一、立法与理论:关于情势变更原则中的合同变更权(论文文献综述)
刘经靖,高艳[1](2021)在《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关系原理及司法适用》文中认为《民法典》第533条的出台打破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间的互斥格局,从立法层面上为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协调适用提供了可能。但二者关系纷繁交错,不可抗力通过连锁反应形成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的边缘情形与情势变更存在交叉复合、情势变更矫正手段的扩张与不可抗力形成一定的制度融合,这种关联和交错增加了二者之间的区分和适用难度。为避免制度混淆导致"同案不同判",需厘清二者间的关系原理,明确混合状态下不可抗力规则及不可抗力条款与情势变更产生交叉时的司法适用规则,建立动态视角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兼容适用的规范性区分模式,以解决二者混合状态下的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等实务问题。
郭月[2](2021)在《论情事变更规则的适用》文中认为
尚连杰[3](2021)在《风险分配视角下情事变更法效果的重塑——对《民法典》第533条的解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民法典》第533条正式确立了情事变更制度。在风险分配的视角下,有必要对该条款中的"重新协商""变更"和"解除"进行重新检视。情事变更制度实质上涉及的是对异常风险的分配,无论是当事人间的重新协商,还是法院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均旨在实现对异常风险进行分配的目标。从"重新协商"的功能出发,应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并降低交易成本,不宜将重新协商义务化或权利化,而应将其作为一种倡导性程序。法院应依据"合同目的""合同整体""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即通过补充解释填补因情事变更出现的合同漏洞,公平地分配风险。解除合同后的损失原则上应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例外情况下可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是否有投保等因素进行调整。
高建东[4](2020)在《劳动者集体行动的私法诠释——基于劳动合同履行的考察》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权利意识的膨胀和非正式规则的强化,劳动者通过集体形式维权的行动在脱离传统公力救济之下演化为私力救济。基于劳动合同履行的抗辩来审视劳动者的集体行动,无论是情势变更原则中的劳动合同变更,还是雇主未履行义务时的劳动留置权,都使其具有私力救济的可能性。同时,劳动者权利实现的受制约性决定了其只能限于法的思维世界内和权利实现的紧迫情形之中。从私力救济边界的制度化来看,对劳动者集体行动进行有效的规制,应当厘清劳动者的第一性权利与集体行动边界的关系,采取类型化与一般条款相结合的方式,在法律技术层面遵循体系化和可操作性的要求,通过法律政策考量和制度创新,促进劳动者集体行动理性规则秩序的建立。
魏子玉[5](2019)在《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通过并于2008年施行后,在我国的劳动关系改善和发展方面,有着极为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劳动法体系中,劳动合同法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劳动合同法中应当具有其特有的基本法律原则。在劳动立法中引入情势变更原则,一方面可以与劳动法中保护劳动者的原则相适应,另一方面,又与诚实信用原则相结合。在建立劳动关系、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方面起到指导作用,并且能够成为调整个别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文一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适用的基础考察。归纳总结了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目前劳动立法的现状以及国内部分省市的相关法律规定。还包括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适用时所应满足的条件,最后是在劳动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有其特殊性。第二章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这一被视为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主要表现的条款,来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从何如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协商前置程序不恰当履行和劳动合同内容不合理变更这三个主要方面来进行讨论,通过结合各地具体案例,发现并分析解决问题。第三章是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的“经济性裁员”与第四十条第(三)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两个法律条文之间的区别,根据国家及不同地方的立法现状来认定何为“客观经济情况”,以及在进行经济性裁员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第四章则是根据前文的分析论证,对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劳动合同中适用进行展望,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通过建立完善相应的机制体制,在确保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同时,也能做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从而促进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通过本文,旨在说明虽然我国在目前的立法当中,还没有正式承认情势变更原则,但从目前的司法现状和相关的立法实际来看,情势变更原则有着广泛的运用,以其特有的方式存在于法律条文当中。本文通过对国内各层级法院的相关判决进行分析引用,以此来论证在劳动合同法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与现实性。合理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对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有积极作用,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朱冠全[6](2019)在《包价旅游合同单方变更权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之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近些年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假期跟团出游,为了更好地调整旅游市场秩序,保障各方的权益,我国于2013年制定了《旅游法》。之前,包价旅游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旅游法》规定了旅游服务合同,其主要是对包价旅游合同的调整,被视为对包价旅游合同的有名化。包价旅游合同是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要式合同,包价旅游合同涉及到履行辅助人、交通、住宿、观光、购物等多种人和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旅行社难以规避的风险,使得合同解除或发生变更。基于包价旅游合同的团体性、继续履行性、履行的及时性、一定的人身依靠性等特征,旅行社往往会对合同进行单方面变更。通过对《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解释,可知该条款不仅规定了合同解除权,还规定旅行社的单方变更权。单方变更权与传统合同法领域的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制度不同,因此无须与该两者做同样之理解适用。在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及建筑施工合同等合同中,单方变更权的研究相对较为成熟,而包价旅游合同中单方变更权在学说和实务中均没有获得足够重视,问题重重。赋予旅行社单方变更权,一个重要的原因便在于基于包价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实践中时常出现旅行社对包价旅游合同的随意变更,而通过对单方变更权的界限和外延的限定,采用“赋权限权论”的思维防止旅行社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从而达到保障旅游者权益的目的。包价旅游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实践中旅行社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自身享有广泛的变更合同的权利,而通过法定的形式规定单方变更权,其内在法理在于诚实信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格式合同的不足,且在平衡各方主体的权力平衡方面有着合理性和必要性。德国、日本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单方变更权的规定较为详细,单方变更权的行使应当出于保护旅游者的权益,行使效果应当符合旅游旨趣,为了更好地适用单方变更权,首先应该明确单方变更权的法律地位,再结合中国的旅游实践,从原因、履行程度、说明义务、合理范围等方面明确单方变更权的适用要件。为了平衡双方权益,在赋予旅游社单方变更权之前,应先赋予旅游者以解除权,只有旅游者不行使解除权的时候,旅行社方可行使单方变更权。此外,为了防止旅行社单方变更权的滥用,弥补因合同变更导致的旅游者权益损害,法律相应的应当规定特殊的变更补偿金制度,或者引进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从而建立真正完善的包价旅游合同中的单方变更权制度。
吴保佳[7](2019)在《情势变更规定司法适用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于2009年以来情势变更相关二审判决书276例,可以发现,实践中情势变更规定的援引主体主要为原告,但法院主动适用的数量也近五分之一。法院认定情势变更的首要原因是行政行为,否定情势变更的主要理由是当事人对变化有所预见。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分歧,情势变更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第94条第5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享有的解除权属于形成诉权,须经法院作出判决,不能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在当事人抗辩情况下,情势变更规定仍有适用余地,抗辩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将情势变更告知对方,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适用情势变更规定须当事人明确请求,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援引;情势变更规定并未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对于司法适用中的问题,统一裁判尺度是情势变更规定适用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应通过加强类案统计与分析、完善案件审理程序、加大裁判文书公开力度、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推出典型或指导案例等方法加以破解;情势变更规定以“客观情况”指代“情势”,不恰当地缩小了情势变更原则的调整范围,应修正为“订立合同的基础”。情势变更规定适用的层报制度与“两审终审”的诉讼架构相悖,损害了当事人的审级利益,执行中也较为随意、难以有效监管,并且事实上增加了司法的任意性,应加以废除。
吕双全[8](2018)在《旅游合同中单方变更权的法理构造》文中认为《旅游法》第67条不仅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权,同时也规定了旅行社的单方变更权。该单方变更权在学说和实务中均没有获得足够的重视,问题重重。在其法理依据上,应认为该单方变更权与传统合同法领域的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制度不同,因此无须与该两者做同样之理解适用。在其独立的适用要件上,应认为在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完全履行之时,旅行社在合理范围内享有单方变更权,而事先说明义务并非是变更要件,仅是合同义务,违反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影响变更的效力。在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结构上,应在解释论上认可旅游者解除权包含部分解除,同时在立法论上有必要对变更的对价规定、变更补偿金制度以及解除的替代措施进行借鉴完善。
吕双全[9](2018)在《减价救济之定性与实现的逻辑构成》文中研究表明关于减价的性质和适用方式,我国理论界和最高人民法院在认识上有很大分歧,这导致了实务中法律适用的混乱。从解释论出发,减价权的性质为形成权,实质为一种单方的合同变更权,其与基于情势变更的合同变更权具有相似性,应做类似处理。在具体适用上,应首先认可再交涉义务的运用,再经由比例式的计算方式确定减价数额,在无法确定瑕疵物价值之场合,可以通过排除瑕疵之费用加以算定,在例外场合应予以解除合同。从合同变更的性质出发,减价和损害赔偿属于择一的关系,无法并行主张。
杨伟[10](2017)在《行政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的适用及其规则》文中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合同案件时,可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民法领域中"情势变更"的规定可为行政合同案件所适用。行政合同是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双务合同,理论上完全可能受到情势变更的影响。目前,在行政合同履行中对情势变更的处理,我国过分强调行政机关的单方优益权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忽视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这不仅会降低相对人的缔约热情,还会影响到行政合同目的的实现。本文立足于我国情势变更的立法现状与实务状况,分析法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域外法规范,从比较法的视角,讨论行政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的适用及其规则,试图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合同中情势变更的处理模式。具体而言,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由"新增规划许可案"和"新发现文物案"两个案例,引出行政合同履行中适用情势变更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第二部分是论证行政合同履行中适用"情势变更"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从"情势变更可适用于所有合同"和"行政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具有特殊性"展开。第三部分是行政合同中"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这是讨论情势变更处理规则的前提。民法领域中的"情势变更"不违背行政法上的强制性规定,故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可为行政合同案件所准用。文中还借鉴域外法经验,归纳出我国行政合同履行中适用"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情势发生重大变更、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预见、不可归责以及继续履行会导致合同显失公平或目的落空。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使"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显失公平"等法律概念相区别。第四部分是适用情势变更的主体及其主要规则。首先分析了在我国行政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权利。其次,讨论了发生情势变更后,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针对合同履行问题所采取的两种主要处理方式:协商变更与单方变更,其中包括二者的关系以及各自的适用条件。再次,从比较法视角,讨论法国、台湾与德国立法例的特点,并根据我国立法、司法现状,试图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的处理模式。第四部分是结语,对第一部分所提案件进行重新审视,以检验上述模式的合理性,并对全文内容与核心观点进行总结。
二、立法与理论:关于情势变更原则中的合同变更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立法与理论:关于情势变更原则中的合同变更权(论文提纲范文)
(1)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关系原理及司法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基于司法案例的实证考察: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规则冲突 |
(一)纵向比较: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事实与法律之困 |
1.“不可抗力事由”与“情势”界分模糊 |
2.不可抗力规则与情势变更规则适用之困 |
(二)横向比较:标准不一导致的“同案不同判” |
1.非典下的各类合同履行障碍司法解决方案 |
2.新冠疫情下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司法适用困境 |
二、关系之争: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关系原理 |
(一)比较法视野下的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规范模式 |
1.域外参考:“一元化规范模式”与“二元化规范模式” |
2.我国的立法发展:从“二元对立”到“兼容并立” |
(二)当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关系原理的学说与评价 |
1.以对立区分论为基础的“竞合择一论” |
2.以彻底混合不区分为基础的“一体化应对机制” |
3.以包含或因果为基础的“关联论” |
(1)包含关系论 |
(2)因果关系论 |
(三)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关系的理性界定:适度混合论 |
1.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纯粹形态与区分适用 |
(1)纯粹不可抗力和纯粹情势变更的常规界定方式 |
(2)纯粹不可抗力和纯粹情势变更的特殊界定方式 |
2.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交叉混合 |
(1)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交叉混合的基础之一:形态的不可区分性 |
(2)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交叉混合的基础之二:结果的不可区分性 |
(四)特殊考量:不可抗力约款与情势变更规则的排异效应 |
1.不可抗力条款的意思自治空间 |
2.不可抗力条款下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空间 |
三、交叉混合:重叠范围下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关联适用 |
(一)不可抗力规则与情势变更规则交叉适用的共性问题解决 |
1.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交叉场合下合同解除 |
2.不可抗力免责制度与情势变更规则 |
3.不可抗力损失赔偿机制与情势变更规则 |
(二)不可抗力规则与情势变更规则交叉适用的特性解决方案 |
1.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形态交叉下的解决方案 |
2.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结果交叉下的解决方案 |
(1)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 |
(2)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履行困难。 |
(3)情势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无意义。 |
结 语 |
(3)风险分配视角下情事变更法效果的重塑——对《民法典》第533条的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情事变更作为风险分配问题 |
(一)合同中的风险类型及其分配 |
(二)异常风险的分配与漏洞填补 |
三、重新协商的功能主义再定位 |
(一)重新协商的定性及其评析 |
1.义务说 |
2.不真正义务说 |
3.非义务说 |
4.权利说 |
(二)功能主义视角下的理论诠释 |
四、透过补充解释实现风险分配 |
(一)变更与解除作为解释问题 |
(二)补充解释的规则及其展开 |
五、合同解除后的损失分散机制 |
(一)学理与判例上的立场 |
1.免责说 |
2.损害赔偿说 |
3.损失分担说 |
(二)观点评析与本文立场 |
结 语 |
(4)劳动者集体行动的私法诠释——基于劳动合同履行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劳动者集体行动的私法基础:劳动合同履行的抗辩事由 |
(一)情势变更原则中的劳动合同变更 |
(二)雇主未履行义务时的劳动留置权 |
三、私法视阈下劳动者集体行动的边界:劳动合同履行抗辩的限制 |
(一)法的思维世界内发生的私力救济 |
(二)权利实现紧迫情形下的私力救济 |
四、私法视阈下劳动者集体行动边界的制度化 |
(一)在权利识别上明确劳动者的第一性权利与集体行动的关系 |
(二)在立法技术上处理好劳动者集体行动的类型化与一般化的关系 |
(三)在行为边界上把握劳动者诉求对象的可支配性与集体行动的关系 |
五、结语 |
(5)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适用的基础考察 |
(一)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劳动立法与司法适用中的现状 |
(二)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适用的条件 |
(三)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适用的特殊性 |
二、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如何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二)“协商前置”程序的不恰当履行 |
(三)劳动合同内容变更不合理 |
三、情势变更原则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对比分析 |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区别 |
(二)“客观情况”与“客观经济情况”的区别 |
(三)二者的适用性转换问题 |
四、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适用中的完善建议 |
(一)立法明确情势变更原则为基本原则 |
(二)明确“客观情况”的认定标准 |
(三)用人单位正确履行“协商前置”程序 |
(四)用人单位合理变更劳动合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包价旅游合同单方变更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包价旅游合同单方变更权概念释明 |
第一节 包价旅游合同 |
一、包价旅游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
二、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 |
第二节 合同变更与单方变更权 |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与类型 |
二、单方变更权的概念、类型及立法实践 |
第三节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定性分析 |
一、单方变更权与不可抗力的关系 |
二、单方变更权与情势变更的关系 |
三、单方变更权系旅游法的特殊规定 |
第二章 包价旅游合同单方变更权的合理性分析 |
第一节 包价旅游合同单方变更权的理论基础 |
一、民法的一般法理基础 |
二、《旅游法》和包价旅游合同自身法理 |
三、效率原则的内在要求 |
第二节 可有效避免格式合同的部分不足 |
一、包价旅游合同属于格式合同 |
二、有效防止旅行社滥用“协议变更” |
第三节 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
一、避免旅行社陷入两难境地 |
二、避免旅游者权益受损 |
第三章 包价旅游合同单方变更权的限度 |
第一节 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单方变更权 |
一、明确单方变更权的法律地位 |
二、明确单方变更权的适用范围 |
第二节 规范单方变更权的适用要件 |
一、出现旅行社已尽注意义务仍无法避免的事件 |
二、合同已经开始履行,且不能完全履行 |
三、旅行社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 |
四、变更仅限合理范围 |
第三节 保护旅游者利益的制度完善与立法建议 |
一、进一步完善旅游者合同解除权制度 |
二、规定特殊的变更补偿金制度 |
三、引入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情势变更规定司法适用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2章 情势变更裁判样本分析 |
2.1 样本的确定 |
2.2 样本的概况 |
2.2.1 时间跨度 |
2.2.2 地域分布 |
2.2.3 所涉案由 |
第3章 情势变更认定的司法现状 |
3.1 情势变更规定的援引主体 |
3.2 常见情势变更类型 |
3.2.1 自身原因 |
3.2.2 相对方原因 |
3.2.3 双方原因 |
3.2.4 共同预期落空 |
3.2.5 标的物变化 |
3.2.6 第三人原因 |
3.2.7 对价异动 |
3.2.8 行政行为 |
3.2.9 其他 |
3.3 否定情势变更的理由 |
第4章 情势变更规定司法分歧及其评价 |
4.1 单纯形成权抑或形成诉权 |
4.2 抗辩情况下适用问题 |
4.3 可否主动援引 |
4.4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
第5章 情势变更规定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
5.1 裁判标准有待统一 |
5.2 情势变更规定之“客观情况”检讨 |
5.2.1 “共同预期”属于情势 |
5.2.2 “共同预期落空”非“重大误解” |
5.3 层报制度应予废除 |
5.3.1 司法环境今昔不同 |
5.3.2 执行与否较为随意 |
5.3.3 留有司法擅断空间 |
5.3.4 实质违反法律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旅游合同中单方变更权的法理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1 旅游合同单方变更权的定位 |
1.1 非不可抗力制度的延续 |
1.2 非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 |
1.3 系旅游合同的特殊规定 |
2 适用要件的斟酌与考量 |
2.1 不可抗力与已尽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之事件 |
2.2 旅行社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 |
2.3 合理范围内 |
2.4 小结 |
3 保护旅游者利益的平衡构造 |
3.1 旅游者的合同解除权 |
3.2 现有制度的不周全性及立法建议 |
4 结语 |
(9)减价救济之定性与实现的逻辑构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理论和实践的矛盾与困境 |
二、减价权性质的深入分析 |
(一) 性质之争真的只是概念之争吗 |
(二) 减价权性质的域外法考察 |
1. 德国法中减价权性质的变迁 |
2. 日本法中减价权性质的认识分歧 |
3. 小结 |
(三) 减价权的性质之分析 |
1. 减价权为形成权 |
2. 减价性质为合同变更 |
3. 通说的不足及补充 |
三、合同改订视域下减价权的适用 |
(一) 减价数额的确定 |
1. 再交涉义务的应用 |
2. 比例式标准的选择 |
3. 减价计算时点及排除瑕疵费用的应用 |
(二) 减价与损害赔偿 |
四、结论 |
(10)行政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的适用及其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新增规划许可案" |
(二) "新发现文物案" |
(三) 提出具体问题 |
二、行政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论证 |
(一) "情势变更"适用于所有合同 |
(二) 行政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具有特殊性 |
(三) 小结 |
三、行政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 |
(一) 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客观事实 |
(二) 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缔结后履行完毕前 |
(三) 情势变更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 |
(四) 情势变更的发生具有不可归责性 |
(五) 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或合同目的落空 |
(六) 小结 |
四、行政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的处理规则 |
(一) 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主体 |
(二) 双方主体基于协商一致而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
1. 协商变更合同 |
2. 变更合同与解除合同的关系 |
(三) 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而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
1. 域外法规范 |
2. 我国的模式选择 |
3. 单方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条件 |
(四) 小结 |
五、重审"新增规划许可案"与"新发现文物案"——代结论 |
(一) "新增规划许可案" |
(二) "新文物发现案" |
(三) 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立法与理论:关于情势变更原则中的合同变更权(论文参考文献)
- [1]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关系原理及司法适用[J]. 刘经靖,高艳.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06)
- [2]论情事变更规则的适用[D]. 郭月. 北京化工大学, 2021
- [3]风险分配视角下情事变更法效果的重塑——对《民法典》第533条的解读[J]. 尚连杰.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01)
- [4]劳动者集体行动的私法诠释——基于劳动合同履行的考察[J]. 高建东. 山东工会论坛, 2020(06)
- [5]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研究[D]. 魏子玉.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包价旅游合同单方变更权问题研究[D]. 朱冠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2)
- [7]情势变更规定司法适用实证研究[D]. 吴保佳. 湖南大学, 2019(07)
- [8]旅游合同中单方变更权的法理构造[J]. 吕双全. 旅游学刊, 2018(05)
- [9]减价救济之定性与实现的逻辑构成[J]. 吕双全. 政治与法律, 2018(03)
- [10]行政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的适用及其规则[D]. 杨伟. 南京大学,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