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习的革命》引发着作权案(论文文献综述)
朱盛[1](2020)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核心问题是合理解释、安排、解决现实中作品的网络传播,该权益的规范保护,涉及不同主体的利益交叉,如何规制和平衡各主体的利益边界是个难题。着作权法学理论为赢得可靠性与准确性,牺牲了部分实用性和针对性,将作品的传播活动抽象化、纯粹化后,来适用于将来的未知情势。然而,由于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作品的传播渠道和样态变得纷繁复杂。着作权法学理论中有些假定的、忽略的因素,却往往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实务中必须面对、不容忽略,甚至是要重点关注的基本问题。在互联网经济发展这个大环境下,着作权产业生态被重构,产业运行链条被改变,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理念也应调整变化。着作权法的目的是保护作品生产、传播、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各主体间的利益,并进行合理分配规制,着作权法制度的形成是不同利益主体诉求的结果,它涉及资本力量强弱、国家政策等多种因素。随着技术发展,现要面对的难题是不同利益范围的界限划定和各方势力的利益协调。着作权法律规则中的“利益平衡理论”,由于不同参与主体的加入,产生了新的动态变化。在网络时代,作品的生产和交换,已和先前的实物承接载体所不同,为此需要更新法律制度和理念,来调和现存的利益纷争,寻求新的利益平衡点,实现对知识资源的合理分配,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目前,使用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重要性和影响力,已超过传统的纸质传播和以磁盘、磁带、光盘、半导体存储器等存储信息的实体传播。作品的网络传播渠道,已逐渐成为着作权人应当掌控的获益途径,信息网络传播权已是着作权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中的主要标的之一。我们需要与时俱进,制定新的法规和树立新的法律理念,满足作品网络传播这一财产权益保护的客观需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力度的大小,不仅涉及着作权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还关乎传播领域内各产业的发展方向。本文从作品网络传播中所形成的利益链角度,说明各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透视他们在作品传播链条中的角色地位,以及他们为追求更多利益,所展现出来的外在表现,进而分析其背后的原因;进一步找到作品网络传播利益链中的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对各参与方的利益范围进行合理规制,正确指引和规范其行为,促使各方达到新的利益均衡状态,实现和谐发展。论文由五个内容组成,首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法律制度基本情况进行初略认知,从基本概念、法律制度、立法目的与立法限制三方面,论述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第二部分,直击现象研究,呈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讲述与该权益相关的社会现实形态,包括该使用权的侵权样态,以及对该权益的司法保护特点。第三部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存在的困境”,这部分首先厘清作品网络传播链的构成,由该链条衍生出众多参与主体。随后写明各主体行为失范的现象,呈现着作权益失衡的情况,并说清该权益保护存在的困境。第四部分,重点论述目前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存在困境的原因,从媒介变迁、网络科技发展和现有法律制度缺陷等角度来剖析,呈现出造成困境的实质原因。第五部分,参照所列出的问题原因,提出引入默示许可制度、重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措施,以期达到各方共同发展,形成积极正面的利益平衡。
王惠茹[2](2020)在《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问题研究 ——机制、困境与完善》文中指出在纷繁复杂、扣人心弦的国际纠纷中,国际法院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平台,对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彰显国际法律权威和促进国际法治发展功不可没。作为国际法的实施的侧面之一,国际法院判决遵行不仅关系到国际法院的权威性与国际司法的有效性,而且是反映国际法效力的重要指标。然而,相较于学界对于国际法院管辖权和司法程序的关注,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阶段的法律与实践问题却备受冷落。从理论上看,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问题是国际法实施的一个具体方面,对于加深对国际法内在属性的理解与认清国际法院司法功能及其局限性有所启发。从实践上看,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法律保障机制不仅是当事国关心的问题,而且是追求国际法正义得到伸张的途径。因此,研究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机制、困境与对策兼具理论与实践意义。自国际法院成立至今,国际法院判决不被遵行或者遵行不彻底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在大国与小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皆有存在,并且遍及世界上主要的几个大洲。随着国际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和复杂程度的增长,国际法院判决遵行情况更加扑朔迷离和缺乏可预期性。纵观国际法院司法实践的历史,政治博弈、利益偏好、组织机制、国际环境与国内政策对于当事国遵行判决的动力起到关键性的推动或阻碍作用。因此,尽管当事国有遵行国际法院判决的义务,但是出于种种考虑与现实制约,往往以各种理由阻止对己方不利判决的实际生效。这不仅导致当事国之间的紧张局势,不利于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而且对国际法院权威和国际法律秩序造成极大损害。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问题的系统研讨面临的一个前提性论题是,国际法院判决为什么应当被遵守?国际法院判决又为什么可以被执行?这不仅涉及国际法规范体系下法律规则与法律机制的解释、适用与实施问题,而且涉及国际法的拘束力来源、效力依据及强制性等国际法哲学基本论题。因此,应当从遵行原理与遵行机制两方面去认识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问题的全貌。在判决遵行的规范依据方面,规范法学分析方法对于澄清、解释和界定国际法院判决遵行义务的主体、客体、内涵和例外情形具有十分重要的工具功能。在判决遵行的法哲学基础方面,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和规范法学派虽然分析路径不同,但是关于国际法拘束力来源或效力依据的经典解释均具启示性,共同为国际法院判决的拘束力和执行力提供法理支撑。在奠定判决遵行的规范依据和法理基础后,有必要从国际组织机制和国家机制视角,系统梳理现有国际法体系下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法律保障机制。从联合国法律框架来看,安理会、联合国大会和国际法院对于判决遵行分别发挥特定作用和重要功能。在区域性国际组织层面,欧盟、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与伊斯兰会议组织等对敦促、激励和监督国际法院判决遵行扮演着不同角色。此外,与联合国具有特殊关系的国际专门机构在敦促判决遵行方面的作用亦不可小觑,例如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货币基金-世界银行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促进国际法院判决得以实施。国际组织的影响固然很大,但是不改变国家作为国际法最主要、最根本的国际法实施主体的地位。因此,国家在遵行国际法院判决中的法律与实践问题亦值得关注。作为确保判决得以执行的最终救济手段,国家单独采取的自助措施仍然是保障受侵害国权益的重要补充途径。为了更好地评估国际法院判决及其相应法律保障机制的实施效果,本文对国际法院判决遵行过程中的困境进行了案例分析和实证考察,发现国际法院判决遵行在实践当中面临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判决遵行影响因素的或然性、判决遵行衡量标准的模糊性与判决遵行保障机制的不彻底性。造成上述困境的成因一方面可以归咎于国际机制和国家制度在执行国际法院判决方面存在的诸多制度缺陷,另一方面可以从国际关系视角下国家遵守国际法的动因当中寻找理论根源。从中发现,在国际机制层面,安理会执行判决之投票程序的内在痼疾、联合国内部机构之间职权的结构性争议、国际法院在判决执行中的权力地位不足以及国际组织参与判决执行的内在功能局限等缺陷导致了判决执行机制的不彻底性。在国内机制层面,国家如何平衡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冲突问题受到利益考量、国际关系、政治环境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从理论根源来看,现实主义基于实力差距的遵行、自由主义基于利益计算的遵行、新制度主义基于合作机制等遵行、新现实主义基于权力结构的遵行、建构主义基于观念认同的遵行、政策定向学派基于规范内化等遵行以及管理过程理论基于管理模式的遵行等理论均对理解国家遵行国际法院判决的深层动因具有启示意义。在评估完现有国际法院判决遵行机制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之上,本文为完善国际法院判决遵行机制提供了对策建议。在提升国家遵行判决的意识和能力层面,为了预防和减轻判决不被遵行情形的风险,可以通过特别协定事先明确判决执行事项、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来巩固判决效力以及完善国际法院判决在国内的转化机制等。从加强国际组织在判决遵行中的角色视角来看,可以注重增强国际组织在监督报告、调查审议以及争端解决方面的职能。在如何规范安理会执行判决的权限与程序方面,通过条约立法或条约解释来规范安理会的投票程序、完善安理会与国际法院的衔接机制、丰富判决执行的直接和间接措施等都是可供采取的措施。在提高国际法院司法权力的有效性层面,灵活运用法院的判决解释权、提高判决的权威性和信服力、适当发挥国际法院的调解权力以及加强国际法院对判决遵行的监督功能对于完善既判决遵行的机制与效果都有大有裨益。最后,尽管国际法院司法体系可能随着国际社会法治化进程而臻于完善,但是应当认识到国际法院司法功能的有限性,以及传统外交和政治手段在国际关系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国际司法手段与外交途径的功能互补与互动值得进一步研究与关注。如何于国际关系实践中改变国际法的弱法状态,强化国际法的实施机制,增强国际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对于建设更为公正、高效、权威的国际法律制度,保障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以及促进国际法律秩序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王垚[3](2020)在《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正当防卫是社会中时常出现的一类现象。既有研究中,对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讨论林林总总,将其视为一种权利,按照权利研究的基本框架进行讨论的却付之阙如。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自然权利,亦是一种法定权利;既是一种侵害人与防卫人之间的权利,亦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的权利;既是一种基于客观侵害事实的权利,亦是一种经防卫权拥有者判断后加以具体使用的权利。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通过权利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文献分析方法等诸方法的使用,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展开研究,能够统辖性地理解作为制止权和私力救济制度安排的正当防卫,亦能够对当下司法实践中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出现的若干未决问题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解释框架。一是正当防卫权利的概述。部门法评价的防卫行为仅属于正当防卫权利现象当中较为关键的一部分,而并非权利行为的全集。换言之,正当防卫权利的设置,并非仅服务于阻却违法评价,应具有更为广阔的内涵:从权利的核心宗旨看是一种制止权,从私力救济的属性看是一种致损权,从紧急状态的行为模式看是一种误判权,从权利的基本结构看,躲避权亦属其概念项下。由此,正当防卫的研究视域得到了较大的拓宽,并产生了诸多辐射效应:首先,在诸项对正当防卫的概括要素中,究竟何者是其本质?如果对这一问题产生了偏狭性的看法,就容易影响对其发展趋势的判定,因而不仅要警惕辉格史观式的赋予历史史实以其无以承载的评价,还要对与正当防卫权利行为近似的复仇、私刑、正当防卫权力行为等作出较为明晰的区分。其次,正当防卫权利的作用对象是侵害人,体现为个体间基于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权利边界侵犯。但正当防卫还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基于侵害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委托与授权执行,因而完整的正当防卫架构不应忽视权利运用背后的“权利-权力”因素。最后,正当防卫权利概念,经由不同的切入角度,能够对其产生迥异的理解:语言角度揭示了正当防卫在“俗民范畴”与“体系语义”间的认识冲突。伦理角度通过对“正当”概念的层次性思考,展示了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之中的内涵差异。而制度角度则展现了部门法化的正当防卫权利诠释以评价触法行为为主轴的基本逻辑,这为统辖性与体系化地自上而下凝练正当防卫权利概念带来了困难。揭示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中的指向差异,对我们深入讨论正当防卫权利极为必要。二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霍菲尔德权利分析框架为我们展示了正当防卫权利在不同权利语境下的具体指向,作为权利的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要求权,又是一种自由权,同时还是一种法律权力与豁免权。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其具体展开形态既包含制止权,也包含致损权、误判权与躲避权。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阐释,经由话语塑造的辩护形象,由表及里地展开分析:惩罚者”、“被动成为致死致伤工具”与“退无可退”者等辩护形象,有的仅能用以对部分正当防卫权利行为加以证成,有的仅服务于与正当防卫目的全然不同之行为的正当化论证,无法承担起合法性本质的解释任务。因而一种权利进路的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具言之,正当防卫权利在具体语境中的正当意味着:首先,在不限于该语境的个体交往中,一种以及时私力救济为旨趣的防卫权制度设计是必须的,经由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法益悬置,使防卫人的行为具有不同于侵害行为的正当性,此即“权利-权利”意义上的正当,权利享有意义上的正当,或称正当防卫的可为性。其次,在某一具体语境中,特定据有防卫权的个体依据规范标准能够行使上述权利,进而产生实然化的制止、致损或躲避行为,并与对应主体生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此即“权利-权力”意义上的正当,权利行使意义上的正当,也即正当防卫的应为性。最后,在涉及防卫权内涵“开放边界”的部分,即个体与整体视角判断结论发生冲突的特定语境中,提倡一种风险分担的经济学思维方法:此时的防卫权利,服务于对不法侵害人行为的规制,并非因正当而确权,而是因确权而正当。一言以蔽之,研究倡导一种改造版本二元论的思考方式,以可为性与应为性为考量角度,以一般权利架构为基础,以风险分担为补强,从而为正当防卫的权利运作提供一种相对自洽的解释方案。三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运用。正当防卫认定难是司法实践中不争的事实,推进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秉持“司法-立法-法理”的逻辑轨迹,对构成要件展开法理反思,进而窥见防卫权利内涵中与“语词中心”相对应的“开放边界”部分。对此,应当从质性要件,即对象要件、前提要件、时间要件与主观要件,以及量性要件即限度要件两个维度加以思考。在质性要件的把握中,对象要件是最为首要的,其关注重点并非是“防卫权应当作用于何者之上”,而是“防卫权可以施加于侵害人何种利益之上”。前提要件是确定何为不法侵害的要件,可视为衡量防卫权延伸逻辑范围的要件。时间要件的认定需要一种实事求是的立场和防卫权利本位的理念,而不能仅仅以侵害客观实际为转移。主观要件识别的关键在于合理圈定构成相应判定标准的元素,并以底线思维重构对行为主观方面的判断。在量性要件的把握中,以绝对标准与相对标准作为理解限度问题的基本框架,以相适应理论与需要理论的主要分歧与完善走向考察两者龃龉之处与融合趋势。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因而正当防卫权利逻辑的基调应当是需要说,相适应的要求只能具体服务于前者,构成一种二阶标准。由此反观防卫过当条款与特别防卫条款,亦将对其制度功用产生全新的理解。
陆亚琴[4](2020)在《视频聚合平台中的深层链接法律问题研究 ——以三个经典案例为视角》文中指出随着现代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用户对于各种视频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扩大,应运而生的是视频聚合平台的出现。视频聚合平台聚合了来自不同网址和其他视频app的作品,它实现了一站式获取不同的内容,使得网络用户不必辗转于各个平台就可以观看到其作品。视频聚合平台的运作离不开深层链接行为,深层链接行为可以使得网络用户在点击链接时,直接观看视频资源,无需进行视频页面的跳转。且网络用户在视频聚合平台中搜索关键词后,出现的内容很可能也是通过深层链接行为经过精心筛选、整理或者编辑过的。视频聚合平台大量的使用了深层链接技术,但是在该技术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着作权法上的侵权责任。许多视频聚合平台在没有购买原着作权人版权的情况下,通过深层链接给网络用户展示了各种视频资源和作品。以这种方式来获取自己平台的流量、广告收益和用户粘度,但是却侵犯了原着作权人和被许可使用的权利人的利益。视频聚合平台中深层链接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和理论学界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中对深层链接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否侵权,侵权类型界定,免责事由和责任承担方式等法律问题都值得学者探讨。在本文的第一章中,选取三个案例对现今比较常见的不同深层链接的形式进行分析,通过进行对比,概括出三个争议焦点:一是深层链接行为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深层链接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侵权类型界定;三是深层链接行为的免责条款和责任承担。通过对这三个焦点问题的提出,来探讨视频聚合平台中的深层链接的法律问题研究。在本文的第二章中,开始对相关法理进行分析,从对深层链接侵权行为四要件进行分析的角度切入,并探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深层链接行为构不构成侵权,侵权类型如何界定和区分,深层链接行为适不适用避风港原则,以及深层链接行为的责任承担,希望能够对深层链接行为进行更深一步的法律探讨。在本文的第三章中,通过对上述案例争议焦点的提出,相关法理的分析,得出相应的结论。特别是在深层链接行为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问题中,我国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正是由于大家的认定标准不一,会使得结论也不同,无论是传统的“服务器标准”,还是后来出现的“实质替代标准”、“法律标准”、“后续提供标准”等,对于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应回归于它的法律标准,在法律标准之上再进行探讨和加工,不能离开《侵权责任法》的本质要求。
来永利[5](2020)在《北京菲林律所诉北京百度网讯公司侵害着作权案评析》文中指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现有着作权制度带来了重大影响和挑战,类似北京菲林律所诉北京百度网讯公司侵害着作权案的法律纠纷必将不断出现。但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有关人工智能作品着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制手段尚未有效确立,在此背景下,对有关司法实务案件进行必要评析对更好解决人工智能作品着作权保护纠纷,保障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就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北京菲林律所诉北京百度网讯公司侵害着作权纠纷一案,引出了人工智能作品的可版权性问题、人工智能作品的保护模式以及侵害人工智能作品赔偿数额的认定三大争议焦点。通过结合现有学界学说观点和法律规定,文章首先通过分析作品必须而且一定要反映作者的思想、作品是也只能是由人进行创作及保证现有法律体系稳定性等观点,得出了人工智能作品不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结论;其次分析了按照邻接权模式保护人工智能作品的可能性、必要性等内容,得出应当按照邻接权模式保护人工智能作品并将有关权益赋予给人工智能使用人的结论;再次文章论证了侵害作品着作权的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于人工智能作品是对权利人的一种过度保护,并结合吴汉东教授的三步赔偿法认为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还应考虑权利客体的产出成本,从而得出侵害人工智能作品的损害赔偿标准应当较现有着作权法适当降低的结论。最终文章就北京菲林律所诉北京百度网讯公司侵犯着作权案做了延伸问题思考。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有关法律法规缺失、学界观点不一致等问题,就人工智能作品着作权性质问题提出在现有着作权法的邻接权制度中增设数据处理者权、明确权利行使和限制制度、明确人工智能作品的强制标识制度和强制登记制度等建议;对人工智能作品损害赔偿标准问题提出应当坚持全面赔偿与法定赔偿相结合原则、不应包括对权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定赔偿标准应当确定为同类作品着作权的60-80%等意见和建议。
姜野[6](2020)在《算法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算法在广义上讲就是解决问题的程序,但是由于数据和算力的不断发展,基础数学理论的演进,作为人工智能本质的算法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以机器学习为主的多类型算法在新闻推送、搜索引擎、电子商务、信用评分以及司法裁判领域等多个场景当中得到应用。算法性能的提升以及应用的普及提高了社会的运行效率,却又因内部不透明性、有限自主性和难以问责性而可能导致诸多风险。这些特性将算法区别于普通的技术,也为我们带来了规制难题,当自我规制、市场规制和伦理规制并不能够有效应对算法带来的风险与影响,法律规制便成为了最为直接和有效的规制手段。有必要以算法技术的迭代更新为背景,将算法的法律规制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突出当前算法呈现出的有限自主性特征,建构符合我国算法应用现状的法律规制体系。伴随互联网络的发展,线上活动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算法在为我们提供更加迅捷高效的推送结果的同时也会对我们的视域、判断甚至最终选择产生影响。可以说,网络对于其发展中形成的自生自发的扩展秩序已经形成了路径依赖。显然,算法使用者秉持的技术中立与技术无罪观念已经形成了强大惯性,这种惯性带来的后果不可避免地与公民的权利及社会的有序发展发生抵牾。在此过程中,会形成算法歧视、算法统治甚至消解社会信任等风险,而个人在算法面前逐渐演变成为数据的汇总,难免会被算法规训,隐私保护的难度逐步增大,算法的学习特性还将导致数字鸿沟加剧发展。这些社会风险以及对个人产生的不利影响都需要来自法律的有力回应。在法律规制算法的理论基础方面,需要明确算法只能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而不能成为法律本身,应当认清算法的法律属性,将其定位为具有有限自主性的人造物。现阶段,我国对于算法的规制模式仍属于回应型的,重视结果的规制而忽略过程的控制。具体表现为个人数据保护立法较为分散,平台责任规定不够明晰以及规制算法的法律体系性不足。当前,欧盟与美国分别形成了以数据保护和算法责任为中心的算法规制模式,二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却也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我国需要构建系统的法律规制体系。进而以法律治理归化技术治理,将防范风险定位为制度设计所要达到的目标,以科技伦理作为内在指引。法律规制体系的系统建构,覆盖算法应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算法应用前的审查监督,应用过程中的数据保护以及应用后产生后果时的法律问责。首先,在算法审查监督具体规制措施的研究当中,要完善算法的分级分类制度,当前算法的主要应用场景集中在两个领域之中,一个是商业领域一个是公共决策领域。在确定算法的风险等级之后,根据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透明度边界,完全不透明的算法会形成黑箱,而完全公开的算法则无法保护算法开发者的创新热情。因此,通过明确算法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能够在算法应用前的阶段有效防止问题的产生。其次,通过对于数据权利体系的研究加强算法应用过程当中的法律保障。明晰数据权属的界定对于限制算法至关重要,没有数据的算法将无法发挥作用。而我国法律对于日益多元的数据形式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分,数据控制者和数据主体在数据的收集和使用上存在着矛盾。由此,在强调互联网企业对于数据利用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对于个人数据权的保护。赋予数据主体数据可携权以及加强对被遗忘权的保护能够有效应对算法应用带来的数据失控。最后,研究算法应用之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如何问责的问题。加强算法的可解释性并保护数据主体的算法解释权,能够复盘算法运行的过程,找出法律后果产生的具体原因,合理分配责任完成法律问责。针对算法应用的全过程分别设计的法律规制手段只能解决短期和中期所呈现出的问题,而数字人权的提出能够从更加宏观的角度影响算法,从而达到在源头上规制算法的目的并实现算法规制的长期目标。数字人权要求在数字科技发展的过程当中坚持以人为本,一方面,数字人权保护机制所倡导的价值就是科技发展应当遵循的价值。另一方面,数字人权的覆盖范围极其宽广,面对以算法为代表的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场景都可以通过数字人权进行约束。保护数字人权,要求增强算法开发者的人权理念,强化算法的道德习得能力,提升数字弱势群体的参与以及在全社会培育数字素养和算法认知。数字人权的提出能够引领法律规制体系的构建,引领算法设计的理念。更进一步,结合我国正在推行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数字人权可以增强我国在科技立法和数据治理领域的话语权。
杨思佳[7](2020)在《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网络技术和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网络环境及网上传播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不断拓展着传统法律的边界,短视频这一网络环境中新客体的产生,也对传统着作权法提出了一些新的挑战。2018年12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后宣判的第一案,首次认定涉案短视频是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使得短视频着作权保护进一步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该案仅在某些方面具有普遍性,短视频着作权保护在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中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试做分析与研究,以抛砖引玉。本文在阐述着作权一般理论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域外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相关内容的比较研究,以及对涉及短视频着作权典型案例的梳理分析,探讨了短视频的可版权性和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内容,并针对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提出了用以完善的对策。本文除了绪论外,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为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基础理论研究,阐述了短视频的基本概念与相关的着作权一般理论。首先结合现有的行业定义与司法观点,界定了短视频的概念及特征,对其进行类型化区分并通过典型案例引出短视频着作权保护;其次从作品及其构成要件理论出发,总结梳理出短视频欲成为作品所需符合的作品构成要件,为下文探讨短视频的可版权性提供理论依据;最后围绕着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理论展开了分析,阐明短视频着作权保护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内容。第二部分为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关键问题探讨。这一部分首先对短视频能否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了分析,独创性作为作品的实质性构成要件是影响其能否具备可版权性的关键。以国内外现有的独创性一般标准作为参考,结合短视频自身特点,提出了可用以判断短视频作品独创性的标准,认为符合该标准的短视频即具有可版权性,应作为着作权法的客体受到保护;随后从四个方面就构成作品的短视频着作权保护内容展开探讨:就着作权主体表现形式、着作权的取得方式以及特殊作品权利归属规则这三个层面,分析了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权利主体;以作品表现形式和创作方式分别作为依据,探讨了不同作品类型下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权利内容及保护程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分析了短视频着作权应受的权利限制,以实现短视频着作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划分短视频侵权行为发生的环节,主要围绕传播中短视频运营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认定与免责构成,分析了短视频着作权权利救济中侵权责任的承担。第三部分为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现状分析与完善对策探讨。在前述研究探讨的基础上,总结出短视频着作权保护面临的现状与问题,以鼓励创作促进文化艺术繁荣和科学技术进步原则以及利益平衡原则作为根本指导,借鉴国际有益理论与经验,进而提出五条用以完善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具体对策。
董阳[8](2020)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着作权间接侵权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网络技术高速发展,使信息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速度传播,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行为与日俱增。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传统的着作权侵权责任制度难以妥善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如何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如何保护着作权人的权益,保障互联网领域的相对自由,平衡社会公共利益成为值得讨论的课题。本文通过总结我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着作权间接侵权领域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梳理了我国着作权间接侵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围绕司法案例中关于条款适用顺序、网络服务提供者分类、主观构成要件的成立以及“避风港规则”等方面引发的争议,提出相关立法及司法领域尚存在的问题。并对域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着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相关制度进行分析,重点参考美国、欧盟、英国和日本,分析了域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规制、归责原则的适用、免责条件的明确以及对我国的启示。最后,在借鉴外国立法及司法应用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着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和相关立法层面的有效性适用。对于相关制度完善与着作权管理方式的创新探索,不仅有利于保障着作权人和网络用户的个人利益,更具有引导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技术创新、提升行业竞争力的社会公共价值。
陶丹丹[9](2020)在《论着作权法保护下人工智能体的作品之权利归属》文中指出现有的着作权法目的之一是通过给予权利人以专有权来激发其创作的动力。其核心是人,首先,作品被视为是人的情感的表达;其次,权利归属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原先在人类创作活动中仅起到辅助作用的机器,如今可以自主创作作品了。人工智能技术作为新时代的产物,已逐渐渗透入文学艺术领域。它们开始进行写作、绘画、作曲等极具创造力的活动,其创作的作品在外在形式上满足了着作权法上作品的属性。随即便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人工智能体的作品是否可以被认为是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二是人工智能体的作品应归属于何人。伴随着人工智能体的作品的数量不断增加,对人类生活的影响也愈发深远。倘若不对人工智能体的作品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进行明确界定的话,不仅会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增,也会打破原有的市场秩序,阻碍科技和社会的发展。笔者希望为致力于解决上述问题的学者们提供些思路。所以在本文中首先支持了吴汉东教授所提出的关于人工智能的定义,并主张人工智能体的作品划分为美术类、音乐类和文字类这三大类。这样就对人工智能体的作品的含义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经过学理分析,笔者认为人工智能体的作品符合着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构成要件,即具有独创性、某种有形形式和可复制性。从现实意义的角度分析,人工智能体的作品受到着作权法调整可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作品市场,综合各方因素,笔者认为人工智能体的作品理应受着作权法的调整。另外,关于人工智能体的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笔者通过分析属人说、法律拟制说、共有领域说了解到了几大学说对权利归属作出了不同的主张。为选择出一条最适宜人工智能体的作品的权益归属路径,笔者从源头出发,在弄清权利归属不明缘由后,笔者得出人工智能体的作品的权利归属采用当前的法律拟制说和公共领域说都不是最佳路径,而是应基于着作权本身的立法目的和原则,并从劳动理论、人格理论、激励理论的角度出发,采取属人说中所主张的归属于使用者更为妥当。我国目前的《着作权法》是以工业时代中的社会关系发展而成的,但是因智能这一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体有了模拟人的思维的能力,在创作主体和方式等方面给传统着作权法以巨大的冲击。经过本文的分析,笔者得出应用发展的眼光来审视人工智能体的作品。立法理应抱着严谨慎重的态度对待,但与此同时也应当积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绝不能抱残守缺。只有容纳新事物,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才能满足人类发展的需求。
蔡文慧[10](2019)在《政治稳定视阈下网络话语表达研究》文中提出社会急剧转型期释放现实社会矛盾,反映社会矛盾的网络事件多发、突发。尤其是因为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在现实空间之外塑造了一个虚拟网络空间,网络技术赋予网民自由、平等的网络话语空间,网络事件日益受到众多关注和讨论。网络空间中的话语表达内容不仅呈现了众多现实问题,更对现实社会和政治稳定产生重要的影响。在网络使用范围和网民规模迅速扩大的背景下,网络话语表达这种网络行为必需引起研究者更多的重视。政治稳定与网络话语表达有着内在关联,这是研究网络话语表达行为的逻辑前提。在中国的政策话语体系中,政治稳定是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具体来说,政治稳定包括政治参与、政府合法性、政治心理以及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等多个层面。网络话语表达作为网民政治参与的一种方式,是影响政治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网络话语表达作为一种情绪的排解方式和利益诉求的表达方式更是对政治稳定机制的一个补充。网络话语表达产生的网络话语权力挑战政府话语权,成为影响政府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网络话语表达的话语权力膨胀导致网络话语权失衡,影响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从政治稳定的视角研究网络话语表达,首要的工作是对网络话语表达有基本的把握,即考察网络话语表达的主体构成、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容和网络话语表达的特点。通过对“见义勇为赵宇案”、“长春长生问题疫苗事件”和“千亿矿权案”三起典型的公共事件的考察,一般意义上的网络话语表达由网民、政府和媒体三个话语主体构成。本研究所指的网络话语表达是网民的网络话语表达,因而其话语主体主要由普通网民和意见领袖构成。网络话语表达主要以司法类、执法类、食药类、消费维权类、教育权类、环境权类、吏治腐败类为话题和内容。网络话语表达呈现政治现实性、公共利益指向性和非理性特点。进而探讨网络话语表达发生的动因,主要有五个方面:首先,转型期社会矛盾是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容涞源。转型期社会矛盾的聚焦点是网络话语的主要内容,是网络话语生成的刺激源。其次,主体诉求是网络话语表达的源动力。网络话语的主体诉求,如情绪宣泄和排解的心理诉求、利益表达诉求和社会政治参与诉求,这是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在动力。再次,传统话语渠道梗阻催生网络话语表达。最后,网络赋权推动网络话语表达。网络赋予民众话语权为话语表达提供动力,网络为话语表达提供便利,网络的交互性刺激话语表达的欲望,网络的匿名性激发话语表达的热情。此外,网络赋权也存在一定的限度。网络的“去中心化”特点解构现实社会中的社会等级,消解现实社会权力,但是网络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能阻挡现实权力在网络空间的渗透:现实权力影响网络话语主体的层级结构,现实权力影响网络话语主体话语权的分配,现实权力影响网络话语主体的话语表达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探讨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在生成机制、影响政治稳定的作用机制和对政治稳定的具体影响。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在生成机制是偶发事件刺激集体记忆库存——唤醒记忆后关注偶发事件——提取记忆后展开话语表达——形成公共舆论强化集体记忆和网络话语表达。网络话语表达影响政治稳定的作用机制是偶发事件的发生——关注的开始——议题设置——网络表达——政府进入舆论场——事件平息。网络话语表达在议题设置、网络表达和政府进入舆论场这三个阶段对政治稳定产生影响。就积极影响来说,第一,作为情绪宣泄的网络话语是维系社会政治稳定的安全阀。第二,作为民意表达的网络话语是政府了解民众诉求的主渠道。第三,网络话语反映的公民意识是维系政治稳定的心理层面。第四,网络话语改变话题议程促进社会政治制度完善。就消极影响来说,第一,网络话语表达容易导致非制度化参与,威胁政治稳定。网络话语产生广泛的社会动员,网络话语表达呈现群体极化效应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网络话语表达滋生和助长谣言。第二,网络话语挑战政府话语,削减政治合法性。网络话语会加剧政府话语公信力不足的危机,挑战政府话语主导和协调能力,挑战政府话语管理能力,导致政府话语整合的困境。第三,网络话语表达孕育不稳定的政治心理。第四,网络话语表达威胁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维护政治稳定,防范和化解网络话语表达带给政治稳定的风险,就要多措并举。首先,增强党和政府网络话语权。这就要党和政府利用新媒体平台主动发声,抢占舆论阵地,就要提升政府官员的基本素养,就要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和透明度,就要加强政府网上执政能力建设。其次,化解现实社会矛盾,强化政府职能,减少集体记忆库存。这就要消解我国民众的相对剥夺感心理以减少集体记忆存量,有效引导网络舆情事件以控制集体记忆的增量。最后,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营造良好的网络话语环境。通过建立健全网络空间立法、提升网络主体的素养和网络技术的创新这三个法律、自律和技术约束手段,促使网络话语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学习的革命》引发着作权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学习的革命》引发着作权案(论文提纲范文)
(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目的 |
1.选题背景 |
2.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法律制度基本情况 |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基本概念 |
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 |
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由来 |
3.作品网络传播行为的构成要件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范和立法特点 |
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范 |
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模式 |
3.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特征 |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目的与限制 |
1.立法目的 |
2.立法限制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实务运用样态 |
(一)由作品网络传播权益引发的利益争夺样态 |
1.版权灰色产业链形成 |
2.自媒体领域侵权严重 |
3.维权式营销现象出现 |
4.恶意诉讼情况凸显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司法保护样态 |
1.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递增 |
2.案件地域分布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 |
3.涉诉案件的标的金额相对较低 |
4.案件焦点集中在是否构成侵权、赔偿数额等方面 |
5.侵权案件类型以视频类、文字类作品为主 |
6.结案方式主要以撤诉和调解为主 |
三、多维视角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存在的困境 |
(一)作品网络传播权益的规制难以达到立法初衷 |
1.着作权人难以控制作品的网络传播权益 |
2.相关法规对不同群体的利益权限规制存在困难 |
3.原告的利益诉求面临成本过高问题 |
4.“安全港”原则为网络服务商获取超额利润,提供了原引 |
(二)作品网络传播链中的着作权益失衡 |
1.传播媒介的重要性超越作品的内容质量 |
2.着作权人在利益生态链中被边缘化 |
3.商业机构是最大受益者 |
4.公众需求被压缩,盗版市场活跃 |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困境原因 |
(一)媒介的变迁改变传统着作权产业交易链 |
1.媒介的变迁突破作品传播的时空限制 |
2.媒介技术改变作品的生产和使用方式 |
3.互联网媒体动摇传统媒体传播的主导地位 |
(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引发传统着作权制度弊端 |
1.媒体融合颠覆着作使用权各自规制的版权市场 |
2.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加剧不同群体的利益斗争 |
3.着作权的私权属性被强化和扩张 |
4.互联网共享理念引发着作权制度双重目标进一步失衡 |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
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认定存在分歧 |
2.着作财产权的权利体系存在交叉重合 |
3.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无法适用于网络传播的所有层面 |
4 着作权保护制度未平衡作品网络传播链条中的利益关系 |
五、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困境解决措施 |
(一)统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认定标准 |
(二)重新解构信息网络传播权 |
(三)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引入默示许可制度 |
(四)关注利益平衡原则中权利限制的动态变化 |
(五)建立完善高效的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六)加大网络监管力度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问题研究 ——机制、困境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概念与内涵 |
一、“遵行”与“遵守”、“执行”的概念辨析 |
二、国际法院判决与裁判、命令的效力区别 |
第二节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规范依据 |
一、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法律渊源 |
(一)《联合国宪章》第94条和《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 |
(二)安理会第9号决议和联合国大会第91(I)号决议 |
(三)国际法院对判决遵行义务的澄清与声明 |
二、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义务主体:当事国的身份认定 |
(一)诉讼当事国 |
(二)未出庭的当事国 |
(三)获准参与案件的第三国 |
三、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义务内涵 |
(一)判决中具有拘束力和可执行性的范围 |
(二)适用范围:相同的当事方、诉讼标的与诉讼事由 |
(三)国际法院判决遵行义务的例外探讨 |
第三节 国际法院判决遵守的法哲学基础 |
一、自然法学派 |
二、实证法学派 |
三、规范法学派 |
(一)条约必须遵守 |
(二)既判力原则 |
第四节 国际法院判决执行的理论依据 |
一、单边执行机制的基础:对等原则 |
二、多边执行机制的基础:国际组织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法律保障机制 |
第一节 通过联合国框架实施 |
一、安理会作出建议或采取措施 |
(一)《联合国宪章》第94条第2款中安理会的权限 |
(二)安理会的行动依据与投票程序 |
(三)安理会执行判决的典型案例 |
二、联合国大会决议敦促判决遵行 |
(一)联合国大会的一般职权 |
(二)联合国大会与安理会的职权关系 |
三、通过国际法院敦促判决执行 |
(一)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41条发布命令 |
(二)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60条解释判决 |
(三)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61条第3款命令执行判决 |
第二节 通过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 |
一、欧盟与欧洲理事会 |
二、美洲国家组织 |
三、非洲统一组织与非盟 |
四、阿拉伯国家联盟 |
五、伊斯兰会议组织 |
第三节 通过国际专门机构实施 |
一、国际劳工组织 |
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
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 |
四、国际原子能机构 |
第四节 通过国家机关实施 |
一、国家机关行为的归因 |
二、不得援引国内法回避国际义务 |
第五节 通过自助措施实施 |
一、反报 |
二、报复 |
三、反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困境的实证考察 |
一、科孚海峡案(英国诉阿尔巴尼亚)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二、外交庇护案(哥伦比亚诉秘鲁)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三、柏威夏寺案(柬埔寨诉泰国)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四、渔业管辖案(冰岛/英国、冰岛/德国)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五、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美国诉伊朗)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六、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行动案(尼加拉瓜诉美国)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七、陆地、岛屿和海洋边界争端案(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参加)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八、领土争端案(利比亚/乍得)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九、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案(匈牙利/斯洛伐克)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十、拉格朗案(德国诉美国)和阿维纳案(墨西哥诉美国)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第二节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困境总结 |
一、国际法院判决遵行影响因素的或然性 |
二、国际法院判决遵行衡量标准的模糊性 |
三、国际法院判决遵行保障机制的不彻底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困境分析 |
第一节 国家机制层面的障碍与困境 |
一、国际法院判决对国内法院缺乏直接约束力 |
二、个人缺乏请求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诉权 |
三、国家管辖权与政治回避问题 |
第二节 国际机制层面的缺陷与局限 |
一、安理会执行判决之投票程序的内在痼疾 |
二、联合国内部机关之间职权的结构性争议 |
三、国际法院在判决执行中的权力地位不足 |
四、国际组织参与判决执行的内在功能局限 |
第三节 国家遵行国际法院判决的深层动因 |
一、现实主义:基于安全威胁的遵行 |
二、自由主义:基于利益偏好的遵行 |
三、新制度主义:基于合作机制的遵行 |
四、新现实主义:基于权力结构的遵行 |
五、建构主义:基于观念认同的遵行 |
六、政策定向学派:基于政策选择的遵行 |
七、跨国法律程序:基于规范内化的遵行 |
八、管理过程理论:基于管理模式的遵行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提升国家遵行判决的意识和能力 |
一、通过特别协定事先明确判决执行事项 |
二、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来巩固判决效力 |
三、完善国际法院判决在国内的转化机制 |
第二节 加强国际组织在判决执行中的角色 |
一、发挥国际组织的监督报告职能 |
二、加强国际组织的调查审议职能 |
三、完善国际组织的争端解决职能 |
第三节 规范安理会执行判决的权限与程序 |
一、规范安理会执行判决的投票程序 |
二、完善安理会与国际法院的衔接机制 |
三、丰富安理会执行与制裁措施的范围 |
第四节 增强国际法院司法权力的有效性 |
一、灵活运用法院的判决解释权 |
二、提高判决的清晰度和信服力 |
三、适当发挥法院调解方的角色 |
四、加强法院对判决遵行的监督 |
第五节 国际法院司法功能的维度与局限 |
一、国际法院司法功能的法律之维 |
二、国际法院司法功能的历史之维 |
三、国际法院司法功能的政治之维 |
四、国际法院司法功能的现实局限 |
本章小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3)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意义 |
第二节 理论问题的提出 |
第三节 既有研究的概述 |
第四节 本文的关注重点 |
第五节 研究运用的方法 |
第六节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梳理 |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历史的梳理方法 |
一、辉格史观 |
二、语境论进路 |
三、“史前史”的问题 |
第二节 历史视域下正当防卫权利辨析 |
一、复仇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二、私刑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三、权力的历史亦非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法定史的变迁 |
一、正当防卫权利的法律表述:以刑法为例 |
二、规范变迁中的权利因素 |
第二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思想雏形 |
第一节 霍布斯:以人性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霍布斯权利观概述 |
二、防卫权在自然状态中的前身:自我保存权 |
(一)霍布斯语境中的自我保存权利 |
(二)道德权利、自由属性与自愿受损问题 |
三、自我保存思想在政治社会的体现:正当防卫权利 |
(一)考察因素之一:以信约方式形成的缔约 |
(二)考察因素之二:维系权利义务关系的他者 |
(三)考察因素之三:侵害的本质是义务的违反 |
(四)考察因素之四:无碍于利己的有限利他 |
(五)考察因素之五:政治社会中的有限防卫权 |
第二节 洛克:以惩罚权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洛克对霍布斯理论的扬弃 |
(一)对霍布斯有限防卫观的继承 |
(二)对霍布斯二元论论证结构的反思与批判 |
二、洛克社会契约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方法论个人主义与共有权利观 |
(二)正当防卫权利来源于惩罚权 |
三、洛克防卫思想的具体叙事脉络 |
(一)洛克关于防卫限度的论述 |
(二)洛克关于防卫时间与起因的论述 |
第三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语境内涵 |
第一节 作为非法律概念的的正当防卫 |
一、词源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
二、伦理语境中的正当防卫 |
(一)有因性层面的伦理约束:何为侵害? |
(二)限度性层面的伦理约束:统一标准? |
三、俗民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大众观念与法律层面的分歧 |
(二)常见表现形式与逻辑特征的区别 |
第二节 域内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 |
一、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表述 |
二、对表述的类型化分析 |
(一)对违法阻却事由地位加以重申 |
(二)对现有制度体系的适度解释与修补 |
(三)对具体主体的正当防卫赋权 |
第三节 比较制度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条款 |
二、正当防卫规范在民法与刑法中的特征差异 |
(一)规范逻辑层面的区别 |
(二)界限的部门法化与违法性判断的统一 |
三、正当防卫的功能定位与国别性问题 |
第四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霍菲尔德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要求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剥夺 |
二、自由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强制 |
三、法律权力: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排他 |
四、豁免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反击 |
第二节 正当防卫权利性质的进一步辨异 |
一、“惩罚”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逻辑 |
二、“嫁祸”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结构 |
三、“不安”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依据 |
四、“遏制”是其合法来源与权利本质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的定义 |
一、予以积极鼓励的正当防卫:制止权 |
二、优于公力救济的正当防卫:致损权 |
三、基于具体情境的正当防卫:误判权 |
四、消极行使权利的正当防卫:躲避权 |
第四节 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近似范畴的区分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预防性防卫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紧急避险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进攻性紧急避险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防御性紧急避险 |
三、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自助行为 |
四、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扭送行为 |
五、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公权委托行为 |
第五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辩护形象 |
第一节 一个惩罚者与社会愤怒的宣泄 |
一、正当防卫非惩罚权本质的再重申 |
二、现代中国政治语境中的“作为一种惩罚的防卫” |
第二节 一个促成他者“自杀”或“自伤”的人 |
一、侵害人视角的转向与利益阙如原理 |
二、侵害人视角之相对积极价值 |
第三节 一个背靠在墙上的退无可退者 |
一、归因于心理的正当性论证 |
二、归因于环境的正当性论证 |
三、“指鹿为马”——该进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第四节 一个扞卫自己权利的人 |
一、原子主义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个人式论证之实践表征 |
第五节 一个扞卫社会利益关系的人 |
一、社会利益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歧义性的“社会利益”在实践中的表征 |
第六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新说 |
第一节 融贯论视域下的“个人保全”与“法的确证” |
一、二元论基本立场之简要澄清 |
二、二元论融贯内涵之初步概括 |
第二节 法益悬置为基础:可为性论证 |
一、义务违反为肇因 |
二、法益悬置为理由 |
第三节 公权不及为依据:应为性论证 |
一、及时制止的价值 |
二、毋需躲避的缘由 |
三、利他效果的机理 |
第四节 风险分担为补强:特殊情境的一般化处置 |
第七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质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概括方法 |
一、平行要件式 |
二、属性分类式 |
三、从正当化论证分歧看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对象要件:精准防卫目标 |
一、防卫对象的限定逻辑 |
二、防卫对象的开放语义 |
第三节 前提要件:防卫发动之原因 |
一、前提要件的基本内涵 |
二、假想防卫的概念澄清 |
三、不法侵害的范围论证 |
四、国家利益的可防卫性 |
五、紧迫概念的内涵辨析 |
第四节 时间要件:取决于防卫本质 |
一、标准的立场:现实侵害还是侵害预见? |
二、对准予防卫节点的讨论 |
三、对禁止防卫节点的讨论 |
第五节 主观要件:裁判齐一化的关键 |
一、主观要素的体系地位 |
二、偶然防卫非权利行为 |
三、防卫意思的语义范围 |
第八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量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基本立场 |
第二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确定方法 |
一、适应还是需要:诸说逻辑之分歧 |
二、修正抑或颠覆:折中内涵之探明 |
三、模糊但却明确:确立标准之立场 |
第三节 防卫过当认定的诸学说 |
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之理解 |
二、司法实践对双因素理论的推进 |
第四节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关系再厘清 |
一、经由条文变迁看防卫过当类型之二分 |
二、范畴关系的梳理与一般防卫体系的重构 |
三、特别防卫有限性与独立性之再强调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4)视频聚合平台中的深层链接法律问题研究 ——以三个经典案例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的提出 |
一、案情简介 |
(一)华X公司诉上海幻X公司和看X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
(二)湖南快XXX公司诉上海视X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
(三)深圳市腾X公司诉上海千X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
二、争议焦点 |
(一)深层链接行为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
(二)深层链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侵权类型界定 |
(三)深层链接行为的免责条款和责任承担 |
第二章 法理分析 |
一、深层链接行为的侵权构成要件 |
(一)深层链接行为的侵权主体 |
(二)深层链接的违法行为 |
(三)深层链接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 |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
(五)视频聚合平台具有主观过错 |
二、深层链接行为的侵权类型界定 |
(一)深层链接行为构成直接侵权 |
(二)深层链接行为构成间接侵权 |
三、深层链接行为的免责事由和责任承担 |
(一)深层链接行为的免责事由 |
(二)深层链接行为的责任承担 |
第三章 研究结论与启示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启示 |
(一)正确适用避风港原则 |
(二)提高深层链接行为的侵权损害赔偿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北京菲林律所诉北京百度网讯公司侵害着作权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特色与创新 |
1、案情综述 |
1.1 基本案情 |
1.2 裁判结果 |
2、争议焦点归纳 |
2.1 人工智能作品的可版权性问题 |
2.2 人工智能作品的保护模式 |
2.3 侵害人工智能作品赔偿数额的认定 |
3、人工智能作品着作权保护的法理分析 |
3.1 .人工智能作品不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
3.1.1 人工智能及人工智能作品概述 |
3.1.2 作品必须而且一定要反映作者的内心真意 |
3.1.3 作品是也只能是由人进行创作 |
3.1.4 不承认人工智能作品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保证现有法律体系稳定性的需要 |
3.2 按照邻接权模式保护人工智能作品同时将有关权益赋予给使用者 |
3.2.1 按照邻接权模式保护人工智能作品是可能的 |
3.2.2 按照邻接权模式保护人工智能作品是必要的 |
3.2.3 将人工智能作品有关权益赋予给使用者 |
3.3 侵害人工智能作品的损害赔偿标准应当较现有着作权法适当降低 |
4、北京菲林律所诉北京百度网讯公司案延伸问题思考 |
4.1 关于人工智能作品着作权性质的思考与建议 |
4.1.1 法律规制手段缺位 |
4.1.2 在现有邻接权制度中增设“数据处理者权” |
4.1.3 “数据处理者权”权利行使和限制制度 |
4.1.4 明确人工智能作品的强制标识制度和强制登记制度 |
4.2 关于人工智能作品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
4.2.1 侵害作品着作权损害赔偿标准过高 |
4.2.2 应当坚持全面赔偿与法定赔偿相结合原则 |
4.2.3 不应包含对权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
4.2.4 法定赔偿标准应当确定为同类作品着作权的60-80%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北京菲林律所诉北京百度网讯公司侵害着作权纠纷案判决书 |
致谢 |
(6)算法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算法应用的主要场景及规制困境 |
一、算法的广泛应用与争议 |
(一)新闻推荐场景 |
(二)搜索引擎排序 |
(三)电子商务领域 |
(四)个人信用评分 |
(五)司法裁判领域 |
二、算法的独特性质 |
(一)算法的不透明性 |
(二)算法的有限自主性 |
(三)算法的难以问责性 |
三、传统路径难以进行有效规制 |
(一)自我规制路径缺乏内在动力 |
(二)市场规制无力对抗垄断局面 |
(三)伦理规制难以有效融入算法 |
第二章 法律规制算法的法理证成 |
一、算法应用产生的社会风险 |
(一)算法歧视加剧社会不公 |
(二)算法权力形成算法统治 |
(三)深度伪造消解社会信任 |
二、算法决策对个人的不利影响 |
(一)算法分析侵害数据主体隐私权 |
(二)算法规训妨碍个人的自由意志 |
(三)算法学习加剧数字鸿沟的发展 |
三、法律规制算法的理论基础 |
(一)法律与科技的法理思考 |
(二)厘清算法的法律与法律的算法 |
(三)算法的法律属性探究 |
第三章 法律规制模式的反思与预设 |
一、我国规制算法的模式与不足 |
(一)数据保护的相关立法 |
(二)算法规制的直接条款 |
(三)当前规制模式的不足 |
二、域外规制算法的经验及局限 |
(一)以数据保护为中心的欧盟方案 |
(二)以算法责任为中心的美国路径 |
(三)欧美规制算法路径的比较分析 |
三、法律规制算法的应然选择 |
(一)以法律治理归化技术治理 |
(二)将风险防范作为规制目标 |
(三)将科技伦理作为内在指引 |
第四章 法律规制体系的系统构建 |
一、算法应用前的审查监督 |
(一)完善算法分级分类制度 |
(二)算法的透明度及其边界 |
(三)建立健全算法监督机制 |
二、算法应用中的法律保障 |
(一)明晰数据权属的界定 |
(二)赋予数据主体数据可携权 |
(三)加强对被遗忘权的保护 |
三、算法应用后的法律问责 |
(一)算法的可解释性 |
(二)算法解释权的概念及证成 |
(三)构建合理的法律问责体系 |
第五章 未来展望:以数字人权引领算法规制 |
一、人类生存状态的数字化重塑 |
二、算法技术背景下的数字人权 |
(一)数字人权中的自由命题 |
(二)数字人权中的平等命题 |
(三)数字人权中的安全命题 |
三、数字人权的保护机制 |
(一)将人权理念融入算法开发 |
(二)强化算法的道德习得能力 |
(三)提升数字弱势群体的参与 |
(四)培育数字素养与算法认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
2.1 短视频的概念及其保护 |
2.1.1 短视频的概念与类型 |
2.1.2 案例所引出的短视频保护 |
2.2 作品及其构成要件说 |
2.2.1 作品及其概念 |
2.2.2 作品构成要件说评析 |
2.3 着作权保护理论——利益平衡论 |
2.3.1 着作权保护中利益平衡的内涵与历史沿革 |
2.3.2 着作权保护利益平衡的主要内容 |
第3章 短视频的可版权性探讨 |
3.1 作品独创性的一般标准 |
3.1.1 域外作品独创性的一般标准 |
3.1.2 我国作品独创性的一般标准 |
3.2 短视频作品独创性的分析 |
3.2.1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运用 |
3.2.2 短视频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
3.2.3 不影响短视频具备独创性的因素 |
3.3 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应当是作品 |
第4章 短视频着作权保护内容的探讨 |
4.1 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权利主体 |
4.1.1 短视频着作权权利主体的表现形式 |
4.1.2 短视频着作权的取得方式 |
4.1.3 短视频着作权的权利归属 |
4.2 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权利内容 |
4.2.1 作品表现形式作为依据 |
4.2.2 作品创作方式作为依据 |
4.3 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权利限制 |
4.3.1 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 |
4.3.2 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 |
4.4 短视频着作权的侵权责任 |
4.4.1 短视频内容创作侵权责任的承担 |
4.4.2 短视频网络传播侵权责任的承担 |
第5章 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现状与完善 |
5.1 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
5.1.1 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存争议 |
5.1.2 短视频着作权保护内容不明确 |
5.2 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完善原则 |
5.2.1 鼓励创作促进文化艺术繁荣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原则 |
5.2.2 多方利益平衡的原则 |
5.3 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完善对策 |
5.3.1 明确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可作为视听作品保护 |
5.3.2 建立短视频着作权自愿登记制度,明确短视频权利主体 |
5.3.3 对短视频作品进行类型化识别,明确不同类别的权利内容 |
5.3.4 适当拓展合理使用的范围,明确短视频着作权的权利限制 |
5.3.5 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与免责的关系,明确侵权责任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8)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着作权间接侵权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着作权间接侵权概述 |
第一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着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内涵 |
一、着作权间接侵权概念的提出 |
二、网络服务提供着作权间接侵权的概念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概念 |
第二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着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合理性 |
一、从收益与风险的角度探讨合理性 |
二、从损害控制的角度探讨合理性 |
三、社会成本的角度探讨合理性 |
第三节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着作权间接侵权制度的功能性 |
一、在保障个体着作权方面发挥的作用 |
二、在调节整体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的作用 |
第四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着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独立性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表现 |
二、间接侵权责任与共同侵权责任的区分 |
三、间接侵权责任与替代侵权责任的区分 |
第二章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着作权间接侵权制度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着作权间接侵权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着作权间接侵权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 |
一、条款适用顺序不明确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分类不清晰 |
三、主观要件“知道”含义不明晰 |
四、着作权法“避风港”规则不全面 |
第三节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着作权间接侵权领域相关司法争议 |
一、围绕条款适用顺序引发的争议 |
二、围绕网络服务提供者分类引发的争议 |
三、围绕主观要件“知道”引发的争议 |
四、围绕着作权法“避风港”引发的争议 |
第三章 域外国家地区经验介绍与评析 |
第一节 各国应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实践 |
一、美国应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实践 |
(一)立法层面 |
(二)司法实践层面 |
二、欧盟应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实践 |
三、英国应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实践 |
四、日本应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实践 |
第二节 域外着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启示 |
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分类规制 |
二、规则原则的适用 |
三、明确免责条件 |
第四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着作权间接侵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间接侵权责任规则条款适用 |
二、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分类分责 |
(一)审查与注意义务 |
(二)行业共同义务 |
三、明晰主观要件“知道”标准 |
四、明晰“避风港”规则中“通知”标准 |
五、通过司法解释细化《民法典》相关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着作权法保护下人工智能体的作品之权利归属(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关于该课题进展状况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人工智能体的作品的概述 |
第一节 人工智能体的作品的定义及类型 |
一、人工智能体的作品的定义 |
二、人工智能体的作品的类型 |
第二节 人工智能体的作品的发展历程及保护现状 |
一、人工智能体的作品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对人工智能体的作品的保护现状 |
第二章 人工智能体的作品受着作权法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人工智能体的作品受着作权法保护的理论依据 |
一、人工智能体的作品具有独创性 |
二、人工智能体的作品是某种有形形式 |
三、人工智能体的作品具有可复制性 |
第二节 人工智能体的作品受着作权法保护的现实意义 |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
二、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 |
三、繁荣人类作品市场 |
第三章 人工智能体的作品权利归属的争议 |
第一节 人工智能体的作品权利主体的多种理论争议 |
一、属人说 |
二、法律拟制说 |
三、公有领域说 |
四、对多种学说争议的评析 |
第二节 人工智能体的作品权利归属不明的缘由 |
一、我国着作权法的立法现状滞后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 |
二、对创作过程中机器与人之间的联动关系认识错误 |
第四章 对人工智能体的作品的权利归属的认定 |
第一节 认定人工智能体的作品权利归属应考量的因素 |
一、符合我国着作权法的立法意义 |
二、人工智能体的作品的产生机理 |
三、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
第二节 人工智能体的作品的权利应归属于人工智能体的使用者 |
一、遵循着作权归属于作品的作者原则 |
二、符合法哲学基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10)政治稳定视阈下网络话语表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和研究意义 |
二、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三、理论分析工具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概念释义:政治稳定与网络话语表达 |
第一节 网络话语表达的概念体系 |
一、话语的概念与话语政治 |
二、网络话语 |
三、网络话语表达与传统话语表达的辨析 |
第二节 政治稳定的概念与理论 |
一、政治稳定的概念 |
二、影响政治稳定的核心要素 |
第三节 网络话语表达与政治稳定的相关性 |
一、网络话语表达与政治参与 |
二、网络话语表达与政治心理 |
三、网络话语表达与政治合法性 |
四、网络话语表达与意识形态安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现象考察:政治稳定视角下网络话语表达现象 |
第一节 网络话语表达的主体 |
一、三个公共事件的观察 |
二、网络话语表达的主体 |
第二节 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容 |
一、司法类 |
二、执法类 |
三、食药类 |
四、消费维权类 |
五、环境权类 |
六、教育权类 |
七、吏治腐败类 |
第三节 网络话语表达的特点 |
一、网络话语表达的政治现实性 |
二、网络话语表达有公共利益指向性 |
三、网络话语表达的交互性 |
四、网络话语表达的情绪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深层透视:网络话语表达的现实动因 |
第一节 转型期社会主要矛盾是网络话语的内容涞源 |
一、社会矛盾聚焦点是网络话语的主要内容 |
二、转型期社会矛盾是网络话语生成的刺激源 |
第二节 主体诉求是网络话语表达的源动力 |
一、心理诉求:情绪排解和宣泄 |
二、利益表达诉求 |
三、参与诉求 |
第三节 传统话语渠道梗阻催生网络话语表达 |
一、传统利益表达渠道梗阻催生网络话语表达新渠道 |
二、政治情绪排解需要网络话语表达的路径 |
三、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需要网络话语表达方式 |
第四节 网络赋权推动网络话语表达 |
一、网络赋予民众话语权为话语表达提供动力 |
二、网络为话语表达提供便利 |
三、网络的交互性刺激话语表达欲望 |
四、网络的匿名性激发话语表达的热情 |
第五节 网络赋权的限度分析 |
一、现实权力影响网络话语主体的层级结构 |
二、现实权力影响网络主体话语权的分布 |
三、现实权力影响网络话语主体的话语表达内容和形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机理分析:网络话语表达对政治稳定的影响 |
第一节 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在机制 |
一、偶发事件刺激集体记忆库存 |
二、唤醒记忆后关注偶发事件 |
三、提取记忆后展开话语表达 |
四、形成公共舆论强化集体记忆 |
第二节 网络话语表达影响政治稳定的作用机制 |
一、偶发事件的发生 |
二、关注的开始 |
三、议题设置 |
四、网络表达:话语与行动 |
五、政府主体进入舆论场 |
第三节 网络话语表达对政治稳定的影响 |
一、网络话语表达对政治稳定积极影响 |
二、网络话语表达对政治稳定的消极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通往政治稳定之路:网络话语表达的治理 |
第一节 强化政府基本职能减少集体记忆库存 |
一、消解我国民众的“相对剥夺感”心理 |
二、有效引导网络舆情事件以控制集体记忆增量 |
第二节 健全网络空间立法维护良好的话语秩序 |
一、健全网络空间立法,维护良好的话语秩序 |
二、严格实施现有法律以提升网络话语空间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
第三节 提高网络主体素养营造良好的网络话语环境 |
一、提高普通网民的个人素养 |
二、提高网络意见领袖的个人素养 |
三、提升网络运营商的素养 |
第四节 政府要掌握话语权增强合法性认同 |
一、话语技术层面:利用新媒体平台主动发声,抢占话语阵地 |
二、话语主体层面:提高政府官员的基本素质 |
三、话语管理层面: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与透明的程度 |
四、话语权涞源:增强政府网上执政能力建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本研究的基本结论 |
(一)网络话语表达是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交互的结果 |
(二)网络话语表达是网络赋权与现实权力博弈的结果 |
(三)维护政治稳定需要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现代化 |
二、可能拓展的其他研究 |
(一)网络赋权的代际分布 |
(二)网络舆情事件对政治心理的影响 |
(三)境外话语渗透对政治稳定的影响 |
(四)研究方法的补充和完善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学习的革命》引发着作权案(论文参考文献)
- [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研究[D]. 朱盛.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3)
- [2]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问题研究 ——机制、困境与完善[D]. 王惠茹. 吉林大学, 2020(01)
- [3]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D]. 王垚. 吉林大学, 2020(01)
- [4]视频聚合平台中的深层链接法律问题研究 ——以三个经典案例为视角[D]. 陆亚琴.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 [5]北京菲林律所诉北京百度网讯公司侵害着作权案评析[D]. 来永利. 湖南师范大学, 2020(11)
- [6]算法的法律规制研究[D]. 姜野. 吉林大学, 2020(08)
- [7]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研究[D]. 杨思佳.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8]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着作权间接侵权制度的完善[D]. 董阳. 吉林大学, 2020(08)
- [9]论着作权法保护下人工智能体的作品之权利归属[D]. 陶丹丹.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10]政治稳定视阈下网络话语表达研究[D]. 蔡文慧.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标签:法律论文; 正当防卫论文; 信息网络传播权论文;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