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土地整理在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及方法(论文文献综述)
蒋崧韬[1](2021)在《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农业经营总体上呈现出分散、细碎的小农经济格局。传统产权理论认为只要权利有清楚的界定,不管界定为谁属,市场的运作会带来同样的效果。然而我国农业发展的现实却与传统理论相悖,在农地权利被清晰界定后,农地产权的整合仍然面临障碍,小农格局被长期固化。对于我国农业为何长期受困于小农格局,既有研究至今没有形成一致的解释。本文聚焦这一问题,从体制的角度出发,将我国的农业体制归纳为“小农体制”,并第一次较为系统的阐述了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即小农体制下农户始终拥有土地承包权,农地整合只能依靠派生于土地承包权的经营权,由于经营权派生于承包权必然具有期限性,当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必须向土地承包权回复,因此农地整合后的产权格局就不具有终局性且存在向承包权回复的体制性动力,进而导致我国小农格局的固化。由于小农体制及其作用机理的存在,因此制约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就不仅是分散、细碎的农地产权格局,导致农地产权格局向分散、细碎的初始赋权状态回复的动力机制才是制约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症结”之所在。本文随后从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出发进一步分析了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影响,指出小农体制下农地整合的非终局性会给市场交易带来不确定性,从而“对冲”市场机制整合农地的动力,同时农地整合的非终局性也会导致为整合农地而支付的交易成本不具有永久性效果以及因农地整合而提升的农业效率难以得到有效的积累。为了验证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障碍机理,本文就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和农业生产效率两个方面的影响进行了讨论。在经营体制方面,由于小农体制及其作用机理的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论采用何种组织形式都始终面临交易成本高、运营成本高以及地权稳定性弱等困境。而在农业效率方面,本文运用我国2004-2018年的省际面板数据对小农体制与我国农业生产效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实证结果表明无论是小农体制的表征还是小农体制的实质都对我国农业生产效率产生了显着的负面影响。本文的分析表明,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如果不阻断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发挥作用,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将始终受到束缚。考虑到西方农业发达国家(新大陆国家除外)在经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过程中也曾经经历过改造小农的历程,而我国各地农业现代化发展实践中也在不断尝试多种应对小农体制的办法,因此本文对改造小农格局的国际经验和应对小农体制的国内实践进行了梳理,以便从中找到参考和借鉴。从法国、德国、荷兰以及日本这几个主要农业发达国家改造小农格局的历程来看,通过财政、金融政策刺激、引导农场规模扩大,做好农户退出农业的安置工作以及出台限制农业分散的政策法规是被实践检验有效的通行做法。此外,设立专门的中介机构来促进农地产权整合、降低农地产权整合的交易成本也是各国的共识。同时,不可忽略的是,土地私有制下农地产权能够被终局性整合是上述国家改造小农格局成效显着的关键因素。从国内应对小农体制的实践来看,虽然各地实践模式有所不同,但由于通过农地自发流转很难打破分散、细碎的产权格局。因此,各地大多由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来负责农地要素的整合、集中。然而,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作为农地整合机构也面临短板和困境:首先,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受其行为能力限制,在农地整合过程中只能发挥居间作用,相较于农业发达国家承担相应职能的农地中介机构而言,其职能单薄难以承载更多的期望。其次,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本身不是农地产权整合效果的直接受益者,其整合农地的动力可能并不来自于市场机制,这种权利义务配置的扭曲可能诱发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行为的失范。再次,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大多不具备独立的财产和责任能力,在农地整合过程中难以对其行为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负责,农户成为相关风险的主要转嫁对象,容易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最后,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并不能解决小农体制下农地产权整合的非终局性问题。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根据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在借鉴农业发达国家改造小农格局的国际经验和国内应对小农体制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策建议。该对策建议的思路是通过新的制度供给来阻断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总体制度构想为设立独立的农地经营机构来充当土地流转中介。围绕这一总体制度构想,本文就该制度下如何保持农地产权的稳定、如何保障农民的主体性(包括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和农民的耕地需求等)、如何低成本实现土地供应以及如何保障市场交易双方通过农地经营机构来参与农地要素交易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最后,本文根据该制度设计之初拟定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对该制度设计的效果进行了检验并就设立农地经营机构可能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展开了必要的讨论。
杨忍,刘芮彤[2](2021)在《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衔接与融合》文中提出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是优化国土空间格局、推进乡村振兴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探讨两者之间的内在逻辑有利于增强两者的互动关系和集成效应。文章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内涵解析及趋势研判入手,构建两者的衔接与融合机制,并以广东省为例,探索基于生态修复规划分区的土地综合整治路径。研究结果表明:①新时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是对传统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的继承与更新,前者具有生态转向而后者突显综合性和系统性的特点。②土地综合整治的问题与生态修复的目标相衔接,内嵌于乡村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内,并通过耕地与农田网络、宅基地与民居建筑等要素一一对应。③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在权属明晰、权利激励、市场平台构建、社会资本参与及价值转化的过程中相互融合,最终达成两者之间的收益循环。④广东省内珠三角生态区、海岸带及北部屏障区的土地综合整治路径应各有侧重,服务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双重目标。
邢伟[3](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黄鑫权[4](2020)在《新时代乡村振兴问题研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乡村发展思想的视域》文中指出乡村振兴问题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课题,事关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全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伟业。为此,党中央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通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全面系统解决关乎国计民生的“三农”问题。推动乡村实现全面振兴,既是一项开启乡村现代化新征程的创世之举,也是百年乡村建设运动中最为伟大的社会实践,对“建设什么样的乡村”“怎样建设乡村”的根本性问题作出了时代回答。在新时代推进乡村振兴,既是一项重要的实践课题,也是当前学界研究的重大理论课题。本文旨在运用马克思主义乡村发展思想的立场、观点与方法探究新时代乡村振兴问题,尝试对新时代推进乡村振兴所关涉的主要理论问题作出考察、分析和探索,力争为新时代顺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理论借鉴与参考。全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本部分主要介绍本课题的问题缘起、选题依据和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综述与评析并阐述从中获得的研究启示,就核心概念、可能的创新点、研究的重难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等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第一章,即研究乡村振兴问题的理论切入点。本部分主要对马克思主义乡村发展思想的谱系进行梳理,重点发掘马克思主义乡村发展思想的重要内涵,其重要内涵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乡村发展的本质是变革乡村生产关系以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二是乡村发展的基本趋势是实现乡村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三是乡村发展的过程既是一个内生动力与外源动力共同发力的过程,也是城乡由对立走向融合的过程;四是乡村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第三部分是第二章,即乡村振兴的历史逻辑和现实基础。本部分主要阐述乡村振兴问题作为一个历史性课题的发展脉络以及实现乡村振兴的现实基础。乡村发展在不同历史阶段呈现出来的不同景象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在具体历史时段的生动体现。实现乡村的现代化既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近代以来,推动中国乡村实现现代化作为民族救亡图存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了许多仁人志士奋力追求的目标。新中国建立后,实现乡村现代化问题成为了亟需解决的历史性课题。历经70余年发展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40余年的快速发展,中国已经具备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现实基础,而推进乡村在新时代实现全面振兴则具有了现实可能性。第四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包含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主要从中观层面论述乡村振兴进程中传统性与现代性、内生动力与外源动力、城市与乡村、乡村振兴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其一,新时代的乡村振兴是在继承既有的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基础上实现乡村的全面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传统性和现代性两种性质始终处于矛盾运动状态,成为乡村振兴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两种张力,这种张力可以看作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在传统和现代两个维度上的不同体现,既表现为现代对传统的批判继承,又表现为现代从传统中生发、传统映射出现代的不足,还表现为现代以渐进方式将传统融入现代。其二,新时代的乡村振兴是内生动力和外源动力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既需要培育内生动力,也需要输入外源动力。这两种动力是推动乡村社会快速发展进而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力量源泉,二者共处于同一个矛盾体中,既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也相互影响、相互促进。通过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外源动力与内生动力共同发力的体制机制,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并使其成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合力。其三,新时代的乡村振兴是一个重塑城乡关系的历史过程。推动乡村振兴为重塑新型城乡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契机,重塑新型城乡关系则是推进乡村振兴的客观要求。城乡关系从城乡对立走向城乡融合发展,既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要求。城乡融合发展是乡村振兴进程中重塑城乡关系的必然选择,采取有效举措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则是新时代推进乡村振兴的主要内容。其四,新时代推进乡村振兴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直接目标是促进农村全面进步、农业全面升级和农民全面发展。在这一进程中,要始终坚持好人的全面发展原则,既要将这一原则贯穿乡村振兴全过程,也要把这一原则作为评价新时代乡村振兴实际效果的根本尺度。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研究视角上的创新。本课题以马克思主义乡村发展思想为视域研究新时代乡村振兴问题,为理解新时代乡村振兴问题提供了全新视角。二是研究内容上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其一,阐清新时代推进乡村振兴的历史逻辑与现实基础;其二,系统阐发乡村振兴进程中必须处理好传统性与现代性、内生动力与外源动力、城市与乡村三大关系;其三,深入分析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尤其是农民的全面发展,探究人的全面发展的渐进提升对乡村振兴的反作用。
芦莉[5](2020)在《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耕地保护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资源保障基础。我国耕地保护制度以往主要是以约束性、建设性、惩罚性保护方式为主,耕地资源在质量、数量、生态环境等方面问题仍较为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秉承改革创新的原则,在以往保护方式的基础上增添了“激励性”保护内容,创新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以此激发和调动耕地保护各方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经济手段对于耕地保护的重要作用。耕地保护基金制度是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下位概念,系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在经济方面的一项创举。相对科学完备的耕地保护基金条款是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保障。耕地保护基金在我国个别地区先行试验,以地方规范性文件予以发布,尚未出台高位阶、系统性立法,因此,在相关立法规范层面尚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耕地保护基金条款规范所涉主体存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户等利益博弈失衡,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建制存在瑕疵,缺乏部际协调机制,受偿主体范围较小,无法充分调动其耕地保护的积极性等问题;所涉客体存在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政府财政压力较大,资金缺乏稳定性,耕地补偿标准设置不统一且欠缺科学等问题;所涉归责机制存在条款设置混乱,具体为承担违规责任主体范围较小,责任形式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并且公众参与空间不足,缺乏社会监督机制等问题。文章通过体系思维范式与法教义学范式厘清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内涵,明晰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相关法律关系,并通过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耕地保护基金相关条款予以梳理、整合、归纳和分析,基于其条款设置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进路。具体应平衡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户等各方主体利益,建立相关职能部门部际协同机制,提高其工作效率,拓宽耕地保护基金受偿主体范围,创新多元化补偿方式,调动相关主体耕地保护的积极性;拓宽耕地保护基金融资渠道,减少其对政府财政的依赖,科学设置耕地保护基金耕地补偿的标准;扩大违规责任主体的范围,加大责任形式的处罚力度,拓宽公众参与空间,建全社会监督机制以期为耕地保护基金制度提供合理的规范设定。
于仁鹏[6](2020)在《中印征地立法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成型于计划经济时期,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发挥了保证国家获得非农产业建设用地、降低建设成本等积极作用。然而在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促进农业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已经成为主要任务,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我国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改进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制定,1988年、2004年、2019年修改)于2020年正式实施,有序推进并实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目标”,尽管如此新法在征地基准和征地补偿等方面仍存有待进一步完善的方面。文章主要采用体系思维范式与法教义学范式,并基于比较分析、法释义学分析、文献分析研究方法解读中印征地立法的规范内涵,分别阐释静态意义下中印征地立法的概念、动态意义下印征地立法的变迁,明确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前提下我国征地立法的效能化面向、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印度征地立法的公平化面向。基于中印征地基准条款与补偿条款展开比较,提出我国征地基准条款与补偿条款的特点与不足,总结印度征地基准条款的经验与教训,在公共利益条款、征收程序、征地监管机构、补偿对象、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方面,为科学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提供借鉴方案。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文章就我国征地立法的发展完善提出一些具体的对策建议。在征地基准立法层面,应首先完善征地所涉公共利益条款规范设定,充实公共利益认定程序以兼顾民主保障与经济发展、践行共享发展理念。其次应完善征地所涉程序条款规范设定,构建利益平衡的被征收人参与机制,避免民粹主义产生。最后应完善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条款,构建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明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的排除适用情形。在征地补偿立法层面,首先应完善征地补偿监督条款,在横向、纵向全程监督相结合的同时,强化内部监督、突出外部监督。其次应完善征地补偿对象规范条款,明确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完善少数民族聚居区征地保护政策。再次应完善征地补偿范围条款,征地立法贯彻党中央领导,同时构建范围多元的完全补偿规范设定。最后应完善征地补偿原则,完善市场价评估机制同时确立市场价补偿原则。
王瑞[7](2020)在《协同治理视角下陕南秦巴山区空心村整治规划策略研究 ——以安康市恒口示范区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快速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导致城乡分割、土地分治和人地分离“三分现象”出现,为促进乡村转型发展,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虽然对“三分”现象治理有一定成效,但这种情况依旧存在。城市第二、三产业的兴起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流向城市,导致农村宅基地空废闲置、土地荒废、人口流失等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空心化(简称“空心村”)现象越来越严重,造成农村土地利用粗放和人居环境恶化。传统的乡村治理方式已不再适用于内在机理复杂的空心村现象,因此,亟需探索新的治理方式,提高空心村治理效率。协同治理作为一种新兴的交叉理论,通过利用协同论及其方法来创新治理理论和工程实践应用过程,以治理主体多元化、权力分散化、目标一致化等为治理导向,从而达到善治目的,为空心村整治提供了新思路。秦巴山区作为我国生态安全要地和集中连片贫困区,其主体在陕南地区,由于地形地貌复杂和生态环境脆弱,导致生态高地和经济洼地之间的突出矛盾,陕南秦巴山区成为制约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的瓶颈。本文选取安康市恒口示范区作为陕南秦巴山区空心村现象的具体研究对象,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与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为目的,探究山地丘陵地区空心村整治规划技术路径及策略。首先,文章对国内外关于空心村的研究成果和实践案例进行梳理,为本文撰写提供理论支撑。其次,基于陕南秦巴山区宏观区域特征,对恒口示范区空心村进行调研,分析现状空心村制约因素与成因。从次,分析协同治理与空心村整治耦合的可行性与必然性,并从治理主体、技术架构、规划实施、政策管理以及运行机制等方面提出协同治理下的空心村整治内涵。再次,以区域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环境、城镇化等因素作为空心村现象的影响因子,从宏观区域层面,构建“城镇--村域--土地利用”三个层级作为空心村整治规划体系,合理进行整治片区划分、建设“多村一社区”模式,并提出不同类型空心村的整治模式。最后,从微观村庄规划层面,创新探索协同治理下的空心村整治规划技术路径,包括整治思路、规划体系、编管模式、微观治理、成果编制以及管理平台等,选取恒口示范区典型村庄,因村施策,提出村庄整治规划策略以及协同调控策略,建立健全实施管理机制作为空心村整治保障。通过协同治理与空心村整治有机耦合,以期提高恒口示范区空心村整治效率,实现村庄存量建设用地提质增效,为创新乡村治理新路径和改善人居环境提供一定的借鉴。
邓杰鸿[8](2020)在《我国耕地保护的民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耕地作为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石。耕地作为一项重要的物质资源,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人民生活福祉。同时,耕地亦是一项资产,具有其经济价值。此外,耕地还是目前解决三农问题、推行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一环。我国国土面积虽然位列世界第三,但是人均耕地面积匮乏,当前的耕地污染、耕地非法挪用和撂荒问题又十分严重,我国的耕地保护情况不容乐观。究其原因,皆因我国目前耕地保护制度建立于公法之上,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即土地用途管制及土地利用规划来开展耕地保护行为。忽略了耕地保护最直接、最有效而且最为庞大的主体——农民,并且极大地掩蔽了农民的利益诉求,导致农民对于耕地保护的积极性一直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和提升。本文正是立足于此背景,立于民法视野,通过保护农民权益,提升农民从耕地中获得的收益,从而激发农民对耕地保护的积极性,促使其自发性地保护耕地,达到耕地保护的制度目标。首先,文章介绍了目前耕地保护的立法现状和制度运行现状,揭示了我国目前公法管制下的耕地保护制度运行欠佳的原因在于忽略了农民主体的地位及其权益。其次,对我国耕地保护的主体进行了梳理,阐释耕地保护的最重要主体是广大农民,并对影响农民收益和耕地保护积极性的几项重要权利在耕地保护中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再次,站在维护私权利的角度提出了破解耕地保护运行效果欠佳的困境应从以下途径着手:保障成员权、完善耕地产权、选择适当经营模式以及尝试引入土地发展权。本文最后,提出促进耕地有序流转、确立耕地相关权利人的保护义务和保障农民集体决议行为则作为完善的举措,多角度地保障农民权益、提升农民收益,激发农民对耕地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赵志[9](2020)在《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国家实施的城乡一体化重大战略与土地权利的取得、分配和使用等管理法律制度有密切关系。可以说,城乡一体化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也是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设计的目标。因此,如何推进城乡一体化目标,在此过程中,促进土地权利市场化和公共利益价值,平衡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深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笔者写作本文目的就是在分析土地所应承载的使用价值和法律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内涵、基础和体系特征的梳理和提炼,结合我国深化改革和开放新形势总体目标中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对我国近年来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法律逻辑进行研究,判断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今后发展演进路径,并对重要城乡一体化下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本文以我国城乡二元土地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为主线,简要地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前各时期的土地制度和当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基本内涵和特点,发现我国土地公有制思想和实践在整个古代社会占有重要的地位,形成古老而丰富的历史文化积淀和意识形态,并对近代以来的土地法律制度设计构成重大影响。同时,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确立之初,也受到前苏联土地公有制尤其是土地集体所有制思想和实践影响。在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演进变迁过程中,还明显受到历史逻辑和现实社会生产生活结构的制约。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最大的特征。它不仅仅是意识形态的结果,也是历史进程中的必然选择,是我国现代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土地公有制锁定了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发展进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所谓土地“政治契约”,实质具有两重性,即土地控制权的国家所有(非集体所有)和土地权益的个人享有。在此之下,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三个隐喻,一是土地权利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二是集体土地权利的身份属性;三是国家对土地权益分配的主导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质上是国家和农民之间达成新的政治契约,既能保证农民有权耕种土地,最大程度上解放土地生产力的同时,又能保证国家对土地秩序的最终控制权,是对原先“耕者有其田”承诺的发展。我国现代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虽然建立在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制或双轨制基础上;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管理法律制度逐步消除土地所有权的二元结构,需围绕着城乡一体化目标去设计。目前最显着的制度改变是限缩了土地征收范围和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限缩了土地征收范围,即不再把农村土地作为针对性的征收对象,淡化城乡土地差异。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更是把农村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同权化、一体化。城乡一体化下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发展的方向。但很明显,市场化不是现阶段土地法律制度发展的全部目标。实践中,我国土地权利呈现出民生性、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种价值目标,也由此形成具有三种权利价值内涵的土地权利体系。民生性用地仅指土地的使用用途直接用于个人生存和人格发展意义的土地;如农民的宅基地、耕地、一般住宅用地、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公益性用地是指用于国家管理、教育、国防、科研以及各种不盈利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福利设施的土地。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用地则被认为是经营性用地。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权利可在区分三种不同用地性质的基础上,以不同的价值取向为原则来设计。经营性用地具有完全财产性,其管理法律制度发展进路是市场化,可以自由取得和交易;公益性用地不具有财产性,其管理法律制度发展进路是公共利益和共享性,由政府部门来管理使用,人人均可合理使用;民生性用地因为按照特定条件取得,主要为了社会平等需要,强调了土地的社会福利和保障作用;土地的取得须具有一定身份或满足一定条件,在满足生存保障的基础上适当市场化,退出时应当比照特定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由原分配组织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几部法律内容客观上涵盖了土地占有、使用、处分等几乎全部权利、权力,是现阶段我国占有使用土地的全貌。这几部法律的修订也反映了我国土地改革“三权分置”的伟大成果,土地物权进一步平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土地权利进一步开放,完成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发展设计的阶段性任务和历史使命。笔者通过对这几部法律的修订内容的分析,试图把握我国土地权利的演变规律。它们总体上体现了土地权利发展方向是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化即土地所有权意志的国家化,用益物权的自物权化即用益物权流转的自由化,成员权的财产化即成员权的固定化、个体化。城乡一体化下,笔者认为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设计对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设计具有指导性意义。在城市土地法律制度完善时,应当区分民生性用地、公益性用地、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目前最重要的是对土地使用权租赁赋予物权效力、完善房地不一致的处理规则;分离土地管理和土地权利主体、创设公共地役权体系。城乡一体化下,笔者认为农村土地的发展方向则是在坚持完善公有制(而非集体所有制)前提下,分为四个阶段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该四个阶段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主体的开放、成员权的个体化(亦即土地权利非家庭化)、民生性土地权利的单向国有化、集体所有权能的双向释放分化消亡。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目前最重要的是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体化发展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规则进行重构;因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化可以充分实现农民的土地权益,成员权的天然封闭性、集合性特征已经成为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发展的障碍。由此,笔者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城乡一体化构造;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分析集体成员权的形成、性质、司法救济。
吕佳佩[10](2020)在《延安市宝塔区农村土地整治与美丽乡村建设研究》文中指出党中央十八大首次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理念,而“美丽乡村”建设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中之重。与此同时,土地整治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载体之一,倍受政府和学术界的关注。土地整治是人类在生产发展过程中,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基础上,达到改善生态环境并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目的的活动。农村土地整治与美丽乡村建设在促进新农村建设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立足点出发点相同,都是为促进农民收入和农村经济发展,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协作互促关系。但农村土地整治的目标一直局限于增加耕地面积,而忽视了将山、水、林、田、湖、草作为一个生态整体进行综合治理,来促进美丽乡村的建设,从而影响了土地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协同和谐发展。当前,学术界对于土地整治与美丽乡村建设之间关系的研究还没有形成系统的方法和理论,特别是二者之间协调发展的相关机制和研究成果也很少。因此,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为顺应时代的要求,随着美丽乡村建设的步伐的加快,加强研究土地整治与美丽乡村建设的关系,探索土地整治与美丽乡村建设之间的相互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延安市宝塔区为研究区域,基于宝塔区2010-2019年土地整治项目和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情况数据,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构建了农村土地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使用熵权法对相关指标权重赋值并评价;采用相关分析法,利用相关系数R2判断宝塔区农村土地整治与美丽乡村建设整体、各部分单因素的相互影响关系;并采用回归模型拟合构建宝塔区农村土地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各部分因素相互影响关系模型。研究结果表明:1.通过对比分析宝塔区农村土地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综合得分,得出宝塔区农村土地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整体关系不甚明显,规律性不强。土地整治规模相对较小时,对美丽乡村建设的成效比较明显,贡献率相对高,二者综合得分呈现正相关趋势;农村土地整治规模较大时,对美丽乡村建设影响不明显,二者综合得分毫无规律。2.通过对比分析宝塔区农村土地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各部分单因素得分,单因素之间存在以下联系:农用地整理与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相互作用关系密切,其曲线呈正相关趋势;农用地整理、土地复垦与村社环境相互影响较为密切。农用地整理和乡风文明的关系比较适中,农用地整理在短期或规模较小时对农民精神文明的影响不是很明显,但当实施到一定程度时,对乡风文明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土地复垦与空间形态相互影响水平一般,在土地复垦达到一定规模时,与空间形态呈现负相关趋势。农村土地整治与管理民主之间的相互影响水平不高,土地整治各项工作与管理民主的提升空间还很大,项目的公众参与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本研究摸清了宝塔区农村土地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情况和二者之间的关系,为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及土地整治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和建议。
二、论土地整理在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及方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土地整理在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及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1)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国际背景 |
1.1.2 国内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小农经济理论 |
1.4.2 关于中国农业的小农经济特征 |
1.4.3 关于我国小农格局的成因 |
1.4.4 关于小农格局对农业现代化的影响 |
1.4.5 关于小农格局的破除 |
1.4.6 关于国外改造小农格局的实践经验 |
1.4.7 文献评述 |
1.5 本文创新点 |
1.6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技术路线 |
2.1 相关理论基础 |
2.1.1 农业现代化理论 |
2.1.2 产权理论 |
2.2 本文研究的技术路线 |
第3章 小农体制概述 |
3.1 中国农业体制的性质 |
3.1.1 关于经济体制 |
3.1.2 中国农业体制为何是小农体制 |
3.2 我国小农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
3.2.1 我国农地制度的沿革 |
3.2.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沿革及性质辨析 |
3.2.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准所有权性质导致了小农体制的形成 |
3.3 相关概念界定 |
3.3.1 “小农体制” |
3.3.2 “小农经济”与“小农格局” |
3.3.3 其他相关概念 |
3.4 本章小节 |
第4章 小农体制对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障碍机理分析 |
4.1 从“科斯定理”看我国的小农格局 |
4.1.1 关于我国农地产权界定的讨论 |
4.1.2 关于农地要素流动交易成本的讨论 |
4.1.3 小农体制的作用“对冲”了市场机制对农地的整合效果 |
4.2 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影响 |
4.2.1 小农体制下农地整合的特殊方式——土地流转 |
4.2.2 小农体制下农地整合后果的不确定性 |
4.2.3 小农体制下农地整合交易成本花费的无效率 |
4.2.4 小农体制下农业效率积累困难 |
4.2.5 小农体制导致小农格局被固化难以打破 |
4.2.6 关于小农体制下农地整合期限的讨论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小农体制与农业经营体制 |
5.1 小农体制如何影响我国农业经营体制 |
5.1.1 小农体制的表征对农业经营体制的影响 |
5.1.2 小农体制的实质对农业经营体制的影响 |
5.2 小农体制下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 |
5.2.1 小农体制下家庭农场农地整合的交易成本高 |
5.2.2 小农体制下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的成本高 |
5.2.3 小农体制下家庭农场的地权稳定性弱 |
5.2.4 从农业发达国家家庭农场的发展看我国小农体制的特殊性 |
5.3 小农体制下的农业合作 |
5.3.1 普通农户间的合作难以达成 |
5.3.2 大户领办的合作——合作社的异化 |
5.3.3 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影响分析 |
5.4 小农体制下的社会化服务 |
5.4.1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历史沿革 |
5.4.2 小农体制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困境 |
5.4.3 从农业社会化服务自身的生存、演化逻辑看小农体制的影响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小农体制对农业生产效率的影响 |
6.1 相关理论和研究设计 |
6.2 研究方法和变量选取 |
6.2.1 方法简介 |
6.2.2 变量选取及数据来源 |
6.3 农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测算与分析 |
6.4 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
6.4.1 模型参数估计 |
6.4.2 稳健性检验 |
6.5 估计结果分析与结论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改造小农格局的国际经验和应对小农体制的国内实践 |
7.1 国外改造小农格局的相关经验 |
7.1.1 法国 |
7.1.2 德国 |
7.1.3 荷兰 |
7.1.4 日本 |
7.1.5 国外改造小农格局的经验借鉴 |
7.2 国内应对小体制的实践尝试 |
7.2.1 “联耕联种”模式 |
7.2.2 “虚拟地块”模式 |
7.2.3 “土地信托”模式 |
7.2.4 “土地银行”模式 |
7.2.5 国内应对小农体制实践的经验总结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对策建议 |
8.1 根本方向:通过新的制度供给阻断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 |
8.2 制度供给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
8.2.1 价值取向 |
8.2.2 基本原则 |
8.3 总体制度构想:设立独立的农地经营机构充当土地流转中介 |
8.3.1 农地经营机构的基本功能:承担农地要素流动的中介 |
8.3.2 农地经营机构应该独立承担中介职能避免政府干预 |
8.3.3 农地经营机构应该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责任能力 |
8.4 农地经营机构的具体制度设计 |
8.4.1 保持农地产权稳定的相关制度设计 |
8.4.2 尊重农民土地流转意愿和保障农户耕地需求的制度设计 |
8.4.3 保障低成本土地供应的相关制度设计 |
8.4.4 保障农户通过农地经营机构流转土地的制度设计 |
8.5 对制度设计效果的检验 |
8.5.1 新的制度安排能否阻断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 |
8.5.2 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能否被实现 |
8.5.3 提出的基本原则能否被贯彻 |
8.6 设立农地经营机构可能面临的风险 |
8.6.1 运营成本过高的风险 |
8.6.2 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
8.7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新时代乡村振兴问题研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乡村发展思想的视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选题依据 |
(一)理论依据 |
(二)实践依据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价值 |
四、研究综述 |
(一)关于乡村振兴的研究现状 |
(二)关于马克思主义乡村发展思想的代表性研究成果 |
五、问题评析与研究启示 |
(一)研究问题评析 |
(二)问题研究启示 |
六、核心概念 |
(一)农村与乡村的辨析 |
(二)乡村与城市的关系 |
(三)核心话语转变的内涵 |
七、创新之处以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一)可能的创新之处 |
(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八、研究的重点难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一)研究的重点难点 |
(二)研究方法 |
(三)技术路线 |
第一章 作为研究视域的马克思主义乡村发展思想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乡村发展思想的谱系 |
一、马克思恩格斯乡村发展思想的确立 |
二、列宁斯大林对马克思主义乡村发展思想的“苏俄化”改造 |
三、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乡村发展思想的历史性贡献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乡村发展思想的重要内涵 |
一、乡村发展的本质:变革乡村生产关系以促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
二、乡村发展的基本趋势:实现乡村社会的现代转型 |
三、乡村发展的动力机制:内生动力与外源动力的共同发力 |
四、城乡关系的新趋向:城乡发展由对立走向融合 |
五、乡村发展的根本目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
第二章 乡村振兴的历史逻辑和现实基础 |
第一节 乡村振兴的历史逻辑 |
一、实现乡村振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的历史性课题 |
二、新中国成立后乡村发展的新突破和新变化 |
三、改革开放以来乡村发展的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 |
四、实现乡村振兴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
第二节 推进乡村振兴的现实基础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振兴乡村提出新要求 |
二、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对振兴乡村提出新任务 |
三、从“三步走”到“两步走”对振兴乡村作出新部署 |
第三章 乡村振兴进程中的传统性与现代性 |
第一节 乡村现代化进程中的传统性与现代性 |
一、乡村现代化进程中的传统性 |
二、乡村现代化进程中的现代性 |
三、乡村现代化进程总趋势:由传统性主导向现代性主导转变 |
第二节 乡村振兴的基本理路:由传统型乡村转变为现代型乡村 |
一、乡村振兴道路的实质是“三农”的现代化之路 |
二、消除阻滞乡村振兴进程的传统性因素 |
三、合理利用现代文明成果推进乡村振兴 |
四、乡村全面振兴是乡村从传统到现代转型的完成 |
第三节 乡村振兴进程中传统与现代的辩证统一 |
一、继承乡村传统人文精神与形塑乡村现代人文精神的统一 |
二、传承乡村优秀传统文化遗产与建设乡村现代文化体系的统一 |
三、利用乡村独特的传统文化资源禀赋建设现代美丽乡村 |
第四章 乡村振兴的外源动力与内生动力 |
第一节 推进乡村振兴的外源动力 |
一、经验借鉴:推进乡村振兴的他山之石 |
二、政策倾斜:推进乡村振兴的政治力量 |
三、资本下乡: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动力 |
四、科技参与: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杠杆 |
五、人才引进:推进乡村振兴的智力支撑 |
第二节 推进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 |
一、培育主体:激活乡村振兴内生动力的源泉 |
二、发掘资源:发挥参与乡村振兴的本土优势 |
三、乡村治理:培育乡村振兴内生动力的重要手段 |
四、深化改革:培育乡村内生动力的关键举措 |
第三节 乡村振兴需要外源动力与内生动力共同发力 |
一、实现乡村振兴外源动力和内生动力的辩证统一 |
二、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外源动力与内生动力共同发力的体制机制 |
第五章 乡村振兴进程中的城乡关系 |
第一节 解决城乡发展失衡问题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任务 |
一、解决城乡发展失衡问题的历史脉络 |
二、新时代是解决城乡发展失衡问题的“历史关口” |
三、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解决城乡发展失衡问题提供历史契机 |
第二节 重塑新型城乡关系是推进乡村振兴的客观要求 |
一、推进乡村振兴需要增强城市对乡村的反哺能力和辐射作用 |
二、重塑新型城乡关系事关乡村振兴事业全局 |
三、构建城乡发展命运共同体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目标 |
第三节 城乡融合发展是乡村振兴进程中重塑城乡关系的必然选择 |
一、城乡融合发展的现实基础 |
二、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是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环节 |
三、推进城乡产业经济的融合发展 |
四、推动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和优化配置 |
五、统筹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实现均衡配置 |
第六章 乡村振兴与人的全面发展 |
第一节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根本目的 |
一、实现人的解放是推进乡村振兴的基本目标 |
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推进乡村振兴的价值旨归 |
三、推进乡村振兴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基础、条件和动力 |
第二节 逐步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有助于实现乡村全面振兴 |
一、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基础和前提 |
二、逐步推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乡村实现全面振兴提供持续动力 |
第三节 乡村振兴进程中必须坚持人的全面发展原则 |
一、把人的全面发展原则贯穿于乡村振兴的全过程 |
二、乡村振兴实际效果的评价应坚持人的全面发展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5)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
(二)研究路径 |
一、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内涵 |
(一)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概念阐释 |
(二)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范畴要素 |
二、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机构建制瑕疵且主体利益失衡: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建立部际协同并平衡各方利益: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的完善进路 |
三、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资金来源单一且缺乏科学标准: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拓宽资金渠道并科学设置标准: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的完善进路 |
四、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归责机制不清且缺乏监督机制: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归责机制并健全监督机制: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的完善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6)中印征地立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与范围 |
(二)研究路径 |
一、中印征地立法的规范内涵 |
(一)静态意义之中印征地立法的概念阐释 |
(二)动态意义之中印征地立法的变迁面向 |
二、中印征地基准条款之比较 |
(一)我国征地基准条款的特点与问题 |
(二)印度征地基准条款的经验与教训 |
(三)借镜印度面向下我国征地基准条款的完善进路 |
三、中印征地补偿条款之比较 |
(一)我国征地补偿条款的特点与问题 |
(二)印度征地补偿条款的经验与教训 |
(三)借镜印度面向下我国征地补偿条款的完善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7)协同治理视角下陕南秦巴山区空心村整治规划策略研究 ——以安康市恒口示范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三农”问题制约乡村发展 |
1.1.2 快速城镇化加速乡村凋敝和衰退 |
1.1.3 乡村衰退现象具有程度加剧发展趋势 |
1.1.4 陕南秦巴山区农村空心化特征突出 |
1.2 问题提出 |
1.3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范围及相关概念界定 |
1.4.1 研究范围的空间界定 |
1.4.2 相关概念界定 |
1.5 研究内容、方法与框架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5.3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综述 |
2.1 相关基础理论研究 |
2.1.1 城镇化视角下的相关理论 |
2.1.2 土地整治视角下的相关理论 |
2.1.3 协同治理视角下的相关理论 |
2.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2.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2.2.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2.3 国内外村庄整治实践案例 |
2.3.1 德国巴伐利亚州村庄更新 |
2.3.2 日本水上町“一村一品”工匠之乡 |
2.3.3 山东省青州南张楼村城乡等值化试验 |
2.3.4 山东省禹城市空心村整治实践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空心村现状概况 |
3.1 多重维度下的陕南秦巴山区空心村演进特征识别 |
3.1.1 环境维度 |
3.1.2 政策维度 |
3.1.3 社会维度 |
3.1.4 经济维度 |
3.2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区域发展概况 |
3.2.1 恒口示范区“镇改市”发展进程 |
3.2.2 地理区域概况 |
3.2.3 自然资源概况 |
3.3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空心村现状审视 |
3.3.1 空心村调研概况 |
3.3.2 数据获取与村民整治意愿 |
3.3.3 空心村现状特征识别 |
3.3.4 空心村现状制约因素分析 |
3.4 本章小节 |
第四章 协同治理视角下空心村整治耦合机制探究 |
4.1 农村土地整治与空心村整治 |
4.1.1 农村土地整治综合内涵 |
4.1.2 空心村整治内涵 |
4.1.3 空心村整治现实困境 |
4.2 协同治理理论与空心村整治有机耦合 |
4.2.1 协同治理价值认知 |
4.2.2 协同治理下的空心村整治现实背景 |
4.2.3 协同治理下的空心村整治表征识别 |
4.2.4 协同治理思维与空心村整治的调适衔接 |
4.3 协同治理视角下的空心村整治内涵 |
4.3.1 治理主体协同 |
4.3.2 技术架构协同 |
4.3.3 规划实施协同 |
4.3.4 政策管理协同 |
4.3.5 运行机制协同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协同治理视域下的恒口示范区空心村整治规划体系构建 |
5.1 空心村整治驱动力系统 |
5.1.1 场域力:以自然环境系统作为整治载体 |
5.1.2 内聚力:以社会经济政策内生驱动作为整治动力 |
5.1.3 离散力:以城镇化引领外嵌驱动作为整治支撑 |
5.1.4 交互驱动下协同助推空心村转型 |
5.2 基于力系统协同的城乡融合发展规划引导 |
5.2.1 空心村整治总体原则 |
5.2.2 城乡空间引导区划 |
5.2.3 空间发展内涵显化 |
5.3 恒口示范区空心村整治协同规划体系构建 |
5.3.1 城镇发展协同:生态适宜性评价 |
5.3.2 村域体系协同:推行“多村一社区”建设模式 |
5.3.3 土地利用协同:空心村整治分类引导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协同治理下的恒口示范区空心村整治规划及策略研究 |
6.1 协同治理下的空心村整治规划技术路径创新探索 |
6.1.1 整治思路:弹性规划与协同治理并存 |
6.1.2 纵向传导:建构村庄全域规划到详细规划的协同规划体系 |
6.1.3 横向衔接:形成“多规合一+编管协同”发展模式 |
6.1.4 微观治理:构建协同治理的空心村整治“四梁八柱” |
6.1.5 成果编制:形成面向不同受众的“1+X+Y”技术文件 |
6.1.6 管理平台:实现空心村整治智能化、信息化管理 |
6.2 规划策略协同调控 |
6.2.1 低效利用宅基地提质增效 |
6.2.2 促进多元产业融合发展 |
6.2.3 完善公共设施供给 |
6.2.4 提升人文景观风貌 |
6.3 实施保障 |
6.3.1 构建服务型政府,实现跨组织合作 |
6.3.2 健全共建共治共享乡村治理机制 |
6.3.3 “三治融合”健全乡村治理体系 |
6.3.4 完善宅基地管理机制,提升土地利用效益 |
6.3.5 建立多元资金保障和人才支持机制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结论 |
创新点 |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关于恒口示范区空心村整治的村委问卷调查 |
附录二 关于恒口示范区空心村整治的村民问卷调查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8)我国耕地保护的民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我国耕地保护制度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耕地保护制度立法现状 |
一、现行立法中耕地保护以行政法为主 |
二、民事立法中耕地保护规则间接且零散 |
第二节 我国耕地保护制度运行现状 |
一、公法管控下耕地保护效果不甚理想 |
二、农用地私权主体利益诉求被排斥 |
三、耕地保护行为的激励机制缺失 |
四、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尚待完善 |
第二章 耕地保护与民法规则的要素分析 |
第一节 耕地保护中主体地位分析 |
一、政府在耕地保护中处于主导地位 |
二、农民是耕地保护中最重要的主体 |
第二节 耕地保护中主体权利分析 |
一、成员权是耕地保护行为展开的基本前提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实现耕地保护的有效方式 |
三、土地发展权是激励耕地保护的重要举措 |
第三章 民法视野下耕地保护制度困境之破解 |
第一节 完善集体成员权制度 |
一、完善成员权取得标准 |
二、维护成员的保障性权益 |
三、加强对成员权益损害的救济 |
第二节 完善耕地产权制度 |
一、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根本地位 |
二、强化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
三、实现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 |
四、促进耕地有序流转 |
第三节 选择合理的经营模式 |
一、碎片化耕地应鼓励适用家庭经营模式 |
二、自然连片耕地宜倡导适用规模经营模式 |
第四节 强化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救济 |
一、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
二、明确界定征收客体 |
三、尝试引入土地发展权 |
余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对现有研究的述评 |
1.3 论文结构、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论文的结构 |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3.3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进与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形成 |
2.1 新中国成立之前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考察 |
2.1.1 共产党统治区的土地思想和实践 |
2.1.2 国民政府统治区的土地民生性和社会化思潮 |
2.1.3 苏联时期的土地制度及对中国的影响 |
2.2 新中国成立之后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形成 |
2.2.1 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确立 |
2.2.2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确立 |
2.2.3 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确立 |
2.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二元土地法律管理制度的演进 |
2.3.1 城乡二元土地法律管理制度的宪法依据 |
2.3.2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2.3.3 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2.4 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
2.4.1 以土地的身份属性为逻辑起点 |
2.4.2 以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权能分离为核心内容 |
2.4.3 以公权力主导土地资源配置为制度驱动和保障 |
第3章 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形成及特征 |
3.1 从二元到一体: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时代变革 |
3.1.1 城乡二元转向城乡一体的推动因素 |
3.1.2 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内涵与意义 |
3.2 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所有制基础 |
3.2.1 土地公有制是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 |
3.2.2 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制度是对土地公有制实施路径的完善 |
3.3 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实践特征:土地功能类型化 |
3.3.1 城乡一体化管理:以功能为标准区分的土地类型 |
3.3.2 民生性用地 |
3.3.3 公益性用地 |
3.3.4 经营性用地 |
第4章 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成果及不足 |
4.1 土地物权体系的优化——《民法典》的颁布 |
4.1.1 城乡一体化下的物权体系整合 |
4.1.2 土地的“恒产——资产” |
4.1.3 土地利用的“平等化——社会化” |
4.1.4 《民法典》对土地管理制度的规定不足 |
4.2 “三块地”的时代创新——《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
4.2.1 土地征收制度的优化 |
4.2.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化 |
4.2.3 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的宣示性 |
4.2.4 “三块地”改革存在的不足 |
4.3 “三权分置”的伟大改革——《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 |
4.3.1 承包经营权的自物权属性 |
4.3.2 家庭成员共同享有 |
4.3.3 经营权主体的开放性 |
4.3.4 土地经营权的限制 |
4.3.5 “三权分置”改革的不足 |
第5章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1 建设用地租赁的物权化 |
5.1.2 “房地不一致”的规则完善 |
5.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5.2.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情况 |
5.2.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现状 |
5.2.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完善途径 |
5.2.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腾退的纠纷现状及解决建议 |
第6章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公益性和民生性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 公益性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1 公益性用地管理主体制度的优化 |
6.1.2 划拨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3 公共地役权的创设 |
6.2 民生性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2.1 第一阶段:经营权(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
6.2.2 第二阶段:成员权的个体化 |
6.2.3 第三阶段:民生性土地权利的单向国有化 |
6.2.4 第四阶段:集体土地所有权能的双向释放及分化 |
6.3 民生性用地集体成员权制度的完善 |
6.3.1 集体成员权的概念及对城乡一体化的意义 |
6.3.2 民生性用地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6.3.3 民生性用地集体成员权制度的完善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延安市宝塔区农村土地整治与美丽乡村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农村土地整治研究进展 |
1.3.2 美丽乡村研究进展 |
1.3.3 农村土地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关系的研究进展 |
1.4 相关理论基础 |
1.4.1 系统学理论 |
1.4.2 协同学理论 |
1.5 研究内容 |
1.5.1 宝塔区农村土地整治评价 |
1.5.2 宝塔区美丽乡村建设评价 |
1.5.3 宝塔区农村土地整治与美丽乡村建设相互作用分析 |
1.6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6.1 研究方法 |
1.6.2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研究区概况 |
2.1 自然条件 |
2.1.1 地形地貌 |
2.1.2 水文条件 |
2.1.3 气候特征 |
2.1.4 矿产资源 |
2.2 社会经济条件 |
2.2.1 农业 |
2.2.2 工业 |
2.2.3 交通 |
2.2.4 旅游 |
2.3 土地利用、农村土地整治及美丽乡村建设情况 |
2.3.1 土地利用现状 |
2.3.2 土地整治实施情况 |
2.3.3 美丽乡村建设情况 |
2.3.4 农村土地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之间的关系分析 |
第三章 延安市宝塔区农村土地整治评价 |
3.1 基础数据来源 |
3.2 评价指标体系建立 |
3.2.1 评价指标选取 |
3.2.2 评价指标说明 |
3.3 评价指标的计算与赋值 |
3.3.1 指标标准化处理 |
3.3.2 指标权重确定 |
3.4 评价结果与分析 |
3.4.1 综合得分 |
3.4.2 计算结果分析 |
第四章 延安市宝塔区美丽乡村建设评价 |
4.1 基础数据来源 |
4.1.1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
4.1.2 社会经济统计数据 |
4.1.3 调查问卷 |
4.2 评价指标体系建立 |
4.2.1 评价指标选取 |
4.2.2 评价指标说明 |
4.3 评价指标的计算与赋权 |
4.3.1 指标原始值的计算 |
4.3.2 指标标准化处理 |
4.3.3 指标权重确定 |
4.4 评价结果与分析 |
4.4.1 综合得分 |
4.4.2 计算结果分析 |
第五章 农村土地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关系研究 |
5.1 农村土地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单要素相互影响关系研究 |
5.1.1 基础数据 |
5.1.2 回归分析 |
5.2 农村土地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整体关系研究 |
5.2.1 相关数据选取 |
5.2.2 相关性分析 |
5.3 对延安市宝塔区农村土地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的建议 |
5.3.1 以协调发展为目标 |
5.3.2 以绿色整治为核心 |
5.3.3 以机制创新为动力 |
5.3.4 以客观评价为准则 |
结论与讨论 |
结论 |
讨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土地整理在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及方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 蒋崧韬. 四川大学, 2021(12)
- [2]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衔接与融合[J]. 杨忍,刘芮彤. 现代城市研究, 2021(03)
- [3]“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新时代乡村振兴问题研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乡村发展思想的视域[D]. 黄鑫权. 贵州师范大学, 2020(06)
- [5]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分析[D]. 芦莉. 西南大学, 2020(01)
- [6]中印征地立法比较研究[D]. 于仁鹏. 西南大学, 2020(01)
- [7]协同治理视角下陕南秦巴山区空心村整治规划策略研究 ——以安康市恒口示范区为例[D]. 王瑞. 长安大学, 2020(06)
- [8]我国耕地保护的民法问题研究[D]. 邓杰鸿.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08)
- [9]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D]. 赵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10]延安市宝塔区农村土地整治与美丽乡村建设研究[D]. 吕佳佩. 长安大学,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