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姓名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姓名权及其民法保护

一、论名称权及其民法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蹇佳伶[1](2021)在《商业标识视角下作品名称保护研究》文中认为

温世扬[2](2021)在《中国民法上的“公开权”——《民法典》人格标识许可使用规定之解析》文中研究表明《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的"公开权"并不是一项具体人格权,也不属于一般人格权范畴,而是某些具体人格权特有的一项权能。《民法典》第993条仅适用于"标表型人格权",其他人格权无"许可使用"规则之适用余地。对"姓名""名称"应作广义解释,"其他人格标识"包括声音和形象。人格标识许可使用可采取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使用合同适用"有利解释"规则和"任意解除权"规则有其合理性。

徐华东[3](2020)在《法人人格权论 ——以法人人格权的存在及类型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法人人格权制度是关于规范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其他具体人格权的享有及保护的法律制度。环顾世界立法例,现代法治国大都已经采取立法或者司法的方式或直接或间接的承认了法人人格权的存在,尤其是我国,更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明确肯定了法人享有人格权的事实。然而实证法上关于该话题具有的统一认同却并未得到学界的广泛认可,依然有为数不少的学者反对法人具有人格权的主张,他们认为法人是纯粹的法律技术工具,不具有道德价值,法人不应当享有以人格伦理性为核心价值基础的人格权,法人所谓的人格权不过是披着人格权外衣的财产性权利。于是为了消除学术界与实务界就法人人格权问题产生的理论争议,也为了完善我国关于法人人格权制度的相关规定,笔者就将以实证分析的态度,运用历史考证与文献分析的方法,肯定法人人格权的存在具有着事实上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就法人人格权的具体种类划分提出自己有益的学术智识。

何永祥[4](2020)在《人格权许可使用中的“参照适用”规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人格权中蕴涵的财产性利益愈发凸显,这种财产性利益以授权许可他人使用的方式进行利用,能为人格权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人格权许可使用中“参照适用”规范的配置,将肖像权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准用于其他人格权,既能使立法简约高效又能实现对人格权许可使用的全面保护。人格权许可使用中的“参照适用”规范配置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和重要的价值地位,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基础上避免立法的繁复并将法内漏洞填补;作为参引性法条,“参照适用”规范的实质是法律明定的类推适用,以此防止类推适用的泛滥;“参照适用”规范的配置将肖像权许可使用的规则作为一般性准则予以准用,确立了肖像权的保护在诸人格利益保护中的范式地位。人格权许可使用中“参照适用”规范的本质是民事准用,可参照适用的条件是待决案件与拟参照适用的规范具有法律事实特征、法律效果或立法价值取向方面的高度相似性;由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这种参照适用是明确的,同时是概括的,司法裁判者在适用中应随着拟参照适用规范的立改废释而进行动态的参照适用。人格权许可使用中“参照适用”规范的适用主体主要是民事裁判者,但“参照适用”规范对民事主体许可使用其人格权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人格权的许可使用中可“参照适用”的对象应是精神性人格权,其特点是使用权可分离;拟参照适用的规范主要是对许可人的倾斜性保护,如许可使用合同中争议条款的解释应有利于许可人,许可使用合同在许可人有正当理由时可随时解除。

张廷雨[5](2019)在《自媒体网络账号的侵权责任适用难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指出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全方位互动的互联网时代到来,自媒体开始蓬勃兴起。传统媒体权威性的发言权逐渐被“全民媒体”的声音所掩盖,自媒体网络账号是登录相应网络平台的“身份凭证”,承载着网络用户在相应网络平台权利,由于自媒体网络虚拟性、隐匿性的特征,以及自媒体网络账号具有同时蕴含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性质,使得自媒体网络账号在侵权主体确定、自媒体网络账号侵权行为认定、自媒体网络服务商侵权行为认定等方面存在侵权责任的适用难题。文章由五部分构成。下面分述各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阐述了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创新点和不足之处。自媒体网络账号因网络空间的自由带给人们充分的表达自由,同时也带来滥用自媒体网络账号自由表达而侵害其他人自媒体网络账号权利的严重现象,而自媒体网络侵权的救济在侵权责任适用上有诸多难题。由此研究自媒体网络账号侵权责任适用难题与对策具有积极意义。一是在司法实践上,为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自媒体网络账号侵权案件提供解决对策,进一步为处理其他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提供思路。二是在理论研究上,为侵权责任法在新时代下解决新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为完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理论进行拓展。第二部分为自媒体网络账号性质辨析。该部分从自媒体网络账号界定着手,认为自媒体网络账号是自媒体用户在经营自媒体网络平台的网络服务商处,由账号名称与密码匹配组成而进行注册登记,用以享用自媒体网络服务的网络账号。在对各家关于自媒体网络账号性质观点梳理与评议基础上,提出自媒体网络账号的法律地位应定性为:不是“人”或权利主体,而是权利客体,是一种虚拟财产类客体,其中蕴含着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第三部分为自媒体网络账号的权利归入。该部分基于对自媒体网络账号蕴含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将自媒体网络账号包含的权利归入人格权与财产权,其中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财产权包含物权、债权、商标专用权、域名权等。并对自媒体网络账号具体权利类型表现出来的原因、现象、特征进行了法理分析,将自媒体网络账号承载的权利归入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第四部分为自媒体网络账号侵权责任适用难题。主要存在自媒体网络账号侵权责任主体确定、侵权行为认定、网络服务商侵权行为认定等三方面的问题。一是侵权责任主体确定难题。主要分析了自媒体网络账号注册人与使用人不完全对应情况下,如行为主体与形式主体不一致、“多人一号”、自媒体网络账号被交易等侵权责任主体确定难题。二是自媒体网络账号侵权行为认定难题。根据自媒体网络账号蕴含的具体权利不同,分析了“混淆”与抢注姓名和名称的行为认定难点;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认定难点;将自媒体网络账号品牌抢注为商标、域名及商标、域名抢注为自媒体网络账号的行为认定难点等几种情况。三是自媒体网络服务商侵权行为认定难题。在辨析自媒体网络账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别的基础上,分析“封号”行为性质如何认定的难题;自身过错导致自媒体网络账号无法正常使用的行为性质的定性问题等两个难题。第五部分为自媒体网络账号侵权责任适用难题的解决对策。首先,对侵权责任主体确定难题提出以网络实名制为侵权主体推定原则;并根据自媒体网络账号的实际使用人与注册人对自媒体网络账号的不同情况,而确定单独侵权或数人侵权的行为认定与责任承担。其次,就自媒体网络账号侵权行为认定的难题,分析了恶意混淆与抢注姓名、名称、商标、域名行为,对“恶意”进行认定,并提出了“抢注行为”的判断标准及方法;就自媒体网络账号肖像权侵权行为中营利目的的判断,提出了以自媒体网络账号的类型作为判断依据;以技术制作的方式在自媒体网络账号中使用肖像权属于侵犯肖像制作权。第三,就自媒体网络服务商侵权行为认定难题,提出以过错为基本认定要件。

温世扬[6](2019)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评议》文中研究表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基本反映了当前我国人格权理论研究的水平与成果,在人格权基本定位、类型体系和具体条文设计方面仍存在不足。人格权具有民事权利属性,该编"草案"第773条应修改为"本编调整因人格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人格权以自然人为一般主体,该编"草案"第一章及第五章相关规定中不宜采用"民事主体"的表述;人格权本质上是一种防御性权利,该编"草案"第776条对人格可利用性的一般规定应予删除,仅在姓名权、肖像权部分设置类似条款即可。"禁止性骚扰"与"人身自由"不属于健康权、身体权范畴,应从该编"草案"第二章中移除。"标表型人格权"应予以统合和补充,将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标识(如具有辨识意义的声音、动作形象等)纳入保护范围。荣誉权不是独立的人格权,相关规定应予删除。侮辱不是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方式,该编"草案"第804条第1款可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诽谤、不实陈述、不当评论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该编"草案"各章的具体规则设计也存在若干需要修改完善之处。

邹海林[7](2016)在《再论人格权的民法表达》文中指出人格权概念的不确定性,对人格权的民法表达有重大影响。在民法典上,人格权的民法表达未呈规范体系化而是碎片化,这是科学表达内容和范围不确定的人格权之最有效方法。人格权的民法表达目的不是为了建构规范体系,也不是实现人格权的民事权利化,仅在于将自然人的固有人格利益纳入"民事权益"范围而受到民法的保护。人格权的民法表达应当体现人格权的固有性、专属性以及排除妨碍性特征。不具有专属性特征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以及不具有固有性特征的法人人格权,虽为民事权利但非人格权。人格利益的商业化利用与人格权无关,人格权的民法表达不应介入与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有关的所有问题。

周龙杰[8](2012)在《法人人格权立法问题之思》文中研究表明法人应否享有人格权应取决于裁判利益冲突的实用考量。相较于财产权,法人人格权在人格利益的保护上更具优势,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本质区别在于其与特定主体的不可分离。法律承认法人人格权具有正当性。现阶段立法仅应承认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法人具体人格权,不宜赋予法人以一般人格权,但应以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法人人格权。

吴寿东,许丙东[9](2009)在《产业规范化建设背景下高校名称权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表明在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过程中,针对一些企业非法使用高校校名等侵犯高校名称权的现象,必须加强对高校名称权的法律保护。高校名称权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知识产权,现行有关立法将其视为人格权的做法不利于对高校名称权的有效保护。为此,应建立以知识产权法为核心,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相关领域部门法为配合的高校名称权法律保护体系。

谢晓斌[10](2008)在《法人名称权法律性质研究——基于私权二分法的角度》文中指出依权利客体与人格之关系不同,私权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当人格权客体由人身"降格"为身外之"物"时,其上成立财产权,得为让与之标的。因此于法人名称之上可以成立二种不同权利,当名称为人身之一部时,其上成立法人名称权;当名称为身外之"物"时,其上成立无体财产权。故"混合权利说"应予抛弃,关于法人名称权定性的其他学说亦有失偏颇。

二、论名称权及其民法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名称权及其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3)法人人格权论 ——以法人人格权的存在及类型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法人人格权存在与否的理论争议及其评析
    第一节 法人人格权否定论的核心观点概述
    第二节 法人人格权肯定论的核心观点概述
    第三节 小结
第二章 从人格权角度分析法人人格权存在的可能性
    第一节 人格: 伦理属性向工具属性的转变
    第二节 人格权: 不以伦理性为本质特征的法定民事权利
    第三节 小结
第三章 从法人的角度考察法人人格权存在的必要性
    第一节 法人的本质决定了需要人格权以维护其本体性特征
    第二节 法人的作用及价值亦值得以人格权保护之
    第三节 小结
第四章 法人人格权的具体类型
    第一节 法人名誉权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法人名称权的概念及特征
    第三节 法人一般人格权的存在
    第四节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人格权许可使用中的“参照适用”规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
2 人格权许可使用中“参照适用”规范的法理基础
    2.1 人格权许可使用中“参照适用”规范的立法目的
    2.2 人格权许可使用中“参照适用”规范的性质
    2.3 人格权许可使用中“参照适用”规范的功能定位
    2.4 本章小结
3 人格权许可使用中“参照适用”规范的适用条件与方法
    3.1 人格权许可使用中“参照适用”规范的适用条件
    3.2 人格权许可使用中“参照适用”规范的适用方法
    3.3 本章小结
4 人格权许可使用中“参照适用”规范的适用范围和内容
    4.1 得参照适用规范的主体
    4.2 拟参照适用的案件类型
    4.3 拟参照适用的规范内容
    4.4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5)自媒体网络账号的侵权责任适用难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课题研究的意义
    1.2 研究方法
    1.3 创新和不足之处
2 自媒体网络账号的性质辨析
    2.1 自媒体网络账号的界定
        2.1.1 自媒体网络账号的构成与特征
        2.1.2 自媒体网络账号与一般网络账号的区别
    2.2 自媒体网络账号法律属性的学术争议与商榷
        2.2.1 物权说
        2.2.2 债权说
        2.2.3 知识产权说
        2.2.4 新型财产权说
    2.3 自媒体网络账号的性质
        2.3.1 自媒体网络账号不是“人”或权利主体,是权利客体
        2.3.2 自媒体网络账号是虚拟财产
        2.3.3 自媒体网络账号蕴含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
3 自媒体网络账号的权利归入
    3.1 自媒体网络账号人格权
        3.1.1 自然人对自媒体网络账号姓名权
        3.1.2 自然人对自媒体网络账号肖像权
        3.1.3 自然人对自媒体网络账号名誉权
        3.1.4 法人、非法人组织对自媒体网络账号名称权
        3.1.5 法人、非法人组织对自媒体网络账号名誉权
    3.2 自媒体网络账号财产权
        3.2.1 自然人及法人、非法人组织对自媒体网络账号物权
        3.2.2 自然人及法人、非法人组织对自媒体网络账号债权
        3.2.3 自然人及法人、非法人组织对自媒体网络账号商标专用权
        3.2.4 自然人及法人、非法人组织对自媒体网络账号域名权
4 自媒体网络账号侵权责任适用的难题
    4.1 自媒体网络账号侵权责任主体确定难题
        4.1.1 行为主体与形式主体不一致的难题
        4.1.2 “多人一号”下的主体确定的法律适用难题
        4.1.3 自媒体网络账号被交易情况下的侵权责任主体认定困难
    4.2 自媒体网络账号侵权行为认定难题
        4.2.1 侵犯自媒体网络账号人格权行为认定难题
        4.2.2 侵犯自媒体网络账号财产权行为认定难题
    4.3 自媒体网络服务商侵权行为认定难题
        4.3.1 网络服务商对自媒体网络账号冻结、查封、删除等行为认定的难题
        4.3.2 网络服务商的过错导致自媒体网络账号无法正常使用的行为认定的难题
5 自媒体网络账号的侵权责任适用难题的解决对策
    5.1 自媒体网络账号侵权主体解决对策:以网络实名制为推定原则
        5.1.1 依据网络实名制进行主体推定
        5.1.2 以实名制为基础,明确自媒体网络账号侵权责任具体承担方式
    5.2 自媒体网络账号侵权行为认定的对策:明确“恶意”与“抢注行为”的认定标准
        5.2.1 侵犯自媒体网络账号人格权行为的认定
        5.2.2 侵犯自媒体网络账号财产权行为的认定
    5.3 自媒体网络服务商侵权行为认定的对策:以过错为基本认定要件
        5.3.1 自媒体网络服务商实施账号冻结、查封、删除等的侵权行为的认定
        5.3.2 自媒体网络服务商的过错导致自媒体网络账号无法使用的侵权行为的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再论人格权的民法表达(论文提纲范文)

一、人格权的民法表达现状
二、人格权的民法表达目的
三、人格权的民法表达方法
四、法人人格权的民法表达之检讨
五、人格利益的商业化利用之思考路径
六、结论:人格权的民法表达之起点与归宿

(8)法人人格权立法问题之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人人格权的正当性论证
    1. 法人具有人格利益———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界分
    2. 法人人格利益的保护———人格权抑或财产权
二、法人具体人格权的类型
    1. 法人的名称权
    2. 法人的名誉权
    3. 法人的荣誉权
三、立法不宜承认法人一般人格权
四、承认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法人人格权救济方式
结论

(9)产业规范化建设背景下高校名称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 高校名称权的法律性质
    1.1 名称与名称权
    1.2 高校名称权是一种知识产权
2 高校名称权的知识产权法保护
    2.1 我国现行立法对高校名称权的保护及其弊端
    2.2 建立对高校名称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政策体系
3 高校名称权的其他法律保护
    3.1 经济法保护
    3.2 行政法保护
    3.3 刑法保护

(10)法人名称权法律性质研究——基于私权二分法的角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以私权二分法立论的理由
二、私权二分法体系构造的法理意蕴
    1、这种构造的目的在于造成一种外部秩序。
    2、这种构造是以权利客体的属性为标准而确立的。
    3、按照自由 (意志) 以外的物与自由 (意志) 之间关系 (这就是所谓权利客体的属性) 的不同, 权利可以分为人格权、身份权与财产权。
三、私权二分法的逻辑内涵
四、对法人名称权性质诸学说的评判
    (一) 对“混合权利说”的评判
    (二) 对于“姓名权说”、“知识产权说”、“财产权说”以及“身份权说”的评判
五、结论

四、论名称权及其民法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商业标识视角下作品名称保护研究[D]. 蹇佳伶.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中国民法上的“公开权”——《民法典》人格标识许可使用规定之解析[J]. 温世扬. 当代法学, 2021(02)
  • [3]法人人格权论 ——以法人人格权的存在及类型为视角[D]. 徐华东. 苏州大学, 2020(03)
  • [4]人格权许可使用中的“参照适用”规范研究[D]. 何永祥. 暨南大学, 2020(04)
  • [5]自媒体网络账号的侵权责任适用难题与对策研究[D]. 张廷雨. 四川师范大学, 2019(02)
  • [6]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评议[J]. 温世扬. 政治与法律, 2019(03)
  • [7]再论人格权的民法表达[J]. 邹海林. 比较法研究, 2016(04)
  • [8]法人人格权立法问题之思[J]. 周龙杰. 社会科学战线, 2012(05)
  • [9]产业规范化建设背景下高校名称权的法律保护[J]. 吴寿东,许丙东. 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 2009(04)
  • [10]法人名称权法律性质研究——基于私权二分法的角度[J]. 谢晓斌.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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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姓名权及其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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