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闻传播期刊是黑名单吗
- 答:是的。
2018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并配合一系列改革措施全面打击学术不端行为。
至今已经有不少学校制定了“黑名单”,比如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刊发了研究生教育院、学生工作部(处)、科研处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研究生论文发表期刊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通知称,“为规范科研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积极向上的学术生态和学术氛围,优化学术环境,经研究,决定建立研究生论文发表期刊负面清单制度,即负面清单所列举的期刊杂志在研究生评奖、评优和项目评审过程中不予认定成果和计分”。
问:教育部发布12条负面清单,哪些种类的书籍不得进校园?
- 答:近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此次召开的发布会,列出了不少需要被纳入负面清单的书籍。
以下为纳入条件: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污蔑、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模人物,戏说党史、国史、军史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有反华、辱华、丑华内容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存在违反宗教政策的内容,宣扬宗教教理、教义和教规的;
存在违反民族政策的内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宣扬个人主义、新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观点,存在崇洋媚外思想倾向的;
存在低俗媚俗庸俗等不良倾向,格调低下、思想不健康,宣扬超自然力、神秘主义和鬼神迷信,存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赌博、毒品、引诱自杀、教唆犯罪等价值导向问题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存在科学性错误的;
存在违规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及不当链接,违规使用“教育部推荐”“新课标指定”等字样的;
其他有违公序良俗、道德标准、法律法规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可以说这些年一些课外书质量参差不齐,对校园学生尚未发育完全的心理造成破坏。
此次还有一条十分值得注意就是对污蔑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模人物,戏说党史、国史、军史的书说不。在泛娱乐化的今天,许多人为了娱乐不惜拿烈士开玩笑。带有这种意识的书籍是万万不可流入学校校园里危害学生的。
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是可悲的民族,而拥有一个英雄却不知道爱戴他、拥护他的民族则更加可悲————郁达夫 - 答:比如低俗的、损害国家形象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等书籍都不得进入学校。因为学校里的学生都是一张白纸,应该得到正向的引导。
- 答: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污蔑、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模人物,戏说党史、国史、军史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有反华、辱华、丑华内容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存在违反宗教政策的内容,宣扬宗教教理、教义和教规的 存在违反民族政策的内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宣扬个人主义、新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观点,存在崇洋媚外思想倾向的
- 答: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污蔑、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模人物,戏说党史、国史、军史;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有反华、辱华、丑华内容;存在科学性错误;存在违规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及不当链接;有违公序良俗、道德标准、法律法规等情形的课外读物均纳入负面清单
问: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包括哪些内容?
- 答:《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公布。其中国列明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上海自由贸易区负面清单中规定:禁止投资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禁止投资新闻机构;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禁止投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实施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对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作出修改调整的,国家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制定新措施的,或者国家批准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跨境服务贸易改革试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执行。
拓展资料: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统一列明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对境外服务和服务提供者采取的与国民待遇不一致、市场准入限制、当地存在要求等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对列入《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跨境服务贸易行为,由各部门按照相应规定实施管理。法律依据:《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第一条以外的跨境服务贸易行为,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境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与境内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