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预防(下)——中国古代有关残疾人保障的政治法律思想(八)(论文文献综述)
徐幼松[1](2021)在《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体育权利主要是指公民享有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平等的体育权利机会和条件,通过体育来求得发展,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权利。作为弱势群体的残疾青少年,其体育权利存在缺位现象十分严重,如体育立法层级低,体育资源匮乏且不均衡等体育纠纷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体育事业的整体发展水平。有鉴于此,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以权利为切入点,综合哲学、体育学、法学等多学科知识,对残疾青少年双重身份的体育权利进行阐释,进而探讨其内涵、性质、形成与发展以及法律渊源等基本理论问题,揭示其体育权利的人权属性,梳理现行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剖析导致其体育权利保障缺失的多方面原因,分析国际法律文件中关于保障青少年体育权利的内容,为我国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对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在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现状分析,找出各国在落实体育权利保障方面的特点,总结其成功经验,为完善和推进我国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提供有益借鉴,并从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建设的对策,最终达到促进社会经济繁荣、政治稳定、体现社会平等的目的。通过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深入分析我国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现状后,发现存在着以下几点问题:体育权利在立法方面效力滞后;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完善的立法体系;残疾人体育基本法缺失;立法缺乏协调性;内容不完善。在行政方面没有明确体育权利;弱势群体范围有限;责任主体不明朗。在司法方面存在着法律救济制度不完善,诉讼渠道不畅等问题。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在保障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方面也有值得借鉴的成功经验:如法律对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作了明确规定;重视对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的保护;重视立法的可操作性;体育供给资金的多元化;以及配套制度建设等。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后,为我国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提出对策:在立法方面应当提高我国体育权利立法层级;完善体育权利相关立法体系;宪法上确保体育权利的地位。在行政方面做到确保学校体育行政主体地位;完善政府行政机制;建立行政申诉及处罚机制;建立实质平等的体育政策。在司法方面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宪法诉讼机制。
杨洋[2](2021)在《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研究(1874-1949)》文中提出特殊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是时代文明进步的体现,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残疾人权益平等,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然而,在几千年的中国古代教育史上,社会对残疾人的教育关注十分有限,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特殊教育。清末民国时期社会动荡不安,特殊教育在中西文化的碰撞交融中产生,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调适和完善。基于对这一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背景审视、内容考察、影响因素分析与特点归结以及对发展历程的评析与启示思考的探讨与研究,为当代中国特殊教育的本土化发展累积经验、提供借鉴。论文以历史的角度,对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的发展历程进行考察,从特殊教育各时期具体的内容入手,以全局和局部相结合的方式,描绘出这一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基本图景。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个案研究法及比较研究法等,探索变迁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从中积累了何种经验,并对历史进程进行分析解读,以达到以史鉴今的目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清末特殊教育的滥觞与起步。主要探讨了自西学东渐伊始,社会有识之士对特殊教育的舆论宣传及教会特殊教育机构建立所经历的初期探索历程,具体包括特教师资培养、特殊教育课程体系建立与教学方法移植、学校的经费来源以及生源和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情况。通过对清末特殊教育的初创历程进行描述,分析这一时期特殊教育的发展受哪些外界因素的影响,揭示其发展背后的推动力。第二章民初特殊教育的规范化发展。国家通过制定教育宗旨、划定特殊教育的行政管理来确立特殊教育在学制体系中的地位,对特殊学校的管理发挥着若隐若现的作用,特殊教育开始逐渐被纳入国家教育体系中。同时,特殊学校的办学实践有了新的起色,在特教师资培养、课程教学、经费来源等方面趋向正规学校发展,生源和学生就业也较原来有了较大变化。第三章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特殊教育发展的转型渐变。随着国家在政治上得到统一,教育行政也趋于稳定,政府除了制定特殊教育宗旨和对其进行教育行政管理划分外,开始加强对私立特殊学校的立案监管。同时,义务教育政策的完善,卫生教育、慈善救济政策的强化实施,对这一时期特殊教育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辅助推动作用。特殊教育的师资培养、课程设置、语言教学、办学经费等方面“中国化”的色彩愈益浓厚。第四章南京国民政府后期特殊教育发展的挫折复兴期。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给本就薄弱的特殊教育事业重创一击,但在民族生存危机意识强烈的时代背景下,受过教育的残疾人接手开办特殊教育的重任,政府在保存和发展特殊教育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使特殊教育事业得以存续。战后,政府对特殊教育制定了相对完善的规划,但受政局动荡影响并未实施。不过,特殊教育在民间推动与政府引导的合力作用下,特教师资培养专业性逐渐增强,课程体系和教学实践日渐规范,经费来源也逐渐有了稳定的保障,特殊教育逐渐向制度化的方向迈进。第五章在对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历程梳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影响特殊教育发展的内外因素,来揭示其自身与所处环境的互动关系。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外在大环境的更迭所产生的影响,同时特殊教育自身功能的转换,人本价值的逐渐突显,以及适应本土发展的自我调整,也是促成其具有独特发展态势的关键因素。在多重因素的交互影响下,清末民国时期的特殊教育显现出了鲜明的特点,而这些特点也是这一时期的特殊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发展的重要时代标识,更有助于厘清特殊教育的发展思路。第六章从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的发展历程中,辩证地评析特殊教育发展的经验和局限性,并以史为鉴,探索当前特殊教育发展的方向,即拓展特殊教育观念视角,社会融合与自主发展并举;加强特殊教育政策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建设;优化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推动师资专业化发展;丰富特殊教育课程教法内涵,把握借鉴与创新合理尺度;扩充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比例,凝聚多元力量均衡发展,这些经验可以为当下特殊教育体系的充实和完善提供借鉴和启示。
张梦菲[3](2020)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救济式扶贫发展历程与经验研究》文中认为农村救济式扶贫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和我中国共产党性质宗旨的扶贫方式。作为一种兜底性、保障性、公平性、体现底线思维的扶贫方式,农村救济式扶贫历经七十余年的实践历史,是新中国历史上最为持久的扶贫方式。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扶贫成功使七亿多人口脱贫,扶贫事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彪炳史册的成就。这其中,救济式扶贫的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救济式扶贫中的“救济”历史相对久远。我国早在先秦时期就产生了诸多救济思想,而且客观上也发生着救济脱贫的作用。但无论是中国古代救济思想,还是西方社会救济思想,救济制度设计的初衷主要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而不是为了实现脱贫目标。直到马克思主义诞生,帮助贫困人群摆脱贫困、挽救生活在水深火热的劳苦大众才逐渐成为一种重要思想和实践趋势。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就把让中国人民过上好日子作为目标,为中国人民摆脱疾苦生活而不懈奋斗。新中国成立初期,刚刚从战争中走出来的中国人民又经历了接连不断的水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大部分人在生存线边缘挣扎,最多时有上亿人口需要救济。为了尽快扭转局面,帮助人民群众度过灾荒,党中央开创了救济式扶贫的扶贫方式,不仅使大多数人生存了下来,而且逐渐摆脱了贫困。此后,救济式扶贫作为一种重要扶贫方式延续下来,始终贯穿新中国的扶贫事业。新中国的扶贫事业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在七十多年的历史进程中,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传统小规模救济式扶贫阶段,贯穿整个计划经济时期,成为这一阶段扶贫的主要手段和方法;第二个阶段是救济式扶贫转型阶段,这一时期虽然开发式扶贫成为主流,但救济式扶贫发挥了作为开发式扶贫的重要补充,在适应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逐渐成熟和完善起来;第三个阶段是保障式扶贫阶段,救济式扶贫逐渐制度化,与开发式扶贫相互促进,助推新时代精准扶贫事业稳步推进。传统小规模救济式扶贫、救济式扶贫转型和保障式扶贫,共同勾勒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救济式扶贫发展历程演变的总体框架。农村救济式扶贫在实践过程中呈现出兜底性、小规模性、福利性、社会性、群体性、输血性和维持性等七个方面特征。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包括坚持党对救济式扶贫工作领导、坚持中国特色救济式扶贫道路、坚持把救济式扶贫纳入制度化轨道,而且留下了诸多启示,包括救济式扶贫地位、作用不可替代,救济式扶贫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救济式扶贫是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救济式扶贫将长期存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等等。新时代推进救济式扶贫事业,要把这些经验坚持好,把这些启示落实好。新时代以来,救济式扶贫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从救济式扶贫内在设计看,主要表现为实践效果存在局限性和“养懒汉”现象突出;从救济式扶贫实践运行面临的挑战看,主要包括国家标准有待提高、地方标准差距悬殊、救助对象稳定性有待提高、财政支出结构有待优化和腐败问题仍然存在等五个方面的问题。继续推进救济式扶贫,要以化解这五个方面问题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新时代推进农村救济式扶贫,要创新救济式扶贫的理念、方式和方法,实现救济式扶贫系统性革新;要加强救济式扶贫运行机制建设,通过扶贫对象动态调整机制和全过程保障机制的建设,实现救济式扶贫有序推进;要提升救济式扶贫精准性,实现从标准精准、对象精准到施策精准的全过程精准;要强化救济式扶贫内生转化能力,通过教育扶贫和资产收益扶贫等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要完善救济式扶贫保障体系,构建救济式扶贫社会参与体系,改进救济式扶贫资源整合体系。
王冬雪[4](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研究》文中指出贫困是造成人类生活不幸的罪恶本源,是制约人类社会发展的障碍和藩篱。消除贫困是人类社会努力实现的理想,是国际社会一致认同的价值追求,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和政治承诺。开发式扶贫是党和政府在我国农村扶贫开发实践中始终坚持的根本方针。开发式扶贫的本质在于将自食其力和社会帮扶结合起来,将扶贫资源与贫困群体需求有效对接,更大程度地激发贫困群体的内生动力,帮助贫困群体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通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冲破贫困藩篱,打破贫困代际传递的恶性循环,由内而外彻底摆脱贫困。要想从根本上彻底摆脱贫困,实现可持续稳固脱贫,单纯地进行物质救济式帮扶是有限的,而且容易助长贫困群体等靠要的思想。扶贫先扶志,扶贫必扶智。只有通过发展贫困地区教育,提高贫困群体科学文化素质,帮助他们树立自力更生的意识和脱贫致富的信心,通过坚持学习、努力奋斗才能彻底改变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前途和命运。因此,教育扶贫作为国家脱贫攻坚战略体系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断显现,并被赋予了“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历史使命。一直以来,扶贫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兴学赈灾是民间社会的应尽责任。作为社会扶贫的重要主体之一,社会组织有责任有义务参与教育扶贫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我国农村扶贫开发也相应地进入到脱贫攻坚阶段,社会组织扶贫成为国家扶贫开发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上升到国家顶层设计层面。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社会组织教育扶贫问题对于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对于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教育扶贫中的作用有着不言而喻的深远影响。为此,论文围绕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选题,运用历史研究、系统研究、综合研究和实证研究等方法,详细论述了我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理论资源、实践探索、实践模式等内容,以此明确了我国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扶贫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站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上,深刻探讨了我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角色定位、基本经验、发展机遇、发展挑战和发展路径等问题,以助推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实现教育扶贫教育脱贫的总体目标。具体来说,论文在结构安排上共分六章。第一章是绪论部分。本章主要介绍了论文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学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现状、论文研究思路及在此过程中运用的研究方法、论文框架结构及论文创新和不足之处,为论文研究提供基本的逻辑起点。第二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问题概述。本章主要阐释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基本概念、现实背景、发展脉络、总体成效。以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现实背景为出发点,爬梳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发展脉络,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1978年—1989年探索阶段、1990年—2000年展开阶段、2001年—2011年深化阶段、2012年以来攻坚阶段。并从缓解了政府教育扶贫财政压力、填补了政府教育扶贫工作空隙、促进了政府教育扶贫效率提高、减轻了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负担等四个方面阐释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取得的总体成效。第三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理论资源。本章主要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国外学者的相关理论以及中华传统文化蕴含的相关理论四个方面对论文的理论资源进行归纳,为第四章到第六章的实践探索、模式分析和未来展望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第四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实践探索。本章主要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以资育人、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六个方面概括了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涉足的主要领域和实践的具体内容。第五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主要模式。本章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实践模式大体划分为三种基本模式,即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其中,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又包括筹款工具模式、项目运行模式、组织资助模式;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又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又包括社会企业模式、公益创投模式、影响力投资模式。第六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未来趋向。这一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角色定位。论文科学合理地将社会组织在教育扶贫实践中所扮演的角色定位为扶贫资源的链接者、扶贫服务的提供者、扶贫能力的建设者、扶贫行动的倡导者和扶贫工作的合作者。在此基础上,第二部分提出要发扬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基本经验。论文从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抓好教育扶贫品牌建设、重视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募捐四个方面深刻总结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四十年来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经验,为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分析了当前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发展机遇,即经济与社会转型激发社会组织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提供发展时机、政府职能转变需要社会组织承接工作、制度创新为社会组织创造发展环境四大机遇。第四部分检视了当前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所遇到的挑战。论文分析指出,当前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存在法律缺失、社会组织外部管理僵化、普遍资源短缺和内部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亟需尽快解决。第五部分建设性地提出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优化性路径选择。论文提出,为继续推进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良性发展,必须构建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法律体系、改善社会组织外部治理环境、落实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并加强社会组织内部能力建设。总之,通过全面总结和分析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实践情况,论文提出如下创新观点:一是归纳概括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主要模式,包括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三种基本模式。其中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包括筹款工具模式、项目运行模式、组织资助模式;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包括社会企业模式、公益创投模式、影响力投资模式。二是鉴于社会组织在大扶贫格局下社会扶贫中的重要主体地位,明确定位了中国社会组织在2020年后农村教育扶贫中的五种角色,即资源链接者、服务提供者、能力建设者、行动倡导者和扶贫工作合作者。三是高度总结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四十年来的基本经验,包括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抓好教育扶贫品牌建设、重视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募捐四个方面,为2020年后解决农村相对教育贫困问题提供了指导意见。四是全面分析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在当前以及2020年后解决农村相对贫困问题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建设性地提出了优化性路径选择。
梁宝伟[5](2019)在《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每一项执政活动都引人瞩目,给人深思。“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紧密,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方式。其中,民主法律化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艺术。民主法律化,就是将人民民主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稳定化、权威化。民主法律化源自1978年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在邓小平思想论断的指导下,人民民主在法律的保障下不断迈进,推动着改革开放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治国理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使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迈入新时代。中共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为今后继续推进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民主要发展,法治要加强,成为将来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执政的重要准则。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具有历史思维、历史视野。1978年至1992年的这段时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也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律化的重要发展时期。由此决定了对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的研究,既是一个学术研究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问题。通过研究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发展历程,梳理其发展脉络,看待其历史影响,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有助于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提供经验参考,增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本文以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为研究对象,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宏观把握与微观考察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综合运用党史学、政治学与法学等学科知识,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主法律化进程进行了研究。通过论述这段时期重要法律制定的背景原因、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作用影响等,力图达到展示过程、梳理脉络、把握规律和总结经验。全文共分三大部分、七个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独立成篇。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及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点与难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五章,对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给予重点阐释。第一章介绍民主法律化的思想发端及内涵要求,第二、三、四章是对民主法律化具体实践过程的论述,第五章则对该实践过程进行了总结。第一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以邓小平“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论断为主要阐释,重点论述了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内涵和要求。第二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本章以1979年至中共十二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于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初步开始的时代背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等方面,主要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的制定过程、主要特点以及作用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本章以中共十二大以后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时代背景,从中共十二大和中共十三大的战略决策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从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人大制度的法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立法、村民自治组织法律的制定以及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扩大与法律保护的加强等方面,重点对《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作了阐述。第四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本章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中共十四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从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围绕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这两个方面,重点对《代表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作了阐述。第五章题目为“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本章围绕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历程,进行概括总结,重点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了民主为什么要法律化和民主能够法律化,指出了实行民主法律化的必然性,以此从理论上阐述了民主法律化的合理性。二是分析了十四年民主法律化进程的历史影响,认为它较好贯彻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推动了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丰富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三是总结十四年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法律化的执政经验,主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改革开放等八条经验。第三部分为结语章“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本章在阐述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作了阐释,指出十四年民主法律化历程必然走向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主法律化,同时强调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要坚持民主法治的紧密结合。
姜小卉[6](2019)在《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文中认为人口老龄化既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也是我国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中国在本世纪之初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转变为老年型。中国老龄人口基数大,近几年来,老年人口规模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出现史无前例的快速增长,这导致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具有总人口数量多、增长速度迅猛、高龄化显着、发展不均衡、波动幅度大等诸多特点。纵观世界发达国家的实践,人口老龄化多发生在人均收入达到较高水平的国家。然而当今中国却处于“未富先老”、“未备先老”(即没有作好应对老龄化的准备就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展状态,这给中国的养老带来了经济发展压力。近四十年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中国的家庭小规模化,小规模化的家庭也难以完全承担养老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城乡差距、东西地域发展的差距,这些也是影响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不平等的因素。虽然在实践中发展了多种形式的养老模式,基本满足了我国老年人的生存权利,但是部分城乡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权利保障还存在严重不足,仍然需要国家从法律政策层面去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权利既要从物质层面保障又要从精神层面保障。在现代社会前者更容易实现,我们需要更多从精神赡养方面保障老年人的权利。老年是人生中的最后一段时光,是人的生命历程的必经阶段。生命的多样性也反映在人的权利需求的多样性。从人权的视角审视老年人的权利,国家在保障老年人的权利上应当承担积极的义务。国家在道德、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等方面都负有义务和责任。在实现途径上,国家应当从法律、制度、政策等方面保障老年人的权利。除“导论”与“结论”部分外,本文主要内容共包括五章。第一章当代中国老年人权利主要范畴。围绕我国老年人亟待保障的主要权利,如老年人的健康权、医疗权、财产权、婚姻自主权等展开论述。宪法和法律保障人的权利都适用于老年人,但是老年人的社会生活的范围其广度和深度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所以需要对老年人普遍关注的、与其生活紧密相关的主要权利进行分析。老年人的健康直接影响老年人及其家人的生活质量,针对居家和机构侵害老年人健康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老年人的健康权。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的医疗权,城乡老年人的医疗保障状况的抽样调查显示了城乡医疗保障不平衡,需要深化医养结合,保障老年人的医疗权。对老年人的财产权的侵害存在不同形式,国家、社会、家庭成员等都是老人财产权的义务主体,另外老年人也有义务保护其财产权。老年人的再婚受阻现象或未婚同居的现象都较为普遍,婚姻自主权对于多数老年人几乎是奢望。通过现实案例透析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的需求,社会、国家以及家人应有不干涉的义务。第二章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历史与现实。从历史的角度看待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变迁,老年人在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成为弱势群体,需要进行救济和帮扶。这是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本章对以英国、美国、日本、德国、新加坡为代表的五国老年人权利保障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也对中国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中的养老权利保障现状进行了分析。第三章老年人权利与国家义务的理论证成。老年人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在老年阶段应当享有的人权。自然法的理论范式、功利主义范式以及社会福利范式的理论可以证成老年人权利。老年人权利在不同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通过美国的案例可知,发达国家老年人的权利需求的变化导致其国家对其社会福利政策作出了相应的调整。第四章老年人权利保障国家义务的法理分析。包括国家义务的解释和界定,国家义务的方式等。老年人权利保障的义务主体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在社会发展与转型时期,我国主要是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了实现老年人的安乐老年生活,家庭、社区、机构、国家等都是老年人养老的义务主体。作为义务主体,国家在道德层面、立法层面、行政层面以及司法层面负有保障老年人权利的义务。保障老年人权利的国家义务体现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第五章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国家义务的对策与建议。关涉老年人权利保障的相关国家机构多头管理、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故应从国家机构职能上协调上统一。目前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方面的法律除了是以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导的,也散见于其他各部门法。但还需要从制度上进行构建养老服务法律制度体系,完善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从制度上建立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制度。在科技发展的背景下,保障老年人的权利,完善我国的智慧养老的政策法律支持,支持各社会力量参与和研发帮助老年人的产品,提高和改善老年人的生活。
邹委龙[7](2019)在《中美特殊体育教师培养模式比较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国家对特殊教育的重视程度提高,特殊体育教育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特殊体育教师的整体素质影响着广大残疾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提高残疾学生体育教学质量的关键,因此如何提高特殊体育教师的培养质量,成为特殊体育教育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基于我国特殊体育教育发展的需要,本文从对比的角度分析中美两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模式,借鉴美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的经验以期完善我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体系。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个案研究法、访谈法,选取了美国的德克萨斯女子大学、东俄勒冈大学、俄亥俄州立大学、西密歇根大学和我国的山东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泉州师范学院、辽宁师范大学为研究实例,分别从两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的历程、培养机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与招生、培养方式、课程的设置、质量保障等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研究发现,(1)美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起步较早,培养目标明确。(2)培养方式多样化与培养层次一体化。(3)课程体系专业化。(4)质量保障标准化。而我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起步较晚,存在(1)培养目标表述笼统、学科归属不明确。(2)培养方式单一与培养层次不高。(3)课程体系不完善,内容单一且偏重于理论。(4)质量保障体系缺失等问题。针对上述所发现的问题建议如下:(1)明确培养目标,构建特殊体育教师培养目标体系。从特殊体育教师能力的特殊性与师范性、理论知识与技能、广度与深度几个方面制定专门的特殊体育教师教育标准。(2)设置独立的专业,完善招生制度,加大对特殊体育教育专业的政策宣传与引导,采用多元化招生制度,从源头上保障特殊体育教师培养的质与量。(3)拓宽培养途径,丰富培养方式,提高培养层次。改变四年制专业培养单一化的局面,借鉴免费师范生教师培养经验,采用“4+1”、“4+2”等培养方式。(4)优化课程设置,构建专业化的课程体系。加大对通识教育课程设置的力度,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学生的主体性,适当增加融合教育课程。(5)改进教育实习。建立教育实习准入与准出制度,采用多种教育实习形式,合理安排实习的时间,扩展教育实习的内容,增加实训的比重。(6)建立质量保障体系,践行资格准入制度。应建立高校与社会相互督导的特殊体育教师培养的内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实行特殊体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戴雨聪[8](2019)在《美国适应体育教育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二十一世纪以来,国际适应体育教育得到了大力发展。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带动了市场经济的繁华,教育大业稳步前进给适应体育教育带来了发展契机。十九大召开后国内教育改革不断深化,教育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经济发展稳速增长,适应体育教育的发展环境越来越好。鉴于适应体育教育起源于美国,因此有必要从历史角度分析美国适应体育教育发展的起源、教育环境、法治进程以及教育模式。通过文献资料法、系统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以美国适应体育教育历史发展为研究对象,总结发展规律,提取发展关键因素,通过政策对比分析中美两国适应体育教育发展现状,总结得出对我国适应体育教育发展的启示。文章第一部分通过文献资料法对19世纪来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视野分析适应体育教育出现的原因。从历史视野对适应体育发展进行了划阶段分析,并对各个阶段发展影响因素进行了提取和比较研究,阐述了发展过程中重要的历史事件并对其分析研究。第二部分运用了系统分析法研究美国适应体育教育相关法治进程以及重要法律的颁布与修订,分析相关法律颁布时代背景和社会影响,并阐述了几部重要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对构建美国适应体育教育法律体系的影响和价值。第三部分总结美国适应体育教育模式发展概况,利用比较分析法对比研究中美两国适应体育教育发展现状。最后总结美国适应体育教育发展经验与启示,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分析我国适应体育教育未来发展道路。
孟凡娟[9](2018)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研究》文中认为联合国保护残疾人权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以主流化视角保障残疾人权利是联合国提出的新战略,标志着联合国进入全面推进残疾人权利保护的新阶段。为推动残疾人权利纳入主流,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专门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和2015年通过的全球政治承诺《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是联合国推动残疾人权利主流化所取得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残疾人权利已经被纳入国际规范框架和国际发展议程的主流。《残疾人权利公约》是联合国系统推动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法律基础。为落实残疾人权利主流化,联合国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秘书处已经将残疾人权利纳入工作日程,但仍有部分机构缺乏认识和行动,已经付诸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在将残疾人权利纳入其政策、战略、方案和实践的主流方面依然存在严峻挑战。为促进残疾人权利纳入联合国庞杂的系统主流,笔者从人权的角度选取了人权理事会UPR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两个机构,系统分析它们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推动。虽然仅仅从这两个机构剖析或许有局限性,但它们是联合国系统主要促进人权的机构,且与其他机构有支持、指导、监督和合作关系。因此,这样的选择可能更好的了解残疾人权利纳入联合国系统主流的情况,进而推动《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表达了全球对未来发展进程中促进残疾人权利纳入发展主流的政治承诺。该议程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可以为残疾人权利纳入法律和政策的主流提供纲领性的指导。当前,为推动残疾人权利主流化,最重要的是在联合国的努力下如何落实《残疾人权利公约》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构成。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了选题意义、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正文部分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二章是联合国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现象探析。该章深入探讨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含义、界定的标准和蕴含的法律价值,并从社会学和经济学等视角审视残疾人权利主流化提出的理论依据,阐述残疾人权利主流化产生的必然性。同时,该章还梳理了联合国推动残疾人权利主流化所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挑战。第三章是《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该章阐述联合国机构对残疾人权利纳入国际规范框架所做出的努力,分析联合国机构应以《残疾人权利公约》为依据将残疾人权利纳入系统主流,探讨如何通过残疾人缔约国大会以及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互动式对话吸取经验,促进残疾人权利在联合国系统内的主流。第四章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UPR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UPR有权监督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情况。考虑到国家层面实现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重要性,本章主要分析UPR的建立、运行和后续行动对残疾人权利在国家层面主流化的推动,并提出UPR促进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建议。第五章是人权高专办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该章从人权高专办的职能定位、机构设置、研究内容及合作范围等方面阐述人权高专办促进残疾人权利主流化所做出的努力,并探讨人权高专办推动联合国系统内残疾人权利主流化所应采取的举措。第六章是《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该章探究残疾人权利载入国际发展议程主流的理论依据以及联合国在推动包容残疾人的全球发展议程中所起的作用,分析《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目标以及落实残疾人权利主流化应该持有的理念,并提出在联合国系统内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建议。第七章是中国参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进程。中国对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提出和发展做出了独特的贡献。本章探讨中国参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战略定位,回顾参与历程,分析遇到的障碍和挑战,并提出中国进一步推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路径。第八章为结论。残疾人权利主流化具有多维面向,它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经济社会和政治问题。它的实现不仅需要国家承担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义务,非国家行为人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残疾人权利已经载入国际发展议程和国际规范框架的主流,联合国部分机构已经行动起来,并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以主流化视角保障和落实残疾人权利已是全球发展的大势所趋,但落实残疾人权利主流化对联合国仍是个巨大挑战。
黎建飞,王喜荣[10](2018)在《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的法律保障》文中认为我国残疾人事业一贯坚持法治理念,加强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的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全球化的交流合作是残疾人法治事业建设的根本动因。我国残疾人事业始终坚持立法先行、依法发展,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立法、司法和普法协同推进,与国际残疾人事业保持密切合作,法治理念从福利模式向社会模式、权利模式转变。法治建设保障了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法律保障的基本经验也生动诠释了残疾人事业和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
二、残疾预防(下)——中国古代有关残疾人保障的政治法律思想(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残疾预防(下)——中国古代有关残疾人保障的政治法律思想(八)(论文提纲范文)
(1)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综述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分析法 |
1.5.2 比较分析法 |
1.5.3 访谈法 |
1.5.4 系统分析法 |
第2章 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概述 |
2.1 核心概念词界定 |
2.1.1 残疾人 |
2.1.2 残疾青少年 |
2.1.3 残疾人体育 |
2.2 体育权利的内涵 |
2.2.1 体育权利概念界定 |
2.2.2 体育权利的演变 |
2.2.3 体育权利的推定 |
2.3 体育权利基本要素 |
2.3.1 人权下位的体育权利 |
2.3.2 体育权利的主体 |
2.3.3 体育权利的内容 |
2.3.4 义务主体及内容 |
第3章 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理论探究 |
3.1 残疾青少年社会角色论成 |
3.1.1 作为残疾人权利 |
3.1.2 作为学生权利 |
3.2 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的形成与发展 |
3.2.1 从“恩赐”到“拥有” |
3.2.2 内容日益丰富 |
3.2.3 观念深入人心 |
3.2.4 需求日益强烈 |
3.3 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的正当性 |
3.3.1 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理论前提 |
3.3.2 人道主义的确证 |
3.3.3 公平正义的寻求 |
3.4 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的特点 |
3.4.1 一般性 |
3.4.2 特殊性 |
3.5 体育权利之法律渊源 |
3.5.1 人权之源 |
3.5.2 宪法之源 |
3.5.3 体育法之源 |
3.5.4 教育法之源 |
3.5.5 残疾人保障法之源 |
第4章 国际法律文件对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 |
4.1 联合国法律文件对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规定 |
4.1.1 国际体育运动宪章 |
4.1.2 奥林匹克宪章 |
4.1.3 残疾人权利公约 |
4.1.4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 |
4.3 国际法律文件对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机制 |
4.3.1 强调国家对体育权利保障的义务 |
4.3.2 体育权利保障实施相关措施 |
第5章 我国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 |
5.1 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的现状 |
5.1.1 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的立法保障 |
5.1.2 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的行政保障 |
5.1.3 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的司法保障 |
5.2 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
5.2.1 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5.2.2 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
5.2.3 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第6章 发达国家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概述 |
6.1 美国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概述 |
6.1.1 基本概况 |
6.1.2 法律法规 |
6.1.3 保障组织 |
6.1.4 保障特点 |
6.2 英国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概述 |
6.2.1 基本概况 |
6.2.2 法律法规 |
6.2.3 保障组织 |
6.2.4 保障特点 |
6.3 日本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概述 |
6.3.1 基本概况 |
6.3.2 法律法规 |
6.3.3 保障组织 |
6.3.4 保障特点 |
6.5 发达国家体育权利保障对我国启示 |
6.5.1 明确规定体育权利 |
6.5.2 注重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护 |
6.5.3 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 |
6.5.4 体育供给资金多元化 |
6.5.5 配套的制度体系 |
第7章 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对策 |
7.1 在立法方面完善对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的保障 |
7.1.1 提高我国体育权利立法层级 |
7.1.2 完善体育权利相关立法体系 |
7.1.3 宪法上确保体育权利的地位 |
7.2 在行政方面完善对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的保障 |
7.2.1 .确保学校体育行政主体地位 |
7.2.2 完善政府行政机制 |
7.2.3 建立行政申诉及处罚措施 |
7.2.4 建立实质平等的体育政策 |
7.3 在司法方面完善对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的保障 |
7.3.1 .完善民事诉讼制度 |
7.3.2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
7.3.3 建立宪法诉讼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研究专家访谈提纲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2)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研究(1874-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的问题 |
三、文献综述 |
四、相关概念界定 |
五、研究的价值 |
六、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七、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清末特殊教育的滥觞与起步(1874—1911) |
一、清末特殊教育产生的历史背景 |
(一)动荡政局为开办特殊教育提供宽松土壤 |
(二)西学东渐的文化传播为特殊教育的产生创造条件 |
(三)新教育发展为特殊教育移植创设宽容氛围 |
二、清末特殊教育的嚆矢 |
(一)清末特殊教育的舆论宣传 |
(二)教会特殊教育机构的兴起 |
三、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的启蒙 |
(一)盲教育师资培养的肇始 |
(二)聋哑教育师资培养的肇始 |
四、特殊教育培养目标与课程教学的初步探索 |
(一)确立“识字明道”的培养目标 |
(二)尊西仿新的课程体系初具 |
(三)教学方法的移植与改进 |
五、特殊教育经费对西国的依附 |
(一)教会慈善人士的联合募捐 |
(二)国内教会组织的支持资助 |
六、特殊学校生源就业与发展规模 |
(一)学校生源及就业情况 |
(二)教会办学的零星尝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民国初期特殊教育的规范化发展(1912-1926) |
一、民初特殊教育发展的历史背景 |
(一)军权至上的政局导致特殊教育发展边缘化 |
(二)城市社会变动改变残疾人的救助观念 |
(三)教育热潮迭起为特殊教育发展创设民主氛围 |
二、民初特殊教育政策的形成与确立 |
(一)民初特殊教育宗旨的流变 |
(二)特殊教育行政管理体系的初定 |
(三)特殊学校确立地位与规范管理 |
三、特殊教育师资来源的自给自足 |
(一)特殊学校毕业生扩充师资队伍 |
(二)特殊学校附设短期师资训练班 |
四、特殊教育培养目标变革与课程教学完善 |
(一)确立“塑造独立国民”的培养目标 |
(二)课程内容的丰富充实 |
(三)语言教学方法的改进与调试 |
(四)上海盲童学校的个案考察 |
五、广源众筹的多渠道经费来源 |
(一)特殊学校的外源性筹资 |
(二)特殊学校的内源性筹资 |
六、特殊学校生源就业与发展规模 |
(一)学校生源及就业情况 |
(二)教会办学增加,国人积极仿办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特殊教育的“中国化”渐变(1927-1936) |
一、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特殊教育发展的历史背景 |
(一)教育行政渐趋稳定与教育秩序规范 |
(二)国内预防残疾意识逐渐增强 |
(三)儿童学研究的发展促使国人关注残疾儿童 |
二、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特殊教育政策的调整与发展 |
(一)特殊教育宗旨的核心确立 |
(二)特殊教育行政管理体系的调整 |
(三)私立特殊学校的管理权过渡 |
(四)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变通政策 |
(五)卫生教育与慈善救济的强化实施 |
三、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体系的初步形成 |
(一)确立职业性与师范性相结合的培养目标 |
(二)注重专业知识技能的课程设置 |
(三)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教学经验积累 |
四、特殊教育培养目标革新与课程教学的本土探索 |
(一)确立“盲哑教育职业化”培养目标 |
(二)课程内容的宗教性弱化 |
(三)国人对语言教学的尝试与突破 |
五、西方母国经费来源缩减 |
(一)国内捐款与政府补助增加 |
(二)制定学费标准,补充学校经费 |
六、特殊学校生源就业与发展规模 |
(一)学校生源及就业情况 |
(二)教会与国人办学数量的此消彼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后期特殊教育发展的挫折复兴(1937-1949) |
一、南京国民政府后期特殊教育发展的历史背景 |
(一)抗日战争全面爆发致使特殊教育重心南移 |
(二)特殊教育专业组织的兴起助力 |
(三)战后中国经济崩溃导致特殊教育生存举步维艰 |
二、南京国民政府后期特殊教育政策的规划与完善 |
(一)战时特殊教育政策的应时调整 |
(二)战后特殊教育政策的完善性规划 |
三、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的专业性增强 |
(一)专业性与师范性相结合的培养目标 |
(二)注重系统理论学习的课程设置 |
(三)延聘专业教师开展培训 |
(四)战后拟定专业师资培养方案 |
四、特殊教育办学目标与课程教学体系的日趋完善 |
(一)确立“培养社会有用公民”的培养目标 |
(二)课程内容的规范设置 |
(三)特色教学法的形成 |
五、经费来源渐趋稳定 |
(一)社团组织的经费补助 |
(二)政府经费投入渐增 |
六、特殊学校生源就业与发展规模 |
(一)学校生源及就业情况 |
(二)学校数量扩充,残疾人渐成办学主体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影响因素及特点 |
一、特殊教育发展的外生性影响因素 |
(一)政权更替与国家权力触角的延伸 |
(二)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新生与生产力的客观需求 |
(三)中西方文化碰撞交融的强势推进 |
二、特殊教育发展的内生性影响因素 |
(一)特殊教育自身的功能转换 |
(二)特殊教育的人本价值逐渐突显 |
(三)适应本土发展的自我调整 |
三、特殊教育发展的特点归结 |
(一)教育观念由“养”到“教”不断明晰 |
(二)教育监管由“放”到“收”的集权化 |
(三)特教师资培养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 |
(四)课程教学体系杂糅走向融合的本土化适应 |
(五)经费来源由单一走向多元的开放化集资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评析与启示 |
一、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经验 |
(一)特殊教育本质功能的表达与强化 |
(二)政府主权意识觉醒加强特殊教育整顿规范 |
(三)特教师资培养体系的形成与教学经验积累 |
(四)西式课程与教学方法的植入与改造 |
(五)多方支援加强特殊教育根基巩固 |
二、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困境 |
(一)角色定位摇摆不定,教育观念难转变 |
(二)政策法规零散不健全影响特殊教育规范管理 |
(三)师资培养体系欠缺阻碍教学工作进展 |
(四)课程教学过度依赖制约特殊教育独立发展 |
(五)经费支出基础薄弱导致特殊教育发展缓慢 |
三、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当代启示 |
(一)拓展融合教育观念视角,社会融合与自主发展并举 |
(二)加强特殊教育政策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建设 |
(三)优化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推动师资专业化发展 |
(四)丰富特殊教育课程教法内涵,把握借鉴与创新合理尺度 |
(五)扩充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比例,凝聚多元力量均衡发展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3)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救济式扶贫发展历程与经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2.1 理论意义 |
2.2 现实意义 |
3.研究现状 |
3.1 关于救济式扶贫的整体性研究 |
3.2 从社会救助的维度对救济式扶贫进行研究 |
3.3 关于救济式扶贫与开发式扶贫比较研究 |
3.4 研究现状评价 |
4.研究思路及方法 |
4.1 研究思路 |
4.2 研究方法 |
5.研究的创新及其不足 |
5.1 创新之处 |
5.2 不足之处 |
第1章 思想溯源与概念界定 |
1.1 救济思想梳理 |
1.1.1 西方社会救济思想 |
1.1.2 中国古代救济思想 |
1.1.3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救济思想 |
1.2 救济相关概念辨析 |
1.2.1 救济与贫困 |
1.2.2 救济与济贫 |
1.2.3 救济与福利 |
1.3 救济式扶贫 |
1.3.1 救济式扶贫内涵 |
1.3.2 救济式扶贫对象 |
1.3.3 救济式扶贫认识误区 |
第2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救济式扶贫历程演变 |
2.1 发展历程划分 |
2.1.1 农村救济式扶贫的演化表征 |
2.1.2 农村救济式扶贫历程与农村扶贫历程的关系 |
2.1.3 农村救济式扶贫发展历程的划分依据 |
2.2 传统小规模救济式扶贫阶段(1949-1978) |
2.2.1 传统小规模救济式扶贫阶段的指导思想 |
2.2.2 主要做法及成效 |
2.3 救济式扶贫转型过渡阶段(1978-2007) |
2.3.1 救济式扶贫转型的因由 |
2.3.2 救济式扶贫转型过渡阶段的指导思想 |
2.3.3 主要做法及成效 |
2.4 保障式扶贫阶段(2007 至今) |
2.4.1 保障式扶贫与救济式扶贫的关系 |
2.4.2 保障式扶贫阶段的指导思想 |
2.4.3 主要做法及成效 |
第3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救济式扶贫特征、经验和启示 |
3.1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救济式扶贫的基本特征 |
3.1.1 救济式扶贫的兜底性 |
3.1.2 救济式扶贫的小规模性 |
3.1.3 救济式扶贫的福利性 |
3.1.4 救济式扶贫的社会性 |
3.1.5 救济式扶贫的维持性 |
3.2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救济式扶贫的基本经验 |
3.2.1 坚持党对救济式扶贫工作的领导 |
3.2.2 坚持走中国特色救济式扶贫道路 |
3.2.3 坚持救济式扶贫纳入制度化轨道 |
3.3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救济式扶贫的基本启示 |
3.3.1 救济式扶贫的地位作用不可替代 |
3.3.2 救济式扶贫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
3.3.3 救济式扶贫是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杠杆 |
3.3.4 救济式扶贫将长期存续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
第4章 新时代农村救济式扶贫存在问题分析 |
4.1 救济式扶贫内在设计上的缺陷 |
4.1.1 救济式扶贫内在能力弱 |
4.1.2 救济式扶贫“养懒汉”现象突出 |
4.2 救济式扶贫实践运行中面临的问题 |
4.2.1 农村救济式扶贫国家标准有待提高 |
4.2.2 农村救济式扶贫地区标准差距悬殊 |
4.2.3 农村救济式扶贫的稳定性有待加强 |
4.2.4 扶贫财政支出结构有待优化 |
4.2.5 救济式扶贫领域腐败问题仍然存在 |
第5章 新时代农村救济式扶贫改进对策 |
5.1 推进救济式扶贫创新步伐 |
5.1.1 创新救济式扶贫理念 |
5.1.2 创新救济式扶贫方式 |
5.2 加强救济式扶贫运行机制建设 |
5.2.1 完善救济式扶贫对象动态调整机制 |
5.2.2 构建救济式扶贫全过程保障机制 |
5.3 提升救济式扶贫精准性 |
5.3.1 精准确立救济标准 |
5.3.2 精准识别救济对象 |
5.3.3 精准落实救济措施 |
5.4 强化救济式扶贫内生转化能力 |
5.4.1 救济式扶贫内生转化的焦点 |
5.4.2 救济式扶贫内生转化的视域 |
5.5 完善救济式扶贫保障体系 |
5.5.1 救济式扶贫的社会参与体系建设 |
5.5.2 救济式扶贫的资源整合体系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校期间的攻读成果 |
致谢 |
(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框架结构和创新及不足 |
1.4.1 框架结构 |
1.4.2 创新之处 |
1.4.3 不足之处 |
第2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问题概述 |
2.1 相关概念阐释 |
2.1.1 社会组织 |
2.1.2 教育扶贫 |
2.1.3 社会组织教育扶贫 |
2.2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现实背景 |
2.2.1 贫困地区人力资本有待开发 |
2.2.2 社会组织服务社会优势凸显 |
2.2.3 精准扶贫要求多元力量参与 |
2.3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历史进程 |
2.3.1 1978 年—1989 年: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探索阶段 |
2.3.2 1990 年—2000 年: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展开阶段 |
2.3.3 2001 年—2011 年: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深化阶段 |
2.3.4 2012 年以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攻坚阶段 |
2.4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总体成效 |
2.4.1 缓解了政府教育扶贫财政压力 |
2.4.2 填补了政府教育扶贫工作空隙 |
2.4.3 促进了政府教育扶贫效率提高 |
2.4.4 减轻了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负担 |
第3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理论资源 |
3.1 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 |
3.1.1 发展教育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
3.1.2 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相统一 |
3.1.3 教育同生产劳动实践相结合 |
3.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 |
3.2.1 发展教育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大举措 |
3.2.2 发展教育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 |
3.2.3 发展教育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根本之策 |
3.3 国外学者的相关理论 |
3.3.1 人力资本理论 |
3.3.2 文化贫困理论 |
3.3.3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3.4 中国传统文化蕴含的相关理论 |
3.4.1 有教无类——教育的普惠性 |
3.4.2 治乱学说——教育的教化性 |
3.4.3 经学致用——教育的实用性 |
3.4.4 教养兼施——教育的公益性 |
第4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实践探索 |
4.1 基础教育 |
4.1.1 学前教育 |
4.1.2 义务教育 |
4.1.3 普通高中教育 |
4.1.4 特殊儿童教育 |
4.1.5 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
4.2 职业教育 |
4.2.1 发展农村中高等职业教育 |
4.2.2 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
4.2.3 抓好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
4.2.4 培养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 |
4.3 普通高等教育 |
4.3.1 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 |
4.3.2 指导城市返乡青年创业 |
4.4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
4.4.1 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4.2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4.3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4.4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4.5 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5 以资育人 |
4.5.1 通过社会实践培养学生自立自强 |
4.5.2 通过人文助困树立学生积极心态 |
4.5.3 通过感恩教育培育学生责任意识 |
4.6 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
4.6.1 改善农村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
4.6.2 提高农村学校信息化水平 |
第5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主要模式 |
5.1 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 |
5.1.1 筹款工具模式 |
5.1.2 项目运行模式 |
5.1.3 组织资助模式 |
5.2 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模式 |
5.2.1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
5.2.2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
5.3 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 |
5.3.1 社会企业模式 |
5.3.2 公益创投模式 |
5.3.3 影响力投资模式 |
第6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未来趋向 |
6.1 明确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角色定位 |
6.1.1 扶贫资源的链接者 |
6.1.2 扶贫服务的提供者 |
6.1.3 扶贫能力的建设者 |
6.1.4 扶贫行动的倡导者 |
6.1.5 扶贫工作的合作者 |
6.2 发扬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基本经验 |
6.2.1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 |
6.2.2 抓好教育扶贫品牌建设 |
6.2.3 重视舆论宣传引导作用 |
6.2.4 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募捐 |
6.3 抓住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机遇 |
6.3.1 经济与社会转型激发社会组织发展 |
6.3.2 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提供发展时机 |
6.3.3 政府职能转变需要社会组织承接工作 |
6.3.4 制度创新为社会组织创造发展环境 |
6.4 正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挑战 |
6.4.1 社会组织教育扶贫法律缺失 |
6.4.2 社会组织外部管理僵化 |
6.4.3 社会组织普遍资源短缺 |
6.4.4 社会组织内部能力不足 |
6.5 优化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路径选择 |
6.5.1 构建社会组织教育扶贫法律体系 |
6.5.2 改善社会组织外部治理环境 |
6.5.3 落实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 |
6.5.4 加强社会组织内部能力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后记 |
(5)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总体情况 |
(二)主要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一)创新点 |
(二)难点 |
第一章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 |
第一节 “使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的提出 |
一、“文革”结束后的反思 |
二、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 |
第二节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和要求 |
一、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 |
二、民主法律化思想的要求 |
第二章 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 |
二、《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制定 |
三、选举民主的法律恢复与发展 |
四、正确认识人大建设法律化的逻辑顺序 |
五、《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作用 |
第二节 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 |
一、刑事法律是维护人民民主的重要利器 |
二、发展人民民主要求制定刑法 |
三、《刑法》的制定与维护人民民主的特点 |
四、《刑法》维护人民民主的历史功效 |
第三章 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 |
第一节 中共党代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决策部署 |
一、中共十二大召开与民主法律化的任务要求 |
二、中共十三大对民主法律化的指导 |
第二节 “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根本法律保障 |
一、宪法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法律化形式 |
二、“八二宪法”的制定是发扬民主的过程 |
三、“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顶层设计 |
四、“八二宪法”保障人民民主的历史地位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展开 |
一、继续加强各级人大组织的法律建设 |
二、选举民主法律化的进一步推进 |
三、推动人大议事决策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立法 |
一、民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基础 |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与特点 |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带来民主和繁荣 |
第五节 村民自治组织的试行立法 |
一、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化的必要性 |
二、《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制定及主要特点 |
三、《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历史影响 |
第六节 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丰富与法律保护的加强 |
一、《民法通则》的制定对人民权利的丰富 |
二、“民告官”的法律保障 |
三、社会治安法律规制的加强 |
第四章 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 |
第一节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 |
一、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
二、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继续肯认 |
第二节 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 |
一、加强人大代表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拓展 |
第三节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 |
一、加强公民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社会稳定 |
二、保护人民群众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完善 |
三、加强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
第五章 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 |
第一节 对民主法律化必然性的认识 |
一、民主为何要法律化 |
二、民主能够法律化 |
第二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影响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
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
三、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 |
第三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经验 |
一、民主法律化必须坚持的根本经验 |
二、民主法律化需要坚持的基本经验 |
结语 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6)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三、选题的内容和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论题限定说明 |
第一章 当代中国老年人权利主要范畴 |
第一节 老年人的健康权 |
一、老年人的基本界定 |
二、老年人的健康权界定 |
三、不同类型老年人口健康方面的差异 |
四、健康老龄化与老年个体的健康权 |
第二节 老年人的医疗权 |
一、保障老年人医疗权的国家法规 |
二、老年人的医疗权保障现状及趋势 |
三、城乡老年人医疗保障状况的抽样调查 |
四、深化医养结合保障老年人的医疗权 |
第三节 老年人的财产权 |
一、私有财产权的界定 |
二、老年人财产权面临的侵害 |
三、如何防止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利 |
第四节 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
一、老年人的婚姻案例 |
二、老年人婚姻的各方看法 |
三、阻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因素 |
四、应该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婚姻权利 |
小结 |
第二章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历史与现实 |
第一节 历史嬗变中老年人权利保障 |
一、农业社会的家庭养老 |
二、工业化时期的社会养老萌芽 |
第二节 国外老年人权利保障现状 |
一、“福利国家”:英国老年人权利保障 |
二、美国的老年人权利保障制度 |
三、日本老年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
四、德国老年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
五、新加坡老年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
第三节 中国传统社会的老年人养老权利保障 |
一、“尊老养老”:老年人的家庭养老 |
二、救济、慈善等老年人的社会养老 |
三、父系家长制下老年人权利过度扩张的匡正 |
第四节 中国现代社会老年人的养老权利保障的现状 |
一、农村老年人的生存状况堪忧 |
二、城镇老年人的养老权利的困境 |
三、以上海为例:涉老案件折射老年人权利屡被侵犯 |
四、老年人被虐待的事件频频显现 |
小结 |
第三章 老年人权利与国家义务的理论证成 |
第一节 人权证成的理论范式 |
一、人权:老年人权利与国家义务的渊源 |
二、自然法的理论范式 |
三、功利主义范式 |
四、社会福利范式 |
第二节 老年人权利的流变 |
一、老年人权利的流变状况 |
二、以美国为例的发达国家老年人权利的流变 |
三、权利流变的趋势启示 |
第三节 老年人权利保障中的责任分配 |
一、老年人权利的双重属性 |
二、老年人权利的特别保护 |
三、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福利制度 |
第四节 国家义务的理论证成 |
一、国家义务的界定 |
二、国家义务的分类 |
三、国家义务源于基本权利 |
四、国际视野下保障老年人权利的国家义务 |
小结 |
第四章 老年人权利保障国家义务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道德义务 |
一、老年人权利保障道德义务的内容 |
二、老年人权利保障道德义务的功能 |
第二节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立法义务 |
一、立法创生和拓展老年人权利保障的义务 |
二、地方立法的探索与创新老年人权利保障的义务 |
第三节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行政义务 |
一、老年人权利保障行政义务现状 |
二、老年人权利保障政府的义务及定位 |
第四节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司法义务 |
一、通过司法解释保障老年人的权利 |
二、通过司法实践保障老年人权利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国家义务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相关国家机构职能上的协调统一 |
一、协同我国老年人权利的多头管理部门 |
二、形成养老机构的监管机制 |
第二节 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构建养老服务法律制度体系 |
二、完善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 |
三、建立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保护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人工智能科技上的完善 |
一、老年人:互联网的拥趸者 |
二、国外针对适合老年人使用的科技研发的产品 |
三、我国的智能科技在养老产业的应用 |
四、在科技发展背景下智慧养老的政策支持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中美特殊体育教师培养模式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的背景、意义与目的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目的 |
1.2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2.1 特殊体育 |
1.2.2 适应体育 |
1.2.3 特殊体育教师 |
1.2.4 人才培养模式 |
1.3 国内外研究概述 |
1.3.1 国内特殊体育教师培养模式研究 |
1.3.2 美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模式研究 |
1.3.3 文献综评 |
1.4 研究对象、方法及步骤 |
1.4.1 研究对象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步骤 |
1.5 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中美特殊体育教师培养的历程 |
2.1 中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的历程 |
2.1.1 先声阶段:建国前 |
2.1.2 萌芽阶段: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 |
2.1.3 发展阶段:改革开放之后 |
2.2 美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的历程 |
2.2.1 先声阶段:殖民地时期 |
2.2.2 萌芽阶段:独立战争后至二战前时期 |
2.2.3 发展与完善阶段:二战后时期 |
第3章 中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模式分析 |
3.1 我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的机构 |
3.2 我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目标 |
3.3 我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专业的设置 |
3.4 我国特殊体育师资培养的方式 |
3.5 我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的课程设置 |
3.5.1 我国特殊体育教师教育课程分类的情况 |
3.5.2 我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的通识课程设置 |
3.5.3 我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的教育学科课程设置 |
3.5.4 我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的学科专业课程设置 |
3.6 我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的教育实习 |
3.6.1 实习形式 |
3.6.2 实习时间 |
3.7 我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的质量保障 |
3.7.1 内部质量保障 |
3.7.2 外部质量保障 |
第4章 美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模式分析 |
4.1 美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的机构 |
4.2 美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目标 |
4.3 美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的专业设置 |
4.4 美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的方式 |
4.5 美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的课程设置 |
4.5.1 美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课程分类的情况 |
4.5.2 美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的通识课程设置 |
4.5.3 美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的教育学科课程设置 |
4.5.4 美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的学科专业课程设置 |
4.6 美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的教育实习 |
4.6.1 实习形式 |
4.6.2 实习时间 |
4.7 美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的质量保障 |
4.7.1 内部质量保障 |
4.7.2 外部质量保障 |
第5章 中美特殊体育教师培养模式的比较 |
5.1 培养机构的比较 |
5.2 培养目标的比较 |
5.3 专业设置的比较 |
5.4 培养方式的比较 |
5.5 课程设置的比较 |
5.5.1 通识教育课程设置的比较 |
5.5.2 教育学科课程设置的比较 |
5.5.3 学科专业课程设置的比较 |
5.6 教育实习的比较 |
5.7 质量保障的比较 |
5.7.1 内部质量保障 |
5.7.2 外部质量保障 |
第6章 美国特殊体育教师培养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6.1 明确培养目标,构建专业标准 |
6.2 设置独立专业,完善招生制度 |
6.3 拓宽培养途径,提高培养层次 |
6.4 丰富课程内容,优化课程体系 |
6.4.1 优化通识教育课程 |
6.4.2 优化教育学科课程 |
6.4.3 优化学科专业课程 |
6.5 强化专业实践,改进教育实习 |
6.5.1 建立教育实习资格准入与准出制度 |
6.5.2 采用多种实习形式,合理安排实习时间 |
6.5.3 扩展教育实习内容,增加实训的比重 |
6.6 践行资格准入,建立质量保障体系 |
6.6.1 建立以高校为本的质量保障体系 |
6.6.2 建立政府和社会质量保障体系 |
结语 |
研究局限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8)美国适应体育教育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及方法 |
2.适应体育教育的发展历程 |
2.1 从救护到教育(1820 年以前) |
2.1.1 美国适应体育教育起源 |
2.1.2 美国适应体育教育萌芽 |
2.1.3 美国适应体育教育的诞生 |
2.2 从封闭走向开放(1821 年——1929 年) |
2.2.1 适应体育教育的发展 |
2.2.2 适应体育教育结构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
2.2.3 适应体育的萌发 |
2.2.4 特殊班级的兴起 |
2.2.5 公立学校教育的兴起 |
2.2.6 适应体育的影响 |
2.3 从隔离到融合(1930 年——1975 年) |
2.3.1 大萧条时期适应体育教育的发展 |
2.3.2 战争的影响 |
2.3.3 民权运动带来的影响 |
2.3.4 适应体育教育的融合改革与全面兴起 |
2.4 从全纳到卓越(1976 年至今) |
2.4.1 适应体育教育与普通教育的一体化变革 |
2.4.2 从二元并列到一体化 |
2.4.3 全纳教育思想体系的发展 |
2.4.4 教师教育多元化 |
3.美国适应体育的法治进程及法律体系的发展 |
3.1 适应体育的法律演化发展进程 |
3.1.1 权利运动的推动 |
3.1.2 利益集团的推动 |
3.1.3 教育案例的推动 |
3.2 美国适应体育教育法律的颁布与修订 |
3.2.1 1973 年《康复法》 |
3.2.2 1975 年《所有残障儿童教育法》 |
3.2.3 1990 年《残疾人教育法》 |
3.2.4 1994 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 |
3.2.5 2004 年《残疾人教育促进法》 |
3.3 法律的完善给适应体育带来的的影响 |
3.3.1 接受适应体育教育人数的持续增长 |
3.3.2 适应体育教育投入的持续增长 |
3.3.3 适应体育教育环境的显着改变 |
4.适应体育教育模式 |
4.1 美国适应体育教育的实施原则 |
4.1.1 零拒绝的原则 |
4.1.2 非歧视性评估的原则 |
4.1.3 免费与合适的公立教育的原则 |
4.1.4 最少受限制环境的原则 |
4.1.5 家长参与的原则 |
4.1.6 正当程序保护的原则 |
4.2 美国适应体育教育的课程体系 |
4.2.1 课程的管理 |
4.2.2 课程的分层 |
4.2.3 课程的设置 |
4.3 美国适应体育教育的个别化教育方式 |
4.3.1 实施个别化教育的必要性 |
4.3.2 个别化教育计划 |
5.美国适应体育教育发展的结论与建议 |
5.1 美国适应体育教育发展经验总结 |
5.1.1 有效的法律体系带来积极的作用 |
5.1.2 更加专业化的适应体育教师队伍 |
5.1.3 超前的高科技技术辅助 |
5.2 美国适应体育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5.2.1 适应体育教育教师资源严重短缺 |
5.2.2 适应体育教育的发展经费不足 |
5.2.3 课程标准的难以执行 |
5.3 美国适应体育教育对中国的启示 |
5.3.1 加强适应体育教育立法 |
5.3.2 完善适应体育教师专业化培养系统 |
5.3.3 促进残健融合,营造良好的社会气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9)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1.1 理论意义 |
1.1.2 实践意义 |
1.2 研究背景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4.1 语义分析的方法 |
1.4.2 历史研究的方法 |
1.4.3 比较研究的方法 |
1.5 创新点 |
1.6 研究不足 |
第2章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现象探析 |
2.1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缘起和发展历程 |
2.2 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概念界定 |
2.2.1 残疾含义 |
2.2.2 人权的含义 |
2.2.3 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内涵 |
2.3 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判断标准 |
2.3.1 残疾人的参与 |
2.3.2 残疾人的权利 |
2.3.3 残疾人的需要 |
2.3.4 监测评估方案 |
2.3.5 无间隔政策 |
2.4 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理论基础 |
2.4.1 利益集团博弈理论 |
2.4.2 社会学理论 |
2.4.3 发展伦理学 |
2.4.4 残疾人经济学 |
2.5 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核心价值 |
2.5.1 尊严 |
2.5.2 正义 |
2.6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取得的进展 |
2.6.1 人权文书较完善 |
2.6.2 监督机制较健全 |
2.6.3 执行程序较全面 |
2.6.4 伙伴关系正在结成 |
2.7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存在的缺陷 |
2.7.1 理念认识需深入 |
2.7.2 全系统行动计划缺失 |
2.7.3 具体效果难以衡量 |
2.7.4 高质量数据缺乏 |
2.7.5 监督机制功能重叠 |
2.8 结论 |
第3章 《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3.1 《公约》的出台与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3.1.1 秘书长 |
3.1.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
3.1.3 社会发展委员会 |
3.1.4 人权委员会 |
3.2 《公约》内容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3.2.1 权利设定的全面性 |
3.2.2 义务承担的广泛性 |
3.2.3 机构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依据 |
3.3 《公约》框架下的合作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3.3.1 互动对话 |
3.3.2 咨询和协助 |
3.4 落实《公约》以促进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建议 |
3.4.1 联合国机构更多地参与公约缔约国会议 |
3.4.2 加强《公约》机构间支助小组成员的合作 |
3.4.3 应以《公约》的角度促进《2030议程》 |
3.4.4 扩大联合国系统主流化检查的范围 |
3.4.5 精简报告机制 |
3.4.6 更新残疾用语 |
3.5 结论 |
第4章 人权理事会UPR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4.1 建立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4.1.1 防止权利边缘 |
4.1.2 提供交流平台 |
4.1.3 提供监督途径 |
4.2 审议依据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4.2.1 促使更多国家加入《公约》 |
4.2.2 促使国家制定或修改残疾人法律 |
4.2.3 监督政策落实 |
4.3 审议主体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4.3.1 对欧盟国家的监督 |
4.3.2 对日本的监督 |
4.4 审议内容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4.4.1 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护的监督 |
4.4.2 对受教育权保护的监督 |
4.4.3 对无障碍环境权保护的监督 |
4.4.4 对工作权保护的监督 |
4.4.5 对社会保障权保护的监督 |
4.5 后续行动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4.6 UPR促进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举措 |
4.6.1 重视国家报告磋商过程 |
4.6.2 补充UPR审议的专业性 |
4.6.3 完善人权理事会的建议权 |
4.6.4 提高互动对话的质量 |
4.6.5 保障非政府组织权益 |
4.6.6 制定监测评估体系 |
4.7 结论 |
第5章 人权高专办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5.1 职能定位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5.1.1 推动纳入普遍定期审议的主流 |
5.1.2 支持纳入特别程序的主流 |
5.1.3 纳入人权顾问工作的主流 |
5.1.4 融入和平特派团工作的主流 |
5.2 机构设置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5.2.1 司级部门的推动 |
5.2.2 区域办事处的促进 |
5.2.3 国家办事处的落实 |
5.2.4 国家机构股的帮助 |
5.2.5 快速反应股的支持 |
5.2.6 民间社会股的促进 |
5.3 研究内容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5.3.1 推动纳入国际规范框架的主流 |
5.3.2 专题研究落实《公约》 |
5.3.3 撰写书籍扩大宣传 |
5.4 合作范围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5.4.1 加强联合国机构间的合作 |
5.4.2 加强与国家的合作 |
5.4.3 重视与非政府组织合作 |
5.4.4 注重与企业合作 |
5.5 人权高专办促进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举措 |
5.5.1 解决法律障碍 |
5.5.2 出台共识文件 |
5.5.3 制定操作政策 |
5.5.4 扩大合作范围 |
5.5.5 纳入人道主流 |
5.5.6 统一实践决议 |
5.5.7 重点监督落实 |
5.5.8 增强协调能力 |
5.6 结论 |
第6章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6.1 残疾人权利主流化载入《2030议程》的理论解读及联合国的努力 |
6.1.1 世界主义 |
6.1.2 全球治理 |
6.1.3 联合国的努力 |
6.2 《2030议程》确定的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目标 |
6.2.1 受教育权的主流化 |
6.2.2 就业权的主流化 |
6.2.3 无障碍环境权的主流化 |
6.3 落实《2030议程》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理念 |
6.3.1 以人为中心 |
6.3.2 包容性发展为着力点 |
6.3.3 以国际法为依据 |
6.3.4 以统筹兼顾为方式 |
6.3.5 以全球伙伴关系为支撑 |
6.4 落实《2030议程》促进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建议 |
6.4.1 亟需制定全系统战略行动计划 |
6.4.2 加强经济和社会事务部协调中心的功能 |
6.4.3 加强社会发展委员会的作用 |
6.4.4 专门机构开展2030行动框架 |
6.4.5 成立关注残疾人地位的机构 |
6.4.6 加强联合国秘书处新闻部对残疾人的宣传 |
6.4.7 收集精准高质量数据 |
6.4.8 健全审查和后续行动机制 |
6.5 结论 |
第7章 中国参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进程 |
7.1 中国参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战略定位 |
7.1.1 勇敢的领跑者 |
7.1.2 睿智的建设者 |
7.1.3 共赢的合作者 |
7.2 中国推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取得的进展 |
7.2.1 全面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
7.2.2 积极落实UPR的建议 |
7.2.3 积极落实《2030议程》 |
7.3 中国推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潜在挑战 |
7.3.1 主流化的理念尚未深入 |
7.3.2 主流化的落实仍显乏力 |
7.4 中国促进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优化路径 |
7.4.1 加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作用 |
7.4.2 推动联合国残疾人机制的整合 |
7.4.3 推动残疾人权利纳入国际援助框架主流 |
7.4.4 研究区域组织加入《公约》的可行性 |
7.4.5 整合与联合国机构的合作 |
7.4.6 构建中国国家人权机构 |
7.4.7 完善法律制度 |
7.4.8 开展宣传活动消除意识障碍 |
7.5 结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的法律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1. 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的动因 |
1.1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保障 |
1.2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引 |
1.3 全球化和国际化的影响 |
2. 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法律保障的现状与成就 |
2.1 残疾人事业法律保障体系基本形成 |
2.1.1 残疾人事业法律保障体系以宪法为核心。 |
2.1.2 残疾人事业法律保障以《残疾人保障法》为基础。 |
2.1.3 残疾人事业法律保障以相关行政法规为支撑。 |
2.1.4 残疾人事业法律保障以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为补充。 |
2.2 残疾人权益法律保障机制基本形成 |
2.2.1 残疾人权益保障执法协调机制。 |
2.2.2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监督机制。 |
2.2.3 残疾人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机制。 |
2.3 残疾人事业法制宣传和普及机制基本形成 |
3. 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法律保障的优势和经验 |
3.1 法律保障理念的转变 |
3.1.1 残疾人生存权利是最重要的人权。 |
3.1.2 权利本位的立法模式让残疾人权利内容更加广泛。 |
3.2 法律保障的原则:立法先行, 依法发展 |
3.3 法律保障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
3.4 工作机制创新:立法、司法和普法协同推进 |
3.5 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与国际残疾人事业紧密结合 |
4. 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法律保障的未来发展方向 |
4.1 残疾人权益保障面临的挑战 |
4.1.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需不断完善。 |
4.1.2 残疾人法律规范的社会适应性有待加强。 |
4.1.3 残疾人法律规范的执行力仍需进一步提升。 |
4.2 残疾人事业法律保障的建设思路 |
4.2.1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制度体系。 |
4.2.2 加强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 |
4.2.3 提高残疾人权益意识和法律水平。 |
4.2.4 继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
四、残疾预防(下)——中国古代有关残疾人保障的政治法律思想(八)(论文参考文献)
- [1]残疾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研究[D]. 徐幼松. 江西师范大学, 2021(12)
- [2]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研究(1874-1949)[D]. 杨洋.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3]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救济式扶贫发展历程与经验研究[D]. 张梦菲. 吉林大学, 2020(08)
- [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研究[D]. 王冬雪. 吉林大学, 2020(08)
- [5]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D]. 梁宝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6]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D]. 姜小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7]中美特殊体育教师培养模式比较研究[D]. 邹委龙. 江西师范大学, 2019(03)
- [8]美国适应体育教育发展研究[D]. 戴雨聪. 江西师范大学, 2019(03)
- [9]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研究[D]. 孟凡娟. 北京理工大学, 2018(07)
- [10]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的法律保障[J]. 黎建飞,王喜荣. 残疾人研究,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