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 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7号 1999年10月8日(论文文献综述)
王锋[1](2020)在《新个税框架下对税收递延养老保险涉税的思考》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推出的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险")被称为中国版的IRA(个人退休计划),是构建国内多层次养老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通过向在职或自雇个人提供特定税收激励,来支持自愿性养老储蓄的发展,为即将到来的老龄化社会开创新的养老路径。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不同养老金形态面临的税收政策差异,希望为税延险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提供有益探讨。
何雯[2](2018)在《论我国商业人身保险保单持有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商业保险起着重要的作用。基于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和基本国情,社会保险低水平、广覆盖的特征,决定了它只能满足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需求,而并不能给所有社会成员以富足的,体面的生活。而商业运作方式使商业保险能够为不同观念、不同理财偏好的民众提供更加契合需求的产品供给,更体现出市场经济的效率性。同时,商业保险又是特殊的商业行为,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也起到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近年来,商业保险已成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一种金融工具;同时,我国保险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1)。商业保险高速发展带来的是更多社会财富以商业保险保单的形式出现,保险税税基逐步扩大。而与此同时,涉及商业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的税收规范相对滞后。多数社会民众仍简单地认为商业保险利益均为免税利益;不少保险从业人员仍将保单视为一种无风险的避税工具。这种社会现实产生的原因无非是现行税法对于保险金的税收征免规定过于简单、陈旧,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更不能涵盖满足纷繁复杂的实际情况。立法上的缺位,导致了执法中一定程度的随意性;一些合理的、有文件依据的执法行为也不能有效开展。同时,利用保单为工具进行的纳税筹划活动始终在进行,国家合理的税收利益随时面临被侵犯的可能。因此,合法的保单利益迫切需要完善、明确的所得税法律规则维护和指引。保险业发展需要全方位的税收支持,保险业的税制设计要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基本特征、发展阶段和整体发展战略。而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单持有人所得税制度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最为密切。为维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法权威、社会公平正义,控制征纳成本,减少税收流失,建立和完善合理的保险税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结合商业保险的特殊性质探讨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殊性,为后文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从现行税法规定及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征免现状出发,归纳分析保险赔款和保单利息、分红的涉税规定,以及实际执行案例、利用保单进行避税活动的主要形式。第三章,分析了税优健康险和税收递延型型养老保险的基本特征和试点实施情况;进而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以税收理论为基础,分类讨论各种形式的保险金给付条件下,保单持有人税收征免的正当性。第五章以前文为基础,分别讨论免税和征免协调的制度安排,提出了构建公平合理的保单持有人所得税体系之立法和执行层面上的建议。
沈阳市人民政府[3](2018)在《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惠企政策清单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沈政发[2018]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打通政策措施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力破"中梗阻",切实解决一些政策"中看不中用"的问题,确保市政府政令畅通、说到做到,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真正让企业和群众享受到政策红利,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
肖明迁[4](2016)在《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人口老龄化情况愈发严重,我国养老体系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企业年金作为我国目前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都有着显着的影响。具体到微观层面,企业年金的建立可以改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结构,增强企业对于人才的吸引力。本文的落脚点在于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方面的研究,税收政策对于企业年金的激励效果不佳一直是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企业年金与公共养老金、工资和税收优惠政策关系入手,剖析了企业年金的财政学、经济学等方面的理论内涵,另外,还梳理回顾了我国企业年金萌芽期、试点期、形成发展期三个阶段的发展演变历程及其特征。在实证方面,本文选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951家上市公司2012年至2014年企业年报,通过面板Tobit模型进行计量,发现四种类型企业(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制造业企业和非制造业企业)规模越大,越有可能建立企业年金,呈现出较明显的企业年金规模效应。同时,还发现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意愿较容易受实际所得税率的影响,杠杆率和实际利息率估计系数在模型中都不显着,这意味着融资约束可能对企业年金的建立并没有显着的影响。本文还汇总分析了企业年金制度及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提炼出借鉴价值。在以上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对策建议。论文共分为6章:第1章整体描述了全文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并对国内外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相关文献综述进行梳理与评析。第2章分析了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相关理论,简要介绍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理论基础及制定依据,同时从供给和需求两个角度进行理论分析,并从宏微观两个方面就税收政策对企业年金进行效应分析。第3章主要介绍我国企业年金状况,包括企业年金发展历程,不同地域企业年金发展状况及税收政策的实施状况,结合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现状通过成本效应分析、成本弥补与效益激励,发现我国企业年金现行税收政策在法律规范方面、具体实施过程、优惠力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4章主要选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951家上市公司2012年至2014年企业年报,通过实证检验了我国企业年金决策的影响因素,得出相应实证结论。第5章将国内外企业年金制度及税收政策的情况进行了对比,总结了国内外经验对于我国企业年金税制政策的启示。第6章基于全文的统筹研究,在推行税收政策、企业年金税制环节、监管体系对我国发展企业年金税制政策提出了相应的思路和建议。
宁威[5](2015)在《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的商业人寿保险自1982年恢复以来,保费收入从1982年的159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20235亿元,年均增长61.38%。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大幅超过GDP增长速度,寿险保费收入在2014年达到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85.61%,占到商业保险税收的绝大部分。我国中央银行1996年至2002年连续8次降低存款利率,为适应新的利率情况,规避利率风险,1999年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出现投资连结保险以来,在金融综合的趋势下,商业人寿保险产品从以前的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的传统寿险,发展成以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为代表的创新型险种为主。创新型产品的推广,使得创新型产品市场份额迅速扩大,其保费收入已大大超越传统寿险的保费收入,逐渐成为市场主流。创新型寿险产品的开发技术已经脱离了传统寿险产品以“三差”定价的模式,将利差风险转移给保单持有人,盈利方式转变为收取中间业务费用,投资收益分成等形式。因此,更注重于投资收益回报、保单持有人现金价值的保值与增值。设计出的产品因经过多次精算贴现,也更加复杂。这类人寿保险产品构成、成本分摊、经营理念和运作原理等与之前的保障型和储蓄型人寿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看似同样的保费收入表现在所得税基上就会产生明显差别。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下的多元多重保障需求。在社会保障解决了基本生老病死的问题后,通过商业寿险能够使更多的人得到差异化的保障。针对我国的现状,商业人寿保险作为灵活、个性强的保障方式,为不同的家庭、职工和个人提供多维的保障方式。其达到的现实目的和社会保障一样,在补偿力度方面,甚至更加充分。以前,商业人寿保险一直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存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商业人寿保险已经不再是补充,进而发展到成为重要支柱,起到强大的支撑作用。商业保险在未来将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基于以上论述,现代商业人寿保险不应简单的看成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具备的极强的社会性和保障性是其他商业行为无法比拟的。但是对商业寿险所得税制度的研究却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以往的研究局限于行业视角,仅限于关注税收优惠,而没有注重税收公平;只关注税收递延或税收减免,并不关注在公平的立场上对商业人寿保险的所得税进行分析。第二,在论述范围上或者较大,从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的整个保险范畴进行研究,而没有精确到人寿险,没有考虑到不同的险种由经营方式与利润来源的差异所产生的税制差异;又或者只谈单一某个险种,没有考虑到人寿保险内含诸多险种其实差异很大,对人寿保险的所得税制考虑的不够全面。第三,在税制公平方面,以往的研究仅关注了税制不公平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会制约人寿保险的产品创新,但没有考虑到不公的税制会使得资本在金融各行业中产生不合理流动,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第四,税法学者对实质课税原则的研究为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理论基础,但之前的研究没有落实到人寿保险业上,对寿险的细节特别是各险种如何进行实质课税并未涉及。所以,目前的商业寿险税制暴露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在寿险税收制度设计时并未考虑到寿险产品的差异性,以至于制度整体过于笼统,没有针对性;无法适应寿险产品特殊性的制度,产生了对寿险业的双重征税等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税制研究者对寿险行业特殊性和地位了解不够,而熟悉情况的寿险从业者又无法站在客观公平的角度上思考税制问题。进而,在本文中笔者基于实质课税原则的需要,确定了研究思路为将寿险业的所得税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根主线,根据利润来源,将人寿保险分为保障型人寿保险、储蓄型人寿保险和投资型人寿保险。纵横交叉后可以通过分析险种购买目的和利润来源,更清晰地发掘现有所得税制在面对寿险产品时所暴露出的问题,并为后续使用税法原则解决问题提供便利。通过国际比较,发现美国所得税制的特点在于针对主体不同而做出不同的约定,包括公司主体性质的差异和被保险方的收入情况,对规模不同的保险公司采取有差异的税收优惠,对收入不同的被保险方采取有差异的所得税率,较客观地反映了不同收入群体的所得税负,也有助于调节社会公平。另一方面,针对扣除项,其规定的比较详细,有针对性的对不同险种,按照其产品特点进行相应的扣除,符合税收公平原则,较充分的反映了各险种的运作特点,体现了实质课税原则。而英国的所得税制体现了英国人寿保险公司资本输出的特点,主要是对本国和海外分支机构所做的所得税制度约束。但由于英国市场上也存在许多填补市场空白的小型人寿保险公司,为了鼓励这些小型人寿保险公司的发展,施行了较低的所得税率。而针对被保险方,与美国模式大致相同,所不同的是针对高收入阶层采取更高的所得税率进行调整。在险种方面,只针对具有养老功能的年金产品有减税政策,从另一方面也可以反映出英国寿险市场相对成熟,年金产品具有的社会稳定器功能被政府所看重。日本的所得税制度针对日本商业人寿保险市场成熟、公司数量繁多、保险深度和密度都高的现状,日本的寿险所得税制较真实的反映了市场和文化氛围。因为市场竞争激烈,市场中的存量险企实力和技术雄厚,通过对保险公司征收较高的所得税和较苛刻的税前扣除,可以对进入市场的寿险公司质量起到促进作用;日本的储蓄习惯相似于中国,对被保险方的税收优惠恰好反映了这个文化,有利于被保险方通过商业人寿保险对自己的养老和家庭的储蓄提前作出安排,而明晰的所得税规定有助于社会公平。在金融综合趋势下,人寿保险与银行、证券业务出现交叉现象。本文通过进一步划分人寿保险产品,通过保险与银行、保险与证券产品的对比,排除掉不同部分后,对相同部分进行比较。通过行业比较,发现在与金融业其他行业的对比中,扣除项的粗糙也进一步地体现了税制的设计忽视纳税客体特殊性后所产生的问题;发现了总准备金采取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佣金手续费的计提比例过时等有违实质课税原则的现象对最终结果的影响程度,即:商业寿险税基过大导致丧失税收公平。通过第五章进一步的实证分析将差距以量化的形式体现出来,发现随机选取40岁的男性投保10年期的保额为单位1元的死亡保险,营业税竟然是应征的50倍,如果比照同资金量的银行业务,则是银行业务的125倍;而所得税也大于其他两个行业。在税法精神的指引下,笔者提出寿险所得税制的改革原则,主要包括应有利于商业人寿保险完善经济保障职能、有利于商业人寿保险优化经济发展的职能、有利于发挥商业人寿保险辅助社会管理的职能的国民经济总体促进原则;商业人寿保险市场的总体促进原则;应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应符合我国税收政策的原则与目标的原则;应兼顾保险监管制度的原则等。进而在此原则基础上提出了对生存收益征收所得税、死亡收益征收所得税,特别是对投资型险种开征所得税这三块应征未征的所得税;进一步明确投保人的税前扣除以及对某些险种的延迟纳税等建议。以使我国的税制在公平的基础上,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推进,对金融市场的繁荣,人民收入分配均衡,以及对社会形势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本论文通过两条研究思路、两个研究对象分别论述:1.“两条研究思路”:第一条,从商业人寿保险的特殊性带来商业人寿保险税收制度的特殊性入手,分析特殊性带来的问题以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第二条,结合金融综合经营的背景,将寿险所得税1与银行、证券进行比较,将我国的寿险业所得税负与三个典型国家进行对比。最终为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提供政策建议。2.“两个研究对象”:第一,通过对比三类企业在同一部税法下经营同一笔资金的所得税税基,从而得到税负是否公平的结论,并为今后税制改革提供理论依据;第二,通过对比在三类企业购买相应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在同样投资量或获得同样利润的情况下的所得税税基,结合第一条主线,以实质性课税为原则,提出今后税制改革的建议。本论文共分为七章,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分析,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一章为导论,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答题思路、概念界定等。第二章从我国商业人寿保险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性和现行所得税制各种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两方面分析了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的特殊性,指出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第二部分为比较分析,包括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第三章通过与三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国际比较,发现同是拥有保险业的国家他们是如何处理保险业特殊性与税法一般性之间的关系。从而找出解决方案。第四章通过与同为金融行业的银行、证券进行行业比较,分析统一的税收制度在三个行业的差距,从而找出相应的问题和原因。第五章通过建模进行理论推导,并引入中国寿险业生命表测算出结果进行数据对比。第三部分为政策建议,包括第六章和第七章。通过前面五部分的分析,第六章在税法基本理论指引下论证税收公平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在寿险所得税法律制度中的适用度,从而给第七章的政策建议提供理论依据;第七章通过理论构架,提出寿险所得税税制改善的绩效评价原则,在此框架下为现行税收制度提供政策建议。
孙玥[6](2014)在《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目标的路径探索》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领域的公平、效率与正义已经受到了更广泛的关注,住房领域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更是社会焦点问题之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支撑,能否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有效性,是衡量该制度存在价值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该制度能否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本论文以江苏省为例来具体分析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作用的发挥状况,探讨存在的相关问题,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基础上,探索实现住房公积金公平与效率目标的途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有其自身的理论基础,最主要的基石为社会保障思想、委托代理理论、公共物品理论以及政治合法性理论。中外经济与社会发展历程揭示,社会保障思想始终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中契约理论的主要研究对象;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某一政治体系需要存在、持续、稳定与发展,政治合法性是其必需的基础和前提。这些理论构成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从不同的角度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存在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其独特的概念内涵、功能属性、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具有保障性、金融性、福利性、互助性、强制性、专用性和准公共物品属性等七大属性,并按照“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若干年来的运行数据表明,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问题的分析首先引入了公平理论和效率理论。机会、起点、过程与结果四个方面的公平才是公平的本质。帕累托效率被认为是考察某一社会体系是否有效率的重要评价标准,但市场失灵导致其无法实现。社会保障的作用在于既弥补市场的缺陷又能改进社会的整体公平程度,因此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必须是公平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公平效率问题直接关系到该制度的存在与发展,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是住房公积金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问题之一。同时,住房公积金作为准公共物品,承担着相应的住房福利的公平与效率和可持续发展的任务。对于公平和效率这一矛盾体之间孰轻孰重的问题,始终备受争论。在学术领域有公平优先、效率优先及二者兼顾这三种观点。很多国家在实践中都经历了公平和效率之间的政策选择问题,从而形成了公平和效率的四种组合状态:高效率低公平,高效率高公平,高公平低效率和低公平低效率。在各国大量成功失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目前决策领域和学术领域基本都认同公平效率兼顾的价值观点,只有将公平效率协调发展作为经济生活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经济高效率和高公平兼得的可持续发展。在此基础上,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效率目标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基本目标是减轻财政负担,保证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这一基本目标以效率为先;第二,中层目标是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中层目标是对公平和效率的兼顾;第三,终极目标是为改革寻求支撑,提升执政的合法性,这是高效率高公平的集中体现。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构建公平性、效率性评价指标,实证分析江苏省公积金制度在资金归集、使用和贷款等方面的公平性和效率性,评价江苏省各地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和效率性的实现程度。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面的公平性分析主要运用了覆盖率、缴存率、缴存比例和基数等指标进行评价;对住房公积金使用上的公平性分析主要通过对资金流动性困境、管理水平情况和收入差距等因素进行分析;对住房公积金的效率考察主要运用覆盖范围效率、配置效率和管理效率等方面指标进行评价。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住房公积金在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四方面都出现了严重的不公平和低效率。实证研究描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缺失的具体表象,而公积金的制度设计、治理结构和金融因素等三方面的缺陷是导致公平效率缺失的真正原因:制度设计中的制度定位、法律地位和机构定位存在缺陷;治理结构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全权委托、决策委托、运行委托、监督委托和业务委托等均存在问题;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多中心分散运行、增值渠道狭窄和缺乏专业人才等缺陷阻碍了其金融功能的发挥。种种固有缺陷使该制度逐渐偏离目标,使政府的有效干预变成政府失灵,从原来改革的支撑力量变成进一步改革的阻碍,反而削弱了政府执政的合法性。新加坡、德国和美国等三个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与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用以推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顶层设计进程,使制度设计更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它们积极的启示包括:价值观念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选择;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就是公平与效率的权衡过程;建立适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政府应成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中流砥柱;住房金融制度设计中注重市场化倾向;建立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在定量、定性分析和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三层次目标的实现路径进行分解和详细阐述。在公积金制度三层次目标中的基本目标实现之后,该制度的改革发展首先需要转变价值观念和功能定位。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目标的中层目标,即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必须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改革来实现,必须在该制度的战略定位、法律建设、管理体制、业务机制和资金管理等各方面做出实质性的改革。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三层次目标中的终极目标,其实现取决于政府在建立住房保障、实现社会绩效的过程是否承担主导作用。住房公积金制度必须通过政府主导的改革带来经济绩效、政治绩效和社会效益的全面提升,才能为政府的政治合法性提供支持。
陈红国[7](2013)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文中提出论文选取了公平效率理论与路径依赖理论作为通篇研究的基础理论和贯穿红线。全文按照先理论前引后分项研究再整体展望的逻辑结构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税制模式、纳税人制度、税基制度、税率制度、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等六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路径式的梳理与研究。公平与效率历来都是所有税种研究的基础理念,是评判一个税种开征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诞生之日起就背负了公平与效率的深沉历史责任,虽然英国的个税诞生之时是应战争而设,应效率而生,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个税已然成为调节收入差距、均衡社会贫富分化的不二税种,公平理念的彰显更能突出个税的本质内涵。个税的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注重同样的人纳同样的税,纵向公平注重不同能力的人纳不同的税。个税的效率原则包含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项内容,个税更注重行政效率。个税的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当然,现代个税理论发展更注重对个税公平原则的研究。考察中国三十二年税收调整经济的方式与路径,我们发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在调整之路中往往处于厚此薄彼的态势,看似“兼顾公平”却有将公平处于边缘或去“公平”化之嫌。实务研究表明,现行中国个税不能很好调校收入差距,征税前后,其不能在总体上改观高收入群体与普通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个税的征纳结构表现为一个倒金字塔形态。现行个税往往被看成效率的标志,非公平的选择,其在个税实践中,在不能体现效率的目的同时也忽视了个税公平的彰显。由此,在正确对待公平与效率二者关系时,应将公平与效率置于相互契合的有机统一体中。路径依赖理论是着名经济学家诺思所提出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理论。理论认为,初始的路径选择对于以后的制度改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新的制度改革又是路径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自我修正与完善,这是路径依赖中的一种惯性作用。路径依赖理论对于研究中国个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轮个税制度的改革都有可能依赖于上一轮制度的改革或初始的路径选择。1980-1992年间的三大个税法确立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从路径依赖原理角度而言,这十二年间设立的所有制度均是路径的初始选择。初始的选择决定了路径演变的方向,良性合理的制度将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保留,并且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例如:个税的税务行政与行政诉讼制度、纳税申报制度、代扣代缴制度、超额累进税率制度、费用扣除制度、免税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非合理的制度则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修正或摒弃,例如:单一的分类税制模式、繁杂的多级税率制、僵化的免征额制度、不公平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非均衡的法律责任制度等。在个税演进的任何阶段,公平与效率的评判贯穿路径演进的始终。从三大个税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到各种具体制度,都可以进行公平与效率的推演。从立法的初始背景,可以评判个税设置初衷是为了达到均衡贫富的公平目的,还是为了达到筹集财政的效率目的;从税制模式的选择,可以评判其是属于彰显公平的综合模式,还是属于注重效率的分类模式,或属于折衷公平效率的二元模式;从个税的税基,可以评判其税目甄别、费用扣除、免税项目上公平与效率的各种抉择;从税率结构、税级设计,可以评判其是考虑效率更多一些,还理注重公平更多一些;从个税的征管制度,可以评判纳税申报、代扣代缴是否有利于征纳行为的高效运行;从个税的法律责任,可以评判制度是否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进行了公平的分配;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可以评判其是否有效地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正是因为从路径依赖理论和公平效率抉择两个方面对1980-1992年间的个税演变进行了框架性的梳理,才使得我们有理由分析公平与效率视野下1993年至2012年的立法演进路径。个税的整体立法改革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种困境表现在个税的弱小地位,个税差异性立法、协商民主立法、个税立法权限之间,作为解决困境的方式有很多,本文认为,个税在立法改革路径中,应推改革中国整体税种的结构设计,大幅提高个税的比重;推进个税的法典化,逐步限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维持中央立法的统一性,限制个税的地区差异性立法;稳步推进个税立法的整体性改革,常态个税立法的细节性调整;继续推行协商民主式立法,推动广大纳税人参与个税立法的互动过程。税制模式改革是决定着个税改革的方向。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各自的税制模式,80年个税确定了分类税制模式,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的分类征收模式,86年个人调节税更适宜定性为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模式。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保留了分类税制模式,直到今天,二十年过去了,中国没有对分类税制模式进行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税法理论上认为,在三种税制模式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最符合公平原则,而分类税制模式则更有利于个税分类征管,利于税收效率的实现。而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集合了前二者的优点。通过宏观与微观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发现,中国现行的分类税制下,公平的天平是失衡的,以劳动所得为主的工薪所得所占个税的比例一直高达七成左右,而以资本所得为主股利、红利、利息等所得所占的比例不足二成。不同的纳税人会因分项所得不同、收入来源不同、缴纳次数不同而导致纳纵向与横向公平的丧失。中国个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方向早在1995年就已确定,在国家规划层面,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一直是改革所确定的目标。但十多年来,改革只停留在书面的计划阶段。从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来看,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或综合所得模式都已不再是一种改革方向,而将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各自优点进行混合的分类综合模式已然成为相当多国家个税改革的趋势。中国政府既然已在国家计划中确定了分类综合模式,就无需作目标上的更改,因为根据中国国情及个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综合模式、单一税制模式均不适合中国改革的现行状况。推进分类综合税制模式的改革须是渐进的。在改革安排上,应先分类后综合,先“小综合”逐步走向“大综合”,平稳地过渡到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法律制度经过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三种法律主体,一是80年个税的外籍人员主体,二是86年个体户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主体,三是86年个人调节税的中国公民主体。三种个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主体制度的多头及无序管理,也因此而留下了主体制度改革的空间。在初始路径选择的影响下,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个人所得税法摒弃了三大个税主体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主要采用时间与住所两个标准,住所标准包含了家庭、户籍、经济利益三种因素。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主要区别在于税收优惠上,总体而言,非居民纳税人所享有的个税优惠幅度大于居民纳税人。在个税实践中,居民纳税人贡献的税收比例明显大于非居民纳税人,但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贡献也不可小视。三十二年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税的发展,但其也存在的诸多的问题,比如纳税人主体制度的边缘化、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非概念化、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缺位等。纳税人主体制度的改革可以从提高纳税人基数、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明确定义居民与非居民、改革纳税人身份认定规则等几方面着手,以此加强纳税人主体制度,并为个税改革的成功提供有利的条件。个税的税基主要研究税基范围、费用扣除及免税项目。税基的调整直接关系到个税的横向与纵向公平,而免税制度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关系了个税的激励效率。三十二年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税基范围的调整几经变化;免税项目的设置直接关系税基综范围的扩大与缩小;而费用扣除则是历次个税改革的核心。上世纪80年代,中国的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税基范围,80年个税确定了六项税范围;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所得范围;86年个人调节税确定了八项税基范围。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所确定的税基范围直接影响了93年统一个税法的税基范围。在路径依赖的惯性下,现行个税法共确定了十一项税基范围。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国个税的税基范围正趋于稳定,但也存在着某些困境,一是稳定的税基与变化的趋势之间的困境。二是最优税基理论与具体税基制度间的困境。三是拓宽税基范围的困境。四是现行个税如何回应现实生活中关于资本转让所得、遗产所得、虚拟财产所得的困境。作为一种学术探讨,论文认为稳步推进税基范围,优化现行税基所得项目,增加资本利得项目或开征资本利得税,同时也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时机未形成。免税制度关系到个税践行的公平与效率,本质上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其在保障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生计上具不可替代的公平展示效用,另一方面一定时期内的免税又可促进某种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的免税项目,93年统一人个税法在三大个税的基础上确定了10类免税项目。从1993-2012年二十年时间里,立法及行政机关又相继确定了76项免税项目。免税制度发展表明,现行个税法关于免税的基础理论是多元化的,在此过程中,免税制度在严肃性与灵活性的理论博弈中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个困境中的严肃性体现在个税的免税设计是否应限制于立法机关的基本立法;税务主管机关的授权性免税是否应减少;免税项目的设置是应原则化还是应具体化;地方政府是否应授予一定权限内的免税设置权等。这个困境中的灵活性体现在免税项目的设置期限是应长期化还是常态化;免税更改的标准是否一定要回应社会某些形态或情况的变化;免税项目名称的设置是应模糊化还是应明确化等。论文认为,回应路径发展中困境的改革方式是应制度性地协调处理好免税设置的严肃性与灵活性;将免税权限集中归位于立法机关,减少行政机关的免税设置权,而免税项目的设计应多基于公平目的而设,而少出于效率目的。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与调整是三十二年来个税改革的热点与核心话题。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定额标准扣除和定率比例扣除两种基本制度,这两种制度直接被93年统一个税所吸纳。在二十年的制度发展中,个税从生计扣除、成本扣除、特别扣除三个方面设置了96项扣除项目。现行费用扣除制度直接依赖于税制模式的改革,近年实践表明,现行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着五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分项扣除与综合扣除博弈问题;二是现行工薪项目的费用扣除额与居民实际消费支出之间脱节的问题;三是生计扣除项目设置范围过窄问题。四是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问题;五是标准扣除未指数化调整问题。作为改革的关键措施,费用扣除制度应向综合扣除方向发展;应推行标准费用扣除额与人均消费支出相互联动的机制;应扩大生计扣除项目的范围,建立选择性扣除制度;应彻底废除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度;应设置指数化的标准额扣除调整机制。世界各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累进税率模式,另一种比例税率模式。采用何种税率模式,取决于该国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整体而言,中国上世纪80年代的三大个税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税制模式,该模式直接决定了中国的基本税率模式,即同时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路径的初始选择确定双重的税率模式一直延续到今天。1993至2012年间,中国税率改革中最活跃的因素是超额累进税率的改革,其主要围绕税率级次及级距的调整而进行。2011年个税改革时,对工薪所得、个体所得、承包承租所得的税率级次及级距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整,其中将工薪所得的9级调低至7级,并同时调整了相应的税率;调整了个体所得的级距水平。税率模式直接体现了个税的公平,并能影响到个税效率的实现,其中超额累进税税率模式被公认为是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最能体现税公平的税率模式,而比例税率虽然在个税的公平上有所欠缺,但其所挥的效率机能是强大的,尤其是低比例税率更容易促进纳税人缴纳个税的积极性,也能促进个税文化的形成。减少税率级次,整体降低税率水平,是当今世界税率改革的趋势,中国个税的改革也应符合这个趋势。除此之外,税率改革中还应涉及最高边际税率调整、超额累进消失、指数化调整、家庭扶养因素、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区别对待等问题。论文认为中国税率的改革应设置指数化税的税率调整方式;改革应借鉴国外的“累进消失制度”;应将家庭婚姻扶养等因素纳入税率调整的基础原因。唯有如此,个税税率的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个税的征管制度直接决定了个税开征的效率,且最终能影响个税践行的公平。80年代三大个税的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源泉扣缴和纳税申报两种典型制度。源于中国个税分类税制模式的决定性影响,两种制度从路径选择伊始就出现一头轻、一头重的非均衡发展局面。其中代扣代缴制度得到了十足的发展,逐渐成为个税征管最重要的制度。而个税的申报制度源于中国税收文化的不发达、个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时至今日,都没能成为个税的主体制度。在路径发展过程中,个税申报制度中诞生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申报制度,此制度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税申报制度失衡发展的局面,但在整体了也没有达到其开征的预想目的,未能挽回个税申报因扣缴制度成功而被淡化的局面。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促使个税高效开征的重要配套制度。80年三大个税各自确定了法律责任制度,此间的法律责任制度属于一种粗线条的制度。93年个税法统一以后,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再由《个人所得税法》单独规定,而统一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个税与其他税种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同质化处理。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也随着个税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税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曾原则性地规定于80年代三大个税中,自90年代统一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施行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就失去了个性化的特征。个税征管制度的改革是路径发展必然趋势,现行个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纳税申报制度的改革,而全员申报制度、家庭计征、双向申报、申报激励等制度的创设是申报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也是相当重要的环节,建立税收信息共享机制、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强化储蓄实名存款制度、建立全新的现金管理机制等是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个税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在于完善个税的法律环境建设,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细化自由裁量权是制度改革的趋势。在梳理完各项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后,论文对个人所得税的演进路径做了一个整体的展望,展望以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修改建议稿方式展现,作为一个研究成果,该立法修改建议稿也作为博士论文最后的结论。
陈谊娜[8](2012)在《老龄化背景下中国养老保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已提前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未富先老”问题十分突出。养老保险作为一种社会重要的经济制度,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历史欠账多、隐形债务大、制度不公平、法制不健全等问题愈加凸显。因此,抓住目前我国经济仍处于上升期、劳动力成本仍具有比较优势的有利时机,推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刻不容缓。本文研究了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的历史、现状、环境、制度和模式,并借鉴了国外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和改革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重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全面加强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建议。本文在以下三方面有所创新:本文有别于以往针对养老保险某一方面的研究,采用全面、系统、动态的研究方法,提出了环境系统与养老保险之间相互作用的要素、路径和机理。将影响养老保险的环境系统分为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其中经济环境又由宏观经济环境、金融环境、财政环境、税收环境四个要素构成;社会环境由社会组织环境、人口环境、文化环境、科技环境、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六个要素构成。养老保险与环境系统之间、环境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渗透,共同形成养老保险的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整体环境。本文构建了一个较为系统、完整并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养老保险政策体系。主要包括:在认识层面,要妥善处理社会和谐目标与经济发展目标、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城镇养老体系与农村养老体系四对重大关系。在操作层面,基于我国国情,并充分借鉴了欧美发达国家的制度设计,提出了促进就业、完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创新财政和税收政策、市场化运营、健全法律、改革监管等一系列具体措施。本文研究了养老保险基金市场化运营的风险属性,系统分析了各个风险点,在风险充分识别的基础上,提出了全过程风险控制的运营治理、监管、内部控制、资产组合控制、政府担保五大机制,不仅在理论上有所创新,而且对于推动养老保险基金的市场化运营,降低贬值风险具有实际意义。随着重度老龄化进程不断加速,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政策和措施是否得力,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不仅在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而且对于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的湛江模式进行了剖析。对于未来一段时间,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缺失、打破城乡分割格局、推进利益关系调整、切实提高收益具有积极的参考作用。
纪宏奎,陈长银,周琴[9](2011)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下)》文中认为(接上期)十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的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得到的奖金;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3.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4.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
唐雪梅[10](2010)在《论转型期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调控》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稳步发展,国民财富不断积累,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步入了快速增长的轨道。2005年我国人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幅为19.7%,2006年为26.5%,2007年增速达到42.8%,财产性收入增速超过同期工资性收入的增速,财产性收入正在成为我国居民收入增长的重要来源之一。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当人均GDP突破2000美元,财产性收入就会逐渐成为居民新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在美国,财产性收入大约占居民个人收入的20%-30%,90%以上的居民持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而在我国,尽管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但其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只有2.3%。因此,通过政策调控提高我国广大居民财产性收入是我国未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由此可见,国家鼓励广大居民将私人财富投资于生产流通领域,并按照要素贡献参与收入分配,从而获得财产性收入。在我国,财产性收入不仅表现出高速增长的趋势,而且还表现出绝对收入额和增长速度的巨大差异。2007年我国城市居民财产性收入平均为348.5元,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平均为128.2元,城市居民是农村居民的3.1倍;而在城镇居民内部最低收入人群(10%)的财产性收入为53.56元,而最高收入人群(10%)的财产性收入为1911.3元,差距近35.68倍。从增值速度来看,2000年我国最低收入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为52.47元,到2007年增长了约2.08%,而最高收入居民的财产性收入2000年为378.11元,到2007年增长了400%以上。财产性收入对居民收入差距贡献正不断增长。因此,如何通过政策调控促进广大群众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同时不断缩小财产性收入差距,成为我国收入分配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要清楚当前我国财产性收入调控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由于财产及财产性收入具有“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马太效应,容易造成社会阶层流动僵固化,中低收入阶层难以通过收入的增长来获得收入地位的改善,这种收入固化还呈现世代相传的情形,贫穷者将丧失翻身的机会。与此同时,财产性收入属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来源,还会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方式。鉴于财产性收入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效应,各国政府都不断致力于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控,以期缓解各种经济问题和社会矛盾。由于财产性收入是我国转型期居民财产不断增长、积累而出现的新事物、新问题,在财产性收入调控方面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不断积累经验的过程,因此,深入研究我国当前财产性收入调控存在的问题,不但有利于促进广大群众财产性收入的合理增长,而且也有利于改变不断扩大的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建设目标。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探索当前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调控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以期为相关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提供有益的参考,这是本文选题的目的所在。围绕着研究主线,本文布局如下:绪论部分是本文的简要概述。在对财产性收入进行概念界定的基础上,介绍了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而提出本文研究的内容、思路、方法,指出可能的创新和存在的不足。第2章为理论基础。本部分梳理了财产性收入分配的理论依据、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机制,指出市场机制作用下的要素收入分配可能导致财产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从而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财产性收入调控的理论模型。第3章为现状研究。本部分分析了我国财产性收入现状,通过对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财产性收入的地区差异、财产性收入的城乡差异以及城镇和农村内部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财产性收入差异分析,指出目前我国财产性收入的差距明显,财产性收入对收入差距的贡献在增强。第4章和第5章为居民财产积累研究。其中,第4章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角度对居民财产积累能力进行研究;第5章从制度改革角度对居民财产禀赋差异的影响进行研究。第6章为转型期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研究。本部分从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两个角度分析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结构性增长状况,并分析调控过程中存在的政策缺失。第7章为收入再分配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控效果研究。本部分就税收政策对居民财产性收入调控的效果进行研究,指出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以及财产税、遗产税、赠予税制的不完善使税收难以对财产性收入的差距进行合理调节。而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也难以成为广大群众的财产性收入来源。第8章为财产性收入调控的政策建议。本部分在剖析国外财产性收入调控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我国财产性收入调控的政策建议。结语部分指出了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以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论文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创新尝试:1、界定了财产性收入的概念。现有的财产性收入范畴往往局限于居民拥有的,能够自由支配的财产带来的财产性收入。实际上,居民还有另外一些归属于其名下,能够带来财产性收入,但是其不能自由支配的财产,例如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因此本文将财产性收入定义为:财产所有者拥有的非限制性、限制性、完全限制性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红利收入和财产增值收益等。这对于正确理解财产性收入的调控范围具有重要意义。2、研究了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机制。从财产性收入的自我强化,融资能力对投资收益的强化,投资路径的自我依赖三个方面研究了居民个人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机制。通过对模仿投资行为的分析,再结合上述三个机制,分析了一个国家居民财产性收入结构转变的过程及其对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影响。3、提出了财产性收入调控的理论模型。财产性收入是财产的衍生物,由于家庭占有财富的不平等,要素收入分配理论必然导致财产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同时,由于财产性收入增长的自我强化导致居民投资行为的差异,这也会导致居民投资收益率的不同;另外,人们劳动的努力程度、受教育的程度、地点、健康和运气不同,也会产生财产性收入分配不平等。因此,自由放任的财产性收入分配可能带来财产性收入普遍的不平等,为此,有必要对财产性收入进行调控。有鉴于此,本文提出了一个调控财产性收入的理论框架模型,从财产积累过程、财产性收入增长和财产性收入再分配三个方面对财产性收入进行调控,克服了当前对居民财产性收入调控零碎、不成体系且偏重于某一方面探讨的局限。4、系统的研究了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状况,明晰了当前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结构及其差距的成因,指出财产性收入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正在增加,从而提出了我国转型期财产性收入调控的相关建议。财产性收入的调控问题是一个非常有意义且又非常复杂的研究课题。作为经济体制转型国家,长期以来我国对收入分配的调控更重视对劳动收入、转移分配收入,而对居民财产性收入则缺乏相对系统的研究,在调控手段和调控对象上尚没有形成系统的体系,本文的研究是我国收入分配理论和政府宏观调控理论的有益丰富和完善。但是由于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的庞杂性,研究地域的宽泛性,且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第一手资料非常难以获得,因此,论文只是对主要财产性收入来源进行了分析,而没有涉足居民的保险收益、知识产权收入、艺术品投资等等,这些都需要通过后续研究进一步补足。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 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7号 1999年10月8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 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7号 1999年10月8日(论文提纲范文)
(1)新个税框架下对税收递延养老保险涉税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税延险税收政策沿革 |
二、其他养老金税收政策对比 |
1. 基本养老保险 |
2. 年金 |
三、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的技术探讨 |
1. 关于计税科目 |
2. 关于税负比较 |
3. 隐含的资本利得税 |
四、结语 |
(2)论我国商业人身保险保单持有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特殊性 |
一、商业人身保险的公益性 |
(一)商业人身保险本身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
(二)商业人身保险发挥的社会保障功能 |
(三)公益性视角的保单利益可税性 |
二、保单利益的复杂性 |
(一)人身保险产品的基本类型 |
(二)人身保险的主要作用 |
(三)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金给付方式 |
(四)保单利益的其他实现方式 |
第二章 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征免现状 |
一、保险赔款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一)现行立法规范 |
(二)法理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
(三)以“赔款”免税为依据的纳税筹划活动 |
二、保险合同产生的利息所得征免存疑 |
(一)立法依据及法理分析 |
(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 |
(三)执行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
(四)保单利息、红利所得的纳税筹划风险 |
三、部分保险金给付方式存在税法真空 |
(一)无明确依据即免征所得说 |
(二)应作为应税所得的依据 |
第三章 税收优惠型商业保险在我国的实践 |
一、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 |
(一)税优健康险保障责任的政策性特征 |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激励效应 |
二、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
(一)我国个税递延的模式选择 |
(二)税延养老险的主要具体立法规则 |
三、我国当前税收优惠型商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
(一)税优健康险的缺陷 |
(二)税延养老险的不足 |
第四章 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征免的正当性 |
一、补偿性保险金免税的正当性 |
(一)补偿性保险金不具备“收益性”的特征 |
(二)对补偿性保险金免税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
二、定额给付的人身保险金征免争议 |
(一)保障型人身保险获得保险金免税的合理性 |
(二)“生命价值论”之论辩及定额给付人身保险的收益 |
三、具投资属性的人身保险个人所得税征免比较分析 |
(一)银行存款利息与保单确定利益比较与利息所得税 |
(二)投连险与证券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
(三)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个税征免的应然状态 |
四、具投资属性的人身保险个人所得税征免理论分析 |
(一)基于保单长期性的免税依据 |
(二)保单利息与分红的可税性观察 |
(三)保单持有人的基本生存权 |
五、终身寿险保险金的可税性探讨 |
(一)终身寿险功能分析 |
(二)终身寿险保险金免税基础存疑 |
(三)实操举例 |
第五章 构建公平合理的保单持有人所得税制度 |
一、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制应遵循的原则 |
(一)税法共性原则的体现 |
(二)共同利益原则 |
(三)应充分维护纳税人权益 |
二、保单持有人所得税立法建议 |
(一)税收减免制度安排 |
(二)税收征免的协同安排 |
三、保单持有人所得税制度的法律实施 |
(一)税务与保险行业对接数据库保障税法执行 |
(二)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征管 |
(三)让税收优惠惠及广大民众 |
(四)调动社会资源营造守法环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缘起及意义 |
1.1.1 研究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析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研究创新 |
第2章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相关理论分析 |
2.1 企业年金的概念界定 |
2.2 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的理论基础 |
2.2.1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理论分析 |
2.2.2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制定依据分析 |
2.3 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作用机制 |
2.3.1 企业年金涉及的三个环节及税种 |
2.3.2 企业年金的八种税收模式 |
2.3.3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分析 |
2.4 税收政策对企业年金的效应分析 |
2.4.1 税收政策对企业年金的宏观效应分析 |
2.4.2 税收政策对企业年金的微观效应分析 |
第3章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发展历程与评估 |
3.1 我国企业年金的制度的发展演变 |
3.1.1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萌芽探索期(1991年-2000年) |
3.1.2 企业年金制度试点期(2000年-2003年) |
3.1.3 企业年金制度形成发展期(2004年至今) |
3.2 我国企业年金实行税收政策的现状 |
3.2.1 我国企业年金的现状 |
3.2.2 我国关于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规定 |
3.2.3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在各省(地区)实行的具体现状 |
3.3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
3.3.1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成本分析 |
3.3.2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效用分析 |
3.3.3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成本弥补与效益激励 |
3.4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
3.4.1 税收政策缺乏法律规范和指导 |
3.4.2 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不够 |
3.4.3 税收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3.4.4 企业年金在我国发展的局限性 |
第4章 我国企业年金决策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
4.1 企业年金决策理论模型介绍 |
4.2 构建实证模型 |
4.3 数据描述 |
4.3.1.数据来源及处理 |
4.3.2.主要变量的描述统计结果 |
4.4 实证分析 |
4.4.1 基础回归结果 |
4.4.2 稳健性检验结果 |
4.4.3 实证结果分析 |
4.5 实证结论 |
4.5.1 税收优惠力度较小,企业年金发展动力不足 |
4.5.2 企业年金发展非均衡化,需要合理的税收政策 |
4.5.3 企业主导的企业年金制度,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 |
4.5.4 应强化财政政策支持,夯实企业年金发展基础 |
第5章 企业年金制度及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 |
5.1 企业年金制度及税制的国际经验 |
5.1.1 发达国家企业年金计划的税制概况 |
5.1.2 发展中国家企业年金计划的税制概况 |
5.1.3 国外企业年金与公共养老金在税制上的比较 |
5.2 享受税收政策的企业年金计划的国际经验 |
5.2.1 税收政策下的受益基准制计划 |
5.2.2 税收政策下的供款基准制计划 |
5.2.3 税收政策下的混合型企业年金计划 |
5.3 国内外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启示 |
第6章 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对策建议 |
6.1 完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 |
6.1.1 激励企业年金发展原则 |
6.1.2 考虑财政负担压力原则 |
6.1.3 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 |
6.1.4 与基础养老金协调发展原则 |
6.1.5 费用节约、减少征管成本原则 |
6.2 促进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的具体路径 |
6.2.1 完善企业年金税制环节税收优惠措施 |
6.2.2 完善企业年金税收监管体系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5)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分析框架 |
第五节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的特殊性 |
第一节 商业人寿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
第三节 我国现行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我国与美英日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 |
第二节 英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 |
第三节 日本商业人寿保险税法制度 |
第四节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与美英日的比较 |
第四章 我国寿险业、银行业与证券业所得税制的比较 |
第一节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证券业的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四节 我国寿险、银行、证券三业所得税制的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分险种的所得税测算比较 |
第一节 保障型人寿保险产品的所得税 |
第二节 储蓄型人寿保险产品的所得税 |
第三节 投资型人寿保险产品的所得税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课征的原则 |
第一节 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中的税收公平原则 |
第二节 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中的实质课税原则 |
第三节 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中的应能课税原则 |
第七章 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确立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的措施 |
附录: 保单定价利率 2.5%时非养老金保费计算后台数据表(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目标的路径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的背景 |
1.2 论文研究的目的 |
1.3 选题的意义 |
1.4 文献综述 |
1.4.1 国外相关研究 |
1.4.2 国内相关研究 |
1.4.3 文献启示与研究空间 |
1.5 论文研究的内容 |
1.6 概念界定 |
1.7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8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8.1 创新点 |
1.8.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
2.1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理论基础 |
2.1.1 社会保障思想 |
2.1.2 公共物品理论 |
2.1.3 委托代理理论 |
2.1.4 政治合法性理论 |
2.2 住房金融的含义 |
2.2.1 住房金融的定义与特征 |
2.2.2 住房金融的分类 |
2.3 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
2.3.1 住房公积金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含义 |
2.3.2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属性 |
2.3.3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程 |
2.4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与管理 |
2.5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现状 |
2.6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功能作用 |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的理论研究 |
3.1 公平和效率理论 |
3.1.1 公平理论 |
3.1.2 帕累托效率 |
3.1.3 市场失灵 |
3.2 社会保障理论与公平效率 |
3.2.1 社会保障促进公平效率 |
3.2.2 社会保障的失灵 |
3.3 委托代理理论与公平效率 |
3.4 公共物品理论与公平效率 |
3.5 公平和效率的矛盾关系 |
3.5.1 效率优先观点 |
3.5.2 公平优先观点 |
3.5.3 公平效率兼顾观点 |
3.5.4 公平和效率的四种组合 |
3.6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效率目标 |
3.6.1 基本目标:减轻财政负担,解决住房问题 |
3.6.2 中层目标: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
3.6.3 终极目标:为改革寻求支撑,提升执政的合法性 |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问题的实证研究 |
4.1 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和效率问题日益突出 |
4.2 实证研究使用的数据和方法 |
4.3 住房公积金缴存上的不公平 |
4.3.1 覆盖面 |
4.3.2 缴存比例和基数 |
4.4 住房公积金使用上的不公平 |
4.4.1 资金流动性困境导致不公平 |
4.4.2 管理水平低下导致不公平 |
4.4.3 收入差距导致不公平 |
4.5 住房公积金运行与管理中的低效率 |
4.5.1 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的效率分析 |
4.5.2 住房公积金使用中的效率分析 |
4.5.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效率分析 |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 |
5.1.1 制度定位 |
5.1.2 法律地位 |
5.1.3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定位 |
5.2 住房公积金治理结构 |
5.2.1 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
5.2.2 住房公积金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
5.3 住房公积金金融管理 |
5.3.1 分散管理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
5.3.2 投资渠道狭窄导致缴存人利益损失 |
5.3.3 缺乏金融专业理念和人才导致管理落后 |
第六章 公平与效率视角下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启示 |
6.1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 |
6.1.1 中央公积金制度概述 |
6.1.2 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具体运作 |
6.1.3 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功能 |
6.1.4 中央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 |
6.1.5 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
6.2 德国的住房储蓄制度 |
6.2.1 德国住房储蓄制度概述 |
6.2.2 德国住房储蓄制度的运行机制 |
6.2.3 德国住房储蓄制度的优点 |
6.2.4 德国住房储蓄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
6.3 美国以住宅抵押贷款为主的住房制度 |
6.3.1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制度概况 |
6.3.2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优点 |
6.3.3 美国住房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
6.4 国外住房保障制度的启示 |
第七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目标的实现路径 |
7.1 基本目标:目标已完成,价值观念和功能定位需调整 |
7.1.1 价值观念:应更加注重公平,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双赢 |
7.1.2 功能定位:以住房保障功能为主导,兼顾政策性住房金融功能 |
7.2 中层目标:必须通过公积金制度的全面改革来实现 |
7.2.1 战略定位:覆盖面应从城镇职工逐步扩大到城乡全体劳动者 |
7.2.2 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立法进程 |
7.2.3 管理体制:重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委托代理关系 |
7.2.4 业务机制:建立区域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并逐步实现全国统筹 |
7.2.5 资金管理: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维护缴存人利益 |
7.3 终极目标:目标的实现取决于政府的主导作用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结论 |
8.1.1 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 |
8.1.2 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概述 |
8.1.3 对住房公积金公平效率理论进行阐述 |
8.1.4 提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的三层次目标 |
8.1.5 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问题进行实证研究 |
8.1.6 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公平效率缺陷进行深层次原因剖析 |
8.1.7 对部分发达国家住房保障经验进行分析和借鉴 |
8.1.8 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三层次目标的实现路径 |
8.2 研究展望 |
附录 中央及江苏省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政策文件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文章 |
(7)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理论前引 |
第一节 个税公平与效率的一般理论 |
一、 个税诞生过程的公平与效率的考证 |
二、 现代个税的公平与效率理论 |
第二节 个税公平效率于中国的一般概况 |
一、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理论背景 |
二、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实践状况:倒金字塔结构 |
三、 中国个税公平的根基:弱化的纳税人意识 |
四、 学界对于个税公平效率观的整体研究 |
五、 中国税收公平与效率关系逻辑辩证 |
第三节 路径依赖理论与个税路径演进的理论联系 |
一、 路径依赖理论概述 |
二、 个税法律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整体立法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人所得税的立法路径 |
一、 1980-1992 年立法统计 |
二、 相关立法技术的说明 |
三、 立法路径 |
四、 立法目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 |
一、 1993—2012 年个税的立法统计 |
二、 个税立法的特点 |
三、 重大立法事件的路径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一、 现行个税整体立法改革的困境 |
二、 个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基础架构——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制模式的基本划分 |
二、 1980—1992 年个税的税制模式 |
三、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 年个税法确定的税制模式 |
二、 关于三种税制模式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三、 中国现行分类税制模式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税制模式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 |
二、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选择的评判 |
三、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所遭遇的现实困境 |
四、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主体制度——纳税人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80 年个税的纳税人制度 |
二、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纳税人制度 |
三、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纳税人制度 |
四、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纳税人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纳税人身份的分类及现行状况 |
三、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三节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展望 |
一、 纳税人制度的现实困境 |
二、 纳税人制度改革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税基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基的基础理论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个税税基范围的演进路径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免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三、 1993—2012 年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三节 个税税基制度演进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税基范围的改革展望 |
二、 免税制度的改革展望 |
三、 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关键要素——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率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税率制度的理论简介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税率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1993 年个税与三大个税关于税率制度的横向对比与路径演绎 |
三、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归类解析 |
四、 现行个税税率制度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整体减少累进税率档次 |
二、 引进累进消失税率制度,大幅调整级距 |
三、 将婚姻与家庭因素纳入计征体系 |
四、 整合劳动所得的税率,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 |
五、 实行税率指数化的改革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保障制度——征管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 |
二、 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三、 个税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个税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的法律规范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三、 1993—2012 年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第三节 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申报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二、 个税扣缴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三、 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展望 |
四、 个税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结论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整体设计 |
附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统计 |
附件1:1980—199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2:1993—201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3:1993—2012 年关于税基范围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4:1993—2012 年关于免税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5:1993—2012 年关于费用扣除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6:关于个税征管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老龄化背景下中国养老保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 |
1.1.1 中国已经进入并在加速成为老龄化社会 |
1.1.2 世界性的养老制度改革 |
1.1.3 我国养老保险改革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本文关于养老保险的几个基本定义 |
1.3.1 老年风险 |
1.3.2 生命周期和跨时消费 |
1.3.3 养老保险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4.1 国外研究综述 |
1.4.2 国内研究综述 |
1.4.3 国际组织与国外专家关于我国老年杜会保障制度的研究 |
1.5 研究方法 |
1.5.1 系统研究法 |
1.5.2 文献查阅法 |
1.5.3 实证分析法 |
1.5.4 数量分析法 |
1.5.5 市场调查法 |
1.6 研究的基本框架 |
1.7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和现状研究 |
2.1 传统养老保险体制阶段 |
2.1.1 初建形态下的传统养老保险体制(1950-1957) |
2.1.2 继续完善形态下的传统养老保险体制(1958~1966) |
2.1.3 严重破坏形态下的传统养老保险体制(1967-1977) |
2.1.4 重新恢复形态下的传统养老保险体制(1978—1986) |
2.1.5 传统养老保险体制的特点 |
2.2 “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体制阶段 |
2.2.1 “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建立的背景 |
2.2.2 “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体制的建立过程 |
2.2.3 “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体制的特点 |
2.3 “统账结合”为基础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制阶段 |
2.3.1 “统账结合”为基础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背景 |
2.3.2 “统账结合”为基础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历程 |
2.3.3 “统账结合”为基础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成效 |
第三章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和改革研究 |
3.1 全球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因 |
3.1.1 经济因素 |
3.1.2 社会因素 |
3.1.3 制度因素 |
3.2 全球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特点 |
3.2.1 建立以“三支柱”为主要内容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
3.2.2 转变政府的职能定位,引入商业化机制和发挥市场作用 |
3.2.3 改变现收现付制,引入基金积累制 |
3.3 全球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
3.3.1 充分考虑环境因素 |
3.3.2 致力于构建养老保险体系的多层次性 |
3.3.3 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保险中的作用 |
第四章 养老保险的经济环境研究 |
4.1 养老保险的宏观经济环境 |
4.1.1 养老保险制度的宏观经济效应 |
4.1.2 经济发展水平对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分析 |
4.1.3 收入分配制度对养老保险影响因素分析 |
4.1.4 劳动力市场对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分析 |
4.2 养老保险的金融环境 |
4.2.1 金融环境与养老保险的关系 |
4.2.2 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金融工具分析 |
4.2.3 我国养老保险的金融环境问题分析 |
4.3 养老保险的财政环境 |
4.3.1 养老保险中的财政政策 |
4.3.2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风险问题分析 |
4.4 养老保险的税收环境 |
4.4.1 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 |
4.4.2 税收优惠政策在养老保险中的作用 |
4.4.3 对养老保险体系实施优惠性税收政策的必要性分析 |
第五章 养老保险的社会环境研究 |
5.1 人口环境 |
5.1.1 人口环境的基本内涵 |
5.1.2 人口环境对养老保险的影响 |
5.1.3 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的特殊影响 |
5.1.4 人口的性别结构对养老保险的影响 |
5.1.5 人口的地区结构对养老保险的影响 |
5.1.6 人口流动对养老保险的影响 |
5.1.7 退休年龄变动对养老保险的影响 |
5.2 社会组织环境 |
5.2.1 家庭结构 |
5.2.2 社区组织 |
5.2.3 社会转型 |
5.3 文化环境 |
5.3.1 养老观念对养老保险的影响 |
5.3.2 传统文化对养老保险的影响 |
5.4 科技环境 |
5.4.1 与养老相关的科学技术飞速发展 |
5.4.2 现代科技发展对养老保险的影响 |
5.5 法律环境 |
5.5.1 养老保险法律环境要素分析 |
5.5.2 法律环境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
5.5.3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法律环境分析 |
5.5.4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不足 |
5.6 监管环境 |
5.6.1 养老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
5.6.2 我国养老保险的监管现状 |
第六章 养老保险的模式研究 |
6.1 改革背景 |
6.2 主要做法 |
6.2.1 坚持制度创新,推进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 |
6.2.2 实行科学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
6.2.3 引入商业医保,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
6.3 取得的成效 |
6.3.1 老百姓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
6.3.2 降低了政府管理成本 |
6.3.3 提高了医保基金运行水平 |
6.3.4 盘活了乡镇卫生服务资源 |
6.4 存在的困难 |
6.4.1 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缺乏明晰的政策支撑 |
6.4.2 医保服务管理标准化建设滞后 |
6.4.3 城乡居民医保在执行政策上存在困惑 |
6.4.4 推进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建设的基础薄弱,发展能力不足 |
6.5 发展方向 |
6.5.1 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
6.5.2 完善机制,加强管理,推动城乡居民医保可持续发展 |
6.5.3 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络建设 |
6.5.4 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
6.6 基本结论 |
第七章 养老保险的制度研究 |
7.1 “十一五”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
7.1.1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7.1.2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
7.1.3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政策 |
7.2 当前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7.2.1 养老保险“全覆盖”背后仍存盲点 |
7.2.2 “名义账户”导致的政府隐形债务日益沉重 |
7.2.3 企业负担缴费比例过高,负担沉重 |
7.2.4 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挑战 |
7.2.5 养老保险三大层次缺乏协调发展 |
7.2.6 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缓慢 |
7.3 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重点 |
第八章 全面加强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对策研究 |
8.1 充分认识紧迫性,抓住历史机遇期推进养老保险体制改革 |
8.2 妥善处理几个重大关系,科学设计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
8.2.1 妥善处理社会和谐目标与经济发展目标的关系 |
8.2.2 妥善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
8.2.3 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8.2.4 妥善处理城镇养老体系体系与农村养老体系的关系 |
8.3 坚持把充分就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之一 |
8.3.1 实施更加积极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
8.3.2 保护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 |
8.3.3 鼓励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
8.3.4 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 |
8.3.5 多渠道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 |
8.4 完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为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创造金融条件 |
8.4.1 大力推动金融市场产品创新 |
8.4.2 推动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 |
8.4.3 健全金融市场信誉体系 |
8.4.4 提高货币市场的流动性 |
8.4.5 健全和完善资本市场体系 |
8.4.6 加速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
8.5 创新财政、税收政策,推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 |
8.5.1 明确目标,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
8.5.2 采取积极的税收优惠方式,建立更广泛的职业养老保险制度 |
8.6 坚持积极运用和防范风险相结合,确保社会养老基金保值增值 |
8.6.1 高度关注通货膨胀的大背景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
8.6.2 放开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限制,开展市场化运营 |
8.6.3 建立养老金发放标准与物价变化联动的机制 |
8.7 健全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改革监管体制 |
8.7.1 建立真正覆盖全部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 |
8.7.2 完善我国养老金多方筹措的法律制度,做实政府的终极责任 |
8.7.3 提高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
第九章 总结和展望 |
9.1 论文总结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10)论转型期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调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财产性收入的概念界定 |
1.2.1 财产和生产性财产 |
1.2.2 财产性收入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现有研究的不足 |
1.4 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和主要数据来源 |
1.5.1 研究方法 |
1.5.2 主要数据来源 |
1.6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2.相关理论基础 |
2.1 要素收入分配理论 |
2.1.1 要素收入分配理论的发展 |
2.1.2 马克思对要素报酬的观点 |
2.1.3 生产要素所有权与要素收入分配 |
2.2 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机制 |
2.2.1 财产性收入的自我强化 |
2.2.2 融资能力对投资效益的强化 |
2.2.3 投资路径的自我依赖 |
2.2.4 模仿投资行为 |
2.3 财产性收入调控的理论分析 |
2.3.1 财产性收入调控的必要性 |
2.3.2 财产性收入调控的理论依据 |
2.3.3 财产性收入的调控对象和手段 |
3.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状况 |
3.1 计划经济时期居民财产积累 |
3.1.1 城镇居民的财产积累 |
3.1.2 农村居民的财产积累 |
3.2 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特征 |
3.2.1 财产性收入总量快速增长 |
3.2.2 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较低 |
3.2.3 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高于可支配收入 |
3.2.4 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多元化 |
3.2.5 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 |
3.3 不同收入阶层的财产性收入差距 |
3.3.1 城镇不同收入阶层的财产性收入差距 |
3.3.2 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对可支配收入差距的贡献 |
3.3.3 农村不同收入阶层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差距 |
3.4 财产性收入的地区差距 |
3.4.1 省际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 |
3.4.2 省际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 |
3.4.3 东中西部财产性收入差距 |
4.收入初次分配与财产积累 |
4.1 转型期收入初次分配制度改革 |
4.1.1 双轨制时期的按劳分配制度 |
4.1.2 按劳和其他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 |
4.1.3 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 |
4.2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 |
4.2.1 资本要素占国民收入的比重 |
4.2.2 资本份额增加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
4.3 收入初次分配对居民财产积累的影响 |
4.3.1 劳动收入的增长 |
4.3.2 收入水平制约居民财产积累 |
4.3.3 收入差距对居民财产积累的影响 |
4.3.4 不同收入阶层的居民财产积累差异 |
5.转型期改革对财产禀赋的影响——以住房改革为例 |
5.1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过程 |
5.1.1 试点售房(1979——1985年) |
5.1.2 提租增资(1986——1993年) |
5.1.3 住房全面转型阶段(1994——1998年) |
5.1.4 住房货币化(1998年至今) |
5.2 住房制度改革对居民资产禀赋的影响 |
5.2.1 制度改革前的居民住房差异 |
5.2.2 住房制度改革与居民住房财产差异 |
6.转型期财产性收入增长的调控——以房地产和股票市场为例 |
6.1 房地产市场与财产性收入增长 |
6.1.1 房地产发展的主要受益群体 |
6.1.2 房产类财产性收入差距 |
6.1.3 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对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影响 |
6.1.4 房产类财产性收入调控措施的缺失 |
6.2 股票市场与财产性收入增长 |
6.2.1 我国居民股票投资状况 |
6.2.2 影响居民股权投资收益的调控政策 |
6.2.3 股市调控政策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
6.2.4 股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 |
7.收入再分配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控 |
7.1 税收政策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控 |
7.1.1 个人所得税调控的基本思想 |
7.1.2 居民财产性收入纳税的相关规定 |
7.1.3 个人所得税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
7.2 养老保险制度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
7.2.1 养老保险金能为居民带来财产性收入 |
7.2.2 现行养老保险金制度 |
7.2.3 养老保险制度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
7.3 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
7.3.1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沿革及其主要内容 |
7.3.2 住房公积金能给居民带来财产性收入 |
7.3.3 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
8.国外财产性收入调控经验 |
8.1 财产性收入与总收入比例的国际比较 |
8.1.1 美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 |
8.1.2 法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 |
8.1.3 韩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 |
8.2 财产性收入再分配的国外调控经验 |
8.2.1 美国财产性收入再分配的调控 |
8.2.2 法国财产性收入再分配的调控经验 |
8.2.3 韩国财产性收入再分配的调控经验 |
9.财产性收入调控的政策建议 |
9.1 我国财产性收入调控体系的构建 |
9.1.1 财产性收入调控体系建立的必要性 |
9.1.2 财产性收入调控体系的构建 |
9.1.3 法律健全是财产性收入调控体系正常运行的基础 |
9.2 财产积累的调控 |
9.2.1 提高广大群众的收入水平,增强财产积累能力 |
9.2.2 加强对居民财产禀赋的控制,确保财产初始公平 |
9.3 财产性收入增长的调控 |
9.3.1 创造条件拓宽财产性收入渠道 |
9.3.2 加强市场监管 |
9.4 财产性收入再分配的调控 |
9.4.1 采用综合所得税制 |
9.4.2 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完善财产税 |
9.4.3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
10. 结语 |
10.1 本文的主要结论 |
10.2 未来的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 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7号 1999年10月8日(论文参考文献)
- [1]新个税框架下对税收递延养老保险涉税的思考[J]. 王锋. 注册税务师, 2020(12)
- [2]论我国商业人身保险保单持有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D]. 何雯.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
- [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惠企政策清单的通知[J].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13)
- [4]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研究[D]. 肖明迁.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6(08)
- [5]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D]. 宁威. 中央财经大学, 2015(02)
- [6]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效率目标的路径探索[D]. 孙玥. 南京大学, 2014(12)
- [7]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D]. 陈红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
- [8]老龄化背景下中国养老保险研究[D]. 陈谊娜. 天津大学, 2012(05)
- [9]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下)[J]. 纪宏奎,陈长银,周琴. 税收征纳, 2011(10)
- [10]论转型期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调控[D]. 唐雪梅. 西南财经大学, 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