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受刑人的政治权利问题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万元[1](2019)在《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规范的合宪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合宪性审查制度,是“立宪法制国大厦的拱顶石”,是最重要的宪法保障制度,它具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维护法秩序的统一等功能。对于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范,学者们的态度莫衷一是,早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就有人提出异议。“剥夺政治权利”只唯一地一次出现在我国现行宪法的第34条的但书中,故刑法剥夺宪法第34条规定的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符合宪法,但也应仅适用于犯危害国家罪、破坏选举罪、贪污贿赂罪等几类与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关联的罪行的犯罪分子,否则就违反了报应刑范围内实现预防犯罪目的的刑罚正当化根据,亦通不过比例原则的审查。规定了公民有言论等六大表达自由的宪法第35条,并没有规定这些权利可以被剥夺,亦无其他宪法条文授权法律可以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言论等自由,另外存在限制程度更低的手段且剥夺言论等自由的弊大于利,故关于剥夺宪法第35条规定的权利的刑法条文,通不过合宪性审查,涉嫌违宪,且怎么解释都摆脱不了违宪嫌疑,应予废止。
尹晓闻[2](2016)在《我国资格刑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资格刑作为剥夺犯罪人法定资格的刑罚方法,在国外刑法制度中已占有一席地。我国《刑法》没有明确提出资格刑的概念,但资格刑制度却由来已久。普遍认为,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属于我国资格刑制度的范畴。资格刑在应对利用资格实施的犯罪或者侵犯他人资格的犯罪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刑罚功能。完善我国资格刑制度不仅是有效控制特定犯罪的需要,也是我国刑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认为,资格刑制度的完善不能只局限于对现有资格刑的改良,还需要挖掘和充实更多新型资格刑制度内容。本文基于对资格刑基本理论的理解以及对我国现行资格刑制度存在问题的解析,展开对我国资格刑制度完善的讨论。首先,本文在阐述资格刑制度的刑罚属性和国外资格刑制度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现行资格刑制度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并在对资格刑制度自身的利弊进行比较之后,指出了完善我国资格刑制度的必要性。其次,本文以刑罚功能和刑事政策理论为分析工具,着重阐述了资格刑制度存在合理性的法理根据。同时还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了资格刑在控制自身制度成本和犯罪成本方面的优势,为资格刑制度存在的理论根据充实新的内容。再次,论文针对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资格刑性质的刑罚制度作了合理性和局限性评述,并指出了改革两种刑罚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也对剥夺军衔和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是否可以被纳入我国资格刑制度范围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证,阐述了剥夺军衔应当作为资格刑回归到刑法规范当中的法理依据,也提出了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非刑罚措施的种种理由。复次,在对资格刑制度内容整合和扩充方面,本文有别于传统移植国外立法经验的研究方法,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挖掘可以作为资格刑内容的法律资源,其中刑法修正案中的“禁止令”和“禁止从事职业”等非刑罚处置措施,以及广泛散落在各种行政法律法规中的“行政资格罚”是我国资格刑内容扩容的主要资源。最后,本文重点阐述了资格刑的适用方式和适用依据。在适用方式方面,与现行刑罚制度规定的一旦适用资格刑将剥夺犯罪人全部资格的适用方式相比,论文确立的“分立剥夺方式”更能体现资格刑的刑罚价值。在适用依据方面,与现行刑法制度规定的以“犯罪社会危害性”和“主刑种类”作为资格刑适用依据相比,论文确立以“犯罪性质”和“犯罪人格”作为资格刑的适用依据显然更加严谨、科学。此外论文还提出完善资格刑的减刑制度和复权制度作为解决资格刑“处罚过剩”的有效举措。
徐国栋[3](2015)在《论民事死亡——兼论社会死亡和社会瘫痪》文中指出严格意义上的民事死亡制度起源于罗马,判罪、移民两种导致民事死亡的原因,在罗马法上都发生了。从此,这两者成为历代的立法者和法学家考虑民事死亡问题的主线。而且,罗马法学家感受到了一种类似于死亡的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还差一里路把它提升为概念,进而反过来把它系统化为制度,这一工作由中世纪法学家完成。他们型构了拥有自然死亡和民事死亡两个种的死亡的属概念,进而把两种死亡都当作导致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而后,民事死亡按罗马人开创的三个方向以立法的方式实现了体系化。但在19世纪后半叶,民事死亡制度遭遇了合理性危机,导致多数采用它的国家和地区名义上废除了它。但实际上,这种废除实际上是"粉碎"。换言之,民事死亡的效果首先被分解为公法上的和私法上的,然后在这两个范围内又进一步地破碎化。除了少有的剔除,其余的"碎片"都换了个名称继续存在直到今天的现代法中。为何民事死亡制度不死?因为它满足了一个社会清除害群之马的需要和内外有别的需要。
王垚[4](2015)在《论我国资格刑的立法完善》文中指出本文从资格刑的基础理论、我国资格刑的现状及反思、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关于资格刑的立法介绍、我国资格刑立法完善四个方面对资格刑进行论述。全文共分为五个章节,共计约49000字。第一章绪论部分。介绍了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以及国内相关研究的现状。第二章为资格刑基础理论概述。从界定资格刑的内涵入手,确定资格刑是以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剥夺内容的刑罚方法。进而对资格刑的主要特点加以分析:惩罚内容的非物质性和多样性,形式灵活性,程度轻缓性,刑罚成本的经济性,预防的有效性,价值取向的人道性。接着展示了资格刑的起源和发展。最后分析了资格刑的价值:其一,资格刑能够实现刑罚目的,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其二,资格刑能够满足刑罚体系设置要求,达到轻重有序,互相衔接;其三,资格刑能适应刑罚发展方向,体现轻缓化、宽严相济。第三章为我国资格刑的现状及反思。首先,介绍和评析了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其次对我国刑罚体系外的准资格刑规定进行了介绍,然后分析了我国资格刑存在的问题及反思。刑法体系内的资格刑存在的问题有:第一,适用对象泛化,缺乏明确的针对性;第二,适用方式单一,缺乏必要的灵活性;第三,没有关于适用期限的规定;第四,对资格刑犯缺乏激励机制。而刑法体系外的准资格刑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杂糅,界限不清;二是准资格刑内容的不合理性。第四章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关于资格刑的立法介绍,该章首先系统的介绍了国外资格刑的种类,其次分别介绍了德国、法国以及日、韩、朝三国资格刑制度的特点和值得我国借鉴之处。第五章为我国资格刑立法完善。主要从两个大的方面着手,即资格刑体系的完善和资格刑适用制度的完善。资格刑体系的完善主要包括:第一,现有内容的修正,对“剥夺政治权利”,建议更名为“剥夺公权”,并将剥夺六大自由的规定在该部分内容中删去,保留禁止担任国家公职以及禁止担任特殊领域领导职务的资格两项内容:对“驱逐出境”,建议对其适用方法、适用对象和适用期限进行具体明确规定;第二,增设资格刑种类。剥夺自然人从事一定职业资格、禁止驾驶、剥夺军衔并增设针对单位适用的资格刑。资格刑适用制度的完善主要包括:明确资格刑的适用条件,设立分立制、缓刑制度、减刑制度、复权制度等。其中复权部分为重点,主要介绍了主要介绍了复权制度基础理论,复权制度建立的价值,复权制度的具体设置等。
范进学,张玉洁[5](2014)在《刑罚本质的宪法分析》文中认为既有的关于刑罚本质的报应刑论、目的刑论、折衷论和关系论等理论都未能有效揭示刑罚的本质,根本原因在于对宪法考量的不足。从宪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刑罚表现为国家动用全部暴力机器对受刑人权利的剥夺,受刑人在这一关系中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其合法权利极易受到侵犯,因而刑罚的本质应当是对受刑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为了践行和维护这一本质,就需要对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进行宪法控制。
王华伟[6](2013)在《论减刑制度的适用条件》文中研究说明减刑是一项非常本土化的刑罚执行制度,但是国外相对应的刑罚执行制度也非常值得我们借鉴。本文首先简要梳理了中国减刑制度的基本内涵和发展脉络;在此基础上,本文具体从减刑制度适用的对象条件、实质条件和限制条件这三个角度,结合国外的减刑制度以及中国最近颁布的减刑新规定,对减刑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较为细致地梳理与深入地评论。
李小萍[7](2012)在《剥夺政治权利“溢出性使用”的限度——以《教师法》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剥夺政治权利有其严格的适用对象和情形,但我国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大量溢出性使用剥夺政治权利,我国《教师法》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有特别规定。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教师法》不考虑特定的犯罪主体、特定的罪犯类型、犯罪行为与工作内容的关联性,将具有剥夺过政治权利前科的"行为人"作为调整的对象,全部永久地排斥其成为教师的可能性。这种限制或剥夺不仅不具有合比例性,也不具有现实的正当性。因此,剥夺政治权利溢出性使用必须有限度,其比较合理的路径是:根据前科属性和受教育者自身的特征分类地限制或剥夺受刑人的教师资格。
杨帆[8](2012)在《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研究》文中指出人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现代各国都已经通过立法的形式一致的将人权确定为社会发展的最高目标。人不是为了生活需要人权,而是为了有尊严的生活而需要人权,人权是人区别于动物以及一切野蛮人的文明标记。而服刑人员,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对社会的危害以及社会对他们复杂的情感使得他们几乎成为社会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如何对待他们,给予他们何种待遇并成为检验人权发展水平以及文明发展进程的标尺。经过各国的努力,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实践发展中,都取得了显着的成果,《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公约》已成为各国服刑人员权利保障改革的重要依据。在我国,几千年的“义务本位”思想和政治、经济体制模式,严重的阻碍了人权的发展,而对于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阻力更大。当前,针对国内开始关注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的发展趋势,一些民众明确的提出了《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公约》标准过高,关于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是“过度维权”,不太符合中国的国情。而已有的关于我国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的探讨,实践中的改革与探索做法不一,理论研究上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抛开社会各界关于服刑人员权利保障研究的各种分歧与争议,本文在研究了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趋势以及人权的发展规律以后,得出一个结论,即任何一个国家、政府、公民都无法否认一个事实:所有的发展、变革、措施,都应服务于人有尊严,对于服刑人员也不例外。然后,在充分考虑中国的现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了关于中国服刑人员权利体系的构建研究。为使研究更加全面,最后,针对死刑犯、老弱病残、少数民族、外籍人员,未成年人等特殊服刑人员的特殊情况,提出了特别服刑人员的权利体系构建。通过上述努力,本文试图为监狱以及相关执法部门、服刑人员提供一个《服刑人员权利手册》。这是一个很有意义和价值的工作,基于作者能力和知识的有限,这一手册可能不够完整和合理,如若有更多的人能深入的进行《服刑人员权利手册》的研究,那么,我国服刑人员权利保障执法中的诸多问题都能迎刃而解,因而,这也将是整个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突破性的成果。
刘进[9](2012)在《论刑法中的复权制度》文中研究表明复权制度是刑罚消灭制度之一,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资格刑之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当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经法院裁决恢复其因犯罪而被剥夺、限制的资格或权利的刑罚消灭制度。观之我国刑法,刑罚消灭制度没有形成完备的体系,作为其一的复权制度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鉴于复权制度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加之其对于被判处资格刑之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和完善我国刑罚制度方面具有重要的刑法价值,有必要在我国构建复权制度,以更好的实现刑罚的目的,平衡刑法结构。同时,基于我国现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复权制度在我国法律观念中的客观存在,使得这一制度在我国有了建立的可能。在构建我国的复权制度时,应遵循将域外立法实践与我国刑法体系相结合的原则。具体来说,在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时间条件、实质条件、程序条件和撤销条件等方面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第一,选择符合我国刑法体例的立法模式,将其置于剥夺政治权利章节之后;第二,在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方面,主张适用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第三,根据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否固定,分别适用不同的时间条件和考察条件;第四,对于复权制度的启动,应该以受刑人的申请为前提;第五,对于累犯和被判处假释的罪犯不能适用复权制度,同时为防止犯罪人依靠欺骗手段取得法律的宽宥,还应对在复权宣告前存在漏罪和复权之后法定期限内又犯新罪的犯罪人撤销复权,以示法律的严肃性。
袁爱华,刘溪,刘红春[10](2012)在《论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及其保障》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现阶段对社区矫正还没有统一的立法,社区矫正试点阶段的现阶段工作和理论界侧重于如何对罪犯进行分类矫治和改造,对矫正对象的权利保障关注不够。基于此,对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权利内容进行分析,从立法、权利救济及社会的层面探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保障,以期为实现矫正目标及今后的社区矫正立法和实践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受刑人的政治权利问题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受刑人的政治权利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规范的合宪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2 剥夺政治权利刑法规范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政治权利的概念 |
2.1 政治权利的内涵 |
2.2 政治权利的具体类型 |
2.3 本文的观点 |
第3章 剥夺政治权利的立法沿革 |
3.1 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宪法背景 |
3.2 刑法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历史沿革 |
第4章 剥夺政治权利刑法规范的合宪性分析 |
4.1 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 |
4.2 合宪性审查的框架和理论 |
4.3 剥夺政治权利刑法规范的合宪性研判 |
4.4 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资格刑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资格刑制度的现状及刑罚地位 |
第一节 资格刑的界定及制度演变 |
一、资格刑定义辨析和资格刑的特点 |
二、资格刑制度的演变 |
三、资格刑制度的内涵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资格刑制度的合理性和局限性 |
一、我国现行资格刑制度的合理性 |
二、我国现行资格刑制度的局限性 |
第三节 我国资格刑的刑罚地位 |
一、境外刑法中资格刑的刑罚地位 |
二、驱逐出境刑罚地位的分析 |
三、赋予我国资格刑附加刑的刑罚地位根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资格刑制度的合理性根据 |
第一节 资格刑制度的争议与评析 |
一、资格刑应“废”的理由 |
二、资格刑应“存”的理由 |
三、资格刑“存”、“废”理由评析 |
第二节 资格刑制度存在和完善的法理依据 |
一、资格刑促进了刑罚功能的实现 |
二、资格刑适应了刑事政策发展的需要 |
三、资格刑充分体现了刑罚制度的“经济性” |
四、资格刑在刑罚结构体系中的优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现有资格刑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资格刑内容的确定 |
一、资格刑内容的确定标准 |
二、可选择的资格刑内容 |
第二节 剥夺政治权利资格刑的缺陷及完善 |
一、剥夺“六大自由”的宪法性根据不足 |
二、剥夺政治权利资格刑适用犯罪的标准不清 |
三、剥夺政治权利资格刑适用标准设置不合理 |
四、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期限规定不合理 |
五、完善剥夺政治权利资格刑的立法建言 |
第三节 驱逐出境及外国人犯罪资格刑的完善 |
一、明确驱逐出境法律性质 |
二、明确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 |
三、明确驱逐出境的适用期限 |
四、明确驱逐出境资格刑适用的犯罪性质 |
五、增设适用于犯罪外国人的资格刑 |
第四节 确立剥夺军衔为资格刑的合理依据 |
一、剥夺军衔具有明显的资格刑性质 |
二、确立剥夺军衔资格刑地位的法律依据充分 |
三、确立剥夺军衔资格刑可以充分反映军人犯罪的行为性质 |
四、确立剥夺军衔资格刑有助于法律依据的统一 |
第五节 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的非刑罚性分析 |
一、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刑罚地位之争 |
二、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非刑罚措施的法理依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资格刑制度整合与扩充 |
第一节 将“禁止令”整合为资格刑 |
一、“禁止令”整合为资格刑的必要性 |
二、可整合为资格刑的“禁止令”内容 |
第二节 将“禁止从事职业”升格为资格刑 |
一、禁止从事职业的非刑罚措施容易产生处罚的“过剩”的现象 |
二、禁止从事职业的非刑罚措施有损刑事责任承担的公平性 |
三、禁止从事职业的非刑罚措施的分设处罚方式不利于法律责任的统一 |
四、禁止从事职业的非刑罚措施缺乏对单位犯罪的适用情形 |
五、禁止从事职业的非刑罚措施升格为资格刑的必要性 |
第三节 整合行政资格罚制度为资格刑内容 |
一、行政资格罚制度的法律局限性 |
二、整合行政资格罚为资格刑可以解决行政处罚刑事犯罪存在的困境 |
三、整合行政资格罚为资格刑的建言 |
第四节 将资格刑扩充到单位犯罪 |
一、单位犯罪的行政资格罚逾越了刑罚的严厉性界限 |
二、单位犯罪单一性罚金刑缺乏附加刑基础 |
三、完善犯罪单位资格刑的必要性 |
四、适用于犯罪单位资格刑的立法构想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资格刑适用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资格刑的适用方式 |
第二节 资格刑适用依据 |
一、我国资格刑适用依据释疑 |
二、资格刑适用依据之犯罪性质 |
三、资格刑适用依据之犯罪人格 |
第三节 完善我国资格刑减刑制度 |
一、建立资格刑减刑制度的必要性 |
二、资格刑减刑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完善我国资格刑复权制度 |
一、复权制度概念辨析 |
二、资格刑复权制度法律性质 |
三、建立资格刑复权的必要性 |
四、资格刑复权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论民事死亡——兼论社会死亡和社会瘫痪(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民事死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
(一)罗马法中的民事死亡 |
(二)中世纪人对民事死亡概念的打造和制度化 |
三、近现代法中的因判罪的民事死亡 |
(一)法国及受其影响的国家 |
(二)英美法国家 |
四、近现代法中的因移民的民事死亡 |
(一)法国和伐累 |
(二)意大利和两西西里王国 |
五、因判罪的民事死亡制度的现代遗留 |
(一)因判罪的民事死亡制度遭到的批评 |
(二)因判罪的民事死亡制度的当代转型 |
六、因移民的民事死亡制度的现代遗留 |
七、社会死亡与社会瘫痪 |
八、结论和建议 |
(4)论我国资格刑的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相关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资格刑基础理论概述 |
2.1 资格刑的概念及特征 |
2.1.1 资格刑的概念 |
2.1.2 资格刑的特征 |
2.2 资格刑的起源和发展 |
2.2.1 资格刑的起源 |
2.2.2 资格刑的发展 |
2.3 资格刑的价值 |
2.3.1 资格刑能够实现刑罚目的,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
2.3.2 资格刑能够满足刑罚体系设置要求,达到轻重有序,互相衔接 |
2.3.3 资格刑能适应刑罚发展方向,体现轻缓化、宽严相济 |
第三章 我国资格刑的现状及反思 |
3.1 我国资格刑的现状 |
3.1.1 我国刑罚体系中的资格刑规定 |
3.1.2 刑罚体系外的准资格刑规定 |
3.2 我国资格刑存在的问题和反思 |
3.2.1 现行刑法中资格刑体系存在的问题 |
3.2.2 资格刑适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3 准资格刑规定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关于资格刑的立法 |
4.1 国外资格刑种类 |
4.1.1 剥夺公权 |
4.1.2 剥夺从事一定的职业的权利 |
4.1.3 禁止驾驶 |
4.1.4 剥夺亲权及其他民事权利 |
4.1.5 剥夺某些荣誉、职衔和称号 |
4.1.6 驱逐出境和剥夺国籍 |
4.2 德国刑法关于资格刑的立法 |
4.2.1 德国资格刑概况 |
4.2.2 德国的复权制度 |
4.2.3 德国有关资格刑规定值得我国借鉴之处 |
4.3 法国刑法关于资格刑的立法 |
4.3.1 法国资格刑规定的概况 |
4.3.2 法国的复权制度 |
4.3.3 法国有关资格刑规定值得我国借鉴之处 |
4.4 日韩朝刑法关于资格刑的立法 |
4.4.1 日本资格刑概况及复权制度 |
4.4.2 韩国资格刑概况及复权制度 |
4.4.3 朝鲜资格刑概况及复权制度 |
4.4.4 我国应借鉴韩朝有关资格刑规定之处 |
第五章 我国资格刑立法完善 |
5.1 完善资格刑体系 |
5.1.1 现有内容的修正 |
5.1.2 增设资格刑种类 |
5.2 完善资格刑适用制度 |
5.2.1 明确资格刑的适用条件 |
5.2.2 对资格刑的适用采取分立制 |
5.2.3 增设资格刑缓刑制度和减刑制度 |
5.2.4 我国复权制度之建立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5)刑罚本质的宪法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罚本质学说及其评价 |
二、刑罚本质的宪法分析 |
(一)宪法视野中的受刑人 |
(二)受刑人的基本权利 |
(三)刑罚本质:对受刑人基本权利的保障 |
三、刑罚权的宪法控制 |
(一)制刑权的宪法控制 |
(二)求刑权的宪法控制 |
(三)量刑权的宪法控制 |
(四)行刑权的宪法控制 |
(五)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相互制约与监督 |
(6)论减刑制度的适用条件(论文提纲范文)
一、减刑制度概述 |
(一)减刑概念的界定 |
(二)减刑性质的辨析 |
(三)减刑历史的沿革 |
(四)减刑制度的现状 |
二、减刑的对象条件 |
(一)短期自由刑是否可以适用减刑 |
(二)缓刑是否可以适用减刑 |
(三)附加刑是否可以适用减刑 |
三、减刑实体条件 |
(一)国外及其他地区的减刑实体条件 |
1. 美国 |
2. 英国 |
3. 法国 |
4. 我国台湾地区 |
(二)我国的减刑实体条件 |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与“确有悔改表现”的关系 |
2.“确有悔改表现”这一标准的实质合理性问题32[71](P4) |
3. 立功表现是否必须以悔罪为前提 |
四、减刑的限制条件:起点、幅度、间隔和限度 |
(一)减刑的起点问题 |
(二)减刑的幅度问题 |
(三)减刑的间隔问题 |
(四)减刑的限度问题 |
(五)小结 |
五、结语 |
(7)剥夺政治权利“溢出性使用”的限度——以《教师法》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剥夺政治权利溢出性使用的种种规定 |
(一) 刑法中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
(二) 剥夺政治权利溢出性使用的规定 |
1. 对受刑人永久限制或剥夺的条款 |
2. 对受刑人限期限制或剥夺的条款 |
二、剥夺政治权利溢出性使用存在的问题 |
(一) 剥夺政治权利溢出性使用不具有合比例性 |
(二) 剥夺政治权利溢出性使用不具有现实的正当性 |
三、剥夺政治权利附条件溢出性使用的路径 |
(8)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中国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应当引起关注 |
1.2 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路径与主要观点 |
2 服刑人员权利的来源与基础 |
2.1 人权的一般理论 |
2.1.1 人权的内涵 |
2.1.2 人权特征 |
2.1.3 人权保障的内容 |
2.2 服刑人员权利的起源与发展 |
2.2.1 服刑人员权利完全被淹没阶段 |
2.2.2 服刑人员的权利在黑暗摸索 |
2.2.3 服刑人员权利的曙光 |
2.2.4 服刑人员权利普遍受到重视 |
2.3 服刑人员权利保护的基础与依据 |
2.3.1 服刑人员人权的哲学基础:人之为人的权利 |
2.3.2 服刑人员人权的法学基础 |
2.3.3 服刑人员人权的经济基础 |
2.4 服刑人员权利的结构与特征 |
2.4.1 服刑人员权利的结构 |
2.4.2 服刑人员权利的独特性 |
2.4.3 服刑人员权利的脆弱性 |
2.4.4 服刑人员权利的标志性 |
3 国际社会关于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 |
3.1 两大法系对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 |
3.1.1 大陆法系对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以德、法为例 |
3.1.2 英美法系对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以美、英为例 |
3.1.3 两大法系的融合与发展 |
3.2 联合国对服刑人员权利保障的实践与成果 |
3.2.1 联合国服刑人员权利保障的实践 |
3.2.2 国际人权公约中服刑人员的权利体系以 SMR 为依据 |
4 我国服刑人员权利现状分析 |
4.1 我国服刑人员权利的具体内容及其保护 |
4.1.1 物质生活待遇方面的权利 |
4.1.2 人身权利 |
4.1.3 政治权利 |
4.1.4 同外界联络接触的权利 |
4.1.5 文化教育权 |
4.1.6 劳动权 |
4.1.7 宗教信仰权利 |
4.1.8 救济权 |
4.1.9 服刑人员的特别权利 |
4.2 我国服刑人员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 SMR 为参照物 |
4.2.1 生活水准相对低下 |
4.2.2 人身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
4.2.3 政治权利的虚无 |
4.2.4 同外界联络接触受到严格限制 |
4.2.5 受教育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
4.2.6 劳动权被“义务化”、“手段化” |
4.2.7 宗教信仰权被忽略 |
4.2.8 救济权行使渠道不畅通 |
4.2.9 减刑、假释等其他权利不被重视 |
4.3 我国服刑人员权利保护的制约因素 |
4.3.1 经济因素 |
4.3.2 政治因素 |
4.3.3 社会文化的因素 |
5 服刑人员权利保障体系的构建 |
5.1 服刑人员权利的内容和分类 |
5.1.1 服刑人员权利的内容以及一般分类 |
5.1.2 我国服刑人员权利体系的确立 |
5.2 民事经济方面的权利 |
5.2.1 人身权的保护 |
5.2.2 亲属权的保护 |
5.2.3 知识产权的保护 |
5.2.4 劳动权的保护 |
5.2.5 社会保障权的保护 |
5.3 政治社会方面的权利 |
5.3.1 政治权利 |
5.3.2 宗教信仰权 |
5.3.3 外界接触权 |
5.4 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
5.4.1 文体娱乐权 |
5.4.2 受教育权 |
5.5 特别权利 |
5.5.1 依法获得假释、减刑、监外执行的权利 |
5.5.2 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国家赔偿权等救济权利的权利 |
5.5.3 释放时的权利 |
5.5.4 特许权 |
6 特殊类型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 |
6.1 未成年服刑人员之权利保障 |
6.1.1 未成年服刑人员改造之特殊性 |
6.1.2 国际社会关于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待遇规定 |
6.1.3 建立与完善我国未成年服刑人员权利体系 |
6.1.4 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是对未成年服刑人员权利的重要保护 |
6.2 女性服刑人员之权利保障 |
6.2.1 女性服刑人员特殊权利之诉求 |
6.2.2 国际社会对女性服刑人员的权利保护以《曼谷规则》为基础 |
6.2.3 构建我国女性服刑人员特别权利体系 |
6.3 死刑犯之权利保障 |
6.3.1 死刑犯权利的国际保护:死刑适用的人道主义趋势 |
6.3.2 我国死刑犯的现实待遇 |
6.3.3 死刑犯的临终权利 |
6.4 其他特殊服刑人员之权利保障 |
6.4.1 老弱病残服刑人员之权利保障 |
6.4.2 少数民族服刑人员之权利保障 |
6.4.3 外籍服刑人员之权利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件 |
(9)论刑法中的复权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2章 复权制度概述 |
2.1 复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
2.1.1 复权制度的萌芽 |
2.1.2 复权制度的发展 |
2.1.3 复权制度的确立 |
2.2 复权制度的内涵 |
2.2.1 国外刑法理论关于复权制度的观点 |
2.2.2 国内关于复权制度的观点 |
2.2.4 复权制度的界定 |
第3章 国外关于复权制度的立法概况和法律适用 |
3.1 国外关于复权制度的立法概况 |
3.1.1 赦免性复权 |
3.1.2 法律上的复权 |
3.1.3 裁量上的复权 |
3.1.4 刑法上的复权 |
3.2 国外关于复权制度的法律适用 |
3.2.1 复权制度适用的时间条件 |
3.2.2 复权制度适用的实质条件 |
3.2.3 复权制度适用的程序条件 |
3.2.4 复权制度的再撤销条件 |
第4章 复权制度的本土化构建 |
4.1 建立我国复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4.1.1 罪刑相适应原则之需要 |
4.1.2 犯罪人再社会化之必要 |
4.1.3 完善刑罚制度之必要 |
4.2 建立我国复权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4.2.1 复权制度的观念渊源 |
4.2.2 复权制度的刑事政策支持 |
4.3 我国复权制度的构建 |
4.3.1 我国复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
4.3.2 我国复权制度的具体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四、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受刑人的政治权利问题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规范的合宪性研究[D]. 万元. 广州大学, 2019(10)
- [2]我国资格刑制度完善研究[D]. 尹晓闻. 华南理工大学, 2016(05)
- [3]论民事死亡——兼论社会死亡和社会瘫痪[J]. 徐国栋. 东方法学, 2015(05)
- [4]论我国资格刑的立法完善[D]. 王垚. 延边大学, 2015(01)
- [5]刑罚本质的宪法分析[J]. 范进学,张玉洁. 法学论坛, 2014(05)
- [6]论减刑制度的适用条件[J]. 王华伟.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13(01)
- [7]剥夺政治权利“溢出性使用”的限度——以《教师法》为例[J]. 李小萍. 法学杂志, 2012(12)
- [8]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研究[D]. 杨帆. 武汉大学, 2012(12)
- [9]论刑法中的复权制度[D]. 刘进. 湖南大学, 2012(02)
- [10]论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及其保障[J]. 袁爱华,刘溪,刘红春.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