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见义勇为”的成本与收益(论文文献综述)
程方[1](2021)在《见义勇为行政补偿的立法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见义勇为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公民在行为自由的基础之上,对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偿维护,其行为背后蕴含浓厚的社会本位和利他主义的价值观,在当前社会具有较高的倡导价值和时代意义。行为人基于内心的正义观和社会责任感而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实质上是代替政府履行维护社会秩序、匡扶社会正义的基本职责。根据沈开举教授的广义行政补偿理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使自身陷入困境,在他们的权益无法被及时救济时,政府应当作为他们最强有力的后盾,补偿其因见义勇为而遭受的损失。故而,当行为人因见义勇为而使自身权益致损,政府理应担负起对行为人予以行政补偿的主体责任。通过梳理现行法律及地方性法规发现,目前我国尚无专门调整见义勇为行政补偿的法律规范,相关补偿制度仅散见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和地方条例中。由于部门法自身存在局限性,在实务中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实现对见义勇为者的全面救济。在地方立法层面,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导致各地方立法对同—问题规定各异,保护力度参差不齐,难以实现对见义勇为者权益救济实质上的平等。此外,现行制度在见义勇为相关问题的界定上规定过于模糊,实务中资金管理不完善等问题也尤为突出,构建完善的见义勇为行政补偿制度已迫在眉睫。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结合对司法实务中相关案例的实证研究,提出见义勇为行政补偿的立法架构。首先,应当明确见义勇为的界定标准。见义勇为确认标准应当采用固定和浮动标准相结合的多元认定机制,结合行为认定的基本标准,再由具体负责的部门根据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进行适当细化,制定满足当地需求的具体认定政策。其次,应当统一行政补偿认定标准。国家应当对见义勇为者遭受的人身损害先行予以补偿,对于见义勇为者受到的财产损害,行政机关可以基于行政补偿兜底原则,在行为人依靠私法无法实现全面救济时及时予以行政补偿。第三,强调受益人的作证义务,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作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直接受益者,也是行为的直接见证者,强化受益人的作证义务,可有效避免见义勇为认定时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通过完善证人保护机制,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全面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完善见义勇为的行政补偿申报机制。通过在制度上对见义勇为行政补偿申报方式、申报以及认定时限、认定机构等进行规定,强化政府责任,可避免职能部门推诿责任的情况发生。第五,完善见义勇为行政补偿程序。通过完善见义勇为行政补偿的程序性规定,不仅可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程序性权利,还对职能部门的行政补偿行为起到良好的制约监督作用。第六,优化行政补偿资金监管机制。良好的行政补偿资金监管制度是对见义勇为者行政补偿的基础,建议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的同时拓宽融资渠道,为实现见义勇为者的全面救济奠定物质基础。第七,构建行政补偿多元救济制度。通过多途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补偿行为予以监督,实现对见义勇为者及时、全面的救济。完善见义勇为行政补偿立法,深化政府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责任主体意识,最大限度的实现对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救济与保障,对我国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关重要。此外,完备的见义勇为行政补偿法律制度对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公民协调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匡扶社会正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全面发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田国宝[2](2021)在《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反思与重构》文中研究表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影响了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而导致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不健全。解决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问题的对策在于借鉴法理学、经济学、行为科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成果及外国法治发达国家、我国地方的相关立法经验,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进行重构:合理界定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行为的法律属性,强化对刑事证人的法律保护,增设我国纯正证人出庭作证的奖励机制,完善我国不纯正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惩罚机制。
刘孟坪[3](2020)在《无因管理适用论》文中研究表明无因管理是传统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起源于罗马法,并为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所承继和发展,成为债法体系中一项独立的制度。它兼顾道德倡导与理性思考,既鼓励互帮互助,又竭力维持私人自治的基本原则,这样的法律设计对陌生人社会来说应是一剂良方。我国法律也遵循大陆法系的传统,引入了无因管理制度,但是对无因管理制度设计不足,立法上过于粗疏且疑似存在体系矛盾,导致诸多问题留待学说探讨与实践探索。本文围绕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展开,除了导言和结语外,分为三大部分,行文逻辑如下:第一章阐明理论基础,明确讨论范围。首先通过对无因管理制度的历史发展考察,明确无因管理的性质和立法基础,为全文结论奠定理论基础。紧接着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梳理,发现其适用上的问题以及较比较法特殊之处,这是本文讨论的话题。第二章针对我国无因管理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对无因管理的类型和效果进行解构。在无因管理的构成方面,明确不适法无因管理的性质和体系定位,认为它和适法无因管理存在实质不同,本文下面所涉无因管理一般为适法无因管理;在无因管理的效果方面,集中探讨管理人求偿权的范围。第三章聚焦我国法律的特殊规定,研究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关系,解决见义勇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具体而言,第一章介绍无因管理制度形成和我国现状。在无因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其性质有准契约说与法定之债说之争。准契约说有其合理性,但是法定之债说更能凸显无因管理的本质。它的本质是阻却有益互助行为的违法性并肯定一种特定债的产生,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直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无因管理制度既鼓励利他主义和互助行为,又合理变动因互助干预而产生的损益。我国遵循大陆法系传统,继受了无因管理制度,但立法上过于粗疏、规范内容不完备导致存在诸多适用问题。我国法律在继受无因管理制度的同时还产生了独特的规范,即保护见义勇为人规定,该规定与无因管理制度的关系需要在解释论层面进行探讨。第二章针对我国无因管理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对无因管理类型与效果进行反思。在无因管理的构成方面,不适法无因管理这一管理行为类型的定位存在争议。不适法无因管理与适法无因管理存在实质不同,其本质是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只是为保护本人利益而允许它部分准用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在不适法无因管理中,对于管理利益的归属,本人是否承认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这实际上是借本人的承认补正缺少“管理事务符合本人的意思和利益”这一要件的瑕疵。因此本文所论无因管理主要指适法无因管理。在适法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的具体判断上,管理意思这一主观要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逐渐降低,更加强调客观情况;行为人根据私法对第三人负有作为义务时,对于本人不构成无因管理;公法上的义务是否影响私法上无因管理的成立需要分情形讨论。在无因管理的效果方面,管理人对本人享有求偿权是最核心的法律效果。虽然对管理费用可以作广义理解,但是“费用”与“损害”不同,费用是自愿的财产牺牲,而损害是非自愿的损失,区分二者是有意义的:对于费用,一般是全额偿付;而对于损害,尤其是难以评价为费用的人身损害,让本人部分分担管理人的损害是合理的,因为要求本人对管理人的损害完全赔偿对本人来说太过苛刻,本人与管理人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本人对损害的发生一般并无过错,而且无因管理的成立不以本人实际受益为要件。第三章聚焦我国法律的特殊规定,研究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关系。见义勇为的性质具有综合性,对于被救助者而言,它的性质就是紧急无因管理。《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了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该规定与无因管理制度的关系引发争议。在无因管理替代取消说、特定条件下的损失分担说、请求权竞合说和特殊无因管理之债说中,本文认为特殊无因管理之债说更为可取,《民法总则》第183条是关于紧急管理人损害救济的特别规定。对于有侵权人的见义勇为案件来说,确立被救助者补充性的义务较为合理,损害救济主要是侵权法的功能,无因管理制度只是起到补充作用。为了更好地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的权益,私法与公法协同提供救济十分必要。
项珒[4](2020)在《紧急救助行为免责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为鼓励见义勇为、匡扶社会正义,我国民事立法中新增了“好人条款”。在紧急情势下,自愿、主动地去帮助他人摆脱危险本是受道德调整的行为,但当前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对救助人予以倾向性的保护,免除救助的后顾之忧,一定程度上能实现鼓励救助的价值目标,然而,绝对免责的规定是否合理尚需论证。本文基于我国当前的立法和司法现状,通过分析紧急救助行为的法律性质,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紧急救助免责提出一些完善路径。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紧急救助行为概述”,该部分首先界定了紧急救助行为的涵义,若要成立紧急救助行为,则须满足行为人出于自愿、情况紧急、行为是为了避免损害扩大、行为主体为自然人的构成要件;然后,就我国当前在紧急救助行为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梳理,《民法总则》出台前,我国在见义勇为制度和地方性立法上均对紧急救助行为有尝试性的规定,《民法总则》出台后,在《民法总则》第183条、第184条和《民法典》合同编部分又进一步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最后,将探讨紧急救助行为免责的理论基础,紧急救助行为人致受助人受损的免责规定,符合矫正的正义,符合法经济学原理,也体现了利益均衡原则,为后文的论述做好准备。第二部分“紧急救助制度与其他民法制度的比较”,该部分把紧急救助与一些相似的民法概念进行了辨析。紧急救助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第121条规定的无因管理,均是与救助他人相关的概念,这些概念之间具有一些关联性,但也存在着区别,需要进行厘清。第三部分“我国紧急救助行为免责面临的现实困境”,该部分系对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汇总。在立法方面,我国对紧急救助行为中救助人致受助人损害,采取绝对豁免的立法态度,该规定冲击了法律责任制度体系的统一性,与无因管理之间的竞合导致适用难题,若将绝对免责限缩为一般过失免责,其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也亟待确定;在司法方面,绝对免责的规定降低了救助人的注意义务,并存在着免责主体范围不明确、“紧急情况”的认定尚不明确的问题。第四部分“紧急救助行为的域外立法例及对我国的启示”,该部分通过分析在紧急救助行为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现状,并结合我国的现状,从中提炼出对我国有益的立法经验和启示。第五部分“我国紧急救助行为免责的完善路径”,该部分在上文的研究基础上,对我国的紧急救助行为免责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在立法方面,免责规则应限缩为一般过失免责,明确紧急救助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即明确紧急救助免责仅适用于人身伤害范围,明确救助人中途放弃救助时的责任承担,此外,还须明确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在司法适用方面,须明确“重大过失”、免责主体和“紧急情况”的认定,以期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实现鼓励救助的价值目标。
范文泽[5](2020)在《见义勇为民事补偿制度实施效果的循证评估》文中研究说明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追求的崇高境界和道德准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进程中,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意义深远。但是,近年来不乏见义勇为者因救助行为受损,而无法得到有效救济的案件发生,这既与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背道而驰,也容易导致“见义不为”的尴尬处境。如何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彰显着人文关怀的时代精神,其中的第183条和第184条也被称为“见义勇为条款”,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崇高道德品质的倡导。目前在民事法律领域内,见义勇为者受损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两条:通过《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制的无因管理制度获得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托《民法总则》第183条、《侵权责任法》第23条等法条获得受益补偿权。因此,上述民事补偿制度的司法实施效果,直接关乎立法目的的实现。本文依托司法实践中依据《民法总则》第121条、第183条等相关条文裁判的见义勇为民事补偿案例,进行大数据梳理,运用法循证方法、分析实证方法、规范价值方法等研究方法,对见义勇为受损补偿案例的特点及类型进行大数据分析,充分评价见义勇为者民事补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并对阻碍我国见义勇为民事补偿制度司法实施效果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循证学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论文主体为如下三部分:第一章:见义勇为民事补偿制度概述。从见义勇为的法律地位出发,指明见义勇为的认定困境——既非专用法律术语,又无明确而统一的表述;地方立法虽进行了定义,但效力等级较低,认定标准不一,并在本文语境下尝试定义了见义勇为,具体分析其构成要件,论证其与无因管理的关联性;最后通过梳理民法领域内见义勇为民事补偿制度现状,分析通过无因管理制度获得赔偿请求权,通过侵权责任制度获得受益补偿权两种补偿途径的适用范围。第二章:见义勇为民事补偿制度的循证评估。通过运用法循证学方法,选取司法实践中以《民法总则》第121条、第183条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为裁判依据的212个适格案例,利用数据软件进行定量分析和类型化研究,通过总结案例基本特点和类型化特征,评估现行的见义勇为民事补偿制度的司法裁判现状。第三章:见义勇为民事补偿制度的完善建议。立足于见义勇为民事补偿相关案例的循证评估分析,针对见义勇为民事补偿制度司法施行过程的具体问题,提出精准的循证完善建议,倡导完善见义勇为相关立法,规范司法审判流程,完善见义勇为保障体系,以便维护好见义勇为者的根本权益。
李皎皎[6](2020)在《社会治理视域下利他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社会治理任务,标志着社会建设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一个新跨越。社会治理的目标是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培育自治社会。利他行为对于匡扶社会正义、融洽社会氛围有着重要作用,是做好社会治理的重要因素。在同情心、社会责任心以及信任的力量的驱动下,助人为乐、慈善捐赠、志愿者行动、无私奉献、见义勇为等利他行为经常见诸报端,尤其是在这次全民参与的抗疫情过程中,医护人员的不顾个人安危逆行疫区,挽救病患的生命,志愿者积极参与,尽己所能为这场战斗奉献自己的力量,这些利他行为让整个国家为之感动。但是为了实现社会治理的最终目标,利他行为面临严峻挑战,在应试教育下对义利观的引导缺失、传媒等舆论引导存在偏差、多元化社会思潮加大社会心理建设难度、公民利他能力有限、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缺陷等诸多因素的作用下,社会中见危不救、信任危机现象屡见不鲜。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了解和研究利他行为,并以科学的方法去保护和促进利他行为,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从而更好地达到社会治理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社会治理为视角,从利他行为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入手,阐述利他行为的基本表现,挖掘利他行为的内在动力以及价值基础,分析目前利他行为面临的挑战,最终提出保护和促进利他行为的措施,以期为社会治理建言献策。本文包括六章:第一章为绪论。通过深入分析当前社会现状,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并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梳理和分析。第二章为相关概念和理论。重点研究利他行为、社会治理、和谐社会等相关的要素。基于社会交换、社会学习、社会规范、社会控制等理论,分析利他行为。第三章重点分析利他行为的基本表现,通过对社会现象的分析形成理论思路,主要分析当前社会中显着存在的利他行为。涵盖助人为乐、慈善捐赠、志愿者行动、无私奉献、见义勇为。第四章分析并挖掘促进利他行为的积极因素,找出利他行为的内在动力、价值基石和法律法规保障,为利他行为的进一步研究做铺垫。第五章分析当前社会治理中利他行为面临的挑战。重点分析应试教育下对义利观引导的缺失、传媒舆论的引导偏差、多元化社会思潮的不良影响、公民有限的利他能力有限和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法律法规等。第六章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形成针对性的对利他行为的保护和促进措施。主要包括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净化传媒舆论环境、优化社会心理建设环境、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的利他能力及完善利他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
冯斯羽[7](2019)在《当前中国见义勇为困境的伦理和法律探究》文中研究说明见义勇为一直以来都是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的重要表现。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多起“见义勇为反被讹”,“见义勇为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被曝光,人们对待见义勇为的态度和行为也逐渐产生变化。想见义勇为又担心被讹,好心得不到好报;想见义不为又觉得对不起自己的良心。这种变化导致见义勇为陷入一种困境:思想上,多数人都同意见义勇为是美德,本应是我们积极作为的事情,绝大多数人也想见义勇为;但行为上,和以前相比,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在犹豫“要不要见义勇为”,以及出现了越来越多“见义不为”的现象。如何消解这种见义勇为的困境是当前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问题。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结合实际案例提出当前中国见义勇为所面临的困境是什么,以及产生困境的原因。第二部分主要分析见义勇为本身。首先见义勇为是一个伦理学问题,包含了“义”和“勇”两个重要的伦理学概念,接着分别梳理了中外伦理学中见义勇为的内涵。其次见义勇为还是一个法律概念,并梳理了见义勇为在中外法律中的现状和不足。第三部分在第一和第二部分的基础上,针对见义勇为的困境,结合产生困境的原因、见义勇为的伦理内涵和法律现状及不足,提出消解当前中国见义勇为困境的实践路径。
马王钰青[8](2019)在《见义不为原因何在?——基于社会群体行为的博弈分析》文中指出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然而,通过新闻媒体经常浏览到社会中关于见死不救、冷漠旁观的报道。文章认为,其主要原因是责任分散效应的存在。因此,文章基于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借助博弈矩阵模型推导分析责任分散产生的原因。结果显示,随着在场人数的增多,人们劝阻的概率就越小。有时并不是公众社会道德的沦丧,而是由于他人在场所产生的相互影响,抑制了大家的援助动机。因此,文章针对公共事件中,旁观者责任分散问题提出了避免责任分散的具体策略,分别就政府、相关部门、公民、法律方面列举相关策略并做出具体的论述。
刘颖[9](2019)在《见义勇为政府奖励制度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见义勇为的行为是中华民族非常传统的一种美德,并且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是中华民族提高社会的道德标准、营造我国良好社会氛围的有效途径,因此我国政府应当积极的倡导与大力的推动。政府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是为了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激励人民更加关心、支持和参与见义勇为事业。然而现有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在实践过程中,存在有法律位阶低、奖励标准模糊且不统一的问题。使得政府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会陷入道德风险的困境。政府奖励不公可能会引发“见义不为”的道德风险;政府奖励过度可能引发“见义假为”和“见义莽为”的道德风险。本文在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度框架下,分析了政府奖励立法模式的激励作用发挥的机理及影响因素,提出了检验道德风险是否存在的六个理论命题。运用定序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政府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勇德”和“功德”对政府奖励级别的影响区分度不高,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导致的无关因素影响较大,存在一定程度的道德风险。在未来的全国性法律中,要明确政府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具体标准,限制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并在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建立见义勇为政府奖励机制、管理经费的筹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制定等方面做出符合实际且具体的规定。
刘瑞明,杨冰岩,焦豪[10](2018)在《短视认知偏差、公共产品提供与社会道德救助——应该如何重建我们的社会秩序?》文中指出转型时期的中国所面临的一个颇为尴尬的境地是,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出现了"道德滑坡"。面对这一现实,我们应该如何寻求其解决思路,以更好地重建我们的社会秩序呢?本文将经典的行为经济学模型和公共产品提供难题结合,研究了"道德救助"的决策与变迁。研究发现,人们普遍存在的短视认知偏差使得各个行为主体成为了"想象中的英雄,实践中的矮子",导致了"道德救助"的供给偏差,而"道德救助"的"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则进一步诱发了"搭便车难题",社会收益与私人收益的不一致加剧了"道德救助"的供给不足,导致社会陷入"道德冷漠症"之中。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中国由互联型社会向市场型社会转变的典型特征,从互联互惠、立法变迁、诬陷反坐等角度拓展了基准模型,探究了转型中国"道德救助"的历史演化路径,并进一步分析了"传统文化"在"道德救助"中的重要作用。本文指出,当前,为了有效遏制"道德滑坡"现象,必须进行文化和法律层面的"双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方面,需要大力弘扬传统文化,重塑道德救助的社会风气;另一方面,必须对相关法律进行大力改革,为"道德构建"提供法律保障。
二、“见义勇为”的成本与收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见义勇为”的成本与收益(论文提纲范文)
(1)见义勇为行政补偿的立法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葛治麾诉哈尔滨市道外区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
(二) 葛治麾诉哈尔滨市公安局行政补偿案 |
二、见义勇为行政补偿立法理论基础及现实价值 |
(一) 见义勇为行政补偿立法的理论基础 |
1、特别牺牲说 |
2、公共负担平等说 |
3、人权保障理论 |
(二) 见义勇为行政补偿立法的实践意义 |
1、提高政府公信力,保障分配正义 |
2、息争止诉,节约司法资源 |
3、弥补部门法规定之不足 |
三、我国见义勇为补偿立法保护现状 |
(一) 现行见义勇为补偿保护条例 |
(二) 见义勇为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
1、缺少高位阶统一立法 |
2、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界定模糊 |
3、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完善 |
四、见义勇为行政补偿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 人身损害先行补偿原则 |
(二) 行政补偿兜底原则 |
(三) 补偿方式多元化原则 |
五、我国见义勇为行政补偿立法的制度设计 |
(一) 明确见义勇为界定的基本标准 |
1、见义勇为主体的认定标准 |
2、救助行为的危险性认定标准 |
3、行为结果的认定标准 |
(二) 统一行政补偿认定标准 |
(三) 强调受益人作证义务,健全证人保护制度 |
(四) 完善见义勇为的行政补偿申报机制 |
1、完善见义勇为行政补偿申报方式 |
2、明确见义勇为行政补偿申报和确认时间 |
3、统一见义勇为行政补偿认定机构 |
(五) 完善见义勇为行政补偿程序 |
(六) 优化行政补偿资金监管制度 |
(七) 构建行政补偿多元救济制度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基本含义 |
(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含义 |
1. 刑事证人的基本含义 |
2. 出庭作证的基本含义 |
(二)激励机制的基本含义 |
三、中国现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反思 |
1.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行为法律属性的定位不科学 |
2.对刑事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 |
3.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奖励机制缺位 |
4.对刑事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行为的惩罚太轻 |
四、重构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重构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必要性 |
1. 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
2. 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 |
3. 维护刑事证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
(二)重构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可行性 |
1. 重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理论依据 |
(1)经济学的成本与收益分析理论 |
(2)法理学的权利本位理论 |
(3)行为科学的激励理论 |
2. 重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实践依据 |
(1)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实践经验可供借鉴 |
(2)我国中央和地方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立法的实践经验可供参考 |
(3)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和刑事案件的被害方悬赏征集案件线索的实践经验可供参照 |
五、重构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具体设想 |
(一)合理界定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行为的法律属性 |
(二)强化对我国刑事证人的保护力度 |
(三)增设我国纯正证人出庭作证奖励机制 |
(四)完善不纯正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惩罚机制 |
(五)重构我国刑事证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1. 重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应采用何种立法模式的问题 |
2. 纯正证人的作证权利能否绝对化的问题 |
3. 重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应坚持什么原则的问题 |
六、结语 |
(3)无因管理适用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无因管理制度形成及我国现状 |
第一节 无因管理的形成 |
一、无因管理的性质 |
二、无因管理的立法基础 |
第二节 我国无因管理的现状分析 |
一、现行立法的梳理与解读 |
二、我国规定的演化特色 |
第二章 无因管理适用类型与效果解构 |
第一节 无因管理构成与类型化 |
一、不适法无因管理类型属性 |
二、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的认定与判断 |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效果解析 |
一、管理人求偿权类型的划分 |
二、管理人的损害求偿 |
第三章 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的关系 |
第一节 见义勇为的基本定位 |
一、见义勇为的认知 |
二、见义勇为规定的学说之争 |
第二节 见义勇为归位路径和完善 |
一、对特殊无因管理之债说的证成 |
二、私法与公法协同救济的必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紧急救助行为免责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紧急救助行为概述 |
2.1 紧急救助行为的涵义界定 |
2.1.1 救助人须出于自愿 |
2.1.2 须情况紧急 |
2.1.3 救助行为须为了避免损害的扩大 |
2.1.4 行为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
2.2 我国紧急救助行为的立法梳理 |
2.2.1 见义勇为制度对紧急救助行为的立法规范 |
2.2.2 地方性立法对紧急救助行为的尝试性规定 |
2.2.3 《民法典》对紧急救助行为的立法规范 |
2.3 紧急救助行为免责的理论基础 |
2.3.1 紧急救助行为免责符合矫正的正义 |
2.3.2 紧急救助行为免责符合法经济学原理 |
2.3.3 紧急救助行为免责体现了利益均衡原则 |
3 紧急救助制度与其他民法制度的比较 |
3.1 紧急救助与正当防卫 |
3.2 紧急救助与紧急避险 |
3.3 紧急救助与无因管理 |
4 我国紧急救助行为免责面临的现实困境 |
4.1 冲击了法律责任制度体系的统一性 |
4.2 与无因管理之间的竞合导致适用难题 |
4.3 紧急救助行为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亟待确定 |
4.4 绝对免责会导致司法不公 |
5 紧急救助行为的域外立法例及对我国的启示 |
5.1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 |
5.1.1 德国紧急救助行为的立法规定 |
5.1.2 法国紧急救助行为的立法规定 |
5.1.3 日本紧急救助行为的立法规定 |
5.1.4 意大利紧急救助行为的立法规定 |
5.2 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例 |
5.3 域外紧急救助行为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5.3.1 遵循有限的责任豁免 |
5.3.2 救助行为应具有持续性 |
6 我国紧急救助行为免责的完善路径 |
6.1 免责规则应限缩为一般过失免责 |
6.2 明确紧急救助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 |
6.2.1 紧急救助免责仅适用于人身伤害范围 |
6.2.2 明确救助人中途放弃救助时的责任承担 |
6.3 明确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
6.4 完善紧急救助免责条款的司法适用 |
6.4.1 关于“重大过失”的认定 |
6.4.2 关于免责主体的认定 |
6.4.3 关于“紧急情况”的认定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见义勇为民事补偿制度实施效果的循证评估(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见义勇为民事补偿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见义勇为的概念辨析 |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 |
二、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
三、与无因管理的关联 |
第二节 见义勇为民事补偿制度现状 |
一、通过无因管理制度救济 |
二、通过侵权责任制度救济 |
第二章 见义勇为民事补偿制度实施效果的循证评估 |
第一节 适格司法案例梳理 |
一、数据来源 |
二、检索方法 |
三、分析方法 |
第二节 案例基本特点及类型化研究 |
一、案例时间特点 |
二、案例审理层级特点 |
三、案由特点 |
四、类型化研究 |
第三节 见义勇为民事补偿制度实施效果的循证评价 |
一、多适用侵权责任途径进行救济 |
二、注重保障受益人的权益 |
三、对见义勇为有激励作用 |
四、司法裁判存在不同标准 |
第三章 见义勇为民事补偿制度完善的循证建议 |
第一节 完善见义勇为相关立法 |
一、统一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 |
二、统一见义勇为裁判准则 |
三、健全见义勇为综合补偿机制 |
第二节 规范见义勇为司法审判流程 |
一、规范审判流程,避免同案异判 |
二、适当细化受益补偿认定 |
三、明确司法案例的案由适用 |
第三节 完善我国见义勇为保障体系 |
一、对见义勇为者实行政策倾斜 |
二、政府参与见义勇为基金运作 |
三、倡导社会捐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社会治理视域下利他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利他精神 |
2.1.2 利他行为 |
2.1.3 社会治理 |
2.1.4 和谐社会 |
2.2 相关理论 |
2.2.1 社会交换理论 |
2.2.2 社会学习理论 |
2.2.3 社会规范理论 |
2.2.4 社会控制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利他行为的基本表现 |
3.1 助人为乐 |
3.2 慈善捐赠 |
3.3 志愿者行为 |
3.4 无私奉献 |
3.5 见义勇为 |
3.6 本章小结 |
4 促进利他行为的积极因素 |
4.1 积极品质是利他行为的内在动力 |
4.1.1 同情心与利他行为 |
4.1.2 信任与利他行为 |
4.1.3 社会责任心与利他行为 |
4.2 价值基础是利他行为的基石 |
4.2.1 基本伦理基础与利他行为 |
4.2.2 社会秩序价值基础与利他行为 |
4.3 相关法律法规是利他行为的保障 |
4.3.1 与见义勇为相关的法律法规 |
4.3.2 与慈善捐赠相关的法律法规 |
4.3.3 与志愿者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 |
4.4 本章小结 |
5 利他行为面临的现实挑战 |
5.1 应试教育下对义利观引导的缺失 |
5.2 传媒等舆论引导存在偏差 |
5.3 多元化社会思潮加大社会心理建设难度 |
5.4 公民利他能力有限 |
5.5 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
5.5.1 关于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存在不足 |
5.5.2 关于慈善捐赠的法律尚不完善 |
5.6 本章小结 |
6 保护和促进利他行为的措施 |
6.1 引导公民树立正确义利观 |
6.1.1 家庭应承担起正确义利观的培养责任 |
6.1.2 学校创新利他教育内容和利他教育方式 |
6.2 净化传媒舆论环境 |
6.3 优化社会心理环境建设 |
6.4 提高公民利他能力 |
6.5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6.5.1 统一见义勇为立法规定 |
6.5.2 确立国家补偿责任 |
6.5.3 全面推进慈善法律建设 |
6.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7)当前中国见义勇为困境的伦理和法律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 |
2 当前中国见义勇为的困境及原因 |
2.1 见义勇为的困境 |
2.2 造成见义勇为困境的原因 |
2.2.1 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
2.2.2 人们的义利观和生死观发生变化 |
2.2.3 公共道德意识尚未深入人心 |
2.2.4 社会贫富分化加剧 |
2.2.5 大众媒体未充分发挥积极的道德评价作用 |
2.3 见义勇为的价值和见义不为的后果 |
2.3.1 见义勇为的价值 |
2.3.2 见义不为的后果 |
3 对见义勇为困境的伦理和法律分析 |
3.1 见义勇为在中外文化中的伦理蕴含 |
3.1.1 中国伦理文化中“义”的内涵 |
3.1.2 中国伦理文化中“勇”的内涵 |
3.1.3 西方伦理文化中“义”的内涵 |
3.1.4 西方伦理文化中“勇”的内涵 |
3.1.5 中外伦理文化中“义”的内涵的比较 |
3.1.6 中外伦理文化中“勇”的内涵的比较 |
3.1.7 “义”、“勇”、“为”三者的内在联系 |
3.2 见义勇为在中外法律中的涵义和现状 |
3.2.1 见义勇为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涵义和现状 |
3.2.2 见义勇为行为在我国民法中的涵义和现状 |
3.2.3 见义勇为行为在我国地方性法规中的涵义和现状 |
3.2.4 见义勇为在国外法律中的涵义和现状 |
3.2.5 小结:我国与国外见义勇为法律的比较 |
4 消解见义勇为困境的实践路径 |
4.1 道德路径 |
4.1.1 借鉴西方优秀的“义”、“勇”观 |
4.1.2 见义勇为是“恰当勇为” |
4.1.3 道德教育应常抓不懈 |
4.1.4 发挥大众媒体的积极道德评价作用 |
4.2 建立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专门法 |
4.2.1 见义勇为的行为界定 |
4.2.2 规范见义勇为的认定程序 |
4.2.3 建立国家补偿优先制 |
4.2.4 统一奖励 |
4.2.5 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
4.3 完善我国见义勇为社会保障体系 |
4.3.1 全额免除见义勇为者首次医疗费用 |
4.3.2 企业歧视见义勇为负伤者的法律责任 |
4.3.3 引入商业保险 |
4.3.4 保护见义勇为及其家属人身安全 |
4.3.5 建立长期保障机制 |
4.3.6 对不同身份的见义勇为者给予平等的保障 |
4.3.7 执行人员失职和渎职的法律责任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见义不为原因何在?——基于社会群体行为的博弈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相关研究综述 |
二、责任分散产生的经济分析 |
(一) 两名参与人 |
(二) n名参与人 |
三、避免公共事件中责任分散的策略 |
(一) 法律应保护并奖励见义勇为 |
(二) 政府应明确引导者角色 |
(三) 相关部门应公正负责履行职务 |
(四) 加强道德建设促进责任凝聚 |
四、结语 |
(9)见义勇为政府奖励制度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背景 |
1.2 论文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论文研究目的 |
1.2.2 论文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论文研究内容 |
1.4.1 论文研究思路 |
1.4.2 论文研究方法 |
1.4.3 论文基本框架 |
第2章 见义勇为政府奖励道德风险的理论基础 |
2.1 见义勇为概述 |
2.1.1 见义勇为概念 |
2.1.2 见义勇为构成要件 |
2.2 见义勇为政府奖励概述 |
2.2.1 见义勇为政府奖励的概念 |
2.2.2 见义勇为政府奖励的性质 |
2.2.3 见义勇为政府奖励的基本原则 |
2.3 道德风险相关概述 |
第3章 见义勇为政府奖励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 |
3.1 政府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与“见义不为” |
3.2 政府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与“见义假为” |
3.3 政府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与“见义莽为” |
第4章 见义勇为政府奖励道德风险的案例分析 |
4.1 “见义不为”道德风险的案例分析 |
4.2 “见义假为”道德风险的案例分析 |
4.3 “见义莽为”道德风险的案例分析 |
第5章 见义勇为政府奖励道德风险的实证研究 |
5.1 政府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制度框架 |
5.2 数据与实证研究方法 |
5.2.1 数据描述 |
5.2.2 实证研究方法 |
5.3 实证结果分析 |
5.3.1 定序Logistic回归结果分析 |
5.3.2 预测概率结果分析 |
5.4 实证研究结论 |
第6章 见义勇为政府奖励道德风险的防范对策建议 |
6.1 推进见义勇为全国性统一立法 |
6.2 构建科学规范的奖励程序机制 |
6.3 严格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介 |
(10)短视认知偏差、公共产品提供与社会道德救助——应该如何重建我们的社会秩序?(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基准模型 |
(一) 道德救助的个体最优投入:理想与现实 |
1. 理想条件下的道德救助:t=0时期的最优选择 |
2. 现实状况中的道德救助:t=1时期的最优选择 |
(二) 道德救助的社会最优投入:理想和现实 |
1. 理想条件下的道德救助:t=0时期的社会最优选择 |
2. 现实状况下的道德救助:t=1时期的社会最优选择 |
(三) 公共产品提供难题下的道德救助:个人最优和社会最优下的比较 |
三、模型的拓展:理解中国“道德救助”的变迁 |
(一) 传统社会中的道德救助:互联型市场条件下的道德治理 |
(二) 传统社会中的道德救助:来自法律制度的奖惩机制 |
(三) 为什么转型中国陷入了“道德滑坡”之中:从传统到现代的“治理真空” |
四、法律之外:为什么我们依然需要“传统文化”? |
(一) 存在着不同理性程度的人群条件下的道德救助 |
(二) 同时存在不同利他偏好人群条件下的道德救助 |
五、结语:如何重建我们的社会秩序? |
四、“见义勇为”的成本与收益(论文参考文献)
- [1]见义勇为行政补偿的立法实证研究[D]. 程方. 山东大学, 2021
- [2]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反思与重构[J]. 田国宝. 法学, 2021(02)
- [3]无因管理适用论[D]. 刘孟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紧急救助行为免责的法律问题研究[D]. 项珒.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5]见义勇为民事补偿制度实施效果的循证评估[D]. 范文泽. 兰州大学, 2020(01)
- [6]社会治理视域下利他行为研究[D]. 李皎皎.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2)
- [7]当前中国见义勇为困境的伦理和法律探究[D]. 冯斯羽.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3)
- [8]见义不为原因何在?——基于社会群体行为的博弈分析[J]. 马王钰青. 青年与社会, 2019(21)
- [9]见义勇为政府奖励制度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对策研究[D]. 刘颖. 湖南农业大学, 2019(02)
- [10]短视认知偏差、公共产品提供与社会道德救助——应该如何重建我们的社会秩序?[J]. 刘瑞明,杨冰岩,焦豪. 管理世界, 20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