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远程教育”的立法规制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敖颜思文,崔乃鹏,陈思远[1](2021)在《开放教育法治化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明确指出国家开放大学定位不清、体系不健全、质量不高等问题。随着人才需求、政策导向和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变化,作为现代远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现有开放教育低层级、碎片化的立法体系显然难以满足转型发展需要,也有悖于"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的发展目标。以文本分析和语境分析的视角切入政策研究,梳理和分析开放教育现有政策法规存在的不足,以此完善开放教育法治建设。建议以厘清开放教育相关基础概念为基础,明确开放教育的法律定位,构建适应"互联网+"教育发展趋势的开放教育法治化保障路径;建议尽早制定《国家开放大学章程》,为开放教育领域专门立法提供范例,以此推动开放大学高质量发展。
张龙祥[2](2021)在《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慕课教育是随着互联网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技术颠覆和重塑传统的教育模式,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互联网+教育”的模式,它不仅打破了传统课堂教学的时空限制,同时其还具有大规模性、开放性和在线性特点,这不仅极大促进的知识的广泛传播,也有利于教育公平的实现。但是,进入互联网时代,传统的着作权法已越来越难以适应网络环境,使得慕课教育在利用版权作品进行课程制作和课程传播过程难以适用传统的着作权限制制度,进而导致慕课教育的产业发展面临着极大的版权风险。而本文研究主要针对慕课教育的着作权限制制度进行研究,尤其说明本文不涵盖当前所有的在线教育平台和网络在线教育机构。本文以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为研究重点,而现行法定许可制度适用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法定许可制度问题所着笔墨不多,为了保证行文的完整性会在第三章和最后一章予以介绍。本文会分析慕课教育的产业运作模式和经营方式,明确慕课教育的法律性质,通过分析慕课教育适用着作权限制制度的正当性,对慕课教育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讨论,同时借鉴国外最新的教学性权利限制的改革,以此提出适合我国慕课教育产业发展的版权对策。全文一共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慕课教育的特殊性,指出慕课教育与传统课堂教育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尤其强调慕课教育具有大规模、开放和在线性特征。同时通过对慕课教育的运行模式和经营方式进行分析,明确慕课教育所涉及的多方主体利益关系,揭示出其特殊的法律性质,即兼具商业性和公益性属性,从而进一步指出,由于其所涉及的主体利益关系复杂,法律性质的特殊使得现行的着作权限制制度难以适应因其发展,进而指出慕课教育存在的问题。第二章主要聚焦于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适用的正当性,由于当前许多学者认为慕课教育涉及到商业内容,作品传播行为难以受到控制,传播的受众较广,使得慕课教育适用着作权限制的空间较小,因此,该章首先要明确互联网时代下的慕课教育其本质上还是属于教育,具有教育的公益属性,慕课教育是能适用着作权限制制度的。该章主要从法理学、宪法学和法经济学角度分别加以论述,慕课教育适用着作权限制制度,既有利于实现着作权法所强调的利益平衡精神,同时也能保障公民享有文化自由和基本的受教育权,此外还有利于文化知识的传播效率,进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第三章以合理使用制度为关注点,指出当前我国合理使用制度难以适应慕课教育的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其立法模式不成熟,现行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过于模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适用混乱。结合国际上通行的三步检验法和美国的合理适用四要素来进行综合性分析,明确我国合理适用的判断标准要在坚持三步检验法的基础上,适当的利用美国的四要素来进行解释分析,这既能保证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同时也能保证我国合理使用制度适用的灵活性。最后,在明确我国合理适用判断标准的前提下,指出合理使用制度适应慕课教育的解释方法和途径,以此明确慕课教育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可行性。同时通过对比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的差异,介绍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有着不同的功能和价值,通过对法定许可制度的分析,强调现行法定许可制度下,慕课教育适用存在的难题。第四章结合国际上关于教学性着作权限制制度的国际条约规定,以及介绍最新的其他国家教学性权利限制的改革经验,为如何推动我国慕课教育良好发展提供借鉴。尤其是TERA条约中主张教学性侵权的豁免,同时强调在教育研究的前提下,倡导以符合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公共利益的角度诠释三步检验法,同时也主张对市场影响进行限制性解释。而日本2018年新修订的《着作权法》对教学性权利限制进行完善,尤其是一站式许可的法定补偿金制度对我国慕课教育产业版权政策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欧盟2018年颁布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提出教育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不应成为确定该活动是否属于非商业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开对教学机构主体的限制,同时提出对数字化作品进行合理补偿与吸收北欧国家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以此解决数字时代版权授权许可不便的情形。这都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五章提出建议,指出要想解决现慕课教育存在的版权问题,不仅需要对我国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适用范围作出相应的调整同时还要关注着作权人的利益,适当的推动教学性合理使用向法定许可的转变,同时也要对我国现行的法定许可制度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慕课教育的发展。但是,要想引导慕课教育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要建立相应的版权配套措施,加强版权管理,重要的是要正确区分不同慕课教育平台的性质和对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对收费和非收费课程要区别的对待。同时还要借鉴日本和欧盟的改革经验,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提高作品授权效率,减轻慕课课程制作的成本和版权障碍,同时也可以引入日本的教学性补偿金制度,保障着作权人的基本利益,最终达到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谢晶[3](2020)在《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中后期以来,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方式发生巨大变化。面对数字时代“海量作者、海量作品、海量授权”的复杂局面,传统着作权“一对一”交易和授权模式捉襟见肘,难以充分发挥效用。在这样的背景下,着作权人权利不断扩张,对作品的控制力空前强化,着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作品利用需求之间的矛盾日趋激化,着作权法传统的利益平衡格局难以为继。互联网时代,权利保护重点范畴由复制权逐步向传播权转变,着作权法律体系亦由“控制复制”趋向“控制传播”发展。根据利益平衡原则,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人不应当且不可能绝对控制作品传播,尤其在互联网如此发达且普及的背景下,更应默示网站经营者、数字出版商、社会公众等使用主体对作品有偿使用,从而缓解海量作品授权压力。着作权默示许可作为权利限制制度之一,其目的在于促使着作权人权利有效行使,在最小化限制权利人权利的同时,满足作品使用者对于作品授权的海量需求,重新平衡各方利益。为有效解决授权效率和成本矛盾,保护着作权人合法权益,亟需从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的角度,构建我国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与此同时,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后,对于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相关条款尚未完全被确立。因此,在我国法律仍有待完善,国际立法仍在探索的背景下,对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具有着重大意义,不仅是对数字时代着作权许可困境的回应,亦为国际立法与国内修法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需要强调的是,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不仅适用于数字环境,亦适用于传统环境。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因脱离了合同关系而对于解决着作权许可困境显现出更强的应对能力。从制度脉络分析可知,科技不断发展使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由传统环境向数字环境逐步演进,但无论是传统环境抑或者数字环境,两者理论基础具有同一性,再加之,两者之间的历史传承关系,完全抛却传统环境,单纯谈论数字环境既不合理亦不全面,故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必然会涉及传统环境,以此体现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独特性与优越性。本文以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制度溯源为起始点,分析法律内涵,以着作权默示许可概念阐释、法律特征、性质界定等基本内容作为研究基点。在论证建构方面,以法理基础、经济分析、利益平衡解释等维度对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正当性进行论证,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制度框架。在实践发展方面,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探寻两大法系之间制度差异与契合之处,为我国本土化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借鉴。第一章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概述。文章以探寻制度溯源为切入点,详细梳理民法默示行为、合同法默示条款、知识产权法默示许可的脉络发展,体现出着作权默示许可对传统默示理论的承继与演变。随着时代推移,默示许可理论在传统着作权法领域内不断发展延伸,不仅为发行权一次用尽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亦对原本合同关系进行解释修复,呈现出对合同的依赖状态。科技的进步促使环境及规则不断变化,传统环境下默示许可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特性已然无法解决各类网络空间问题,着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对于作品信息充分接触之间的需求矛盾不断激化。再加之,数字时代背景下因数字变革所产生的“海量授权”、传统授权交易成本高昂等一系列难题,为传统着作权许可带来新的挑战。而默示许可所体现的“选择—退出”机制以及蕴含的“可推定性”因素超越合同关系在网络环境中获得新的发展空间,显现出极强适应性和优越性,成为了数字环境中着作权许可难题应对的现实需求。第二章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正当性分析。通过从法理基础、经济分析、利益平衡等视角论证默示许可正当性,以获得对其制度价值和功能的正确认识。从法理基础而言,数字时代信息自由空间的扩张,意味着着作权保护空间受到压缩,由此产生着作权保护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失衡状态。互联网为信息自由提供便利的同时,亦须对着作权充分保障,构建数字时代法律新秩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因独特弹性机制,成为信息自由与着作权保护之间冲突的调和之道。意思表示理论作为民法的重要基础理论,成为了默示许可制度的理论起点,其不仅体现为着作权许可是以权利人意思表示为核心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更体现为意思表示理论为默示法律行为所提供的重要支撑。信赖保护理论终极目的在于保护相关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信赖,从而有效维护交易过程中所显现的公平、安全与效率等价值。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通过保护着作权被许可人合理信赖,从而实现了交易公平与安全,有效促进了作品快速流通与转化。从经济分析而言,着作权与经济学密切相连,作品含有相应经济价值,更对着作权制度仅从经济学予以分析。法经济学更为注重法律制度为社会各界所带来的效益,须基于经济学效益原理从激励机制、交易成本理论及长尾学说等维度对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进行深入了解与客观评价。从利益平衡解释而言,技术不断革新导致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与着作权保护过度扩张,且着作权限制持续萎缩,着作权法的内在利益平衡遭受严重损害,继而引起着作权法正当性危机,利益平衡不仅为着作权默示许可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亦在其制度运行过程中对此危机予以解决,充分实现了各方主体利益合理分配。第三章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域外考察。通过对域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比较分析,为构建我国默示许可制度提供宝贵的借鉴意义。默示许可制度踪迹在英美法系国家很早便已出现,并通过较为丰富的司法案例推动默示许可不断发展演进,最终形成了清晰的脉络历史与完整的制度结构。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更为看重法律的稳定性,加之其特殊的立法体例,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法官无法通过判例对着作权在数字环境中所面临的新问题予以解决,故而大陆法系在默示许可制度方面的使用相对较为谨慎,且其对于数字环境中新问题的解决方式更多是从原有框架或采用民法基础理论角度出发,而非如同普通法系国家对默示许可适用突破边界进行有益探索。总体而言,大陆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仅散见于若干法律条文中,既未以专门制度规定形式出现在成文法之中,亦未在判例实践中得以演化发展。虽然两大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看似在立法态度、目标追求、制度形态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但仍存在契合之处,该契合点便是利益平衡,亦成为构建我国本土化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准则。第四章为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状检视。在立法方面,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民法理论及具体规范中均有存在的依据,无论是前民法典时代《民法通则》第56条、《民法总则》第140条、《合同法》第10条以及《民通意见》第66条,抑或者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第140条、第469条,均对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其他形式作出规定,该其他形式毫无疑问包含默示。而在着作权立法中,若对条文规定进行仔细探究,仍能发现默示许可存在的踪迹,具体而言,在《着作权法》第25、35、42条文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7、8、9、10条文之中尤为明显。在司法实践方面,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雏形准备、制度起步、发展突破、范围扩张等不同阶段发展演进,不仅对立法制度内容进行延伸,同时折射出立法中所存在的空隙与改进之处。进而言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不同层面仍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在宏观层面表现为缺乏科学合理的逻辑体系,在中观层面显现出制度范围存在不合理性;在微观层面体现为配套措施不完善等,亟待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修补与完善。第五章为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安排。《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从此步入“法典化”时代。在民法典时代背景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作为着作权领域一项富有弹性的许可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制度模式,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深远且重大的意义。具体举措如下:在立法方面,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统领,对制度法律定位进行明确界定,制定科学合理制度框架。在司法实践方面,从现实需求出发全面细致进行制度设计,明确构成要件的同时,界定具体范围,并完善配套措施,尽全力维护和尊重作者及权利人利益,促进作品传播和利用,为实现利益平衡提供有效路径。通过构建本土化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以期破解我国当前海量授权问题现实困境,维护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合法利益,实现数字环境下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向前发展。
杨雨[4](2020)在《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文中研究表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一切事物都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于互联网平台。近年来,数据增长的速度也显着提高,数据转换的种类也更加多元化,作品所有者、作品传播者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平衡被打破。合理使用制度具有利益平衡的价值基础,如何通过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有效协调三方利益关系,成为《着作权法》修改之际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六个方面对数据时代着作权限制规则的改善进行研究,开篇首先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论述。相较于传统的着作权保护理念与规则,当今时代下的着作权搭乘大数据快车,使得人们能够更便捷的接触各种类型的信息与作品,并且使公众在获取作品的过程中顺势掌握快速获取信息的能力,这些变化都将对传统出版模式产生影响。改变传统的着作权保护理念,从社会实践出发解决数据时代下着作权的新问题。随后,本文对日本《着作权法》修改进行价值分析,对法律修改的性质进行准确定位。分别从提供与数字化和网络化进程相对应的灵活的权利限制条款,改善与教育信息化相对应的权利限制规定,改进关于改善视障人士信息获取机会的权利限制条款,完善关于促进档案利用的权利限制规定四个方面入手,分析法律修改的原因。通过以上论述,进一步对我国着作权限制规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深入分析,检讨与矫正我国着作权法修改背景下合理使用规则的完善。
刘玉拴[5](2019)在《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网络文化安全的众多问题为基础,总结提炼了四个方面的网络文化安全问题,即涉及意识形态安全的网络文化、违背社会公德的网络文化、激化民族矛盾、宗教冲突的网络文化和侵犯个人权利的网络文化这四个方面的问题。本文以此为基础展开论证和论述。本文认为,目前对上述网络文化安全问题的监管整体有效,但在某些具体领域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尚需加大治理力度。如在个人信息是否被泄露过的问卷样本分析中,回答泄露过和怀疑被泄露过的两项占比总和为87.32%,虽然这仅是问卷调查样本的分析,但可从侧面反映出此类问题的严重程度。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网络文化安全问题的层出不穷,使得创新网络文化安全监管方式和完善网络文化安全监管体系就成为十分紧迫的重大课题。本文围绕上述我国网络文化安全问题较为集中的四个方面,对其形成的原因、治理的困境、治理主体的职能界定和国外治理经验等部分进行了详细论述,努力构建适合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理论,开展深入的分析和多角度的实证研究,并提出了系统性的治理体系建议。本文以“分权——治理”为内在的逻辑分析框架,网络文化安全问题要想实现有效治理,需要各个主体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共同参与对问题的治理。本质而言,它是权力由政府向社会回归的过程,即由单一的自上而下的方式转变为多方平等协同共治的模式,同时也是国家和社会关系的重构。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体系的建构,需要重塑党委、政府和其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也是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体系建构的重要特征。在共同的目标推动下,实现权力的重构和对问题的有效治理。理论创新方面,在系统梳理和分析了治理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和抓取理论后,结合网络文化安全问题的特点,构建了一种新的理论多中心抓取治理理论,并提出了研究假设和分析框架。多中心抓取治理理论融合了多中心治理理论和抓取理论的特点,将预防和治理有机结合起来,使其在适用性方面更能适应网络文化安全的特征,以体现它的价值和意义。本文从不同的视角和运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对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体系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在治理主体职能界定的研究中,选取了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作为分析案例,之所以选择此通知作为研究分析的案例,不仅因为《通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更因为移动游戏的内容可以涵盖上述网络文化安全问题四个方面的内容。由此调研了原广电总局、原文化部、北京市文促中心、海淀区委宣传部以及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地的多家移动游戏公司,涵盖大中小等不同类型,以此为基础总结梳理而成。在实证研究环节,通过征询专家意见形成了最终的正式问卷调查,采用定量研究方法,并以北京市、辽宁省、河北省、上海市、广东省、湖北省、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作为问卷投放地,最终收集到的有效问卷为2130份。而后通过SPSS分析软件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了频数等方法的分析,得出了下述主要结论,一是网络文化安全问题整体处于有效的监管之中,但某些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二是要在预防、过滤和监管三个方面做更多的工作;三是要进行理论和问题的适用性研究,以实现本文设定的目标。本文通过文献梳理、深度调研、问卷调查和实证检验等研究,探讨如何对网络文化安全问题进行有效治理。通过上述分析认为应在网络文化安全问题的风险界定、预防机制建设、治理体制建设、治理机制建设、完善相关立法和惩戒机制建设等方面建立预防、治理和惩戒三位一体的完善体系,方可实现对上述网络文化安全问题的有效治理。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多中心治理理论和抓取理论为基础,形成了新的多中心抓取治理理论,构建了一种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二是在借鉴其它国家网络文化安全问题有效治理的基础上,结合治理主体的职能界定和实证研究,对未来解决网络文化安全问题提出了政策性建议,即建立预防、治理和惩戒三位一体的治理体系。
袁媛[6](2019)在《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简称GATS)明确规定国际服务贸易的范畴包括国际教育服务贸易。GATS为成员方开展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提供了国际法规范,以吸引更多成员方开展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来推动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自由化。由于各个成员方民俗文化的特色不同,其发展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教育理念、教育战略、教育制度也各具不同的特征。成员方发展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还涉及到国家主权、签证政策、教育监管、政治外交等因素,因此各成员方的国内法上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制也有所不同。相较于发达国家,中国目前涉外教育的法律制度尚未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进行细化规制,并不能完全符合市场的迫切需要。本文主要以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为切入点,通过对相关成员方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分析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有益的建议。除绪论外,本文具体划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阐释了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主要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界定、基本原则进行梳理,通过对比中国与相关成员方所作出的法律承诺后,分析成员方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作出法律承诺的开放程度,探讨GATS中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所存在的争议并进行简要评析。第二部分是阐述了相关成员方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从发达国家与新兴国家视角进行比较,根据不同视角不同国家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通过总结相关成员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域外经验,为研究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做好理论铺垫和支撑。第三部分是分析了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对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通过借鉴相关成员方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制制度,充实及完善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有助于推动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市场的发展。第四部分是探讨了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有益建议。从国际视角与国内视角探讨了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要推进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发展,必须全面准确地识别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中现存的缺陷与不足,在充分坚持国家教育主权原则、多元化发展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的基础上,管控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实施路径,以积极推动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建构,最终促进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
牟群鹏[7](2019)在《基于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7年1月13日,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就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作出了重要指示。规划的第一项“重点工作”就是“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要求“健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中医药、新闻作品、广播电视节目等领域法律制度。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和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健全国防领域知识产权法规政策。”和“制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可以看出,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存在,会影响知识产权领域的利益平衡关系,限制我国知识产权强国的建设,亟待妥善解决。重点问题有四:一是着作权领域中合理使用空间受限。具体表现为技术措施的扩张不合理的阻碍了公众接触和利用作品,以及合理使用条款对公众利益保护不够充分。二是商标领域中权利保护和限制失衡。主要体现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过度运用和在后未注册商标保护欠缺。三是专利领域中公益保护有待加强。突出的问题是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现象普遍、药品专利滥用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四是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还有待加强。“华为公司”诉“IDC”反垄断案表明,我国对权利人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还缺乏法律上系统的应对措施。此外,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存在着法定赔偿额度偏低等新问题。为平衡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利益关系,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适当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现象。第一,审慎扩大着作权领域的合理使用范围。增加公众接触和获取作品的途径,同时,扩充合理使用条款。第二,适当调整商标领域的保护天平。重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并强化对未注册在后商标使用者的并存式保护。第三,探寻专利领域中的利益平衡点。为此,需规范专利侵权诉讼行为,合理解决药品专利与公众需求之间的利益冲突。第四,加强竞争法的规制力度。可以细化网络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具体条款,加快出台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指南,减少对许可交易机制的强制性干预。
尹卫民[8](2019)在《着作权默示许可研究》文中提出着作权默示许可属于作品许可使用方式,它既能弥补传统的“一对一”许可使用模式的不足,又能进一步完善着作权法体系。由于着作权默示许可在理论上仍然存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相应挑战,因此有必要对着作权默示许可作进一步的研究。本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共四章,分别从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属性及其发展,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分析,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典型适用,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制度构建等方面进行论证。第一章主要论述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属性及其发展。着作权默示许可是指,在特定的范围内,虽然着作权人未以明确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但他人根据着作权人的沉默或其特定行为推断出着作权人对他人使用作品的行为并不反对,作品使用者据此进行侵权抗辩,而着作权人可以“选择—退出”的方式终止他人使用其作品的特殊许可形式。着作权默示许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非明示性、是对被许可人信赖利益的保护、适用范围特定、蕴含“选择—退出”机制、侵权抗辩效力的特点。默示许可发源于英美法系合同法,随后运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中首先运用于专利权领域,进而运用于着作权领域。着作权默示许可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判例中得以发展和繁荣,其适用标准一直在变化。虽然着作权默示许可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也有所体现,但是其发展程度远不如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法律属性存有很大的争议,着作权默示许可授权方式特殊,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授权许可。着作权默示许可属于授权许可决定了它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许可有共通之处,但也存在质的区别。第二章主要论证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要在立法中确立和体现着作权默示许可,则应当证成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着作权法具有激励创作和保障接近作品两大功能。着作权法保障作者在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合法权益,以此激励作者不断进行创作,创作出更多、更优质的作品。与此同时,着作权法也有保障接近作品的功能。着作权法中的思想表达二分法、权利限制等一系列理念和原则的设计与安排都是为了实现他人接近作品,促进公共利益的增长。着作权默示许可亦体现了激励创作与保障接近作品的功能,同时二者处于平衡之中。着作权属于私权,但是其私权属性并未掩盖其政治权利属性。无论是国外宪法,还是我国宪法,都可从中找到着作权的宪法基础。就着作权默示许可而言,它体现了平等权,得以实现言论和出版自由,与民法上的人格权密切相连。此外,通过着作权默示许可能够实现公共利益。着作权默示许可弥补了传统着作权授权方式的不足,加快了作品的流通和传播,实现了着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等诸多主体的利益,同时也实现了公共利益的增长。因此,着作权默示许可因应了时代的发展,满足了现实需求。第三章主要论述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典型适用。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授权模式具有特殊性,该特殊性决定了其适用空间也具有特定性。首先,着作权默示许可可以适用于孤儿作品。域外立法中存在多种适用于孤儿作品的模式,但是都存在不足与缺憾。着作权默示许可可以弥补这些不足与缺憾,进一步促进孤儿作品的流通和传播。其次,着作权默示许可也可以适用于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经济效率说与集体协商传统说是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依据,而着作权默示许可能够成为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补充。最后,着作权默示许可最大的适用空间当属网络着作权领域。“一对一”的授权模式已经无法解决海量网络作品的授权问题,而着作权默示许可正好可以弥补传统授权模式的不足。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搜索引擎、数字图书馆、社交网络等网络领域中的适用,解决了海量网络作品授权使用和传播的问题。第四章主要论证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构建。虽然我国立法并未明确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仍然可以发现其踪迹,在司法实践中亦有着作权默示许可的运用。不论其运用是否得当,其积极意义在于标示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获得突破性适用。从宏观层面讲,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构建应当遵循三项原则。其一为诚实信用原则,其中包括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其二为利益平衡原则,着作权默示许可中的利益平衡包括着作权人与作品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着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其三为效益原则,着作权默示许可应当体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从微观层面讲,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构建应当明确相关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所应承担的责任。针对着作权默示许可,现行法律规范应当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地位,并作出科学、合理的设计与安排。此外,立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着作权默示许可的规定,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孙冠豪[9](2018)在《我国远程教育立法的基本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互联网+"战略的实施,远程教育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教育学领域对远程教育的教学课程设计、师生关系模型、教育管理机制等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但从实施效果来看,仅凭教育理论的完善无法彻底克服现存风险。在依法治教的背景下,探寻通过法治的途径解决远程教育领域的风险,是一种新的研究视角。从远程教育法律规制的具体内容来看,应该从五个方面进行开展设计。其中远程教育的法律定位问题是前提条件,远程教育的主体规制问题是基础,而对于教学管理问题的设计则是远程教育开展的重要保障。在对远程教育的内生秩序进行规范的基础上,仍可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促进远程教育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丰富其外延,促进该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叶振军[10](2018)在《服务合同法律规范的体系构建 ——以合同履行为视角》文中认为本文初衷与主旨均在我国服务合同法律体系的整体构建,提出在借鉴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实践基础上,以服务合同履行体系为视角,即服务合同标的特征为核心之(权利)义务体系,履行抗辩权行使,履行瑕疵判断、法效,以(客观)过错责任统一归责原则,在现有民事法律框架内搭建服务合同的类概念。本文认为,有必要构建一个这样的服务合同法律体系,一方面在类合同的概念下,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类型划分基本类型和具体类型,另一方面按照合同的履行特征进一步对服务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一般性的规定和诠释,并提出(客观)过错责任统一的归责原则,形成一个本地化、司法实践生命力的服务合同法律规范的脉络体系。基于此,本文进行了如下设置。全文分导论、正文、结论三部分。开篇导论对当前服务合同法进行整理分析,对其必要性进行研讨。正文通过四章对该法律进行阐释,以期在重新构建新的服务合同法律,使其更加规整完备。结论对全文内容进行归纳梳理和总结。正文第一章基于现有法律进行整合,通过对比国内外立法模式和经验,对所研究的合同法的内在特性以及范围等项目进行深层次探析。本章分三个小节,第一小节以荷兰、日本和欧盟等国为例,探讨国外对服务合同的立法模式经验,并对我国对服务合同的立法探索、研究情况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总结;第二小节从合同标的的角度为切入点,对比服务合同与传统物形合同的区别,概括出服务合同的定义和特征,主要分析服务合同由于其自身特性导致的责任主体在权利义务方面的特殊性以及服务合同内容和质量的判断标准上的独特性,从而进一步分析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框架内进行对服务类合同立法的可行模式;第三小节综合分析国内外的现有标准,对各模式的利弊进行了分析,介绍了其可供借鉴的经验,对其界定范畴进行归纳总结,对其指向内容进行总结概括。第二章从我国《合同法》现有的体系框架进行分析,对比德国、日本民事立法中关于服务合同相关立法设置的思路,提出通过对服务合同进行类型化分类的手法,将服务合同在我国合同法律规制中作为类合同设置一般性规则,同时设置下位的基本合同和具体合同类型,进而得到树形脉络的拓展,并就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保护合同履行中各方利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第三章对服务合同中具体的权利划分和义务履行进行综合研讨,进而对服务合同履行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证,从法理角度对服务合同过程和环节中的制度设计是否有必要形成一般规定以及形成何种一般规定的问题进行探讨。第一节以服务履行过程视角综合分析服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问题,并就说明义务、警示义务、协作义务、保密义务等方面进行深入阐述,第二节以合同法的理论分析入手,分析了履行抗辩权在服务合同中的具体应用和不同之处,第三节将服务合同与物形合同履行中需要遵循的规则约束比较,并对服务合同中的特有原则进行分析。第四章从合同履行的角度进行分析,将服务合同中有可能出现的权利义务瑕疵和服务质量瑕疵进行解析,并结合国内相关民事法规对服务合同制度上的设计进行可行的尝试,提出了服务合同(客观)过错归责原则在我国当前社会适用统一的必要性,同时对瑕疵判断和一般性规定进行总结和诠释。结论部分梳理全篇文章内容,从服务合同的国内外立法和学理实践的对比,到服务合同的概念、范畴和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与观点,总结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的立法完善空间和框架构建。
二、“网络远程教育”的立法规制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网络远程教育”的立法规制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开放教育法治化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导论:问题、研究现状与研究思路 |
二、政策沿革:开放教育的规范内容及价值取向 |
1. 初创期:初步建立开放教育规范框架 |
2. 高速发展期:开放教育规范体系进一步细化 |
3. 改革转型期:开放教育规范体系调试与深化 |
三、现实困境:开放教育法治化保障之不足 |
1. 开放教育概念及定位模糊 |
2. 开放教育刚性立法供给不足 |
3. 开放教育法治保障的现实困境 |
四、专门立法:开放教育法治化保障完善建议 |
1. 开放教育基本概念厘清 |
2. 制定开放教育专门立法 |
(2)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慕课教育及其产生的着作权问题 |
第一节 慕课教育的特殊性 |
一、开放性 |
二、大规模性 |
三、在线性 |
四、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的适用困境 |
一、慕课教育合理使用适用存疑 |
二、慕课教育法定许可不便 |
三、慕课教育侵权风险提升 |
第二章 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法理学角度-利益平衡分析 |
一、慕课教育着作权利益平衡内容 |
二、慕课教育适用着作权限制制度体现利益平衡价值 |
三、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实现利益平衡 |
第二节 宪法学角度-受教育权与文化自由考量 |
一、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保障公民的文化自由 |
二、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平等保障公民受教育权 |
第三节 法经济学角度-效率分析 |
一、法经济学中效率内容 |
二、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效率分析 |
第三章 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适用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 |
一、因素主义立法模式 |
二、规则主义立法模式 |
三、我国合理使用立法模式 |
第二节 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
一、特定且特殊 |
二、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 |
三、不得不合理损害作者合法权益 |
第三节 合理使用制度适应慕课教育发展 |
一、教学的主体的性质 |
二、教学的模式 |
三、作品利用方式 |
四、作品的影响程度 |
第四节 慕课教育法定许可制度适用的可行性 |
一、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关系 |
二、现行法定许可制度下的慕课教育 |
第四章 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的域外研究 |
第一节 国际公约中与教育有关的着作权限制规定 |
一、《伯尔尼公约》与Trips协定 |
二、WCT与WPPT |
三、TERA条约 |
第二节 代表性国家中与教育有关的着作权限制规定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 |
第一节 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
一、调整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 |
二、调整我国慕课教育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 |
第二节 完善法定许可制度 |
一、推动教学性合理使用向法定许可转变 |
二、扩大教学性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
第三节 完善慕课教育配套措施 |
一、加强慕课教育平台版权管理 |
二、构建合理的版权许可制度与报酬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3)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小结 |
第三节 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学术创新与不足 |
一、学术创新 |
二、学术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溯源 |
一、民法领域:默示行为 |
二、合同法领域:默示条款 |
三、知识产权法领域:默示许可 |
四、着作权法领域: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对合同关系的超越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律内涵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含义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特征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性质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与相关制度辨析 |
一、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功能适用与价值对比 |
二、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与合理使用:制度之困与破解之道 |
三、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与专利当然许可:功能阐释与关系分析 |
第四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所面临的新形势 |
一、数字环境下着作权许可困境 |
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实需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信息自由:默示许可的权利体现 |
二、意思表示:默示许可的理论起点 |
三、信赖保护:默示许可的价值追求 |
第二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经济分析 |
一、激励机制:作品创造与公众接触的经济驱动体现 |
二、交易成本理论:“选择—退出”机制契合经济学效率要求 |
三、长尾学说:数字产业变化语境下的授权模式改革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利益平衡解释 |
一、着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解析: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 |
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正当性危机与默示许可:消弭与契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以美国为例 |
一、美国传统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二、美国数字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一、德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二、日本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三、其他国家(地区)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第三节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比较 |
一、两大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分野 |
二、两大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契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着作权法》中的“默示许可”条款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着作权默示许可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司法实践发展 |
一、雏形准备期——以关东升诉道琼斯公司案为例证 |
二、制度起步期——以三面向公司诉金农公司案为例证 |
三、发展突破期——以北大方正诉广州宝洁案为例证 |
四、范围扩张期——以特殊领域着作权系列侵权纠纷案为例证 |
第三节 我国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不足 |
一、宏观层面:立法宗旨与发展方向相对模糊,缺乏逻辑科学的制度体系 |
二、中观层面: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所涵盖领域不尽合理 |
三、微观层面:认定标准不够明确,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应然安排 |
第一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基础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本土化架构设计 |
二、坚持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统领 |
三、厘清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律定位 |
第二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具体设计 |
一、明确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成要件 |
二、界定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具体范围 |
三、构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配套措施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立法修改建议 |
一、《着作权法》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二、《着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2.3 战略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1.4 研究目标与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5.1 比较研究法 |
1.5.2 规范分析研究法 |
1.5.3 实证分析研究方法 |
2.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
2.1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起源 |
2.2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定义和性质 |
2.2.1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 |
2.2.2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性质 |
2.3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利益平衡理论 |
3.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 |
3.1 日本着作权法修改的背景以及现实意义 |
3.2 提供与数字化和网络化进程相对应的原则性条款 |
3.3 改善与教育信息化相对应的权利限制条款 |
3.3.1 关于无许可、无偿允许的“复制”和“同步课程” |
3.3.2 关于允许自由利用的“异步课程”新规定 |
3.3.3 关于补偿金系统 |
3.4 改进关于改善视障人士信息获取机会的合理使用条款 |
3.5 完善关于促进档案利用的合理使用条款 |
4.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存在问题 |
4.2 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具体规则中存在问题 |
4.2.1 无保障技术发展的具体规则 |
4.2.2 教育教学具体规则无法涵盖远程教育方式 |
4.2.3 盲文转化具体规则无法满足视障人士文化需求 |
4.2.4 档案陈列与保存规则无法涵盖数字化形式 |
4.3 对我国《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合理使用制度的评析 |
4.4 合理使用相关案例实证分析 |
4.4.1 合理使用相关案例总体统计情况 |
4.4.2 实证分析研究的结论 |
5.中日合理使用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
5.1 中日合理使用制度比较 |
5.1.1 在保障技术发展方面 |
5.1.2 在教育使用方面 |
5.1.3 在视障人士使用方面 |
5.1.4 在档案利用方面 |
5.2 日本着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 |
6.完善我国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
6.1 坚持利益平衡价值选择 |
6.1.1 重视社会公众对合理使用的诉求 |
6.1.2 充分保护着作权人的权利 |
6.1.3 加强对作品传播者的相关权利保护 |
6.1.4 各方利益的协调与整合 |
6.2 设置合理使用规则的一般条款 |
6.3 “学校以教育为目的的使用”的修正 |
6.4 视障人士的特别关照原则 |
6.4.1 扩大着作权限制主体和受益主体范围 |
6.4.2 拓宽着作权权利限制的适用对象 |
6.4.3 增加对着作权权利内容的限制 |
6.5 档案数字化的合理使用制度范围扩大化 |
6.6 区块链智能合约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日本《着作权法》新旧法条翻译对照 |
附录2 :案例汇总信息(100例)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5)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研究现状 |
一 国外文献综述 |
二 国内文献综述 |
三 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主要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 主要创新之处 |
二 研究中的不足 |
第一章 网络文化安全的概念界定和存在问题 |
第一节 网络文化安全的概念与特征 |
一 文化安全和网络文化安全的内涵 |
二 网络文化的特征 |
三 易混概念辨析 |
第二节 网络文化的作用 |
一 网络文化的积极作用 |
二 网络文化的消极影响 |
第三节 网络文化安全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困境 |
一 网络文化安全面临的问题 |
二 解决网络文化文化安全问题面临的困境 |
第二章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理论基础与演进 |
第一节 由文化管理到网络文化治理——网络文化发展的内在逻辑要求 |
一 文化管理手段的演变 |
二 我国网络文化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
三 由管理到治理——网络文化发展的内在逻辑要求 |
第二节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理论基础 |
一 由管理到治理——一种范式的转化 |
二 多中心治理理论和信息抓取理论 |
三 多中心抓取治理理论 |
第三节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路径依赖 |
—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核心——多元参与 |
二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依托——治理主体平等 |
第三章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主体的功能界定 |
第一节 党委部门:充分授权下的集中领导 |
一 党委部门监管中面临的挑战 |
二 党委部门的治理权限界定 |
第二节 政府部门:由管理向治理转变 |
一 政府部门监管中面临的挑战 |
二 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
第三节 社会组织: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
一 强化社会组织的独立性 |
二 完善社会组织治理机制 |
第四节 企业和公民:以利益诉求为主的参与 |
一 治理中的权力转移——由国家转向社会 |
二 参与治理的基础——公民意识 |
第四章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国际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立体式的网络文化安全治理 |
一 美国网络文化安全的治理 |
二 美国网络文化安全治理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英国:政府和民间分权式的网络文化安全治理 |
一 英国网络文化安全的治理 |
二 英国网络文化安全治理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日本: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网络文化安全治理 |
一 日本网络文化安全治理 |
二 日本网络文化安全治理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网络文化安全问题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网络文化安全问题调查的研究设计 |
一 问卷的设置和投放区域的选取 |
二 问卷调查的样本回收情况 |
三 问卷研究方法 |
第二节 问卷调查的数据分析和研究发现 |
一 问卷调查数据分析 |
二 问卷调查研究发现 |
第三节 理论验证和适用性分析 |
一 综合性问题数据分析 |
二 理论验证 |
三 适用性分析 |
第六章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体系建构 |
第一节 网络文化安全的预防机制 |
一 网络文化安全问题的风险界定 |
二 网络文化安全的预防机制 |
第二节 网络文化安全的治理机制 |
一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体制的建立 |
二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机制建设 |
第三节 网络文化安全问题的惩戒机制 |
一 完善网络文化安全方面的立法 |
二 对引起网络文化安全问题主体的惩戒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第二节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网路文化安全问卷调查统计表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6)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2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概述 |
2.1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界定 |
2.2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特征 |
2.3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 |
2.3.1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 |
2.3.2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 |
2.4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承诺 |
2.4.1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承诺表 |
2.4.2 中国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承诺 |
2.4.3 相关成员方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承诺 |
2.5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制中所存在的争议 |
2.6 本章小结 |
3 相关成员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解析 |
3.1 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 |
3.1.1 美国 |
3.1.2 澳大利亚 |
3.2 新兴国家的法律制度 |
3.2.1 新加坡 |
3.2.2 马来西亚 |
3.3 域外经验总结 |
3.3.1 发达国家的经验 |
3.3.2 新兴国家的经验 |
3.4 本章小结 |
4 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1 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
4.2 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 |
4.2.1 国际层面 |
4.2.2 国内层面 |
4.3 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4.3.1 部分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
4.3.2 立法不够完善存在空白 |
4.3.3 立法级别低且分散 |
4.4 本章小结 |
5 完善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议 |
5.1 顺应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
5.1.1 国际视角 |
5.1.2 国内视角 |
5.2 坚持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
5.2.1 坚持国家教育主权原则 |
5.2.2 坚持多元化发展原则 |
5.2.3 坚持国际合作原则 |
5.3 出台调整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基本法 |
5.4 制定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行业性法律 |
5.5 加强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信息化的管理 |
5.6 确立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质量保障机制 |
5.7 建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监管机制 |
5.8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基于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思路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基于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基本理论 |
2.1 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界定 |
2.1.1 知识产权滥用的内涵及外延 |
2.1.2 知识产权滥用的特征 |
2.1.3 知识产权滥用的类型 |
2.2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必要性 |
2.2.1 知识产权滥用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
2.2.2 知识产权滥用限制了再创新 |
2.3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2.3.1 法益优先保护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 |
2.3.2 权利限制理论 |
2.3.3 拉美结构主义和依附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外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现状和借鉴 |
3.1 WIPO在知识产权滥用规制上的引领和协调 |
3.1.1 《马拉喀什条约》对视障人士的扩大保护 |
3.1.2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视 |
3.1.3 IGC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等方面的努力 |
3.1.4 WIPO Re:Search对被忽视疾病作出的突出贡献 |
3.2 美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措施 |
3.2.1 谷歌数字图书馆案对合理使用的延伸 |
3.2.2 对专利侵权滥诉现象的规范 |
3.2.3 有关技术措施的法律制度 |
3.2.4 商标共存制度对在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
3.3 欧洲国家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措施 |
3.3.1 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三大基本原则 |
3.3.2 《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相关规定 |
3.3.3 微软案对自由竞争的侧重 |
3.4 对域外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借鉴 |
3.4.1 立法兼顾弱势群体和欠保护领域 |
3.4.2 司法注重利益平衡和自由竞争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主要问题 |
4.1 着作权领域中合理使用空间受限 |
4.1.1 技术措施的扩张阻碍了公众接触和利用作品 |
4.1.2 合理使用条款对公众利益保护不够充分 |
4.2 商标领域中权利保护和限制失衡 |
4.2.1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过度运用 |
4.2.2 在后未注册商标保护欠缺 |
4.3 专利领域中公益保护有待加强 |
4.3.1 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现象普遍 |
4.3.2 药品专利滥用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 |
4.4 竞争法领域中司法和立法亟需完善 |
4.4.1 新反法的一些不足之处 |
4.4.2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不规范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基于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完善建议 |
5.1 审慎扩大着作权领域的合理使用范围 |
5.1.1 增加公众接触和获取作品的途径 |
5.1.2 增加新型的合理使用条款 |
5.2 适当调整商标领域中的保护天平 |
5.2.1 重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 |
5.2.2 强化对未注册在后商标使用者的并存式保护 |
5.3 探寻专利领域中的利益平衡点 |
5.3.1 规范专利侵权诉讼行为 |
5.3.2 合理解决药品专利与公众需求之间的冲突 |
5.4 加强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
5.4.1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领域的规制 |
5.4.2 完善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法规制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着作权默示许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评价 |
三、研究目标与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属性及其发展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 |
一、国内外有关着作权默示许可内涵的观点及其分析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外在特征和内在涵义 |
第二节 域外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发展历程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在英美法系的产生和发展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在大陆法系中的体现 |
第三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属性的认识分歧与厘定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属性的既有学说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属性的理性界定 |
第四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与相关权利限制模式的比较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与合理使用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与强制许可 |
第二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默示许可与着作权法利益平衡功能 |
一、着作权法之激励创作与保障接近作品平衡原理 |
二、激励创作与保障接近作品平衡原理在着作权默示许可中的体现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宪法精神 |
一、着作权的宪法基础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的意义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维护公共利益的意义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定下作品默示许可使用的现实需求 |
一、传统着作权授权方式的局限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授权方式的优势 |
三、数字时代作品许可使用的必要保障 |
第三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典型适用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对孤儿作品的适用 |
一、孤儿作品使用机制的典型模式 |
二、《送审稿》对孤儿作品规定的不足 |
三、以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实现孤儿作品的使用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与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结合 |
一、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起源及其法律属性 |
二、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依据 |
三、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入法的要求 |
第三节 默示许可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适用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搜索引擎中的运用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运用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在其他网络领域中的运用 |
第四章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立法与司法中的体现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司法中的运用及反思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应遵循的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利益平衡原则 |
三、效益原则 |
第三节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应然性规范思路 |
一、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立法路径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中的利益分配机制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下侵权责任的认定 |
四、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我国远程教育立法的基本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远程教育的开展模式与法律定位 |
1.1 远程教育的开展模式 |
1.2 远程教育的法律定位 |
2 远程教育的主体规制 |
2.1 政府部门的职责划分 |
2.2 远程教育机构的审核与准入 |
2.3 远程教育参与者权利义务分配 |
3 远程教育的教学管理 |
3.1 远程教育的课程设计 |
3.2 远程教育的运营管理 |
4 远程教育的交流合作 |
4.1 远程教育的国内交流 |
4.2 远程教育的国际交流 |
(10)服务合同法律规范的体系构建 ——以合同履行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我国服务合同面临的现实冲击和时代发展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现状综述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服务合同的性质定位与外延范围 |
第一节 服务合同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
一、荷兰、欧盟及日本服务合同立法模式比较 |
二、我国对服务合同立法规制的探索与现状 |
第二节 服务合同的性质定位与法律特征 |
一、服务合同的性质定位——以服务行为为核心 |
二、服务合同标的的法律特征——从标的的物理特征出发 |
三、服务合同履行的法律特征:服务履行与给付、清偿 |
第三节 服务合同的外延范围 |
一、典型立法例对服务合同范畴的法律界定 |
二、各国立法的界定依据与应然性选择:无偿、商事与雇佣 |
三、我国立法进程对合同范围的界定与思考——广义服务合同 |
第二章 服务合同的类型体系 |
第一节 层级式服务合同体系设想 |
一、服务合同法律体系模式 |
二、我国服务合同体系立法现状 |
三、服务合同体系化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德国、日本立法例与我国服务合同类型化的再思考 |
一、德国民法对服务合同类型的设置 |
二、日本民法对服务合同类型的设置 |
三、我国服务合同类型化的再思考——体系设置与再类型化 |
第三章 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与履行抗辩权 |
第一节 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 |
一、服务合同的义务体系 |
二、服务合同中义务(性质)等级与履行法效 |
第二节 服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
一、服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对待履行条件 |
二、服务合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与先给付义务的判别 |
三、服务合同中的后履行抗辩权与延后给付权利的构成标准 |
四、服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双务与无偿合同 |
第三节 服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实践应用 |
一、服务合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 |
二、服务合同中抗辩权的权利定位 |
三、服务合同交易中抗辩权行使的现实定位 |
第四章 服务合同履行瑕疵与民事责任 |
第一节 服务履行瑕疵的判断 |
一、服务合同履行瑕疵的相关学说 |
二、影响服务瑕疵判断的主要因素 |
三、服务瑕疵判断的裁判实务讨论 |
第二节 服务解除权的设置:任意解除权与解除条件 |
一、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中外立法比较与借鉴 |
二、任意解除权的限制 |
三、服务合同解除条件的识别 |
四、域外判例对于解除条件识别的借鉴 |
第三节 服务履行瑕疵的归责原则与民事责任 |
一、日本法对服务瑕疵归责模式与责任范围的规制 |
二、服务合同瑕疵履行归责体系的构建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网络远程教育”的立法规制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开放教育法治化保障研究[J]. 敖颜思文,崔乃鹏,陈思远.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06)
- [2]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研究[D]. 张龙祥.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12)
- [3]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D]. 谢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4]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D]. 杨雨. 青岛科技大学, 2020(12)
- [5]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体系研究[D]. 刘玉拴.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6]中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D]. 袁媛. 武汉大学, 2019(04)
- [7]基于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研究[D]. 牟群鹏.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9(05)
- [8]着作权默示许可研究[D]. 尹卫民. 厦门大学, 2019(07)
- [9]我国远程教育立法的基本问题研究[J]. 孙冠豪. 管理观察, 2018(24)
- [10]服务合同法律规范的体系构建 ——以合同履行为视角[D]. 叶振军.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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