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人民陪审员调研报告

山东人民陪审员调研报告

问:简述陪审员制度
  1. 答:陪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只参与案件的事实审而不参与法律审。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不同,不但参与案件的事实审,而且也参与案件的法律审。我国陪审员滚配宽制度是在借鉴了前大亮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实际上只是一项诉讼制度,而不是一项宪法制度.我国目前的陪审员制度正在走向萎缩,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导致的: 第一,由于法律对是否有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采用的非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法院越来越少。从全国范围来看,大多数法院基本上不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 第二,目前,我国的陪审员一般情况下都有自己的卖誉工作,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就十分困难,导致越来越多的法院不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 第三,由于某些陪审员腐败现象的出现,导致法院不愿意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 第四,由于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使得审判的效率低下,导致法院不愿意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因此,有许多学者和司法界人士主张取消它。
问: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
  1. 答:法律主观:
    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一是发挥“审判员”作用,提高案件质量。 二是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民事调解员作用。 三是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员作用。 人民陪审员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空烂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液衡理部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斗埋漏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问:什么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1. 答:人民键拍陪审员制度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制山亮粗度。 
    该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司法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民主性,有利于逗镇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
    仅供参考,希望帮到您!
  2. 答: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区、市),各选5个法院开展为期2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好碰>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
    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旁袜伍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
    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
    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运或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
  3. 答:什么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这是一项基本诉讼制度,是指悄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的制漏森度。
    我国陪审员制度,实际上只是一项诉讼制度,而不是一项宪法制度启搜粗。
  4. 答:人民陪审数绝段员制度就是法院开庭的时候,请一些非法院的人员参加旁听讨论宏昌的制度。这样充分的体现薯誉司法公正监督的公平。
    和西方的陪审员制度是差不多的。
  5. 答: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好处:1、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法院解决纠纷,使得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猛增,然而受编制的限制、法官选拔的的限制等等,使得人民法院法官的数量并没有跟上案件数量的增李让兄加。很多法院的法官每年办理几百件案件司空见惯,然而法官的精力有限,这无形中造成了案件办理质量的下降,对社会产生不少影响。而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使得法院审判队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扩充,减轻的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办案质量。
    2、提高案件调解质量,化解矛盾。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有着丰富的阅历,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面对不同的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利用本身的人生经历,设身处地,现身说法,即提高了调解效果使案件顺利解决,又极大限度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
    3、监督作用。权力需要制约,而司法权,更需要监督,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能更哪袭加积极主动的广泛参与到审判当滑枯中,对案件进行监督,能有效的防治司法裁判当中的主观片面性,提高审判的公正、公平。
    4、联系群众感情的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阶层,各个职业,对联系群众有着天然的优势,然而由于审判的严肃性,使得法院的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有着不小的距离,而专职陪审员的广泛参与案件,使得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对缩短与群众的距离起到重要作用,在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沟通桥梁。
  6. 答: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指由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参加合议庭审判活动的人员,是人民群卖姿众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审判权,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人员相对固定,主要由基层推荐、法院审核、人大任命,每届任期五年。
    中文名
    人民陪审员
    弊 端
    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经费补助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选拔条件
    名额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乱含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在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在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人民中陪绝陪审员名额进行适当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本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应当按照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程序进行。
  7. 答: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芦缓陪审槐哗散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铅氏的一种司法制度
  8. 答: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员可以与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请注意,这缓冲滑根本上是监督司法,保护原被告远方合法权益的陪审制度。现判态实作用中,常常用来保护未成扰腊年人及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是审判!是配合。
  9. 答:陪审员制度
    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
    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制度。
    该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司法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
    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民主性,
    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保障司法廉洁,
    增强司法权威。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实现公正司法,建设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按照法律规定,在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
    2019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会议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要通过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培段,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陵中樱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和选任程序、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和惩戒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等重要环节开展试点,提高人民陪审员广泛性和代表性,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尺丛的作用。
  10. 答:新中国成立伊始,我国便建立了由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由此成为我国人民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法律等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
    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人民陪审原则。该法“通则”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它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律上正式得到确立。
    不过,应当指出的是,按照《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法院审理案件主要由审判员负责,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并不是硬性要求。当时法院基本上实行三级两审制,其中,“县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审判;遇有重要或疑难的案件,应由审判员三人合议审判(以其中一人为主任审判员),或由审判委员会决议处理”(该条例第16条);“省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三人合议审判,以其中一个为主任审判员;但案件无须合议审判者,得由审判员一人审判”(该条例第24条)。从这些规定来看,人民陪审制只是法院审判稿世案件时应当灵活掌握的一项原则,并不是案件审理必须采取的方式。对此,时任中央人民***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许德珩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说明》中指出:“人民陪审制是一种新的审判制度,它吸收人民群众参加陪审,使审判与人民群众结合起来,这种优良的制度,与资产滑侍阶级法院的那种虚伪的形式主义的陪审根本不同,而与苏联法院的人民陪审制,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但因为目前各地方人民法院案件繁多,一般工作条件还不能做到普遍地实行这一制度,所以在条例的第六条中,只作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键让肢制’。这是照顾到当前实际工作情况的规定。”
山东人民陪审员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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