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马思敏[1](2019)在《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一个社会稳定的基础。我国正在加快建设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为主的社会信用体系。然而,总体来讲,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时间还比较短、加上结构比较复杂,现实中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解决。个人信用档案的建设是个人信用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本文通过对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现状的调研和文献分析,指出了现存的问题,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对策。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第二章对个人信用档案及其建设进行阐述,介绍了信用、信用档案和个人信用档案的概念,并对个人信用档案的构成和特点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三章主要分析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现状及问题,并对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在分析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对策。本文将目前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存在的问题总结为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档案资源管理分散不集中、档案部门参与度低、信息安全受到威胁、信用反馈存在滞后性等五个方面。在对问题所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法律制度、技术环境和管理体系三个角度提出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对策。
李其成[2](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董凡[3](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郭蕾[4](2018)在《政府资助科研项目信用评价及资金投入要素对其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各类科研投入的总量和强度都大幅提高。但当前我国的科研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仍十分薄弱,科研失信现象时有发生。科研失信行为不仅会造成科技资源的配置效能低下,使科学研究活动无法高效实施;也会致使科研资金的投入具有较高风险、增加相应的交易成本,进而破坏科研资助体系的良性循环。与此同时,与科研项目信用评价有关的指标、方法、工作机制、结果运用等尚没有清晰的构架,也缺乏统一的测度方法,科研信用制度和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凸显。为了合理配置科研资金投入、发挥其最大效用,尽快完成科研项目信用评价体系的研究探索工作迫在眉睫。本文综合运用规范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调查问卷等多种研究方法,建立了一套具有较强可操作性和适用性的科研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通过实证分析研究了科研项目资金投入要素与科研信用之间的关系。研究成果可为科研资金管理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并支撑科研管理过程中科研信用评价的具体实践,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论文首先对国内外不同类型的科研信用评价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重点研究和总结了科技发展强国的管理实践特点与运行机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科研信用管理现状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分析,揭示了存在的问题并深入探讨了问题产生的根源。在此基础上,遵循客观性、适用性、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基础信息、良好记录、不良记录三个方面,分别设计并建立了针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两套科研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在广泛调查问卷收集数据的基础上,利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级指标的权重,完善了信用评价结果等级划分。并以项目负责人为对象,采用所建立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评价分析。结果表明所构建的科研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符合科研活动实际,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其次,基于建立的科研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以项目负责人为评价对象,通过对其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实际数据进行实证分析,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法对各项目资金投入要素对科研信用的影响进行分析。结果表明,科研项目资金投入要素与科研信用之间具有显着相关性。对于科研信用整体来说,科研活动费、出版文献知识产权费与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存在显着的正相关关系,其中科研活动费最为重要。而科研材料费与科研信用之间存在显着负相关关系。对于项目负责人良好记录得分来说,科研设备费、科研活动费、出版文献知识产权费均与项目负责人良好记录得分存在显着的正相关关系,科研材料费与良好记录得分之间存在显着负相关关系,且良好记录得分显着性高于科研信用整体得分。利用BP神经网络分析方法对资金投入要素与科研信用关系进行相关分析,通过Matlab软件建立了效果好、使用便捷的快速相关神经网络模型,便于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提前预测,及时规避风险,合理配置科研资源。通过博弈分析,研究了项目负责人采取不良信用行为的动因,对科研项目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了合理建议。论文最后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深入分析了科研项目信用评价体系付诸实施所需的外部保障条件。从制度建设、共享信息平台搭建、奖惩机制完善和引入中介机构参与等多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通过理论分析结合具体管理实践,探索建立起科研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适用性,对建立的科研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实际案例进行了验证,表明该指标体系较为科学合理,完善了科研信用理论研究。(2)通过实证分析研究了科研项目资金投入要素与科研信用评价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出基于BP神经网络的科研信用预测模型。探索了科研信用研究新的方向,将已有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化。(3)探讨了理论研究成果在科研管理实践工作中具体应用的方法,从宏观微观层面分析了所需的外部保障条件并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
王艺[5](2018)在《我国大学生信用建设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深刻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经济结构优化、经济增长动力提升的迫切要求”,而现代化经济体系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公报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监管”。共青团中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16年7月发布《青年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提出以青年信用体系建设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全民诚信体系和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大学生作为青年群体中最有代表性的子集,其信用水平的提升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由于大学生信用建设发展不均衡,学生考试作弊、就业违约、连环网贷等失信问题频繁出现,大学生信用日益成为学界重要的研究对象,受到公共管理领域、教育学领域、经济学领域等学者们的关注。然而,大学生信用的基础理论研究相对匮乏,应用取向的研究较多。如果不能科学界定大学生信用的概念内涵及相关影响因素,对于指导实践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深入研究大学生信用建设对于现代信用理论以及信用管理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文以大学生信用为研究对象,主要解决以下三方面问题:第一,大学生信用的理论内涵是什么?第二,影响大学生信用建设的因素及作用机制如何?第三,如何推动大学生信用建设?本研究通过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对国内外关于信用理论研究、信用建设影响机制等相关研究进行文献述评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大学生信用发展现状,提出了大学生三维信用理论模型、大学生信用四维影响因素的理论模型;进一步通过问卷调查和质性访谈,在全国范围内调研2168名大学生,对于大学生信用建设影响机制进行了实证研究,分析了各个因素对于大学生信用的影响效应。主要研究结论包括:第一,借鉴现代三维信用理论,将大学生信用解析为三个维度:一维诚信信用、二维合规信用、三维践约信用;在此基础上,进行指标提取和测量属性检验,结果表明:大学生三维信用理论模型具有良好的信度和效度,大学生三维信用结构及测度指标的合理性证实。因此,在研究大学生信用时,应基于大学生信用的多维度特征,探讨如何建设大学生信用,不能从单一角度推进大学生信用建设。具体而言:一维大学生诚信信用包含:个人基本信息真实、人际交往真诚和谐、就业诚实守信、志愿服务有责任心、社会工作评价良好;二维大学生合规信用包含:科研学术成果原创、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交通规则,维护公共场合秩序、图书馆书籍借用及时归还、教室实验室等规范使用、社交网络信用良好、党费团费等缴纳及时、水电等公共资源使用合理、课堂考勤考试纪律良好;三维大学生践约信用包含:助学贷款履约还款及时、奖助学金等兼职收入稳定、日常分期消费动态平衡、现金以及零售信用的优质。第二,研究通过文献、政策关键词和访谈文本,借鉴扎根理论典范模型,提取了大学生信用建设四维影响因素模型,进一步通过结构方程模型进行了验证,结果表明:大学生信用建设四维影响因素模型具有良好的信度和效度,四维影响因素结构得到验证。大学生信用建设四维影响因素包含:教育文化、管理制度、市场化服务、保障支持;其中教育文化因素包含:大学生信用道德教育创新性、大学生诚信文化宣传多样化、大学生金融素养教育普及化、大学生志愿服务信用实践促进、重视高校信用专业学科建设、信用相关领域课题研究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因素包含:大学生信用法律法规完善、大学生征信相关条例完备、大学生信用监管机制健全、大学生守信联合激励、失信修复及惩戒机制有效;市场化服务因素包含:标准化的全国大学生信用档案、精准化的大学生信用产品、专业化的大学生信用评级服务、大学生信用信息数据库平台服务、社会化的大学生征信查询服务、大学生信用风险预警服务;保障支持因素包含:大学生信用建设专项资金充足、大学生信用建设专项机构设置、大学生信用管理专业人才配备、大学生信用建设公共政策稳定、大学生信用建设政治文化环境有利。研究创新将市场化服务因素、保障支持因素纳入大学生信用建设因素中,拓展了大学生信用建设的内涵。第三,通过实证检验,探究大学生信用建设影响因素对于大学生三维信用的影响机制。多元回归结果发现:教育文化因素、管理制度因素、市场化服务因素、保障支持因素对于大学生信用各个维度的影响正向作用显着;其中,对于一维大学生诚信信用,各个因素影响贡献率由强到弱依次是:管理制度、教育文化、保障支持、市场化服务;对于二维大学生合规信用,各个因素影响贡献率由强到弱依次是:管理制度、教育文化、保障支持、市场化服务;对于三维大学生践约信用,各个因素影响贡献率由强到弱依次是:保障支持、市场化服务、教育文化、管理制度。结构方程模型结果显示:管理制度、教育文化、保障支持对于大学生信用水平具有显着正向影响,而市场化服务正向影响不显着,这也说明我国亟需加强大学生信用市场化服务建设。在大学生三维信用案例行为场景中,通过博弈分析的方法分析了管理制度因素中监管机制对于增加大学生诚信信用、大学生合规信用失信行为成本,促进守信行为发生的决策机理:信用约束和信用激励机制;验证了市场化服务因素中征信机制、管理制度因素中监管机制以及教育文化因素中道德素质等对于大学生践约行为的作用机理,通过信息共享、可置信威胁以及道德自律促进大学生守信行为的发生。第四,以美国、欧洲、日本为代表,进行了国际信用建设的横向对比,以我国社会信用建设试点广东省为代表进行了信用建设进程的纵向对比,得出对于我国大学生信用建设启示:大学生信用建设须根据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发育特点和大学生主体的行为特征进行建设,其中在萌芽和起步期,以政府为主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动,推动大学生信用市场发育,依靠强制性制度安排实现征信数据的共享和安全防范,注重发挥管理制度因素、保障支持因素以及教育文化因素的作用;在后期快速发展和成熟巩固期,逐渐引入政府退出机制,政府、市场、社会各司其职,发挥保障支持因素、市场化服务因素的作用。第五,在界定大学生三维信用维度,识别大学生信用建设因素的基础上,综合案例以及比较研究结果,提出了推进大学生信用建设对策建议,即创新大学生信用教育模式、推进大学生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引入大学生市场化信用服务、强化大学生信用保障支持。本研究的创新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现代三维信用论的视角,探索了大学生信用的结构维度,开发并验证了大学生三维信用测量指标。本研究在系统梳理现代三维信用理论、大学生信用等相关研究等的基础上,构建了大学生三维信用的逻辑分析框架,提出了大学生三维信用的理论模型;在此基础上,通过文献研究、专家论证以及质性访谈等方法,提取了大学生三维信用的初始维度指标进行施测。通过项目分析、探索性因子分析及验证性因子分析,删除无效题目,得到了测量学属性良好的三个维度指标,验证了大学生三维信用理论模型,对于大学生信用概念做出了初步的理论解释,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了现代信用理论。第二,突破了信用领域以评价为主的研究范式,从大学生信用建设的过程性视角,识别了大学生信用建设四维影响因素。本研究综合文献综述、政策文本以及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理论观点,提取了大学生信用建设的四个影响因素;通过扎根理论的典范模型,进一步发展了大学生信用四维影响因素模型;在此基础上编制问卷,通过实证分析,验证了大学生信用建设影响因素模型:教育文化因素、管理制度因素、市场化服务因素、保障支持因素,创新性地将市场化服务因素和保障支持因素引入大学生信用建设的研究中,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大学生信用研究的空白。第三,实证探索了大学生信用建设的影响机制,提出了推进我国大学生信用建设的对策。以往信用研究领域更多地关注信用评价问题,通过信用评价模型构建,实现信用评级,从而指导信用风险防范,提升大学生信用水平。但是这种评价范式的研究,属于事后控制,无法进行事前、事中决策。研究认为,提升大学生信用水平,首要要解决大学生信用建设影响机制的问题。因此,本研究以探寻大学生信用建设机制为目的,在构建大学生信用影响机制的理论模型的基础上,通过对2168份问卷调研数据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和结构方程模型验证,证实了教育文化因素、管理制度因素、市场化服务因素、保障支持因素对于大学生三维信用的影响作用,为推进大学生信用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撑。
王英[6](2018)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文中提出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而我国对此则一直采取回避态度。1994年的破产法草案虽然规定了个人破产的内容,但是后来颁布的破产法中却只保留了企业破产的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个人债权债务纠纷数量日益增多,这给社会环境、经济秩序都造成了诸多隐患,由此引发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思考。文章共分为六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备受关注的“于欢案”使得关于个人破产的讨论达到了一个小高潮,该案中反映出民间高利借贷盛行、讨债黑势力猖獗和债务人处境艰难等诸多社会问题。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暴力讨债行为的肆意和公权力救济的不及时,都使得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重大威胁,同时也给社会的安定、和谐造成重大隐患。由此引发思考,当债务人在竭尽所能、确已无力偿债时,是否应当设置一种合理的退出机制来保障其相应权益。第二部分个人破产制度概述。通过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与自然人破产、消费者破产等相关概念做以区分,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一个全方位的解读。在此基础上对个人破产制度真正的起源进行探索,纠正汉穆拉比法典117条和十二铜表法是个人破产制度起源的错误说法,指出财产委付、财产泵卖和财产零卖才是个人破产制度真正的起源。通过对国外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社会基础和历史背景进行研究,透析出与我国的共通之处。探寻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论依据,以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有力支撑。第三部分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我国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不够完善,应当引入禁治产人制度。参与分配制度缺陷过多,不能替代个人破产制度实现其功能。限制高消费令、高强度的民事执行政策以及临时性政策存在不足,无法彻底解决现实问题。针对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建议应当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关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融资渠道的多样化使得个人举债变得更为容易,但债权债务纠纷数量的飙升以及解决效果的不佳却使得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促进信用体系的发展、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有利于与国际社会接轨和交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基础有经济基础、法律基础、制度基础等,主要体现在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财产登记制度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现有法治成果的铺垫和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借鉴等方面。第六部分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几点思考。包括学界对司法负担方面的担忧是未雨绸缪还是杞人忧天,破产主义立法模式的选择是采用一般破产主义还是商人破产主义,以及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滥用行为如何防范的问题。通过相关思考,以对个人破产制度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对文章的观点提出更有力的佐证和支持。
吴春雷[7](2016)在《基于可持续性价值创造的企业综合报告研究》文中提出目前,可持续发展问题成为全球焦点,引发了企业对外报告的变革。但是,经济可持续性、环境可持续性和社会可持续性的分离相应地导致了企业对外报告呈现各自分离的状态,即独立的年报(以财务报告为主要内容)和可持续发展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环境报告),不利于有关价值创造的沟通,所以,国际会计界提出一种旨在整合各类报告的“综合报告”,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IIRC)也于2013年12月正式发布了《国际综合报告框架》。已有文献丰富了可持续性与企业报告的相关研究,但仍有两个重要的科学问题需要解决:一是综合报告的理论依据问题,即构建综合报告的价值主线是什么?二是综合报告的构建问题,即在上述价值主线下,采用什么样的整合方法来构建综合报告?本文按照“理论基础——理论拓展——理论落脚点”的逻辑思路,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统计分析和案例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研究了企业可持续性价值创造能力评价理论,并重新审视了会计本质理论,进一步研究了以可持续性价值为主线的企业综合报告的整合方法,继而设计了我国企业综合报告框架,力图建立一个以可持续性价值创造能力为主线的、以会计本质为起点的、内在一致的综合报告理论体系。通过研究上述内容,得到如下结论。第一,综合报告的整合思想和可持续性价值主线并非偶然,而是深深地根植于可持续性科学理论之中,体现在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以及可持续性科学的概念、研究论题和可持续性定量评估方法中。另一方面,以往关于会计本质的各种观点是相互渗透的,对会计本质的认识是历史的、发展的过程,应该在可持续发展视阈下有所推进,从而为以可持续性价值为主线构建综合报告提供理论起点。第二,没有企业可持续性的整合理论就没有综合报告的整合方法和框架。本文提出的企业可持续性价值创造能力评价理论是一种以价值为导向,以机会成本思想和资本效率方法为手段,以经济资本、环境资本和社会资本等全部资本价值贡献的评估为基础,对企业可持续性价值给予整合性度量的货币化评价方法。该方法适合任何形式的经济资本、环境资本和社会资本,同时,输入模型的资本的数量不限于是否货币化计量;它以整合价值的方式,从市场层面上解决了评价一个企业是否可持续地使用了资源这一问题。这一理论表明企业不可能通过最大化一种资本而忽视其他资本来创造可持续性价值。总体看,可持续性价值创造能力评价理论符合可持续性整合的统一、贡献和平等原则。本文的统计分析展示了这一理论在现实中的应用价值。第三,可持续性价值方法的提出将企业价值观拓展为可持续性价值最大化,可持续性在企业内部的整合发生在从治理系统、战略和商业模式到绩效评价和报告的各种层面,并导致对会计本质认识的深化。在可持续性视阈下,会计在本质上是组织主体采用专门方法,通过计量投入的经济资本、环境资本和社会资本以及这些资本所创造的价值,进而确定主体可持续性价值的一种工具。会计的作用表现为计量企业的可持续性价值,并且通过提供企业对可持续发展贡献的相关信息,提高各种资源的配置效率。会计的目标是确定特定主体的可持续性价值,会计本质的核心是对可持续性价值的计量,也对可持续性价值信息的真实性和整合性提出了要求。会计计量的结果需要以报告的形式向利益相关者传达可持续性价值相关信息。从财务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发展到综合报告是历史性演化过程,是会计本质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综合报告与其他报告间既有区别也有继承关系。第四,综合报告的实质是披露企业可持续性价值创造能力的工具,所以应该以企业可持续性价值创造能力为主线整合局部报告信息、整合关键绩效指标信息、整合商业模式和战略信息。按照信息连通性水平,分为弱式整合、一般式整合和强式整合三种方法整合局部报告信息形成综合报告,其中强势整合方法是实质意义上的整合。按照可持续性价值主线,将经济、环境和社会三个基本方面与“竞争对手和最佳实践”、“价值链”、“创新和知识”、“内部流程”四个维度相结合,嵌入财务资本、制造资本、人力资本、智力资本、环境资本以及社会关系资本,来构建整合的绩效衡量理论框架。构建商业模式和战略的整合模型,采用整合的三阶段方法,在综合报告中突出强调商业模式和战略系统的高度动态化特征。第五,我国企业报告具备了迈向可持续性综合报告的可行性,应该借鉴国际经验、运用上述整合方法,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以可持续性价值创造能力为主线的企业综合报告框架。国际案例启示是:综合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应该以可持续性价值的创造能力为逻辑主线,以整合性思维为前提条件,以信息连通性为灵魂,以整合的商业模式及其战略为核心,以关键绩效指标体系为反映企业可持续性价值创造能力的定量信息源。本文构建的我国企业综合报告框架由目标、信息质量特征、编制原则、内容要素构成。我国企业综合报告的目标是完整地解释企业如何创造可持续性价值,为各类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信息质量特征主要有决策相关性、信息连通性、重要性、简洁性、一致性和可比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应该遵循可持续性价值导向、利益相关者导向和决策有用导向三项原则;以可持续性价值创造能力为主线,综合报告内容包括外部环境和企业概述、企业战略、商业模式、公司治理、风险和机遇、企业绩效和未来展望等。本文的价值贡献在于:提出了企业可持续性价值创造能力评价理论,深化了对会计本质的认识,并以可持续性价值为主线设计了综合报告信息的整合方法,继而构建了我国企业综合报告框架,从而拓展了相关理论,也为实践提供参考。
曹文昊[8](2016)在《成都市科技人才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科技人才是实现科技创新的基础和关键,而科技人才信用体系的构建是实现我国科技创新的保障。一方面无论是科技研发体系、人才培养体系、科技成果孵化体系、科技市场管理服务体系,都需要科技人才信用体系来维护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失范行为,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科技人才出现的诸如不遵守承诺和义务、虚假学位、数据造假、成果剽窃等问题已严重阻碍了我国科技创新的进程,因此,建设完有效的科技人才信用体系,是当下提升我国科技创新实力的迫切需要。具体而言,本文首先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出发,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探讨了建设科技人才信用体系的必要性;其次,在梳理国外有关科技人才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对国内外有关科技人才信用体系的研究现状进行反思,并对本文讨论的核心概念进行界定;再次,笔者通过走访成都市科技局、人社部等相关部门以及多家科技人才服务中心和第三方中介公司等机构,对其有关科技人才信用体系的基本职能、服务内容、机构设置、政策文件、开展活动等情况进行梳理概括,归纳总结出成都市当前的科技人才信用现状,在看到进步的同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科技人才信用组织体系构建混乱,缺乏专门的管理部门和有效的协同机制;第二,信用体系工具建设落后,具体表现在工具使用理念落后,作为科技人才信用体系基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及共享服务平台存在漏洞;第三,科技人才信用法律规范体系建设滞后,无法发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作用;第四,科技人才教育体系作用有限,科技界自治水平低下,内生秩序不足。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当今世界科技人才信用体系建设的两种主要模式,即以德国科技人才信用体系DSC为代表的科技人才自治模式和以美国科技人才信用体系NPSCS为代表的政府中心模式成功经验的共同之处基础上,认为成都市科技人才信用体系应结合本地实际状况,组建由成都市科技人才信用组织委员会为核心的科技人才信用组织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的同时全面推进科技人才征信工作,以建设科技人才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等工作为突破口,并做好相关的制度配套和法律规范体系、教育培训体系,并调动社会力量、企业组织、三方机制、舆论监督等社会的资源,形成共同落实科技人才信用体系建设的成绩。总体来说,成都正处在创新经济发展、实现国民经济腾飞的特殊阶段,是推进科技人才信用机制发展的良好期间。加快科技人才信用机制发展,对于成都市的科技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成都市科技人才信用体系建设的研究,探究人才信用与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的关系,填补我国人才信用体系的理论研究缺位,并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才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发展,为成都市乃至我国科技人才信用体系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并由此提出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以求对构建成都市科技人才信用体系有所裨益。
郑青[9](2015)在《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研究》文中认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载体,与检察权运行机制相伴而生、紧密关联。检察权运行的规律和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具体形式和构成要素,反过来,检察权的有效运行也需要一套设置合理、运行高效的组织体系作为载体和保障。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检察机关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宏观层面的检察系统、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检察办案的基本单元,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廓清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内涵与外延,剖析其本质特征和运行规律,对于构建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促进检察组织体系健全完善,保障和促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新一届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之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负有重要职责。检察权的有效运行需要一套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办案模式为组织保障。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发展呈现新趋势,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包括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特别是伴随司法改革深入推进,以及相关法律修改完善,检察机关面临着职能拓展、任务加重、约束趋紧、办案难度加大等一系列新形势、新挑战,使得加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显得尤为紧迫、极为重要。从实践层面看,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规定并不完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实行以“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三级审批制”。几十年来,这种办案模式和组织形式虽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难以适应法治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期待。为此,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地方检察院相继推出了主诉、主办、主任检察官等制度,在完善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近期,中央启动了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加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各试点地区也紧密结合实际,在完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但必须看到的是,这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没有成熟经验和固定模式可以遵循,亟待从理论层面给予指导和智力支持,确保办案组织建设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检察工作实际。从理论层面看,我国学术界直接以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为题的研究成果并不多。目前,对办案组织的研究多从两个方面切入:一是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角度,将办案组织作为司法责任制的一个方面进行研究;二是从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角度,探讨办案组织建设与检察组织体系建设的关系。理论界和实务界大多认同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载体,其健全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何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如何优化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没有统一意见。由于研究视角不一,研究方向不明确,导致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基本概念、主要特征、基本类型上缺乏基本共识,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办案组织建设的实践探索。基于以上考虑,笔者结合长期检察工作实际,立足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的现状和改革要求,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解读现行办案组织形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在理论上,尝试提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基本概念,分析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中需要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在实践中,侧重分析办案组织建设的历史沿革、目前状况、改革动向,尽可能地提出科学、理性的改良样本。本文分六章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进行研究:第一章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概述。以“组织”和“检察组织”的概念为逻辑起点,递次解读“组织”和“检察组织”的内涵和外延,进而界定检察机关办案组织这一概念。深入剖析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案件承办权、决定权统一,权力与责任相对应这一本质,推导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应当是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或检察官所领导和负责,若干检察人员参与和协助,依法独立行使办案决定权和承办(执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相对稳定的执法办案单元或团队。依据不同的标准,分析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类别,并指出各自的适用范围。第二章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历史发展。概括总结了清末、民国、革命根据地、建国初期、检察机关恢复重建等时期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的历史沿革,在梳理各阶段办案组织的构成要素、主要形式、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对不同时期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进行了总体评价,特别指出目前“三级审批制”下办案组织的合理性和不足。第三章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比较研究。首先,以美国、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为蓝本,以分析组织要素为方法,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检察机关办案组织进行比较研究,得出一定的规律性认识,总结可学习借鉴之处。其次,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司法改革文件规定,分析研究我国现行审判组织的主要类型、构成要素与改革动向,比较审判组织与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异同。第四章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改革的实证分析。区分三个阶段,系统总结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地方检察院在办案组织建设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成效。运用文本分析和实证数据,根据本文对办案组织的定义,对各种实践样本的组织形式进行概括和横向比较,总结有益做法,分析不足及主要原因。第五章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理论基础。首先,以组织学原理为基础,从组织结构、组织环境、组织变革、组织文化等方面,论述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需要遵循的组织理论。其次,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中涉及的检察权属性、检察官独立、检察一体化、检察官的客观义务等重大理论问题进行深入阐述,分析研究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中需要遵循的基本规律。第六章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的构想。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应当实现从科层制向扁平化、从行政化向适度司法化、从内设机构为中心向以检察官为中心三个转变。通过剖析组织主体、组织权力、组织结构、组织运行等组织要素,以及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相互关系,提出办案组织重构的基本设想和路径选择。
李瑞萍[10](2015)在《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借鉴》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与否一直是困扰着中国破产立法的一道难题。在当今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或者地区都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正是因为有该制度的存在,使得诚实善良的债务人能够免于背负重重债务,得以破产免债,同时能够保证债权的公平受偿。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显然与国际社会立法趋势不符。本文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从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况入手,引出香港地区个人破产制度,并通过层层分析,展现香港破产制度对于当地经济社会所做出的重要贡献。在结合我国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旨在支持个人破产制度的逐步引进。第一部分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况。首先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背景介绍,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个人破产法的含义和立法考量,为全文的展开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为香港个人破产制度概述。这一部分包括介绍香港地区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渊源,可借鉴性分析,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的特点、主要参与机构和主要制度,得出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由此为下文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参考。第三部分为我国大陆地区多年来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的原因。主要原因有传统思想的束缚、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缺乏完善的信贷监督制约机制等。从而引出如何借鉴香港地区的破产立法。第四部分为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启示。按照上述对香港地区个人破产制度的介绍和分析,结合我国现状,笔者提出了对于未来我国大陆地区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几点建议,希望能够加强对各项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而为逐步引入个人破产制度保驾护航。
二、对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二章 个人信用档案概述 |
2.1 信用与信用档案 |
2.1.1 信用 |
2.1.2 信用档案 |
2.2 个人信用档案 |
2.2.1 个人信用档案的概念 |
2.2.2 个人信用档案的构成 |
2.2.3 个人信用档案的特点 |
2.3 个人信用档案建设概述 |
2.3.1 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必要性 |
2.3.2 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特点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现状概述 |
3.1.1 政府方面 |
3.1.2 企业方面 |
3.1.3 行业协会方面 |
3.2 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存在的问题 |
3.2.1 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 |
3.2.2 档案资源管理分散不集中 |
3.2.3 档案部门参与度低 |
3.2.4 信息安全遭受威胁 |
3.2.5 信用反馈存在滞后性 |
3.3 个人信用档案建设问题成因分析 |
3.3.1 人口流动变化较大 |
3.3.2 网络安全形势严峻 |
3.3.3 监管力度较为薄弱 |
3.3.4 信用信息开发不足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对策 |
4.1 法律制度保障 |
4.1.1 标准化建设 |
4.1.2 法律法规建设 |
4.2 技术环境保障 |
4.2.1 不断巩固系统防护能力 |
4.2.2 调整档案工作者的组成结构 |
4.2.3 推动档案信息系统与政务系统联通 |
4.3 管理体系保障 |
4.3.1 对内管理方面 |
4.3.2 对外管理方面 |
4.3.3 对内管理与对外管理协调统一 |
4.4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2)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政府资助科研项目信用评价及资金投入要素对其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信用评价研究综述 |
1.3.2 科研信用评价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信用 |
2.1.2 科研信用 |
2.1.3 科研项目资金投入要素 |
2.1.4 信用风险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投入产出理论 |
2.2.3 博弈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内外科研信用评价模式比较及问题分析 |
3.1 国外科研信用评价管理 |
3.1.1 政府主导模式 |
3.1.2 科学界自治模式 |
3.2 国内科研信用评价管理 |
3.2.1 科研信用评价管理现状 |
3.2.2 科研活动中存在的失信 |
3.2.3 失信原因分析 |
3.3 国内外管理模式比较及对本研究的启示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科研信用评价体系的构建 |
4.1 科研信用评价指标的选取 |
4.1.1 评价指标的选取原则 |
4.1.2 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
4.1.3 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
4.2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评价指标权重确定 |
4.2.1 层次分析法 |
4.2.2 数据收集及处理 |
4.2.3 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指标权重确定 |
4.2.4 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指标权重确定 |
4.3 科研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使用设计 |
4.3.1 科研信用评价的等级划分 |
4.3.2 科研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 |
4.4 科研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应用 |
4.4.1 样本选取 |
4.4.2 评价指标表征 |
4.4.3 指标赋值规则 |
4.4.4 评价结果及排序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资金投入要素对科研信用的影响 |
5.1 基于多元回归的资金投入要素对科研信用影响分析 |
5.1.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5.1.2 样本选择、变量定义与模型建立 |
5.1.3 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
5.2 基于BP神经网络的资金投入要素与科研信用预测应用 |
5.2.1 BP神经网络 |
5.2.2 资金投入要素与科研信用预测应用 |
5.2.3 资金投入要素与不良记录预测应用 |
5.2.4 不良行为形成机理博弈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科研信用评价体系应用的保障措施 |
6.1 宏观层面 |
6.1.1 建立良性有序和长效的科研信用制度 |
6.1.2 建立科研失信行为奖惩机制 |
6.2 微观层面 |
6.2.1 完善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 |
6.2.2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学术机构的作用 |
6.2.3 坚持科研信用评价常态化、合理化 |
6.2.4 加强科研诚信文化建设 |
6.2.5 改进科研资金管理 |
6.3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研究结论 |
后续研究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国家资助科研项目信用评价指标重要程度的调查问卷 |
附录 B 重点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评分结果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我国大学生信用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大学生信用 |
1.2.2 大学生信用建设 |
1.3 研究方法、研究框架与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及框架 |
1.4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关于信用理论维度的研究综述 |
2.1.1 关于大学生信用分类维度的研究 |
2.1.2 关于现代三维信用的相关研究 |
2.1.3 国外关于信用要素的相关研究 |
2.2 关于信用建设因素的研究综述 |
2.2.1 关于信用教育文化因素 |
2.2.2 关于信用管理制度因素 |
2.2.3 关于信用市场化服务因素 |
2.2.4 关于信用保障支持因素 |
2.3 关于信用建设影响机制的研究 |
2.4 文献总结与评价 |
第3章 我国大学生信用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我国大学生信用发展环境综合分析 |
3.1.1 我国大学生信用发展的政策环境 |
3.1.2 我国大学生信用发展的经济环境 |
3.2 我国大学生信用建设现状分析 |
3.3 我国大学生信用认知及消费行为分析 |
3.3.1 我国大学生信用认知现状分析 |
3.3.2 我国大学生信用消费行为现状分析 |
3.4 我国大学生信用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4.1 大学生信用教育实效缺乏 |
3.4.2 大学生信用管理制度缺失 |
3.4.3 大学生市场化信用服务滞后 |
3.4.4 大学生信用建设保障不足 |
3.5 本章小节 |
第4章 大学生信用建设影响机制的理论分析框架 |
4.1 大学生信用的理论维度分析 |
4.1.1 现代三维信用理论 |
4.1.2 大学生诚信信用 |
4.1.3 大学生合规信用 |
4.1.4 大学生践约信用 |
4.2 大学生信用建设影响因素的分析与假设 |
4.2.1 教育文化因素 |
4.2.2 管理制度因素 |
4.2.3 市场化服务因素 |
4.2.4 保障支持因素 |
4.3 大学生三维信用建设影响机制的理论模型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大学生信用建设影响机制的实证研究 |
5.1 大学生三维信用概念的研究 |
5.1.1 大学生三维信用问卷的编制 |
5.1.2 大学生三维信用问卷的预试 |
5.1.3 大学生三维信用预试问卷的内部结构检验 |
5.1.4 大学生三维信用预试问卷的信度检验 |
5.1.5 形成大学生三维信用问卷 |
5.2 大学生信用建设影响因素的研究 |
5.2.1 大学生信用建设影响因素问卷的编制 |
5.2.2 大学生信用建设影响因素问卷的预试 |
5.2.3 大学生信用建设影响因素预试问卷的内部结构检验 |
5.2.4 大学生信用建设影响因素预试问卷的信度检验 |
5.2.5 形成大学生信用建设影响因素问卷 |
5.3 大学生信用建设影响机制的研究 |
5.3.1 调查样本 |
5.3.2 研究工具 |
5.3.3 结果与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大学三维信用建设影响机制的案例分析 |
6.1 大学生三维信用缺失行为典型案例 |
6.1.1 一维:就业诚信信用缺失 |
6.1.2 二维:学业合规信用缺失 |
6.1.3 三维:助学贷款践约信用缺失 |
6.2 大学生三维信用建设影响机制案例分析 |
6.2.1 一维:大学就业诚信信用建设影响机制分析 |
6.2.2 二维:大学生考试合规信用建设影响机制分析 |
6.2.3 三维:大学生助学贷款践约信用建设影响机制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国内外信用建设的比较研究 |
7.1 国外信用建设的对比分析 |
7.1.1 美国:市场主导模式 |
7.1.2 欧洲:政府主导的公共模式 |
7.1.3 日本:会员制模式 |
7.2 国内信用建设试点的经验分析 |
7.2.1 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历程演进 |
7.2.2 广东省大学生信用建设实践案例分析 |
7.3 对我国大学生信用建设的启示 |
7.3.1 国外信用建设对我国大学生信用建设启示 |
7.3.2 广东省试点建设经验对于我国大学生信用建设启示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对策建议与未来研究趋势 |
8.1 结论 |
8.1.1 大学生三维信用维度 |
8.1.2 大学生信用建设四维影响因素 |
8.1.3 大学生信用建设的影响机制 |
8.1.4 国内外信用建设比较启示 |
8.2 对策建议 |
8.2.1 创新大学生信用教育模式 |
8.2.2 推进大学生信用管理制度建设 |
8.2.3 引入大学生市场化信用服务 |
8.2.4 强化大学生信用建设保障支持 |
8.3 未来研究趋势 |
参考文献 |
附录1:大学生信用建设访谈提纲 |
附录2:大学生三维信用测量指标重要性调查问卷(预试问卷) |
附录3:大学生信用建设影响因素测量指标重要性调查问卷(预试问卷) |
附录4:大学生信用建设影响机制调查问卷 |
附录5:大学生信用建设影响因素开放编码过程举例 |
致谢 |
(6)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案情回顾 |
第二节 案件分析 |
第二章 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 |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含义与特征 |
二、个人破产制度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第二节 个人破产制度的起源 |
第三节 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
一、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
二、国外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
第四节 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平等的价值理念 |
二、社会经济关系稳定性的要求 |
三、社会经济学中的效益原则 |
第三章 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 |
第一节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
一、划分标准单一 |
二、适用范围狭窄 |
三、不利于善意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 |
第二节 参与分配制度 |
一、主体范围狭窄 |
二、条件过于严苛 |
三、财产范围特定化 |
四、缺乏财产保障措施 |
第三节 限制高消费令 |
一、内容过于简单 |
二、可操作性不强 |
三、申请人监督易侵权 |
第四节 高强度、专项性的民事执行政策 |
一、规定不详 |
二、缺乏权威性 |
三、效率优先未顾公平 |
第五节 面对突发性事件的临时性政策 |
一、临时性和缓和性 |
二、损失转嫁于银行 |
第四章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
第一节 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
一、保护债务人的生命权 |
二、保护债务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 |
三、保护债务人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 |
四、保护债务人的发展权 |
第二节 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
一、诉讼实现债权难 |
二、破产风险警示作用 |
三、最大限度清偿 |
第三节 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 |
一、民间借贷风险频发 |
二、为个人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
三、解决执行难和三角债问题 |
第四节 发展个人信用制度的需要 |
一、个人破产的规模和影响较小 |
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发展 |
第五节 个人消费信贷增长的需要 |
一、消费观念的革新 |
二、个人破产制度对个人消费信贷的引导作用 |
第六节 与国际交流和接轨的需要 |
一、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
二、法律全球化的要求 |
第五章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一节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
一、传统的思想观念 |
二、法治工作的推进 |
三、企业破产制度的铺垫 |
第二节 财产登记制度的发展 |
一、全民财产登记缺乏可行性 |
二、我国财产登记制度的发展 |
第三节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
第四节 现有法治成果的铺垫 |
一、破产法草案 |
二、企业破产法 |
三、物权制度 |
第五节 国外立法经验的借鉴 |
一、各国破产制度发展历程对我国的启示 |
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应注意的问题 |
第六章 关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几点思考 |
第一节 关于司法负担 |
一、司法负担担忧 |
二、司法负担担忧的应对 |
第二节 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一、两种立法模式 |
二、我国的选择及原因 |
第三节 个人破产制度滥用的防范 |
一、限制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类型 |
二、限制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数额 |
三、规定申请破产债务人的收入上限 |
四、自由财产的范围不宜过宽 |
五、失权与复权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硕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7)基于可持续性价值创造的企业综合报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企业可持续性及其三个维度 |
1.2.2 编制综合报告的必要性研究 |
1.2.3 综合报告的定义及其框架研究 |
1.2.4 综合报告的影响因素 |
1.2.5 综合报告的实施效果 |
1.2.6 学术界对IIRC《国际综合报告框架》的质疑 |
1.2.7 文献评价与需要研究的科学问题 |
1.3 研究框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点及其价值贡献 |
1.4.2 不足之处 2 理论基础分析 |
2.1 可持续性科学中的整合思想 |
2.1.1 可持续性科学概念中的整合思想 |
2.1.2 可持续性科学研究论题中的整合思想 |
2.1.3 可持续性定量评估方法中的整合思想 |
2.2 企业价值:从经济价值观到社会价值观 |
2.2.1 经济价值观 |
2.2.2 社会价值观 |
2.3 会计本质理论 |
2.3.1 会计的本质 |
2.3.2 对会计本质理论的几点思考 |
2.4 本章小结 3 企业可持续性的权衡与整合:可持续性价值创造 |
3.1 从一个决策难题谈起 |
3.2 企业可持续性的权衡 |
3.2.1 企业可持续性的多赢范式及其局限性 |
3.2.2 企业可持续性的权衡框架 |
3.3 企业可持续性价值的创造能力:可持续性的整合理论 |
3.3.1 可持续性目标与资本 |
3.3.2 企业可持续性的整合原则、衡量方法与当前的误区 |
3.3.3 企业可持续性价值的创造能力:经济、环境和社会资本的整合 |
3.3.4 企业可持续性价值创造能力理论的优点和局限 |
3.4 我国企业可持续性价值创造能力的统计分析 |
3.4.1 研究设计 |
3.4.2 统计过程及结果 |
3.4.3 结果分析 |
3.4.4 总结 |
3.5 本章小结 4 企业价值观拓展、会计本质再认识与企业报告演化 |
4.1 企业价值观的拓展及其在企业内部的整合 |
4.1.1 企业价值观拓展至可持续性价值最大化 |
4.1.2 可持续性在企业内部的整合 |
4.2 可持续性视阈下的会计本质 |
4.2.1 会计与可持续性的关系 |
4.2.2 可持续性视阈下会计本质的再认识 |
4.2.3 深化后的会计本质突出强调信息的真实性和整合性 |
4.3 企业报告模式的演化、比较及其内在联系 |
4.3.1 企业报告主要模式的演化 |
4.3.2 各种报告模式的特征比较 |
4.3.3 各种报告模式的功能比较 |
4.3.4 综合报告与其他报告的联系 |
4.4 本章小结 5 可持续性价值视阈下综合报告信息的整合方法 |
5.1 从IIRC(2013)的综合报告理论看信息整合要点 |
5.1.1 IIRC(2013)的《国际综合报告框架》 |
5.1.2 整合要点归纳 |
5.2 以可持续性价值为主线整合局部报告的方法:信息连通性 |
5.2.1 信息连通性 |
5.2.2 局部报告在信息连通性中的作用 |
5.2.3 弱式整合方法与“局部强化型综合报告” |
5.2.4 一般式整合方法与“拼接型综合报告” |
5.2.5 强式整合方法与“实质型综合报告” |
5.3 以可持续性价值为主线整合关键绩效信息的方法 |
5.3.1 综合报告中的资本 |
5.3.2 综合报告中绩效信息的作用 |
5.3.3 以可持续性价值为主线的整合绩效框架设计 |
5.4 以可持续性价值为主线整合商业模式和战略信息的方法 |
5.4.1 商业模式与战略 |
5.4.2 综合报告中的商业模式要素及其披露 |
5.4.3 整合商业模式和战略信息 |
5.5 本章小结 6 我国企业综合报告可行性与框架设计:以可持续性价值为主线 |
6.1 可持续性视阈下的国外综合报告案例分析与启示 |
6.1.1 可持续性视阈下南非沃达康综合报告案例分析 |
6.1.2 可持续性视阈下意大利埃尼综合报告案例分析 |
6.1.3 案例启示 |
6.2 我国以可持续性价值为主线编制综合报告的可行性分析 |
6.2.1 我国企业局部报告为“整合”提供了大量可持续性信息源 |
6.2.2 我国上市公司积累了迈向可持续性综合报告的宝贵经验 |
6.2.3 具备了实施的条件:企业有动力、政府有推力、技术有支撑 |
6.3 我国企业综合报告框架设计:以可持续性价值为主线 |
6.3.1 我国企业综合报告的目标 |
6.3.2 企业综合报告的信息质量特征 |
6.3.3 企业综合报告编制的原则 |
6.3.4 企业综合报告的内容 |
6.4 本章小结 7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成都市科技人才信用体系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目的 |
1.3 相关文献综述 |
1.3.1 相关概念内涵与特性研究 |
1.3.2 构成要素及建设路径研究 |
1.3.3 出现问题及应对策略研究 |
1.3.4 国内外文献研究成果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及研究思路 |
1.5.1 论文结构 |
1.5.2 研究思路 |
第2章 核心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分析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科技人才 |
2.1.2 科技人才信用 |
2.1.3 科技人才信用体系 |
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3章 成都市科技人才信用体系现状及问题 |
3.1 成都市科技人才信用现状 |
3.2 成都市科技人才信用体系的现状 |
3.2.1 成都市科技人才信用体系组织机构现状 |
3.2.2 成都市科技人才信用体系政策制度现状 |
3.2.3 成都市科技人才信用体系技术平台现状 |
3.3 成都市科技人才信用体系的问题分析 |
3.3.1 科技人才信用组织体系缺乏统一的领导部门和联合共治的协调机构 |
3.3.2 科技人才信用工具系统定位不当 |
3.3.3 科技人才信用规范体系法治化水平有待提高 |
3.3.4 科技人才诚信教育体系作用有限 |
3.3.5 科技人才信用体系缺乏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
第4章 国外先进经验模式借鉴 |
4.1 美国公共科技人才信用体系 |
4.1.1 设置专门科技人才信用管理机构 |
4.1.2 普及科技信用教育 |
4.1.3 建立统一的科技人才信用信息数据库 |
4.1.4 引入刑事制度 |
4.1.5 引入社会安全账号 |
4.1.6 美国科技人才信用体系的评价与借鉴 |
4.2 德国科技人才信用体系 |
4.2.1 严格的自我管理体系 |
4.2.2 多层次惩戒体系 |
4.2.3 严密的科技诚信教育体系 |
4.2.4 德国科技人才信用体系评价与经验借鉴 |
4.3 国外相关建设经验对成都市科技人才信用体系建设的启示 |
第5章 成都市科技人才信用体系的构建策略 |
5.1 成都市科技人才信用体系建设的构想与运作步骤 |
5.2 成都市科技人才信用体系框架建设 |
5.2.1 成都市科技人才信用组织体系建设 |
5.2.2 科技人才信用工具体系建设 |
5.2.3 科技人才信用法律规范体系建设 |
5.2.4 科技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建设 |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9)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对象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四、文章框架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概述 |
第一节 组织 |
一、组织的概念及评述 |
二、组织要素 |
三、组织结构 |
第二节 检察组织 |
一、检察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
二、检察组织结构的概念及形态 |
三、检察组织类型 |
第三节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一、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
二、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要素 |
三、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类型 |
四、办案组织的结构要素 |
第二章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历史发展 |
第一节 清末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各地办案组织的探索和实践 |
第二节 民国时期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北洋政府时期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南京政府时期办案组织的探索和实践 |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陕甘宁边区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其他革命根据地办案组织的探索和实践 |
第四节 建国初期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办案组织的异化 |
第五节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的办案组织 |
一、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办案组织的实践与探索 |
三、恢复重建时期办案组织建设的评价 |
第三章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之比较 |
第一节 域外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法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二、德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三、日本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四、美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五、台湾地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第二节 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 |
一、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 |
二、审判组织的改革 |
第三节 启示与借鉴 |
一、域外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启示与借鉴 |
二、我国审判组织改革探索的启示和借鉴 |
第四章 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改革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一、审查起诉部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四、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度下办案组织的实际运行 |
第二节 各地主任(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一、模式分析 |
二、评价 |
第三节 司法责任制试点改革下的办案组织探索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二、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三、广东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四、吉林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五、湖北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六、评价 |
第五章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组织理论与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 |
一、组织结构理论 |
二、组织环境理论 |
三、组织文化理论 |
四、组织变革理论 |
第二节 检察理论与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一、检察权复合性与办案组织 |
二、检察一体与办案组织 |
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办案组织 |
四、客观公正原则与办案组织 |
第六章 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的基本构想 |
第一节 办案组织建设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从国情出发 |
二、遵循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规律 |
三、遵循组织运行的基本规律 |
第二节 办案组织构建的基本方向 |
一、由科层制向扁平化转变 |
二、办案组织由行政性向适度司法化转变 |
三、办案组织由以副检察长为中心向以检察官为中心转变 |
第三节 办案组织要素的重构 |
一、办案组织的主体要素重构 |
二、办案组织的权力要素重构 |
三、办案组织的结构要素重构 |
四、办案组织运行机制重构 |
第四节 办案组织与内设业务机构 |
一、办案组织与内设业务机构的关联性 |
二、比较研究分析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设置与办案组织 |
三、办案组织与内设业务机构的设置 |
第五节 办案组织重构的路径 |
一、积极开展前期摸底调研 |
二、积极凝聚改革共识做好改革前期准备 |
三、拟定方案选择试点实施渐进式推进 |
四、固化成果,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检察工作规则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译着 |
二、中文着作 |
三、中文论文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10)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个人破产制度概况 |
(一) 个人破产制度背景介绍 |
(二) 个人破产制度的含义及立法考量 |
1. 个人破产制度的含义 |
2. 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考量 二、香港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
(一)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可借鉴性分析 |
1.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渊源 |
2.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可借鉴性分析 |
(二)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的特点 |
1. 对于破产能力,采用一般破产主义 |
2. 对于破产原因,采用列举主义 |
3. 对于破产财产,采用膨胀主义 |
4. 破产程序的开始,采用受理开始主义 |
5. 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采用法院酌定主义 |
6. 对于免责和复权,采用核准许可的方式 |
(三)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参与机构介绍 |
1. 破产管理署及破产事务官 |
2. 破产受托人 |
3. 债权人会议和监察委员会 |
(四) 香港个人破产的主要制度 |
1. 个人破产中的自由财产制度 |
2. 个人破产中的破产免责制度 |
(五)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 |
1. 有利于破解执行难的问题,保障债权公平受偿 |
2. 通过破产免责和复权制度,有助于维护债务人的尊严,给予其东山再起的机会 |
3. 有利于维护香港地区经济稳定与社会和谐 三、我国大陆地区多年来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的原因 |
(一) 传统思想的束缚 |
(二) 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 |
1. 缺乏统一的公民个人信用征信平台 |
2. 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
(三) 缺乏完善的信贷监督制约机制 |
1. 我国大陆地区个人信贷业务高速发展 |
2. 缺乏有效地信贷风险防范手段 四、我国大陆地区个人破产制度构建建议 |
(一) 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大陆地区建立需要一个过程 |
1. 相关配套制度 |
2. 我国国际交往的日益加深会促进该制度的构建 |
3. 我国大陆地区信贷业务的高速发展最终需要个人破产制度的介入 |
(二) 对未来我国大陆地区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 |
1. 加强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思想普及 |
2. 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 |
3. 完善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 |
4. 分阶段引入个人破产制度 |
5. 由点带面引入个人破产制度 |
6. 避免出现类似香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监管模糊问题,确定有效的执行监管措施 结论 参考文献 |
四、对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问题研究[D]. 马思敏. 河北大学, 2019(04)
- [2]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3]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4]政府资助科研项目信用评价及资金投入要素对其影响研究[D]. 郭蕾. 北京理工大学, 2018(06)
- [5]我国大学生信用建设研究[D]. 王艺. 中央财经大学, 2018(09)
- [6]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D]. 王英. 西北师范大学, 2018(06)
- [7]基于可持续性价值创造的企业综合报告研究[D]. 吴春雷. 北京交通大学, 2016(09)
- [8]成都市科技人才信用体系建设研究[D]. 曹文昊. 西南交通大学, 2016(12)
- [9]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研究[D]. 郑青. 武汉大学, 2015(01)
- [10]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借鉴[D]. 李瑞萍.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15(07)
标签:个人信用论文; 检察机关论文;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论文; 金融监管改革论文; 信用政策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