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TCL通讯股票今日终止上市(论文文献综述)
刘宇阳[1](2021)在《美的集团吸收合并小天鹅动因与效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张文[2](2020)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行为而享有的特殊权利,具有财产性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等多项权能复合的权利属性。正因股权具有财产的属性,因而可以成为股东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标的之一种。股权的交换价值,亦或者说股权的流通性,在上市公司领域表现的最为明显,不仅如此,专门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提供交易场所和辅助性服务的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提供了公开的市场和实时的转让价格,增强了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也正因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资金融出方愿意接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为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其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进行融资行为,具有私法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东高比例质押其股权、多家上市公司股东涉及股权质押交易,在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上市公司股东屡屡出现股权质押违约的发生,多家上市公司股东面临平仓风险,大面积、高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平仓成为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达摩克里斯之剑。2018年10月,深圳政府宣布成立专项小组,筹集150亿元“风险共济”资金,帮助存在股权质押、流动性压力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随后北京、珠海、浙江、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宣布“救援”本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但是,由政府发起的资金援助只能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实现短期内的纾缓,以缓解因市场风险给上市公司股东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并不能从本质上化解积存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亦无法有效的防范新增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本文正是选取现阶段威胁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和安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为起点,通过历史的方法、域外比较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担保交易活动之法理基础,由此探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以及现有规则的不足,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化解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通过法治化的路径,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长效管控机制。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化解法制规范的探讨,论文在结构上除去导论和结语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聚焦于当前资本市场中广泛应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活动本身,通过背景的梳理、交易特殊性的分析,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经济学视角下的分析,以期为交易活动法律规制提供基础。第一章共有三节,第一节梳理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包括对这一交易活动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及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对应的经济基础和法律规制的演进。文章认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现阶段的发展有其历史的原因,以及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的支持。从历史的视角看,我国改革放开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我国建立了资本市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即已出现了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当时以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资金融出方,并且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质押贷款行为,符合传统担保法律制度的交易目的;同时,仅以我国《担保法》中有限的法律条文,亦足以满足当时股权质押贷款活动法律规制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开始着手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与此同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先后颁布,为巩固资本市场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增强,同时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交易,鼓励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为我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的支持下逐渐活跃,在制度上允许证券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时,资本市场的活跃也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对流动性资金需求的增加,寻找更为便利、高效的融资方式。在制度完善和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资本市场迎来了扩张式的发展时期。在缺少必要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规制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激增,市场参与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交易风险及担保物的质量,为当前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面对因资本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监管者逐渐意识到该项交易对资本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布相关监管规则,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得以化解,并为日后交易的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引导。在简单商品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较为简单且数量有限,因而传统的股权质押式贷款活动足以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程度下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与这一经济发展相对应,市场主体的交易模式变得丰富且复杂化,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探索高效、便捷的融资途径,进而逐渐形成股权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全球经济进入金融化的时代,我国或为主动或为被动地参与到经济金融化的历史进程中。在经济金融化的趋势下,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亦埋下了金融风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并且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忽视了对安全的价值要求,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安全的威胁。除了经济发展背景的因素,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广泛开展的背后还有我国制度因素的影响,也即是法律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的约束。我国法律和监管机构,基于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投资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性规范。但是上市公司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规避“减持规则”的约束,在缺少监管要求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上市公司股东能够间接的实现减持的目的。因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新的“套利”方式。在分析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形成的经济背景和制度背景后,第一章第二节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进行法学视角下的分析。首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法律行为的“异化”。这一结论所暗含的基本观点即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质押法律行为为模板,但又不同于传统质押法律行为,发展出了新的交易模式以满足股东融资目的的实现。其次,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涉及到的主体范围来看,呈现出结构性特征。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除了涉及到资金融出方和融入方两方交易主体外,还涉及到利益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以及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除此之外,还涉及到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已不仅是简单市场经济下的传统为债权之担保而形成的交易模式,而演变为更具专业性、更为复杂的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活动。本节除了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外,还通过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比,突显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其交易风险的危害性。第三节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经济属性,为后续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提供多维度的参考。在经济学视角下,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效率优势和公允性特征,能够为交易主体提供便捷且公平的融资方式和权益保护的基础,但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同样存在着第二类委托代理的问题,易于发生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利用其地位和权利上的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论文第二章在第一章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对交易活动进行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价值冲突展开分析,以期为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则设计提供价值指引。第二章共有三小节,第一节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负外部性,包括交易活动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忽视了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利行使与利益保护,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商誉、股票价格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处置违约的上市公司质押股票会加剧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外部性的存在,成为其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基础。第二节是在前述外部性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则的制定对交易效率价值与经济安全价值的平衡展开分析。从交易主体的权源上来看,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源于股东对其股权的自由处分之权利,其权利行使之自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从其交易行为的外部性来看,该交易行为的结果影响到众多其他主体的利益,因而在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考虑到股东个人利益与其他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同时,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有效率的融资模式,但在上市公司股东不当或过度融资的情形下,其结果将会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秩序和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既要关注于给金融市场安全带来隐患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同时也应考虑到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的实现,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应当平衡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第三节基于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和价值平衡的分析,论文提出应当以私法与公法协同共治的方式,有效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基于利益协调及价值平衡的要求,本文认为以私法赋权的方式保护股东个人的自由和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以公法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的实现。通过私法和公法规制手段相协同的方式,实现对股权质押交易的有效规制,既保护个人权利自由,又维护公众利益的实现;既尊重交易效率价值的实现,又保障经济安全的价值追求。通过私法自治和公法规制的合力,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长效机制。论文第三章在前两章交易分析和规制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实践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则,检视我国现有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之法律规制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三章共三小节,第一节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类型划分,本文将实践中主要出现的风险划分为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违约处置环节的风险三种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风险应施以有针对的规制措施,以实现对现存风险的化解以及未来交易风险的防控。本文认为,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其原因来自于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对于市场中本就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法律难以通过规制的方式予以防范和化解,需要相关市场参与主体自行作出判断,以减小因市场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能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有效规制是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以及通过有序处置违约股权,防范因大面积平仓行为而对金融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基于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类型化,对应地检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二节论文通过对比的方法,将我国现有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质押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一元化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检视我国现有制度与域外制度的差异。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明显差异,其中较为突出的差异即是我国以物权法理论为统领的担保法律制度设计,未能充分考虑到商事领域、甚至金融领域中对担保制度的灵活运行,仅以传统民事法律规制作为担保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则,难以满足商事、金融实践中主体对交易的灵活性、效率性的需求,制度涉及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担保交易作为商事活动中一种独立的交易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专门规定了担保交易制度,并以“担保权益”这一一元化的概念统领以权利类型划分的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具体的担保情形。相比英美法系一元化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有以民事权利划分为基础的担保法律体系难以进行简单的形式上的移植,但是英美法系以商事行为为视角,构建的担保交易规则能够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论文还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纾困措施。就目前来看,各地方政府的纾困措施仅仅是针对因市场风险而引起的平仓威胁进行短期的“救助”行为,这一政府行为具有短期性,并不能形成对风险防范和化解的长效机制。另外,政府的干预不当还会产生更为严重的“政府失灵”,增加政府负债的同时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要形成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长效的法律规制手段,需要对现有规制措施和规制理念进行对应的完善,也即是对现已积聚平仓风险予以有序的疏导,以及对新增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未来风险的积聚。第三节基于前述对我国现有股权质押法律制度的检视,提出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确立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概念。首先,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具有金融创新的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种类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收益权质押等多种情形,但在本质上都是以股权的经济价值作为融资交易开展的基础;其次,传统以民法规制理念和手段的担保法律制度规则的设计,难以满足金融实践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及权益保护之需求;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也难以符合我国民法体系下法律关系种类的划分,从民法理论上看,“质押”与“回购”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难以统合在同一个交易活动之中。因此,本文提出以“股权担保交易”之概念,以概称实践中所有以股权经济价值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第四章即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道德风险,提出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主体规制体系。通过对主体的规制,以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本文主要以上市公司股东内部协议的自律管理方式、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多方的共同作用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主体道德风险防控。本文提出以下思考路径:在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层面,上市公司股东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人,因而股东之间为了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保护股东自身在内全体股东利益,通过协商形成对股东权利的必要限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自治性规则的实现,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具有一定的权益保护意识。我国公司实践中,股东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相较于英美国家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较弱,典型表现即是我国公司章程的同质化明显,未能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个性化权益保护的作用。对此,我国《公司法》可以对股东自治下的权益保护作出必要的规则指引,以形成股东之间有效的自治管理。在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层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资金的融出方,除了能够为出质股东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外,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也即是说,金融机构需要承担必要的合规责任,而风险管控即是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的合规责任。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享有检查、监督上市公司股东资金使用的权利,以实时监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的对象,需要履行监管者对其风险管控的要求。因而,金融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严格履责,亦能够有效防控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金融机构严格履责的重要的途径之一,即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持续性跟踪,而对于金融机构的疏于履责行为应当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层面,外部监管者只能以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负外部性规制为限,因而其规制的手段较为有限。而外部监管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即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则设定,约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同时为其他金融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信息,最大程度的减小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上市公司股东的道德风险。论文第五章聚焦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风险,以同类股权相同处置措施,不同类型股权差异化处置规制为原则,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以期及时、有效的纾解因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而引起的积聚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化解,一方面应当从根源上控制新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在未来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积聚进行必要的防范;另一方面,化解现已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其重要措施之一即是通过统一、有效、影响范围最小的处置方式,对现已违约的上市公司股权予以处置和疏通,以减弱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处置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及时恢复因股东违约对其他主体经济造成的损害。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行为作出认定,以便及时识别风、减小损失的程度。除了一般借贷行为中债务人到期未能履约的行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合同增加了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发生技术性违约,或者其他交叉违约的情形时,资金融出方能够及时识别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及时行使担保权,以减小担保权人经济利益损失。除了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行为进行必要的提前识别,对于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其处置的措施也应具有差异性。对于场内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其主要的处置措施通过场内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但是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证券公司并未通过平仓方式,而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其权益的实现,股东对于证券公司的诉讼行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对于证券公司怠于行使平仓权利而造成股东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纠纷。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有权选择是否通过平仓的方式实现其资金安全的合法权益,对此,证券公司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在股权担保交易违约情形已实际发生后,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因证券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害进一步的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证券公司不能向出质股东主张相应的赔偿。在场外股权担保交易活动中,一般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具有限售条件时,难以通过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方式实现融资需求,只能通过条件更为宽松的场外股权担保交易实现融资。在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标的物时,我国学者曾对此有合法性争议,认为限售股之“限售”条件使标的股权不具有流通性,与担保法律制度中担保物“可转让性”的要求相冲突。但是,目前我国在司法裁判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限售股在担保权实现时,其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经届满,限制转让的情形消灭,债权人在特定股权之上的担保权益能够有效设立,股权担保交易活动有效且生效。从限售股的本质来看,该类股权具有流通性,只是在一定期间内流通性受到限制;其次,限售条件设置的目的在于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而非股权本身不具有流通性,因此,对于限售股的处置,在满足保护相关主体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能够予以特殊的处置。因此,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的标的物并不与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可转让性”相冲突。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资金融出方不具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不能通过场内直接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因此,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处置,需要资金融出方选择诉讼程序、仲裁程序,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方式实现其权益保护。在具体的司法处置环节,对于有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我国司法机构也在积极探索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制定有效且合理的违约处置制度,例如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达成《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在证券交易所的配合下有效实现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股权处置,以减小因处置担保股权对证券交易市场稳定的影响。
蒋建霞[3](2020)在《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提升路径分析 ——基于长航油运重新上市案例》文中提出我国重新上市制度于2012年出台实施办法,致力于打通“公司上市、退市、重新上市”通道,营造“有进有出”的健康生态。本质上,建立重新上市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支持退市公司在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健全治理结构,真正达到上市公司规范运行要求后,再回到原来的市场上市交易。如果退市公司只是通过变更实控人、变更主业等手段,在形式上和数字上达到重新上市申请条件,但公司仍缺乏持续经营能力,无法达成有效公司治理的话,那么也将无法符合重新上市条件。此制度虽于2012年颁布,但是此后一直未曾有所实践,直至2018年长航油运成为A股首家成功申请重新上市的企业。在监管从严,且要求企业真正恢复造血功能,提升持续经营能力的今日,长航油运能够得以重新上市,也说明了它恢复了应有的持续经营能力。长航油运因连续4年亏损于2014年退市,成为“央企退市第一股”,如今经过四年,再次重新上市是怎么做到的?这一问题有待揭晓。本文研究问题:长航油运在四年间采取了什么措施?所达到的持续经营效果是怎样的以及所采取的措施是怎样发挥作用的。以往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的研究多侧重于利用模型对其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以实证方法为主,仅有的采用的案例法来进行分析的,也是针对企业陷入持续经营危机的研究。较少关注企业如何通过自身的业务等方面的重整来提升其持续经营能力的。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长航油运是如何逆袭并成功重新上市的。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采用案例与理论相结合的方法,选取唯一的一家重新上市企业长航油运作为案例研究对象。本文先就重新上市整个案例进行梳理,包含退市、重整以及重新上市三个阶段,接着基于持续经营三因素理论,从财务质地、治理效能和经营质量三个方面评价持续经营能力,最后从措施出发,分析其提升的路径。本文的研究目标是:通过分析长航油运所采取的措施,研究这些措施之间是如何作用的,如何使得其持续经营能力得到提升的。研究发现:长航油运经过重整及改革,持续经营能力提升效果显着,且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基于持续经营三因理论可以看出,长航油运所采取的措施使得其治理、经营和财务三方面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且都得以改善,共同推动持续经营能力的提升。本文的研究价值:长航油运是我国重新上市制度实施以来的首个实践,其案例具有一定的可复制性。通过研究企业如何进行重整改革,以及其措施如何发挥效果,达到提升持续经营能力目标的,分享其成功经验,可以给日常经营不善和退市企业一定的借鉴。
张颢瀚[4](2020)在《ST公司利用盈余管理“摘帽”研究 ——以*ST大唐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基于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和对股票市场发展的保驾护航,特别处理制度(ST制度)在1998年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即如果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存在重大财务异常或具有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风险,根据特殊处理制度,该类公司会被标记成“ST”。一旦公司被标记为“ST”,无论是财务状况、管理决策还是新闻动态都会因ST预警的缘故受到市场的格外关注。ST制度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已经连续两年经营亏损,在下一年度仍旧亏损的话将会被处以暂停上市的警告;如果下两个年度连续亏损,即连续亏损四年的话将会被处以退市惩罚。结合市场被标记“ST”的公司情况来看,很多公司第一个年度都难以凭借其主营业务实现经营扭亏。但ST制度所考核的公司指标为净利润,影响公司净利润的因素除了主营业务损益以外还有其他非经常性业务的损益。也就是说ST公司出于保护上市资格的考虑往往会在其被考核的第一个年度选择通过盈余管理的方式来提升当年经营业绩以实现顺利摘帽。因此,市场中ST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也就越来越普遍和频繁,长此以往,这会对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影响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基于此背景,本文选取*ST大唐盈余管理摘帽案例。通过对其盈余管理动机与手段的分析发现*ST大唐盈余管理手段主要是通过非经常性损益实现的。此外,通过分析*ST大唐摘帽后的财务数据发现*ST大唐虽然利用盈余管理手段实现了成功摘帽,但是其经营情况并未得到真正改善。根据这一发现,本文提出对ST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治理建议。本文首先将国内外学者对于盈余管理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概括;其次介绍盈余管理的概念、特征与手段,以及盈余管理的相关理论;然后介绍我国特有的ST制度以及对2018年ST公司摘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接下来引用*ST大唐盈余管理摘帽案例,对*ST大唐的摘帽全过程进行描述,分析其盈余管理的主要动机及手段,并结合摘帽后*ST大唐的财务数据来观察在其实现成功摘帽后的经营状况是否得到改善;最后结合*ST大唐盈余管理摘帽案例从ST公司本身以及针对ST公司盈余管理行为治理提出建议。
杨琦[5](2020)在《换股吸收合并中现金选择权的研究》文中提出现金选择权为换股吸收合并交易中常见的条款,沪深交易所关于现金选择权的解释为“上市公司拟实施合并、分立、收购、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时,相关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上市公司或其指定之第三方的权利”;而证监会层面尚无关于现金选择权的直接规范。现金选择权非法定权利,是由交易主体自行创设并推广适用的非正式规制。通说将现金选择权视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在股份公司的变通适用,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辨析现金选择权的特征进而厘清其属性。通过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现金选择权与异议回购权无论在规则释义、制度语境及功能、定价机制、授予者态度、获赠方偏好方面均差异显着,现金选择权不是异议回购权,将二者等同视之或企图以现金选择权替代异议回购权,不具有任何制度效用。现金选择权源于二级市场,并依赖二级市场的现成股价确定行权价格。但现金选择权也受制于股价波动所产生的“行权怪圈”:当股价高于行权价时,因缺乏溢价空间,无法吸引股东申报行权,现金选择权处于“休眠状态”;当股价逼近并最终跌破行权价,套利空间的出现,将刺激股东大规模行权,如此情形不仅给回购方造成巨大的现金流负担,也因申报行权与反对票捆绑,而导致股东大会的否定票数激增,当否决票达到一定比例便会造成交易流产。可以说,现金选择权利用股价的天然优势也成为其固有缺陷,并带来行权上的“囚徒困境”1;其本身的不完备性使之无法发挥异议股东救济的功能。鉴于现金选择权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商业实践有限,尚未演变成一项商业习惯2,更无法上升为习惯法并发挥强制法律约束力,从当前实践看,其在较广泛的商事实践中已成为换股合并的一项惯常操作,并具备一定的示范与引导作用。现金选择权之所以能在换股合并中的得到普遍适用,主要是其非强制的特性,这充分论证现金选择权作为商业条款,是由众多任意性条款所构成的权利束,其来源于商事契约,其本质为一项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同时因其具体条款由上市公司单方拟定,获赠股东无权作出变更,只能接受或拒绝,因此现金选择权也具有标准化合同的特征。从收益动机视角,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最有可能是现金选择权的真实受益对象3。无论是权利必要性或规则效用性,现金选择权既不用于增加异议股东退出渠道,也无助于确保异议股东获得公平合理的退出价格。因此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利益才可能是现金选择权的真实规则落脚。从制度效用性角度,现金选择权很可能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提供合规性与经济性两个维度的效用。监管机构当前关于现金选择权并未施加过多管制,而是采取审慎适度的监管策略。鉴于其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较短,尚未发展成商业习惯,只是换股合并领域的一项惯常操作,因此应明确其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属性,尊重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做出的是否适用现金选择权的安排。一言以蔽之,强性要求上市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必须适用现金选择权不仅违反了缔约自由原则,也容易被上市公司规避而无法发生任何效用。
叶楠[6](2020)在《长航油运退市及重新上市案例分析》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经济总量增长平稳,产业结构不断升级,而证券市场作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必须不断完善市场规则,构建合理制度体系,才能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退市及重新上市制度是证券市场规则体系的重要内容,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中首次明确了我国的退市制度,证监会和上交所也分别在2014年和2012年颁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中明确表述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实施程序和要求。截至2019年,沪深两市退市公司数量为113家,通过重新上市制度回归市场的只有长航油运一家,因此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研究显得格外重要。本文基于A股市场目前的退市及重新上市制度安排,以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命名为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探究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及重新上市的规范和路径,为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工作提供借鉴。从A股市场退市及重新上市问题出发,通过对长航油运退市及重新上市过程的分析,得出其退市原因主要包括“国油国运”政策的影响、油运行业供需失衡、公司经营决策失误等,但在重新上市制度的支持与公司积极实行的各项措施的双重作用下,长航油运得以实现重新上市。重新上市后公司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成长性都有所好转,其重新上市成功的主要原因为公司现状符合重新上市各项规则要求,并且通过积极分析行业现状调整经营方案,制定了有效的重整计划。该案例表明要推动A股市场退市与重新上市的有序实施,完善的退市及重新上市制度是基本要求,合理的市场运行机制是重要保障,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是关键,因此需要完善相关立法,夯实退市及重新上市的制度基础,健全证券市场体系,完善多层次市场,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职能,同时可以鼓励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并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保障其合法权益。
周然[7](2019)在《广州药业整体上市的财务效应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分拆上市作为我国证券发展初级阶段的主流上市方式,曾经给上市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发展空间,但是,随着我国《证券法》的颁布,证券行业发展不断与国际接轨,分拆上市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同业竞争日益加剧,关联交易的大量存在,这些都威胁着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整体上市作为一项制度变革,成为解决分拆上市各种弊端的重要途径。TCL在2003年率先完成整体上市,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无疑是提供了一条新的发展契机。整体上市随着新医改的落地在医药行业也掀起一阵高潮,在面对政策的利好支持和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广州药业作为医药行业的龙头企业,为了巩固自己的行业地位和夯实竞争能力,通过向集团公司换股,吸收合并白云山制药实现整体上市。本文以广州药业换股吸收合并白云山制药从而实现整体上市的案例出发,通过对相关概念的界定,梳理了广州药业整体上市的脉络,了解其实施整体上市的各种部动因,并且选取整体上市前后4年(共9年)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47家医药制造业的相关数据,对整体上市前后企业的市场效应、规模效应、效益效应与协同效应等四个方面进行横纵两方面的比较,分析其整体上市给企业带来的好处与存在的不足。文章结合产权理论、规模经济理论、协同效应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总结出整体上市前后广州药业的财务效应情况,发现通过企业公告整体上市,能给企业带来短期的市场效应,将优质资源注入广州药业,使其扩大规模,增强规模效应,丰富了产品的结构,优化了上市公司的产业链,形成了规模效应,并减少了关联交易的发生,避免了潜在的同业竞争,提高了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发挥了管理、经营、财务方面的协同效应。通过研究广州药业成功完成整体上市的案例,希望给正处于徘徊期或者观望期的医药制造业提供一种新的投资建议,促进医药制造业快速发展。
姚澜[8](2019)在《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的动因及价值效应分析 ——以城投控股合并阳晨B为例》文中指出企业间的并购重组活动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并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当今世界的大型跨国公司都曾有过并购重组的成功经历,从这个意义上讲,并购重组是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以换股进行并购交易的方式风靡全球,发达国家中,譬如美国和日本的大多公司都采用了换股的形式实现并购交易。换股并购是指合并方将自身新发行的股票作为支付对价,并且以双方约定的适当比例和价格向目标公司交换股权,以此达到收购目标公司的目的,这一方式在西方国家的并购交易中被广泛采用并成为一种成熟的并购方式。根据《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换股合并》的相关数据显示,以现金支付作为对价在美国并购交易中所占比重由1976年的52%下跌到1995年的27%,与此相应的,以股票支付作为对价在交易中所占比重由1976年的26%攀升到1995年的37%,直至1996年,美国资本市场并购活动的支付结构为现金支付方式占33%,股票支付方式占39%,混合证券支付方式占28%,可见换股合并在美国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业务重组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尤其是随着规模日趋庞大的战略性并购浪潮的掀起,以股票为主要支付对价的并购已经占到了战略性并购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快速实现资源汇聚和资本扩张的目标。近年来,并购也正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的精神,鼓励上市公司与行业相同或相近的、资产质量好、有发展前景的、在合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实施吸收合并,以达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的目的,这种政策上的鼓励也为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这类企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这也赋予了一些上市公司低成本扩张的历史机遇,我国上市公司并购市场进入了一个新时代。2015年城投控股、阳晨B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进行整合,该方案与其他方案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开创了资本市场第一个“A+B”转“A+A”模式,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公司的经营发展问题,也对推动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因此被称为是境内“重大无先例”的重组案例。作为一项方案复杂的创新性并购业务,本文对其整个换股吸收合并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为监管部门监管之后类似的并购业务提供有益的思路。本文是按照先进行理论分析再结合到具体案例的思路开展的,首先阐述了案例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并对国内外学者关于企业换股吸收合并的文献综述进行梳理总结,然后对换股吸收合并的概念及理论进行介绍,同时结合城投控股换股吸收阳晨B的案例,着重分析了城投控股换股吸收合并阳晨B的动因,其主要动因包括有:(1)避免同业竞争,追求规模经济;(2)整合环保业务,提升协同效应;(3)完成B股转板,实现价值回归;(4)梳理明确主业,优化资源配置。接下来本文分析此次换股吸收合并具体实施方案的合理性,以及换股吸收合并下企业的价值效应,总体来说,此次合并产生了正向的价值效应,本文分析了其价值效应实现的路径,并总结换股吸收合并B股公司的有益经验,为其他B股上市公司进行改革提供借鉴,也为公司的管理者提供有用的参考和借鉴。最后本文通过对城投控股换股吸收合并阳晨B的动因及价值效应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合并实现了跨板合并的新突破;(2)合并带来了正向的价值效应;(3)合并兼顾了双方中小股东利益;(4)合并树立了B股改革良好标杆。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得出以下启示:(1)并购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并购方式;(2)合并方案应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实现双方利益共享;(3)监管部门应完善立法和监管措施,优化换股合并行为;(4)B股企业应探索B股改革新模式,灵活实现B股转板。本文研究对换股并购的模式、动因、企业价值评价方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归纳总结,并将其充分应用到案例的分析讨论中,为将来的理论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郝璐[9](2015)在《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股票发行制度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分别是股票市场的入口和出口。长期以来,我国股票市场呈现出“严进难出”的特点。发行制度与退市制度缺陷问题的叠加及两者之间配合衔接的不畅直接或间接导致了股票发行维度高市盈率、高发行价、高超募资金的“三高”现象突出;股票流通维度绩差股炒作堆积,市场投机文化泛滥,以至于“劣币驱逐良币”;股票退出维度退市公司总量过少,退市难等一系列亟待破解和规制的市场乱象问题。而由股票发行核准制带来的壳资源利益是退市制度运行出现退市出口不畅、退市困难问题的根本原因。从“严进难出”走向“宽进易出”是解决股票市场乱象的关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定调。随后国务院也明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而由于股票市场定位偏差、相关利益主体阻碍等历史性和现实性的直接原因,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在退市方式、退市标准、退市程序、退市配套制度等方面均存在诸多不足与缺陷,不能满足配合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在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来重新审视和研究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自2012年以来,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大幕已经拉开,目前无疑已进入改革深水区。而注册制的推行既是对当前退市制度改革的挑战,更是给退市制度改革带来机遇。本文拟对注册制改革背景下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作出分析研究。本文主要分为绪论、退市制度概述、现行核准制下的退市制度、退市制度改革路径和目标探讨及构建适应注册制退市制度的思考等五个章节。在第一个章节中,将详细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和国内外对退市制度研究的现况等内容。第二个章节至第五个章节是本文的重点,将由退市制度的一般基础理论入手,在综合考察退市制度的内涵及外延、我国退市制度源流及现状的基础上,提出退市制度改革是注册制的客观要求的观点,并对当前退市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目标、方法及路径作出相应分析和规范设计构想。文章的最后对全文作出总结,并适度展望注册制推行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改革前景。
蔡蕲[10](2013)在《论公司退市之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文中研究说明2012年6月底,沪深两市相继公布了主板上市公司退市方案,呼唤良久的退市制度改革揭开了神秘的面纱。此次退市制度改革将会很大程度地改善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的“只进不退”的不正常状况,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以此促进上市公司力求先进,不断改善经营模式,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在我国退市方案不断得到完善之时,我们可以预见的是上市公司退市将会成为常态,而在此情况下,中小投资者权益是否能在上市公司退市情况下得到妥善的保护,引起了笔者的注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最重要因素,证券市场的活力来自于投资者积极的投资行为,中小投资者在市场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尤其在上市公司面临退市之时,中小投资者天然弱势地位使其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必须构建完善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文写于退市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之后,通过对国内外上市公司退市情况下对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对比研究,提出完善国内公司退市情况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意见。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含三个章节:第一章探讨了上市公司退市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首先通过对我国退市制度发展和现状的分析总结,推断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将会常态化,以此揭示本文研究公司退市情况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现实意义;其次分析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和上市公司退市可能对中小投资者权益造成的影响,将上市公司退市分为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两种情况,下文亦将分别就此两种情况展开研究。第二章分析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情况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鉴于国内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事例较少,制度构建较为缺乏,本章首先对国外证券市场主动退市时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研究,再以国外制度为参照物,对国内制度现状进行分析,通过对比研究,提出了国内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之时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第三章分析了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情况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我国退市制度构建一直以强制退市为重点,本章首先对国内现状进行分析,主要从信息披露制度和中小投资者民事诉讼机制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在对国外制度研究之时亦主要以上文探讨的两个方面为侧重点进行分析,在综合研究国内外制度和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现有制度的完善建议。
二、TCL通讯股票今日终止上市(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TCL通讯股票今日终止上市(论文提纲范文)
(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和框架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历史沿革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经济背景——经济金融化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制度背景——公司股东“减持规则”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的“异化”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结构性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金融属性 |
四、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差异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基础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效率优势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允性特征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第二类委托代理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制的法律价值取向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负外部性 |
一、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
二、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 |
三、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与价值平衡 |
一、股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
二、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的价值平衡 |
第三节 私法与公法协同的规制模式 |
一、私法以赋权的方式保护主体自由和经济效率 |
二、公法以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社会利益和经济安全价值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类型及现有规制的检视 |
第一节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划分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道德风险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风险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规制措施与域外相关制度的对比与检视 |
一、大陆法系股权质押制度为模板的“担保物权” |
二、英美法系以担保交易为核心的一元化的担保权益 |
三、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质押规制的检视 |
四、我国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风险纾困措施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确立我国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准确识别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金融创新实践 |
二、现行以传统民法视域下构建的担保制度对股权质押规制的局限性 |
三、“股权担保交易”概念的提出 |
第四章 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东内部控制机制的发挥——自律管理 |
一、以股东自治为核心的股东协议 |
二、英美公司股东协议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自治的启示 |
三、完善《公司法》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自律管理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功能发挥——中间层控制 |
一、交易前调查对风险管控的作用 |
二、资金使用的持续监督 |
三、信息共享实现风险管控 |
四、风险管控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主体行为的约束——外部监管 |
一、美国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信息披露的完善 |
第五章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认定规则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一般违约情形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平仓 |
一、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平仓处置的合法性基础 |
三、证券公司平仓处置权利的保护与约束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司法处置 |
一、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特殊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
三、限售股司法处置与传统担保理论的冲突与平衡 |
四、非限售流通股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特别处置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提升路径分析 ——基于长航油运重新上市案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问题 |
1.2 研究现状与研究不足 |
1.3 研究思路与本文特色 |
1.4 研究价值与结构安排 |
2 文献回顾 |
2.1 持续经营能力基础研究 |
2.1.1 会计角度 |
2.1.2 企业管理角度 |
2.2 持有经营能力应用研究 |
2.3 概括性评论 |
3 理论基础 |
3.1 持续经营能力三因素理论 |
3.2 企业自生能力理论 |
3.3 企业竞争优势理论 |
4 长航油运重新上市历程 |
4.1 我国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概况 |
4.1.1 重新上市制度 |
4.1.2 重新上市实践情况 |
4.2 长航油运强制退市 |
4.2.1 被迫退市 |
4.2.2 退市原因分析 |
4.3 长江油运重整及改革 |
4.3.1 破产重整 |
4.3.2 内部改革 |
4.4 长航油运重新上市 |
4.5 小结 |
5 长航油运持续经营能力评价 |
5.1 财务质地 |
5.1.1 财务流动性 |
5.1.2 财务安全性 |
5.2 经营质量 |
5.2.1 企业的盈利能力 |
5.2.2 企业的成长能力 |
5.2.3 企业产品的市场表现 |
5.3 治理效能 |
5.3.1 股权模式 |
5.3.2 内控及人力资本 |
5.4 小结 |
6 长航油运持续经营能力提升路径分析 |
6.1 优化治理结构 |
6.1.1 股权结构优化 |
6.1.2 董事会构成更加合理 |
6.1.3 监事会监督动机加强 |
6.2 恢复造血功能 |
6.2.1 转换经营策略 |
6.2.2 聚焦优势产业 |
6.2.3 提升整体效益 |
6.3 降低财务风险 |
6.3.1 资本结构趋于合理 |
6.3.2 财务安全性不断增强 |
6.4 小结 |
7 研究结论与不足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ST公司利用盈余管理“摘帽”研究 ——以*ST大唐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及内容 |
1.2.1 研究方法 |
1.2.2 研究内容 |
1.3 盈余管理文献综述 |
1.3.1 国外文献综述 |
1.3.2 国内文献综述 |
1.3.3 国内外文献评述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相关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盈余管理的概念 |
2.1.2 盈余管理的特征 |
2.1.3 盈余管理手段 |
2.2 相关理论 |
2.2.1 契约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委托代理理论 |
第3章 *ST大唐盈余管理案例介绍 |
3.1 案例背景 |
3.1.1 我国ST(Special Treatment)制度 |
3.1.2 我国2018年ST公司摘帽情况分析 |
3.2 *ST大唐情况介绍 |
3.2.1 大唐电信公司基本情况 |
3.2.2 财务情况介绍 |
3.3 *ST大唐摘帽历程回顾 |
第4章 *ST大唐盈余管理案例分析 |
4.1 *ST大唐盈余管理动机分析 |
4.1.1 保市动机 |
4.1.2 融资动机 |
4.1.3 提高管理者薪酬动机 |
4.2 *ST大唐盈余管理手段分析 |
4.2.1 通过非经常性损益 |
4.2.2 通过调减费用支出 |
4.2.3 通过资产减值损失 |
4.3 *ST大唐盈余管理结果分析 |
第5章 基于*ST大唐盈余管理案例所提出的建议 |
5.1 对ST公司的建议 |
5.1.1 着眼自身经营 |
5.1.2 加强企业内控制度管理 |
5.2 对ST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治理建议 |
5.2.1 修订和完善企业会计准则 |
5.2.2 完善资本市场监管制度 |
5.2.3 提高对ST公司的审计质量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5)换股吸收合并中现金选择权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内容 |
第一章 现金选择权的概述 |
第一节 起源:商业实践的产物 |
第二节 现状:尴尬的规范身份 |
第三节 语境:规则研究的前提 |
第四节 小节 |
第二章 现金选择权的伪命题:异议股东保护 |
第一节 换股合并的风险——股权退出的需求 |
第二节 市场例外规则——异议回购权的基础 |
第三节 现金选择权的假想投射:异议回购权 |
(一)规则释义 |
(二)制度语境与功能 |
(三)定价策略 |
(四)授权方态度 |
(五)获赠方偏好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现金选择权的真实来源:商业契约 |
第一节 去粗取精:现金选择权的特征 |
(一)主体层面 |
(二)客体层面 |
(三)内容 |
第二节 去伪存真:现金选择权的属性 |
一、行为属性:有限约束的惯常操作 |
二、规则属性:附条件的标准化合同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现金选择权的真实目的:大股东利益维护 |
第一节 合法性目的 |
第二节 经济性目的 |
1、现金流成本 |
2、诉讼成本 |
3、优化交易方案 |
总结 |
第一节 文章结论 |
第二节 监管思路 |
参考文献 |
(6)长航油运退市及重新上市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退市及重新上市制度是A股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
1.1.2 我国退市及重新上市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
1.1.3 我国重新上市制度框架下的首次尝试——长航油运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文献综述 |
1.3.2 国内文献综述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思路和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退市及重新上市制度概况及问题分析 |
2.1 我国退市及重新上市制度概况 |
2.1.1 退市制度概况 |
2.1.2 重新上市制度概况 |
2.2 A股市场退市及重新上市存在的问题分析 |
2.2.1 退市程序繁杂,退市周期长 |
2.2.2 退市率较低 |
2.2.3 重新上市规则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
2.2.4 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公司少,缺乏实施经验 |
第三章 长航油运退市及重新上市过程及原因分析 |
3.1 退市及重新上市过程 |
3.1.1 退市过程 |
3.1.2 重新上市过程 |
3.2 退市主要原因 |
3.2.1 受“国油国运”政策影响盲目扩张转型 |
3.2.2 行业供需失衡,经营环境恶化 |
3.2.3 公司经营战略决策失误 |
3.2.4 股权结构不合理 |
3.2.5 存在大规模表外负债 |
3.3 重新上市主要原因 |
3.3.1 重新上市制度框架基本建立 |
3.3.2 航运业的周期性特征 |
3.3.3 公司仍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
第四章 长航油运退市及重新上市绩效评价与经验启示 |
4.1 重新上市绩效评价 |
4.1.1 流动性显着提高,偿债能力基本恢复 |
4.1.2 资产使用效率缓慢上升,营运能力仍具有提升潜力 |
4.1.3 利润率大幅增长,盈利能力增加 |
4.1.4 经营能力稳定,发展趋势良好 |
4.2 重新上市成功经验总结 |
4.2.1 符合重新上市规则要求 |
4.2.2 分析行业现状,调整经营方案 |
4.2.3 制定了积极有效的重整计划 |
4.2.4 客观评价投资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
4.3 长航油运退市及重新上市对A股市场的启示 |
4.3.1 完善的退市及重新上市制度有助于A股市场健康发展 |
4.3.2 合理的市场运行机制是落实退市及重新上市的必要保障 |
4.3.3 公司经营管理能力是决定其退市及重新上市的关键因素 |
第五章 完善A股市场退市及重新上市的建议 |
5.1 推行注册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
5.2 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立转板机制 |
5.3 落实中介机构在退市及重新上市过程中的责任义务 |
5.4 鼓励退市公司重新上市 |
5.5 多渠道保障投资者在退市及重新上市中的合法权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广州药业整体上市的财务效应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及研究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框架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文献综述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整体上市与分拆上市 |
二、整体上市的动因 |
三、财务效应的基本含义 |
四、整体上市财务效应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产权理论 |
二、规模经济理论 |
三、协同效应理论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整体上市的模式 |
二、整体上市的财务效应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章 广州药业换股吸收合并白云山实现整体上市的概述 |
第一节 我国医药行业的现状 |
第二节 换股双方简介 |
一、广药集团——换股吸收合并前后的实际控制人(母公司) |
二、广州药业——换股吸收合并的合并方 |
三、白云山制药——换股吸收合并的被合并方 |
第三节 换股吸收合并实现整体上市的动因 |
一、发挥财务效应 |
二、提升短期市场绩效 |
三、发挥规模经济效益 |
四、实现效益效应 |
五、发挥协同效应 |
第四节 换股吸收合并实现整体上市的进程 |
一、合并方案的概述 |
二、合并流程 |
三、换股价格及换股数 |
四、合并结果 |
第四章 广州药业换股吸收整体上市的财务效应分析 |
第一节 换股吸收整体上市的短期市场绩效 |
一、确定研究事件和事件发生日 |
二、确定窗口期和估计期 |
三、计算异常报酬率和累计异常报酬率 |
四、整体上市对市场效应的影响 |
第二节 换股吸收整体上市的财务效应 |
一、经营杠杆 |
二、财务杠杆 |
三、复合杠杆 |
第三节 换股吸收整体上市的规模效应影响 |
一、总资产效应分析 |
二、主营业务收入效应分析 |
三、净资产效应分析 |
四、经营现金净流量效应分析 |
第四节 换股吸收整体上市的效益效应影响 |
一、盈利能力 |
二、偿债能力 |
三、营运能力 |
四、成长能力 |
第五节 换股吸收整体上市的协同效应影响 |
一、管理协同效应 |
二、经营协同效应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8)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的动因及价值效应分析 ——以城投控股合并阳晨B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企业合并方式的研究 |
1.2.2 关于换股合并比例的研究 |
1.2.3 关于换股合并对公司价值效应的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框架 |
2 换股吸收合并的理论概述 |
2.1 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义及特点 |
2.1.1 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义 |
2.1.2 换股吸收合并的特点 |
2.2 换股吸收合并的动因 |
2.2.1 追求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 |
2.2.2 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 |
2.2.3 获得税收方面的优惠 |
2.2.4 实现扩张和战略重组 |
2.3 换股吸收合并价值效应的评价方法 |
2.3.1 市场反应分析法 |
2.3.2 财务指标分析法 |
2.4 换股吸收合并的理论基础 |
2.4.1 协同效应理论 |
2.4.2 规模经济理论 |
3 城投控股换股吸收合并阳晨B的案例介绍 |
3.1 换股吸收合并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 |
3.1.1 环保行业的现状分析 |
3.1.2 合并方城投控股的概况 |
3.1.3 被合并方阳晨B的概况 |
3.2 城投控股换股吸收合并阳晨B的动因 |
3.2.1 避免同业竞争,追求规模经济 |
3.2.2 整合环保业务,提升协同效应 |
3.2.3 完成B股转板,实现价值回归 |
3.2.4 梳理明确主业,优化资源配置 |
3.3 城投控股换股吸收合并阳晨B的方案评价 |
3.3.1 换股吸收合并方案的内容要点 |
3.3.2 换股吸收合并方案的具体流程 |
3.3.3 换股吸收合并方案的后续规划 |
3.4 换股吸收合并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
3.4.1 换股价格的合理性分析 |
3.4.2 换股比例的合理性分析 |
3.4.3 现金选择权机制分析 |
4 城投控股换股吸收合并阳晨B的价值效应分析 |
4.1 价值效应的实现路径 |
4.1.1 提高融资效率,融资功能获得释放 |
4.1.2 延伸环保产业链,提高市场占有率 |
4.2 合并对企业结构及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
4.2.1 换股吸收合并对企业股权结构的影响 |
4.2.2 换股吸收合并对企业业务结构的影响 |
4.2.3 换股吸收合并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
4.3 合并对股东财富的影响分析 |
4.3.1 换股合并前后股票价格变动分析 |
4.3.2 换股合并后超额累计收益率分析 |
4.4 合并对企业运营效率的影响分析 |
4.4.1 通过换股合并的方式,降低了企业的运营风险 |
4.4.2 通过打造“大资管”+“大环保”双平台,提升运营效率 |
5 城投控股换股吸收合并阳晨B的结论与启示 |
5.1 城投控股换股吸收合并阳晨B的结论 |
5.1.1 合并实现了跨板合并的新突破 |
5.1.2 合并带来了正向的价值效应 |
5.1.3 合并兼顾了双方中小股东利益 |
5.1.4 合并树立了B股改革良好标杆 |
5.2 城投控股换股吸收合并阳晨B的启示 |
5.2.1 并购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并购方式 |
5.2.2 合并方案应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实现双方利益共享 |
5.2.3 监管部门应完善立法和监管措施,优化换股合并行为 |
5.2.4 B股企业应探索B股改革新模式,灵活实现B股转板 |
参考文献 |
(9)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拟解决的问题 |
三、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
四、相关研究及文献综述 |
(一)国内 |
1.起步期 |
2.发展期 |
3.革新期 |
4.评析 |
(二)国外 |
五、本文的研究方法 |
六、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退市制度概述 |
一、退市制度的含义与界定 |
二、退市制度的法理学价值取向 |
三、退市制度的法律特征 |
四、退市制度的境外经验 |
(一)强制退市方面 |
1.退市标准维度 |
2.退市程序维度 |
(二)主动退市方面 |
第三章 现行核准制下的退市制度 |
一、我国退市制度立法源流及现状 |
(一)起步期 |
(二)发展期 |
(三)革新期 |
二、当前退市制度运行现状 |
三、当前退市制度存在问题 |
(一)强制退市方面 |
1.强制退市标准尚需完善 |
2.强制退市程序多有不足 |
3.强制退市中小投资者保护不足 |
(二)主动退市方面 |
1.上市成本过低 |
2.情形、路径等规则未体现主动退市的特点 |
3.主动退市中小投资者保护不足 |
第四章 退市制度改革路径和目标探讨 |
一、当前退市制度问题归因 |
(一)股票市场功能定位偏差惯性 |
(二)发行制度缺陷阻碍公司退市 |
二、注册制要求退市制度改革 |
(一)注册制推行与退市制度改革的联动必要性 |
(二)注册制推行与退市制度改革的配合前景 |
三、退市制度改革的目标 |
第五章 构建适应注册制退市制度的思考 |
一、强制退市标准与程序 |
(一)完善相关强制退市标准 |
(二)改进相关强制退市程序 |
二、主动退市动因与情形路径 |
(一)加大上市公司上市成本驱使其主动退市 |
(二)主动退市的情形及路径区别于强制退市 |
三、退市配套制度架构 |
(一)事前规制 |
(二)事中规制 |
(三)事后规制 |
四、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论公司退市之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上市公司退市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
第一节 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的发展及其现状 |
一、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的发展 |
二、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的现状分析 |
第二节 上市公司退市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关系 |
一、中小投资者权益及其受保护的法理基础 |
二、上市公司退市中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
第二章 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
第一节 海外市场主动退市中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
第二节 国内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现状 |
一、中小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的表决权 |
二、中小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的股票价格评估请求权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完善建议 |
一、保证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表决权 |
二、保证以公平价格收购中小投资者持有股票 |
第三章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
第一节 国内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现状 |
一、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信息披露制度现状 |
二、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之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现状 |
第二节 海外市场强制退市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
一、海外市场强制退市中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
二、美国市场强制退市之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研究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完善建议 |
一、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建议 |
二、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之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完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TCL通讯股票今日终止上市(论文参考文献)
- [1]美的集团吸收合并小天鹅动因与效果研究[D]. 刘宇阳. 青岛科技大学, 2021
- [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D]. 张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3]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提升路径分析 ——基于长航油运重新上市案例[D]. 蒋建霞.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4]ST公司利用盈余管理“摘帽”研究 ——以*ST大唐为例[D]. 张颢瀚. 吉林财经大学, 2020(07)
- [5]换股吸收合并中现金选择权的研究[D]. 杨琦. 武汉大学, 2020(04)
- [6]长航油运退市及重新上市案例分析[D]. 叶楠. 河北大学, 2020(08)
- [7]广州药业整体上市的财务效应分析[D]. 周然. 云南师范大学, 2019(01)
- [8]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的动因及价值效应分析 ——以城投控股合并阳晨B为例[D]. 姚澜.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9]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D]. 郝璐.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5(03)
- [10]论公司退市之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D]. 蔡蕲.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