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人损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李海鹏[1](2018)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高发的社会,工伤事故屡屡发生。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上班或者下班的路途中,遭遇到了不是本人负主责的交通事故就应当属于工伤。然而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也会构成人身损害赔偿。形成了因一个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受害职工基于不同法律规定分别享有两个不同的请求权,这就是所谓的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的来源。可是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该如何适用法律去解决两者的竞合问题,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稍有提及,该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该条文的第二款并没有明确的指出应该如何具体的去适用才能更好地解决两者的竞合问题,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根据自己对该条文的体会做出了不一样的司法判决,出现了相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却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的混乱局面,极大地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因此研究解决两者竞合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司法实践判例,在解决两者竞合责任承担问题时国外主要有四种方式可供借鉴:选择方式、补充方式、兼得方式、替代方式。虽然每种解决方式都有其存在的优势,但是每种解决方式存在的缺陷仍然不容忽视的。替代方式因为其赔偿金数额相对较少不能保证受害劳工获得完全的赔偿,其次替代方式把第三人侵权责任给免除了,容易引发社会道德风险,是对侵权人的一种放纵,违背了侵权责任法的制裁与预防功能。选择方式看上去给了受害职工一定的自由,充分遵循了法的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但实际上由于侵权责任赔偿的繁琐程序,会迫使受害劳工选择赔偿金额较少的工伤保险程序。补充方式效率相对来说是低效率的,对于一个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损害救济,需要受害职工分别向两个机构提起两次损害救济请求,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受害方获得赔偿的难度增加,也浪费了司法资源。重要的是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工伤保险基金赔付金额也会明显提升,在工伤保险赔付标准足以填补受害职工的损失时,补充模式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兼得方式受害职工能得到双重赔付,其最终所得款项必然会超越实际所遭受到的损失值,从而违背了国际上“受害人不应因为遭到损害而额外获得利益”的通用准则。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最迫切的愿望就是赶快拿到赔偿金,以便能及时地得到救济。如果法律不能制定一个合理的解决途径,则不仅有害于受害人权益的实现,更不利于对受害者人权的保障。基于此本文提出了一种改良的补充方式——先工伤保险赔付,后人身损害补充,并赋予工伤保险赔偿机构一定的追偿权。这种解决方式可以依赖于工伤保险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使受害职工在遭受伤害初期就能快速的拿到补偿金,从而能继续进行必要的救助,避免了人身损害赔偿繁琐漫长的司法流程带来的因不能及时拿到人身损害赔偿的款项而耽误救治的不良影响。另外赋予工伤保险机构和用工单位一定的追偿权,可以使它们把自己支付的实则该由侵权人支付的款项索要回来,这样就避免形成因第三人过错侵权却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用工单位来买单的尴尬局面。最后因为追偿权的存在,受害职工在时效期间起诉过错侵权人时先行支付方可以一并参加诉讼,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为本就繁重的司法机构减轻一些压力。
陈起阳[2](2017)在《期待利益损失认定标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如何确定期待利益损失的认定标准,在合同法领域内的探讨由来已久,现代交易结构的转变为上述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通过对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证分析,对过往研究中提出的影响因素加以验证,发现守约方是否有过错对期待利益范围认定有显着影响,违约方过错及寻找替代交易难度对期待利益范围则并无影响。司法实践中对期待利益倾向于持否定的消极态度,可预见性规则也未得到广泛应用。为有效应对司法实践中期待利益损失认定的困境,应从降低证明标准、确定计算方式以及完善限制规则三个方面入手确立期待利益损失认定标准,以保障期待利益认定的系统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
徐巧月[3](2017)在《污染地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文中指出因工业企业外迁留白出来的工业工地,可能存在严重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在本文中将被称为“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在没有被修复时,就被二次开发利用,可能引发各类人身损害事件。本文从2016年常州外国语学校“毒地”事件为切入点,探讨污染地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的重点和难点。全文分四章,第一章为概念分析,对污染地块、人身损害和人身损害赔偿等进行法律界定。我国立法尚没有对污染地作出准确定义,有关文件中的概念性规定,也缺乏可操作的具体化标准。最高院已有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的专门司法解释,但是其中有关损害赔偿的内容,仍是直接参照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的内容。第二章为污染地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涉及污染地块侵权主体及被侵权主体认定、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等。侵权主体不仅包括污染地块的直接使用者-污染企业,还可以扩充到土壤修复的责任方和负有管理监督义务的政府部门;被侵权主体,根据与污染地块直接接触的可能性有直接与间接的区分。归责原则适用环境污染的无过错原则,行为人对于污染行为的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也不应作为免责事由。审判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四种类型的认定形式,而举证责任分配不均、政府部门或其他官方机构的介入等都是影响因果关系认定的因素。第三章侧重于探讨污染地块人身损害赔偿救济,包括侵权责任的形态、责任的承担、诉讼与非诉讼形式的私力救济和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侵权是民事侵权的特殊形式,对于污染地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共同侵权的形式和责任承担方式,立法中尚有冲突,实践中也有连带承担和按比例分担等不同形式。在获得救济的途径选择上,受害者对于协调、调解等传统非诉形式和民事诉讼依赖程度不高。环境公益诉讼是传统民事诉讼的发展,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和检察院的原告主体资格已被立法确认,三年多的实践获得了一些赔偿成果,只是对于个体人身损害赔偿方面,还没有直接的涉及。第四章是在前文探讨的基础上,对污染地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完善提出设想。学习美国、日本等先进经验,突破侵权法规定的直接因果关系认定原则,减轻受害者证明责任,增加政府等公权力部门的正面参与。在赔偿责任与赔偿范围方面,提出超出现有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可能性,比如替代污染转移的费用、补偿性费用、损害预防费用等。关于赔偿资金的来源,可以通过设立企业互助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或者环保私募基金等方式进一步增加保障。最后,从公益诉讼的发展、诉讼时效适用的特殊化等角度在诉讼制度上进行设计和完善。
高阳[4](2016)在《个人劳务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侵权责任法》中的“个人劳务关系”,其本质是双方均为个人的雇佣关系,并不宜作扩大化的法律解释。同时,《侵权责任法》与《人损司法解释》对该法律关系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存在冲突,法律解释适用的需求十分迫切。本文认为,第一,在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时,应由接受劳务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由受害人绕过提供劳务者(侵权人)直接起诉接受劳务者,简化审理过程,节约诉讼成本,快速得到救济。赔偿之后,在特定情形下,由接受劳务者自行选择是否需要进行追偿。第二,在提供劳务者自身受损时,因劳务双方均为个人,经济社会地位相对平等,不存在一方是大企业、大公司等具有绝对优势地位的情形,应大胆突破雇主责任原理,根据个案的不同案情,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加重提供劳务者的责任负担。
陈珊燕[5](2016)在《我国错误出生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通常来说,父母为确保将来所育子女的健康,多会选择进行孕前筛查和产前检查,从而获知自身有无不宜生育的情形及所孕胎儿的发育状况等信息,以便作出正确的生育决定。然而,前述筛(检)查却无法100%避免或排除缺陷婴儿的降生,当诊疗医师因检查失误告之胎儿健康,致使父母信赖该信息从而产下残缺婴儿后,父母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即“错误出生”之诉。此诉起源于英美法,目前无论在我国抑或其他法域的民事诉讼领域已屡见不鲜,但由于此诉的处理涉及法律政策、社会观念、道德伦理、医学风险等多方面问题,故始一出现便引发广泛的争论。这些争论主要围绕在支持父母的诉求是否有贬损缺陷孩子人格尊严之嫌、父母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损害后果及赔偿范围如何界定等。在我国,错误出生相关问题研究起步晚,且立法和司法上几乎没有专门适用此类诉讼的规则,导致实践中裁判尺度不一的现象时常出现。这不仅不利于维护胎儿及其父母的利益,也有损于司法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为此,本文在参考诸多文献资料、研读近五年司法判例的基础上,以具体实例为出发点,指出了目前我国错误出生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了错误出生诉讼的概念、请求权基础,指出此诉采侵权救济的方式更能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接着详细阐述了错误出生中的受害法益及侵权构成要件,并就其中司法实践上常出现的一些认识偏差给出了笔者的观点。文章最后一部分则侧重于解决错误出生的赔偿问题,同时考虑到医疗行为的不确定性,为更好地衡平医患双方的权益,笔者还就医疗机构的可抗辩事由予以阐述,以期对错误出生诉讼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周宏[6](2016)在《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和计算方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于残疾(死亡)赔偿金新的计算标准尚未出台,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重要的赔偿项目,与以往不同的是计算上归入残疾(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限于受害人遭受损害时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近亲属(胎儿属特例),必须没有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劳动能力丧失与否根据年龄节点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来确定。生活来源应当具有稳定性、持续性、可靠性和周期性等特征,并且足以维持基本生活。部分收入来源因自身特性而不宜认定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生活来源"。扶养人受伤前必须具有劳动能力或即使推定没有劳动能力但仍以劳动获得固定收入。此外,本文还讨论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起算时间、计算方法和被扶养人收入是否扣减等问题。
张婉莹[7](2016)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情形下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 ——以三个“好意同乘”典型案例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好意同乘”是朋友、同事、陌生人之间基于车辆运行者的邀请或允诺无偿将同乘者送至目的地并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者人身损害的情形。“好意同乘”的情形复杂多变、不同的案例争议点不同、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而导致争议与判决结果的差异的原因主要归根在“好意同乘”的定性问题上。对于“好意同乘”的定性法学界和司法界都没有统一的观点。从而也就导致了对“好意同乘”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及其承担问题也存在很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我国目前对于交通事故中带有“好意同乘”情形的案件的相关处理办法并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基于此种背景各地法院对交通事故案件中带有“好意同乘”情形的案件的判决依据和判决结果也有所不同。从法理和法律规定上对好意同乘的定性及好意同乘致害的法律责任及其承担问题进行分析。应将“好意同乘”归类为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应成为处理好意同乘案件的首要归责原则。司法现状和社会群众都迫切需要立法机关能够早日出台关于“好意同乘”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赔偿方面的法律。补充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段政敏[8](2016)在《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死亡赔偿金制度经历了从不成文法到成文法的变迁。人们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分配等也逐渐有了一定的认识。尽管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立法在一步步完善,但面对死亡赔偿金分配在现实中出现的诸多困境,在司法操作中仍存在很大的困难。于此同时,“撞伤不如撞死”这一观点也开始被很多老百姓认同,这就导致了作为至高无上的生命权得不到有效救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务和学界所争论和关注的热点问题,也在社会上成为人们讨论的话题。我国立法上从开始的提出死亡赔偿金这个概念到逐渐涉及了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计算标准及分配的具体规定,但是我国“同命不同价”的社会现象仍大量存在,还有死者近亲属因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不公平而引发的连环诉讼,使得司法工作越来越沉重。本文在比较国内外分配现状的基础上,对于日本、德国等国家在死亡赔偿金分配的实践操作上所存在可取之处,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分析出各国不同司法现状对我国的启示。对于我国现实存在的因死亡赔偿金分配不公平所导致的各种纠纷,可以首先明确主体中近亲属的范围,并在立法、司法上统一分配的计算标准及方法;其次确定分配的规则、原则,在对权利人精神损害程度上的界定上也应尽快公布相关标准。
王莹[9](2016)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快,楼房的建造速度与之成正比,楼房的增多带来很多社会现象,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频繁发生。很多高空抛物致害案件从原本的道德事件逐渐演变成恶性事件从而备受关注,此类事件的频发状态引起法学者们的热烈讨论。在激烈的学术纷争下,形成两个相对的观点。支持者主要从对受害人的救济、损害的预防和维护公平多个角度出发,从而制定了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在这之前此类案件一直都备受人们关注,法院处理各不相同,所以这一法律的出台适时地填补了法律空白,但从侵权法规定的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上看,可能加害人的范围如何确定,补偿金额如何确定,是否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可能加害人的举证困难等,这些为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加大很多难度,而这只是其中一部分法律适用问题。反对者们以多个视角提出自己的观点,来论证这一规定的不合理性。本文从侵权法的基本理论和立法原则角度出发,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出发分别探讨是否具备侵权责任法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并举例多个法官在审判不同案件时所引用了侵权责任法的第八十七条规定来处理其他类型的案件,原因仅仅是因为整个案件找不到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同时也运用了一些数据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进行进一步的剖析,从而探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制定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基础,以便更深层次研究高空抛物侵权的不合理性,试指出其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的问题所在,并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规定提出了一些重构的思考,从实务和理论两方面来否定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制定。还提出了更多元化的救济方式,从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基金和物业管理责任多方面来实现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赔偿。这样的目的是在以后的生活中使我国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案件的处理更公平,使法律更公平更具权威性,更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王莹莹[10](2015)在《论未成年人受侵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文中研究指明侵权案件有一类特殊的受害人——未成年人,他们具有未成年及受害人的双重弱势身份,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责任承担涉及加害人、未成年受害人自身、监护人三方。此时三方责任的划分已经较为复杂,更何况涉及未成年人受侵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问题。我国民法体系仅有一般侵权责任承担过失相抵的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受害人的过失相抵仍处于法律无特别规定状态。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处理该类案件以最高人民法院20余年前的两个复函为指导,凡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大多由加害人及受害人一方同时承担责任。根本不考虑未成年受害人的过错问题,无论是未成年受害人的过错还是监护人的监护过失,均视为受害人一方的过错直接适用过错相抵规则,进而减轻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学术界对司法审判机关一刀切的粗糙处理方式持质疑、批判态度。本文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张某甲触电人身损害判决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引出问题;从过失相抵的基本概念入手,通过对过失相抵特征、构成要件的深入研究,归纳整理过失相抵的相关理论,为全文做好理论铺垫。本文采用各家理论梳理分析、比较法视野考察分析的方法,对未成年人受侵害赔偿中适用过失相抵中适用原则及存在的“未成年受侵害时自身过失”、“未成年人受侵害时监护人承担过失责任”两大争议问题专项详尽分析。研究认为未成年受侵害赔偿过失相抵中,未成年人具有辨识能力为适用的前提,适用中未成年受害人自身过失不容忽视,监护人违反监护职责的过失造成未成年人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损害范围及程度扩大时监护人应直接承担对未成年人的损害赔偿,不宜适用过失相抵。并对我国未成年人损害赔偿中过失相抵适用立法及司法实践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可行的完善建议。旨在设立加害人与受害人侵害责任均衡分担,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二、浅析人损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人损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问题的引出 |
(二) 文献综述 |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 |
(一)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界定 |
(二)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 |
(三)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产生竞合的缘由 |
二、我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竞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 国内现行相关立法的规定和评析 |
(二) 国内相关司法实践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三、域外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解决方式评析与借鉴 |
(一) 替代方式评析 |
(二) 选择方式评析 |
(三) 补充方式评析 |
(四) 兼得方式评析 |
(五) 域外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处理方式对我们的启示 |
四、我国解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的构思 |
(一) 解决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应遵循的原则 |
(二) 赋予工伤赔偿机构或单位追偿权 |
(三) 处理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污染地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污染地块与人身损害的法律界定 |
第一节 污染地块的界定 |
一、污染地块的概念界定 |
二、我国污染地块的概况 |
第二节 人身损害赔偿的界定 |
第三节 污染地块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安排 |
第二章 污染地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
第一节 侵权主体及被侵权主体认定 |
一、侵权主体的认定 |
二、被侵权主体的认定 |
第二节 污染地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
一、归责原则一般理论 |
二、环境侵权归责原则 |
第三节 污染地块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 |
一、污染地块侵权案件因果关系分类 |
二、污染地块侵权案件举证责任 |
三、政府调查对认定的影响 |
第三章 污染地块人身损害赔偿救济 |
第一节 民事侵权责任形态的理论 |
第二节 污染地块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和承担 |
第三节 污染地块人身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 |
一、非诉讼形态的私力救济方式 |
二、民事私力救济 |
三、环境公益诉讼 |
第四章 污染地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完善 |
第一节 外国经验:美国棕地人身损害事件及制度完善 |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认定的突破 |
第三节 赔偿责任与赔偿范围的延伸 |
第四节 损害赔偿资金来源的社会化发展 |
第五节 诉讼制度上的设计和完善 |
一、公益诉讼的发展 |
二、诉讼时效适用的特殊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个人劳务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个人劳务关系的界定 |
(一)个人劳务关系的概念 |
(二)个人劳务关系与近似法律关系辨析 |
二、个人劳务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各国(地区)立法实践 |
(一)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赔偿制度的各国或地区立法实践 |
(二)提供劳务者自身受损赔偿制度的各国或地区立法实践 |
三、个人劳务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理论基础 |
(一)个人劳务接受方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 |
(二)个人劳务提供方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 |
四、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
(一)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赔偿责任规则设计 |
(二)我国现行法律下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 |
五、提供劳务者自身受损赔偿责任研究 |
(一)提供劳务者自身受损赔偿责任规则设计 |
(二)我国现行法律下提供劳务者自身受损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错误出生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二章 错误出生的概述 |
第一节 错误出生的由来及历史沿革 |
第二节 错误出生的概念界定 |
一、错误出生的概念 |
二、错误出生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三节 错误出生的请求权主体分析 |
一、残障孩子的父母 |
二、残障孩子自身 |
三、请求权主体的延伸问题 |
第三章 我国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
第一节 路径抉择:违约抑或侵权 |
一、错误出生的违约救济 |
二、错误出生的侵权救济 |
三、错误出生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
第二节 我国侵权责任体系下错误出生受害法益的探寻 |
一、受害法益探寻时的二分做法:权利化或利益化 |
二、笔者的观点:优生选择利益和知情同意权 |
第三节 错误出生侵权诉讼成立的要件分析 |
一、行为违法性的认定 |
二、损害事实的界定 |
三、因果关系的判定 |
四、过错及归责原则 |
第四章 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及适当限制 |
第一节 损害赔偿范围 |
一、特殊抚育费用 |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三、残疾辅助器具费 |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可抗辩事由 |
一、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发现 |
二、胎儿父母知情同意的 |
三、母体的特殊体质 |
四、胎儿父母自身有过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和计算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被扶养人的司法认定问题 |
(一)被扶养人的范围 |
1. 必须坚持法定义务说,扶养关系及被扶养人应当法定。 |
2. 法定义务说不完全符合损害赔偿法原理,必须加以限制。 |
3. 事实扶养说不应采信,任意扩大了被扶养人的范围。 |
(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认定 |
二、扶养人的司法认定问题 |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
(一)赔偿标准 |
(二)起算时间 |
(三)被扶养人为数人时计算方法的厘定 |
(四)被扶养人收入扣减问题 |
(7)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情形下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 ——以三个“好意同乘”典型案例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原由及选题意义 |
(一)选题原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的重点及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资料分析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五、框架结构 |
第一章 案件基本情况 |
一、杨瑞芳诉白丽军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
(一)案由与案情 |
(二)双方观点 |
(三)法院判决 |
(四)焦点问题 |
二、邹某某与陈定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
(一)案由与案情 |
(二)双方观点 |
(三)法院判决 |
(四)焦点问题 |
三、郭夏夏诉陈景玲等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 |
(一)案由与案情 |
(二)双方观点 |
(三)法院判决 |
(四)焦点问题 |
焦点问题总结 |
第二章 法理分析 |
一、对“好意同乘”的定性问题分析 |
(一)概念及特征 |
(二)对“好意同乘”的定性的不同观点分类 |
二、对好意同乘致害的法律责任及其承担问题分析 |
(一)法律责任 |
(二)“好意同乘”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责任承担问题 |
小结 |
第三章 结论及思考 |
一、“好意同乘”的定性及责任承担 |
(一)“好意同乘”致害应归类为侵权责任 |
(二)“好意同乘”致害应以过错责任作为首要归责原则 |
二、分析“好意同乘”案件的思考 |
(一)“好意同乘”损害赔偿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
(二)需要对赔偿额度进行限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8)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重点及难点 |
1.4.1 研究重点 |
1.4.2 研究难点 |
第2章 死亡赔偿金的概述 |
2.1 死亡赔偿金的含义 |
2.2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
2.2.1 扶养丧失说 |
2.2.2 继承丧失说 |
2.2.3 精神损害赔偿说 |
2.2.4 财产损害赔偿说 |
2.3 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法律演进 |
2.3.1 封建社会时期的死亡赔偿金制度 |
2.3.2 建国初期的死亡赔偿金制度 |
2.3.3 《民法通则》出台后的死亡赔偿金制度 |
2.3.4 《侵权责任法》颁布后的死亡赔偿金制度 |
第3章 我国死亡赔偿金分配的现状及问题 |
3.1 我国死亡赔偿金分配的现状 |
3.2 我国死亡赔偿金分配存在的问题 |
3.2.1 纠纷原因不一致 |
3.2.2 分配规则不统一 |
3.2.3 分配比例不确定 |
3.2.4 容易遗漏权利人 |
3.2.5 另行提起诉讼多 |
3.2.6 计算标准不相同 |
3.2.7 赔偿数额差距大 |
第4章 我国死亡赔偿金分配制度的完善 |
4.1 境外死亡赔偿金分配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1.1 日本对我国的启示 |
4.1.2 德国对我国的启示 |
4.1.3 瑞士对我国的启示 |
4.1.4 美国对我国的启示 |
4.1.5 英国对我国的启示 |
4.2 我国死亡赔偿金分配的完善建议 |
4.2.1 统一立法中的称谓 |
4.2.2 明确近亲属的范围 |
4.2.3 出台有关计算方式的法条 |
4.2.4 明确实践中的分配方式 |
4.2.5 统一计算标准 |
4.2.6 认定赔偿项目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9)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2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比较研究 |
2.1 国外现行规定 |
2.1.1 大陆法系 |
2.1.2 英美法系 |
2.2 两大法系典型国家就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立法例比较分析 |
2.3 我国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之比较 |
3 我国现行立法的理由及其适用 |
3.1 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 |
3.1.1 高空坠物与高空抛物的不同 |
3.1.2 高空坠物致害与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区别 |
3.2 我国现行立法的理由 |
3.2.1 对受害人提供必要救济 |
3.2.2 真实发现 |
3.2.3 预防损害 |
3.2.4 公共安全维护 |
3.3 我国现行立法的法律适用 |
3.3.1 下水管道案 |
3.3.2 足球滚落案 |
4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
4.1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述 |
4.2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
4.2.1 无过错责任原则 |
4.2.2 过错责任原则 |
4.2.3 公平责任 |
4.3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4.3.1 违法行为 |
4.3.2 因果关系 |
4.3.3 过错 |
4.4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行为体系 |
4.4.1 与物件损害责任的区别 |
4.4.2 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
4.4.3 与高度危险责任的区别 |
5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重构的思考 |
5.1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在传统侵权行为理论上难以成立 |
5.1.1 从对受害人的救济来看 |
5.1.2 从损害预防来看 |
5.1.3 从保障公共安全来看 |
5.2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在实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
5.2.1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 |
5.2.2 被告的举证责任的实用性 |
5.2.3 补偿责任的认定 |
5.3 建立多元化的救济体系 |
5.3.1 物业管理责任 |
5.3.2 社会救助基金 |
5.3.3 保险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10)论未成年人受侵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典型案例与问题引出 |
(一) 案例呈现 |
(二) 案例剖析与问题引出 |
二、过失相抵的基本理论 |
(一) 过失相抵的概念及特征 |
(二) 过失相抵的理论基础 |
(三) 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 |
1. 受害人具有过错为前提 |
2. 受害人的过错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存在因果关系 |
3. 受害人的行为具有不当性 |
4. 受害人应具有过失相抵的能力 |
三、国内外未成年受侵害赔偿过失相抵的现状分析 |
(一) 我国未成年人受侵害赔偿过失相抵的立法现状 |
1. 我国“过失相抵”的立法历程 |
2. 我国缺乏未成年人受侵害赔偿过失相抵的特别规定 |
3. 最高院“复函”的处理意见 |
(二) 未成年人受侵害赔偿过失相抵的司法现状 |
(三) 未成年人受侵害监护人过失责任比较法视野考察 |
四、未成年人的保护与过失相抵争议理论的探讨 |
(一) 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及受侵害的救济途径 |
(二) 未成年人受侵害赔偿过失相抵的适用原则 |
1. 公平正义原则为主 |
2. 特殊利益衡量原则为辅,切实保护未成年人 |
(三) 争议焦点一:未成年人受侵害时自身过失的分析 |
1. 未成年人受侵害能否一律进行过失相抵的理论探讨 |
2. 未成年人受侵害其自身过错是否需要相抵的分析 |
3. 过失能力与未成年人自身过错的认定标准 |
(四) 争议焦点二:未成年人受侵害监护人过失责任的分析 |
1. 监护人未履行监管职责能否归咎于未成年受害人的讨论 |
2. 监护人具有过失时侵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
五、完善未成年人受侵害赔偿中过失相抵的具体建议 |
(一) 未成年人受侵害过失相抵的法律专设 |
(二) 受害人过失相抵能力年龄标准的设置 |
(三) 细化未成年人身体权监护职责 |
(四) 未成年人受侵害的保障制度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浅析人损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研究[D]. 李海鹏. 山东大学, 2018(12)
- [2]期待利益损失认定标准研究[J]. 陈起阳. 社会科学战线, 2017(12)
- [3]污染地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 徐巧月.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2)
- [4]个人劳务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 高阳. 苏州大学, 2016(06)
- [5]我国错误出生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陈珊燕. 苏州大学, 2016(06)
- [6]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和计算方法[J]. 周宏. 人民司法(应用), 2016(19)
- [7]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情形下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 ——以三个“好意同乘”典型案例为视角[D]. 张婉莹. 贵州民族大学, 2016(12)
- [8]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D]. 段政敏. 河北大学, 2016(03)
- [9]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D]. 王莹.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6(03)
- [10]论未成年人受侵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D]. 王莹莹. 云南大学,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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