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杨涛[1](2020)在《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改进研究》文中提出我国曾长期实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期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才渐渐实行土地的有偿使用,而广州市从1993年1月1日才开始正式实施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使广州市现存很多房屋处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状态,例如大量央企、国企厂房、办公用房、宿舍及广州特有的老西关大屋、东山洋楼、侨房等商铺、民居。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广州作为一个省城城市,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旺盛,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往往大多存在低效利用及原规划的用途不符合最佳利用状态的情况,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土地市场,是使广州市这个老城市焕发新活力的有效措施,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进入土地市场就面临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要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就要求评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影响到土地使用者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再利用的积极性。目前公众对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存在疑虑,影响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结果公正性的两个重要因素分别是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的方法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的管理。监督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方法是否适当及对地价评估进行管理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行政职责。但我国直至2019年5月31日才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且评估方法的具体指导缺乏可操作性,评估思路不明确,致使广州市土地估价机构评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时出现执行难的问题,目前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的评估面临较多问题:评估思路不统一,参数选择不规范,评估结果差异较大,如何指导评估机构评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成为广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管理体系是否完善也是影响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的重要因素,故我们要改进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应该从地价评估方法方面及地价评估管理体系这两个方面入手。本文采用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相关政策法规及理论进行梳理,探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价值属性、价格内涵,及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分析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中存在的方法问题及管理问题,剖析导致问题的成因,通过借鉴其他省市成功经验,结合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方法及管理体系方面的实际情况,探讨相关解决建议和措施,并通过案例测算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方法方面的建议和措施进一步完善,以期完善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方法及管理体系,为广州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及建立完善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管理体系提供参考,从方法及管理整个系统上规范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土地所有者利益,保障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权益,提高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高效利用土地的积极性,使广州市这个老城市焕发新活力。
徐祥[2](2020)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近几十年我国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城市中的土地越来越难以供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农村集体土地面临征收的问题越来越不可避免。然而农村土地不仅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益,更是农民的长远生计保障,如果继续按照以原有土地年产值为主要测算依据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仅无法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而且因征地补偿引发的纠纷势必会愈演愈烈。在农村集体土体征收补偿过程中,只有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实体性权利、程序性权利、救济性权利并给予土地权利人以公平合理的补偿,才是平息征地矛盾的根本途径。纵观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演变及发展实践现状来看,仍然存在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不统一、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有缺陷、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威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的根源,尽快解决好当下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意义重大,不仅关系着国家、集体和农民利益分配的平衡的问题,也关系着社会繁荣稳定的问题。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构成。除绪论和结语外,正文可分四部分来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理论,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定的理论依据和不断完善的前提,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理论梳理研究有其重要的作用,故本章节首先从土地征收补偿的逻辑起点进行切入,其次阐述了土地征收补偿的理论依据,接着介绍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三种模式,最后论述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土地发展权的联系;第二部分是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演变及发展实践现状,本章节开始便梳理了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演变的三个阶段时期,让我们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轨迹有了一个清楚的认识,随后着重介绍了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发展实践现状以及改革试点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有益改革经验;第三部分则是根据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现有立法及发展实践现状得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不统一、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有缺陷、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并逐一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则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参考借鉴国外相关国家地区以及我国一些改革试点的有益经验,从构建科学公正的征地补偿标准、完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以及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三个方面入手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提供制度化建议。
韩汛[3](2020)在《城市更新中政企利益平衡的机制研究 ——以深圳市龙华区为例》文中认为随着城市空间由“增量扩张”向“存量优化”转型,城市更新逐渐成为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城市更新作为城市土地二次开发的手段,是产权与空间重构的过程,其得以顺利推进取决于多主体间空间发展权的分配与调整[1]。其中,政府、开发企业与居民是主要的利益群体,互相之间针对利益分配展开着激烈的博弈行为,尤其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制度性冲突表现得最为复杂。深圳对城市更新工作的探索和实践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为核心特征,在利益调控方面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清晰的政策体系。自1980年特区成立以来,相继出台了近二百多项城市更新政策,这种频繁“打补丁”式的政策调整,反应出了政企利益的平衡过程的变化规律。因此,本文基于“政策工具”理论对深圳城市更新中的政策进行解读,剖析影响政企利益平衡的关键因素,探讨政企利益平衡的机制。同时,引入政策变迁理论,为未来政策制定的方向做出预判,期望为深圳政策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首先,本研究基于“政策工具”理论对深圳城市更新政策进行分析,按照城市更新的关键时间节点,将其分为三个阶段:政策探索期(1980-2008);政策形成期(2009-2015);政策完善期(2016-至今)。并通过PSR(压力-状态-响应)模型对每一个阶段城市更新的外部条件、导致利益失衡的原因以及为实现利益平衡的政策响应进行解析。其次,结合对政策内容、政策评价的分析,提取出每个时间阶段影响政企利益平衡的关键因素,并对该阶段为实现政企利益平衡的机制进行分析。接着,综合三个时间阶段对关键影响因素与实现利益平衡的机制的分析,总结因素变化的规律,提取出完善的政企利益平衡的机制内容。最后,本研究基于政策变迁理论对未来政策制定的方向做出预判。研究结果显示,深圳城市更新政企利益的博弈是围绕政策展开的,政企利益的平衡点随着政策在不断地变化,借由政策的驱动由一种平衡格局转变为另一种平衡格局。政企利益的博弈可以通过关键影响因素反应出来,包括地价、容积率、用地贡献等,政府对某一因素的调整,通过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实现向企业取利(或让利)的目的,以此来推动城市更新市场的平稳运作。其次,总结了影响政企利益平衡的关键影响因素的阶段变化特点,从政策探索期(1980-2008)至政策完善期(2016-至今)调控手段实现了由单因素调控到多因素综合调控的转变;调控内容实现了由直接针对原因进行调控到针对原因背后的规律进行研究以制定对策;调控方式实现了由明确的数值到设定量化的调节系数实现调控。再次,借由政策提取了政企利益平衡的机制:1)多因素联动进行利益协调;2)以准入限制因素形成约束;3)引导进行公益住房的配建;4)有效奖励与补偿进行引导。最后,针对目前面临的新冠疫情突发、5G+物联网时代到来的机遇与挑战,借由政策变迁理论分析了“问题之窗、政策之窗、政治之窗”的内容,并提出未来政策制定的方向。
薛思宇[4](2020)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分析》文中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所有权归属于农村村民集体的非农用途土地,村民集体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享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权的表达,是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收益权能的实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集体建设用地投入市场,与国有土地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权”,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收益性保障。相对完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立法是实现土地合理利用,增强人民财产性权益的必要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在我国虽然初具规模,并在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正式予以确认,但缺少配套的法律法规,缺少对“入市”予以确认后的可操作性规程指引。我国现存法律体系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无完善的系统性立法,因此在立法层面存在诸多问题。所涉主体存在入市所涉职能部门职责界定不清,具体为政府职能主导部门内部权责以及主导部门与协同部门权责界定不明、成员权认定标准和成员权的行使以及撤销权的标准不统一、缺失独立技术第三方主体的必要规定等问题;所涉资金层面存在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收益用途限制标准不统一、各地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价格规制制度普遍残缺不全、政府定价无统一标准、其他相关制度设定不全面等问题;所涉运作程序存在权益保障性不足,具体为程序环节设置未能充分彰显农民权益必要保障以及缺乏相关配套制度、入市过于重视政府职能和公众参与相关规定不足、一级市场构建出让方式设定不完整、二级市场构建地区差异较大等问题;以及归责机制方面仍然存在条款过于零散缺乏高位阶法规指引,具体为中央层面归责机制条款设定不明晰和地方层面规范设定差异较大、配套制度及其责任的规定较少等问题。阐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内涵是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提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矫正路径的重要前提。以法释义学范式及体系思维范式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进行阐释,通过内涵界定、条款罗列分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以及救济机制。通过运用规范分析法,对各位阶法律法规中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专门条款以及各位阶法律法规中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具有一定关联程度的相关条款进行归纳整合并分析,通过明晰问题以提供矫正路径。明确界定政府职能主导部门职责,具体为明确政府职能主导部门内部权责界定和明确政府职能主导部门与入市相关辅助部门权责界定、完善集体成员权资格设定具体为统一成员权资格认定标准、完善成员权行使相关规范和完善集体成员撤销权相关规定、补足第三方主体相关条款,具体为补足地价评估主体相关条款和健全价格规制主体相关条款设定。完善程序环节设置,具体为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和统一收益用途限制相关规定、完整设定中央层面价格规制制度以为地区条款设定提供依据。健全入市程序设计,重点考量农民利益、弱化“政府管理”,增强“公众参与”、补全流转方式相关规定。提供归责机制规范设定高位阶法律法规指引、健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配套制度的法律保障。通过以上方式建立相对完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条款体系。
李昊[5](2020)在《土地财政背景下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补贴行为及效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独特的“经济分权-政治集权”体制促使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而进行招商引资竞争。向企业提供税收补贴和工业地价补贴是地方政府吸引企业投资的主要方式,而土地财政对预算内财政收入的补充是地方政府能够持续为企业提供补贴的重要财力保障。在土地财政背景下研究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补贴行为及其效果,对于完整理解政府补贴行为规律、准确度量补贴效果、客观评价土地财政作用,进而科学推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补贴、土地财政等方面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为实现上述研究目的,论文首先从企业税收补贴(包括应缴税额补贴和征缴力度补贴两种形式)和工业地价补贴的形成机制出发,对土地财政影响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补贴行为和补贴行为影响招商引资效果的相关机制进行理论分析,提出若干待检验假说。在此基础上,论文一方面基于企业税收调查数据库和工业用地出让数据库,采用工具变量法、双重差分法等方法分别分析土地财政对企业税收补贴和工业地价补贴的影响;另一方面基于企业工商注册数据库,分别采用条件离散选择模型和分层扩展比例风险模型分析上述补贴对招商引资数量和质量的影响效果。论文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居住用地出让收入的增长将带动该城市政府显着增加为企业提供的税收补贴和工业地价补贴,且其影响幅度显着高于预算内财政收入的影响幅度。其中,普惠型征缴力度补贴对居住用地出让收入变化的敏感性程度高于特惠型的应缴税额补贴和工业地价补贴。(2)企业税收补贴和工业地价补贴都在数量维度上对城市政府招商引资效果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该影响效果大小依照征缴力度补贴、应缴税额补贴、工业地价补贴的顺序递减。(3)征缴力度补贴对城市政府招商引资质量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应缴税额补贴和工业地价补贴则存在“引得来、留不住”的现象,即对以被投资企业持续经营时间表征的招商引资质量存在显着的负向影响。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在改革企业补贴方式的过程中,建议在规范税收征缴行为的基础上以征缴力度补贴作为主要补贴形式,优化整体营商环境。第二,借助特惠型补贴措施引进特定企业时,建议采用应缴税额补贴而非工业地价补贴,同时有必要对企业经营持续性进行合同限制。第三,推进土地财政改革过程中,应注意土地出让收入减少在短期内可能对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效果乃至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并进行必要的政策储备。
欧阳亦梵[6](2020)在《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是事关中国土地产权制度体系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特别是住宅建设用地期间届满后的自动续期问题更是社会各界一直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2007年《物权法》确立了国有土地上住宅和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的“双轨制”。2015年至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已取得重要制度成果,并已经落实到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但当前各界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期间届满续期问题缺乏关注。本项研究拟建构中国特色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制度建设的基本理论,并进一步针对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三类建设用地的续期问题展开分类研究。总体来看,目前学界对中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已经开展了大量有意义的研究,这些研究在视角、方法和分析框架上有较大差异。其中,有不少研究往往脱离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而孤立地探讨续期问题。从域外经验看,土地所有与使用“两权分离”时的续期制度均是嵌入其土地产权制度体系总体中的一个构成部件,中国也不会例外。基于这一认识,本文构建了一个嵌入中国特色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分析框架。在这一分析框架下,中国公有地权体系与其续期制度之间存在着一个因果反馈关系结构,即:一方面,我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内在规定性对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发展和形成起着决定、约束和塑造的作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是公有地权体系的内在逻辑展开的结果;另一方面,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又必然是对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的表达,公有地权体系的内核也将通过续期制度得到再现和巩固,但续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又势必推动着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创新发展。同时,土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并非中国大陆所独有,其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土地“两权分离”中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这些理论和经验可资我们借鉴。对于国有土地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由于住宅建设用地具有存续期限长、产权人数量众多、续期规模极大、与公民的居住权密切关联等特殊属性,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的续期问题绝非一个单纯的合同期限延长的法律问题,而是一项涉及公有地权改革、事关政治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变革。2007年《物权法》提出的住宅建设用地实行“自动续期”,明确了这一重大改革方向。本研究表明,自动续期的要义是土地使用权人无须申请,无须与原出让人达成合意,也无须交付对价即可自行启动续期程序。而要保障续期自动机制的实现,最终须将其落实到法定续期的轨道上,即使用权期间届满时使用权人可依法自动地完成续期,原出让人得依法予以配合。但是,自动续期程序之启动不以交付对价为要件,这并不意味着使用权人无须承担新期间的土地使用费。针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收费制度,本研究引入特征价格模型,以杭州市住宅二手房市场成交数据为基础,对二手住宅成交价格的各项特征因素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住宅建设用地剩余年限的长短对二手成交房价格具有正向影响,但相比较于交通条件、医疗条件、容积率、装修程度、户型等其他影响因素,剩余年限因素对房价的影响程度相对较低,这表明住宅二手房市场对住宅建设用地剩余年限问题是有所反应的,购房者对未来住宅建设用地70年产权到期后采取有偿续期是有预期的,但重新缴纳类似于建设用地首次出让时的高昂土地出让金则超出了购房者的心理预期。基于这样的民意基础,本研究引入有偿续期的年金制度,在法定续期的制度框架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新的使用期间内应履行缴纳年金的法定义务。在年金的征缴方式设计上,可通过设置房地产税附加,在未来开征的房地产税的基础上,设置合理的房地产税附加税率,对期间届满续期后的房地产按不同情形依法征缴数额不同的年金。对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问题,由于非住宅建设用地所涉及的个人业主相对较少,受众范围相对较窄,同时其土地利用活动具有多样性,且主要以私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营与生产活动,这决定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不宜采法定续期的方式,而应选择申请续期制度,为土地使用者提供表达个人续期意志的空间和途径,以满足非住宅建设用地之上差异性土地利用活动的多样化续期需求。不同于住宅建设用地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续期本质上是“合意续期”。从法律关系上来说,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合意续期”是在公法规范约束下的意思自治,即土地使用权人与原出让人双方通过达成约定、订立合同的行为来实现新的合同期限的延展。其中,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相对于原出让方的相对优势地位,公法给予一定的规范,这一制度逻辑体现在续期申请、行政审批、土地出让金缴纳及地上物处理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诸关键环节上。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言,续期问题是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中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有地域性、经营性与高风险性的特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内部关系上虽然以公法规范为主,但在对外关系上则以遵从私法规范为主,这决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总体上属于私法领域内对等的私法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基于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续期应当走“合意续期”的路径。与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相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合意”的程度更高、范围更广,在不涉及公共利益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公权力可不予以干预。依私法自治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续期的基本制度是:双方已作约定的,即依其约定;未作约定的,须协商一致。在这一续期法律关系中,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发送续期申请,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则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至于集体内部对续期同意与否的决策,则应遵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公法规范。纵览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续期,这三类建设用地的续期在“意思自治”尺度上存在分异。本研究发现,在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制度逻辑中,公法规范介入的广度和深度呈递减状态,而私法规范作用的力度则呈递增状态。亦即,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的意思自治的广度与深度依次递增,续期的法定性程度则依次递减,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方案设计要遵从这一基本逻辑。在续期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问题上,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制度呈现出从“保护土地使用者的绝对优势地位”、到“保护土地使用者的相对优势地位”和“保护双方相对平等地位”的分异格局。
岳永兵[7](2019)在《多元价值视阈下宅基地价格构成、影响因素计量与调控》文中研究表明在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背景下,科学认识宅基地价值构成、价格体系及价格影响因素,有利于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发挥价格机制对宅基地配置的调控作用,保障农民安居及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转让、抵押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文以浙江省义乌市作为研究主体,总结了宅基地多层次价值构成及表现形式,剖析了宅基地价值构成的多重多样性、主体差异性、显现不完全性等特点以及价值构成的变迁规律。根据实践中形成的五种宅基地价格类型,分析了不同价格与价值的对应关系。从集体内部和区域两个层面,分析了宅基地价格影响因素,根据实地采集的数据,运用计量软件对区域层面宅基地价格影响因素进行了定量分析。在阐述宅基地价格合理水平判断标准和分析现有宅基地价格调控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宅基地价格影响因素,从供需平衡维护、价格公示管理和动态价格干预三方面设计了宅基地价格调控政策体系。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基于宅基地使用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宅基地价值由保障、经济、潜在、情感和公用五类价值构成,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居住保障价值、居住保障与收益价值兼有,这两种价值形式的实现均依附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保有。(2)宅基地价格体系由有偿使用、转让、退出、置换和征收补偿价格组成,这五种价格主要反映宅基地主导价值。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转让价格是宅基地制度改革中需重点研究的价格类型,实践中,这两类价格既有融合,也会发生背离。(3)在微观层面,供求变动、定价策略、权利主体、土地金融、市场中介五个因素对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转让价格形成有影响;在区域层面,距市区距离、公交便捷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旧村改造、道路通达度、公共设施完备程度六个因素对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转让价格有显着影响。宅基地价格影响因素与城市地价主要影响因素基本相符,差异主要体现在影响因素的权重顺序。(4)宅基地价格调控目标是确保形成反映宅基地主导价值的价格,对于宅基地居住保障与收益价值为主要价值形式的区域,调控政策应维护转让价格平稳和租金收益合理;对于宅基地居住保障为主要价值形式的区域,调控政策应保障宅基地及时供应和存量盘活,保障有偿使用价格在农户承受范围内。
辛毕鑫[8](2019)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形成的多源流分析 ——基于全国首批改革试点的考察》文中研究指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制度做出的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2014年底,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随后,原国土资源部确定15个县(市、区)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2016年扩大到33个县(市、区)。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各试点地区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创新成果,推进了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农地入市涉及的主体众多,利益关系复杂,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有效地推进政策和制度创新,形成符合中国国情、农村实际和农民愿望的土地制度并不容易。本文旨在通过对15个试点单位的考察,分析试点地区农地入市的政策和制度创新的机制及其逻辑。学界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以及政策和制度创新的动力与逻辑已经进行了许多研究和解释。其中,约翰·W.金登(John W.Kingdon)的“多源流模型”是研究政策创新的代表性分析模型。该模型提出了问题、政策、政治三条源流,以此来解释政策议程的设置、政策参与的要素与政策突破的节点,对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借鉴该分析模型,本文尝试对农地入市的政策突破和创新展开多源流、多要素分析,重点探究农地入市制度的问题源流、政策源流、政治源流及三源耦合机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我国地方政策创新和制度变迁的实践逻辑。论文分为导论和六章。导论介绍研究问题、研究背景、研究进展以及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第一章对多源流理论的基本逻辑与适用性进行介绍,并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形成构建起多源流分析模型;第二、三、四章分别对入市制度的问题、政策和政治三大源流的形成与演变进行分析;第五章讨论和分析三大源流的耦合机制及由此形成的政策创新之窗,由此说明试点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形成与创新的机制。在此基础上,最后进一步讨论我国地方政策创新和制度变迁的实践逻辑。本文认为试点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政策和制度创新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和影响的结果。传统多源流理论的分析主要是对国家决策的宏观分析,集中在单一改革主体上,或者说将政策突破和创新建立在改革主体内部环境、要素及自主决策的基础上。然而,我国地方试点是根据中央决策部署进行改革试点,地方的政策和制度创新不仅取决于自身的多源影响,在相当程度上也受制于中央及国家的政治、政策及法律空间。也正因如此,本文将试点地区农地入市的政策和制度创新置于整个国家土地制度及其改革背景下进行分析,力求从中央与试点地区两个层面阐释该制度的多源流影响及制度创新的生成逻辑。从试点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和制度创新过程来看,我国政策和制度创新具有鲜明的多源影响、上下互动、渐进调适的特征和特点,这也可能是我国改革不断深化并获得成功的奥秘之一。
林黎明[9](2019)在《ZS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经营模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而城市中的土地则是经济发展中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土地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如何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是被土地所有者历来关注的焦点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猛增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推动了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并加速了城市化的进程。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国城市的土地使用经历了一系列的制度变更,从计划到市场,从无偿到有偿,从无限期到有限期。自1987年深圳率先协议出让了第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起,我国土地开始实施市场配置,既充分体现了土地资源作为资产的价值,又为土地运作机制提高了效率,盘活了存量的土地资产。而在市场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土地经营越来越引起多方的关注。ZS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以来,在ZZ市的土地经营工作中起到了重大的作用。随着经济不断地发展与城市化不断提升,土地供求矛盾不断加大,加剧了 ZS集团有限公司在土地经营方面所面临的困境和难题。而土地政策随着经济发展的调整,更增加了 ZS集团有限公司在土地经营上的挑战。本文将立足于理论,着眼于实际,以ZS集团有限公司为案例,分析其在土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融资模式存在缺陷、土储规模欠合理、土地价值未能充分体现、未能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及转让进度和产业引进欠缺与运营能力不足。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优化方案,主要包括土地融资多元化、土储规模合理化确定、改变土地价格评估方式、风险防范与控制和运营模式的转型升级。从而进一步探究土地经营工作中存在问题,期盼对促进我国的土地市场的发展、相关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存在重要意义。
项圣炜[10](2019)在《“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家为保护农民居住权益免受城镇居民侵害而设立宅基地使用权限制流转制度,然其与日益加快的经济发展速度以及城市化进程愈发脱节,问题频生,农民要求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大。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包括浙江省义乌市在内的三十三个试点进行宅基地制度改革。随后,国务院于2018年1月2日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要对宅基地进行“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上述三十三个试点对宅基地制度改革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其中以义乌市的改革效果最为突出,其早在2015年便开始进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本文将以义乌市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为范本,以探索“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之流转问题。首先,本文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特征及相关立法之历史演变进行阐述,明晰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概念与特征,梳理了我国立法层面针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流转问题的历次变革。其次,通过对现有宅基地制度下使用权的流转现状进行研究,发现现有宅基地制度存在“宅基地存在闲置与浪费”、“私下流转严重但农民转让意愿强烈”和“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难以解决,损害受让人利益”这三个问题,并对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有关的学说进行了总结。然后对“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学界对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对观点进行了总结和评述。再次,本文对义乌市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背景、原因和改革的措施进行了总结,发现就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义乌市进行了“宅基地入市制度改革”、“住房抵押贷款制度改革”和“集地券制度改革”。同时,对近年来全国和义乌市的宅基地纠纷案件进行了大数据分析,并对2018年义乌市的宅基地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和总结。最后,本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中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进行了界定。并对此背景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六点建议:第一,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概念进行界定和明确,并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第二,在现有法律制度下适度放宽宅基地“使用权”受让主体的限制,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第三,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改革前应先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工作,解决历史遗留的权属不清问题,并建立科学有效的宅基地和房屋的价格评估机制;第四,完善宅基地上房屋的抵押制度,拓宽农民的融资渠道;第五,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机制,参照建立“集地券”和“以地养老”机制;第六,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提出几点司法建议。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改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资料分析法 |
1.5.2 比较分析法 |
1.5.3 专家访谈法 |
第二章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 |
2.1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概念 |
2.1.1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义及特点 |
2.1.2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构成要素 |
2.1.3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类 |
2.1.4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比 |
2.2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基本理论 |
2.2.1 地租理论 |
2.2.2 地价理论 |
2.2.3 区位理论 |
第三章 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3.1 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方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3.1.1 各评估技术路线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3.1.2 各评估方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3.2 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管理体系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3.2.1 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管理体系现状分析 |
3.2.2 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管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 小结 |
第四章 其他省市经验及借鉴意义 |
4.1 其他省市经验 |
4.1.1 北京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经验 |
4.1.2 上海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经验 |
4.1.3 南京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经验 |
4.2 经验总结 |
4.2.1 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方法的经验总结 |
4.2.2 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管理体系的经验总结 |
4.3 小结 |
第五章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价格评估改进方案及案例测算 |
5.1 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方法改进方案 |
5.1.1 成本逼近法的改进方案 |
5.1.2 市场比较法的改进方案 |
5.1.3 收益还原法的改进方案 |
5.1.4 剩余(增值收益扣减)法的改进方案 |
5.1.5 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的改进方案 |
5.2 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案例测算 |
5.2.1 以住宅用地为例进行划拨地价评估研究 |
5.2.2 以商服用地为例进行划拨地价评估研究 |
5.2.3 工业用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评估研究 |
5.2.4 实例结果与分析 |
5.3 改进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管理体系对策 |
5.3.1 进一步完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委托评估机制 |
5.3.2 建立对评估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
5.3.3 建立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报告审查机制 |
5.3.4 建立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信息公开平台 |
5.4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及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1.1 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方法的结论 |
6.1.2 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管理体系的结论 |
6.2 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与研究的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研究 |
1.2.2 我国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研究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2 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理论 |
2.1 土地征收补偿的逻辑起点 |
2.2 土地征收补偿的理论依据 |
2.3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三种模式 |
2.4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土地发展权的联系 |
3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演变及发展实践现状 |
3.1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演变 |
3.1.1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起步时期 |
3.1.2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改革调整时期 |
3.1.3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逐步完善时期 |
3.2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发展实践现状 |
3.2.1 统一年产值征地补偿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标准 |
3.2.2 改革试点地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践现状 |
4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问题分析 |
4.1 征地补偿标准过低 |
4.2 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不统一 |
4.3 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有缺陷 |
4.4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立法建议 |
5.1 构建科学公正的征地补偿标准 |
5.1.1 确立公平合理补偿原则 |
5.1.2 科学设置补偿项目范围 |
5.1.3 明确征地补偿费分配比例机制 |
5.1.4 当前可采用“区片综合地价+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 |
5.1.5 未来可采用“市场价值公平补偿+合理征税”模式 |
5.2 完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 |
5.2.1 健全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 |
5.2.2 实施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节机制 |
5.3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 |
5.3.1 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社会救济模式 |
5.3.2 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行政救济模式 |
5.3.3 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司法救济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城市更新中政企利益平衡的机制研究 ——以深圳市龙华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方法与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框架 |
1.5 本章小结 |
2 理论基础与研究思路 |
2.1 相关理论阐述 |
2.1.1 博弈论 |
2.1.2 机制设计理论 |
2.1.3 政策工具理论 |
2.2 相关概念解析 |
2.2.1 政企利益的主体 |
2.2.2 政企博弈的产生 |
2.2.3 利益平衡的手段 |
2.3 研究思路构建 |
2.3.1 基于PSR模型的纵向思路 |
2.3.2 基于时间维度的横向思路 |
2.3.3 实证对象:深圳市龙华区 |
2.4 本章小结 |
3 政策探索期(1980-2008):摸石过河,鼓励改造 |
3.1 城市更新的外部条件 |
3.1.1 特区成立,市场化之门打开 |
3.1.2 制度改革,破除发展的桎梏 |
3.2 导致利益失衡的原因分析 |
3.2.1 房价激增,多头供地炒地 |
3.2.2 “种房保地”,旧村抢建高潮 |
3.2.3 快速扩张,土地粗放利用 |
3.3 为实现利益平衡的政策响应 |
3.3.1 政策内容 |
3.3.2 政策评价 |
3.3.3 关键影响因素分析 |
3.3.4 实现利益平衡的机制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政策形成期(2009-2015):建章立制,引导更新 |
4.1 城市更新的外部条件 |
4.1.1 特区扩容,规划建设互联互通 |
4.1.2 制度支持,推进“三旧”改造 |
4.2 导致利益失衡的原因分析 |
4.2.1 房市发酵,违规投机行为增加 |
4.2.2 历史遗留,繁荣与城市问题并存 |
4.2.3 制度缺失,市场主体讨价还价 |
4.3 为实现利益平衡的政策响应 |
4.3.1 政策内容 |
4.3.2 政策评价 |
4.3.3 关键影响因素分析 |
4.3.4 实现利益平衡的机制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政策完善期(2016-至今):放管结合,限定更新 |
5.1 城市更新的外部条件 |
5.1.1 湾区经济,打造区域增长极 |
5.1.2 “强区放权”,资源配置向下沉 |
5.2 导致利益失衡的原因分析 |
5.2.1 潜力有限,企业“挑肥拣瘦” |
5.2.2 经济导向,忽略公共利益 |
5.2.3 工业旧改,产业空间难保障 |
5.3 为实现利益平衡的政策响应 |
5.3.1 政策内容 |
5.3.2 政策评价 |
5.3.3 关键影响因素分析 |
5.3.4 实现利益平衡的机制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利益平衡的机制提取及政策趋势研判 |
6.1 政策响应的多阶段特征分析 |
6.1.1 政策总体特征分析 |
6.1.2 关键影响因素特征 |
6.2 利益平衡的机制提取 |
6.2.1 多因素联动进行利益协调 |
6.2.2 以准入限制因素形成约束 |
6.2.3 引导进行公益住房的配建 |
6.2.4 有效奖励与补偿进行引导 |
6.3 对未来政策制定方向的研判 |
6.3.1 政策变迁动力分析 |
6.3.2 当前阶段的机遇与挑战 |
6.3.3 政策制定方向的预判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本文创新点 |
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研究成果 |
图表目录 |
图录 |
表录 |
附录 |
附录1:深圳城市更新政策收集表录 |
附录2:关键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图谱 |
致谢 |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对象与范围 |
(二) 研究路径 |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内涵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概念阐释 |
(二)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范畴要素 |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整全性缺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 构建完善体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的完善进路 |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利益表达缺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 凸显利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的完善进路 |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保障性缺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存在的问题_ |
(三)增强保障力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的完善进路 |
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可操作性不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 细化操作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的完善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5)土地财政背景下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补贴行为及效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问题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1.3 研究意义 |
1.2 关键概念与研究范围 |
1.2.1 关键概念 |
1.2.2 研究范围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与进展 |
1.3.1 地方政府竞争行为研究 |
1.3.2 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研究 |
1.3.3 文献综述小结 |
1.4 研究方法、数据来源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数据来源 |
1.4.3 技术路线 |
1.5 主要内容与结构安排 |
第2章 理论分析与实证数据基础 |
2.1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补贴行为的形成机制 |
2.1.1 企业税收补贴的形成机制 |
2.1.2 工业地价补贴的形成机制 |
2.1.3 招商引资补贴行为特点分析 |
2.2 土地财政下招商引资补贴行为及效果理论分析 |
2.2.1 土地财政影响招商引资补贴行为机制分析 |
2.2.2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补贴行为影响效果分析 |
2.3 实证研究数据基础 |
2.3.1 企业税收调查数据 |
2.3.2 全国土地出让数据 |
2.3.3 企业工商注册数据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土地财政对企业税收补贴的影响效果研究 |
3.1 企业税收补贴指标设计 |
3.1.1 应缴税额补贴指标设计 |
3.1.2 征缴力度补贴指标设计 |
3.2 实证研究模型与数据描述 |
3.2.1 实证研究模型设定 |
3.2.2 实证研究数据描述性统计 |
3.3 土地财政对应缴税额补贴的影响效果分析 |
3.3.1 基础影响效果分析 |
3.3.2 影响效果作用渠道分析 |
3.3.3 影响效果异质性分析 |
3.4 土地财政对征缴力度补贴的影响效果分析 |
3.4.1 基础影响效果分析 |
3.4.2 影响效果异质性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土地财政对工业地价补贴的影响效果研究 |
4.1 工业地价补贴指标设计 |
4.2 实证研究模型与数据描述 |
4.2.1 双重差分法实证研究模型设定 |
4.2.2 工具变量法实证研究模型设定 |
4.2.3 实证研究数据描述性统计 |
4.3 基于双重差分法的土地财政对工业地价补贴的影响效果分析 |
4.3.1 住房限购政策概述及效果分析 |
4.3.2 基础影响效果分析 |
4.3.3 影响效果异质性分析 |
4.4 基于工具变量法的土地财政对工业地价补贴的影响效果分析 |
4.4.1 基础影响效果分析 |
4.4.2 影响效果异质性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企业补贴对城市招商引资的影响效果研究 |
5.1 招商引资效果指标设计 |
5.1.1 招商引资数量指标设计 |
5.1.2 招商引资质量指标设计 |
5.2 实证研究模型与数据描述 |
5.2.1 企业补贴影响招商引资数量的实证模型设定 |
5.2.2 企业补贴影响招商引资质量的实证模型设定 |
5.2.3 实证研究数据描述性统计 |
5.3 企业补贴对招商引资数量的影响效果分析 |
5.3.1 基础影响效果分析 |
5.3.2 影响效果异质性分析 |
5.4 企业补贴对招商引资质量的影响效果分析 |
5.4.1 基础影响效果分析 |
5.4.2 影响效果异质性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 |
6.1 主要研究结论 |
6.2 相关政策建议 |
6.3 主要学术贡献 |
6.4 研究局限性与后续研究计划 |
6.4.1 研究局限性 |
6.4.2 后续研究计划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对象与问题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2 文献综述 |
2.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若干问题 |
2.1.1 自动续期的内涵 |
2.1.2 自动续期的期限问题 |
2.1.3 续期次数问题 |
2.1.4 自动续期有偿无偿的争论 |
2.1.5 自动续期的程序 |
2.1.6 自动续期的立法安排 |
2.2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 |
2.3 地上建筑物续期的法律后果 |
2.4 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域外研究 |
2.4.1 国内外关于英美法系土地制度相关研究成果 |
2.4.2 国内外关于大陆法系地上权制度相关研究成果 |
2.5 评论与展望 3.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理论逻辑与分析框架 |
3.1 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的续期因果反馈结构 |
3.2 中国特色公有地权体系的理论构造 |
3.2.1 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分立 |
3.2.2 公有土地所有权“公私二重性” |
3.2.3 公有土地所有与使用“两权分离” |
3.2.4 土地使用权“物债二分” |
3.3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分析框架 |
3.3.1 逻辑起点: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债权续期的分野 |
3.3.2 制度内核:土地用益物权续期的有期性与有偿性 |
3.3.3 制度路径:国有与集体土地续期“意思自治”的分异性 |
3.3.4 改革目标:用益物权在地权体系中的轴心地位 |
3.4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一般及类型化 |
3.4.1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一般 |
3.4.2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的类型化 4.土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域外经验 |
4.1 两大法系下土地权利制度的差异 |
4.2 英美法系租赁地产权的续期经验 |
4.2.1 英国租赁地产权 |
4.2.2 我国香港地区土地租业权 |
4.2.3 英美法系租赁地产权的续期经验 |
4.3 大陆法系地上权的续期经验 |
4.3.1 德国地上权 |
4.3.2 日本借地权 |
4.3.3 我国台湾地区地上权 |
4.3.4 大陆法系地上权的续期经验 |
4.4 两大法系土地权利续期的比较与启示 |
4.4.1 续期的法律关系 |
4.4.2 续期机制 |
4.4.3 续期期限 |
4.4.4 续期有偿性 |
4.4.5 地上物处置 5.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
5.1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5.1.1 住宅建设用地的特殊性 |
5.1.2 民意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的诉求 |
5.1.3 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解读与反思 |
5.2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制度逻辑 |
5.2.1 法定续期权 |
5.2.2 土地出让制度的重大创新 |
5.2.3 续期制度运行成本最小化 |
5.2.4 防止土地占有不公的长期固化 |
5.3 二手房市场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有偿性的预期与响应 |
5.3.1 二手房价格与剩余年限的关系 |
5.3.2 特征价格模型及其理论的适用性 |
5.3.3 基于杭州市二手房数据的实证分析 |
5.4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5.4.1 自动续期制度的法定续期机制 |
5.4.2 自动续期的法定义务:年金制 |
5.4.3 不予自动续期的情况及纠纷处理机制 6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
6.1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6.1.1 非住宅建设用地的范围界定 |
6.1.2 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特征 |
6.1.3 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的解读与反思 |
6.2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的制度逻辑 |
6.2.1 公私法交融下的合意续期 |
6.2.2 反映非住宅建设用地利用的多样化需求 |
6.2.3 体现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地位的相对优越性 |
6.3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6.3.1 合意续期的域外范式 |
6.3.2 申请续期程序 |
6.3.3 续期土地出让金 |
6.3.4 地上物的处理 |
6.3.5 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人的申请续期 |
6.3.6 续期纠纷的处理机制 7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
7.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7.1.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其使用权界定 |
7.1.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特质 |
7.1.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实践之验视 |
7.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制度逻辑 |
7.2.1 对等私法主体之间的合意续期 |
7.2.2 保持双方利益的相对平衡 |
7.2.3 私法调整为主、公法调整为辅 |
7.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7.3.1 发送续期通知 |
7.3.2 续期的集体决议 |
7.3.3 续期价格评估 |
7.3.4 行政审核 |
7.3.5 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
7.3.6 土地续期中的纠纷 8.研究结论和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8.3 不足之处及展望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
(7)多元价值视阈下宅基地价格构成、影响因素计量与调控(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3.1 国外研究进展 |
1.3.2 国内研究进展 |
1.3.3 对研究进展的评述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理论基础与资料来源 |
2.1 理论基础 |
2.1.1 产权理论 |
2.1.2 价值理论 |
2.1.3 区位理论 |
2.1.4 地租地价理论 |
2.1.5 市场失灵理论 |
2.2 研究区域概况与资料来源 |
2.2.1 研究区域选择 |
2.2.2 研究区域宅基地利用与改革情况 |
2.2.3 调研方案和数据来源 |
2.3 本章小结 |
3 宅基地概念界定与权利体系 |
3.1 宅基地的概念 |
3.2 宅基地制度历史演进 |
3.3 宅基地权利体系与制度特征 |
3.3.1 宅基地权利类别 |
3.3.2 宅基地产权流转 |
3.3.3 宅基地制度特征 |
3.4 “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权利体系变化 |
3.4.1 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 |
3.4.2 资格权与宅基地制度变革 |
3.4.3 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思考 |
3.5 本章小结 |
4 宅基地多层次价值体系 |
4.1 土地价值与交换价值 |
4.2 宅基地多层次价值及表现形式 |
4.2.1 宅基地多层次价值构成 |
4.2.2 宅基地价值构成的演变 |
4.3 宅基地价值构成特点及认识误区 |
4.3.1 宅基地价值构成特点 |
4.3.2 宅基地价值构成特点的成因 |
4.3.3 宅基地价值认识误区 |
4.4 宅基地价值构成变迁规律及主导价值形式 |
4.4.1 宅基地价值构成变迁同资源禀赋及经济发展相协同 |
4.4.2 收益价值显现和占主导的时点取决于收益水平 |
4.4.3 宅基地主导价值形式 |
4.5 本章小结 |
5 宅基地价值与价格关系及价格辨识 |
5.1 宅基地价值与地租、地价 |
5.1.1 宅基地价值与地租 |
5.1.2 宅基地地租和地价 |
5.1.3 宅基地价值与价格 |
5.2 .宅基地价格与价值对应关系 |
5.2.1 宅基地价格类型 |
5.2.2 不同类型价格与价值对应关系 |
5.2.3 不同类型价格对价值反映程度 |
5.3 改革语境下宅基地价格构成识别 |
5.3.1 宅基地价格构成应体现主导价值 |
5.3.2 宅基地价格构成应契合改革方向 |
5.3.3 有偿使用和转让价格是需重点考虑的“两类价格” |
5.4 “两类价格”关系及面临的问题 |
5.4.1 “两类价格”与其他价格类型的关系 |
5.4.2 “两类价格”形成阶段和作用范围不同 |
5.4.3 “两类价格”在区域间和集体内呈现巨大差距 |
5.4.4 “两类价格”的融合与背离 |
5.5 本章小结 |
6 微观层面“两类价格”形成影响因素分析 |
6.1 宅基地“两类价格”形成理论分析 |
6.1.1 “两类价格”形成的基础 |
6.1.2 “两类价格”基本构成的供给方视角解析 |
6.1.3 “两类价格”形成的福利经济学理论 |
6.2 宅基地有偿使用价格形成影响因素 |
6.2.1 供求关系与有偿使用价格形成 |
6.2.2 定价策略与有偿使用价格形成 |
6.2.3 权利主体与有偿使用价格形成 |
6.2.4 土地金融与有偿使用价格形成 |
6.3 宅基地转让价格形成影响因素 |
6.3.1 转让范围与转让价格形成 |
6.3.2 市场中介与转让价格形成 |
6.4 本章小结 |
7 区域层面“两类价格”影响因素分析 |
7.1 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转让情况 |
7.1.1 宅基地有偿使用情况 |
7.1.2 宅基地转让情况 |
7.2 宅基地“两类价格”影响因素 |
7.3 影响因素确定及样本数据采集 |
7.3.1 研究假设 |
7.3.2 影响因素因子体系确定 |
7.3.3 样本数据采集 |
7.4 价格与各因子间的关系分析 |
7.4.1 相关性分析 |
7.4.2 单因素方差分析和独立样本t检验 |
7.4.3 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8 “两类价格”合理水平与调控措施 |
8.1 宅基地“两类价格”合理水平分析 |
8.1.1 有偿使用价格的合理水平 |
8.1.2 转让价格的合理水平 |
8.1.3 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价格合理水平 |
8.2 宅基地“两类价格”调控相关举措分析 |
8.2.1 “两类价格”调控相关举措归纳 |
8.2.2 对已有调控举措的分析 |
8.3 宅基地“两类价格”调控政策设计与选择 |
8.3.1 基于宅基地主导价值确定价格调控目标 |
8.3.2 基于区域层面价格影响因素开展价格动态监测 |
8.3.3 基于微观层面价格影响因素设计调控政策 |
8.3.4 基于宅基地主导价值分化选择调控政策 |
8.4 本章小结 |
9 研究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创新点 |
9.3 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及展望 |
9.3.1 存在的不足 |
9.3.2 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8)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形成的多源流分析 ——基于全国首批改革试点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核心概念与文献述评 |
一、核心概念 |
二、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多源流理论及其适用性 |
第一节 多源流理论的基本主张 |
第二节 多源流理论分析的适用性 |
第三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多源流分析框架 |
一、问题源流 |
二、政策源流 |
三、政治源流 |
四、三源耦合 |
第二章 问题流:土地问题何以被重视 |
第一节 数据指标显化:土地问题的凸显 |
一、城市建设用地供需失衡 |
二、农村建设用地利用低效 |
三、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悬殊 |
第二节 焦点事件影响:政策主体的关注 |
一、地方政府与农民的矛盾 |
二、农民与企业的纠纷 |
二、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纠纷 |
第三节 政策运行反馈:问题源流的形成 |
一、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
二、土地市场运行秩序混乱 |
三、土地收益分配公平缺失 |
第三章 政策流:入市方案何以被选择 |
第一节 政策准备 |
一、中央顶层设计 |
二、地方试点探索 |
第二节 学术研究 |
一、宏观研究 |
二、微观研究 |
第三节 共识达成:入市制度的政策选择 |
一、中央层面达成共识 |
二、试点地区达成共识 |
第四章 政治流:入市时机何以被确定 |
第一节 中央的政治目标与导向 |
一、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地位 |
二、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利 |
三、城乡发展关系变迁 |
第二节 社会的政治分歧与选择 |
第三节 地方的政治竞争与策略 |
第五章 政策之窗:农地入市的三源耦合 |
第一节 中央层面政策之窗 |
一、耦合聚焦点: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
二、耦合主导者:党中央 |
第二节 试点地区内部政策之窗 |
一、耦合聚焦点:建设用地面临的现实问题 |
二、耦合推动者:中央政府 |
三、耦合主导者:试点地区党委和政府 |
第六章 结论与讨论:渐进调适与制度变迁 |
第一节 三源合流与政策创新 |
第二节 渐进调适与制度变迁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ZS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经营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土地经营相关概念 |
2.1.1 土地 |
2.1.2 城市土地 |
2.1.3 土地经营 |
2.2 土地经济学 |
2.2.1 地租理论 |
2.2.2 地价理论 |
2.2.3 供求理论 |
2.3 国内外土地经营模式对比分析 |
2.3.1 国外土地经营模式对比分析 |
2.3.2 国内土地经营模式对比分析 |
2.3.3 土地经营模式总结 |
第三章 ZS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经营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3.1 ZS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
3.2 ZS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经营现状 |
3.2.1 土地使用情况 |
3.2.2 土地经营模式 |
3.3 ZS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经营存在问题分析 |
3.3.1 融资模式存在缺陷 |
3.3.2 土储规模欠合理 |
3.3.3 土地价值未能充分体现 |
3.3.4 未能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及转让进度 |
3.3.5 产业引进欠缺与运营能力不足 |
第四章 ZS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经营模式优化方案 |
4.1 土地融资多元化 |
4.1.1 土地证券化 |
4.1.2 PPP模式应用 |
4.2 土储规模合理化确定 |
4.2.1 基本思路 |
4.2.2 影响土地需求的要素 |
4.2.3 土地经营与城市经营有机结合 |
4.3 改变土地价格评估方式 |
4.3.1 按照成片开发工业用地性质评估土地价格 |
4.3.2 按照工业用地与规划用途基准地价中间值进行土地价格评估 |
4.3.3 不同评估方式土地价值差额 |
4.4 风险防范与控制 |
4.4.1 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 |
4.4.2 严控财务风险 |
4.4.3 建立地产泡沫预警机制 |
4.5 运营模式的转型升级 |
4.5.1 运营基本方向 |
4.5.2 运营基本措施 |
第五章 ZS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经营优化方案的保障措施 |
5.1 组织保障 |
5.2 人才保障 |
5.3 文化保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特征与立法演变 |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概述 |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特征 |
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演变 |
(一)第一阶段: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自由流转 |
(二)第二阶段: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使用权自由流转 |
(三)第三阶段:宅基地使用权限制流转 |
(四)第四阶段:探索宅基地制度改革 |
第二章“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原因 |
(一)宅基地存在闲置与浪费问题 |
(二)宅基地私下流转现象严重且农民转让意愿强烈 |
(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争议多且难以均衡各方利益 |
二、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有关的学说 |
(一)禁止流转论 |
(二)自由流转论 |
(三)限制流转论 |
三、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分析与界定 |
(一)对“所有权”的分析与界定 |
(二)对“资格权”的分析与界定 |
(三)对“使用权”的分析与界定 |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的实证研究 |
一、各地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
二、义乌市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概述 |
三、义乌市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的措施 |
(一)宅基地入市制度改革 |
(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制度改革 |
(三)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集地券”制度 |
四、裁判角度分析义乌市宅基地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 |
(一)裁判文书的检索与分析 |
(二)2018 年义乌市宅基地纠纷案件的梳理 |
(三)2018 年义乌市宅基地纠纷案件的分析与总结 |
第四章“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
一、明确“三权分置”概念与改革的基本原则 |
(一)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概念的明确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 |
二、适度放宽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的限制 |
(一)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 |
(二)宅基地使用权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的注意事项 |
(三)设立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所 |
三、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建立科学有效价值评估机制 |
(一)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 |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宅基地价值评估机制 |
四、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 |
五、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机制 |
(一)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
(二)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机制的完善和建议 |
六、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司法建议 |
(一)结合当地交易习惯认定案件事实 |
(二)编写并提供规范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 |
(三)妥善认定近亲属间的表见代理行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全文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表格摘录 |
致谢 |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改进研究[D]. 杨涛.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研究[D]. 徐祥.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3]城市更新中政企利益平衡的机制研究 ——以深圳市龙华区为例[D]. 韩汛.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0(01)
-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分析[D]. 薛思宇. 西南大学, 2020(01)
- [5]土地财政背景下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补贴行为及效果研究[D]. 李昊. 清华大学, 2020
- [6]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D]. 欧阳亦梵. 浙江大学, 2020(06)
- [7]多元价值视阈下宅基地价格构成、影响因素计量与调控[D]. 岳永兵.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9(02)
- [8]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形成的多源流分析 ——基于全国首批改革试点的考察[D]. 辛毕鑫.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5)
- [9]ZS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经营模式研究[D]. 林黎明. 长沙理工大学, 2019(07)
- [10]“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D]. 项圣炜.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