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加坡《电子交易法案》简介(论文文献综述)
陈佳发[1](2021)在《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区块链技术是继蒸汽机革命、电气化革命、信息化革命后,第四次工业革命“利用信息化技术促进产业变革”中最重要的基础性技术,智能合约是区块链技术发展2.0阶段的产物,具有去中心化、自动彻底执行等优点,是人类社会继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电子合同后的最新形式,将在未来社会运转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而作为一项主要以区块链这种新兴科学技术为支撑的区块链智能合约(以下简称“智能合约”),我国目前立法领域刚刚起步研究,在法律法规体系中实属空白,而原有合同法制度不能完全适用、新兴技术造成的救济难等问题,困扰着智能合约进一步发展。本文通过法律视角,切入智能合约的核心要素,探究其本质,得出智能合约本质上属于合同的结论,并以此为基础,发现问题,借鉴域外国家经验,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规制方式,帮助智能合约在国内合法合规,有序发展。本文的主要结构为引言,第一章至第四章是主要论述部分,结语为最后部分,引言部分介绍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综述智能合约的国内外学者研究,指出论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与不足,为本文写作奠定良好基础。第一章为智能合约的解读,首先分析区块链的概念及特征,其次分析智能合约的概念及特征,厘清专有名词概念,便于文章阅读,最后分析学界对智能合约的不同观点,提出本文观点:智能合约的本质属于合同,应当受到民事法律规制。在前文的基础上,第二章着重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维度分析智能合约面临的问题。首先通过考察《民法典·合同编》、《电子商务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发现智能合约并未纳入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存在立法领域的空白;其次,通过梳理智能合约运行特征发现目前对智能合约缔约主体的身份确定,证据规则适用存在很大困难;智能合约当事人撤销权、违约机制、解约机制均行使不能,同时还存在救济不能的问题,困扰智能合约当事人。法谚有云:“救济走在权利的前面”,但是法律空白的存在将会导致智能合约未来实际运用产生诸多纠纷,为司法救济带来巨大压力,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第三章主要通过分析域外国家在智能合约领域的法律制度与政策措施,师夷长技以自强,为我国更好更快发展智能合约法律规制借鉴经验。本章主要分析白俄罗斯于2018年通过的《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法案,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正式颁布实施的区块链法律,在数字金融市场参与主体身份审查、通证交易权限、智能合约默认制度设置等方面提供良好借鉴;俄罗斯《数字金融资产法》创制“数字权利概念”,对数字金融参与主体审查,设定智能合约运行规则均为我国智能合约法律规制提供宝贵经验;英国设计的“监管沙盒计划”为我国智能合约在数字金融市场的应用提供制度支持;美国政府确认智能合约的合法性,提出具有法律效力、可执行性、有效性的智能合约国家标准规范为我国智能合约提供经验借鉴。第四章则是根据前文问题探讨,域外国家经验借鉴,针对我国国情,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方案。完善智能合约法治规范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智能合约立法的必由之路,必须借鉴我国在互联网法律治理方面的成功经验;要把智能合约纳入合同法规制范畴,将民法基本原则贯穿智能合约始终,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引入智能合约规定,严格限制智能合约的参与主体,行为规范,主体责任;最后加强构建智能合约管理机制,借鉴合同法的一般规则重构智能合约程序,将附条件生效规定适用到智能合约上,完善智能合约违约、解约机制,健全智能合约诉讼机制,保障智能合约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其次,将法律规范融入技术规则之中,以“监管沙盒计划”保障智能合约法治创新实验,还要加强国际合作,构建智能合约政府间合作机制,缔结智能合约公约,规制“无国界”的智能合约。综合上述措施,为智能合约规范化、法治化打造兼顾内外的法律规范体系,帮助智能合约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生产生活进步。最后,通过前四章论述,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区块链技术的重要论述,要将依法治网落实到区块链的管理之中,促使区块链安全有序发展。本文认为智能合约的发展必须直面法律问题,回应法律的呼声,制订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规范体系解决智能合约存在的法律空白问题,智能合约才有可能获得长远、充足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添砖加瓦。
余雪扬[2](2021)在《法定数字货币法经济逻辑与制度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制度将过去、现在与未来连接在一起,从而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渐进的制度演化过程。西奥多·舒尔茨(1968)曾说,货币即制度。货币是一种古老的制度,服务于人类社会的交易活动。交易活动的本质是实现产品或服务让渡,伴随着这种让渡的是同等数量价值的反方向转移。无论货币以何种外在形式呈现,都是天然承载这种价值转移的载体。从原始的物物交换、简单的商品经济到发达的市场经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历程中,货币与之相伴。货币的本质内涵是一种权利,即获得社会普遍接受的未来价值索取权,历经千年延续下来,一以贯之未曾改变。期间,生产力的发展催生新的需求,技术迭代推动货币从实物、金属、纸币向电子货币形态演变,以提高货币流通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改善消费者福利。从货币及其延伸形态发展的历史演变和内在逻辑看,每一次技术革命背后都蕴含着货币形态变革的现实。21世纪后,互联网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经济数字化、社会生活数字化已是大势所趋。同时,金融科技等对货币演化的影响进一步深化,货币形态及其流通模式也日趋数字化和网络化,催生出一种新形态的货币:数字货币。数字货币登上历史舞台,引发巨大关注,构成对传统货币流通与经济规则的重塑与革新。作为其中重要类别的法定数字货币将构建新的货币前景,同时也使得传统货币理论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失语”,需要新的理论支持和解释逻辑。从法经济学角度,法定数字货币是由法律授权中央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基于密码学技术、完全依赖数字信息形态存储和支付交易、具有加密货币形式和功能、在发行国内普遍使用和具有法偿力的法定支付工具和价值凭证。科斯(1937,1960)交易费用与制度安排内在关系的理论表明,在给定技术水平的条件下,人们创生或选择某种制度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导致一些市场制度的出现和改变。货币体系同样如此。理想的法定数字货币具备不可重复花费性、可控匿名性、不可伪造性、系统无关性、安全性、可传递性、可追踪性、可分性、可编程性、公平性等诸多特性。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将与现行货币体系中的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相互竞争、动态博弈。法定数字货币具备的诸多特点与功能,将有效改进信用现钞的缺陷,又能够兼具电子货币的优点,从而进一步降低交易费用、增加价值效用。因此,法定数字货币的整体竞争绩效将强于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能够有效提升货币体系的安全与效率。尽管信用现钞、电子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名义价值相等,但是法定数字货币竞争优势强,将使其在社会公众认可中的实际价值更高,接受度及使用率也将更高,有较大概率成为货币体系的主导货币。随着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以及流通范围的扩大,法定数字货币对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的价值改进势必在中央银行货币控制力、货币政策实施以及支付体系运行方面产生影响,带来效益。首先,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有助于增强中央银行货币控制力。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将改变当前货币体系结构,使得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为主的二元货币结构中增加法定数字货币形成三元货币结构。当前的货币流通运行中除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这种电子形式的法定货币外,绝大多数是存款货币、预付货币这些电子货币,这削弱了法定货币的地位,减弱了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的控制力。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及流通势必替代部分电子货币,从而能够减轻电子货币对信用现钞的替代效应。同时,法定数字货币对中央银行来说是可控可追踪的,这样可以提升中央银行对整体货币体系的控制力。其次,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有助于优化货币政策实施。在社会全面流通而非封闭场景下,法定数字货币可测性、可追踪性、可控性强,其发行与流通可以使货币供应量、货币流通速度的可测量度有所提升,大数据分析基础更为扎实,货币政策调控手段更加精准。中央银行通过调整法定数字货币利率,来调控银行存款利率,进而传导至银行贷款利率,这有助于提升中央银行政策利率对中长期信贷利率的传导,改善我国政策利率向贷款利率传导不畅的状况。通过对法定数字货币计负利率,或者酌情对法定数字货币钱包收取保管费,实质上等同于实施负利率政策,由此打破零利率下限约束,释放货币政策空间。法定数字货币可以优化当前货币政策调控框架以及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困境。最后,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有助于完善支付体系运行。由于信用现钞支付功能不足,中央银行“不得不”向私人部门让渡货币发行权,由私人部门提供补充的支付服务,但同时造成社会支付链条不断延长,部分支付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管。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后,中央银行可以摒弃“私人部门提供支付服务,中央银行给以价值担保”的传统模式。法定数字货币具有的可传递性、可追踪性、可编程性等技术特点,使得任何支付行为均可以被追踪,这样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增加支付透明度,增强监管穿透性,也能够减轻中央银行监管负担以及对私人部门的价值担保。在支付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定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信用级别上高于电子货币,同时还是密码货币,安全性上更好。在跨境支付方面,信用现钞的印制、发行、携带、调运、存储事无巨细,纷繁复杂,不适合跨境支付,已经长期妨碍了货币的国际流通。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将丰富和强化人民币跨境支付功能,为人民币国际化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毫无疑问法定数字货币面临着较大的现实需求,他更将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一方面,因其具有与信用现钞不同的功能特点将带来行为主体之间行为模式的差异,产生传统法定货币所没有的新问题。另一方面,只有在既有的法律制度下,才能对特定的可转移产权做出是否构成货币的判断,法定数字货币要履行法定货币职能需要货币法授权与规定。按照制度安排的供需理论分析框架,考察我国现行货币制度规则供给状况,尚且不能完全满足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需求。一是现行货币发行规则无法完全适用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产生、调拨、清点、核对、流通及销毁均依赖于网络系统,原先信用现钞发行、调拨、清分、销毁、回笼等以地域、实体库为载体的模式以及相应的管理机制不再适用。二是现行货币运行规则未包含法定货币互换的内容。法定数字货币一旦发行,我国法定货币体系中将出现多种类型的法定货币,势必出现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问题,这是传统货币制度没有也无法提前规定的。三是现行货币制度未包含中央银行与持币人直接联系的规范。持币人对法定数字货币的价值转移效果需要由中央银行最终确认,持币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需要登记及管理在中央银行系统中,这均将直接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现行货币制度未包含可控匿名的规则。法定数字货币的可控匿名性有助于查证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但如何界定有权机关的权力边界,这需要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并做好持币人隐私保护与打击违法犯罪之间的利益平衡。围绕着法定数字货币治理的诸多方面,现行货币制度对法定数字货币的不适宜之处不仅以上这些,缺乏适宜的制度规则将成为法定数字货币创新的重大障碍。法定数字货币并非简单的货币技术升级,而是深刻的政策与法律问题,亟待在一个稳定可持续的制度框架内运作,亟待补充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供给。对于新制度与旧制度的关系,就好比维特根斯坦所提出的“绳索论”,每一截新的绳索与前一截可能并不相同,但却相互联系着,构成一种“家族相似”性。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供给也是如此,应当以一种历史与当下联系的发展思维加以对待。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供给架构,提出以下制度供给思路和立法模式建议。首先,需要将法定数字货币纳入人民币范畴,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从法律上赋予法定数字货币强制法偿性,这是法定数字货币法律属性的起点。其次,从五个方面提出制度供给的具体思路,即明确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基本架构和制度规则,完善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中支付结算体系规范,创新法定数字货币洗钱和违法犯罪预防和查证体系,完善法定数字货币信息安全保护规则,创新法定数字货币的监管规则。第三,短期内,建议先单独将可能涉及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修改,或者进行扩大解释,将法定数字货币涵盖其中,尽量满足短期内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及运行的规则需要。长期来看,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货币基本法来做好顶层设计的原则性立法,明确法定货币与代币票券的具体含义与具体效力;将信用现钞与法定数字货币一同纳入货币基本法规制范围内,统一明确法定货币的基本制度规则;做好与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规范中有关货币条款衔接与互动的原则性规定,减少法律冲突。在货币基本法下再由其下位规则予以阐释和具化,逐步建立以货币基本法为统领,“由上而下、上略下详”,体系完备的货币制度规范体系。在法定数字货币制度供给的整体架构下,首要的是进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的制度构建,主要是建立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制度架构,明确法定数字货币运行和流通管理机制,配置发行和运行中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一是建立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制度架构。在赞同间接发行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法定数字货币的四点发行目标、五项发行原则,确立双层货币发行架构,即根据现行人民币管理原则,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回笼基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体系来完成,坚持“中心化”管理模式,利用现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实现法定数字货币的投放和回收。这样,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投放与回笼即为法定数字货币在数字货币账户或用户端的数字钱包、中央银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库、商业银行的法定数字货币银行库,这三个关键元素之间转移与交互的过程,也是法定数字货币的产生、流动、清点核对及消亡的过程。二是明确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与流通管理机制。法定数字货币运行的流通环境建设中,需要建立法定数字货币账户和银行存款账户并存的二元账户体系,开发商业银行内部的数字货币支付系统,满足数字货币钱包开立及维护、数字货币钱包与银行存款账户绑定及维护、数字货币账户存取现金、电子货币与数字货币兑换等各类功能。此时货币体系存在两种法定货币,货币的运行与流通也会相应地分隔为“信用现钞流通体系”、信用现钞的映射--“电子货币流通体系”和“法定数字货币流通体系”,明确了三类流通体系的货币转换规则。同时,要完善大额现金管理制度等流通配套管理制度。三是配置发行和运行中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在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过程中,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法定数字货币持有人将产生与信用现钞不同的直接的法律关系。社会公众的法定数字货币权利,也将在普通法定货币权利基础上具有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他的货币选择权、货币兑换权、支付确认权和赔偿请求权上。如此以来,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法定数字货币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与信用现钞情景下的权利义务既有一定的重叠也有明显的差异,进而具体配置了各参与主体的主要权利结构和义务结构。总之,从技术层面上看,法定数字货币技术日新月异;从法律和经济层面上看,法定数字货币还十分年轻。法定数字货币研究与实践还在不断地探索与创新之中,现阶段,必须注重技术手段、机制设计和法律法规三个层次的协调统一,才能构建出兼具安全性与灵活性、简明高效、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定数字货币制度规则体系。法定数字货币的影响力和未来发展前景极为广阔,他是正在发展变化着的新生事物,谁都难以预计他将以怎样的速度发展,又将怎样改变我们的生活。
张玮[3](2020)在《我国政府采购效益保障体系研究 ——以T海事局为例》文中研究指明现代政府采购活动起源于18世纪末的欧美发达国家,经过200多年的稳健发展,欧美发达国家基本都建立起了各自的“法律制度完善明确、采购运行细致规范、采购过程公开透明、采购方式公平竞争”的现代政府采购体系。该采购体系借助其成熟的权力制约和监督管理机制,有效地消减了采购权力的寻租空间,极大地避免了公共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公共财政支出的经济效益。同时,欧美国家的政府采购早已从单一的财政支出管理手段,渐渐演化为国家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政府采购在支持节能环保、绿色发展、引导国家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的社会效益也日益明显的显露出来。我国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正式开始于上海市政府在1998年颁布的《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直至2000年我国才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了推广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和实践的任务。所以,我国现代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历史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在客观上有着200多年的时间差距。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快速的进步和发展,政府采购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逐年提升,政府采购需求也从单一的普通办公用品扩展到涵盖商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工程等诸多领域。我国财政部2020年发布的最新统计结果显示:2018年我国各级政府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采购总规模已突破3.5万亿人民币,较2017年增长了3千亿左右的规模[1]。采购规模的逐年快速增长,预示着政府采购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愈加明显和重要。近几年,由于我国“放管服”政策导向的不断发力,分散采购的占比大幅提升,很多政府采购活动都是由各级政府、行政单位或被授权的企事业单位自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由于各级单位大体采购框架是相同的,所以上至中央政府,下到基层单位,我国政府采购活动存在的问题基本也是趋同的。本文以笔者工作单位——T海事局为例,代表性地分析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现状以及存在的各种典型问题。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是发展速度快,规模扩张势头迅猛,各方面的政策制度和保障措施也都在持续进步和完善。但是总体发展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在法律制度、人才保障、信息技术应用方面,还是在信息公开、采购监督、政策引导方面仍存在着不小客观差距。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运行体系,本文研究了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发展历程和独到的先进实践经验。通过对这些国家成熟先进的采购经验的借鉴,再结合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和特点,本文提出了解决我国政府采购普遍存在问题的途径——构建政府采购效益保障体系。政府采购效益保障体系的最终目标是推动我国早日实现采购平台高度统一化,采购手段实现信息化,采购范围充分公共化,采购方式更趋专业化,使政府采购更好发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效调控经济社会健康、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该体系的核心是采购效益保障,采购效益包含了追求社会资源最优配置的经济效益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效益。本文将政府采购效益保障体系进行了内外区分,所谓“内部保障体系”是指政府采购活动本身涉及的三个重要方面:内部采购制度、采购人才、采购信息技术。而“外部保障体系”是指围绕政府采购活动需要配套解决的三个方面问题: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督管理、增强政策引导。
李政[4](2019)在《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全球经济化日益明显的今天,信息科技已成为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的信息系统生产运维风险也成为唯一能使银行业务在瞬间全部瘫痪的重大风险,关系到金融稳定,社会稳定甚至国家安全。同时,随着银行业务的全球化拓展,数据中心生产运维工作将面临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差异性监管要求,对数据中心合规风险管控提出更高挑战。面对上述两类风险,如何进一步推动数据中心风险管理体系的转型变革,如何有效控制全球集中后信息系统的运维风险,确保运维工作全面遵从国内外监管要求,实现优质服务和合规运营的新突破,有力支持全球一体化战略实施,已成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工作者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研究了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全球一体化运维背景下的数据中心风险管理问题,在分析国内外相关风险管理理论和当前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实践的基础上,针对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面临的两大类风险——运维风险和合规风险,建立了符合商业银行数据中心运维特点的风险管理模型,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一套适用于数据中心全球一体化运维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方法,包括一个管理架构、一套风险基线、三种管控措施、三类改进机制,解决了当前在风险识别完整性和风险控制精细化上存在的问题,并选取已经实现信息系统全球一体化集中运维的A银行(以下简称“A行”)开展了案例研究。本文的具体研究内容和创新点如下:(1)基于传统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理论和最佳实践,围绕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面临的运维及合规两类不同特点的风险,提出了以风险基线为核心、以全面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持续改进机制为支撑的数据中心风险管理模型及具体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方法。在该模型的指导下,建立了覆盖领域层、目标层、控制层三级架构的数据中心风险管理架构,实现合规风险及运维风险两类不同风险在同一管理体系下的统一管控。(2)研究了数据中心风险基线模型,提出了合规风险基线、运维风险基线、安全技术标准基线三类基线,建立了相应的风险基线模型和风险评估模型。通过风险基线,固化风险评估经验,使风险评估工作标准化,减少对人员经验和技能的依赖,提高风险评估效率。结合A行案例,探讨了符合海内外35个国家和地区的78个监管机构的数据中心合规风险基线的应用方法,分析了海内外在信息科技监管方面的差异,同时,针对大规模数据中心海量信息资产场景下的运维风险基线,提出了一种基于半量化运维风险评估模型。(3)研究了数据中心全面风险控制机制,涵盖制度规范、技术工具、风险接受三种方式。制度规范方面,提出了包含7个领域的数据中心制度体系模型,覆盖运维流程管理要求和资产安全保护要求。技术工具方面,全面分析数据中心面临的安全威胁,结合业界安全模型最新研究成果,提出了一种商业银行数据中心安全技术体系,从数据、终端、应用、系统、网络、物理六个领域实现数据中心风险的纵深防御。(4)研究了可持续改进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基于PDCA的质量管理原则和思路,提出了涵盖定期完善机制和安全审计机制的持续优化机制,设计了数据中心安全审计体系框架,并提出了安全审计自动化管理平台的建设方法。为评估数据中心风险管理体系的可持续性,提出了一种可持续评估模型,涵盖PDCA执行、全员安全意识教育、风险管控有效性以及安全审计等指标,以及评估矩阵和合成算法,实现风险管理效果的量化评估。通过实例计算,验证了本文设计的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体系的高可持续性。
程斌琪[5](2019)在《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1993年《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开始为全球服务贸易治理提供规则框架以来,服务贸易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认可。金融服务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经济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金融科技通过数字技术革新了金融服务的提供模式,改变了生产者、消费者和贸易商的交易行为,使金融服务供求愈加依赖于数据流动,对金融服务业和世界经济环境带来了一系列深刻变革。相对应地,也带来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大变化,最突出的新特征就是“数据策略性”。在以CETA为代表的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金融对外开放范围更广泛,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加新颖,进行中的TISA谈判同样在向高标准靠拢。在金融科技发展如此迅猛的背景下,有必要对其给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和效应作出研究,有必要对以跨境数据流动限制为主的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作出分析,有必要应对金融服务部门的数字贸易规则挑战作出建议。本研究首先测度了金融科技发展水平和主要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现状,说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国别差距在加大,总体自由化水平表现出降低趋势。这主要是由于外资进入壁垒有所提高,尤其是对跨境数据流限制愈加严格。与此同时,在引力模型基础上得出发展中国家相对发达国家金融服务贸易成本显着偏高,且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偏低的现状。其次从金融服务贸易成本、金融服务市场特性、数字技术扩散以及金融科技的潜在风险4个维度出发,详细阐述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机制。即通过区块链案例说明金融发展有助于降低微观企业金融交易成本,巩固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基础;通过人工智能案例说明金融科技推动中观金融产业差异化,引起金融市场由垄断向竞争转变,由此保障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贸易收益;通过大数据案例说明金融科技引发新的数字经济范式,在未来5至10年,数字技术对宏观经济的渗透将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同时还总结金融科技会带来数据泄露、网络风险等一系列高风险因素,通过MATLAB软件进行金融监管博弈仿真模拟说明有必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总体而言,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有正负两方面影响,正向影响包括导致微观成本降低、中观竞争加剧、宏观创新扩散,正向影响引起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模扩大和自由化水平提高,致使主要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剪刀差”扩大;负向影响包括泡沫、数据泄漏和技术等潜在风险,会导致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减弱,致使主要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剪刀差”缩小。最后,在实证部分,本研究以41个主要国家为样本,检验了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效应。得出随着金融科技发展水平的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对金融服务贸易相对优势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之间的调节作用变得明显,金融市场效率对金融服务贸易相对优势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之间的调节作用变得明显放大的结论。即当一国金融科技发展至临界水平以上时,会导致该国对外开放金融市场的意愿变得更强烈;反之,在一国金融科技发展至低于这一临界水平时,封闭金融市场的意愿也会变得更强烈。说明在考虑了金融科技的影响下,金融市场效率对金融服务贸易相对优势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之间的调节作用变得明显。综合说明金融科技给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带来正向效应,会导致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剪刀差”扩大。为迎接金融科技潮流,深化我国金融服务对外开放,提升我国金融服务业国际竞争力,本研究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一是协调好资本账户开放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关系;二是利用监管科技革新监管体制并开展金融科技合作;三是在平等、互利、互惠原则上积极参与国际金融贸易规则制定等。
刘盛[6](2019)在《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型构了次贷危机以来金融创新的主要发展进路,而金融监管长期呈现出的“放松监管——加强监管——放松监管——加强监管”之循环状态,以及由此而来的金融创新“深化——抑制——深化——抑制”的流变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忽略——重视——忽略——重视”的反复,则再次为人们所清醒认知并亟待打破。此时,建构一种能够协调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之间长期以来的复杂关系,促成三者安全、效率、公平不同价值追求动态平衡的监管制度,成为国际社会的探索方向。而基于试验性思维构建的金融监管沙盒制度便充满了平衡的艺术,其不仅能够缓和法律滞后性与创新超前性的矛盾、协调创新主体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同时也促成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在理念和制度上的升华,很好地契合了国际社会的前述诉求,进而在世界范围内受到热捧。本文旨在以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基础性问题为出发点,通过对样本国家(地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构成要素和潜在问题进行充分解析,结合本土资源,提出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框架的合理建议。全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章,主要从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发展概况、准入阶段的构成要素与存在的问题、运作阶段的构成要素与存在的问题、退出阶段的构成要素与存在的问题、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本土化思考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是对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发展概况进行阐释。在明晰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和金融消费者三个基本逻辑起点以及“沙盒”源流的基础上,指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就是通过一个内嵌于真实市场的“安全空间”的制度设置,来对尚未符合完全监管条件的金融创新进行先期测试,有着试验性、特定性、参与性和平衡性的特征。法哲学领域的社会学法学和经济分析法学,以及经济学领域的博弈论均为之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在平衡金融公平、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以及协调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三方关系方面的作用,促成了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并出现了“官方型沙盒”、“代理型沙盒”、“行业型沙盒”、“业态型沙盒”、“国内型沙盒”、“国际型沙盒”等不同视角下的多种类型。但却也潜藏着与试验性相伴相生的准确性问题,以及各主体在沙盒领域新型关系的适应性挑战。当前,在我国大陆地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已经于地方层面呈“点状开花”之态势。对样本国家(地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具体架构进行详尽分析,无疑有助于该制度在我国国家层面的早日形成。第二章主要通过对样本国家(地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程序性要件和实体性要件的分析,来探寻它们在这两个方面的共性要素。在程序方面,“排除偏见、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二项正当程序的核心要素成为样本国家(地区)的共识;实体方面,则以在防控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防止以规则规避为目的的参与等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促成金融创新进入沙盒开展测试作为共同的准入基准。同时,从政府失灵的角度出发,对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对创新主体和金融消费者的不公平现象进行剖析,并提出促成信息的公开、设置消费者的前置性选择程序和对沙盒主管部门严格的程序控制三条可行路径予以缓释。第三章主要是对样本国家(地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具体豁免方式、事中信息交流机制以及中期变更机制三个构成要素进行对比分析。合法合规的基本准则奠定了监管沙盒的整体设置与豁免方式,在不与现有法律框架冲突的前提和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开展的基调;对既定计划的良善实施和突发情况的处置,促成了定期报告和频繁信息沟通的要求;而测试结果的准确与有效,则提出了对沙盒运作过程中时间、客户、豁免条件和受测产品或服务内容的重大变更之中期变更需求。同时,也对因创新主体在其创新产品或服务上一直占据的信息优势,而极易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以及影响监管沙盒透明度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第四章主要是对样本国家(地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退出阶段的构成要素进行了对比分析。在本文的语境中,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退出阶段的构成要素涵盖了退出模式、沙盒主体退出后的行为以及立法后评估机制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退出模式包括按照既定测试计划的正常退出,以及基于沙盒主管部门保留的随时关闭沙盒测试权力而实施的非正常退出;沙盒主体退出后的行为则主要表现为,沙盒主管部门从测试结果中吸取经验对相关规则进行更贴合实际地修改,以及受测主体根据其当前资质,按照既定的推广计划在沙盒外投放受测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样本国家(地区)均对前述内容进行了或多或少的规定,却无一例外地未对能够衡量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的立法后评估机制作出规定,本章便基于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特性,为其构建了一般性评估框架。第五章主要是在分析构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能够促成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优化、推动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和方式变革的基础上指出,当前我国正践行的新监管思路、体制的兼容性以及规则的合法性也为之提供了良善生长的土壤。进而从理念、原则、目的、权力主体等基础性制度安排,以及准入、运作和结束阶段的实施性规则架构等方面提出一般性建议,以期为我国中央、地方和被授权主体的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文本构建提供参考。
崔勇涛[7](2018)在《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中的信息失灵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股权众筹合法化后的发展现状并未如人们当初设想的那样乐观,发展十分缓慢并且争议不断。股权众筹反对者认为,股权众筹监管规则根本无法实现融资便利与投资者保护的平衡,因而股权众筹的推行不切实际;股权众筹支持者认为,只要制定了合适的监管规则,股权众筹的价值必将实现。出现上述争议的原因就在于立法者在制定股权众筹法律时顾此失彼,不仅没有达到保护投资者的效果,反而使融资便利的目标也无法实现。实践证明,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并不是对投资者进行全面的保护,而是要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因此,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必须以纠正信息失灵为基础。证券市场纠正信息失灵的方法主要有市场自治和法律救济两种方式。但市场自治无法有效的解决股权众筹市场的信息失灵问题。因而需要法律这只“看得见的手”积极介入。纵观各国的股权众筹立法,投资者保护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制度、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和投资者限制制度。这些制度对于解决股权众筹市场的信息失灵问题均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立法者对于股权众筹市场的研究不够深入,使得这些制度并不完全契合股权众筹市场的实际。本文认为应当根据股权众筹市场的实际完善上述法律制度。针对股权众筹市场存在的信息不足、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准确的现状,应当完善股权众筹重大性信息披露制度和股权众筹平台的义务规范,并构建统一的领头人规则。完善重大性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明确“重大性”的基本标准,并且规定重大性信息的基本内容。完善股权众筹平台的义务规范主要是鼓励股权众筹平台探索多样化的调查手段和完善投资者教育的义务,并且规定平台项目审核方面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针对投资者投资能力的不足,应当构建统一的领投人规则,借助领投人在投资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帮助投资者进行项目选择,并在投后管理中切实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姜煜[8](2018)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社会公共风险及政府监管对策研究 ——以支付宝支付平台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支付方式也在不断地发展,从初级的现金支付到现在的第三方支付,体现了中国金融市场传统与创新并行的趋势。2010年之后,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交易规模每年都在50%以上,每年的交易量都在逐年上涨,在全球多个国家享有盛誉。去年,我国第三方支付总交易额有58.2万亿元,较之于前年,增长率高达86.2%。现如今,第三方支付市场不仅已然成为了互联网金融范围内成熟型最高的行业,还被视为基础服务遍及于各行业。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也重点强调风险与监管。本文将从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现状出发,以金融监管理论和公共治理理论为基础,结合外部性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并运用PEST分析模型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宏观政治、经济、技术和社会环境进行系统性分析,并结合央行颁布的各类政策与办法,分析我国政府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监管现状,并通过我国第三方平台在支付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公共风险问题,选取最具有代表性的支付宝公司作为实证研究对象,揭示政府监管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多角度来梳理我国政府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监管的新要求。同时结合典范性国家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平台监管的先进经验做出比对分析,比如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然后立足于我国国情,依据金融监管理论中监管目标、内容、形式等,给出一些兼具针对性、可行性、可操作的应对策略与建议,以促使我国把第三方支付业务监管法规健全与制度执行到位体系化道路走到底,以真真正正地为第三方业务提供切实保障,并推动这一业务的稳健发展。
牛博文[9](2016)在《信息主权论》文中提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及其加速的全球化浪潮,推动着人类迈向崭新的历史阶段,即信息时代。信息时代是打破印刷媒介受国家地理边界的限制、实现全球信息高速便捷流通的时代,同时也是信息爆炸的年代。信息已成为现代社会无法忽视、割离的构成要素和资源形式。但信息泄露、信息窃取和信息战等威胁公民和国家信息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这一系列国内信息事故及国际社会中国家间信息冲突,表明维护信息安全和隐私成为世界各国紧迫且棘手的新问题。公民作为信息的发布者和接收者,加剧信息流动的任意、复杂和跨国趋势。国家如何保护公民实现自由地发布和接收信息的同时,维持本国内信息流动的有序,并在国际社会中维护自身信息利益,成为解决国内信息事故及国际社会中国家间信息冲突的关键。相较于解决如何完善基础信息网络、提升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等具体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解释国家为何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本国公民信息权利、维持本国信息空间秩序并维护国家信息利益,国家行使何种权力及权力行使的边界在何处等基础理论问题。具体而言,传统主权理论能否适用于不断涌现的信息问题、主权的覆盖范围可否从一国地理边界扩展至信息空间?(第一章);若存在信息主权,其权力结构如何建立、是否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限制?(第二章);世界各国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维持本国信息空间秩序并维护国家信息利益?(第三、四章)。引论部分,从问题(现实需求)和意义(理论问题)两个方面,提出研究信息主权问题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无论在一国内抑或在国际上,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均存在张力。国家和公民面对高新信息技术的崛起,双方的立场和主张不完全一致。公民主张信息是自由流动的,而国家倾向于对信息进行控制、管理和共享,公民和国家的不同主张在信息空间中被凸显。如何调和信息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的张力,成为提出信息主权问题的现实需求。信息成为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和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因此,对信息的开发、控制和利用,成为衡量一国政治实力、经济实力、文化实力和军事实力的重要指标,信息空间顺势化作各国竞争的新战场。信息技术进步冲击了国家控制信息流动的能力,是否造成传统主权理论的变化,成为研究信息主权问题的理论意义。正文部分以主权与国家分离为前提,共分四章,从应然和实然两方面阐释了信息主权的本质及其法律限制问题。第一章探究信息时代主权理论的新变化。作为一个既重要又相当模糊的法律概念,信息主权的历时性致使其陷入法律界定的理论困境中。通过梳理主权理论的历史流变,可见主权理论是与社会实践相联系,反映出主权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时代特色。在信息空间中,信息并非毫无规则地任意流动,而是在既有的政治结构中有序地跨国界传播。尽管信息技术进步对国家控管信息流动带来了挑战,但它同样充当了信息主权生成的技术基础。由此,主权覆盖的范围由陆地、海洋、领空和底土延伸至信息空间,信息主权顺势诞生并成为调和信息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张力的依据。信息主权是与信息相关的主权,其法律界定为维护信息安全提供了理论依据,便于厘清国家、非国家行为体和公民在信息空间中的各自角色。第二章对信息主权权力的内部结构进行考察。这便于约束信息主权变异为信息霸权,实现对信息主权的有效制约。信息主权权力包含硬信息主权(信息控制权和管理权)与软信息主权(信息资源共享权)。三种权力之间的不同组合,构成了不同国家信息主权权力结构的特殊情形。通过对信息控制权、管理权和资源共享权进行平面化和层级化改造,提出信息主权权力的集权结构和制约结构两种典型模式。面对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家对信息的控制、管理与共享均受到信息技术的挑战。在应然层面,信息的自由流动存在于一定范围内,且在一定的秩序中进行。如何解决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的矛盾,要求信息主权存在的同时,对信息主权进行法律限制。信息主权权力的制约结构是法治中的权力结构,成为搭建信息主权政治现实和道德追求的桥梁。第三章考察了国内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立法现状,归纳以德国、韩国和中国为例的相对严格的限制模式和以美国、英国和法国为例的相对宽松的限制模式。无论是相对严格的限制模式还是相对宽松的限制模式,均融合了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以自由与秩序的良性互动为指导,实现了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的平衡。对内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是实现信息主权权力制约结构的必然要求、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的行为规则及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规则性诉求。由此,对内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路径包括区分有害信息和违法信息、运用技术手段弥补法律手段的不足,并坚守法律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准则。第四章考察了在全球信息空间中,国家对外信息法律和政策,包括单边行动、双边和多边协议。单边行动在本质上是国家推行信息霸权的表现形式,而信息霸权是权力集权结构模式下信息主权的变异。对外信息主权法律限制是为了防止信息霸权的形成和推行,维护全球信息空间的秩序和安全。实现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际路径包括保障对外信息主权的实现、依法构建全球信息空间秩序,并提出依法规范信息资源共享权的运行方向。结论部分集中回答了“信息主权是否存在”、“信息主权权力的内部结构”和“信息主权法律限制如何进行”三个问题。继而得出三方面判断,即主权从陆地、海洋、领空和底土扩展至信息空间;信息主权权力的内部结构是信息控制权、管理权和资源共享权的平等互动关系;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种面向。对内,以规制强弱为区分标准,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分为相对严格和相对宽松两种模式。对外,应尊重各国信息主权,依法行使信息资源共享权,抑制信息主权变异为信息霸权。信息主权作为信息时代应运而生的概念,是以主权理论为基石,开放而非封闭、发展而非停滞、相对而非绝对的概念。现代社会,对自由的追求、理性的崇拜和人的关切,要求人从对神超验力量的顶礼膜拜中解放出来,同时应预防国家代替神重新获得超验力量。为应对信息霸权的挑战,抑制信息主权膨胀为一体化、同一化的力量,对信息主权进行法律限制,并将其维系成法治中的公共权力。在理论上,这便于厘清信息主权的归属与行使、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在实践中,为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维持本国信息空间秩序、制定全球信息空间治理规则,并建构和平与发展的信息空间秩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撑。
谭玉萍[10](2015)在《泰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与相关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和发展,泰国电子商务也随之兴起,并得到快速发展,已成为提高泰国经济效率与质量的重要方式。然而,由于泰国电子商务发展比较晚,政策的不完善限制了泰国整个电子商务产业的快速发展。因而,为了有效发挥电子商务对泰国经济的效用,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重点探讨泰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与政策。为实现本文目标,本文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意义及目的、泰国电子商务产业相关研究,然后提出本文研究主题。其次,在详细阐述电子商务基本概念、模式和特征基础上,重点分析泰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本文分析显示泰国电子商务发展虽然很快,但是还有许多的障碍,特别是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定的滞后成为阻碍泰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最后,通过分析新加坡、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持、政策和法律的基础上,结合泰国现实状况提出适合泰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建议,使泰国电子商务产业在原有的基础上可以更进一步发展,加强泰国电子商务的竞争力。
二、新加坡《电子交易法案》简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加坡《电子交易法案》简介(论文提纲范文)
(1)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关于区块链智能合约发展研究的文献综述 |
(二)关于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三)关于智能合约的法律规制研究的文献综述 |
(四)国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一章 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解读 |
第一节 区块链概述 |
一、区块链的概念 |
二、区块链的特征 |
三、区块链的结构 |
第二节 智能合约概念和特征 |
一、智能合约概念 |
二、智能合约的特征 |
三、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 |
第三节 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 |
一、“代码即法律”的否定 |
二、“自动执行说”的否定 |
第四节 智能合约的法律定位 |
第二章 智能合约面临的挑战 |
第一节 智能合约给立法带来的挑战 |
一、《民法典·合同编》的考察 |
二、《电子商务法》的考察 |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考察 |
第二节 智能合约的程序救济问题 |
一、智能合约履行过程中的救济问题 |
二、智能合约在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域外国家关于智能合约的法律与制度借鉴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关于智能合约的法律与制度简介 |
一、白俄罗斯《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简介 |
二、俄罗斯《数字金融资产法》简介 |
三、英国“监管沙盒计划”简介 |
四、美国关于智能合约概况 |
第二节 域外国家法律与制度建设的启示 |
一、通过立法规范技术发展 |
二、通过政策鼓励技术发展 |
三、加强监管,引导技术有序发展 |
第四章 我国智能合约法律规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智能合约法律法规 |
一、建立智能合约法治规范体系 |
二、将智能合约纳入合同法规制的范畴 |
第二节 加强构建智能合约管理机制 |
一、借鉴合同法的一般规则重构智能合约程序 |
二、将法律规范融合进技术规则之中 |
三、加强国际合作规制智能合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本人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2)法定数字货币法经济逻辑与制度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意义和研究背景 |
第二节 核心名词辨析和界定 |
一、研究对象的界定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三、诸“货币”形态关系 |
第三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内涵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影响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 |
四、法定数字货币的规制 |
五、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内容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内容框架 |
三、主要创新 |
第二章 货币本质和货币形态演进基本规律 |
第一节 货币的本质与主要理论 |
一、货币的内涵和本质理论 |
二、货币的职能和理论发展 |
三、货币的社会和法律属性 |
第二节 货币形态演进及其规律 |
一、货币形态演化进程和经济特征 |
二、货币形态演化的经济科技基础 |
三、货币形态演化的法经济学规律 |
第三节 新科技与数字货币发展 |
一、数字货币产生的经济科技基础 |
二、货币数字化和数字货币的产生 |
三、数字货币基本特征和价值改进 |
第三章 法定数字货币基本理论和逻辑基础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及其基本理论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经济内涵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经济属性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经济特征 |
四、法定数字货币的理论新挑战 |
第二节 数字形式“货币”的差异比较 |
一、法定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 |
二、法定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 |
三、法定数字货币与私人数字货币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的绩效和价值 |
一、货币竞争模式及其基本特点 |
二、现行货币竞争的绩效与不足 |
三、法定数字货币价值功能改进 |
第四章 国内外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与开发 |
第一节 国外法定数字货币的政策推进 |
一、私人数字货币的政策和监管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政策和取向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和实践 |
第二节 国际组织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 |
一、私人数字货币的取向和监管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政策和取向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和观点 |
第三节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开发 |
一、法定数字货币理论和政策取向 |
二、法定数字货币研究和开发实践 |
三、法定数字货币科技和金融路径 |
第五章 法定数字货币对金融机制的影响和效益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机制的影响 |
一、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供应的变化 |
二、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需求的变化 |
三、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控制的提升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
一、货币政策调控模式理论及其实践 |
二、法定数字货币对调控机制的优化 |
三、法定数字货币对传导机制的改进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对支付体系的影响 |
一、我国现行支付体系及其运营模式 |
二、我国支付体系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
三、法定数字货币对支付体系的完善 |
第六章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制度供给与需求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制度需求和供给 |
一、现行法定货币的制度规则及评析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需求和创新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制度供给和架构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供给思路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立法模式选择 |
第七章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制度架构 |
一、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经济目标 |
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基本原则 |
三、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管理机制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与流通管理 |
一、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体系和基础 |
二、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与流通机制 |
三、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的配套制度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权责义务及配置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主要法律关系 |
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权责配置 |
三、法定数字货币运行的权责分配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一、全文总结 |
二、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政府采购效益保障体系研究 ——以T海事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和基础理论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 |
2.1.2 政府采购效益 |
2.1.3 政府采购效益保障体系 |
2.2 基础理论分析 |
2.2.1 管理主义理论 |
2.2.2 交易成本理论 |
2.2.3 寻租理论 |
2.2.4 外部性理论 |
第三章 我国政府采购效益保障分析 |
3.1 我国政府采购发展历史分析 |
3.1.1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初期阶段 |
3.1.2 经济转型发展过渡阶段 |
3.1.3 现代政府采购试行和推广阶段 |
3.1.4 现代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阶段 |
3.1.5 政府采购逐渐对外开放阶段 |
3.1.6 政府采购转型发展阶段 |
3.2 我国政府采购效益分析 |
3.2.1 经济效益分析 |
3.2.2 社会效益分析 |
3.2.3 环境效益分析 |
3.3 我国政府采购效益保障分析 |
3.3.1 我国政府采购效益保障现状分析 |
3.3.2 我国政府采购效益保障问题分析 |
第四章 T海事局政府采购及效益保障分析 |
4.1 T海事局选为案例的代表性分析 |
4.2 T海事局政府采购效益保障现状分析 |
4.2.1 T海事局政府采购现状分析 |
4.2.2 T海事局政府采购效益现状分析 |
4.2.3 T海事局政府采购效益保障现状分析 |
4.3 T海事局政府采购效益保障问题综合分析 |
4.3.1 采购制度不健全问题 |
4.3.2 采购预算不准确问题 |
4.3.3 采购人才专业性不足问题 |
4.3.4 采购信息发布不规范问题 |
4.3.5 采购活动监督缺位问题 |
第五章 政府采购效益保障国外先进经验分析 |
5.1 美国经验分析 |
5.1.1 美国政府采购发展历史 |
5.1.2 美国典型经验:健全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
5.2 英国经验分析 |
5.2.1 英国政府采购发展历史 |
5.2.2 英国典型经验:有效的监督机制 |
5.3 新加坡经验分析 |
5.3.1 新加坡政府采购发展历史 |
5.3.2 新加坡典型经验:先进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 |
第六章 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效益保障体系的建议 |
6.1 构建政府采购效益保障内部体系的建议 |
6.1.1 构建政府采购内部制度支撑体系 |
6.1.2 构建政府采购人才支撑体系 |
6.1.3 构建政府采购信息技术支撑体系 |
6.2 构建政府采购效益保障外部体系的建议 |
6.2.1 构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支撑体系 |
6.2.2 构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支撑体系 |
6.2.3 构建政府采购政策引导支撑体系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及结构安排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结构安排 |
第二章 风险管理基础理论及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模型研究 |
2.1 风险管理基本模型 |
2.2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模型 |
2.2.1 ISACA COBIT |
2.2.2 ISO 27000 |
2.2.3 COSO ERM |
2.2.4 SP800 |
2.2.5 ISACA RISK IT |
2.3 风险识别和评估理论 |
2.3.1 信息科技风险识别和评估 |
2.3.2 数据中心风险识别和评估 |
2.4 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模型研究 |
2.4.1 数据中心风险管理模型 |
2.4.2 数据中心风险管理体系设计 |
2.4.3 数据中心风险管理架构研究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基线研究 |
3.1 数据中心风险基线模型 |
3.2 合规风险基线研究 |
3.2.1 合规风险基线设计 |
3.2.2 监管政策研究 |
3.2.3 合规风险评估模型 |
3.3 运维风险基线研究 |
3.3.1 基于信息资产的量化运维风险评估 |
3.3.2 半定量化运维风险评估 |
3.4 安全技术标准基线研究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业银行数据中心全面风险控制机制研究 |
4.1 制度规范 |
4.1.1 制度体系设计 |
4.1.2 精细化管理 |
4.2 技术工具 |
4.2.1 数据中心面临的安全威胁分析 |
4.2.2 数据中心安全技术体系模型 |
4.2.3 重点安全威胁的技术防控 |
4.3 风险接受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持续改进机制研究 |
5.1 风险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机制 |
5.2 持续的定期完善机制 |
5.3 安全审计机制 |
5.3.1 安全审计体系框架 |
5.3.2 执行团队自我检查 |
5.3.3 审计团队专职审计 |
5.3.4 安全审计管理平台 |
5.4 风险管理体系的可持续性评估 |
5.4.1 证据推理方法 |
5.4.2 可持续性评估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海外监管制度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活动及成果情况 |
(5)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图 |
1.2.1 研究思路 |
1.2.2 技术路线图 |
1.3 主要创新点 |
1.3.1 研究视角创新 |
1.3.2 研究方法创新 |
第2章 相关研究文献回顾 |
2.1 金融科技相关研究 |
2.1.1 金融科技的定义 |
2.1.2 金融科技的内容 |
2.1.3 金融科技发展特征 |
2.2 影响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因素 |
2.2.1 比较优势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2.2.2 市场特性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2.2.3 技术进步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2.3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及对策 |
2.3.1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效应 |
2.3.2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的对策 |
2.4 文献述评 |
第3章 主要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特征 |
3.1 金融服务贸易的内涵和现状 |
3.1.1 金融服务贸易的内涵 |
3.1.2 金融服务贸易的模式 |
3.1.3 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
3.2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背景及度量 |
3.2.1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背景 |
3.2.2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度量 |
3.3 主要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 |
3.3.1 主要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 |
3.3.2 主要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总趋势 |
3.3.3 金融服务贸易的限制措施 |
3.4 本章小节 |
第4章 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机制 |
4.1 金融科技、比较优势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4.1.1 区块链降低金融贸易成本案例 |
4.1.2 金融科技、比较优势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理论 |
4.1.3 金融服务贸易成本测度 |
4.2 金融科技、市场特性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4.2.1 人工智能增强金融服务差异案例 |
4.2.2 金融科技、市场竞争及贸易自由化收益理论 |
4.2.3 各国金融产业专业化的测度 |
4.2.4 全球金融行业融资及兼并情况 |
4.3 数字技术、经济范式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4.3.1 数字技术、经济范式与贸易自由化理论 |
4.3.2 大数据促进数字技术扩散渗透案例 |
4.4 金融科技风险及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 |
4.4.1 金融科技风险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理论 |
4.4.2 金融科技发展中潜在的风险 |
4.4.3 金融风险、金融稳定与监管博弈 |
4.5 本章小节 |
第5章 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效应 |
5.1 研究样本 |
5.2 变量选择与数据来源 |
5.3 模型设定 |
5.4 数据的描述性分析 |
5.5 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调节效应 |
5.6 金融科技冲击下的金融效率调节效应 |
5.7 稳健性检验 |
5.8 本章小节 |
第6章 金融科技时代下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建议 |
6.1 厘清金融服务开放进程中的问题 |
6.1.1 多边和诸边金融服务开放的问题 |
6.1.2 区域和双边金融服务开放的问题 |
6.2 协调资本账户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关系 |
6.2.1 摸清金融服务开放的深层意义 |
6.2.2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先于资本账户开放 |
6.3 对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具体建议 |
6.3.1 强化金融科技合作 |
6.3.2 深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 |
6.3.3 鼓励金融科技促进金融业形成竞争性格局 |
6.3.4 利用监管科技革新监管体制 |
6.3.5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需遵循一定原则 |
6.4 本章小节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金融服务贸易成本δ_k=6 |
附录B 金融服务贸易成本δ_k=10 |
附录C 2012年主要国家金融服务差异 |
附录D 2014年主要国家金融服务差异 |
附录E 2012年主要国家保险服务差异 |
附录F 2014年主要国家保险服务差异 |
附录G 2012年主要国家附属金融服务差异 |
附录H 2014年主要国家附属金融服务差异 |
附录I 保险产业融资情况 |
附录J 支付产业融资情况 |
附录K 主要国家三大银行集中度 |
个人简介与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6)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论证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重点、难点、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发展概况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相关制度辨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概念界定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特征识别 |
三、金融监管沙盒制度与相关制度辨析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理论基础探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法哲学基础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经济学基础--基于博弈论视角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功能定位与局限性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功能定位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局限性分析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发展概况与存在的问题 |
一、境外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发展概况 |
二、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发展概况 |
三、境内外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发展现状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构成要素与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程序性要件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程序性要件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程序性要件的实例分析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实体性要件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实体性要件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实体性要件的实例分析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实质公平问题及其改进机制 |
一、金融公平的源起与金融市场准入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存在的背离公平现象及其缘由 |
三、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实质公平的改进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构成要素与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事中信息交流机制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事中信息交流机制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事中信息交流机制的实例分析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豁免方式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豁免方式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豁免方式的实例分析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中期变更机制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中期变更机制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中期变更机制的实例分析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透明度问题及其优化路径 |
一、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与透明度要求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中违背透明度要求的现象分析 |
三、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透明度的优化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退出阶段的构成要素与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退出模式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退出模式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退出模式的实例分析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退出后行为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退出后行为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退出后行为的实例分析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立法后评估机制的缺失及其构建 |
一、立法后评估机制的演进及其整体结构分析 |
二、构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立法后评估机制的必要性阐释 |
三、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立法后评估机制的具体架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本土化思考 |
第一节 我国构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一、我国构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二、我国构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基础性制度设计 |
一、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基本理念的塑造 |
二、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根本目的的明确 |
三、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具体原则的设定 |
四、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权力主体的安排 |
第三节 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实施性规则架构 |
一、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规则构建 |
二、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规则构建 |
三、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退出阶段的规则构建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7)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中的信息失灵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 |
四、本文研究的主要难点和不足 |
第一章 股权众筹及股权众筹注册豁免 |
第一节 股权众筹概述 |
一、众筹 |
二、股权众筹 |
三、股权众筹发展的积极意义 |
第二节 股权众筹注册豁免 |
一、股权众筹注册豁免的原因-由两则案例谈起 |
二、股权众筹注册豁免的立法进路 |
三、股权众筹注册豁免的立法模式及其条件 |
四、国际组织对于股权众筹豁免的态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关键-规制信息失灵 |
第一节 股权众筹立法后的发展现状及争议 |
一、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后的发展现状:步履蹒跚 |
二、股权众筹发展的争议 |
三、股权众筹否定论与支持论的根本分歧 |
第二节 信息失灵规制对于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意义 |
一、信息失灵概述 |
二、股权众筹投资风险源于信息失灵 |
第三节 股权众筹信息失灵的法律规制 |
一、股权众筹市场信息失灵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二、股权众筹市场信息失灵法律规制的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股权众筹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完善 |
第一节 股权众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一、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意义 |
二、国际组织对于股权众筹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规定 |
三、各国股权众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 |
四、各国股权众筹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总结 |
第二节 股权众筹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效果 |
一、融资便利难以体现 |
二、投资者保护无法确定 |
第三节 构建股权众筹重大性信息披露制度 |
一、股权众筹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性不足的原因 |
二、股权众筹重大性信息披露制度面临的挑战与辩护 |
三、构建股权众筹重大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及其完善 |
第一节 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概述 |
一、国际组织关于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的规定 |
二、各国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三、各国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的总结 |
第二节 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的法律效果 |
一、项目审核机制不健全 |
二、投资者的理智决策水平未能显着提高 |
第三节 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的完善 |
一、股权众筹平台是否应该提供投资建议? |
二、创新尽职调查手段 |
三、补充投资者教育材料内容 |
四、加强投资者投资限额监管 |
五、构建股权众筹平台项目审核的责任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股权众筹投资者限制制度及其完善 |
第一节 股权众筹投资者限制制度概述 |
一、国际组织对于股权众筹投资者投资限制的规定 |
二、各国股权众筹投资者限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三、各国股权众筹投资者限制制度的总结 |
第二节 投资者限制制度的法律效果 |
一、合格投资者风险加大 |
二、普通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存在不足 |
第三节 构建统一的领投人规则 |
一、构建领投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
二、领投人的资格要件 |
三、领投人的投资者保护义务 |
四、领投人的监督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规制信息失灵是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关键 |
二、当前各国股权众筹信息失灵法律规制的效果不甚理想 |
三、股权众筹市场信息失灵的法律规则需要继续完善 |
四、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未来展望 |
五、对中国股权众筹监管立法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8)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社会公共风险及政府监管对策研究 ——以支付宝支付平台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概念辨析及相关理论 |
第一节 概念辨析 |
一、互联网金融 |
二、第三方支付 |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 |
四、第三方支付服务 |
第二节 金融监管理论 |
一、金融监管理论基础 |
二、外部性理论 |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节 公共治理理论 |
一、公共治理理论概述 |
二、公共治理理论对政府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用 |
第三章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及政府监管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 |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历程 |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原因 |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公共风险 |
第二节 政府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现状 |
一、政府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原则 |
二、政府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机制 |
三、政府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法律 |
四、政府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措施 |
五、现行监管政策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动态 |
第四章 政府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以支付宝支付业务为例的实证研究 |
一、支付宝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
二、支付宝支付平台的公共风险问题 |
第二节 政府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政府监管体系格局混乱,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 |
二、政府对沉淀资金监管措施不完善,备付金制度灵活性不够 |
三、政府对用户隐私保护措施不明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较为初级 |
四、政府对交易监管参与度低,对套现行为打击力度较弱 |
五、政府对资金流向监管不完善,协同管理运用度较低 |
第五章 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国外第三方监管政策分析 |
一、新加坡政府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模式 |
二、美国政府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模式 |
三、欧盟政府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模式 |
第二节 我国政府可以借鉴的经验 |
第六章 加强和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的对策 |
第一节 完善信息管理支付体系,强化在线交易监管 |
一、提高立法层次,明确法律地位 |
二、完善现有非金融机构支付办法,提高支付安全 |
三、加强多部门合作监管,深化协同管理 |
第二节 完善资金池管理机制,防止社会系统性风险 |
一、建立资金池定时上报机制,强化内部审计 |
二、建立沉淀资金去向透明化机制,明确资金动态 |
三、建立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共同缴存机制,保障资金安全 |
四、建立现场及非现场监管机制,规范业务开展 |
第三节 夯实第三方支付安全底线,确保消费者基本权利 |
一、制定退款保障政策,维护各方权益 |
二、建立第三方差错交易平台,实行差错统一管理 |
三、落实具体执行部门,防止投诉无门 |
第四节 规范管理服务商,防范信用卡套现风险 |
一、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监管,防范套现行为 |
二、加强与税务部门协作,打击套现行为 |
三、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套现监管 |
第五节 建立行业规范,强化反洗钱监管机制 |
一、完善相关账户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防范洗钱犯罪行为 |
二、定期核查可疑交易,预防内部操作风险 |
三、开展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系统改造,提高预警精确性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信息主权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信息时代的主权问题 |
第一节 主权理论的历史流变 |
一、前现代主权理论的起源 |
二、现代主权理论的发展 |
三、后现代主权理论的反思 |
第二节 信息技术对主权的挑战 |
一、信息技术影响一国忠诚度市场 |
二、信息技术提供干涉他国政治进程的技术条件 |
第三节 信息主权存在的可行性 |
一、信息主权生成的技术支撑 |
二、信息主权:调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的张力 |
三、信息主权的概念及特征 |
小结 |
第二章 信息主权权力结构考察 |
第一节 制约信息主权的理论尝试 |
一、自然法理论:将主权置于应然规范的权威下 |
二、市民社会理论:以社会权威制约主权的肆意膨胀 |
三、主权与治权的分离理论:假设的更高权力主体 |
四、权力结构及其合理性:对权力的有效限制途径 |
第二节 信息主权权力及其相互关系 |
一、信息成为一种权力来源 |
二、信息主权权力:信息控制权、管理权与资源共享权 |
三、信息控制权、管理权与资源共享权的平等互动关系 |
第三节 信息主权权力的两种结构模式 |
一、信息主权权力的集权结构模式 |
二、信息主权权力的制约结构模式 |
第四节 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必要性 |
一、信息主权的政治现实 |
二、信息主权的道德理想 |
三、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 |
小结 |
第三章 对内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 |
第一节 对内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现状 |
一、“强信息规制、弱信息自由”模式——以德国、韩国和中国为例 |
二、“规制与自由并重”模式——以美国、英国和法国为例 |
三、自由与秩序:两种法律限制模式的价值博弈 |
第二节 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内依据 |
一、实现信息主权权力制约结构的必然要求 |
二、国家保障公民信息权利的行为规则 |
三、法律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规则性诉求 |
第三节 实现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内路径 |
一、法律介入信息空间的边界:区分有害信息和违法信息 |
二、法律手段与技术手段并举 |
三、法律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准则 |
小结 |
第四章 对外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 |
第一节 对外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现状 |
一、国家推行单边对外信息政策和行动 |
二、与信息相关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国际决议 |
第二节 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际依据 |
一、抑制信息主权在国际信息空间中的变异 |
二、推行信息霸权的本质及根源 |
三、维护全球信息安全的需求 |
第三节 实现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际路径 |
一、保障权力制约结构模式下信息主权的自然延伸 |
二、依法构建全球信息空间的良好秩序 |
三、依法规范信息资源共享权的运行方向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泰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与相关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及目的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创新点 |
第二章 电子商务相关理论概述 |
2.1 电子商务的定义 |
2.2 电子商务主要模式 |
2.2.1 B2B模式 |
2.2.2 B2C模式 |
2.2.3 C2C模式 |
2.2.4 B2G模式 |
2.3 电子商务的特征 |
第三章 泰国电子商务产业现状及问题 |
3.1 泰国电子商务产业概况 |
3.1.1 泰国网民规模和电子商务交易规模 |
3.1.2 泰国电子商务企业 |
3.1.3 泰国电子商务的支付方式 |
3.1.4 泰国电子商务的物流 |
3.2 泰国政府对电子商务发展相关支持、政策和法律 |
3.2.1 泰国政府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持 |
3.2.2 泰国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 |
3.2.3 泰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 |
3.3 泰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不完善 |
3.3.2 泰国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仍面临着许多障碍 |
3.3.3 泰国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
3.3.4 泰国电子商务人才缺乏 |
第四章 新、澳、日三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概况与经验借鉴 |
4.1 新、澳、日三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概况 |
4.1.1 新加坡 |
4.1.2 澳大利亚 |
4.1.3 日本 |
4.2 新、澳、日等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经验借鉴 |
4.2.1 新加坡政府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与法律 |
4.2.2 澳大利亚政府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与法律 |
4.2.3 日本政府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与法律 |
第五章 制定发展泰国电子商务政策和法律建议 |
5.1 泰国电子商务政策制定 |
5.1.1 通信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 |
5.1.2 电子商务市场环境建设 |
5.1.3 电子商务应用推广 |
5.1.4 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
5.2 泰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 |
5.2.1 电子商务交易方面 |
5.2.2 电子商务交易网络安全方面 |
5.2.3 电子商务交易个人信息保护方面 |
5.2.4 电子商务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新加坡《电子交易法案》简介(论文参考文献)
- [1]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法律规制研究[D]. 陈佳发.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法定数字货币法经济逻辑与制度规则研究[D]. 余雪扬. 江西财经大学, 2021(09)
- [3]我国政府采购效益保障体系研究 ——以T海事局为例[D]. 张玮. 上海海洋大学, 2020(02)
- [4]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研究[D]. 李政. 合肥工业大学, 2019(03)
- [5]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研究[D]. 程斌琪.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6]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研究[D]. 刘盛. 厦门大学, 2019(08)
- [7]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中的信息失灵法律规制研究[D]. 崔勇涛. 厦门大学, 2018(07)
- [8]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社会公共风险及政府监管对策研究 ——以支付宝支付平台为例[D]. 姜煜.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8)
- [9]信息主权论[D]. 牛博文.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2)
- [10]泰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与相关政策研究[D]. 谭玉萍. 广西大学, 20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