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欧美反倾销法与GATT/WTO反倾销规则的相互影响(论文文献综述)
孙舒[1](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许梦楠[2](2019)在《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7年欧盟新通过的(EU)2017/2321号修正案取消了对“非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分,提出了“严重扭曲”的概念和标准。该修正案确立了以国内市场“严重扭曲”标准为核心,适用于任何WTO成员国的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当调查机关认定涉案产品所在市场存在“严重扭曲”情形时,不再适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而是转为适用第三国市场或销售成本,国际价格、成本或基准,以及未扭曲的国内价格来构建正常价值。成本调整方法在实践中为欧盟频繁使用,尽管近期阿根廷生物柴油案(DS473)的裁决结果使欧盟的成本调整方法受到了挑战,但是新规则仍然允许欧盟不再使用被调查产品出口商的财务记录和成本记录,而是根据原产国以外的成本数据构建正常价值,此做法不符合上诉机构于此案的意见。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WTO成员不应再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的出口产品适用替代方法计算正常价值,但是欧盟此次的修正案在实质上是替代方法的延续,与WTO规则相矛盾,对此,我国已提起了WTO争端解决程序(DS516)。我国应当清醒地意识到欧盟反倾销规则和政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消极态度,要抛弃幻想和期待,同时也应当更加深入地研究欧盟新出台的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为我国政府和企业面对欧盟的反倾销措施做好准备。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之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从两个层面对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的认定进行了概述。在定义方面,主要阐述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对“正常价值”的定义,并从法理学角度对“正常价值”的概念和本质进行了归纳。在计算方法方面,从传统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和欧盟的新计算方法两个角度出发进行了梳理和总结。第二章从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旧规则和新规则对比的角度,对新规则进行了具体分析。首先从同类产品、可比价格、正常贸易过程、“非市场经济”规则以及证明责任的角度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旧规则中的主要规定做出分析和评价,再从新增的“严重扭曲”规则,数据来源规定,过渡期规定,以及修改的证明责任规定出发评价新规则,最后对新旧规则进行对比分析,并探究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发生变化的原因。第三章通过对阿根廷生物柴油案的分析,揭示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中的惯用做法,即成本调整方法,该方法违反了WTO规则,未得到上诉机构的支持。欧盟在本案中认定正常价值的做法与新规则下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有异曲同工之处。欧盟的做法不能得到上诉机构的支持,也正说明了新规则对WTO反倾销规则的违背。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下我国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在政府层面,我国仍应对“市场经济地位”据理力争,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并否定欧盟提出的“严重扭曲”规则,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理性采取贸易反制措施向欧盟施压,以及通过立法完善对企业的管理。在企业层面,应加强对欧盟相关规则的认识,提高应对意识并制定市场战略,建立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会计账簿。最后在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方面和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司法救济方面提出了建议。
段海燕[3](2019)在《论欧盟反倾销法的新发展》文中研究指明2018年,欧盟贸易保护措施现代化改革法案正式生效,与2017年颁布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修改法案共同构成自1995年以来欧盟贸易保护规则最大的一次改革,其中反倾销规则有较大的发展变化。中国作为欧盟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这必然会对中国产生重要影响。此次欧盟反倾销规则涉及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方面的修改,实体规则的修改内容引起广泛关注并受到严重质疑。主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场严重扭曲”概念及标准,规定新的正常价值计算方法,限制从低征税规则适用。欧盟虽然声称此次反倾销规则的修改是旨在使反倾销这一贸易保护工具在面临全球性挑战时继续保持有效,但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此次欧盟修改反倾销规则保护主义色彩浓厚,对公平自由的多边贸易造成的消极影响更为明显。中国应在充分了解欧盟反倾销新规则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减少欧盟反倾销新规则对中国企业的损害。文章总共分为六大部分,围绕欧盟反倾销法发生发展变化的三项主要规则进行展开:第一部分首先介绍欧盟反倾销法的基本内容,其次着重分析欧盟反倾销法与WTO多边反倾销规则的相互关系,最后在梳理欧盟反倾销法历史发展的基础上,剖析欧盟反倾销法新发展的原因。第二部分为新“市场严重扭曲”规则,首先介绍新“市场严重扭曲”规则的具体内容,之后通过与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则的比较指出新规则的特点,最后结合实践案例指出新规则存在的突破WTO规则、混淆反倾销反补贴概念、违反《反倾销协定》等问题。第三部分是关于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计算方法规则的新发展,首先介绍新规则有关新方法的具体规定,通过与“替代国方法”、成本调整方法进行对比分析,指出新规则“新瓶装旧酒”的实质,最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市场严重扭曲”标准下新计算方法本身与WTO多边反倾销规则的不符之处。第四部分以从低征税规则在欧盟贸易救济措施现代化改革中的发展变化为主要内容,首先介绍从低征税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之后指出将“原材料扭曲”、劳动和环境标准引入从低征税规则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是欧盟反倾销法新发展的影响,包括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以及在今后欧盟对华反倾销中,新规则带给中国的挑战。第六部分针对欧盟反倾销新规则存在的问题和中国将要面临的挑战,结合中国实际,提出政府和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新规则的建议,为维护不公平国际反倾销规则下中国的正当权益提供路径。
朱瑞[4](2019)在《2016年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理论在国际反倾销领域实践中被广泛的运用,并且已然从经济学问题转变为了国际贸易法律问题。由于WTO法律框架并没有对该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只是在GATT1994第6条第1款的注释2中对可能出现的情形做出了申明。而正是这个申明使得WTO各成员国,尤其是以欧美为代表,对该申明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授权性的理解,即该项申明赋予各国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在反倾销领域对出口自“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产品适用各种歧视性规则。中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在反倾销领域一直受到“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困扰。这一困扰来源于在其签订的《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对“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作出的的相关承诺,以及由于WTO进口成员国国内法对“非市场经济”相关问题的模糊性和伸缩性规定,导致各国在对中国企业的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的过程中适用规则的歧视性。根据《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WTO成员国可以在中国政府或者中国出口企业不满足其国内法规定的情况下,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适用具有歧视性的替代方法,但是对该条款规定方法的适用规定了到期日。正是由于国内外学者对第15条规定的不同理解引发了中国能否在到期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以及替代方法能否继续在反倾销领域被适用的争论。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非市场经济”问题在国际反倾销领域的源起和发展,包括GATT时期以及WTO《反倾销协定》时期,并且指出了该规定所具有的不合理之处;以欧美为代表从国内—域内法的角度进一步阐述“非市场经济”问题的演进。第二部分通过对欧美对“非市场经济”问题适用的替代国(类比国)、一国一税等特殊规则予以介绍和评析,通过对涉及中国的相关反倾销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价“非市场经济”的特殊规则在法律规定和实践过程中极不合理,充满了模糊性和歧视性。第三部分首先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入手,分析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其次针对国内外部分学者对15条到期的主要争论进行梳理和评价,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见解;最后通过分析现今欧美等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现状给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曾艳军[5](2015)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三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何艳华[6](2012)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反倾销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区域贸易协定蓬勃发展,区域内成员间反倾销制度安排对区域内成员反倾销措施的影响、对区域外成员的影响以及对WTO多边反倾销制度的影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全文共分为五部分。文章第一部分首先阐释之所以研究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反倾销制度是起因于对反倾销制度的合理性问题的反思。反倾销制度是一项矛盾的产物。反倾销所规制的倾销实际上并非一定具有可责性、现行反倾销制度不区分倾销的动机显然违反经济学原理;反倾销申诉以及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反倾销措施虽然欠缺经济合理性,又具有反竞争效果,但其是一国实现贸易政策的一种工具,该制度服务于一国整体利益,有时甚至是国家不得不用反倾销这类体现贸易保护主义制度来换取国内利益集团对贸易自由化协定的支持。因此,反倾销制度虽欠缺经济合理性,但却可以满足很多国家的政治需求,而这种政治需求在目前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下尚不能忽视。所幸的是,事物均具有两面性,反倾销措施的滥用一方面自然会扰乱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另一方面各国报复性的适用反倾销措施同时也会对一些青睐反倾销措施的国家产生一定的威慑,经过一番博弈,各国均会认识到这种贸易保护主义的做法将不能使自己继续受益,而逐渐减少乃至放弃使用反倾销措施。在整体上承认一国利用WTO所允许的反倾销制度施行贸易保护主义,在当前尚存在一定程度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我们应努力探寻反倾销欠缺经济合理性、限制竞争从而阻碍正常贸易这一问题的解决路径:特定区域贸易协定的特殊实践或许可以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大多数情况下,经济学家都倾向于认为倾销是一种完全理性、具有正当性利润最大化行为,并且大多数倾销不会减少(反而经常增加)全球福利。进口国采取反倾销,必然导致进口产品的销售价格上涨或进口数量的减少甚至是完全退出该国市场,这种做法必然损害进口国消费者的利益。目前规制国内掠夺性定价和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和规范国际价格歧视的反倾销法在制度上存在重大不同,这种不同是以对经济学分析的开放度不同为基础的。国际贸易法明显不受甚至最基本的经济学分析的影响。一般认为,政治需求给予反垄断和国际贸易的规制者适用不同分析工具的动机。政府规制者因促进国内生产商间的活跃的竞争而得到回报(因为来自于不具有竞争力的公司的损失会更多的被竞争市场所增加的效率所抵消。)但他们不会因来自于外部的竞争而得到回报,因为外国生产者的利益不是被选官员选票的来源,而国内生产商的损失会使官员损失选票。此外,政府为本国经济发展而进行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协定的谈判,当政府对利益集团压力比较敏感时,带有特殊保护条款的贸易协定更容易签署。反倾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反竞争的效果,可能会导致促进卡特尔化。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反倾销救济措施会便利卡特尔的维持,反倾销申诉便利申诉方间的卡特尔化(包括反倾销申诉的可能性本身对外国生产商构成一种威慑以及反倾销申诉资格的设定便利申诉方之间的卡特尔化),价格承诺制度便利内、外国生产商之间的卡特尔化。反倾销立法促进了一项“合法的卡特尔”,为了国内工业的利益,政府本身监督和执行一项事实的固定价格机制。根据这项合法的卡特尔,仅仅提起反倾销申诉的活动可能导致国内和外国生产商之间的固定价格的有效合作。以进口产品为目标的反倾销申诉常常是由生产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商的重要部分联合提起。在提起反倾销申诉的共同努力中,国内生产商自然的交换价格和产量水平的信息,这种交流可能是事实上的固定价格共谋的开始。虽然反倾销措施对卡特尔化所起到的便利作用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特定效果。反倾销措施从申诉到裁决的作出,在很多方面体现了反竞争效果,扭曲国际贸易正常流向,与其维护公平贸易,促进公平竞争,促进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与宗旨背道而驰。虽然诺尔——惠灵顿规则对反倾销申诉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任何附属的固定价格或限制产量的协议都是违法反垄断法的,利用反倾销法便利卡特尔化的高度可能性证明反垄断实施资源向受反倾销命令影响的市场的重要分配是正当的。反倾销制度是一国贸易政策的工具。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加强,但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的国家利益冲突仍然存在。国家为在国际贸易舞台中尽可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追求贸易自由化的同时,想尽办法制定各种维护本国利益,尤其是与贸易利益密切相关的产业利益的制度。保护贸易一直伴随在自由贸易的周围,甚至成为各国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手段。除了国家利益驱使之外,反倾销制度作为联系一国产业政策与贸易的工具,保护本国国内较为弱势的工业,还往往是迫于国内利益集团的政治压力。反倾销产生的政治机制是我们研究反倾销制度合理性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所以反倾销制度的合理性不能单纯经济学角度去分析,还要考虑政治利益的需求,我们能做的是探求采取什么样的路径来逐渐纠正其经济上的不合理性。第二部分内容是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类别实证分析,主要介绍了区域贸易协定及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冲击,由此导致反倾销制度的多元化,并对典型国家/地区之区域贸易协定下的反倾销制度现状和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条款的类别进行总结与分析。在对澳大利亚、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对反倾销制度的安排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概括区域贸易协定反倾销制度的主要类型:内部取消反倾销措施安排、遵循WTO协定项下权利与义务的安排、对WTO协定项下反倾销制度进行修改以严格反倾销纪律的安排等三大类。第三部分是对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的法理分析,主要分析两个问题:其一是反倾销制度是WTO非歧视性待遇的例外;其二是的区域贸易协定修改WTO反倾销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反倾销法和竞争法的这种“两分法”违反GATT项下的国民待遇。因为他们的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没有能够在进口国给予外国产品和国内产品一种平等的机会。这种对国内价格歧视和国际价格歧视的差别对待导致了在进口国国内生产商的待遇优于进口商的待遇,这种差别待遇是针对产品来源而实施的,本质上将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相冲突,但是GATT第6条明确将反倾销法合法化。关于区域贸易协定修改WTO反倾销制度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涉及WTO成员修改WTO协定的合法性,与GATT第24条的相符性问题,与授权条款的相符性问题。首先,根据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VCLT第41(1)可以适用于WTO,除非相关协定规定中明文规定不可以适用;马拉喀什协定的第9条和第10条允许相互间修改,相比VCLT第41条,这两条规定更为详细,因此优先于第41条适用。然而,事实上,马拉喀什协定第9条和第10条并非专门针对相互间修改,在RTAs的语境下,相互间修改应特别在GATT1994第24条的基础上予以考虑,这确认了马拉喀什协定第9条和第10条不涉及相互间修改的问题这样的结论。GATTT1994第24条既没有清楚允许也没有明确禁止此类修改,修改必须满足VCLT第41(1)(b)(ⅰ)中的条件(不影响WTO协定下第三成员的权利或义务)和(ⅱ)(不涉及到对该条款的损抑与WTO协定作为一个整体的目标和宗旨的有效实施不相符)。这些条件强化了GATT1994第24条项下的RTAs的目的,且增强了RTA应遵循对RTA外部的WTO成员的贸易扭曲最小化的同时,内部贸易自由最大化的重要性。在第24条第4款和第8款反映了VCLT第41(1)(b)所体现的条件。RTA成员之间应对“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但是在必要情况下,按照第11-15条、第20条允许的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除外。因此,一项RTA是否应当取消反倾销措施的问题,关键在于判断反倾销税是否属于“限制商业的关税”或者反倾销法是否属于“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需进一步判断反倾销措施是否属于允许存在的例外。尽管RTA成员进一步自由化或便利相互间贸易的意图是无害的,但是特殊反倾销规则在RTA成员内部优先适用将实质上扭曲竞争条件。第24.5条的解释将禁止RTA成员方创建任何有关反倾销规则的优惠安排,不仅包括对规则的部分修改而且包括已经成为一种首选方案的RTA成员间贸易救济行动的完全取消。这将导致对非当事方成员更多地适用反倾销措施,从而创造一种贸易限制,构成一种歧视。第四部分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的例证分析,分别以设立区域反倾销事务协调机构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取消反倾销的澳新更紧密经济关系和贸易协定以及欧盟为样本对制度的推广可能性进行分析。NAFTA机制存在的问题在于,其一该机制的成本是重大的。政府有时会延迟支付专家组成员报酬,因为当事方没有分配充足的资金给程序。美国政府对第19章并不满意,因而,给予NAFTA美国秘书处的资金和人员严重不足,更不会在将来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效仿。其二,让来自不同法律文化的律师试图解释另一国家的法律存在内在的困难。其三,第19章不是必需的。首先,WTO机制履行了国际反倾销争端解决的任何正当性需求。其次,美国目前的NAFTA伙伴和未来的新伙伴已经表明了第19章在将来的贸易协定中不是必需的。澳大利亚-新西兰FTA通过竞争法管辖范围的扩展,将通过分隔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市场而实施的差别定价行为纳入到滥用市场主导地位行为的范畴内,从而转由竞争管理机构处理。在反垄断执法行动的相互协助上,澳新协定承认对方国家的竞争管理机构可以对在另一国境内发生的但影响到本国市场的行为适用本国竞争法,即相互承认以“效果原则”为基础的国内竞争规则的域外适用效力。为了保证这种适用的有效性,澳新两国的竞争管理机构都可以在另一国境内举行听证、强制取证和执行命令等。澳新协定表明两个地理位置相近、经济水平相当、具有相似历史背景和传统的国家可以在竞争规则的双边协调上达到很高的一致程度。对于欧盟而言,由于地缘关系和历史文化传统的接近,欧洲国家在许多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它们比其他国家更容易结合在一起组建一个共同市场,消除成员国之间货物、服务、劳工和资本自由流动的障碍,从而促进欧洲整体经济的发展。同时,欧盟成员国还将相当大的一部分权力呈交给欧盟的有关机关,由它们来制定和执行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政策和法律制度,成员国不得违背。因此,欧盟实际上是一个超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机构,就像国内贸易中无须使用反倾销法一样,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也无须使用反倾销法之必要。就取消反倾销制度而言,欧共体条约和澳新协定都显示出条件的严格性,其他双边或区域性协定很难效仿。困难的根源在于,目前国际上各国反垄断法存在较大差异,许多实体性标准和程序性标准都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在两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之间做到相互信赖对方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承认其效力,非常困难。欧共体建立了一种理想的模式,即以一套统一的反垄断规则代替各成员国反垄断法在跨成员国竞争案件中的适用,同时由欧委会统一执法。但是这种理想的模式只伴生于高度的一体化。第五部分主要分析中国洽签区域贸易协定的反倾销制度安排问题,首先,总结了中国洽签区域贸易协定的反倾销制度的模式与类别:模式上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分散式和专章式);从类别上来看,主要有三种类型(遵循WTO、放弃反倾销、中国-东盟特殊的安排)。其次,对中国签订RTAs成员国对华反倾销的实践分析:中国签订RTAs后,成员伙伴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数量不降反而总体上增加。第三,分析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中的反倾销制度,ECFA是一个特殊的自由贸易区,在ECFA内部,保留WTO规定的反倾销的权利与义务;第四,对谈判中的中国——澳大利亚FTA反倾销制度的考量,从中澳相互间反倾销实践概况来看,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中需要反倾销制度。最后一部分总结全文并提出展望。反倾销的反竞争问题在RTA内取得了重要进展,虽然取消反倾销救济的RTA为数不多,但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对反倾销适用进行进一步严格约束的RTA。虽然如此,该问题在WTO内尚无明显进展。反垄断替代反倾销路径目前存在难以跨越的障碍,国际社会也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在此情境下,积极促进反倾销与反垄断在功能上的相互补充是重要的。应该提及的是,对反倾销制度的否定,并不等同于否定一国为本国国内产业提供必要保护的需求。因此,能够或应当努力寻求其他方案以促进国际贸易流动的跨境规制。此外,期冀在自由贸易区的边界内,反倾销的自然消耗可能会发生,反倾销的国家间报复效应可能会让某些国家逐渐放弃反倾销转而寻求其他路径对国内产业进行适当保护。
都亳[7](2009)在《WTO贸易救济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WTO主张各成员实行贸易自由化,逐步开放货物和服务市场,促进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但它对开放市场后可能对成员经济贸易发展带来的影响也予以关注,对贸易自由化的风险也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条款或协议加以防范,允许其成员建立自己的符合WTO规范的保障机制,对本国产业实行合理与适度的保护。WTO框架下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旨在维护进出口公平贸易的贸易救济措施是各国最常用的,也是被WTO制度化了的规则导向的主要部分。通过对WTO贸易救济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可知,各国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有时并非是有效率的,但并不妨碍它作为贸易政策工具被广泛地使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的政治性多于经济性。WTO贸易救济制度的设计本意是降低交易成本,推动多边贸易的自由化,而WTO贸易救济规则的异化却将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则演变为反公平竞争的规则,进而增加了交易成本,阻碍了公平贸易的实现。伴随着经济危机影响的加深,抵制贸易保护的呼声并没有抑制住全球贸易摩擦案件的迅速上升。事实证明,过分的贸易救济措施不仅会伤害对方,也会伤及本国国内下游产业及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贸易伙伴的报复也会日渐增多。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视角,运用供给需求、成本收益、公共选择等理论分析了WTO框架下贸易救济制度的公平和效率,探讨了当前一些国家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深层次原因,提出了中国应对国外贸易救济和应用贸易救济应采取的策略。
宋敏[8](2008)在《“非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的外交策略》文中提出当今国际贸易救济制度中有关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相关规定已经严重危及中国正常的对外贸易和中国的国家利益。这首先是因为与“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定相关的、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倾销成立与幅度的替代国制度、反倾销报复中的一国一税制度让中国很难做出有力和到位的回应。其次,由于受“非市场经济”条款的约束,国外对华反补贴调查中也大量采用替代国的方法确定补贴率,从而更容易做出补贴成立的裁决、征收更高的反补贴税。另外,专门针对中国制定的特保措施设定了比一般的保障措施更低的门槛,这又成为国外对华滥用保障措施的根源。“非市场经济”问题是冷战思维在国际贸易领域的遗留的具体表现,其提出有着深刻的历史和政治背景,美国在该规则的产生和演变过程之中起着决定性的领导作用。中国在“入世”谈判中,为了早一些融入到WTO所倡导的、以保护自由公平竞争为目标的多边贸易体制中,分享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利益,权衡利弊后在相关入世协议中加入了“非市场经济”条款,这就为其他国家抵制或限制从中国进口的产品提供了“合法的”借口。“非市场经济”问题对中国的影响反映在反倾销、反补贴和特保措施等国际贸易救济的整个体系中。受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相关规定的影响,中国不仅连续12年多成为世界上受反倾销危害最大的国家,而且也已经成为受反补贴措施危害最大的国家。反补贴调查的对象不仅包括涉案企业,而且包括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因而对中国的经济、政治和外交都造成了严重影响。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我们既不能盲目乐观,也不能认为其无关大局、等闲视之,而是要理性看待、冷静分析欧美等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的真实意图和要价,通过合理利用、参与构建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等多边机制以及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自由贸易区等多种手段,并针对各国不同的利益诉求与之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外交策略,重点争取美国、欧盟等中国主要贸易伙伴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以点带面,争取在全球范围内尽早解决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将可能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
王宏[9](2008)在《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在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定》达成以前,国际反倾销法并没有对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设置任何期限,是否终止、何时终止反倾销措施成为各成员方自由裁量的范畴,这就使得反倾销措施被无限延长,从而对于国际贸易造成了不利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协议同意引入日落复审条款。日落复审的裁定直接关系到反倾销税征收的最终期限,也在客观上决定了反倾销措施的强度和效果。但日落复审规则仍不完备,仍然可以成为延续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的重要手段,这使得日落规则成为了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限制了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另一方面作为一种自由贸易体制中的缓冲,为遭受歧视性价格冲击的成员方国内市场提供了临时性的保护。论文首先对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脉络作了疏理,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价值并将其与其它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加以比较分析。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是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的一种,区别于行政复议制度、反倾销行政调查制度以及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也不同于反倾销其它行政复审制度。论文接着分析了反倾销日落复审的实体性规则,对反倾销日落复审的主体、范围和裁定作了阐释。反倾销日落复审的主体可以分为基本主体和其它主体,基本主体是指具体负责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的主管机关,而其它主体在日落复审中则是起到了协调配合的作用。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范围包含反倾销税令和价格承诺。反倾销税令的发布必须建立在以前裁决的基础上,一般是根据终裁决定作出。价格承诺是指进口成员方主管机构在经过调查并作出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均存在的肯定性初裁后,被指控倾销产品的生产者和出口商协商达成的一种协议。从1994《反倾销协定》第8条有关价格承诺的规定来看,价格承诺显然不同于征收反倾销税,两者在性质、效力、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同时,根据该协定第11.3条的规定,日落复审的内容同样适用于价格承诺,价格承诺协议通常应在期满5年后终止。日落复审中的“可能性裁定”与原始调查中的裁定并不相同。裁定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即“可能性裁定”是日落复审裁定的重要标准,也是确定倾销或损害继续或重现的依据。“可能性裁定”是一个预期裁定,要求主管机关必须对假设终止反倾销税后倾销或损害是否会再度发生作出预测,并根据预测作出裁定。原始反倾销调查中,主管机关需要根据已取得的证据材料证明倾销造成了损害的事实,才能确定倾销成立。而在日落复审中,只要证明了撤销反倾销措施后存在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就可以决定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可能性裁定”可以分为“倾销可能性裁定”和“损害可能性裁定”两种。日落复审“可能性裁定”需要考量的因素非常多且各成员方的做法各不相同。除此之外,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中还存在特殊情形下的裁定,当利害关系人弃权或不合作,或者出口商有规避行为时,主管机关可以依据特殊规则作出裁定。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程序规则相当重要。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程序主要包括启动、申请、信息收集、调查、期限以及证据规则。1994《反倾销协定》第11.3条关于反倾销日落复审启动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了各成员方的不同理解和做法。相较欧美及我国的规定,美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启动方式最为特殊,不仅区别于其它各成员方,而且也不同于美国的其它行政复审制度。更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启动方式显然与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不同。反倾销日落复审申请人的范围与其它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的申请人范围并不一致。在WTO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申请规则上,有权提起日落复审申请的主体是“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但是什么是“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各成员方理解各异。比较欧美对申请的时间和申请书内容的规定,可以看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申请人——“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其范围应与反倾销原始调查的范围严格一致。尽管在反倾销调查中,大部分收集的信息都可以作为证据的来源,但是反倾销法中的“信息”与“证据”并不能完全等同,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成为证据,应当与证据相区分。在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调查规则上,将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调查方式与反倾销原始调查的调查方式相对比,发现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调查方式与反倾销原始调查的调查方式是一致的。在期限规则上,反倾销税的征收在届满5年后即应当自动终止。然而在日落复审中,这一期限又存在着例外情形,5年的期限有可能被延长。实际上,日落复审中规定的5年反倾销税征收期限并非是实质意义上的反倾销税征收最终期限。由于缺乏统一的日落复审程序中的具体执行期限的规定,欧美中的具体做法表明:何时取消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属于各成员方自由裁量的范畴。反倾销日落复审和反倾销调查对证据规则应有同样的要求,在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查时,都要求其提供“充分的证据”。在日落复审中运用的证据标准一般要比原始调查中规定的低,日落复审只需证明一种可能性就可以了,它的裁定是预测性的,只要有证据支持一种合理判断就能够作出裁定。另外,主管机关自行发起的调查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发起的调查在证据上的要求并不一致。在自行发起的调查情况下,要求主管机关提供正当的、充分的证据,而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发起的调查中只要求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的证据但并不要求其证明其证据的正当性。复审与原始调查是两个不同的程序,不能简单地将适用于原始调查的规则挪用于复审。此外,在日落复审之中,无论是主管机关、申请人还是利害关系人都负有一定的提供证据的证明责任。在特殊情形下,主管机关可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规则作出裁决,这一规则下的证据有特殊的规定。论文最后对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指出目前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和现行规则存在着缺陷,针对这些问题在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给出了立法建议和具体对策。
刘华[10](2007)在《论国际经济活动中两类不同性质的倾销》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的目的是分析市场倾销和社会倾销的性质,指出,非市场经济地位是对中国的歧视政策。社会倾销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不合理的负担,发展中国家应该有机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规划本国所要优先发展的问题,而过高的要求,不仅不会提高劳动标准,还将阻碍发展中国家的进步。第一章从历史的角度介绍了倾销。首先介绍了倾销在经济学上的概念和分类以及与倾销有关的理论。对于市场倾销,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反倾销中所涉及的倾销,主要介绍了欧盟、美国、WTO和中国有关的立法过程以显示其发展。本章还回顾了社会倾销的演变。由于欧盟和美国是社会倾销的主要支持者,本部分主要集中在欧美在相关领域的做法以及其效果如何。第二章是对市场倾销的分析。通过比较分析WTO和欧美的相关规则,分析了市场倾销的性质,指出了其中的不同之处,并建议中国可以采纳其中的部分规定。本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市场倾销的定义,分类及其确定方法。在讨论市场倾销的确定方法时,细致分析了正常价值,包括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第三国价格,和结构价格;损害的确定,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和实质性阻碍;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标准以及公共利益。本章还分析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非常重要的问题,市场经济地位问题。除了研究市场倾销本身的性质外,本章的另一个目的是为后面与社会倾销的对比分析作准备。第三章分析了社会倾销。首先给出的是有关其概念的完整介绍。接着,对这些概念进行了归类分析。发达国家给出了不同的标准来确定社会倾销的存在,并在不同的场合交替使用这些标准。第一个标准是核心劳工权利标准,也叫做核心劳工标准,指的是包含在国际劳工组织8个公约中的权利。另一标准是社会条款标准,实际上这才是发达国家坚持纳入贸易和投资协议的标准,而对于是否应将劳工标准纳入WTO规则的争论尤其热烈。所以,除了讨论什么是核心劳工标准和社会条款外,本章还阐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核心劳工标准和社会条款的不同观点,并运用相关的WTO规则论证了发展中国家的观点:WTO是一个贸易组织,劳工标准问题超出了其管辖范围。第四章对比分析了市场倾销和社会倾销的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首先,二者有不同的性质;其次,它们产生于不同的背景;第三,确定方法不同;第四,二者有着不同的主体,或有或无主观故意,我们对市场倾销和社会倾销应对机制也不相同。尤其,本章指出,所谓的社会倾销并没有引起一些人所声称的损害。或者说,社会倾销对国内产业产生的影响与正常的、公平的竞争产生的影响是一样的,因此,并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损害,社会倾销和一些人所声称的社会问题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市场倾销与社会倾销的联系体现在都有保护主义的影子,都与政治因素脱不了干系,尤其是,二者已经出现了融合的迹象。第五章从中国的角度继续讨论了有关市场倾销和社会倾销的几个重要问题。中国在市场倾销中所遇到的最大的问题是非市场经济问题。本部分主要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有关问题,我国因“非市场经济地位”而遭遇的不合理待遇,并论证了中国应该被承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中国一直强调劳工权利,我国相关的法律规章与核心劳工标准是相符的。在其他法律领域,我们也取得了许多成绩。但是,仍然我们认为,不应该给发展中国家施加不切实际的要求。另一方面,中国也应当重视社会倾销的问题,因为不仅欧盟和美国一直关注着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他们还对其他国际组织施加影响,使之接受劳工要求,而且有关劳工标准的民间运动也咄咄逼人。
二、试论欧美反倾销法与GATT/WTO反倾销规则的相互影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欧美反倾销法与GATT/WTO反倾销规则的相互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2)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 |
四、研究创新点、方法和不足 |
第一章 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概述 |
第一节 “正常价值”的定义 |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对“正常价值”的定义 |
二、“正常价值”的法理分析 |
第二节 反倾销法中认定正常价值的方法 |
一、传统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 |
二、欧盟正常价值认定中的新计算方法 |
第二章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的变动及其原因 |
第一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旧规则 |
一、同类产品、可比价格与正常贸易过程 |
二、“非市场经济”规则(NME) |
三、证明责任规定 |
第二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 |
一、新增的“严重扭曲”规则 |
二、新增的数据来源规定 |
三、修改后的证明责任规定 |
四、新增的过渡期规定 |
第三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变动原因 |
一、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与旧规则的对比分析 |
二、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变动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阿根廷生物柴油案视角下新规则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第一节 阿根廷生物柴油案基本案情和进展概述 |
一、阿根廷生物柴油案的基本案情 |
二、阿根廷生物柴油案的进展 |
第二节 欧盟在本案中正常价值认定做法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一、对WTO《反倾销协议》第2.2.1.1 条的违反 |
二、对WTO《反倾销协议》第2.2 条和GATT1994 的违反 |
三、WTO裁决结果未达到成员方的合理预期 |
第三节 WTO规则对新规则的一致性检视 |
一、外部信息的使用 |
二、“合理性”规定 |
三、“正常贸易过程”规定 |
第四章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下我国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
第一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下我国面临的挑战 |
一、我国政府面临的挑战 |
二、我国企业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我国应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的策略 |
一、我国政府应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的策略 |
二、我国企业应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的策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论欧盟反倾销法的新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欧盟反倾销法概述 |
(一)欧盟反倾销法基本内容 |
(二)欧盟反倾销法与WTO多边反倾销规则的关系 |
(三)欧盟反倾销法的发展沿革 |
(四)欧盟反倾销法新发展的原因 |
小结 |
二、欧盟反倾销法新“市场严重扭曲”规则 |
(一)新“市场严重扭曲”规则的内容 |
(二)新“市场严重扭曲”规则与“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则的比较 |
(三)新“市场严重扭曲”规则的问题分析 |
小结 |
三、欧盟反倾销法新正常价值计算方法规则 |
(一)新正常价值计算方法规则的内容 |
(二)新正常价值计算方法与“替代国方法”、成本调整法的比较 |
(三)新正常价值计算方法的问题分析 |
小结 |
四、欧盟反倾销法新从低征税规则 |
(一)从低征税规则概述 |
(二)新从低征税规则的具体内容 |
(三)新从低征税规则存在的问题分析 |
小结 |
五、欧盟反倾销法新发展的影响 |
(一)欧盟反倾销法的新发展对WTO多边体制的影响 |
(二)欧盟反倾销法新发展下中国面临的挑战 |
小结 |
六、欧盟反倾销法新发展的中国应对 |
(一)中国政府应对建议 |
(二)中国企业应对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2016年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非市场经济”法律问题概述 |
第一节 “非市场经济”法律问题的提出 |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期 |
二、WTO《反倾销协定》时期 |
第二节 “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的国内-域内法渊源 |
一、欧盟反倾销规则下“非市场经济”问题溯源 |
二、美国反倾销法下“非市场经济”问题溯源 |
第二章 欧美在“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下适用的特殊规则 |
第一节 美国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下适用的特殊规则 |
一、替代国制度 |
二、生产要素法 |
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特殊规则的例外 |
第二节 欧盟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下适用的特殊规则 |
一、类比国制度 |
二、一国一税制度及其例外 |
第三节 WTO国际法与成员国国内法的效力优先性 |
一、WTO/GATT并未授权其成员国通过国内立法解决“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
二、成员国国内法规则无法替代国际法规则优先适用 |
第三章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探讨及展望 |
第一节 关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探讨 |
一、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产生 |
二、关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效力的争论及评析 |
三、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解读 |
四、《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内在联系 |
第二节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应对策略与建议 |
一、欧盟、美国对待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现状 |
二、中国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应对与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2.1 选题研究的背景 |
1.2.2 选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国内外对反倾销法的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本文拟创新之处 |
1.4.1 拟对我国应对反倾销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
1.4.2 在充分竞争和国际市场的视角下还原倾销制度的实质 |
1.4.3 适当运用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反制 |
1.4.4 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环境倾销问题 |
1.4.5 产业转型是解决反倾销问题的主要途径 |
1.5 研究方法 |
1.5.1 比较分析方法 |
1.5.2 文本分析方法 |
1.5.3 典型案例分析方法 |
1.5.4 综合分析方法 |
第2章 WTO体制下反倾销制度的功能与缺陷 |
2.1 反倾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1.1 反倾销和反倾销法的概念 |
2.1.2 反倾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2 反倾销法关于倾销的界定 |
2.2.1 倾销的概念 |
2.2.2 倾销的原因 |
2.2.3 反倾销法上倾销的构成要件 |
2.3 反倾销法的独特制度功能使其成为各国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
2.3.1 WTO各成员方经济利益的需要 |
2.3.2 国内产业集团利益的驱使 |
2.3.3 反倾销操作方便且效果显着 |
2.4 反倾销法的理论缺陷与制度功能的扩大化 |
2.4.1 反倾销法的理论缺陷 |
2.4.2 反倾销法在现阶段存在的合理性 |
2.4.3 反倾销法的改革 |
第3章 我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原因与症结 |
3.1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现状考察 |
3.1.1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背景 |
3.1.2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具体情形 |
3.1.3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新特征 |
3.1.4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影响 |
3.2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到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
3.2.1 中国经贸出口的持续增长对欧美相关产业形成竞争压力 |
3.2.2 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 |
3.2.3 国际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 |
3.2.4 WTO反倾销协议某些规定的模糊行和不确定性 |
3.2.5 对华日益增长的贸易逆差 |
3.2.6 部分倾销产品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进入中国 |
3.2.7 中国出口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引发反倾销调查的直接诱因 |
3.3 我国应对反倾销不力的症结所在 |
3.3.1 替代国制度成为我国应对反倾销的“绊脚石” |
3.3.2 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的设定导致反倾销案件增多 |
3.3.3 国外对华频繁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 |
3.3.4 符合条件的中国出口企业没有被给予单独税率 |
3.3.5 对我国提起的“双反”案件日趋增多 |
3.3.6 我国被频频提起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调查 |
3.3.7 反规避调查成为我国面临的新的贸易壁垒 |
第4章 国际层面上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基本策略 |
4.1 充分利用新回合谈判提出完善WTO《反倾销协议》的建议 |
4.1.1 明确反倾销措施实施基本要件中的相关概念 |
4.1.2 明确倾销要件 |
4.1.3 完善替代国制度 |
4.1.4 明确损害要件 |
4.1.5 改进累积评估制 |
4.1.6 明确损害和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 |
4.1.7 改进现有的调查启动机制 |
4.1.8 强化“公共利益”条款 |
4.1.9 强化“日落条款”的作用 |
4.1.10 强化对反倾销案件的监督 |
4.2 对恶意、不当反倾销调查及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
4.2.1 法律依据 |
4.2.2 我国提交D S B时应该重视的问题 |
4.2.3 我国诉国外对华反倾销措施的实践 |
4.2.4 我国提交WTO争端机制解决的典型案例 |
4.3 适时和有选择地利用进口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
4.3.1 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
4.3.2 利用进口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典型案例 |
第5章 国内层面上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基本对策 |
5.1 国家(政府)层面的法律应对 |
5.1.1 加强相关立法 |
5.1.2 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 |
5.1.3 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 |
5.1.4 政府推动设立出口应诉费用保险 |
5.1.5 调整企业出口的优惠及鼓励政策 |
5.1.6 产业转型 |
5.1.7 反倾销人才的培养 |
5.1.8 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
5.1.9 适当运用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反制 |
5.2 行业协会的协调应对 |
5.2.1 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
5.2.2 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 |
5.2.3 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应诉 |
5.2.4 协调行业内部以杜绝低端无序竞争 |
5.2.5 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
5.2.6 建立应诉基金制度 |
5.3 企业自身的主动应对 |
5.3.1 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 |
5.3.2 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 |
5.3.3 积极应诉 |
5.3.4 掌握反倾销协议中的“可获得最佳资料”规则 |
5.3.5 聘请熟悉反倾销规则的律师 |
第6章 我国应对新型反倾销的特殊对策 |
6.1 环境倾销问题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1.1 环境倾销理论产生的原因 |
6.1.2 环境倾销理论出台的国际背景 |
6.1.3 环境倾销与W TO反倾销规则的冲突 |
6.1.4 从中欧光伏贸易摩擦看环境成本转移 |
6.1.5 我国应对环境倾销的特殊对策 |
6.2 劳动力倾销问题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2.1 劳动力倾销问题概述 |
6.2.2 劳工标准定义 |
6.2.3 国家贸易中的劳工标准 |
6.2.4 实施反劳动力倾销贸易措施与W TO反倾销措施的关系 |
6.2.5 劳工标准已经进入贸易领域 |
6.2.6 劳动力倾销论调对中国贸易的影响 |
6.2.7 我国应对劳动力倾销的特殊对策 |
6.3 反规避措施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3.1 反倾销领域规避和反规避概述 |
6.3.2 欧美反倾销法中反规避措施研究 |
6.3.3 反规避对我国的影响 |
6.3.4 我国应对反规避的特殊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反倾销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缘起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内容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反倾销制度的合理性反思 |
第一节 反倾销制度基础:倾销有害论的分析 |
一、 并非所有倾销都是反竞争行为 |
二、 反倾销制度欠缺经济学分析 |
三、 反倾销制度欠缺经济学分析的原因 |
四、 简要结论 |
第二节 反倾销措施实施效果:促进卡特尔化的可能性 |
一、 反倾销救济措施便利卡特尔的维持 |
二、 反倾销申诉便利申诉方间的卡特尔化(Cartelization) |
三、 价格承诺制度便利内、外国生产商之间的卡特尔化 |
四、 简要结论 |
第三节 反倾销法功能:实施贸易政策的工具之一 |
一、 反倾销本质上一种贸易政策的工具 |
二、 反倾销的报复性使用破坏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 |
三、 简要结论 |
第二章 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的类别 |
第一节 典型国家/地区之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现状 |
一、 澳大利亚签署 RTAs 反倾销制度 |
二、 美国签署 RTAs 反倾销制度 |
三、 日本签署 RTAs 反倾销制度 |
四、 韩国签署 RTAs 反倾销制度 |
五、 欧盟签署 RTAs 反倾销制度 |
六、 新加坡签署 RTAs 反倾销制度 |
第二节 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条款的类别 |
一、 不改变 WTO 反倾销救济权利的 RTAs |
二、 取消反倾销措施的 RTAs |
三、 对 WTO 反倾销实体内容作出重要修正 |
四、 简要结论 |
第三章 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WTO 框架下反倾销制度作为非歧视性待遇的例外 |
一、 GATT 第 3 条对反倾销规则实施的要求 |
二、 反倾销法和反垄断法在标准方面的不同待遇 |
第二节 区域贸易协定修改 WTO 反倾销制度的合法性 |
一、 WTO 成员修改 WTO 协定的合法性 |
二、 与 GATT 第 24 条的相符性问题 |
三、 与授权条款的相符性问题 |
四、 简要结论 |
第四章 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制度的例证分析 |
第一节 设立区域反倾销事务协调机构之例证:NAFTA |
一、 NAFTA 双边审议小组制度的历史背景 |
二、 NAFTA 第 19 章专家组审议机制的特点 |
三、 NAFTA 第 19 章机制的缺陷 |
四、 NAFTA 第 19 章扩展适用至其他 RTAs 的思考 |
五、 简要结论 |
第二节 取消反倾销之例证:澳新更紧密经济关系贸易协定 |
一、 澳新协定签订的背景 |
二、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反倾销立法的修订 |
三、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反垄断立法的修订 |
四、 简要结论 |
第三节 取消反倾销之例证:欧盟 |
一、 欧盟 |
二、 EC-EFTA |
三、 简要结论 |
第五章 中国洽签 RTAs 的反倾销制度安排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洽签区域贸易协定的反倾销制度概述 |
一、 中国洽签的区域贸易协定概况 |
二、 中国洽签 RTA 反倾销制度的模式 |
三、 中国 RTA 反倾销制度的类别 |
第二节 中国签订 RTAs 成员国对华反倾销的实践分析 |
一、RTAs 伙伴国对华反倾销实践统计 |
二、 RTAs 签订后对华反倾销数量增加的原因 |
三、 简要结论 |
第三节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中的反倾销制度 |
一、 ECFA 的性质 |
二、 ECFA 中是否取消应反倾销制度的考量 |
第四节 谈判中的中国-澳大利亚 FTA 反倾销制度的考量 |
一、 中澳相互间反倾销实践概况 |
二、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中需要反倾销制度 |
三、 简要结论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一、 反垄断替代反倾销路径的障碍 |
二、 国际社会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 |
三、 竞争政策与反倾销功能上的相互补充 |
四、 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WTO贸易救济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前言 |
一、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六、本研究的新意 |
第1章 WTO 贸易救济制度的历史演变 |
1.1 WTO 贸易救济制度内涵的界定 |
1.2 供给需求理论与贸易救济制度的演变 |
1.2.1 对WTO 贸易救济制度的需求分析 |
1.2.2 对WTO 贸易救济制度的供给分析 |
1.3 WTO 贸易救济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
第2章 国际贸易政策与贸易救济 |
2.1 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理论与政策 |
2.1.1 自由贸易理论与政策 |
2.1.2 贸易保护理论与政策 |
2.1.3 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的关系 |
2.2 WTO 贸易政策与贸易救济 |
2.2.1 国家间贸易政策的博弈与贸易自由化 |
2.2.2 WTO 贸易救济规则的异化 |
2.2.3 WTO 机制对WTO 法异化的协调 |
第3章 WTO 贸易救济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
3.1 贸易救济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基于进口国的视角 |
3.1.1 贸易救济制度的收益分析 |
3.1.2 贸易救济制度的成本分析 |
3.2 贸易救济措施的经济效应分析 |
3.2.1 反倾销措施的经济效应分析 |
3.2.2 反补贴措施的经济效应分析 |
3.2.3 保障措施的经济效应分析 |
3.3 汉德公式与贸易救济损益均衡 |
3.4 WTO 贸易救济制度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3.4.1 当代西方政治经济学的“公共选择”理论与贸易政策的制定 |
3.4.2 国外对中国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3.5 内、外部性与贸易救济 |
3.5.1 信息不对称与贸易救济 |
3.5.2 外部性与贸易救济 |
3.5.3 解决内、外部性问题的途径 |
第4章 WTO 贸易救济制度的公平性分析 |
4.1 效率和公平视角下的WTO 多边贸易体制 |
4.2 公平贸易与贸易救济 |
4.2.1 公平贸易的含义 |
4.2.2 GATT/WTO 有关公平贸易的制度构建 |
4.2.3 单边激进的公平贸易政策 |
4.2.4 贸易救济制度的公平理念 |
4.3 WTO 贸易救济规则的公平性 |
4.3.1 反倾销规则的公平性 |
4.3.2 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公平性 |
4.3.3 保障措施的公平性 |
第5章 多哈回合贸易救济规则谈判综合分析与前景预测 |
5.1 多哈回合面临困境的原因 |
5.2 贸易救济规则谈判的进程及各方立场 |
5.2.1 多哈回合贸易救济规则谈判的进程 |
5.2.2 WTO 成员方对反倾销规则谈判的立场和争议焦点 |
5.2.3 WTO 成员方对反补贴规则谈判的立场和争议焦点 |
5.3 WTO 贸易救济制度改革的前景 |
第6章 中国对贸易救济的应对及应用 |
6.1 中国对贸易救济的应对 |
6.1.1 中国遭受国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现状 |
6.1.2 中国应对国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策略 |
6.2 中国对贸易救济的应用 |
6.2.1 中国贸易救济措施实践的特点 |
6.2.2 中国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效果 |
6.2.3 WTO 框架下完善中国贸易救济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及着作 |
后记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8)“非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的外交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目录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本文的创新 |
四、结构安排及主要内容 |
第一章 “非市场经济规则”的国际法渊源 |
第一节 非市场经济问题的提出——GATT第6条的解释性注解 |
第二节 国际贸易救济制度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 |
第三节 非市场经济问题的核心是国家利益 |
第二章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及实质 |
第一节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际法依据 |
第二节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表象和实质 |
第三章 “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的不利影响 |
第一节 “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正常的对外贸易的影响 |
第二节 “非市场经济地位”对国际投资和宏观经济决策的影响 |
第三节 “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政治稳定和国家形象的影响 |
第四章 积极谋求“市场经济地位”的政府外交策略 |
第一节 充分认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 |
第二节 合理利用与主动参与构建国际机制 |
第三节 重点争取美欧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外交策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9)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导论 |
第一节 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 |
一、反倾销行政复审的含义 |
二、反倾销行政复审与行政复议 |
三、反倾销行政复审与反倾销行政调查 |
四、反倾销行政复审与司法审查 |
第二节 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历史沿革 |
一、GATT 第6 条的立法精神 |
二、1979 年《反倾销守则》第7 条、第9 条 |
三、1994 年《反倾销协议》第11 条 |
第三节 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价值 |
一、反倾销日落复审规则 |
二、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价值 |
第四节 日落复审制度与其他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的比较 |
一、日落复审与期中复审 |
二、日落复审与新出口商复审 |
第二章 反倾销日落复审的主体 |
第一节 基本主体 |
一、日落复审主管机关与原审主管机关 |
二、日落复审主管机关的性质 |
三、欧美中反倾销日落复审的基本主体 |
第二节 其它主体 |
一、基本主体与其它主体的关系 |
二、欧美中日落复审的其它主体 |
第三章 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范围 |
第一节 反倾销税令 |
一、反倾销税征收的一般原则 |
二、追溯征收 |
三、预期征收 |
第二节 价格承诺 |
一、价格承诺的含义 |
二、价格承诺的一般规则 |
三、价格承诺的复审特殊规则 |
第四章 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裁定 |
第一节 关于日落复审裁定的一般依据 |
一、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则 |
二、美国规则 |
三、欧共体规则 |
四、中国规则 |
第二节 倾销可能性裁定 |
一、倾销幅度计算 |
二、微量倾销 |
三、倾销可能性裁定结果 |
第三节 损害可能性裁定 |
一、损害可能性标准 |
二、可能性裁定依据的时间范围 |
三、损害可能性裁定考虑因素 |
四、累积评估 |
第四节 特殊情况下的裁定 |
一、弃权或不合作 |
二、基于规避决定的裁定 |
第五章 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程序 |
第一节 启动 |
一、启动的方式 |
二、启动的时间 |
第二节 申请 |
一、申请的资格 |
二、申请的时间 |
三、申请书的内容 |
第三节 信息收集 |
一、复审中“信息”一词的理解 |
二、信息的收集范围 |
第四节 调查 |
一、问卷调查 |
二、实地核查 |
三、听证会 |
四、资料的披露与保密 |
第五节 期限 |
一、终止最终反倾销税令或中止协议的期限 |
二、区分回复的特殊复审执行期限 |
三、单一程序的复审执行期限 |
第六节 证据 |
一、证实复审必要性的证据标准 |
二、证据的范围 |
三、证明责任 |
四、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
第六章 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现状与趋势 |
第一节 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
一、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
二、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
第二节 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现状 |
一、历史演进 |
二、现行主要规则 |
三、存在缺陷 |
第三节 我国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的实践 |
一、我国对原产于加拿大等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日落复审案简析 |
二、我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日落复审案简析 |
第四节 完善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完善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生成模式 |
二、加强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设计 |
第五节 应对国外反倾销日落复审的具体对策 |
一、政府应提供全面系统的指导 |
二、各方应关注国外日落复审动态,适时介入相关程序 |
三、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
四、企业应善于申请运用日落复审制度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附表 |
后记 |
(10)论国际经济活动中两类不同性质的倾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论文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 论文选题背景 |
(二) 论文选题意义 |
二、论文研究对象与范围及研究方法 |
(一) 论文研究对象与范围 |
(二) 论文研究方法 |
三、论文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论文国内研究现状 |
(二) 论文国外研究现状 |
四、论点与创新 |
第一章 倾销概述 |
第一节 倾销的演变 |
一、经济学上倾销的概念 |
二、经济学上倾销的基本表现形式 |
三、倾销的有关理论 |
(一) 倾销有害论 |
(二) 倾销有益论 |
第二节 市场倾销的历史演变 |
一、欧盟的反倾销立法过程 |
二、美国的反倾销立法过程 |
三、反倾销的国际立法过程 |
四、我国的反倾销立法过程 |
第三节 社会倾销的产生 |
一、欧盟内部对社会倾销的防范:主要是成员国的内部事务 |
二、美国对社会倾销的防范:两种声音、双重标准 |
(一) 国内法 |
(二) 双边协议中的劳工条款 |
(三) 《北美劳工合作协议》 |
小结 |
第二章 市场倾销的定性分析 |
第一节 市场倾销的定义与基本表现形式 |
一、市场倾销的定义 |
二、市场倾销的基本表现形式 |
(一) 价格倾销和成本倾销 |
(二) 来自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和来自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 |
第二节 市场倾销的确定方法 |
一、国际贸易中市场经济国家倾销的确定 |
(一) 倾销的事实 |
(二) 损害的确定 |
(三) 因果关系 |
(四) 公共利益 |
二、国际贸易中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的确定:替代国价格 |
(一)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 |
(二) “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及其认定 |
小结 |
第三章 社会倾销的定性分析 |
第一节 社会倾销的定义与基本表现形式 |
一、社会倾销的定义 |
二、社会倾销的基本表现形式 |
第二节 社会倾销的确定方法 |
一、社会倾销确定方法之一:核心劳工标准 |
(一) 相关概念 |
(二) 核心劳工标准 |
(三) 有关核心劳动标准的争论 |
二、社会倾销确定方法之二:社会条款问题 |
(一) 社会条款在WTO框架外的争论 |
(二) 是否应将社会条款纳入世贸组织之争 |
第三节 从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来看社会倾销问题 |
一、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 |
二、解决社会倾销问题的建议:通过贸易最终实现 |
小结 |
第四章 两类倾销的对比分析 |
第一节 两类倾销的区别 |
一、二者产生的背景不同 |
(一) 市场倾销产生的背景 |
(二) 社会倾销产生的背景 |
二、二者的性质不同 |
(一) 法律反对的市场倾销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
(二) 所谓的社会倾销反映的是发展中国家的竞争优势 |
(三) 对社会倾销是“不公平”贸易论的反驳 |
三、二者的确定标准不同 |
四、二者的主体、主观故意、应对机制的不同 |
五、社会倾销不是市场倾销 |
(一) 社会倾销不符合市场倾销的三个确定因素 |
(二) 社会倾销与其被指责造成的损害间没有因果关系 |
第二节 两类倾销的联系 |
一、二者都有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 |
(一) 市场倾销中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 |
(二) 社会倾销是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 |
二、二者都有政治因素的体现 |
三、二者已经出现融合的迹象 |
第三节 典型案例分析: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案 |
一、案情简介 |
二、分析讨论 |
(一) 市场倾销方面的几个重要问题 |
(二) 与社会倾销有关的方面 |
小结 |
第五章 几个重要问题的进一步探究 |
第一节 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
一、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 |
二、我国因“非市场经济地位”而遭遇的不合理待遇 |
三、中国应该被承认是市场经济国家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与社会倾销问题——以中国为例 |
一、中国与核心劳工标准 |
(一) 自由结社权 |
(二) 集体谈判权 |
(三) 平等就业权 |
(四) 禁止使用童工 |
(五) 禁止强迫劳动 |
二、中国与社会条款 |
(一) 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态度 |
(二) 中国其他的劳动立法 |
第三节 应当重视以劳工标准为核心的社会问题 |
一、从有关国际协议来看 |
二、普惠制中的劳动标准 |
三、民间运动咄咄逼人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试论欧美反倾销法与GATT/WTO反倾销规则的相互影响(论文参考文献)
-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2]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D]. 许梦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0)
- [3]论欧盟反倾销法的新发展[D]. 段海燕.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2016年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D]. 朱瑞.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5]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02)
- [6]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反倾销制度研究[D]. 何艳华.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5)
- [7]WTO贸易救济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D]. 都亳. 吉林大学, 2009(07)
- [8]“非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的外交策略[D]. 宋敏. 暨南大学, 2008(03)
- [9]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研究[D]. 王宏. 苏州大学, 2008(03)
- [10]论国际经济活动中两类不同性质的倾销[D]. 刘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