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民企买断“烟台市政”开创市政事业单位改制先河(论文文献综述)
荣洁[1](2021)在《中国艺术区变迁研究》文中指出
朱可鑫[2](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湖南广电产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董少明[3](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历史演进及发展模式(1984-2018)》文中研究说明并购重组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从过去国有企业激发活力,实现扭亏为盈和发展壮大,到当下国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并购重组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从历史演进的大视角考察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演进的阶段性特征和历史规律,在历史演进的分析中重新认识当下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意义和作用,以更好的指导当下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改革实践。基于此,本论文尝试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综合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相关理论知识,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遵循“理论分析——历史演进——实证研究——对策建议”的研究思路,对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进行研究。论文首先梳理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相关文献、理论,从而奠定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之后,着重从历史演进的视角考察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发展的起步阶段(1984—1991)、转型阶段(1992-2002)和全面发展阶段(2003-2018),剖析各个阶段的背景、特点和成效;其次,论文对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进行实证检验和绩效评价,总结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成绩,剖析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并进一步构建计量回归模型实证检验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绩效的影响因素;最后,论文借鉴域外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顶层设计,指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原则、目标和模式,厘析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主体定位和政府作用,并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提升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绩效的对策建议,尤其要加强“顶层设计”,强调“法治企业”,构建完善的产权保护体系和破产清算体系,以及建立资本市场淘汰机制和建立稳定的失业保障体系。
杜俊奇[4](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指出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谢锐勤[5](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张海鹏[6](2016)在《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与关联》文中研究说明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系问题在我国争论已久,但尚未形成一致认识。对此,民法学者和行政法学者存在很大分歧。民法学者主张限缩行政合同的范围甚或否定行政合同这一概念。而行政法学者则普遍承认行政合同,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政府科研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诸多合同类型纳入其中,呈现出泛化行政合同范围的倾向。新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首次将行政机关违反“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却未明确行政合同的认定标准和具体类型,使得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系愈加扑朔迷离。完全否定行政合同的概念并不现实,而过于扩大行政合同的范围也难谓妥当,在承认行政合同概念的基础上厘清其与民事合同之区分与联系应属可取之道和当务之急。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五章:第一章,民事合同的演进及特征。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源于古罗马。罗马法中的合同从债中独立而来,经历了从口头合同、文书合同、要物合同到诺成合同的发展阶段,并逐渐淡化了在形式和类型上的严格要求,“合意”要素逐渐凸显。可见,合同的最初形态是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并不具有独立的历史起源。此后,大陆法系国家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兼采教会法有关规定,形成了以合意为核心的合同概念。英美法系的合同从合同诉讼中发展而来,以允诺为其核心,但随着交易及约因理论不断受到挑战,合意说逐渐被采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以合意为核心的具有抽象性、现在化特征的古典合同因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而逐渐走向衰落。现代的合同具有多元的哲学基础,以合意、习惯、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法律规定为义务来源,追求双方的合作共赢,强调合同的灵活性与社会性,并且越来越多地受到公法规制。现代合同的这些典型特征,对于科学认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事合同制度经历了起步和停顿期、恢复和发展期以及成熟和完善期三个阶段,合同也逐步由计划手段发展成为为自治工具。这一发展过程所凸显的“政府退却,市场回归”的理念在处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具体关系时应当继续坚持。我国民法中的合同亦采合意说,《民法通则》第85条将合同限定在债权合同,《合同法》第2条虽可作广义解释但仍以债权合同为主要对象。未来民法典中的合同应采广义概念,可界定为“当事人间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二章,行政合同的兴起与发展。行政合同的兴起以国家职能的转型(福利国家、合作国家的兴起)、行政范式的变迁(从秩序行政、管理行政、集权行政、单方行政到给付行政、服务行政、民主行政、合作行政)以及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为背景。英美法系国家没有严格的公法与私法之区分,不存在独立的行政合同概念,而大陆法系各国行政合同的发展状况也存在差异。其中,法德两国的行政合同制度最具代表意义。法国的行政合同主要存在于公共服务领域,这与其以公共服务为核心的公法理念、二元的司法体系以及以判例为主的行政法生成机制密切相关。德国以行政权为核心构建其公法体系,将行政合同限定在公权力行政领域,行政机关适用私法所从事的私经济行为则属于私法范畴。我国行政法也是围绕行政权力而展开的,德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应更具借鉴意义。在行政合同的概念上,不应将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合同排除在外,也不应将合同目的(行政管理或公共利益)作为概念的构成因素,应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将其定义为:“行政机关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法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此种界定既可以和民事合同概念形成对应,也有助于二者的有效区分。第三章,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标准。在区分标准上,最具典型意义的当属法国和德国。在法国,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通常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两项标准。司法判例标准包括合同至少一方须为公法人,合同内容与公共服务有关或包含私法之外的条款两项条件。现在,法国的司法判例标准因受到批判而较少应用,法定标准逐渐发挥主要作用。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合同标的标准为理论通说,同时也形成了合同目的、合同主体、主体意思、复合标准等多种学说。在合同标的说内部,也存在规范事实说、规范拟制说、特别法说、保留说、行政任务说、前定秩序说等不同观点。法国所确定的司法判例标准不具有适用性,而且其自身也面临改变,不应作为我国的借鉴对象。我国学者所主张的合同目的和行政优益权均不适合作为区分标准。合同目的(无论是行政管理目的还是公共利益目的)属于不确定概念,容易不当扩大行政合同的范围,而且合同目的应结合合同具体内容进行考察,不应与合同动机混为一谈。行政优益权标准过于强调行政机关的行政特权,这既不符合行政合同的发展趋势,也不符合我国简政放权的改革方略,还不利于合同相对方的权益保护,应予以舍弃。我国应以合同标的为区分标准,当合同内容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职责或公民公法上权利、义务时,便为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在公权力行政过程中所签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而私经济行政过程中的合同则为民事合同。学者们在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外提出的经济合同和行政私法合同在概念上不能成立,所谓的经济合同或行政私法合同本质上仍为民事合同,故仍应以合同标的为区分标准坚持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二元区分。第四章,区分论下行政合同的应用范围。由于区分标准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行政合同的应用范围存在差异,即便在同一立法例内部,就一些合同的定性也存在争议。我国新《行政诉讼法》虽然将行政机关违反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但并未明确行政合同的具体范围,而各地方政府规章及行政法理论研究却有扩大行政合同应用范围的倾向。以合同标的为区分标准,行政合同应仅限于公权力行政领域,行政机关在私经济行政过程中从事的交易性合同应为民事合同。征收补偿协议、计划生育合同、公务员聘任合同、行政委托合同、行政担保合同以及行政和解合同等属于行政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租赁)合同、政府科研合同、政策信贷合同以及教师聘用合同等私经济行政中的合同类型在合同内容上既不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职责,也与公民公法上的权利、义务无关,应属于民事合同。在分析私经济行政中合同的性质时,可借鉴双阶理论将前阶段的行政处分与后阶段的合同区分开来,同时也应将合同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区分开来。对于合同和与其相关联的行政行为,应分别适用民事和行政救济路径。至于可能造成法院间矛盾裁判的问题,可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先决问题的解决方案,还可探索建立民事附带行政诉讼模式。将私经济行政中的合同纳入民事合同,在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持行政合同内部体系的协调,维护民商事领域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落实国家民事主体地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以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第五章,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联。在强调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关注其行政性的同时,也应重视其与民事合同的共性,凸显其合同性。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在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以及合同神圣原则上存在共通性。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并非单纯的命令与服从关系,而是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遵循平等原则。行政合同平等原则的内涵不应仅限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平等对待,还应包括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平等,即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以及平等受法律保护。行政自由裁量权为行政合同自由提供了合法依据和存在空间。但行政合同约定的事实认定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超过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而且行政合同的约定应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构成限制。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及破坏国家统制力为由否定行政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不足为取,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诚实、守信、善意,追求利益平衡。此外,行政合同还应遵守合同神圣原则,增加对行政合同的认可与尊重。行政合同应主要适用行政法,但当行政法规范存在漏洞,民法规范存在类似规定,且不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应允许对民事合同规则的类推适用。民事合同基本原则、合同订立规则、合同效力规则、合同履行规则、合同终止规则、合同责任规则、合同解释规则以及民事特别法规则等均有类推适用的空间。我国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尚存在缺陷,可借鉴民事合同救济机制予以完善。在非诉救济方面,应注重协商、仲裁功能的发挥,认识到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合同纠纷上存在的缺陷,不应将行政优益权作为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手段。在司法救济上,应从起诉主体、受案范围、诉讼管辖、举证责任、审理方式以及判决形式等方面建立起双向的救济机制。我国应以合同标的建立起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楚河汉界,将行政合同限定在公权力行政领域。只有这样,才能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真正区分开来,才与世界经济及法律全球化以及我国简政放权的趋势相符。我国未来民法典没有必要专章规定政府合同或行政合同,就行政机关在私经济过程中签订的各类合同可通过单行立法进行规范。随着民事合同的日益普遍以及行政合同的大量兴起,我国正在进入合同社会。在强调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性质划分以及公私法规制的同时,还应强调当事人缔约能力的提高以及契约精神的养成。
《安家》编辑部[7](2016)在《2015中国地产最具影响力候选品牌》文中指出
黄艳好[8](2015)在《河街司法:中国基层政法逻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于江西丰市河街司法所的实地调查,本文较为系统地考察了司法所在实践运作中所呈现出的种种生动面貌: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及变迁、行政性代理的实践样态、法制宣传的真实面目以及信访博弈中各方的行动和策略。进一步,本文将视野从现在放宽到过去、从局部放眼到整体,对司法所的发展历程和窘迫现状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描述和分析,继而立足于基层政法谱系乃至基层政治生态的整体,窥探其中存在的问题。透过基层司法的生动图景,本文尝试挖掘隐藏于基层司法背后的实践逻辑,力图对现有的基层司法理论有所提升。本文共分八章。第一章作为引子,对研究缘起、对象、方法和样本进行交代,并对既有文献和理论进行梳理。二到五章是对河街司法所实践场景的具体展示。第二章立足于河街司法所,考察了司法所调解机制的变迁,认为司法所调解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式调处。中国基层调解机制经历了从自治性调解、政治性调解到行政式调处的变化。在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之后,河街司法所的调处也呈现出新的特点。透过司法所调解机制的变迁,本章指出司法所调解遵循的是一种不同于法庭司法的“政法逻辑”。第三章基于一起深度个案,考察了行政性代理的发生机理及其中各方的行动策略,并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框架对企业合作的原因进行了探讨。最后指出行政性代理在制度化、合法性、合理性和资源供给等方面存在隐忧。第四章从司法所长的工作经历出发,通过讲述河街“缠闹访”的故事,概括了缠闹者的行动策略,归纳了政府治理信访的具体类型,进而挖掘出引发“缠闹访”的制度原因,揭示基层信访治理遵循的是一种形式上“依法”治理而实质上“权宜性”治理的逻辑。第五章集中讨论普法与法治的问题。本章将普法放置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中去理解,回顾了普法运动的缘起及历次流变,并回到丰市及河街的普法实践,指出普法所面临的诸多难题,进而提出具体改进的建议,分析普法运动的未来走向。文章最后回到普法与法治这一本质问题上,指出要突破普法的现有悖论与局限,就需要深入到立法、司法和执法层面实现普法与法治的结合。六到七章打开视角,力图从整体上把握司法所这一基层官僚机构。第六章系统梳理了司法所的历史脉络,以及它与法律服务所之间的利益纠葛。在此基础上,本章对司法所的体制与运作现状进行了全面的考察,指出国家权力的延伸和扩张与资源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充斥于司法所的日常运作当中。第七章则以司法所为中心,对基层政法谱系进行了考察和分析,并试图透过司法所,观察中国基层政治生态的发展和运作问题。结语部分对中国基层政法逻辑进行了归纳总结,指出基层司法的运作过程,是政治权力和政治意图与法治因素相互冲突、碰撞、融合进而形成平衡的过程。基层司法遵循的这一政法逻辑,在日益强调法治化的背景下,其政法平衡点逐渐从凸显实质主义法治的一端走向形式主义法治的另一端。
周丽玲[9](2014)在《荆州花鼓戏传承舞台上的传承群体研究》文中认为荆州花鼓戏是明末以后在三棒鼓、踩高跷、采莲船、渔鼓道情等民间演唱形式的基础上不断吸收其他剧种的剧目、声腔和表演发展起来的一种乡土戏曲。从清道光年间到建国后,它经历了从乡间生活小唱到登“大剧之堂”,从“淫戏”到正剧的发展历程。它以地道的天沔话作为语言声腔,以一剧一调的丰富多彩为自己的艺术特征,以贴近江汉平原的草根性为自己的文化特色,从而深深扎根于江汉平原的广袤大地上,成为当地人们心目中的“国戏”1与精神食粮,也成为今天湖北省的非物资文化遗产(简称“非遗”)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大多技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通过师徒制实现手艺传承的传承方式不同,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既包括师徒之间的技艺传授,又通过戏曲演出,实现对剧种的宣传,并转化为更广泛的社会存在。从这一意义上说,演出即传承。通过剧团演出和观众观看,戏曲打造出一个广阔的传承大舞台,在这个舞台上活跃着各种类型的传承群体。他们以各自的角色扮演,履行自己的角色功能,并殊途同归地完成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在荆州花鼓戏的传承舞台上,最为重要的传承群体有四:即官方遴选出来的“非遗传承人”;体制内的专业剧团;民间草根剧团;以及戏迷、票友。尽管在他们之间,有体制内生存和民间草根的区别,有专业演员、业余演员乃至票友戏迷之分,但是无可否认,他们的活动都是在传承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正通过他们的形形色色的活动得到传承。荆州花鼓戏的“非遗传承人”,是一批获得较为广泛社会认同以及具有较深艺术造诣的艺术家,他们对于自己的角色责任有自觉意识,也想方设法为荆州花鼓戏的传承作出努力。但是,在荆州花鼓戏传承的实践中,非遗传承人实际上角色功能较为有限。他们大多已经退休,且年事已高,虽然有“传承人”的称号,但对剧团的影响甚微。由于并无任何文件或规定要求他们“非得有什么责任或者是完成什么任务”2,因此他们普遍有一种茫然感。他们所提出的一些建议,也在实际上难以受到重视。从某种意义上说,所谓的“非遗传承人”更像是一个荣誉称号。专业剧团向来被认为是荆州花鼓戏传承的主阵地。在角色扮演上,专业剧团的主要功能是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社会主义主旋律、服务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从建国至今,这一角色大致没有改变。在荆州花鼓戏的传承上,专业剧团以其较高的艺术素养与精良的舞台装置,扩大了荆州花鼓戏的影响,对荆州花鼓戏的传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二十年来,由于“演艺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体制条件和社会环境”发生深刻变化,荆州花鼓戏各专业剧团和全国其他文艺专业剧团一样,“国有文艺院团旧有体制的弊端日益显露”,人员老化、演出场次下降,缺乏活力,以致离开国家财政支持便无法生存,“与日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不相适应,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目标不相适应”。3由此也极大限制了专业剧团传承荆州花鼓戏的功能。民营剧团在江汉平原上具有广泛的力量,他们不依靠政府财政拨款,自力生存,以农村为舞台,以农民为观众,积极、主动、尽可能地满足买方市场的需求。“不讲演出场所,不讲观众多少,不讲住宿条件,不讲演出时间”4,从而最大限度地深入到江汉平原的各个角落,推动了荆州花鼓戏,更为广泛地撒落在江汉平原,这一点为专业剧团所不及。荆州花鼓戏的市场份额是一个巨大的空间。为了争夺演出市场,荆州花鼓戏专业剧团与民营剧团各挟其优势,展开激烈的竞争,在这场竞争中,专业剧团作为体制内的文艺团体,得到政府管理部门制定的各种游戏规则的支持,而“非体制文化资本及其持有者”亦即民营剧团的合法性则不断受到质疑。两者的竞争处于不平等的位置,这种不平等“体现着社会的资源和权力结构”。但是,在荆州花鼓戏的场域中,有一支看不见的手在与体制化制度相抗衡。民营剧团依靠植根于民间、熟悉民间“惯习”、灵活机动的经营方式等市场经济法则作为与专业剧团竞争的策略。竞争的结果,两者之间并无绝对的胜出者。在非遗继承人、专业剧团、民营剧团之外,还存在一个数量广大、十分活跃的荆州花鼓戏的传承群体,这就是戏迷与票友。他们对荆州花鼓戏的热爱,纯粹而不杂以利益的考量,对于传承荆州花鼓戏也有自觉的意识。更通过各种类型的活动,为荆州花鼓戏呐喊,为其传承张大声势,为荆州花鼓戏的创新提供思想、观念、灵感的碰撞。他们是荆州花鼓戏撒落在江汉平原各个角落的种子,在他们身上,蕴藏了荆州花鼓戏生生不息的动力。基于充分的实证调研,笔者有如下发现:其一,不宜笼统的称说“荆州花鼓戏传承危机”。经过二三百年的历史岁月,荆州花鼓戏已经融入了江汉平原常民的日常生活,化成他们的文化血液。只要有斯土、有斯人,任潮起潮落,荆州花鼓戏都将生存、活跃于民间。其二,荆州花鼓戏虽然在民间生机勃勃,并无断绝消亡的危机,荆州花鼓戏的艺术精髓却存在失落的危机,这才是目前荆州花鼓戏传承的最紧迫问题,正是在这一问题上,荆州花鼓戏非遗传承人的价值和意义便凸显出来。其三,当前非遗传承人的选拔,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力体制化的表现,它决定了场域中资本分布的差异和参与者地位的差异,而这种差异是不利于荆州花鼓戏的传承的。为此,必须改革当下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和遴选机制,将更多对非遗传承有贡献的人才纳入到各级政府选拔体系中并得到切实保护。同时在制度上和实践上切实发挥非遗传承人的传承作用,改变传承人自发性的传承努力。其四,在当下的荆州花鼓戏的场域中,文化资本的主要掌控者的意志与相关政策未能真正顺应荆州花鼓戏传承的规律和需要,因此,有必要转换观念,改革游戏规则,革除“一切束缚文化发展的做法与规定”,消除“一切阻碍文化发展的体制弊端”,5重新配置荆州花鼓戏场域中的资本,推动荆州花鼓戏更为茁壮的发展、传承。
丁一[10](2013)在《中美职业体育俱乐部与城市互动关系的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本研究基于经济学、管理学和社会学的基本理论,结合职业体育和城市发展相关理论和研究成果,综合运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比较研究法和数理统计法等科学研究方法,对中美两国城市与职业体育俱乐部互动关系的发展历史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并深入比较两国不同制度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下两种关系的异同,为新时期构建我国城市和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新型互动关系提出可具操作性的建议。本研究共分为五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文献综述,并提出研究的设想、研究的框架和研究的方法。第二部分是对城市与职业体育俱乐部互动关系一般模式的理论研究。通过辨析职业体育俱乐部与其他体育赛事的异同及其与城市关系的差异、职业体育俱乐部与城市的相互影响机制,理论推导出城市与职业体育俱乐部互动关系的一般模型。第三部分分别对中美两国城市与职业体育俱乐部互动关系发展的历史进行梳理,探讨形成两国职业体育俱乐部与城市关系特征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寻找两国俱乐部与城市互动的规律。第四部分重点对目前中美城市与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互动关系进行了比较研究。比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城市政府与职业体育俱乐部、城市居民与职业体育俱乐部和城市其他社会组织与职业体育俱乐部。围绕这三方面内容,分别从原因、内容和方式等层面进行了较深入全面的对比研究。基本的结论是美国的关系模式相对稳定、成熟,有很多可供借鉴的经验;我国的关系模式相对简单,处于变化阶段,有很多有待改进的方面。这一部分还对中美两国相关典型案例进行整理与介绍。第五部分主要是结论与建议。首先对整个研究内容进行了总结,结论主要包括:(1)中美职业体育俱乐部都依赖于城市的资源,城市的发展程度和对俱乐部支持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俱乐部的生存与发展的质量;(2)中美城市都重视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支持,都积极利用俱乐部的影响力来发展城市经济、满足市民文化娱乐需要,以及提升城市知名度和品牌形象;(3)中美职业体育俱乐部在发展阶段和运行模式等方面有着明显差异;(4)中美城市在发展程度和管理体制等方面有着明显差异,导致中美城市的政府、市民和以企业为代表的等其他社会组织机构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给予的支持在内容、方式和程度上有明显的差异。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城市与职业体育俱乐部良性互动关系的理想内容,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主要包括:(1)继续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进职业体育改革,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真正意义上的职业体育俱乐部;(2)职业体育俱乐部应改变体制内生存时期遗留的陈旧观念,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重新审视自身与所在城市的关系;(3)城市政府要进一步转变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行政管理观念,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改变单纯的扶持俱乐部生存和发展或者“甩包袱”的思路,重新认识俱乐部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独特作用,从城市发展的战略高度建立与俱乐部新型合作关系。
二、浙江民企买断“烟台市政”开创市政事业单位改制先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浙江民企买断“烟台市政”开创市政事业单位改制先河(论文提纲范文)
(3)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历史演进及发展模式(1984-201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与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范畴界定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基本概述 |
一、研究范畴界定 |
二、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动因分析 |
三、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类型 |
第二节 企业并购重组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资本流动与资本集中理论 |
二、现代西方企业重组理论 |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之历史演进:起步阶段(1984-1991) |
第一节 起步阶段并购重组的背景 |
一、现实背景——国有企业普遍亏损 |
二、理论背景——对“两权分离”的认识突破 |
第二节 起步阶段并购重组的特点 |
一、企业兼并的目标转向自觉优化经济结构 |
二、交易的自发性与政府干预并存 |
三、兼并方式以承担债务式和出资购买式为主 |
四、局部产权交易市场开始兴起 |
第三节 起步阶段并购重组的地方探索 |
一、成都并购重组的特色和成效 |
二、武汉并购重组的特色和成效 |
三、保定并购重组的特色和成效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之历史演进:转型阶段(1992-2002) |
第一节 转型阶段并购重组的背景 |
一、中国经济制度环境的变迁 |
二、企业重组受到政府高度重视 |
三、各类市场体系的建立 |
四、国企脱困和国企改革任务 |
第二节 转型阶段并购重组的特点 |
一、产权市场普遍兴起 |
二、企业并购的规模逐步扩大 |
三、政府积极参与引导 |
四、上市公司并购成为热点 |
五、部分中国企业开始参与跨国并购 |
六、外商并购国有企业成为新景观 |
第三节 转型阶段的并购重组成效 |
一、国企成功脱困 |
二、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
三、利用国内国外资本市场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之历史演进:全面发展阶段(2003-2018) |
第一节 全面发展阶段并购重组的背景 |
一、中国融入全球化经济发展 |
二、鼓励混合所有制发展 |
三、法律法规逐步健全 |
第二节 全面发展阶段并购重组的特点 |
一、战略并购成为企业并购的重点 |
二、国企大型跨国企业的出现 |
三、以横向整合与纵向整合为主 |
第三节 全面发展阶段并购重组取得的成效 |
一、国企各项经济指标增长迅速 |
二、国有企业国际竞争力稳步提升 |
三、国有企业治理规范化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制度演进:绩效、问题与成因 |
第一节 国企并购重组取得的辉煌成绩 |
一、优化了产业布局,提升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
二、提高了资产证券化率,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
三、盘活了国有资产,提升了国有企业经营绩效 |
第二节 国企并购重组存在的问题 |
一、并购重组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
二、并购支付方式和融资渠道单一 |
三、盲目规模扩张与多元化转型并存 |
四、标的公司资产质量差导致并购效率低下 |
五、并购双方缺乏深层次整合 |
六、海外并购重组困难重重 |
第三节 国企并购重组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
一、企业并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
二、政府“缺位”和“越位”现象并存 |
三、中介机构和资本市场尚不发达 |
四、企业自身条件缺乏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绩效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国有企业并购下政府与国企高管的行为动机分析 |
二、国企高管行为影响并购绩效的研究假设 |
第二节 变量选择和数据来源 |
一、变量选择 |
二、数据来源 |
第三节 数据描述性分析 |
一、主要变量统计描述 |
二、变量趋势分析 |
第四节 计量模型设定 |
一、实证基本模型设定 |
二、面板数据模型 |
第五节 实证结果分析 |
一、面板数据模型形式检验 |
二、计量模型估计及结果分析 |
第七章 域外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企业并购重组的经验借鉴 |
一、美国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美国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经验借鉴 |
第二节 日本企业并购重组经验借鉴 |
一、日本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日本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经验借鉴 |
第三节 法德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经验借鉴 |
一、法德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法德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经验借鉴 |
第四节 发展中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经验及教训 |
一、发展中国家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发展中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教训 |
第八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原则、目标与模式 |
第一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时代特征 |
一、通过调整结构来优化供给侧的重组方式 |
二、在重组中解决亏损企业与多余的产能 |
三、并购重组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步进行 |
第二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原则 |
一、最大限度地释放和激发国有企业竞争力 |
二、在国企并购重组中推进国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三、在国企并购重组中促进产能的优化配置 |
第三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目标导向 |
一、促进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
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 |
三、服务“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 |
第四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模式 |
一、横向重组模式 |
二、纵向重组模式 |
三、混合重组模式 |
四、策略联盟重组模式 |
第九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主体定位与政府作用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主体分析 |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不宜作为国企并购重组的主体 |
二、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凸显优势 |
三、市场在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 |
第二节 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作用 |
一、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正面效应 |
二、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负面效应 |
第三节 政府在国企并购重组中的角色定位 |
一、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政策引导者 |
二、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宏观调控者 |
三、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信息中介者 |
四、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服务者 |
五、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具体监督者 |
第四节 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制度创新 |
一、保持国有资产管理权的独立性 |
二、完善法律制度 |
三、营造公平竞争的并购重组环境 |
四、制定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战略规划和指导政策 |
第十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指导思想 |
一、深化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顶层设计 |
二、强化并购重组的理念共识 |
三、明确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指导思想与基本要求 |
第二节 强调“法治企业”,突出国企总法律顾问作用 |
一、全面打造法治企业 |
二、深化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
第三节 构建完善的产权保护体系及破产清算体系 |
一、建立健全产权保护体系 |
二、构建破产清算体系 |
第四节 建立资本市场淘汰机制 |
一、加快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
二、完善资本市场退市制度 |
三、健全资本市场推动并购重组的作用机制 |
第五节 建立稳定的失业保障体系 |
一、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发挥社会托底作用 |
二、加大失业救助力度,维护社会稳定 |
三、完善再就业服务保障机制,促进再就业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内容与框架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二)“党外”的概念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一)政治优势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一)建国初期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三)新时期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制度基础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二、法理依据 |
(一)根本法依据 |
(二)专门法依据 |
(三)行业法依据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一)宗教界 |
(二)工商联 |
(三)村委会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后记 |
(5)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与关联(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主题 |
三、选题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三点说明 |
第一章 民事合同的演进及特征 |
第一节 民事合同的历史变迁 |
一、民事合同的罗马法起源 |
二、古典民事合同模式及其特征 |
三、现代民事合同(法)的新发展 |
第二节 我国民法中的合同 |
一、新中国民事合同法制的历史沿革 |
二、民事合同之界定:私法关系+合意 |
第二章 行政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行政合同的产生背景 |
一、国家职能的转型 |
二、行政范式的变迁 |
三、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
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发展概况 |
一、有关国家(地区)行政合同发展概况 |
二、比较法考察的结论与启示 |
第三节 行政合同的概念证成 |
一、行政合同之承认:公法领域有合同 |
二、行政合同之界定:公法关系+合意 |
三、被忽视的问题:行政合同与不具法律拘束力之协议的区分 |
第三章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标准 |
第一节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区分标准的两种模式 |
一、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法国模式 |
二、以法律关系为中心的德国模式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区分标准之构建 |
一、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区分标准的主要观点及其评析 |
二、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区分标准之确定 |
第三节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外第三类合同之争议 |
一、经济合同 |
二、行政私法合同 |
三、混合合同 |
四、小结:以合同标的为标准坚持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二元区分 |
第四章 区分论下行政合同的应用范围 |
第一节 比较法上行政合同的应用范围 |
一、有关国家(地区)行政合同的主要种类 |
二、比较法考察的结论与启示 |
第二节 我国行政合同应用范围之争议 |
一、行政合同应用范围的立法概况 |
二、行政合同应用范围的理论观点 |
三、通过实务确定行政合同范围的局限性 |
第三节 我国行政合同应用范围的确定 |
一、征收补偿协议 |
二、计划生育合同 |
三、公务员聘任合同 |
四、行政委托合同 |
五、行政担保合同 |
六、行政和解合同 |
七、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合同 |
八、小结:行政合同应限定在公权力行政中 |
第四节 应纳入民事合同的争议合同类型 |
一、政府采购合同 |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三、公私合作(PPP)合同 |
四、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
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
六、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租赁合同 |
七、政府科研合同 |
八、政策信贷合同 |
九、高校教师聘用合同 |
十、小结:私经济行政中的合同应为民事合同 |
第五章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联 |
第一节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法律原则上的共通性 |
一、平等原则 |
二、合同自由原则 |
三、诚实信用原则 |
四、合同神圣原则 |
五、小结:行政合同合同属性之强调 |
第二节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具体规则上的关联性 |
一、行政合同对民事合同实体法规则的准用 |
二、行政合同对民事合同程序法机制的借鉴 |
结语 |
一、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关系的未来之路 |
二、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应然立场 |
三、走向合同社会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河街司法:中国基层政法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我在河街司法所的日子 |
1.2 研究对象及意义 |
1.2.1 为什么基层司法 |
1.2.2 为什么基层司法所 |
1.3 文献综述:基层司法与司法所 |
1.3.1 司法所:兴起过程及因由 |
1.3.2 司法所:机构运作与功能发挥 |
1.3.3 当代中国基层的司法图景 |
1.3.4 文献评述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 |
1.4.2 实证调查 |
1.4.3 比较研究 |
1.5 结构安排 |
1.6 调查样本 |
1.6.1 主要样本:江西丰市河街司法所 |
1.6.2 参照样本:四川广市五个区(县、市)司法所 |
第2章 行政式调处:司法所调解机制的变迁及逻辑 |
2.1 问题的提出 |
2.2 基层纠纷调解的机制变迁 |
2.2.1 自治性调解:传统社会基层调解机制 |
2.2.2 政治性调解:基层调解的新创造与发展 |
2.2.3 行政式调处:司法所的调解机制 |
2.3 河街司法所调解的基本样态及变化 |
2.3.1 纠纷调处的基本情况及趋势 |
2.3.2 典型个案及简要分析 |
2.3.3 司法所调解机制的新变化 |
2.4 机制变化的原因探析 |
2.4.1 法制现代化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推动 |
2.4.2 满足解决我国转型期基层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 |
2.4.3 基层资源的紧缺 |
2.5 司法所调解的再反思与基层政法逻辑 |
2.5.1 基层调解程序的定位与评价 |
2.5.2 基层调解的政法逻辑 |
第3章 行政性代理:基层法律服务的运作逻辑 |
3.1 问题和方法 |
3.2 行政性代理的河街实践 |
3.2.1 纠纷解决情况 |
3.2.2 深度个案:一起命案的索赔 |
3.3 行政性代理的发生机理 |
3.3.1 乡民:为何寻求行政性代理? |
3.3.2 村(社区)干部:为什么出面找上级? |
3.3.3 街道(乡镇)干部:为什么为民代理? |
3.4 行政性代理的行动策略 |
3.4.1 民“闹” |
3.4.2 官“合” |
3.5 博弈论框架下的企业妥协 |
3.5.1 企业的应对策略 |
3.5.2 企业为何妥协 |
3.6 基层法律服务的隐忧 |
第4章 缠闹访:信访治理与中国基层政法逻辑 |
4.1 信访治理中基层政府和司法所 |
4.2 河街缠闹访的故事 |
4.2.1 大、小河的缠闹访之路 |
4.2.2 垛里熊家拆迁的信访风波 |
4.2.3 一次“上京拦访”的经历 |
4.3“缠闹访”中的博弈策略与类型分析 |
4.3.1 缠闹者的行动策略 |
4.3.2 基层政府对缠闹访的治理 |
4.4“缠闹访”的制度原因 |
4.4.1 信访制度的结构性悖论 |
4.4.2 利益纠纷解决机制失灵 |
4.5 基层信访治理的政法逻辑 |
4.5.1“依法”治理 |
4.5.2“权宜性”治理 |
4.6 余论:信访法治化改革的评述与展望 |
第5章 基层普法的中国困境与未来 |
5.1 普法运动的缘起与流变 |
5.1.1 新中国法制的兴起 |
5.1.2“把法律武器交给10亿人民” |
5.1.3 普法流变:历次《五年普法规划》的回顾 |
5.2 丰市及河街的普法实践 |
5.2.1 官方文本的描述:1989-2005年丰市的普法情况 |
5.2.2 普法的真实场景 |
5.3 普法的中国困境及其改进 |
5.3.1 普法的中国困境 |
5.3.2 普法的改进 |
5.4 普法运动的未来命运 |
5.4.1 推动普法运动存续的力量 |
5.4.2 推动普法运动衰减的力量 |
5.5 普法与法治 |
5.5.1 普法的悖论与局限 |
5.5.2 普法型法治:普法与法治的结合 |
第6章 司法所的兴起与现状 |
6.1 一个乡镇官僚机构的兴起 |
6.1.1 司法所的发展历程 |
6.1.2 司法所兴起的因由 |
6.2 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的“纠葛” |
6.2.1 法律服务所的机构变迁 |
6.2.2 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共生、分离与暧昧 |
6.3 司法所的体制与运作现状 |
6.3.1 管理体制 |
6.3.2 人事结构 |
6.3.3 机构职责 |
6.3.4 经费保障 |
6.4 司法所的隐忧与法治困境 |
第7章 政法谱系中的司法所与中国基层政治生态 |
7.1 基层社会的政法谱系 |
7.1.1 谱系、谱系学与政法谱系 |
7.1.2 基层社会政法谱系的对象要素 |
7.1.3 基层社会政法谱系的变迁 |
7.2 支配、碰撞与互惠:街道办与司法所 |
7.2.1 司法所长的窘境 |
7.2.2“条块”矛盾 |
7.3 融汇与交错:司法所与综治办、信访办 |
7.4 协作与互惠:司法所与人民法庭、派出所 |
7.4.1 司法所的尴尬地位 |
7.4.2 协作与互惠 |
7.5 透过司法所观察中国基层政治生态 |
7.5.1 司法所在基层政治生态中的地位和功能 |
7.5.2 透过司法所看基层政治生态的问题 |
第8章 结语:基层司法的政法逻辑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荆州花鼓戏传承舞台上的传承群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 研究综述 |
四 研究理论与方法 |
五 研究重点与难点 |
六 研究思路与内容 |
第一章 荆州花鼓戏:历史与地位 |
第一节 荆州花鼓戏孕育的历史舞台及其诞生 |
第二节 从乡间生活小唱到登“大剧之堂” |
第三节 从“淫戏”到正剧 |
第四节 江汉平原上的“国戏” |
第二章 荆州花鼓戏传承主体分析 |
第一节 非遗传承人与戏曲类的“传承舞台” |
第二节 荆州花鼓戏的“非遗传承人” |
一 上的荆州花鼓戏传承人谱系 |
二 荆州花鼓戏非遗传承人的师承谱系 |
三 荆州花鼓戏非遗传承人的遴选 |
第三节 荆州花鼓戏的专业剧团 |
一 剧团规模 |
二 演出场次 |
三 剧团收入 |
第四节 荆州花鼓戏的民间剧团 |
第三章 荆州花鼓戏传承群体的角色意识与角色功能 |
第一节 “非遗传承人”的角色意识与角色功能 |
第二节 专业剧团的角色认同与角色功能 |
第三节 民营剧团的角色意识与角色功能 |
第四节 戏迷票友的传承意识与传承功能 |
第四章 “场域理论”视野下的荆州花鼓戏传承群体 |
第一节 荆州花鼓戏场域中的竞争 |
第二节 政府的权力 |
第五章 荆州花鼓戏传承的思考 |
第一节 关于荆州花鼓戏传承“危机”的思考 |
一 生机在民间 |
二 荆州花鼓戏的传承危机 |
第二节 关于非遗传承人制度的思考 |
一 完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 |
二 切实发挥非遗传承人的传承作用 |
第三节 重新配置荆州花鼓戏场域中的文化资本 |
附录1 荆州花鼓戏非遗传承的访谈提纲 |
附录2 荆州花鼓戏QQ群戏迷票友的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中美职业体育俱乐部与城市互动关系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 |
2 文献综述 |
2.1 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研究 |
2.1.1 对职业体育俱乐部概念的界定 |
2.1.2 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相关问题的研究 |
2.2 对体育赛事与城市关系的研究 |
2.3 对职业体育俱乐部与城市关系的研究 |
2.4 文献综述小结 |
3 研究方法及假设 |
3.1 研究对象 |
3.2 研究思路 |
3.3 研究方法 |
3.3.1 文献资料法 |
3.3.2 比较研究法 |
3.3.3 专家访谈法 |
3.3.4 案例分析法 |
3.3.5 数理统计法 |
3.4 研究假设 |
4 职业体育俱乐部与城市互动关系的理论分析 |
4.1 职业体育俱乐部与其他体育赛事的关系辨析 |
4.2 职业体育俱乐部对城市的影响 |
4.2.1 职业体育俱乐部对城市经济的影响 |
4.2.2 职业体育俱乐部对城市形象的影响及由此带来的潜在影响 |
4.2.3 职业体育俱乐部对城市文化的影响 |
4.2.4 职业体育俱乐部对城市政治的影响 |
4.3 城市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影响 |
4.3.1 城市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经济影响 |
4.3.2 城市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竞技实力的影响 |
4.3.3 城市各利益集团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影响 |
5 美国职业体育俱乐部与城市互动关系的发展历史 |
5.1 美国职业体育俱乐部与城市关系的初始期——自由生长(1868年——20 世纪 50 年代) |
5.2 美国职业体育俱乐部与城市关系的发展期——择良而居(20 世纪 50 年代——20 世纪 90 年代) |
5.3 美国职业体育俱乐部与城市关系的成熟期——战略合作(20 世纪90 年代至今) |
6 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与城市互动关系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
6.1 中国体育职业化改革背景下城市与职业体育俱乐部关系的演进 |
6.1.1 职业联赛体制初建,俱乐部以省市体育局与企业联办模式为主阶段(1993‐2003 年) |
6.1.2 职业联赛体制改革,俱乐部加速向企业经营实体转变阶段(2004年至今) |
6.2 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与城市政府部门互动关系的现状分析 |
6.2.1 对目前职业体育俱乐部与城市政府部门互动的三种方式的分析 |
6.2.2 目前城市政府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认识上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 |
7 中美职业体育俱乐部与城市互动关系的比较分析 |
7.1 中美城市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支持模式的比较分析 |
7.1.1 中美城市政府对职业体育俱乐部支持的比较分析 |
7.1.2 中美城市居民对职业体育俱乐部支持的比较分析 |
7.1.3 中美城市企业界对职业体育俱乐部支持的比较分析 |
7.1.4 中美城市对职业体育俱乐部支持模式的比较分析 |
7.2 造成中美职业体育俱乐部与城市互动关系异同的原因分析 |
7.3 四个相关案例 |
7.3.1 西雅图市支持海鹰队的决策过程 |
7.3.2 印第安纳波利斯市政府利用职业体育俱乐部带动城市经济重振的案例 |
7.3.3 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与广州市政府 |
7.3.4 东莞新世纪篮球俱乐部与东莞市大朗镇 |
8 研究总结 |
8.1 结论与建议 |
8.1.1 结论 |
8.1.2 建议 |
8.2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8.2.1 研究的创新 |
8.2.2 研究的不足 |
附件一 |
附件二 |
参考文献 |
四、浙江民企买断“烟台市政”开创市政事业单位改制先河(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艺术区变迁研究[D]. 荣洁. 南京艺术学院, 2021
- [2]改革开放以来湖南广电产业发展研究[D]. 朱可鑫. 湖南师范大学, 2021
- [3]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历史演进及发展模式(1984-2018)[D]. 董少明. 福建师范大学, 2020(10)
- [4]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D]. 杜俊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5]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与关联[D]. 张海鹏.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7]2015中国地产最具影响力候选品牌[J]. 《安家》编辑部. 安家, 2016(01)
- [8]河街司法:中国基层政法逻辑[D]. 黄艳好. 北京理工大学, 2015(07)
- [9]荆州花鼓戏传承舞台上的传承群体研究[D]. 周丽玲. 武汉大学, 2014(07)
- [10]中美职业体育俱乐部与城市互动关系的比较研究[D]. 丁一. 上海体育学院, 20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