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该咋办?(论文文献综述)
李东澍[1](2019)在《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在社会治理转型的语境下,以合法化和现代化为主线,将基层司法看作既受宏观结构制约,又内含行动者能动性的动态的、不断再生产着相应社会结构的实践过程。亦即,将基层法院作为行动主体,考察基层司法相应的内部科层和外部结构,并在此基础上解析基层法院在立案、审理、执行与涉诉信访等不同司法行动中所呈现出的实践逻辑。通过对贵州省远山县法院的田野调查,本文获得以下发现:科层制法院组织模式充分彰显出工具合理性,但亦造成机构繁多、结构关系层级化和管理去人性化等基层司法行政化困境,而法官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正是旨在破局。同时,基层司法受到地方权力结构和政法管理结构的显着影响。对基层司法进行人、财、物资源保障,在结构层面作必要的去地方化脱嵌,以及通过阳光司法机制拆除不当干预之藩篱,均是摒除基层司法地方化所需。立案程式关系到冲突解决的司法门户开启。在2015年5月1日前实施的立案审查制下,囿于基层司法权威和司法能力的不足,选择性司法现象丛生。此后,立案登记制启动,当事人的起诉壁垒破除,但亦激化了“诉讼爆炸”的过载性司法难题。故多元解纷、简繁分流、诉调对接等措施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广为采用。以合法律性为标准,可由高到低将审理运作概括为“遵循法律”的裁判、“基于法律”的调解和“超越法律”的协调三种理想类型。裁判以常规案件的形式化、复杂案件的衡平术和程序正义的显像化为实践逻辑。对于事实与法律均呈高度确定性的案件,韦伯的形式理性法理论和“法的自动贩卖机”比喻成立;面对事实仅具相对确定性,或法律规定不明晰、利益冲突繁杂等难题时,基层法院则需要积极填补法律漏洞,全面考虑法律因素和社会因素,作出衡平处理。调解是一种“构造半自主社会领域”的合作型司法,其依赖于司法的默会知识,可生产出“模糊的法律产品”满足社会需求,并体现出对法律本土资源的探寻和利用。协调是在司法权威和司法能力不足的情境下,以及需要避免机械司法的特定案件中,对法律“软执行”从而相对调谐行政诉讼双方利益,尽可能维持司法的合法律性和审判权的合法性。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协调逐渐转化为一种补充机制。司法执行和涉诉信访态势折射出法律的实效状况。司法执行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基层法院的执行规制是嵌入到司法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工程中的,涉及到对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地方、法院与其他机构、法院与当事人等多重关系的协调。涉诉信访是司法与信访的交集,2013年12月实行的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流推动了司法事项按司法要求而非行政要求处理之变革,有效减少了涉诉信访中的法律利用与法律规避现象。综上,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是基层司法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地积极回应社会需求,藉此实现法律和国家的合法化及现代化,合法化和现代化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从而建构起法律与社会、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地方之间的良性关系。故而,这是一种回应型司法,它同良法善治式的实质法治观念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密不可分。
杜斌[2](2019)在《风烈》文中认为一倒霉了半年的刘国瑾站在山顶上,迎着秋风,双手叉腰,兴致盎然地观风景。这是喜爱爬山的他,今年第一次从事自己喜爱的运动。正满眼风光,运动裤口袋里的手机响了。他掏出手机一看,是学校王木德副校长打来的。他最怕接这种突如其来的电话。校长,在山上?王木德问。嗯。有事吗?有事。王木德的口气有点犹豫。啥事?不知该不该……那头没音了,刘国瑾喊了半天也没反应,
陆露琳[3](2018)在《政务微博语篇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政务微博语篇是政府机构用于实现政务公开、官民互动的一系列连续句子或语段所构成的语言整体。政务微博语篇研究应该是政务微博语言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而目前学界对政务微博语篇的研究成果较少。本文以政务微博语篇为研究对象,运用了比较法、定量分析法和跨学科研究法对其特征与类型、衔接与连贯、言语行为加以分析。全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绪论部分简要概述了政务微博语篇相关研究现状,指明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创新之处和语料来源。正文部分是对政务微博语篇的研究过程,一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在界定政务微博语篇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通过政务微博语篇与其他微博语篇的对比,探析其语言使用规范、语篇结构类型复杂多样、语篇内容政治化的特点;通过政务微博语篇与公文语篇的对比,探析其语篇口语化、语篇篇幅较短以及语篇交互性强的特点。最后我们从语篇模式类型和语篇功能两个角度对政务微博语篇进行分类。第二章综合分析了政务微博语篇的衔接与连贯,用主位推进理论分析了政务微博语篇中的结构性衔接,从语篇语法学的角度归纳了政务微博语篇的非结构性衔接,而后探析了政务微博语篇的篇际衔接,最后从语篇语义学的角度总结了影响政务微博语篇连贯的因素。第三章从语篇语用学的角度对政务微博言语行为进行分析,运用言语行为理论探究了政务微博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政务微博言语行为的主体以及政务微博言语行为类型特征,分析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结语部分对本文探讨的内容进行总结,说明本文的研究结论以及不足之处。
朱维坚[4](2016)在《破晓之战(长篇小说连载)》文中研究表明上期内容提要:公安局长李斌良上任伊始,面临的局面就仿佛煤城上空盘桓的雾霾。民警被害案线索全无、久侦不破,真真假假的上访让他应接不暇,副手目中无人、不听指挥,个别民警甚至公然拒绝执行局长的命令……与此同时,各种针对他的诱惑与陷阱一环接着一环,让李斌良疲于应付。煤矿的巨大利益让黑恶势力、不法商人、贪腐官员组成了盘根错节的关系网,而以李斌良为代表的公安民警与这些犯罪分子的斗争也更加复杂、更加激烈、更加残酷……
佚名[5](2016)在《职业病加重后的工伤认定》文中研究说明【案情】2008年,刘某在共和煤业有限公司从事采煤期间被诊断为一期尘肺,并被认定为工伤。自2010年2月起,刘某开始在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从事采煤工作,刘某在入职前体检和工伤保险参保体检时均未查出患尘肺病。2013年刘某被诊断为煤工尘肺三期,经重庆市大足人社局认定,确认刘某所患尘肺三期为工伤。2014年11月25日,大足人社局以"同一受伤部位不能进行重复认定"的原则为由,作出了撤销刘某尘肺三期的工伤认定通知。刘某对此不服,于2014年
赵洁[6](2014)在《“中国式过马路”的传播符号解读与社会事实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式”的表达方式最早来自朱德提出的“建设中国式社会主义”,之后因为被“中国特色”所取代而逐渐淡出社会语用空间,王海鸽的小说《中国式离婚》及同名电视剧让其重回公众视野。此后,“中国式”由最早的语义色彩较为中性的一个政治话语变成一个具有自嘲、戏谑、讽刺或批评色彩的词语,当下中国社会的很多不良现象或不正常现象都纷纷被贴上了“中国式”的标签。“中国式过马路”的出现则是“中国式×X”的衍生走向高潮的重要标志。网友的创造性使用使一个社会陋习符号化,进而经媒体报道逐渐形成某种话语文本。本项研究以中国媒体对“中国式过马路”的报道文本作为研究对象,厘清这个传播符号从产生、变化到大量传播的情况,总结不同性质的媒体在利用这个符号时所呈现出来的话语特点和结构,通过对“中国式过马路”这个符号进行解读,揭示符号背后的复杂关系。另外,研究也关注了学术话语在这一社会现象上的表达特点,观察它与媒介话语的不同,并思考学术话语要借助符号进行话语表述的原因。研究采用了文本分析的方法,研究媒体报道文本、学者文章和研究论文的特点,发现在“中国式过马路”的传播过程中,不同的话语主体缺乏独立思考,仅仅借助一个标签式的符号进行话语表达,在一定的框架内发表自己的观点,缺乏不同主体间的真实对话,最终因为舆论场域的纠葛而消减了传播符号最初的能指意味,舆论交锋或符号的传播也逐渐停止。我认为,“中国式过马路”这个符号传播过程的“戛然而止”,正是“中国式问题”最为贴切的隐喻和象征。
王凤涛[7](2013)在《立法期待的隐忧——“小悦悦事件”与搀扶跌倒老人被“讹诈”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小悦悦事件"促使国人重新审视"搀扶跌倒老人被‘讹诈’"的社会后果。路人的见死不救行为普遍存在,但惩罚见死不救将造成自发的救助行为的过度供给,偏离最佳供需均衡点。仅凭借奖金激励,无法增加见义勇为的数量,重奖见义勇为还将引发道德风险,但适度高于救助者损失的奖金,可以实现财富再分配。动用刑罚惩罚讹诈者会造成激励不相容,而讹诈者的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决定了对其行政处罚并不可取,遏制讹诈的可行措施是,让讹诈者赔偿救助者因讹诈受到的损失。将"逃逸"作为对肇事者惩罚的加重情节,可以抑制肇事逃逸。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好人"免责立法不具备适用条件。狂热的立法期待,使得"愤怒"与"狂欢"思维代替了论证和分析。
游雅琴[8](2012)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原则研究》文中提出自从1885年第一辆机动车的问世,随着世界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机动车这种交通工具的保有量也日益增加,它就像电话一样成为了我们生活和工作的必需品。由于机动车的性能,其对于非机动车、行人来说,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其轻微疏忽就可能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加上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还不够强,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引起了司法界和学术界的重视,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越来越显得重要。同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又关系到人身权和财产权,所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越来越受到关注。据统计,2011年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共有210812起。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害”。为了解决机动车对社会生产生活造成的损害,各个国家都对交通事故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规定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都适用特殊的侵权行为规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极具复杂性和特殊性,确定赔偿责任在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难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原则又是其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所以笔者主要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原则进行浅显的阐述。过失相抵是调整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的一种制度,它体现的是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可否适用过失相抵,如何适用等问题受到当今社会和人们的普遍关注。本文就从过失相抵的基本理论开始论述,阐述过失相抵的历史发展、构成要件、制度价值,分析与过失相抵原则比较的相似制度之间的差别,阐述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过失相抵原则的渊源、法理基础及适用问题,同时对比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分析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过失相抵的适用现实状况,从而在最后提出一些相关的完善建议。道路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标志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法制文明程度,体现了法律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也表现了一个国家对人权的保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制度的完善不仅需要立法者的努力,也需要司法工作者在工作中经验的积累。纵观我国现今的立法和司法现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工作还任重而道远。与此同时,交通参与者也应该积极遵守交通法规,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尽到自身注意义务,同时做到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交通环境,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生活环境。
王玲[9](2012)在《救灾政治:合法性经营视角下的现代国家与乡村社会 ——以“5.12”汶川地震灾区元镇为例》文中指出本研究以救灾政治为切入点,选择“5.12”汶川地震重灾区的四川省纹江县元镇为研究单位,将“在救灾过程中,各政治主体如何利用灾害危机来经营其合法性”作为全文考察的核心问题,以此探讨国家、基层政府、灾民经营合法性的过程、机制及效果。为此,笔者在元镇进行了长达半年的田野调研,对国家、基层政府以及灾区民众的救灾行动以及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有了一个整体的把握。本文在考察国家的救灾行动的基础上,将研究视野逐渐移至灾后处于资源约束与利益驱动下的基层政府的救灾实践中,来展现基层的合法性经营行为与困境。同时,将灾区民众看作救灾政治中的积极行动者,展现他们为了缓解灾害危机下的经济压力,对“灾民”这有价身份进行的自我建构,以及利用国家救灾政策与基层政府展开互动以尽可能多地索取救灾资源,经营其权益合法性的行动与过程。国家作为救灾政治中最重要行动主体,通过政治动员与政策供给,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进行抗震救灾,体现出积极的、负责任的国家形象,凸显了“举全国之力”进行抗震救灾的体制上的优越性。基层政府在资源约束与利益驱动之下,在实践中承接国家的救灾行动,并对国家救灾政策进行落实与变通,以及基于自身利益进行“经营”式重建与开发,以获得行政合法性。但在灾害危机中,基层政府仍然无法摆脱它在税费时期作为“资源汲取者”在乡村社会中留下的“恶”的印象,以及在税费改革后由于能力的限制而不能很好地提供公共服务的“弱”的印象。基层政府在积累合法性资源的同时,又创造出了一些导致合法性资源流失的因素。针对灾后社会中的各种上访行动和社会冲突事件,基层政府通过“维稳”和“反应性”的主动改革加以应对。灾区民众利用国家赋予的“灾民身份”及其附着的相关权益,以及根据直观感知与经验知识自我建构的“灾民”身份与基层政府展开互动,以尽可能多地索取救灾资源,从而获得权益合法性。具有灾民身份的农民并非是完全的“被救助者”,在灾害危急中遭遇的损失,及其在恢复重建中面临的经济压力,是其进行主动索要和维权行为的主要动力来源。在行动策略上,他们或者通过“诉苦”和“告贪”,或者利用自己的“弱势”身份来进行“有声的”或“无言”的反抗,以为自己争取话语权,从而为自己的利益诉求树立合法性。研究发现,第一,在救灾政治中,国家、基层政府以及具有灾民身份的农民均会主动借助灾害危机最大限度地经营自身的合法性。第二,救灾政治中的合法性经营在效果上呈现出非均衡的特征:国家在总体上赢得了广泛的政治认同;基层政府的合法性经营因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不仅困难重重而且还有丧失原有合法性的危险;而灾民的权益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了挤压。后两者的经营状况最终会影响着整个国家在乡村社会中的合法性经营效果。第三,当以全球视野来审视中国救灾政治时,笔者发现,与其他国家的救灾政治相比,中国式的救灾政治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同时也仍旧存在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正是推动中国救灾政治,以及现代国家与乡村社会发展的关键所在。
王伦刚[10](2010)在《法治进程中当代中国农民工非正式的利益抗争 ——基于计薪现象对农民工维权的法社会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热点,其中工资被拖欠问题最为严重。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一些民工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但更多农民工却进行着引人注目且花样不断翻新的劳动仲裁和诉讼外“维权活动”(借用生活习语),目前还没有停止的迹象。农民工长期进行劳动仲裁和诉讼之外的维权同我们正在追求的现代法治理想似乎南辕北辙,同政府期望相去甚远,社会评价褒贬不一。那么,如何理解和诠释农民工们长期进行的劳动仲裁和诉讼之外的维权活动?只有弄清这个问题,才能真正理解当代农民工的维权处境,才能对民工维权行为做出令人信服的理论解释,才能给急于寻找常规化对策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基于真实生活的法治对策。因此,研究这个问题就成为本文的任务。同既有研究不同,本研究集中于“农民工如何保护权益”,将农民工看成“社会行动者”,研究对象是中国农民工在劳动仲裁和诉讼外的维权行为,目的在于揭示农民工这种维权行为的外在社会结构与内在行为逻辑。而既有研究集中于“如何保护农民工权益”这个论题,或者对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正式法律制度进行探讨(制度对策模式),或者侧重在国家正式法律之下衡量农民工的维权行为、解释其维权困境(维权行为模式)。既有研究大都将农民工看成“被保护者”,以寻求国家正式法律制度的改进对策。“国家—社会”是本文的分析框架基础,但本文不囿于此,而是引入国家元场域(meta-field)理论、底层社会(subaltern)理论、“过程—事件分析”和“策略的行为分析”对其做重大修正,以期突破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均质性和二元静态对立性。在研究方法上,规范法学方法是本研究的非常重要方法,没有依据国家法律对民工、企业和政府官员的行为合法律性的(legitimate)的判断,就不可能在比较中揭示他们行为背后蕴含的社会规则。在此基础上,笔者采用实地考察的定性社会科学研究方法,通过对农民工讨薪行为过程的无结构观察和对农民工、用人单位、政府官员进行的非正式访谈,得到大量第一手资料作为基础对民工维权活动进行进一步的法社会学诠释。在研究对象上,尤其是在考察农民工维权原因和过程时,则多采用个案研究方法。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将“如何诠释农民工劳动仲裁和诉讼之外的维权活动”分解为如下三个问题:1.为何很多农民工长期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之外的途径进行维权活动?2.他们怎样进行这些维权活动?3.如何看待这些维权活动?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构成文章三个具有内在逻辑的组成部分。第一章是理论概念的准备。在既有的“依法维权”和“利益抗争”概念基础上,笔者在实证基础上将当代中国农民工劳动仲裁和诉讼外的维权活动抽象提炼为“非正式的利益抗争”,为后几章讨论建立逻辑一致的概念平台。第二章探讨第一个问题,即为什么农民工进行非正式利益抗争?为突破既有分析要么注重结构要么注重行为的方法论一元性,笔者尝试运用社会学家布迪厄的场域—惯习理论对农民工非正式的利益抗争提出独特的解释。在全景式地叙述了一群建筑农民电工在班长陈明带领下坚持讨薪的故事后,笔者分析了讨薪行为是打工场域的社会结构及农民工心智结构相互作用的惯习(habitus)。惯习行为既不是理性的,也不是非理性的,它的实践逻辑具有过程性、变通性和模糊性。第三、四、五章回答第二个问题,即农民工怎样进行非正式的利益抗争?基于西南边陲一个农民工成功讨薪的真实案例——“太太讨薪队的故事”的个案分析,第三章揭示了案件各方力量包括农民工、包工头、媒体、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博弈及其社会运行规则,展示了农民工如何借助社会资源,激发道德力量促使法律关系道德化运行的过程。在笔者对农民工行政投诉过程的参与观察和归纳分析基础上,第四章描述了农民工如何借助行政力量讨薪的过程。面对民工的经验性投诉,劳动部门往往通过劳动监察权正式和非正式地灵活运用如催讨、协调等来解决民工工资纠纷,促使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农民工借助行政力量讨薪的过程实质是法律关系行政化运行的过程。第五章在于揭示农民工借助集体行动力量讨薪使得法律关系政治化运行的过程。通过亲身经历的民工讨薪集体行动典型个案的“过程—事件”分析,笔者描述了民工们借助集体力量执行他们认定的“合法讨薪规则”追讨工资,政府既支持又控制地积极进行协调,建筑开发商被迫履行超越合同规定的义务,从而民工得到部分工资回家过年的过程。总之,农民工非正式的利益抗争往往是借助国家与社会的各种力量,有意无意促使法律关系非法律化运行,从而完全或部分成功地达到维权目标的过程。第六、七章讨论第三个问题,即如何看待农民工的非正式利益抗争?第六章主要解读国家对农民工非正式利益抗争的态度。笔者首先将国家理解为各种社会势力争夺中央集权资本(statist capital)的特定场域,指出我国国家态度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表征。在社会争夺农民工非正式利益抗争符号暴力的语境下,中央政府法律与政策的表达是矛盾的,而地方政府的实践却力求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之间,在用人单位与民工之间保持平衡。最终我们发现,国家的态度是矛盾的和多样的,这恰恰为农民工非正式的利益抗争留下了行动空间。第七章主要以断裂社会为背景,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评判农民工非正式的利益抗争。农民工受到“非理性”、“法盲”等评价不过是精英视角的产物。如果从底层视角出发,就会发现农民工非正式的利益抗争是为了冲破经济精英和地方权力结成的“利益—权力结构之网”,是有自主逻辑和宏大意义的底层法治行动。中国法治已经进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精英阶层和底层社会相互博弈互动的真实的演进阶段。结论部分总结出本文的中心命题:农民工劳动仲裁和诉讼之外的维权活动是农民工进行的法律关系非法律化运行的非正式利益抗争,是断裂社会中底层社会民众冲破社会精英编织的利益权力之网的法治行动。简言之,它是以非正式的利益抗争为表现形式的底层法治行动。本文命题想告诉人们,在我们生活的世界,有一群底层社会民众在进行着不同的法治活动,从而为中国社会法治行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提供现实案例。至于如何将目前农民工维权行动法律化,则需要进一步定量研究。
二、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该咋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该咋办?(论文提纲范文)
(1)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意识与研究意义 |
(一)以社会治理转型时期为语境 |
(二)针对基层司法的社会学研究 |
(三)聚焦于基层司法的实践逻辑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一)社会治理转型与法治之研究 |
(二)司法实践与基层法院之研究 |
三、概念界定与理论框架 |
(一)概念界定 |
(二)理论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
(一)资料来源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内容 |
(二)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基层司法的内部科层 |
一、派出法庭与业务庭的审视 |
(一)派出法庭及其功能 |
(二)业务庭及其功能 |
(三)法庭的运作模式 |
二、审判委员会的层层迷思 |
(一)审委会设置的争议性 |
(二)审委会组织的正功能 |
(三)审委会运作的规范化 |
三、其他组织的结构-功能 |
(一)执行局与辅助组织 |
(二)党组与院长办公会 |
(三)其他管理组织 |
四、基层司法的行政化及其破解 |
(一)司法行政化产生的困扰 |
(二)破解司法行政化的尝试 |
第三章 基层司法的外部结构 |
一、地方权力结构中的基层司法 |
(一)“副县级机构”:基层法院的地位 |
(二)“负责审判”:基层法院的权责 |
二、政法管理结构中的基层司法 |
(一)担纲政法机关的基层法院 |
(二)饰演下级法院的基层法院 |
三、基层司法的地方化及其摒除 |
(一)司法地方化造成的难题 |
(二)摒除司法地方化的努力 |
第四章 立案程式:冲突解决的司法门户 |
一、冲突多元解决中的诉讼 |
(一)冲突解决的四个理想类型 |
(二)嵌入多元机制的司法诉讼 |
二、审查制下的选择性司法 |
(一)藏在“诉讼爆炸”中的立案难 |
(二)为何立案难:选择性司法丛生 |
三、登记制下的过载性司法 |
(一)立案登记制的纠偏成效 |
(二)挣脱过载性司法的枷锁 |
第五章 审理运作:依据法律的定分止争 |
一、“遵循法律”的裁判 |
(一)常规案件的形式化 |
(二)复杂案件的衡平术 |
(三)程序正义的显像化 |
二、“基于法律”的调解 |
(一)熨平法律的皱折 |
(二)模糊的法律产品 |
(三)司法的默会知识 |
三、“超越法律”的协调 |
(一)对法律的“软执行” |
(二)协调的动因分析 |
第六章 执行与信访:法律实效的镜像折射 |
一、司法执行的社会工程 |
(一)执行之殇:社会控制失灵 |
(二)执行规制:法院因应之道 |
二、涉诉信访的重重困境 |
(一)司法的信访化现象 |
(二)法律的利用与规避 |
三、掀起优化实效的改革 |
(一)司法执行的破冰旅程 |
(二)诉访分离的凤凰涅盘 |
第七章 结论 |
一、社会治理转型:解读基层司法的密码 |
(一)“送法下基层”:从国家视域的观察 |
(二)“迎法下基层”:自社会角度的检视 |
二、建构回应型司法:基层司法的实践逻辑 |
(一)回应型司法的理论脉络 |
(二)回应型司法的逐步确立 |
参考文献 |
附录:深度访谈编码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3)政务微博语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依据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的依据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语篇研究现状 |
(二)政务微博研究现状 |
(三)政务微博语篇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一)研究语料新 |
(二)研究角度新 |
四、研究方法 |
(一)比较法 |
(二)定量分析法 |
(三)跨学科研究法 |
五、研究语料及来源 |
(一)语料的界定 |
(二)语料的来源 |
第一章 政务微博语篇的特征与类型 |
一、政务微博语篇相关概念界定 |
(一)语篇 |
(二)政务微博 |
(三)政务微博语篇 |
二、政务微博语篇的特征 |
(一)政务微博语篇与其他微博语篇的区别 |
(二)政务微博语篇与公文语篇的区别 |
三、政务微博语篇的类型 |
(一)按语篇模式类型分 |
(二)按语篇功能类型分 |
小结 |
第二章 政务微博语篇的衔接与连贯 |
一、政务微博语篇的衔接 |
(一)政务微博语篇的篇内衔接 |
(二)政务微博语篇的篇际衔接 |
二、政务微博语篇的连贯 |
(一)政务微博语篇连贯的外部条件 |
(二)政务微博语篇衔接保证语篇的连贯 |
小结 |
第三章 政务微博语篇的言语行为分析 |
一、政务微博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 |
(一)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 |
(二)政务微博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 |
(三)存在的问题 |
二、政务微博言语行为主体 |
(一)政务微博的说话者 |
(二)政务微博的听话者 |
(三)政务微博的核查者 |
(四)政务微博的驱动者 |
三、政务微博言语行为类型 |
(一)政务微博言语行为类型概述 |
(二)政务微博言语行为类型分布特点及其原因 |
(三)政务微博言语行为类型对比分析 |
小结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中国式过马路”的传播符号解读与社会事实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缘起:十字路口的故事 |
一、“中国式”:一个标签的衍生 |
(一) “中国式”的诞生 |
(二) “中国式”的广泛运用及其衍生 |
二、媒介话语:逻辑分析和符号传播 |
(一) 现象行为的话语分析 |
1、警告性话语 |
2、幽默调侃的话语 |
(二) 原因层面的话语分析 |
1、社会心理 |
2、法不责众 |
3、交通设施 |
4、社会不公平 |
三、对策与措施:媒介话语的框架呈现 |
(一) 对策的呈现 |
1、提升公民意识 |
2、完善道路规划和交通法规 |
3、加强社会管理 |
(二) 罚款的呈现 |
1、罚款的可取性 |
2、处罚的后果 |
四、反思与影射:学术话语的“小题大做” |
(一) 学术话语分析表象 |
1、社会心理学方面的分析 |
2、法学方面的分析 |
3、文化教育方面的分析 |
4、具体参与方式的分析 |
(二) 学术话语与媒介话语分析方式的区别与联系 |
(三) 学术话语反思 |
五、舆论:从标签到标签的往复 |
(一) 舆论的体现 |
1、舆论的产生 |
2、舆论场的交融 |
3、对话机制的缺乏 |
(二) 潜在的规则 |
1、体制内的规则 |
2、公共利益的远离 |
六、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立法期待的隐忧——“小悦悦事件”与搀扶跌倒老人被“讹诈”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事件与分析角度 |
二、“第X个冷血动物” |
三、惩罚“见死不救”的外部成本 |
四、重奖见义勇为?另类中奖? |
五、严惩“讹诈”的广泛误识 |
六、作为最优策略的“肇事逃逸” |
七、“好人”免责的乌托邦 |
八、狂热的立法期待 |
(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过失相抵基本理论 |
2.1 过失相抵的概念 |
2.2 过失相抵的历史发展 |
2.2.1 过失相抵的历史发展 |
2.2.2 过失相抵在我国的演进 |
2.3 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 |
2.3.1 受害人的行为是共同原因 |
2.3.2 受害人的行为须为不当 |
2.3.3 受害人主观须有过错 |
2.4 过失相抵的制度价值 |
2.4.1 保证公平正义 |
2.4.2 预防损害的发生,平衡事故当事人的利益 |
2.5 过失相抵与相关制度比较 |
2.5.1 过失相抵与损益相抵 |
2.5.2 过失相抵与自甘冒险 |
2.5.3 过失相抵与因果关系中断 |
第3章 过失相抵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
3.1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过失相抵原则的起源 |
3.2 过失相抵原则适用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 |
3.2.1 学界的不同观点 |
3.2.2 笔者观点 |
3.3 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 |
3.3.1 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 |
3.3.2 过失相抵的基本原则 |
3.3.3 过失相抵适用方法 |
3.3.4 过失相抵原则适用的限制 |
第4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过失相抵原则的比较分析 |
4.1 美国的规定 |
4.2 德国的规定 |
4.3 法国的规定 |
4.4 日本的规定 |
4.5 比较分析 |
第5章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过失相抵 |
5.1 我国的立法 |
5.1.1 《民法通则》的规定 |
5.1.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
5.1.3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
5.2 适用情况及问题 |
5.2.1 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
5.2.2 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5.3 完善建议 |
5.3.1 对弱者予以特殊保护 |
5.3.2 规定过失相抵的最低限度 |
5.3.3 在庭审中拒绝适用交通事故认定书 |
5.3.4 把过失相抵进一步细化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救灾政治:合法性经营视角下的现代国家与乡村社会 ——以“5.12”汶川地震灾区元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缘起 |
1.2 文献回顾 |
1.3 救灾政治:超越“政绩合法性”的新的解释框架 |
1.4 田野工作与研究方法 |
1.5 核心概念与分析框架 |
1.6 研究重点、难点及其突破 |
2 救灾政治的国家视角 |
2.1 灾害研究中的国家视角 |
2.2 国家救灾的政治动员 |
2.3 国家救灾的政策供给 |
3 资源约束与利益驱动:基层救灾的实践悖论 |
3.1 中央国家与基层政府之间的衔接与鸿沟 |
3.2 基层政府的救灾行动及其困境 |
3.3 灾后基层政府的“变通”与“经营” |
4 “被救助者”的政治(一):身份建构及其经济基础 |
4.1 灾民身份的基础与来源 |
4.2 自我经验与建构的灾民身份 |
4.3 恢复与重建的家户经济基础 |
5 “被救助者”的政治(二):身份的限度与行动的弹性 |
5.1 身份边界的突破及其影响 |
5.2 灾民的行动策略:持续地“讨要”与“上访” |
5.3 游离于法律与利益之间的灾后土地维权者 |
6 灾后基层的“维稳”与“改革” |
6.1 灾后基层“维稳”的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 |
6.2 因灾上访事件及其处理 |
6.3 灾害时期重信重访事件及其处理 |
6.4 “反应性”的主动改革 |
7 结论与讨论 |
7.1 救灾政治中多元主体的合法性经营:行动与过程 |
7.2 救灾政治中合法性经营的非均衡性:表现与影响 |
7.3 救灾政治的中国模式与全球视角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发表论文目录 |
(10)法治进程中当代中国农民工非正式的利益抗争 ——基于计薪现象对农民工维权的法社会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选题及其意义 |
0.1.1 现实问题 |
0.1.2 理论背景 |
0.1.3 选题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0.2.1 对农民工抗争的研究 |
0.2.2 有关现代法治与社会秩序关系的研究 |
0.2.3 尚待解决的问题 |
0.3 研究对象、分析框架和方法 |
0.3.1 研究对象 |
0.3.2 分析框架 |
0.3.3 研究方法 |
0.4 本文结构 |
1. 当代中国农民工非正式的利益抗争——关于农民工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 |
1.1 有关农民工维权活动的解释框架 |
1.2 农民工非正式利益抗争的目标 |
1.3 农民工非正式利益抗争的特点 |
1.4 农民工非正式利益抗争的类型 |
1.5 小结 |
2. 为什么进行非正式的利益抗争?——从一群建筑农民电工讨薪的故事切入 |
2.1 问题、文献与方法 |
2.2 陈明带领农民电工班讨薪的故事 |
2.3 农民工打工场域的建构 |
2.4 为什么农民工坚持抗争? |
2.5 为什么农民工进行非正式的利益抗争? |
2.6 小结:实践逻辑模糊的农民工维权惯习 |
3. 借助社会力量的非正式利益抗争——以借助传媒为例的分析 |
3.1 问题、进路与材料 |
3.2 太太讨薪队的故事梗概 |
3.3 农民工们的新闻策略 |
3.4 传媒的道德加工 |
3.5 公共舆论的道德评判 |
3.6 政府附和与A公司屈从 |
3.7 小结:法律关系的道德化运行 |
4. 借助行政力量的非正式利益抗争——以民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为例 |
4.1 问题、方法和材料 |
4.2 农民工的经验性投诉 |
4.3 法律加工与事实遮蔽:从投诉述说到案件事实 |
4.4 从监察到协调:劳动监察权的行使异化 |
4.5 我们都是泥水匠:劳动监察权的立法软化 |
4.6 劳动监察权行使异化的社会效果 |
4.7 小结:法律关系的行政化运行 |
5. 借助集体行动的非正式利益抗争 |
5.1 问题、路径和材料 |
5.2 集体行动的初步效应:改变法律规则与引起政府重视 |
5.3 政府协调的组织与场景 |
5.4 官商磋商筹措资金 |
5.5 官农激辩讨薪规则 |
5.6 了犹未了的妥协 |
5.7 小结:法律关系的政治化运行 |
6. 国家的态度 |
6.1 问题、框架和材料 |
6.2 国家场域中符号暴力的争斗图景 |
6.3 中央政府(CENTRAL GOVERNMENT)的矛盾表达 |
6.4 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的平衡实践 |
6.5 小结:含混多样的国家态度 |
7. 断裂社会、底层法治行动与中国法治的真实图景——从农民工非正式利益抗争切入 |
7.1 问题和分析框架 |
7.2 对农民工非正式利益抗争评判的评判 |
7.3 农民工非正式抗争的性质:法治行动 |
7.4 底层法治行动的独特性 |
7.5 底层法治行动的作用 |
7.6 断裂社会中国法治演化的逻辑 |
7.7 小结:四方博弈下的中国法治演进 |
8. 结论 |
8.1 本文的中心命题 |
8.2 本文命题的限度 |
8.3 有待开始的研究:非正式利益抗争的法律化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四、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该咋办?(论文参考文献)
- [1]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D]. 李东澍.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9)
- [2]风烈[J]. 杜斌. 黄河, 2019(02)
- [3]政务微博语篇研究[D]. 陆露琳. 江苏师范大学, 2018(12)
- [4]破晓之战(长篇小说连载)[J]. 朱维坚. 啄木鸟, 2016(08)
- [5]职业病加重后的工伤认定[J]. 佚名. 安全与健康, 2016(04)
- [6]“中国式过马路”的传播符号解读与社会事实探究[D]. 赵洁. 云南大学, 2014(12)
- [7]立法期待的隐忧——“小悦悦事件”与搀扶跌倒老人被“讹诈”分析[J]. 王凤涛. 社会科学论坛, 2013(02)
- [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原则研究[D]. 游雅琴. 武汉理工大学, 2012(05)
- [9]救灾政治:合法性经营视角下的现代国家与乡村社会 ——以“5.12”汶川地震灾区元镇为例[D]. 王玲. 华中科技大学, 2012(09)
- [10]法治进程中当代中国农民工非正式的利益抗争 ——基于计薪现象对农民工维权的法社会学分析[D]. 王伦刚. 西南财经大学, 2010(07)
标签:法律论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论文; 社会结构论文; 法治政府论文; 法治国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