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的死刑立法及其发展趋势(论文文献综述)
谌明凤[1](2019)在《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当代启示》文中研究表明死刑问题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集宗教、伦理、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法律等诸多制约因素的复杂社会问题;是一国立法、司法问题;是一国的主权问题。近年来,随着政治需求和人权意识的加强,死刑的罪名或者被废止或者被限制,死罪的行刑方式也趋于人道,减少服刑人员的痛楚成为这种极刑执行的目标之一。基于现状,中国不能一蹴而就的废除死刑。2007年,在第62届联合国大会上讨论了“有关死刑的问题”呼吁全球中止死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号召保留死刑的国家建立死刑执行延缓制度,通过此次会议可以看到废除死刑是一种趋势以及死刑过渡性措施的必要性。对于死刑替代性措施,应该有这样的共识:任何国家在废除死刑之后,都会采取相应的替代措施来达到罪刑相适应与罪刑法定之间的平衡,死刑替代性制度的构建也就成为当务之急。然而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于中国,短期内是不会全面废除死刑。因此,死刑替代措施的适用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避开老生常谈的“死刑存废”滥觞,转而从传统的死刑文化、刑罚观中研讨古代死刑替代措施在当代构建、完善死刑替代制度可取、借鉴之处:试图反思当代死刑替代制度,主要是死缓制度(包括死缓终身监禁、死缓限制减刑)在适用过程中与现实情况的契合和背离。本文行文约七万字,共计三章。文章第一章为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概述。主要从中国古代死刑儒、法家两种文化语境和中国古代死刑的适用原则来阐述中国古代死刑适用理念,在整体上突出封建正统死刑文化对死刑持极其谨慎的态度,从而在这诸多要素的作用下引出对中国古代死刑适用和执行上起到了重要限制的死刑替代制度。紧接着,论述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种类和特征。在本章中重点通过引用史料数据等详细论述、总结归纳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特征,以此由表及里、由现象至本质的为后文研究死刑制度改革及其对策作铺垫。文章第二章为当代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本章主要包括死刑存废之争视角下的死刑限制论、当代中国死刑替代制度概述和当代中国死刑替代制度的争论等三大块内容。从死刑的发展史上看,死刑这种刑罚自产生之日起就在伦理上备受争议,它是人类社会基本伦理命题中不能自洽的命题之一;死刑于舜帝时期至今存废争论不断,直至近代也未出一个定论。因此本文从阐述死刑限制论开始,避开学界的滥觞,讨论当代中国用作死刑替代制度的两种死缓制度的由来、适用情况和效果,并结合理论界、实务界等对死刑替代制度的争议对中国当代死刑替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出合理而科学的建议。文章第三章为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当代思考。该章主要是由第一章的传统死刑刑罚观念、刑罚制度和执行方式结合第二章的中国当代的死刑制度的现实处境比较得出:即使在儒法两家不断流变的过程中,但在整体上,封建正统死刑文化对死刑持极其慎重的态度。这也不难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刑事政策看出,中国在死刑的态度上一直都有着“控杀”、“审慎”的观念和态度。而当代中国死刑数量太多,与传统的刑罚观形成鲜明的对比,为了更好的适应国际趋势和从中国法制的发展来看,死刑改革势在必行,尤其是在当代死刑替代措施通过长期刑的增加很有可能带来严重负面效果的情形下。除此之外,刑罚阶梯不是绝对的、而是感官的,虽然死刑与替代刑之间还是存在巨大的差异,但是死刑替代制度的构建却是应有之义。反思替代制度,一是不宜扩大死缓终身监禁、死缓限制减刑;二是不能通过长期刑的增加来加大整体刑罚投入量;三是保障长期刑犯人的人道权益。
李坤原[2](2019)在《死刑制度存废面临的伦理争议及改革建议》文中提出死刑作为一种几乎是亘古长存的刑罚制度,从天经地义到饱受争议,一直是刑罚制度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现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而我国不但保留死刑,并且相较于其他国家来说适用的更为广泛。由此,本文就我国死刑问题及死刑问题面临的争议进行深入的伦理学分析,使人们更加透彻地理解并理性地看待死刑这一刑罚制度,以期其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本文首先对我国死刑的发展状况,以及对比几个主要发达国家的死刑制度进行分析,并就死刑存废之争的主要论点进行论述,作为研究背景,奠定研究基础;其次,对死刑存废的伦理争议进行理论分析,结合人权论、公正论及功利论具体论述,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报应观念、威慑效果、慎杀恤刑以及天人合一思想在死刑制度中的体现,为研究提供基本理论根基;最后,在研究背景与伦理学相关理论支撑下,从生命价值观、人权意识、社会发展条件以及其所发挥的社会功能等方面,对我国死刑存废问题进行伦理学分析。论文由表及里,由外到内,剖析我国现在死刑制度的发展状况、深层原因及目前制度设置的多重考量的情况下提出了应树立尊重生命的价值观念、确立死刑制度改革的伦理原则、适度坚持死刑,积极推进基于伦理要求的死刑适度改革,加强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研究意欲阐明,只有将死刑制度放于社会各个因素之间,关注其与其他因素的互动及相互影响,才能对死刑制度设置得出合理并且合乎实际的结论;而基于我国的国情,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稳步推进死刑的改革,保留死刑并严格限制死刑才是当代中国确的现实选择。
刘任[3](2019)在《清代死刑制度的立法特征 ——基于《大清律例》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死刑作为人类历史中最为悠久的刑罚,在人类的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二战后,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废除死刑的潮流。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在法典中废除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不再适用死刑。作为死刑大国,中国的死刑制度改革一直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这也使得中国的传统死刑制度逐渐走入到域内外的研究范围当中。目前学界对传统死刑制度的研究重点仍局限在条文应用、罪名个论等方面,对死刑整体特征把握稍显不足。为此,本文以《大清律例》为研究素材,对清律中673项涉死条款进行统计,对条款中的主体身份、刑法种类的要素展开研究。《大清律例》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详绎明律,参以国制”的编纂思想使其称为传统法律制度的典型代表。为了更好的把握清代死刑制度的整体特征,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对《大清律例》中的涉死条款进行讨论:第一部分为文献回顾,主要是从古代、近代与现代三个阶段介绍中国的死刑制度,并对域内外有关传统死刑的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上溯先秦的中国死刑可谓渊源流畅,千百年的传承发展使其具备了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本章从时间维度对中国死刑进行梳理,描绘了死刑制度在中华大地的发展脉络。文献分析显示,当代中国在立法上削减涉死罪名的举动,符合了汉唐盛世时期删减死刑的历史潮流。随着当代死刑制度成为学术热点,传统死刑制度亦有向“显学”发展的趋势,但学界对传统死刑制度的研究仍不充分。以清代死刑为例,学界的成果多集中在法条变迁、监候复核等方面,尚未有人对其整体特征进行探究。因此,对传统死刑制度的立法特征展开研究,不仅填补了学界空白,还为观察当代死刑制度提供全新视角。第二部分为研究资料与设计,即对本文的研究素材、数据库的搭建和研究方法进行介绍。作为中国传统法律的典型代表,《大清律例》中各种内容基本沿用前朝规定。从这个角度来说,被誉为“古今绝续之交”的《大清律例》当属观察和研究清代死刑制度立法特征的最好选择。考虑到有清二百七十余年间,法典版本众多的问题。在综合比较后,本文选择了最有代表性的乾隆五年版《大清律例》进行研究,并进行相应编码和结构化数据处理。在借鉴学界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以《大清律例》所载条文为出发点,对涉死条款中的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危害结果、刑罚种类、共同犯罪信息进行整理归纳,采用描述统计研究的同时结合具法律具体条文,用实证法学视角观察并描述清代立法层面的死刑制度特征。第三部分为数据分析与解读,即从刑罚分布、主体信息、危害结果等方面对《大清律例》中的涉死条款进行统计分析与法条解读。一是刑罚分布方面,本部分先对实犯死罪与杂犯死罪的分布进行研究,发现清律中杂犯死罪较多,实犯死罪较少。之后又对各门类下的实犯死罪分布进行统计,发现实犯死罪条款多集中于刑律的贼盗、人命、斗殴三门。在对凌迟等刑种的分布进行观测后发现,斩、绞监候类涉死条款占比重较大,杂犯死刑与斩、绞立决及凌迟类涉死条款占比较小。二是主体信息方面,本文对清律涉死条款中主体身份划分为社会一般、公职相关、宗族主体等九大类别,并对宗族类主体的身份构成进行详细拆分。研究发现,清代死刑制度对于长者的刑罚较为宽容,而对卑幼等人的刑罚则相对较重。三是共同犯罪方面,通过对法条中“首”、“造意”、“加功”等有关共犯的信息进行归纳,发现清律中的共犯体系相对成熟。对犯罪首从、从犯加功等概念的清晰界定,使得其共犯模式下的死刑适用中具有了差异性。共同犯罪中的首犯用死较多,而对于情节恶劣的共犯则不分首从,皆用死刑。四是危害结果方面,本章将涉死条款中所载的危害结果分为人身、财产、聚众、其他四类分析,研究发现人身与财产类犯罪用死较多,刑罚的严苛程度同犯罪危害程度呈正比关系。五是附加处罚与援减条款,部分条款中涉及到附加惩罚与减免条款,本文将其一并纳入分析。清代死刑的附加处罚主要有财产充公、斩首枭示和株连亲属三种,多附加适用于斩立决类死刑。而援减条款则集中分布于监候类死刑,进一步的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第四部分为代表性罪名的条文阐述,考虑到描述统计的分析过于枯燥且无理论阐述作为支撑,该部分从古今法益相近似的罪名与古代特有的罪名两个角度,筛选了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涉死罪名进行理论阐述。法益相近的罪名探讨部分以现代刑法分则的体例设置,在对典型罪名的死刑立法特征进行分析后发现,清代刑法与现代刑法在保护国家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社会关系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只是清代的刑罚较为严苛。而在古今相异的罪名探讨部分则按法益分类,分别对危害皇权统治、涉及封建礼教等犯罪的死刑条款进行分析讨论。这些在现代刑法体系中无迹可寻的犯罪,集中体现了传统死刑的立法精神。第五部分为结语,在对清律涉死条款进行系统性分析后,本章以传统死刑观念为切入点,着重探讨了死刑制度对死刑观的影响。并且强调了清末修律时期的死刑改革对当下死刑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最后,对本文研究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指出了在本文研究的不足及有待后续研究的相关问题。总体来看,清代死刑制度虽适用广泛但并非一味严苛,杂犯死罪、死刑监候等制度,为司法中的“化死入生”提供了立法保障。针对卑幼尊长、造意加功等主体的区别对待,不仅贯彻传统儒家思想,还彰显了刑法的实质公平。具体表现为:第一,清律涉死条款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涉死罪名不仅在全部罪名中占比较大,在法典的各个篇目中皆有死刑条款。第二,刑法种类方面多以实犯死罪为主,杂犯死罪数量较少。实犯死罪条款在刑律的斗殴、贼盗、人命三门中的集中分布,符合传统中国“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理念。第三,杂犯斩、绞与立决、监候等刑种按严厉程度呈橄榄形分布。法典中的死刑条款多为斩、绞,杂犯死罪与凌迟的适用则数量较少。适用死刑监候的条文占到绝对多数,为司法活动中的“化死入生”奠定了良好的立法基础。第四,官员犯与宗族犯成为死刑在立法层面重点规制对象,通过分析宗族犯的身份构成,验证了家族主义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的这一论断。第五,在“造意为首”的理论前提下,清代死刑在共同犯罪中多适用于造意、原谋等首犯。共同犯罪模式下的刑种适用虽有差异,但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共犯主体,则皆处死刑,不分首从。第六,清律涉死条款中的危害结果多为侵害人身、财产安全和危害国家(含皇室)安全等犯罪。受传统风俗观念影响,清律对于严重毁坏坟冢、开棺见尸类的行为,亦多以死刑规制。作为对犯罪行为危害性的重要评价尺度,清律所载危害结果同犯罪行为一道彰显了具有儒家特色的犯罪理念。第七,清代的刑罚具有扩大适用的特点。对于罪行极其恶劣的罪犯,在判处其本人死刑之后,还会对其亲属附加一定的处罚。第八,部分涉死犯罪中存在援减制度,援减条款的设置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彰显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矜刑”思想。尽管中国在过去的两个世纪中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革,但基于传统死刑制度而形成的死刑观念仍根治于民众的心中。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经济水平的发展,中国死刑制度改革已经成为中国法治进步和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对清代死刑制度展开深究并考其得失,既是对传统死刑的重新定位,也是对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的应然选择。
赵秉志,袁彬[4](2018)在《改革开放40年中国死刑立法的演进与前瞻》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适逢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40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我国死刑立法改革与国家改革开放的总体进程相伴相随。在经历了死刑立法的起步、扩张和逐步限制等不同阶段之后,通过对死刑适用的条件、对象、程序、执行方式、罪名等多方面的严格立法限制,我国死刑立法的科学性、正当性和人道性程度不断提升,死刑立法改革的成效显着。未来,我国应当积极确立"全面废止死刑"的政策终极目标,采取渐进式的实践性改革路径,进一步严格控制、减少死刑适用,严格死刑立法直至最终全面废止死刑。
王吉[5](2018)在《论军人违反职责罪中死刑的废止》文中研究说明近些年来,死刑的废止一直是刑事立法改革的热点问题之一。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废除了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两个罪名的死刑,从此使我国的死刑废止由普通刑法延伸到军事刑法领域,也为死刑废止的研究开辟了新的领域。军事刑法具有特殊性,但是军事刑法是国家刑法的一部分,死刑的废止迟早要推进到军事刑法领域,对这一特别刑法领域的死刑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其死刑废止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路径,具有现实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死刑配置经历了历史变迁。1981年通过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是我国首部由立法机关正式制定的军事刑法,共规定31个罪名,其中有13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死刑罪名的比重为41.9%。1997年刑法典全面修订时,军事刑法被吸收进入刑法典之中,成为分则第十章即军人违反职责罪。在罪名数量上,新刑法典的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仍保持31个罪名,但经过调整,死刑罪名减少至12个,比重下降为38.7%。新刑法基本继承了原来单行军事刑法的配置模式,没有设置绝对确定的死刑模式。但是,直到《刑法修正案(九)》,历次刑法修正都没有涉及军人违反职责罪,也没有触及其死刑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对军职罪死罪的削减,不仅为军职罪死刑废止提供了参考范本,推动了我国军事法治现代化和全面废止死刑的进程,还保障了军队凝聚力与战斗力,推动了刑法平等理念的发展,进一步保障了军人人权。从理论上说,军职罪保留死刑不具有合理的根基。报应观念与预防需求都不足以证明军职罪需要配置死刑。从刑罚的价值分析,军职罪保留死刑既不具有公正性,也不具有谦抑性和人道性。研究军职罪中的死刑废止也要考虑到其实践意义。结合当今的社会现实条件,军职罪的死刑废止不可一蹴而就,要遵循循序渐进、顾全大局的原则,秉承先易后难、分步废止的指导思想。在这一整体思路下,可将军职罪死刑废止的具体方案设计为:第一阶段:从目前至2020年,即到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军队基本实现现代化和法治化,废除军人违反职责罪中所有平时非暴力犯罪中的死刑;第二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用15年左右的时间废除军人违反职责罪中所有战时非暴力犯罪与平时暴力犯罪中的死刑;第三阶段,从2035年到2050年,再用15年左右的时间废除军人违反职责罪中战时暴力犯罪中的死刑。
王申[6](2018)在《中国死刑制度的宪法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刑罚的种类中,死刑无疑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措施,由于死刑直接剥夺了人的生命,死刑这一制度一直饱受争议。早期的死刑存废研究主要集中在刑法学界,刑法学上的死刑研究虽然成果丰富,但都囿于刑事政策理论的研究,很多学者在研究死刑问题时都离不开刑罚设置中功利主义因素和民意因素的考虑,死刑的研究总在功利主义的讨论上止步不前。在宪法学上讨论死刑,是近些年突破传统的刑法学上讨论的创新。关于死刑与宪法价值关系的讨论上,主要体现在人权、生命权、尊严权上,在这些领域的讨论上学者们也并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因为死刑就是一种以剥夺人的生命为代价的惩罚方式,生命权成为宪法学上讨论死刑的关键性的问题,但目前无论是死刑的刑法学研究还是宪法学研究,都局限于死刑存废的讨论上,并没有从宪法学的价值上对死刑制度有一个评价。目前,对于死刑的研究过多关注刑罚中的功利主义,从宪法学层面研究死刑问题还不是很多,死刑是一种对剥夺生命的刑罚,研究死刑要回到宪法学的领域。死刑的本质就是剥夺人的生命权,对死刑问题的研究,应当围绕生命权展开,这就要求从宪法学上研究死刑问题。宪法上的人权条款、人格尊严条款和生命尊严等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生命权在我国是能够通过宪法规范的解释找到合理存在的依据的,生命权就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单独就我国宪法去讨论死刑制度合宪性问题还很局限,通过对其他各国对本国死刑制度合宪性与否的审查,可以发现不同国家对待死刑的态度并不一致,在这种比较分析的基础之上,不能枉然断定我国死刑制度违背宪法。而且,即使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生命权的内容,生命权是否是绝对性的权利还有讨论的空间。对于死刑制度究竟是废除还是限制,应当从我们国家的实际出发,虽然死刑废除是对人的生命的彻底的保护,但我国实际上还有死刑存在的必要,宪法也规定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依据。生命权不能漫无边际,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死刑在我国具有合宪性的基础。目前死刑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生命权作为基本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但这种限制要符合比例原则,要谨慎地限制,可目前我国的死刑罪名数量过多、司法适用中也存在问题,这都是对人的生命权的漠视。死刑在我国还有存在的必要基础,在功利主义上,死刑还具有一定的威慑和惩戒作用;在民意因素上,死刑还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现阶段废除死刑的条件和时机都不成熟。但过多的死刑并不符合宪法的基本价值,与生命权保障不符,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废除死刑而且保留死刑的国家也严格限制死刑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的死刑应当逐渐废止直到完全废除。这就要求针对目前我国死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在死刑的立法上,我们应当进一步消减不必要的死刑罪名,比如有些非暴力的犯罪行为,它们的社会危害性有限,没有必要设置死刑;同时死刑的设置要考虑对生命权限制的必要性原则,符合生命权限制的比例原则。生命权目前还没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虽然可以通过宪法的规范解释得出生命权是宪法性权利这一结论,但生命权的明确入宪具有显着性的意义,有利于树立对生命权尊重的价值理念。在司法上,延长死刑等待的期间、建立死刑案件自动上诉制度,同时法官在裁判死刑案件时要严格遵守宪法的基本精神,对生命权的剥夺要慎重和警惕。通过这些举措对我国的死刑进行必要的限制,符合现代人权发展的要求和尊重生命的宪法理念。
罗苑菊[7](2018)在《故意杀人罪死刑的司法控制》文中指出故意杀人罪一直以来都是最严重的暴力性犯罪,而死刑是剥夺人生命权的最严重的刑罚,从其产生之初就对打击犯罪发挥着最严酷、最不可违逆的作用。贝卡利亚提出的废除死刑的主张,使死刑废除派和死刑保留派之间展开了持续二百多年的激烈论争,死刑的存废问题更是受到各国的关注。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逐步凸显,国际刑罚观也越来越轻缓,限制死刑已然成为了当今法治的发展潮流。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司法实务中适用死刑最多的罪名,是我国废除死刑的一道首要防线。对故意杀人罪死刑进行有效控制将对我国限制死刑适用产生积极的影响。我国当前控制死刑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三种:刑事政策控制、死刑立法控制和死刑司法控制。具体到故意杀人罪中来分析,就该罪而言,通过司法控制方式来限制死刑适用是最佳途径,也能产生最直接最明显的效果。具体以何种司法控制方式来针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进行限制,这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文章在实体途径上通过分析故意杀人罪案件中会存在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包括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或怀孕妇女、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坦白等)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害人过错、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方谅解、激愤杀人等)分别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影响,正确看待从轻处罚情节对死刑的控制作用。在死刑适用中除了犯罪人是未成年人或怀孕妇女绝对排除死刑适用外,其他从轻处罚情节都需要评价进刑罚之中并结合全案情况,综合分析后才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接下来对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标准进行考察,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罪行极其严重”不应该脱离具体罪名来探讨。就故意杀人罪个罪而言,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三方面来进行分析,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达到何种程度能认定为“罪行极其严重”。如故意杀人后以碎尸、焚尸等残忍手段毁尸灭迹的,亦或是在公共场所以使被害人遭受极端痛苦的方式杀害被害人,对公众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等。建议出台《关于故意杀人罪中认定“罪行极其严重”的参考意见》,以供实践参考适用。通过这种具体化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标准的方式,能够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控制死刑适用;由于我国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没有具体的适用标准造成实践中难以有效控制死刑。留有余地地适用死缓将直接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对故意杀人罪死刑的司法控制也起到一定作用。文章分别从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三方面来展开论证,设置出故意杀人罪死缓制度适用的初步构想标准以供实践参考:(1)故意杀人造成一人死亡,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故意杀人造成一人死亡,同时具有从轻或从重情节并存,综合裁量后仍然从轻处罚的,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故意杀人罪死刑的司法控制还应该从程序途径上进行严格管控。文章分别从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复核程序、严格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完善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的辩护制度三方面来展开论述。首先,通过分析并明确故意杀人罪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具体复核内容,包括对故意杀人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复核审查、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及法律适用的审查。在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法应设立专门复核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的部门进行专办,对于事实清楚、无争议的死刑案件采用书面审理结合讯问被告人的方式,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死刑案件必要时应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复核。检察机关在行使对最高法的死刑复核程序监督权时,应该设立相应的专门监督最高法死刑复核程序的部门,主动获取最高法受理死刑复核程序案件的信息,查阅案件的公诉情况等,对于复杂、争议大的案件应参与到庭审中,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积极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使辩护律师全程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与司法机关充分交流、对话,有效开展辩护活动也是控制死刑适用的关键环节;接下来,文章对我国现在的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现状进行分析,结合以往的故意杀人罪错案来看,面对存在疑点的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司法机关未严格把握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从而导致错案产生。根据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的特点,提出高于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不仅应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还应经得起“过分怀疑”审查态度的考验,将“命案”办成“铁案”,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对死刑的适用;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中有效的辩护制度对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控制产生着重要影响,文章通过选取往年的6个故意杀人罪死刑错案以表格形式进行分析,指出各个案件中存在的辩护问题,如某些死刑案件被告人因请不起优质的死刑辩护律师而影响了死刑案件辩护质量、某些死刑案件的辩护律师没能提供有效的辩护服务、辩护律师的辩护活动在实践中得不到有效开展等。最后文章就上述问题提出相对应的建议。在故意杀人死刑案件中应重视死刑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可以先由死刑案件被告人提出想委托的律师人选,再由法院来进行协调,在充分尊重各方意见的前提下安排法律援助律师。作为死刑案件的辩护律师应该具有更强的辩护能力、丰富的辩护经验、专业的职业态度,才能在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开展有效辩护。此外,适当扩大辩护律师在死刑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权利内容,如不限次数的会见权、查阅物证权、对司法机关新调取的证据的及时查阅权等等。通过完善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辩护制度,有助于更好地提高死刑案件辩护的整体水平,真正实现故意杀人罪死刑的司法控制。
殷超峰[8](2018)在《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对外交往不断加深,人员和资产的跨境流动也更加便捷。几乎与之相伴而生的,便是中国腐败犯罪的涉外性趋势日益显着,腐败分子在国内实施犯罪并积累大量资金后,为逃避法律制裁纷纷携款外逃。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腐败分子的外逃人数和携款金额不断攀升,不但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还在社会公众中引发较多负面评价。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反腐败工作,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跨境追逃的力度不断强化,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得到发展,并取得积极成效。但是,应当看到,中国现阶段的反腐败跨境追逃仍是困难重重。在外部因素上,由于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司法体制、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和分歧,在开展反腐败跨境追逃的过程中,尤其是作为中国腐败分子外逃主要逃往地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与中国进行相关合作的意愿并不强烈,甚至设置种种障碍。在内部因素上,中国立法和司法相对滞后,与国际条约和国际通行做法存在较多的不协调、不一致,跨境追逃经验不足,对外国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欠缺了解,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也有待提高。因此,只有通过回顾实践、总结经验、深化共识,才能不断提升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水平,从而构建和优化以国际合作为着力点的反腐败跨境追逃常态机制。第一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基本理论。本章从学理和立法的角度对“腐败”、“腐败犯罪”的概念进行阐述,论证了腐败的本质特征乃是公共权力的异化;从外逃主体、外逃方式和外逃去向等三个方面归纳出现阶段中国腐败分子外逃的基本特征,并介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的最新成果;国际合作是中国开展反腐败跨境追逃的应然举措,具有现实必要性,而国际合作基本原则是中国开展相关工作的指导和依据。第二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性的机制是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本章将分别对上述三种合作形式进行阐释。在全球合作平台下,《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体现了各国在打击跨国腐败犯罪上的最新共识,在立法上有诸多更新和突破,国际刑警组织在对外逃腐败分子的通缉、引渡、遣返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区域合作论坛下,通过亚太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等,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逐渐从“被动参与”向“积极主导”转变;而在双边合作机制下,强化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东盟等腐败分子外逃主要逃往地的合作是中国当前开展反腐败跨境追逃的重要内容。第三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主要途径。本章从引渡的概念和历史沿革入手,以中国新近的引渡实践为切入,以案例为要素,着重分析了引渡诸原则的发展趋势并借以作为运用引渡措施的有效前提。基于现实原因而发展的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等引渡替代措施是中国现阶段反腐败跨境追逃的重要方式,通过案例引入,对引渡替代措施的特征和影响因素进行了细化说明。第四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刑事司法协助。本章首先明确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概念及其范畴,重点梳理了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新常态,比如主动协助、远程视频听证、执法合作和资产追回等;并陈说了中国现阶段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第五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改进策略。本章以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现实障碍为立足点,通过整体评价,从加快签订引渡条约、弱化死刑负面影响、完善国内专门立法、强化犯罪资产追回、注重自身能力提升等五方面为突破口,以期建立科学、稳定、有效的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常态机制。
彭新林[9](2017)在《死刑改革:视野、立场与展望》文中研究指明全面废止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是当前国际社会死刑改革的两个主要趋势,其中废除死刑是相对占主导地位的潮流和发展趋势,而我国死刑改革的主旋律则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近年来我国死刑立法改革取得了值得称道的成果,但现阶段要进一步拓展死刑立法控制的空间,可能会出现"边际递减"现象和"天花板"效应,不一定能取得实质性的效果。在当前死刑立法控制动能不足、难以取得新的重大突破的新形势下,死刑的立法改革其实可以告一个段落了,今后应全力推动死刑控制的重心移向司法领域,把死刑的司法改革摆在首要位置。酌定量刑情节是实践中限制死刑适用最为活跃的因素,是当前死刑司法改革的重要着力点。要理性对待死刑民意,支持死刑的主流民意是发展变化的,而且民意也不是废除或保留死刑的必要条件;死刑适用不应当迁就民意,但应当通过制度途径引导民意在死刑适用中理性发挥作用。
王勇[10](2017)在《中国死刑立法改革的过程叙事及其突围》文中研究指明纵览中国近40年的死刑立法改革进程,立法者在其中分别扮演了不同的角色,采用了不同的行动策略:学者主导型阶段中的立法者:事外者心态下的加法逻辑;司法者主导型阶段中的立法者:观察者心态下的稳定逻辑;立法者主导型阶段中的立法者:行动者心态下的减法逻辑。在法益模式与效用模式的死刑立法改革路线图陷入暂时的困局之时,在短期内不宜从立法上大规模、直接地废除死刑罪名,而应采用技术化的立法手段,隐性地减少死刑罪名的适用,即采用技术模式暨隐性削减死刑模式。在承认既有路线图共识的基础之上,技术模式主张下列改革路径:绝对死刑罪名的软化和转化;在废除贪贿犯罪死刑的既有"布局"之外,理性地引导公众舆论;暴力犯罪死刑罪名的标准细化与制度铺垫。
二、我国的死刑立法及其发展趋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的死刑立法及其发展趋势(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当代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 |
一、中国古代死刑适用理念 |
(一) 中国古代死刑的两种文化语境 |
(二) 中国古代死刑的适用原则 |
二、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一) 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起源 |
(二) 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发展 |
三、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特征 |
第二章 当代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
一、死刑存废之争视角下的死刑限制论 |
(一) 死刑存废之争的缘起概要 |
(二) 中国死刑改革政策的流变 |
(三) 中国死刑限制的路径选择 |
二、当代中国死刑替代制度概述 |
(一) 当代死刑替代制度的提出 |
(二) 中国死刑替代制度的适用 |
三、当代中国死刑替代制度的争论 |
第三章 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当代思考 |
一、宽严相济的刑罚理念 |
二、对“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反思 |
三、更加严格的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
四、拓宽死缓终身监禁、死缓限制减刑的出口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2)死刑制度存废面临的伦理争议及改革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我国死刑制度存废面临的伦理争议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死刑及其基本特征 |
2.1.2 几个主要发达国家的死刑制度 |
2.2 新中国成立以来死刑制度的改革概况 |
2.2.1 国内死刑改革情况 |
2.2.2 国内执行死刑的对比状况 |
2.3 死刑保留论的伦理依据 |
2.3.1 死刑是实现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 |
2.3.2 死刑符合民意 |
2.3.3 死刑是人权的保障 |
2.4 死刑废除论的伦理依据 |
2.4.1 死刑与现代文明的正义要求相背离 |
2.4.2 民意不能作为保留死刑的重要依据 |
2.4.3 生命权是作为人必须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 |
2.4.4 死刑不利于社会安定与发展 |
2.4.5 死刑侵犯人权 |
2.5 对死刑存废争论的简短评价 |
第三章 死刑制度存废面临伦理争议的焦点 |
3.1 死刑存废之人权论 |
3.1.1 人权的内涵 |
3.1.2 人权论与死刑存废 |
3.1.3 死刑存废论证中人权论的合理性及局限性 |
3.2 死刑存废之公正论 |
3.2.1 公正的内涵 |
3.2.2 公正论与死刑存废 |
3.2.3 死刑存废论证中公正论的合理性及局限性 |
3.3 死刑存废之功利论 |
3.3.1 功利主义的内涵 |
3.3.2 功利主义与死刑存废论 |
3.3.3 死刑存废论证中功利论的合理性及局限性 |
第四章 对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建议 |
4.1 加强尊重生命的价值观念 |
4.2 确立死刑制度改革的伦理原则 |
4.3 适度坚持死刑,借鉴他国制度 |
4.4 保证司法正义,建设完善的司法伦理监督与评价机制 |
4.5 加强法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攻读硕士期间参加科研和发表论文情况 |
(3)清代死刑制度的立法特征 ——基于《大清律例》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文献综述 |
1.1.1 古典中国的死刑制度 |
1.1.2 近代以来的死刑制度 |
1.2 学术追踪 |
1.2.1 当代死刑的研究动态 |
1.2.2 近代死刑的研究动态 |
1.2.3 清代死刑的研究动态 |
2.研究资料与设计 |
2.1 资料概览 |
2.1.1 素材选择 |
2.1.2 素材概览 |
2.2 研究设计 |
2.2.1 问题提出 |
2.2.2 研究问题 |
2.2.3 研究方法 |
3.《大清律例》中涉死条款的整体分布 |
3.1 律例篇目中的死刑 |
3.1.1 类别概述 |
3.1.2 分布概览 |
3.2 杂犯死罪 |
3.2.1 分布概览 |
3.2.2 涉及罪名 |
3.3 实犯死罪 |
3.3.1 分布概览 |
3.3.2 涉及罪名 |
3.4 刑种的分布 |
3.4.1 杂犯斩、绞 |
3.4.2 绞监候 |
3.4.3 斩监侯 |
3.4.4 绞立决 |
3.4.5 斩立决 |
3.4.6 凌迟 |
4.涉死条款中的主体信息 |
4.1 主体身份 |
4.1.1 分布概览 |
4.1.2 各篇分布 |
4.2 具体条款 |
4.2.1 名例律 |
4.2.2 礼律 |
4.2.3 吏律 |
4.2.4 户律 |
4.2.5 兵律 |
4.2.6 刑律 |
4.3 刑律中的宗族主体 |
4.3.1 身份构成 |
4.3.2 具体罪名 |
5.涉死条款中的共同犯罪 |
5.1 共犯概览 |
5.1.1 清代共犯 |
5.1.2 整体分布 |
5.2 具体条款 |
5.2.1 吏律 |
5.2.2 礼律 |
5.2.3 户律 |
5.2.4 兵律 |
5.2.5 刑律 |
6.涉死条款中的危害结果 |
6.1 人身类危害结果 |
6.1.1 人身类危害结果数据分布 |
6.1.2 人身类危害结果的具体条款 |
6.2 财产类危害结果 |
6.2.1 财产类危害结果数据分布 |
6.2.2 财产类危害结果的具体条款 |
6.3 聚众类危害结果 |
6.3.1 聚众类危害结果的分布 |
6.3.2 聚众类危害结果的具体条款 |
6.4 其他类危害结果 |
6.4.1 其他类危害结果的分布 |
6.4.2 其他类危害结果的具体条款 |
7.死刑的附加处罚与援减条款 |
7.1 附加处罚 |
7.1.1 附加刑罚概览 |
7.1.2 附加刑罚详细分布 |
7.2 援减条款 |
7.2.1 援减条款分布概览 |
7.2.2 援减条款详细分布 |
8.法益相似的部分罪名探讨 |
8.1 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 |
8.1.1 “谋反大逆” |
8.1.2 “谋叛” |
8.1.3 “盘诣奸细” |
8.2 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 |
8.2.1 “谋杀人”与“杀一家三人” |
8.2.2 “略人略卖人” |
8.2.3 “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
8.2.4 “诬告” |
8.3 侵犯财产安全类犯罪 |
8.3.1 “白昼抢夺” |
8.3.2 “恐吓取财” |
8.3.3 “强盗” |
8.4 涉及官员贪腐、军人违职类犯罪 |
8.4.1 官员贪腐类犯罪 |
8.4.2 军人违职类犯罪 |
8.5 妨害社会管理类犯罪 |
8.5.1 “禁止师巫邪术”与“造妖书妖言” |
8.5.2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与“劫囚” |
9.清律特有的涉死犯罪 |
9.1 危害皇权类犯罪 |
9.1.1 规制官员类罪名 |
9.1.2 皇室人身安全类罪名 |
9.1.3 涉及皇家威仪类罪名 |
9.2 涉及礼教类犯罪 |
9.2.1 婚姻两性类犯罪 |
9.2.2 陵园坟冢类犯罪 |
9.2.3 故意伤害类犯罪 |
9.2.4 致人死亡类犯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改革开放40年中国死刑立法的演进与前瞻(论文提纲范文)
一死刑立法的基本历程:40年的探索前行 |
(一) 死刑立法的起步阶段 |
(二) 死刑立法的扩张阶段 |
(三) 死刑立法的逐步限制阶段 |
二死刑立法的规律探寻:40年的上下求索 |
(一) 死刑立法改革的进程紧跟时代 |
(二) 死刑立法改革的动力日益增强 |
(三) 死刑立法改革的内容益发科学 |
(四) 死刑立法改革的技术不断丰富 |
三死刑立法的发展前瞻:未来改革的理性期许 |
(一) 死刑立法改革的政策调整 |
(二) 死刑立法改革的路径选择 |
(三) 死刑立法改革的措施完善 |
结语 |
(5)论军人违反职责罪中死刑的废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课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死刑配置 |
2.1 单行军事刑法中的死刑配置 |
2.1.1 单行军事刑法中的死刑罪名 |
2.1.2 单行军事刑法中的死刑模式 |
2.2 97刑法对军职罪死刑的继承和发展 |
2.2.1 97刑法中死刑罪名的变化 |
2.2.2 97刑法中死刑模式的调整 |
2.3 《刑法修正案(九)》对军职罪死刑的削减 |
2.3.1 《刑法修正案(九)》削减军职罪死刑的背景与过程 |
2.3.2 《刑法修正案(九)》削减军职罪死刑的意义 |
第3章 废止军人违反职责罪中死刑的理论基础 |
3.1 报应刑理念不支撑军职罪配置死刑 |
3.1.1 军人渎职犯罪的危害有限 |
3.1.2 社会对渎职军人的报复心理有限 |
3.2 预防刑理念不需要军职罪配置死刑 |
3.2.1 死刑不是威慑其他军人初次犯罪所需要 |
3.2.2 死刑不是遏制渎职军人再犯罪所必需 |
3.3 死刑的价值分析显示军职罪应废止死刑 |
3.3.1 军职罪配置死刑不符合公正价值 |
3.3.2 军职罪配置死刑不符合谦抑价值 |
3.3.3 军职罪配置死刑不符合人道价值 |
第4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中死刑的废止路径 |
4.1 废止军职罪死刑的指导思想 |
4.1.1 循序渐进,顾全大局 |
4.1.2 先易后难,分步废止 |
4.2 军职罪死刑废止的具体方案 |
4.2.1 平时非暴力军职犯罪的死刑废止 |
4.2.2 平时暴力军职犯罪与战时非暴力军职犯罪的死刑废止 |
4.2.3 战时暴力军职犯罪的死刑废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6)中国死刑制度的宪法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中国死刑研究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死刑的刑法学研究 |
一、死刑研究的刑法学路径 |
二、死刑存废的几种观点 |
第二节 死刑研究的宪法学路径 |
一、死刑与人权 |
二、死刑与生命权 |
三、死刑的酷刑观 |
四、死刑与平等权 |
第三节 对目前死刑研究状况的评析 |
一、囿于刑事政策理论的研究 |
二、死刑研究要回归宪法学价值层面 |
第二章 生命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 |
第一节 生命权概述 |
一、何为生命权 |
二、生命权的主体 |
三、生命权的内容 |
第二节 生命权是人权保障的核心 |
第三节 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应有之义 |
一、我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 |
二、人格尊严与人的尊严的关系辨析 |
三、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本内容 |
第四节 生命权存在的自然法基础 |
第三章 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死刑制度合宪性与否的问题 |
第二节 域外国家死刑合宪性与否的研究 |
一、韩国死刑制度的合宪性审查 |
二、日本死刑制度的合宪性审查 |
三、美国死刑制度的合宪性审查 |
四、德国对死刑的态度 |
五、死刑的违宪判决,南非法院1995年死刑违宪案 |
六、域外国家死刑合宪性问题上的启示 |
第三节 我国死刑制度合宪性与否的判断 |
一、生命权不是绝对性的权利 |
二、生命权可合法地被剥夺 |
第四节 我国死刑设置和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一、过多的死刑罪名宽泛限制了生命权 |
二、司法适用死刑中存在冤假错案 |
三、死刑设置及适用中违反了平等权 |
四、死刑的判决会受到舆论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死刑制度的规制 |
第一节 限制死刑符合宪法基本价值 |
一、限制死刑符合世界人权发展的潮流 |
二、限制死刑符合人的尊严的要求 |
三、限制死刑契合宪法生命权的价值 |
第二节 死刑的立法限制 |
一、消减不必要的死刑罪名 |
二、生命权的限制要符合比例原则 |
三、将生命权写进宪法中 |
第三节 死刑的司法限制 |
一、死刑判决中要考虑宪法价值 |
二、建立死刑案件自动上诉制度 |
三、延长死刑执行等待期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故意杀人罪死刑的司法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价值 |
第一章 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控制概述 |
一、死刑司法控制的内涵 |
二、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控制的意义 |
(一)有利于减少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 |
(二)有利于保障人权 |
(三)有利于推动与国际法治接轨 |
第二章 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控制的价值 |
一、故意杀人罪死刑控制的路径 |
二、故意杀人罪死刑立法控制的挑战 |
(一)死刑立法控制在时间上具有滞后性 |
(二)死刑立法控制程序复杂,耗时较多 |
(三)死刑立法控制社会共识形成较难 |
三、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控制的价值 |
(一)死刑司法控制在时间上具有及时性 |
(二)死刑司法控制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 |
(三)现行立法状况决定了死刑司法控制的重要性 |
(四)死刑司法控制社会共识容易形成 |
第三章 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控制的实体途径 |
一、故意杀人罪量刑情节在死刑司法控制中的价值 |
(一)故意杀人罪死刑控制量刑情节的分类 |
(二)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控制量刑情节适用的具体展开 |
二、死刑适用标准在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控制中的地位 |
(一)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标准的司法实践考察 |
(二)明确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 |
(三)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中“罪行极其严重”标准的具体化 |
三、死缓制度在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控制中的作用 |
(一)死缓制度的概念和价值 |
(二)死缓在故意杀人罪死刑中的适用和执行标准 |
第四章 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控制的程序途径 |
一、切实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作用 |
(一)死刑复核程序在死刑司法控制中的价值 |
(二)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路径 |
二、严格适用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
(一)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
(二)我国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现状分析 |
(三)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完善 |
三、完善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辩护制度 |
(一)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的刑事辩护现状分析 |
(二)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辩护制度完善路径分析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硕士期间成果 |
(8)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研究难点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腐败与腐败犯罪 |
一、腐败的源起 |
二、公共权力异化——腐败的本质特征 |
三、腐败犯罪——腐败的法律界域 |
第二节 反腐败跨境追逃 |
一、腐败分子外逃近况 |
二、腐败分子外逃特点 |
三、反腐败跨境追逃现状 |
第三节 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 |
一、国际合作概述 |
二、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
三、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
第二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 |
第一节 全球合作平台 |
一、国际条约 |
二、国际刑警组织 |
第二节 区域合作论坛 |
一、亚太经合组织 |
二、二十国集团 |
第三节 双边合作机制 |
一、美国 |
二、加拿大 |
三、澳大利亚 |
四、东盟 |
第三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主要途径 |
第一节 引渡 |
一、引渡的沿革 |
二、引渡的程序 |
三、引渡诸原则的新趋向——以中国的引渡实践为视角 |
第二节 移民遣返——以“赖昌星案”为导入 |
一、移民遣返的主要内容 |
二、对赖昌星实施跨境追逃的策略选择 |
三、移民遣返的特点 |
第三节 异地追诉——以“开平案”、“李继祥案”为引入 |
一、异地追诉与移民遣返、“或引渡或起诉” |
二、异地追诉的特点 |
第四节 劝返——以“胡星案”、“杨秀珠案”为切入 |
一、劝返的实质 |
二、劝返的特点 |
第四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刑事司法协助 |
第一节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概述 |
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涵义 |
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特征 |
第二节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新常态 |
一、主动协助 |
二、远程视频听证 |
三、执法合作 |
四、资产追回 |
第三节 中国的立法与实践 |
第五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改进策略 |
第一节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总体评价 |
一、多边机制难以援用 |
二、认知偏见客观存在 |
三、实务操作水平不高 |
四、资产追回有待加强 |
第二节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完善路径 |
一、加快签订引渡条约 |
二、弱化死刑负面影响 |
三、完善国内专门立法 |
四、强化犯罪资产追回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中国死刑立法改革的过程叙事及其突围(论文提纲范文)
一、死刑改革进程中的立法者:身份转换及其行动策略 |
(一) 学者主导型阶段中的立法者:事外者心态下的加法逻辑 |
(二) 司法者主导型阶段中的立法者:观察者心态下的稳定逻辑 |
(三) 立法者主导型阶段中的立法者:行动者心态下的减法逻辑 |
二、死刑立法改革路线图:从法益模式、效用模式到技术模式 |
(一) 法益模式、效用模式及其评判 |
1. 法益模式 |
2. 效用模式 |
3. 既有模式之共识与困境 |
三、短期内死刑立法改革的具体路径 |
(一) 绝对死刑罪名的软化和转化 |
1. 绝对死刑罪名的软化 |
2. 绝对死刑罪名的转化 |
(二) 贪贿犯罪死刑废除的公众舆论引导 |
1. 废除贪贿犯罪死刑的既有“布局” |
2. 理性引导公众舆论 |
(三) 暴力犯罪死刑罪名的标准细化与制度铺垫 |
1. 暴力犯罪死刑罪名的标准细化 |
2. 废除暴力犯罪死刑的制度铺垫 |
四、我国的死刑立法及其发展趋势(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当代启示[D]. 谌明凤. 西南科技大学, 2019(05)
- [2]死刑制度存废面临的伦理争议及改革建议[D]. 李坤原. 昆明理工大学, 2019(04)
- [3]清代死刑制度的立法特征 ——基于《大清律例》的实证研究[D]. 刘任.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4]改革开放40年中国死刑立法的演进与前瞻[J]. 赵秉志,袁彬.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5)
- [5]论军人违反职责罪中死刑的废止[D]. 王吉. 湘潭大学, 2018(02)
- [6]中国死刑制度的宪法学研究[D]. 王申.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7]故意杀人罪死刑的司法控制[D]. 罗苑菊. 昆明理工大学, 2018(01)
- [8]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问题研究[D]. 殷超峰.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9]死刑改革:视野、立场与展望[J]. 彭新林. 刑法论丛, 2017(02)
- [10]中国死刑立法改革的过程叙事及其突围[J]. 王勇.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