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李伟群,方乐[1](2021)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及防范——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切入口》文中研究指明加强海外投资政治风险防范既是保护海外投资者权益的现实需求,也是推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战略需求。海外投资保险是海外投资政治风险"预警—分散—处置"三层防范机制中的核心要素,但其有限的覆盖面是现阶段我国海外投资政治风险防范的一大阻碍。究其原因,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上未形成联动、保险要素的设置有待优化是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开展乏力的直接推手,但立法者对行动者有限理性的忽略才是实质阻碍产生的根本原因。为了加强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防范,建议针对现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不足,以成文形式摒弃有限理性对制度设计的侵扰,一是借由特别条例的出台,优化海外投资保险的申请条件、保险范围、保险人等保险要素设计;二是在采纳混合模式的基础上,升级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代位条款。
宋宇扬[2](2021)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代位求偿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张茵[3](2021)在《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防范》文中指出自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以来,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领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一带一路”实际上是为我国企业提供了一个平台,这个平台对促进我国与沿线国家的贸易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会带来很多挑战,会面临不确定的法律风险问题,对于海外投资企业来说,想要减少与东道国的矛盾,实现在东道国的长足发展,防范法律风险必不可少。本文以“一带一路”为切入点,立足企业海外投资客观情况,分析“一带一路”背景下加强企业海外投资的必要性,详细说明企业在“走出去”的各个阶段可能遭遇到的不可预料的法律风险,并在分析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的基础上,从国际法层面、国内法层面和企业管理层面提出防范措施,更好地促进“走出去”企业健康发展。本文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章从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创新点进行介绍。第二章主要对“一带一路”下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现状和加强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当前“一带一路”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主体逐渐多元化;投资对象多为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投资领域也在逐步扩大。基于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现状、协调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差异和促进我国“一带一路”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防范法律风险具有必要性。本文第三章从企业在对外国投资的准入阶段、企业海外投资运营阶段、企业海外投资退出阶段三个层面全面剖析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在企业海外投资准入阶段,投资者可能面临东道国政府限制外国投资者股权、限制外资准入范围、投资履行要求以及国家安全审查中的法律风险;企业海外投资运营阶段,由于与东道国法律、风俗、国情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会产生环境、税收、知识产权、劳工保护、数据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在企业海外投资退出阶段同样会面临企业项目所有权国有化以及东道国限制资本自由转移的风险,这些风险都需要加以防范。第四章从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方面分析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成因。第五章则根据文章前四章分析内容,从国际法层面、国内法层面、以及企业管理层面提出防范对策。在国际法层面,需要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进行完善,构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加强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建设;在国内法层面,一方面需要对我国的企业海外投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另一方面要对现有的海外风险管理制度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加强;最后,从企业管理层面来说,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通过多元化的方式分散海外投资也是非常重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姜美玲[4](2021)在《“适应性管理”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建构》文中研究指明"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我国海外投资提供了政策指引。但是,由于海外投资东道国,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政治制度不同,政权更迭频繁,政治风险多发,投资环境复杂,致使我国海外投资风险发生频率较高。适应性管理理论是为应对生态环境领域未来不确定性的挑战而提出的适当选择的决策理论,而适应性管理则是将环境和经济社会结合起来并贯穿于整个监测管理过程。将适应性管理运用到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构中,不仅扩展了适应性管理理论的适用领域,而且可以改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环境,加速贸易强国目标的实现。适应性管理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建构中的应用:设立适应性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目标;创建适应性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强制反馈循环程序和问责机制;设置"一带一路"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委员会;把优秀的海外投资保险学者吸引到制度建设的队伍中来。
刘笑晨[5](2020)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外投资保险发端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生根发芽。尤其是当时间跨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海外直接投资的流动性增速迅猛,复杂的政治风险伴随着新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投资机遇一同到来,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推动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国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提供“安全保障”,即效仿发达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导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略显羸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值得深入研究,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土壤上成长遇到的藩篱更具研究价值。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数据统计,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病灶”已见端倪。在“对症下药”的过程中,本文针对重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与修缮海外投资保单展开研究,旨在促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全文分为八章,自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为起始,阐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继而展开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以及代位求偿权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讨论。最后运用经济学方法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最终落脚于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界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虽然海外投资保险起源于上世纪的美国,但是现在已有最新的发展变化。2018年,美国通过《更好地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成立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取代了运营近50年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一最新变化源于美国对外发展政策从“援助”向“发展”的转变,这也在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时对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要求上得以凸显。第二章分别就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展开论述。首先,诠释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基于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结合海外投资保险,一是论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发挥类政府机构职能,其承保的是政策性风险,属于“以国家名义”;二是关于“其他和平手段”,基于“非武力”的手段即可认为是和平手段,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认定是和平手段。其次,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载体揭示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聚焦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作为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目前,普遍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立式立法模式。结合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鲜有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即专门出台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国家尚未出现。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国家亦不多见,并且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立法“碎片化”的缺陷。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合并式立法模式,在合并式立法模式中,以美国等国基于将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合并立法和日本等国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立法最具代表性。这二者对比之下,后者日本式合并立法模式更能够聚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并且满足追求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率平衡统一的目标。第四章厘清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疑问。挑战了国内学者通常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归入信用保险合同的观点。鉴于信用保险订立的初衷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应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特许协议,则债务人是东道国,债权人是被保险人。换言之,只有当被保险人是子公司时,海外投资保险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信用保险。如果母公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那么此时的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仍然归于财产保险合同,子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财产载体。第五章阐述了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美式双边投资条约极少或未规定代位权条款,而是通过与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公司签订单独的协议。这一做法是有风险的。无论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是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均与东道国地位不对等,难以签署合作共赢的协议;即使签署了这类协议,其地位无法与条约相比,东道国的违约责任亦无法上升为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区域性条约之下的代位求偿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规定缔约国之间承认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二者相比较,后者更具优势。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亦存在困境。这是源于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千差万别,加剧了细节的难度,并且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投资者母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会遭遇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第六章是“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证研究。本章在经济学研究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的帮助下,揭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政治风险的严峻态势,尤以征收风险和战争风险最为严重。但是即便如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亦尚未得到投资者的足够重视。第七章是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首先,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包括两个层面:国内立法问题和国际立法问题。前者是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的问题,后者是关于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问题。中国属于混合式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缺乏诸如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专门性规范。缘此,在实践中不得不依赖于“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立法问题在于“旧”。中国虽然签订了数量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但是这些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多数签订于2000年以前。这些双边投资条约中未明确准入时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导致间接征收风险,最低待遇中的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的缺陷亦导致投资者面对恐怖主义风险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其次,“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存在缺陷。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成为解决准司法和司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其条款的“合规性”有待商榷。一是责任条款的表述难以认定间接征收,亦未另辟独立恐怖险险种;二是“中信保”免除责任的情形——除外责任条款未明确危害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违法行为与险别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三是追偿条款无法约束东道国子公司;四是赔偿条款与“赫尔原则”存在距离。第八章是针对第七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从国内立法入手,以合并式立法模式取代混合式立法模式。鉴于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通过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设专章规制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二是经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实证分析,针对解决国内纠纷的另一个依据——“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进行完善;三是针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障碍,对于条款过时的BIT进行重新谈判或补充谈判。
熊芬芬[6](2020)在《论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 ——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
李明玥[7](2020)在《PPP模式下中国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对外开放的背景下,在我国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我国投资者参与外国政府合作的PPP项目越来越多。我国投资者在海外PPP项目运行过程中面临了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在海外投资实践中,在涉外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可以类比其在国内的商业实践经验进行规避或控制商业风险,而政治风险对社会资本方来说具有不可控性。虽然政府方一般会在PPP项目合同的风险分担条款中对政治风险做出“政府承诺”,但是政府承诺越充分,往往投资回报率越低,而社会资本方为了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也可能对政府承诺的充分程度降低要求。因此看来,政府承诺对社会资本方面临的政治风险的缓解作用有限,政治风险才是项目提前结束的主要原因。通过对PPP相关法规的分析,PPP项目政治风险主要是政府方通过行使其行政优益权做出的政府行为导致的风险,因此,从政府行为的角度来看,这些政治风险也可以概括为政府单方变更项目合同的风险、政府单方终止项目合同的风险等,以及由此引发的征收和类似措施风险等。而这些对社会资本方不利的政治风险,其启动条件仅仅原则性地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没有限制政府方的行政优益权的具体程序性规定和实质条件约束。通过对域外经验的分析借鉴,论文对这一问题进行解决,并从社会资本方、东道国、投资者母国的角度分别提出以下建议。从社会资本方角度应完善涉外PPP项目合同来预防风险,例如在合同中安排“定审机制”和嵌入“可变条款”;从东道国的角度,应完善PPP立法,约束政府的行政权力,维护其与PPP项目公司的合作地位;从投资者母国的角度,应根据互惠原则相应地完善其PPP立法,来约束行政权力,另外还应建立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具体包括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完善投资者母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国际社会的合作等。
刘超超[8](2020)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研究》文中认为我国走出去进行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面临着很多难以控制的潜在风险,其中尤其以东道国行为导致的政治风险难以控制和应对,而我国目前对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及相关保护政策却未能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充分的保障。海外投资环境危机四伏,国内法制保障滞后,严重阻碍了我国投资者走出去的步伐。我国急需建立一套完整体系化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来促进与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其中确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用何种模式则是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首要前提。文章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现阶段海外投资保险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包括有关国内立法及实践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现阶段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并提出了确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所采用的模式是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首要前提的观点。第二部分则主要对比分析研究了发达国家三种典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即双边模式、单边模式、混合模式的成因、特点以及各自模式存在的优缺点,为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选择模式寻求可借鉴经验。第三部分则综合分析研究了上述三种典型模式与我国不相适应的理由,即双边模式过度限制海外投资保险发展;单边模式过度使用外交保护;混合模式则生发于德国已发展成熟的海外投资保险体系,植根于德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践经验,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并不能满足混合模式的实践要求。建议我国应采向德国混合模式过渡的过渡模式,并进一步分析论证了过渡模式下在我国分区域运作的优势。最后一部分则为我国在该模式下如何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国内立法及国际国内实践方面提出了几点建议,包括应加强国内有关立法,明确承保条件、承保范围等内容;实践中将审批权与经营权分离,并为“一带一路”创新保险产品、降低承保费率,促进承保机构与投保人纠纷的解决;积极开展建立区域性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及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等等。文章运用了比较、文献、历史等多种研究方法,通过分析总结得出了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以“双边为普通,双边+单边为特设”为原则的过渡模式的结论。整体上我国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应以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条件,但允许向“一带一路”区域内没有同我国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国家投资的海外投资者,经审批也可以投保海外投资保险。在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保证海外投资适度平稳发展的基础上结合“一带一路”海外投资发展需要,在“一带一路”沿线局部范围内,适当扩大承保范围,为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增添活力。
胡芳[9](2019)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伴随“一带一路”政策的不断推进,我国在相关区域的投资总额不断攀升。但是沿线冲突不断,政局动荡,投资者面临政治风险的威胁。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投资者母国帮助投资者抵御政治风险的重要保障,其中顺利实现代位权是该制度的核心环节。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不完善,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也有其固有缺陷,无法为我国日益增长的对外投资提供充足的保护。我国与对外投资有关的法规都着重于对投资的管理,缺乏对保护外资的规定,海外投资保险在立法上更是存在空白,我国有必要研究投资保险的立法问题。而且在签订已有的双边投资协定时,我国以吸引外资为主,条款的设置更多以我国为东道国作为出发点。在我国不断推进“一带一路”的过程中,投资者遭遇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增大,以上因素的存在却导致我国无法提供足够的保护,我国有必要对代位权制度进行完善。本文紧紧围绕代位权展开,对代位权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结合学者的相关理论研究、发达国家已有的实践和中国的现实需求和实际情况,分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缺陷,并针对缺陷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重点探讨我国代位权立法模式的选择、行使代位权主体机构的设置、投资者和保险机构的义务分配。
邹润墨[10](2018)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问题探析 ——以承保东道国征收风险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家“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步伐显着加快。为了更好地服务对外投资者,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规模逐年增大,政策性作用发挥不断增强。目前,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由政策性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独家经营。作为专业性较强、存在跨国性质的保险产品,海外投资保险具备业务性质政策性、法律关系两重性等法律特征,并且在实践过程中涉及多种法律渊源,有明显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和一般商业保险有较大差别。东道国征收风险是目前海外投资保险行业承保的最主要风险类型。东道国征收的初始方式是直接征收,即以直接方式对所有权进行转移和没收。而随着时间推移,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投资东道国逐渐认识到,通过直接征收虽然能够取得物质资产,但无法取得投资项目的全部经营价值,且需要支付高额的补偿费用。因此作为替代,东道国开始采用更加隐蔽化、间接化手段,用以实现对外资的有效管理,其中很多行为构成了间接征收,这对投资者利益造成了很大损害,也对海外投资保险人的征收风险认定水平提出了考验。本文以承保东道国征收风险为范例和切入点,分析海外投资保险的条款效力、保险风险认定的法律依据,并就进一步完善海外投资保险相关立法提出建议。全文分以下四章:第一章总体介绍海外投资保险和东道国征收风险。海外投资保险是一种提供给本国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手段,用以保障其在东道国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因此,其涉及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保险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二是中方和东道国之间商务合同关系。本章重点从这两个法律关系展开,详细阐述了海外投资保险涉及的法律渊源。此外,本章对东道国征收的概念做了定义和辨析,并指出了征收行为向间接化、隐蔽化发展的趋势。第二章从投资者角度探讨,聚焦中国信保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笔者从条款解读、案例分析、保险除外责任入手,讨论保险条款的法律效力、阐述其在实践中的运用,从而分析投资者在面临东道国征收风险时能够获得的保险保障。同时,本章还对投资者保障自身权益、运用法律武器实现自我救济提出了建议。第三章从保险人角度探讨,讨论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认定标准。根据保险合同,东道国对投资者实行征收行为即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相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实践中,界定征收行为是否成立存在两方面难点,一是事实层面,由于东道国的征收手段呈现间接化、隐蔽化趋势,保险人需要透过问题看本质,综合多种判断依据对征收行为进行认定;二是法律层面,根据东道国不同,商务合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征收行为的认定需要援引恰当的法律渊源。本章列举并分析了用以认定征收行为的法律渊源及相关实践,探讨不同法律渊源对保险人的参考意义,以求得出保险人认定征收行为的通行法律标准和依据。第四章从国家立法者角度探讨,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环境的健全和优化。在国内,我国应当完善国内立法,制定针对海外投资保险的高位阶法;在国际上,我国要努力提升自身在国际立法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旗帜鲜明地提出代表发展中国家立场的立法原则,为我国的对外投资及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争取有利的法律环境。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及防范——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切入口(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供给的制度意义 |
(一)海外投资面临较大的政治风险 |
(二)海外投资保险在海外投资政治风险防范中具有核心地位 |
三、我国现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形式检视与实质分析 |
(一)形式瑕疵: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割裂 |
(二)实质缺憾:对行动者有限理性的忽略 |
四、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
(一)国内层面:特别条例下保险要素的重设 |
(二)国际层面:混合模式下代位追偿条款的跟进 |
第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衔接的问题。 |
第二,关于双边投资协定能否充分供给保险人的代位求偿实践的问题。 |
(3)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防范概述 |
2.1 “一带一路”的背景及其意义 |
2.1.1 “一带一路”的背景 |
2.1.2 “一带一路”的意义 |
2.2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现状 |
2.2.1 投资主体逐渐多元化 |
2.2.2 投资区域多为投资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 |
2.2.3 投资领域向多元化发展、支持援助沿线国家发展 |
2.3 “一带一路”背景下防范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必要性 |
2.3.1 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现状的客观要求 |
2.3.2 协调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差异 |
2.3.3 保障“一带一路”经济健康发展 |
3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类型 |
3.1 企业海外投资准入阶段的法律风险 |
3.1.1 限制外国投资者股权的风险 |
3.1.2 限制外资准入范围的风险 |
3.1.3 投资履行要求中的风险 |
3.1.4 外资准入的国家安全审查风险 |
3.2 企业海外投资运营阶段的法律风险 |
3.2.1 环境保护法律风险 |
3.2.2 税收法律风险 |
3.2.3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
3.2.4 劳工保护法律风险 |
3.2.5 数据保护法律风险 |
3.3 企业海外投资退出阶段的法律风险 |
3.3.1 企业项目所有权的国有化风险 |
3.3.2 限制资本自由转移的风险 |
4 “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成因 |
4.1 外部因素 |
4.1.1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 |
4.1.2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环境较为复杂 |
4.1.3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治环境不同 |
4.2 内部因素 |
4.2.1 我国海外投资法律法规不健全 |
4.2.2 我国海外投资缺乏科学的投资指引和规划 |
4.2.3 我国海外投资者缺乏法律意识和风险评估能力 |
5 防范“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对策 |
5.1 国际法层面的防范对策 |
5.1.1 完善防范风险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
5.1.2 构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
5.1.3 加强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建设 |
5.2 国内法层面的防范对策 |
5.2.1 完善海外投资法律体系 |
5.2.2 强化海外风险管理制度 |
5.2.3 发挥海外投资保险的作用 |
5.3 企业管理层面的防范对策 |
5.3.1 完善企业内部制度 |
5.3.2 提高企业法治意识和风险评估能力 |
5.3.3 通过多元化方式分散海外投资风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4)“适应性管理”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适应性管理适用领域的新扩展 |
(一)适应性管理理论的基本概念 |
(二)适应性管理理论的优势与不足 |
(三)适应性管理理论的适用领域及扩展 |
三、适应性管理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建构的合理性 |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与当事人自治性 |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与法律理性 |
(三)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与法律实效性 |
四、适应性管理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建构中的应用 |
(一)设立适应性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目标 |
(二)创建适应性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强制反馈循环程序和问责机制 |
(三)适应性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建构的具体建议 |
(5)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初始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体系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最新立法趋势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东道国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国际法体系 |
二、BIT的待遇条款的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三、区域性协定的待遇条款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四、多边公约——《汉城公约》之历程及修订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 |
第一节 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名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是“其他和平手段” |
第二节 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 |
二、全球治理下的海外投资保险是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 |
三、MIGA为海外投资保险建立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分类与各国实践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外延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一、美国等国基于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二、日本等国基于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式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混合式立法模式难以成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投资母国的普遍选择 |
一、混合式立法模式的立法体系呈碎片化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规范性文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存疑及厘清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的质疑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诘问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于境外子公司的效力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无权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可以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 |
第一节 美式BIT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分析 |
一、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现实 |
二、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及弊端 |
第二节 区域性条约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一、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施加了严格条件的ACIA式区域性条约 |
二、《设立阿拉伯国家间投资担保公司公约》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第三节 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困境及其出路 |
一、由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
二、MIGA代位求偿权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四节 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及路径 |
一、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 |
二、规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 |
二、“一带一路”沿线风险呈复杂性 |
三、中国企业未重视“中信保”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保障的作用 |
第二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性分析 |
一、“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传统政治风险定性 |
二、“中信保”尚未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遭遇的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定性 |
三、传统与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关联性 |
四、MIGA给予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政治风险救济 |
第三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量分析 |
一、基于“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政治风险保险的定量 |
二、“中信保”调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概述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外延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模式及BIT问题 |
一、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体系组成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缺”在何处 |
三、中国签订的BIT之“旧”阻碍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 |
第三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的疑问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分属两种有名合同的情形 |
二、“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之缺失 |
第四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纠纷实证分析 |
一、被保险人与“中信保”纠纷的准司法救济分析 |
二、“中信保”与东道国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外国立法模式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 |
第一节 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 |
一、日本合并式立法模式的启示 |
二、美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更加契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内容的因应 |
一、“海外投资保护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
二、海外投资保险国际立法——BIT之“革新” |
第三节 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之缺失对策 |
一、规范保险责任条款 |
二、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中的免除责任条款 |
三、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征收险的赔偿标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PPP模式下中国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PPP模式的基本内容 |
第一节 PPP模式的内涵 |
第二节 PPP项目合同的主要参与人及性质 |
一 项目合同参与人 |
二 项目合同的性质 |
第二章 PPP模式下海外投资存在的政治风险 |
第一节 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界定 |
第二节 政府单方变更合同的风险 |
第三节 政府单方终止合同的风险 |
第三章 PPP模式下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域外应对 |
第一节 关于限制政府单方变更合同的规定 |
一 单方变更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条件 |
二 单方变更需要满足一定的实质条件 |
三 美国关于限制政府单方变更合同的判例 |
第二节 关于限制政府提前终止合同的规定 |
一 提前终止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
二 提前终止合同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 |
第四章 PPP模式下中国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法律应对 |
第一节 社会资本方对政治风险的合同应对 |
一 在PPP项目合同中引入定期审查机制 |
二 在PPP项目合同中设置可变条款 |
第二节 我国政府对政治风险的法律应对 |
一 完善PPP立法以应对政治风险 |
二 完善风险转移机制以应对政治风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8)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 研究方法 |
四 文献综述 |
五 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发展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现状 |
一 海外投资保险的特征及功能 |
二 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现状 |
三 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践现状 |
第二节 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
一 全球重视对本国海外投资保护的趋势 |
二 全球政治环境持续恶化,投资者对海外投资保险的需求加大 |
三 “一带一路”投资深化,沿线国家投资不稳定因素多 |
四 国内大量剩余资本输出与寻求投资保护的迫切需求 |
第三节 确立模式是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首要前提 |
第二章 国外三种典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 |
第一节 美国双边主义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 |
一 双边主义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二 美国双边主义模式的评价 |
第二节 日本单边主义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 |
一 单边主义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二 日本单边主义模式的评价 |
第三节 德国单双边混合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 |
一 混合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二 德国混合模式的评价 |
第三章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 |
第一节 我国选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应遵循的原则 |
一 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原则 |
二 保障代位权原则 |
三 立足于我国国情原则 |
四 与国际实践相衔接原则 |
第二节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应选择双边主义模式 |
一 双边主义模式体现美式霸权主义思想不利于我国外交政策实施 |
二 双边主义模式限制海外投资发展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 |
第三节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应选择单边主义模式 |
一 单边主义模式行使代位权过多涉及外交保护 |
二 单边主义模式以牺牲国家利益促进海外投资 |
第四节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应选择混合模式 |
一 整体采“双边为主,单边为辅”的模式与我国海外投资的立法及实践现状不符 |
二 整体采“双边为主,单边为辅”模式现阶段在我国尚不具备现时可操作性 |
第五节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选择过渡模式 |
一 过渡模式的立论基础及内涵 |
二 过渡模式分区域运作的优势 |
第四章 过渡模式下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议 |
一 加强国内立法渊源与国际法律渊源接轨 |
二 改进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践 |
三 积极尝试开展国际实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一带一路”下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基本问题分析 |
一、海外投资保险的核心制度—代位权 |
二、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法律关系分析 |
三、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行使依据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下政治风险突出 |
二、国际法层面保护作用有限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域外参照 |
第一节 美、德、日三国代位权制度的对比分析 |
一、代位权立法模式的选择 |
二、代位权行使机构的设置 |
第二节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中代位权制度的主要问题 |
一、制度相关的立法存在空白 |
二、代位权立法模式选择存在的弊端 |
三、代位权行使机构缺少监督 |
第三章 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制度 |
第一节 推进相关立法工作 |
一、制定专门的法律 |
二、代位权立法选择折中模式 |
三.立法中注意与相关法律衔接 |
第二节 代位权立法的具体建议 |
一、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机构设置 |
二、代位权如何行使-投资者的协助义务 |
三、保险机构代位权的限制—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原则 |
四、加强双边投资协定与国内法的衔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问题探析 ——以承保东道国征收风险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与东道国征收风险概述 |
一、海外投资保险概述 |
(一)海外投资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
(二)海外投资保险要素的概念辨析 |
(三)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特征 |
(四)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渊源 |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发展情况和特点 |
二、东道国征收风险概述 |
(一)征收的概念辨析 |
(二)征收方式的分类 |
(三)间接征收兴起的原因 |
三、小结 |
第二章 :从投资者角度探讨——对保险条款的法律分析 |
一、中国信保条款法律效力 |
(一)可承保间接征收风险 |
(二)可承保“部分征收”风险 |
(三)对投资者财产权界定较广泛 |
(四)未获得东道国补偿为前提 |
二、中国信保案例分析 |
(一)项目背景 |
(二)对征收风险的认定过程 |
(三)对征收风险的认定结论 |
三、保险除外责任分析 |
(一)东道国采取的普遍、善意、合理的措施 |
(二)东道国作为商业主体违约 |
(三)东道国收取的罚款、罚金、非歧视性税费等费用 |
(四)东道国合法的破产处置行为 |
四、被保险人无法取得保险赔偿时的自我救济措施 |
(一)向保险人补充证据主张赔偿 |
(二)通过争议解决机制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
(三)自行寻求司法救济 |
五、小结和建议 |
(一)加强对保险产品的法律认识和了解 |
(二)充分利用国际仲裁手段维护权益 |
第三章 :从保险人角度探讨——认定征收风险的法律依据 |
一、国际上认定征收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 |
(一)基于习惯国际法认定 |
(二)基于双边投资协定认定 |
二、海外投资保险领域认定征收行为的实践经验 |
(一)直接征收的认定 |
(二)间接征收的认定 |
三、小结和建议 |
(一)明确、细化征收风险承保条件 |
(二)作为主权机构多发声,发挥立法影响力 |
第四章 :从国家角度探讨——法律环境的健全和优化 |
一、法律环境现状 |
(一)国内立法现状 |
(二)国际法律环境 |
二、完善法律环境的建议 |
(一)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 |
(二)在国际上争取有利立法环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及防范——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切入口[J]. 李伟群,方乐. 南方金融, 2021
-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代位求偿权研究[D]. 宋宇扬. 南昌大学, 2021
- [3]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防范[D]. 张茵. 河北经贸大学, 2021(02)
- [4]“适应性管理”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建构[J]. 姜美玲. 山东社会科学, 2021(01)
- [5]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刘笑晨.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6]论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 ——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为视角[D]. 熊芬芬. 深圳大学, 2020
- [7]PPP模式下中国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李明玥. 郑州大学, 2020(03)
- [8]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研究[D]. 刘超超. 郑州大学, 2020(03)
- [9]“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制度研究[D]. 胡芳.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10]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问题探析 ——以承保东道国征收风险为例[D]. 邹润墨.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