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异常解散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

论异常解散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

一、论非正常解散公司的股东清算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蒋大兴[1](2021)在《公司清算义务人规范之适用与再造——“谁经营谁清算”vs.“谁投资谁清算”》文中认为自从司法解释明确怠于清算的股东应承担清算责任以来,司法实践中追究股东清算赔偿责任的案件日益增多,由此引发了股东清算责任泛化的争论。故有学者主张应采"谁经营谁清算"的原则——取消股东的清算义务人资格,将董事列为清算义务人,令其承担怠于清算的责任。这是因为董事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由其作为清算义务人,有助于清算工作的开展和清算效率的提升。但这样的主张未能充分注意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差别。在有限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与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并无太大差别,更不会阻碍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鉴于公司清算程序的特殊性,在确定清算义务人资格时,"谁投资谁清算"原则应优越于"谁经营谁清算"原则。由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负责终结其所设立的公司,是对公司人格全面负责的表现。当然,将股东视为清算义务人并不会无限制地令股东承担清算责任——法律可以通过建立"程序性豁免机制",限制股东可能承担的清算责任。在今天,股东义务已经超越了"原子时代公司法"的结构,发展成为更复杂的体系,股东不仅有义务认缴和缴纳出资,而且有义务监督其他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有义务监督公司的合规发展,有义务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股东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坚持股东的清算义务人资格,不仅体现了股东对董事、经理等经营者的最终监督,而且体现了公司人格创设与终止主体的一致性——谁创设了公司人格,谁就应当负责终止公司人格。

白瑶[2](2021)在《论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的界定》文中指出公司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的必经阶段。但在解散之后,许多公司并未成立清算组,这不仅不利于公司的正常退出,还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了消极影响。清算义务人是清算程序的启动者,是有效连接公司解散程序与清算程序的重要主体,其对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2008年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与2012年发布的第9号指导案例都认定“股东”为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但2019年发布的《九民会议纪要》规定了有限公司部分小股东相应的免责事由和抗辩事由,有意排除他们的清算赔偿责任。而《民法典》第70条规定法人清算义务人应由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人员担任。2020年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二次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进行了修改,但仍未修改第18条中由股东担任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规定,而2020年12月2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法[2020]343号)中却已经明确了第9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虽然现有的法律规则已经构建出了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的框架,但当前不论是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对其概念及范围的界定都不明确,界定标准不一也导致许多案件同案不同判,造成司法不公。在《公司法》修改之际,重新界定和明确其内涵与范围势在必行。本文首先分析了清算义务人的内涵与权利义务;之后对其范围确定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进行研究分析,同时通过分析近些年来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司法判决,总结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界定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一定的标准对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进行界定,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一些建议。本文认为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的界定既要符合法理基础,也应当遵循公司治理结构要求,符合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原则,最终达到对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保护。笔者将法理基础与相关原则结合起来作为标准,对比分析了公司解散后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职责与地位,最终认定股东并非适格的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笔者认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正确做法是:在《公司法》明确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涵义及范围。在有限公司中,适格的清算义务人为董事,而“控制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需要承担清算义务,但其实质上行使控制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致使公司董事被架空的情况除外。

刘鑫[3](2021)在《公司清算义务人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实践中,很多公司在出现清算事由后,不能及时启动清算程序以清理公司资产、了结债权债务关系,最终往往致使公司因资产账册灭失而无法清算,进而导致债权人、股东等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不能实现,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此,我国立法逐步建立起了清算义务人制度,以维护正常的清算秩序。虽然清算义务人制度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了充分保护,但在清算义务人主体界定和责任承担认定规则上还不成熟,不能很好地满足实践的需要。导致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不能兼顾对小股东等弱势主体的保护,出现利益明显失衡的现象。为了完善公司清算制度,在清算义务人主体、清算义务内容,清算责任性质和构成要件等问题上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拟在明晰清算义务人制度基本概念和价值要求的前提下,梳理我国立法及司法现状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比较考察域外关于公司清算的立法规定,取其所长,并结合本国国情提出完善建议。全文包括以下四章:第一章梳理了清算义务人制度相关基础概念,阐述了制度的意义,提出构建清算义务人制度在安全与公平价值上的要求,为下文奠定基础。第二章对我国立法现状进行了梳理与分析,提出我国清算义务人制度还存在主体界定不合理、清算义务内容与范围不明确、清算责任性质与认定标准不明确三个问题。第三章分析了德国、日本、美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公司清算的立法经验,在清算主体多以董事作为法定主体和完善的公司登记制度以监督清算进行等方面值得我们借鉴。第四章针对前面提出的三个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具体包括将清算义务人界定为控股股东和董事;明确清算义务人仅负有及时成立清算组和未及时清算时财产账册保管的义务;认定清算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并对清算责任构成要件及适用标准进行分析;

方玉碧,欧志浩[4](2020)在《有限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责任理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市场经济中,公司消亡属于正常的现象。但投资人作为一个逐利的个体,往往注重的是公司的设立以及经营管理阶段,极少会关注公司的退出,这是现行市场经济中公司制度存在的一个固有弊端。从宏观角度来看,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否则越来越多僵而不死的公司会导致市场运行臃肿,增加市场的交易风险。从微观角度来看,完善公司退出机制,及时终止公司法人人格,有利于清理公司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明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稳定市场秩序。

周梦爔[5](2020)在《论清算义务人违反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文中提出作为公司退出的必经程序,清算制度一直是世界各国(地区)公司立法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在现实中,有一些公司未经清算就进行了注销登记,这种情况的存在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稳定发展。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立法者在《公司法》和《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规定了公司清算相关问题,包括承担义务的主体范围、义务内容以及不同义务违反情境下对应的民事责任。2017年《民法总则》的出台,第一次明确了“清算义务人”这一概念。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补充了立法的不足,也为公司清算的具体问题提供了一些解决方向。然而,就法律规定的适用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适用该条款裁判案件,处理结果却不相同,对于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界定和民事责任的部分规定仍有模糊之处。本文第一章先明确了现阶段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存在的问题,分别指出现行法上清算主体的范围不同,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以及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适用存在分歧这三个问题。第二章论述了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的基础理论,首先对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这两个概念做出了区别,接着论述了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所承担责任的性质,对清算义务人违反清算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区分。第三章是对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的界定,先确定了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确定的一致原则,接着对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的比较法进行考察,然后确定了我国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的确定应以公司的具体运作为前提,不同公司的运作状况下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的不同。第四章是对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认定标准的剖析与界定,主要从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行为的认定,以及因果关系这三个角度出发。第五章主要是对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适用标准的剖析与界定,先确定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适用,再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最后是对诉讼时效规定的完善建议。

马珂君[6](2020)在《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的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既要求一个相对宽松自由的市场准入体系,又需要具备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能否合规、顺利地退出市场,不仅关系着股东等投资人的权益,更关系到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以及社会资源重新配置、经济秩序的稳定性能否得到保障。然而,在当今社会经济环境下,解散后应当清算而不清算的公司比比皆是,有些甚至恶意以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有鉴于此,《公司法解释(二)》规定了无法清算或清算瑕疵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向董事、股东等主体主张连带清偿或赔偿责任。但由于该司法解释未将制度本身的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性质进行明晰,导致学术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理解适用千差万别,有些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甚至不适当地突破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使得对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保护在公司清算等司法程序中出现了失衡。本文以《民法总则》对“清算义务人”的首次规定为契机,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解散清算的相关规定,拟在重新界定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的基础上,明确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行为的性质,清算责任的构成要件,多数清算义务人对内及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以及该类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认定。本文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首先就清算义务人主体构成认定的法律发展历程、现状以及《民法总则》出台对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确定规则的影响进行了梳理总结。通过分析现行清算义务人界定规则存在的问题,借鉴比较法规定,分析清算义务来源以及清算义务人主体设置的合理性等多角度出发,对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第二章从主体范围、适用条件、责任内涵与制度价值等多角度对怠于清算与滥用法人人格两种行为进行了比较,并通过梳理侵权法保护体系、分析司法解释的逻辑架构以及优化举证责任配置等多角度对债权侵权说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明确了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行为的性质以及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第三章首先解析了怠于清算民事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逐项分析了“过错”、“无法清算”以及“因果关系”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清算义务人的可能抗辩和免责事由。第四章承接第三章,对清算瑕疵和无法清算状态下,多数清算义务人共同侵权行为的性质作出了界定,使得多数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以及责任范围进一步得到了明晰。第五章在本文实体问题得到了解决的基础上,着眼于诉讼时效这一程序性问题,并通过整理案例归纳出司法实践中确认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几种模式,进而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明确诉讼时效起算点认定的原则和参考因素;最后通过比较法借鉴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提出了对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建议。

王称称[7](2020)在《公司清算义务人之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之一,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公司法》作为公司开展业务的指导规范,其主要目标就是确保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公司法》不仅积极引导鼓励大众投资、创业,在其退出市场时也应有合法有序的程序,构建一个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尤其在新公司法修订之后,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修改为认缴制以后,放宽了公司设立条件,则有可能会让一些质量较差的公司进入市场,因此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尤为重要。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对清算义务人制度加以规定,但是这一制度毕竟是新制度,且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具有许多不完善之处,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近些年有关清算义务人的责任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因此,确立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的内容和类型,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和司法救济价值。当前关于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清算义务人的范围,中小股东是否为清算义务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界定为控股股东是否合理?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性质属于侵权还是人格否认制度?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和范围是什么?以上问题在构建和完善公司清算法律制度中至关重要。对此,笔者以当前理论界对清算义务人制度的研究为基础结合相关司法实务案例,将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为我国近些年相关的审判案例,并从实务中找出目前有关清算制度的问题;第二部分对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和范围进行梳理,通过国内外立法现状以及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该问题的不同观点作出比较,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主要围绕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及构成要件方面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主要围绕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类型及范围展开论述,最后一部分结合前文的分析和现有的研究成果提出自己的建议。希望能解决我国公司清算中存在的争议,对完善清算义务人制度,构建一个良好的合法有序的市场推出机制有一定的意义。

蒙露[8](2020)在《股东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鉴于公司自行退出市场机制运行不规范、不畅通,在公司解散后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我国建立了公司清算义务人制度。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清算义务人,负责在公司解散后启动清算程序并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如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受损或者无法清偿的局面,股东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赔偿。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负责公司的清算事宜,是现实公司运营形态的应有之义,但也应注意其他主体对公司的义务与责任。在建立公司清算义务人制度的过程中,不应过度忽视股东的权益,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整体内容以关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为导向,重点对法院审判中加重股东责任、错误适用法律的现象予以纠正。本文认为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关注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剩余财产索取权,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体系应注重多方清算主体的义务与权责分配,明确股东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归责路径并完善股东清算义务的启动程序,才能公平有效的审判适用。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绪论、正文与结论。在正文中,共采用四章对股东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进行论述:第一章为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的现状分析,本章内容为现状详述与问题所在。股东基于不同的主体身份在公司解散清算阶段具有不同方面的清算义务,对股东各种清算责任进行区分,有利于将股东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与其他清算义务相区分。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是启动公司清算程序、协助清算组清算。我国清算义务人制度在清算主体认定、义务履行、责任构建等方面均有待完善。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围绕这几个问题展开。第二章为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的担当主体,本章将清算责任主体予以类型化分析,分为应然性清算义务人、异议性清算义务人和或然性清算义务人。对控股股东、少数股东、挂名股东、董事和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的清算义务人地位进行解释,认为控股股东和董事为应然性清算义务人;少数股东和挂名股东成为清算义务人虽存在争议,但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行;实际控制人本不应成为清算义务人,当且仅当其有意削弱其他清算义务人清算能力并主体确定时,方可成为清算义务人。第三章为股东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的归责路径,本章探讨了股东的清算责任性质、清算责任构成及清算责任适用。股东的清算责任等同于股东违信责任,实践中按照侵权路径归责,股东的侵权责任为不真正连带的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清算责任构成需满足怠于清算、财产损失/无法清算及因果关系要件,在强制清算裁定认定无法清算后,债权人方具有请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之救济权,为防止股东通过破产程序逃避债务,股东清算责任在破产清算中同样可用。第四章为股东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的补充与完善,本章讲述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保护路径,及股东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责任后向其他主体追责的方式。在责任体系建设过程中,也不可忽略股东清算义务履行的启动资金与启动时间的完善。至此构建成一个从主体认定-义务完善-责任性质-责任构成-责任适用-责任分配的清算责任体系。

柳音[9](2020)在《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界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文中研究表明清算义务人是公司清算程序中的启动者,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清算赔偿责任,因此界定清算义务人的范围是公司清算面临的首要问题。本文就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界定及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探讨。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章:第一章,叙述清算义务人的含义及清算义务人界定的现实意义。清算义务人是指,清算义务人是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时负有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并在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界定清算义务人有利于明确履行清算义务的主体,保障公司清算程序的正常进行,便于追究清算责任的承担主体,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第二章,综述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界定。首先,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人或者清算义务人的规定,但规定不完全一致;其次,分析学术界对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的三种不同观点,作者认为每种观点都有可取之处,但都对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界定不完全;最后,分别探讨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董事和小股东在清算中遇到的问题。第三章,探讨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清算义务人的义务主要有启动清算程序、组成清算组、监督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清算义务人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侵权赔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此外还对中小股东免责的特殊规定做了简述。第四章,对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范围进行重构。首先明确界定公司清算义务人应遵循利益均衡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以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基于以上原则,对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进行重构,即股东应为清算义务人;但特定条件下免除小股东的清算赔偿责任;公司的董事应成为清算义务人。重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范围,以期为我国相关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建议。

王唯[10](2021)在《论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文中认为近年来,在公司清算义务人连带清偿责任的认定上,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矫枉过正的现象。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本质上属于受信义务。公司清算义务人应为董事和对公司有控制力的大股东。清算义务人责任的法理基础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清算义务人连带清偿责任的前提是债权人对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基础债权。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无法清算之间细分为三个层层递进的因果关系,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采取举证责任分步骤分配的审查方式。对于没有过错的清算义务人,只要其能够证明无过错,则可免除其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对外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需要按照过错大小,通过比较过错和原因力来分担各自的内部责任。

二、论非正常解散公司的股东清算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非正常解散公司的股东清算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公司清算义务人规范之适用与再造——“谁经营谁清算”vs.“谁投资谁清算”(论文提纲范文)

一、股东清算义务人之资格:《民法典》与《公司法》的“表面冲突”
二、优先适用《公司法》: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的法理辩护
    (一)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是否处于特殊不利地位
    (二)董事、高管、会计等是否负担法定义务优势
    (三)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的“消极股东”角色
    (四)价值理念:“谁投资谁清算”vs.“谁经营谁清算”
三、再释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豁免事由:担心股东无限责任是杞人忧天
四、结语

(2)论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的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内文献综述
        1.2.2 国外文献综述
        1.2.3 文献评析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1.4.1 主要工作
        1.4.2 创新之处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第2章 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的基础理论
    2.1 清算义务人的概念界定
        2.1.1 清算义务人的涵义
        2.1.2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的区分
    2.2 清算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2.2.1 清算义务人的义务
        2.2.2 清算义务人的权利
    2.3 本章小结
第3章 我国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界定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3.1 现行法对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的界定
    3.2 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界定的司法实践
    3.3 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界定中存在的问题
        3.3.1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3.3.2 《民法典》与《公司法解释(二)》的适用问题
    3.4 本章小结
第4章 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界定的法理基础与一般原则
    4.1 清算义务主体范围界定的法理基础
        4.1.1 基于信义义务
        4.1.2 基于对公司的控制权
    4.2 清算义务主体范围界定的一般原则
        4.2.1 遵循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
        4.2.2 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
        4.2.3 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平衡保护
    4.3 本章小结
第5章 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界定的合理性辨析
    5.1 股东应否列为清算义务人
    5.2 董事应否列为清算义务人
    5.3 实际控制人应否列为清算义务人
    5.4 本章小结
第6章 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界定的立法建议
    6.1 在《公司法》中明确清算义务人的涵义
    6.2 将“董事”列为清算义务人
    6.3 例外情况下“控制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承担清算义务
    6.4 本章小结
结论与展望
    1、结论
    2、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3)公司清算义务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研究背景
    二 文献综述
    三 研究方法
    四 主要创新
第一章 清算义务人制度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清算义务人相关概念界定
        一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的概念
        二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的区别
    第二节 清算义务人制度的构建意义
        一 促使清算顺利进行
        二 弥补利益相关者的受损利益
    第三节 清算义务人制度构建的价值要求
        一 安全价值
        二 公平价值
第二章 我国清算义务人制度的现实考察
    第一节 我国清算义务人制度的现状
        一 《公司法》相关规定
        二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
        三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二节 我国清算义务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主体界定不合理
        二 清算义务内容不明确
        三 清算责任归责路径不清晰
第三章 域外清算义务人制度的比较借鉴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清算义务人制度的立法经验
        一 德国
        二 日本
        三 我国台湾地区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清算义务人制度的立法经验
        一 美国
        二 英国
    第三节 域外公司清算义务人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章 我国清算义务人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合理界定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
        一 清算义务人的法理分析
        二 清算义务人的具体界定
    第二节 明确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内容
        一 及时成立清算组的义务
        二 未及时清算时保管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的义务
    第三节 完善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归责路径
        一 厘清清算义务人责任的性质
        二 明确清算义务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论清算义务人违反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节 本文的研究意义与目的
    第二节 本题的研究现状综述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清算义务主体的范围不统一
        一、现行法及指导案例的梳理
        二、现行法及指导案例适用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不一
        一、怠于履行义务的认定标准不一
        二、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不一
    第三节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适用存在分歧
        一、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第二章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基础理论框架
    第一节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的区别
    第二节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一、清算责任说
        二、侵权责任说
        三、法人人格否认说
    第三节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类型
        一、强制清算责任
        二、清算赔偿责任
        三、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章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主体范围的界定
    第一节 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确定的一般原则
        一、公司利益的关联性原则
        二、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则
        三、有效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原则
    第二节 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的比较法考察
    第三节 明确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法律规定的适用
    第四节 确定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的前提——公司的具体运作状况
    第五节 不同公司具体运作状况下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
第四章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认定标准的剖析与界定
    第一节 不履行清算义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行为的认定
    第三节 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五章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适用标准的剖析与界定
    第一节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适用
    第二节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第三节 设立辅助诉讼时效有效适用的相关规定
        一、建立解散登记公告制度
        二、设定清算终结的期限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6)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的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文献综述
    三、主要研究方法
    四、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范围
    第一节 清算义务人范围的法律规范及其评析
        一、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界定的法律发展历程
        二、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界定的法律现状
        三、现行清算义务人界定规则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清算义务人范围之重构
        一、董事是当然的清算义务人
        二、控制股东属于清算义务人范畴
        三、实际控制人并非清算义务人
第二章 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行为的性质
    第一节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2款的区分
        一、侵权责任说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说
    第二节 怠于清算与法人人格否认的比较
        一、主体范围之异同
        二、适用条件之辨析
        三、责任内涵与制度价值之剖析、比较
    第三节 怠于清算行为的性质认定
        一、清算义务人是独立的行为和责任主体
        二、债权侵权说的合理性论证
第三章 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过错的认定
        一、清算义务人的“过错”不限于故意和重大过失
        二、不具有过错的情形
    第二节 “无法清算”的认定
        一、“无法清算”的认定标准
        二、“无法清算”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三节 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因果关系”认定规则
        二、司法实践中涉及因果关系的抗辩
第四章 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一节 清算义务人共同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内涵
        二、多数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性质与责任形式
    第二节 清算义务人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
        一、清算瑕疵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无法清算的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章 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
    第一节 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一、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
        二、司法实践中确认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几种模式
    第二节 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完善
        一、赔偿责任和清偿责任诉讼时效的确定
        二、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配套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7)公司清算义务人之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 引言
    0.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0.2 问题的提出
    0.3 国内外文献综述
    0.4 研究背景
    0.5 研究方法
    0.6 论文结构安排
    0.7 创新与不足
1. 案例介绍与争议问题
    1.1 相关法院审判案例介绍
    1.2 案例引出的争议问题
        1.2.1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是否为全体股东
        1.2.2 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性质界定
        1.2.3 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的类型与范围
2. 公司清算义务人概念及范围的界定
    2.1 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概念
        2.1.1. 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厘定
        2.1.2 清算人与清算义务人的区别
    2.2 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范围
        2.2.1 国外相关立法现状
        2.2.2 国内相关立法现状
        2.2.3 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范围争议
3. 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3.1 审判实务中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观点
    3.2 学术界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观点
        3.2.1 法定义务向法律责任的转换
        3.2.2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说
        3.2.3 债权侵权理论说
4. 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
    4.1 国外相关立法现状
    4.2 国内相关立法现状
    4.3 对国内立法规定的评析
        4.3.1 民事责任的类型混乱
        4.3.2 承担责任的范围不明确
    4.4 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类型
        4.4.1 承担强制清算责任的情形分析
        4.4.2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
5. 对现行立法的完善建议
    5.1 明确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概念与范围
        5.1.1 明确公司清算义务人概念
        5.1.2 完善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的建议
    5.2 完善民事责任内容
        5.2.1 细化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
        5.2.2 明确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和赔偿范围
    5.3 建立相关配套制度
        5.3.1 建立完善的公司解散登记制度
        5.3.2 建立债权人申报制度
        5.3.3 建立公司账册保管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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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股东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理由
    二、研究现状与范围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
第一章 股东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的现状分析
    一、股东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之背景概述
        (一)清算义务之原因行为导入
        (二)清算义务之清算主体厘定
    二、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清算责任之法律适用
    三、股东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之问题与完善路径
    四、小结
第二章 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的担任主体
    一、清算义务人的应然性担当主体
        (一)控股股东为应然性担当主体
        (二)董事为应然性担当主体
    二、清算义务人的异议性担当主体
        (一)少数股东为异议性担当主体
        (二)挂名股东为异议性担当主体
    三、清算义务人的或然性担当主体
        (一)实际控制人担任清算义务人的否定性评价
        (二)实际控制人担任清算义务人的肯定性评价
    四、小结
第三章 股东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的归责路径
    一、股东清算责任性质探析
        (一)股东的违信责任
        (二)股东的直索责任
        (三)股东的侵权责任
    二、股东清算侵权责任的构成
        (一)主观要件及侵权行为:怠于履行
        (二)损害后果:无法清算
        (三)因果关系:怠于清算与债权受损、无法清算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股东清算侵权责任的适用
        (一)清算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问题探析
        (二)破产程序中清算侵权责任的适用
    四、小结
第四章 股东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的补充与完善
    一、股东内部清算责任之补充
        (一)非经营性股东的救济路径
        (二)经营性非责任股东的救济路径
    二、股东对债权人清算责任之补充
        (一)股东对债权人清算责任之内部分配
        (二)股东对债权人清算责任之外部分配
    三、股东清算义务履行之完善
        (一)预防清算不能——建立公司解散清算准备金制度
        (二)规范清算启动——解读公司解散事由
    四、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9)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界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概念
    一、清算义务人的含义
    二、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的关系
        (一)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的联系
        (二)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的区别
    三、清算义务人界定的现实意义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界定
    一、现行法律的规定
    二、学术界的理论争议
        (一)主张股东为清算义务人
        (二)主张董事为清算义务人
        (三)主张实际控制人为清算义务人
    三、清算义务人界定的实践困境
        (一)董事清算义务规定的适用范围有限
        (二)小股东承担过重的清算赔偿责任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及民事责任
    一、清算义务人的义务
        (一)启动清算程序
        (二)组成清算组
        (三)监督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
        (四)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在公司破产中的体现
    二、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分析
        (一)从单纯行为责任向行为加财产责任的转变
        (二)清算义务人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三)清算义务人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
        (四)清算义务人的免责规定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重构
    一、界定公司清算义务人应遵循的原则
        (一)利益均衡原则
        (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
    二、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界定的思考
        (一)股东应为清算义务人
        (二)特定条件下免除小股东的清算赔偿责任
        (三)董事应成为清算义务人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10)论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连带清偿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清算义务人的范围界定
    (一)清算义务的来源及性质
    (二)清算义务人范围的现有界定
        1.《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清算义务人的规定
        2.《民法典》对清算义务人的规定
        3.《九民纪要》对清算义务人的认定
    (三)清算义务人的应然界定
        1.董事应为清算义务人
        2.从未参与经营管理的小股东不应为清算义务人
        3.对公司有控制力的大股东应为清算义务人
        4.隐名出资情形下名义股东应为清算义务人
        5.被冒名登记的股东不应为清算义务人
        6.实际控制人不应为清算义务人
二、清算义务人责任的法理基础
    (一)公司人格否认理论
    (二)受信义务理论
    (三)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
三、清算义务人连带责任的条件
    (一)存在合法有效的基础债权
    (二)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
    (三)存在债权人权益受损的结果
    (四)存在因果关系
        1.“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
        2.“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与“公司无法清算”
        3.“公司无法清算”与“债权人权益受损害”
    (五)存在主观过错
        1.故意
        2.过失
四、清算义务人连带责任的分担
    (一)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分担
    (二)清算义务人对股东的责任分担
    (三)清算义务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
        1.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责任分担
        2.股东与董事之间的责任分担
        3.董事与董事之间的责任分担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论非正常解散公司的股东清算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司清算义务人规范之适用与再造——“谁经营谁清算”vs.“谁投资谁清算”[J]. 蒋大兴. 学术论坛, 2021(04)
  • [2]论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的界定[D]. 白瑶.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3]公司清算义务人制度研究[D]. 刘鑫.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有限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责任理论研究[J]. 方玉碧,欧志浩. 晟典律师评论, 2020(00)
  • [5]论清算义务人违反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D]. 周梦爔.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6]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的民事责任研究[D]. 马珂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公司清算义务人之民事责任研究[D]. 王称称.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8]股东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研究[D]. 蒙露.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9]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界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D]. 柳音.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10]论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连带清偿责任[D]. 王唯. 黑龙江大学, 20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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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异常解散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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