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克隆人技术的伦理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房慧颖[1](2020)在《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根据智能机器人的“智能”程度,我们可以将人工智能时代划分为三个阶段——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和强人工智能时代。普通智能机器人、弱智能机器人和强智能机器人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人类大脑功能的替代。其中,普通智能机器人与弱智能机器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深度学习能力,弱智能机器人与强智能机器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即是否能够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简言之,从普通智能机器人到弱智能机器人再到强智能机器人的“进化”史,其实就是一部机器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逐渐增强的历史,是机器人中“机器”的因素逐渐减少而“人”的因素逐渐增多的历史,是机器人从“机器”向“类人”乃至“超人”进化的历史,也是机器的“智能”逐渐增强并对自己的行为达到自控的历史。随着智能机器人的不断进化,人与智能机器人在对“行为”的控制与决定能力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走过了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正经历弱人工智能时代,并终将迎来强人工智能时代。正如霍金所言,“我们站在一个美丽新世界的入口,而这是一个令人兴奋的、同时充满了不确定性的世界”。人工智能技术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人类社会带来种种“惊喜”的同时,也会引发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一方面促进技术进步、鼓励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守住不发生严重风险的底线,未雨绸缪、积极布局,努力探索人工智能时代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路径,努力防控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风险、发挥人工智能技术的最大价值,为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出谋划策,为社会的和谐安全发展保驾护航,是刑法及刑法学者在人工智能时代始终应当肩负的任务和使命。根据内容布局,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即本文第一章,笔者系统阐述了智能机器人的属性(包括伦理属性和法律属性);在第二部分即本文的第二章,笔者提出了在人工智能时代我们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及挑战;在第三部分即本文的第三章,笔者分析了为解决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及挑战,刑法及刑法学者应采取的立场与理念;在第四部分即本文的第四章,笔者阐述了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挑战的理论和实践对策;在第五部分即本文的第五章和第六章,笔者系统阐述了在人工智能时代对犯罪论体系的省思和对刑罚论体系重构的设想。五个部分环环相扣、层层深入,从现象到本质,严格遵循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逻辑思路。具体如下。第一部分(第一章)是人工智能时代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对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和法律属性进行了研究和阐述。第一,关于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在人工智能技术革新与大数据支持的背景下,机器人已经迈向高度智能化,目前已经能够独立自主地在人类事先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且其自主性程度正在飞速提高。目前看来,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差异在于其不具有人类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动物和普通机器的差异在于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人类大脑的功能。因而从伦理属性上可以将智能机器人定位为经程序设计和编制而成的“人工人”。可以预见的是,未来自然人与智能机器人的主从关系将慢慢淡化,智能机器人的主体地位正在逐步显现。我们应当正视这一社会伦理现象,考虑赋予其适当的主体资格与地位。第二,关于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属性。智能机器人具备法律人格的基础,将其作为法律主体对待不会对法律上“人”的概念产生根本冲击。法律上“人”的概念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时代的变革与理念的转变,法律上“人”的内涵与外延经历了不断的演进与变化。因此,将智能机器人作为法律上的“人”似乎是契合时代潮流的。事实上,虽然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义务,但在世界范围内早已有国家或组织针对该议题进行研究或立法。可见,立法上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与权利义务并非完全不可能,世界范围内已有先行者的前沿立法活动。第二部分(第二章)是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面临的刑事风险及挑战,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从不同维度进行了研究和阐述。人工智能技术在为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为人类带来了诸多刑事风险,如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等。从“纵向”来看,在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和强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面临刑事风险的类型和大小会存在显着区别;从“横向”来看,在当今的弱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会发生“量变”和“质变”。第一,从“纵向”来看,不同类型的智能机器人为人类社会带来的刑事风险存在本质区别。就普通智能机器人而言,普通智能机器人作为犯罪工具时,与一般工具无异;普通智能机器人作为犯罪对象时,可能会因普通智能机器人的特性而影响犯罪的性质。就弱智能机器人而言,弱智能机器人仍然只能在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其行为本质上是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或者使用者行为的延伸,实现的是研发者或使用者的意志,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应全部归责于研发者或使用者。对于其中的绝大部分刑事风险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进行有效的规制。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人工智能技术的井喷式发展和法律的滞后性也形成了不和谐的局面,“无法可依”的危害在某些领域已显露端倪。应为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设定相应义务,并明晰二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路径。就强智能机器人而言,当强智能机器人超出设计和编制的程序,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时,其已经完全超出工具的范畴。因为此时的强智能机器人已具有独立的意识和意志,其行为不再是研发者或使用者行为的延伸,甚至从根本上违背研发者或使用者的目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不能当然地归责于研发者或使用者。在此状态下,强智能机器人完全可能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独立作出决策并实施人类无法控制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尽管现行刑法尚未有规制,但是在应然层面,应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并针对其特点设立特殊的刑罚处罚方式。第二,从“横向”来看,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危害可能会发生“量变”和“质变”。其一,可能使得部分传统犯罪的危害发生“量变”。一方面,从犯罪危害的“广度”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使得犯罪行为的危害覆盖面积更“广”;另一方面,从犯罪危害的“深度”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可以使得产品全面智能化,也可以使得犯罪工具以及犯罪手段更加智能,由此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可能更“深”。其二,可能使得传统犯罪的危害发生“质变”。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能会导致新的犯罪形式产生;另一方面,智能机器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脱离人类控制,进而独立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第三部分(第三章)是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的刑法的立场与理念,对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以及在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的刑法理念进行了研究与阐述。第一,关于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的刑法理念。现有的刑法规定难以妥善解决人工智能时代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保护机能,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我们需要树立前瞻性的刑法理念,建立和完善适应人工智能时代要求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体系。前瞻性的刑法理念不同于缺乏可靠科学依据的科幻小说,不等同于盲目扩大犯罪圈,也不会导致刑罚的泛化使用。前瞻性的刑法理念可以为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预留必要的解释空间和缓冲空间,避免刑法的修改过于频繁。使得刑法规定既能应对当前风险,又能适应未来发展,从而增强和延长刑法条文之生命力。第二,关于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刑法应当及时介入,为社会稳定安全发展保驾护航,这是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所在。同时,刑法不应将人工智能技术视为“洪水猛兽”,禁止或阻碍其发展,刑法不应成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绊脚石”,这是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适当性要求。第四部分(第四章)是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挑战的理论和实践对策,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进行了研究与阐述。针对在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面临的“纵向”的和“横向”的刑事风险,分别确定不同的涉人工智能刑法规制路径。第一,从“纵向”来看,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的刑事风险应采取不同的刑法规制策略。在认定涉普通智能机器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时,需明确其与传统工具的不同,即人的意志通过程序在普通智能机器人身上得以体现,普通智能机器人所体现的意志就是人的意志,因此普通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对于弱智能机器人而言,一方面,要为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设立相应的风险防范义务,相关人员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并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在将弱智能机器人当成犯罪工具,利用弱智能机器人进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研发者与使用者并非同一人,且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没有通谋时,需要细分不同情况来明晰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刑事责任分担方式。对于强智能机器人而言,将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行为的强智能机器人作为行为主体与社会成员来看待,对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予以刑罚处罚,是强人工智能时代规制强智能机器人行为的必由之路。同时,共同犯罪的形式和具体构成也完全可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强智能机器人不能和研发者成立共同犯罪,但强智能机器人和使用者之间或者强智能机器人之间完全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二,从“横向”来看,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不同类型的犯罪应采取不同的刑法规制策略。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涉人工智能犯罪的规制能力,我们可以将涉人工智能犯罪划分为现行刑法规定能够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现行刑法规定规制不足的涉人工智能犯罪和现行刑法规定无法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三种类型。其一,针对现行刑法规定能够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可能会存在规定过于模糊的问题,需要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从而对此类犯罪予以全面、准确评价。其二,针对现行刑法规定规制不足的涉人工智能犯罪,需要调整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将更新之后的行为方式纳入刑法条文的调整范围之内。其三,针对现行刑法规定无法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需要设立新的罪名加以规制。根据研发者或使用者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的不同情况,分别增设滥用人工智能产品罪和人工智能产品事故罪。第五部分(第五章和第六章)是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理论的重构,包括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犯罪论体系的省思和刑罚论体系的重构。第一,关于人工智能时代犯罪论体系的省思。针对人工智能时代的犯罪理论难题,应对现有犯罪理论进行省思和重构。首先,关于强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难题。对具有自主意识和意志的强智能机器人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学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智能机器人已经完全不同于冷兵器时代的刀枪剑戟、热兵器时代的枪支大炮。即使是弱智能机器人,也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失控。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我们仍然坚持智能机器人只具有工具属性,即使在其完全脱离人类控制时,也只能将其作为普通工具对待,显然有些不合时宜、不切实际。既然强智能机器人可能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就应该用刑法理论重新“审视”强智能机器人的本质,如果其具备刑事责任主体相关的各种必备要件,就应赋予其刑事责任主体的地位。应当看到,“智能”只有自然人才具有,其他任何动物和物品均不具有“智能”,智能机器人与一般机器的区别就在于其具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也即人工智能实际上就是自然人创造了只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而建立在“智能”基础之上的“自由意志”又决定了智能机器人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存在,那么智能机器人的“智能”一旦全面达到甚至超过自然人的智能,其具有自由意志似乎就是一个不言而喻的结论。强智能机器人具有自由意志,也就具有了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被认定为刑事责任主体。其次,关于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认定难题。由于弱智能机器人和强智能机器人可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或者范围外发挥自主性,在介入了使用者使用行为这个中间环节的情况下,对于其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如何判定研发者的主观罪过?这一问题值得探讨。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的主观罪过,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认定在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有无罪过;其二是认定在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有何种罪过。前一方面的主要作用是防止不当处罚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进而阻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后一方面的主要作用是防止研发者故意将智能机器人作为代替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或者由于过失导致智能机器人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降低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为社会带来的风险。准确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的主观罪过,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避免重罪轻罚或轻罪重罚,有利于在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防范涉人工智能刑事风险二者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点。当研发者设计了以实施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一切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研发者的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直接故意。当研发者设计了以实施非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当研发者违反了注意义务且有刑法明文规定时,其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犯罪过失,且应根据智能机器人的“智能”程度区分情况来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标准。当上述危害结果由普通智能机器人造成时,研发者的过失类型为直接过失;当上述危害结果由弱智能机器人造成时,应参考管理过失理论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处理标准;当上述危害结果由强智能机器人造成时,应参考监督过失理论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处理标准。最后,关于刑法中行为内涵的难题。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弱智能机器人的能动性融入到自然人行为之中;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强智能机器人自主实施行为,达到对行为过程的完全掌控。人工智能时代新场景中的“行为”对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冲击主要体现在对智能机器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中行为的第一个条件(即是否受人的意识支配)的考察和判断。如果将上述人工智能新场景中的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会面临两点困境。其一,弱智能机器人在行为过程中能动性的融入是否会影响到人的意识对行为支配力的评价。认定一行为属于刑法中行为的第一个条件是“受人的意识支配”,对“支配”的通常理解是,人的意识在行为过程中起到100%的影响和作用。但是当弱智能机器人的能动性融入到行为过程中时,自然人对行为的影响和作用似乎就不再是100%了。其二,认定刑法中行为的第一个条件“受人的意识支配”是否必须将主体限定为“人”,能否是拥有与人类似的意识的其他主体?如果将强智能机器人超出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所实施的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就意味着强智能机器人拥有了与实施刑法中行为的主体相等价的资格。这就更是对传统刑法理论上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冲击。应当看到,融入弱智能机器人能动性的行为仍属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强智能机器人自主实施的行为与自然人在自主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都是行为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以刑法中行为内涵的法理根基为判断依据,应将上述两种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这是人工智能时代对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应然拓展。第二,关于人工智能时代刑罚体系的重构。在确定了强智能机器人具有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基础上,当强智能机器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理应受到刑罚处罚。我国现有刑罚体系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权利刑等四大类刑罚构成,刑罚处罚对象及刑罚处罚方式均无法涵括强智能机器人。重构我国刑罚体系并将强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符合刑罚的目的,同时也符合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需要且并未违背基本法理。建议增设能够适用于强智能机器人的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处罚方式,并在条件成熟时增设适用于强智能机器人的财产刑或者权利刑等刑罚处罚方式。将强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本质上是对强智能机器人社会成员资格的承认,这是由其参与人类生产生活的程度、所处的经济社会地位所决定的。
赵丽雅[2](2020)在《科研自由的法律规制研究 ——基于当代科技发展的思考》文中研究指明科研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是指研究者自由选择科学的方式、方法进行科学研究,不断地发现、讨论、解决问题和发表科学研究成果的过程。科学有广义、狭义之分,本文基于当代科技发展的思考主要针对的是自然科学领域呈现的问题,所以此处对科学采取狭义的理解,即狭义的科学是指用自然法则研究自然世界的自然科学,本文便对该领域科研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探讨。当前科技的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科研自由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生命健康与人性尊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人类生存和社会稳定造成了破坏,也与其他宪法基本权利发生了冲突。基于此,有必要对科研自由进行法律规制。但当前我国对科研自由的法律规制还面临着许多的问题:理论上,对科研自由进行法律规制的价值基础——生命与人性尊严,不但受到自身生命保护起点难以达成共识和人性尊严具有模糊性的内部冲击,还受到来自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外部冲击。在法律实践上,有诸多立法纰漏且立法体系缺失,司法实践民事赔偿和刑事定罪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对其也并未形成有效的监督。面对以上问题,本文在对域外国际组织和他国关于科研自由法律规制经验进行考察和借鉴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上述问题加以解决。首先,确立生命与人性尊严的价值优先地位;进一步强化我国科研自由法律规制立法的专门化和体系化建构,从立法的价值、原则、主体、过程、内容和合宪性审查等方面加以考量;完善司法民事赔偿和刑罚制度,对民事赔偿制度予以明确,对刑罚规制加以确立;提高行政机关审查和监督的有效性,要强化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下的个案审批制度,加大对违法科研行为的责任追究并加强对伦理委员会的监管。从而达到使科研自由有序行使,科技发展真正造福人类的目的。
胡潇逸[3](2018)在《一个中学生视野中的克隆人社会问题》文中指出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克隆技术的发展前景越来越广阔。本文探讨了克隆人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和道德风险问题,客观、全面地认识了克隆及克隆人的技术,得出人要用理性的态度对待克隆人技术,同时本着对人类与社会负责的态度,提出了当发展治疗性克隆、禁止生殖性克隆等建议。
宋柏毅[4](2018)在《克隆技术发展的伦理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20世纪到21世纪,人类在于生物领域上进行一系列历史性的突破。克隆技术作为最标致性代表科学技术吸引了全球的关注,在1997年在英国爱丁堡市罗斯林研究所诞生世界上第一只人工克隆羊“多莉”,因为克隆羊“多莉“的诞生意味着同样作为哺乳类动物的人类是可以被克隆的,整个世界开始对于未来克隆技术的社会伦理问题等猜想产生了激烈的争议,很多作家导演等利用“克隆人”为题材写出了很多自己想法的作品。科学技术发展是必然的,无论人类社会怎么样去禁止,未来的某一天终会面对要解决。在此背景下,进行克隆技术对于社会伦理的思考,反思与考虑如何面对来为人们带来启示。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人类的科学技术也在随之进步,但是由于科技伴随着伦理问题的诞生不总是一帆风顺的,就像克隆技术一样,一旦涉及到人类生命的问题上就会引起社会大量的伦理争议,可技术明明可以为人类奉献极大的好处,无论是医疗行业还是生物领域等等,都是能为人类造福,所以在此种矛盾下,要想方设法如何既避免了伦理问题冲击还能合理发展克隆技术发展。文章主要是分为4部分。首先进行了克隆技术与克隆人技术的概念认识发展,克隆人技术的分类,以及2018年1月中国克隆人技术的突破,实现了全世界首例克隆猴;其次是国内外对于克隆技术的诞生提供的观点,进行整体综合论述,对其利弊进行深度剖析;再次对其深层次探究,并论其伦理道德的相关关系,分别阐述克隆技术与社会伦理、科技伦理的相关意义,总结国内外对其观点的评析;最后探讨克隆技术的理性发展,以协调与伦理道德关系、完善法律法规、提高人类认知性与处理科学技术新成就与传统理念关系进行分析,汇总其政策与方式方法。
侯明诚[5](2018)在《克隆人技术的伦理研究》文中指出克隆技术出现得到了大范围的关注,基于其发展,人们的关注程度日益提升。从科学发展来看,克隆技术的出现确实意义非凡,当然,其也是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克隆技术持续发展之时,人们对克隆人的讨论逐渐激烈,一是关注安全性问题,二是其所涉及到的伦理问题。就该技术的发展来看,其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还是理论层面的问题,而这不仅涉及到科学界,还包括了伦理学界在内。本文首先对克隆技术及克隆人给予准确的概念界定,然后梳理和分析美国科幻电影作品中出现的克隆技术及情节冲突,从科学技术哲学、科技公共政策、科技管理、科技伦理学等多学科视角进行理论剖析,从而对当代克隆技术的科学研究和社会应用提出针对性措施和建议,规避克隆人技术的无序发展可能引发的现实问题。论文共分为五章:序言部分综述了克隆人技术伦理的研究意义,以及该论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并且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以美国科幻电影为新的切入点对克隆人技术伦理加以研究。第二章对克隆技术和克隆人的相关概念进行梳理,介绍了克隆技术的定义、发展和作用;克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性差异和生物性差异。克隆人诞生的技术可能性和展开理论探讨伦理的必要性。第三章以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和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为依据,从社会价值层面,就该技术予以分析,主要论述了其在科学研究、医疗研究两方面的价值体现。通过国际社会对克隆技术的态度,一些现实的发展乱象,并结合实际,分析目前所产生的克隆技术发展的伦理困境。第四章对一些克隆人主题科幻电影的内容进行整理,以其中克隆人和人的两种视角来传达未来社会克隆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反应了人类社会的身份焦虑。并结合科幻文艺理论和科技伦理学理论来分析科幻电影中呈现的克隆人技术研究和发展存在的问题。第五章通过美国科幻电影,找寻其在现实中的借鉴意义。在借鉴美国科幻电影中所阐述的克隆人技术发展及应用过程中所要考虑的理论问题前提下,就该技术安全应用提供应对策略。
郭雯[6](2015)在《科学选择的伦理思考 ——克隆人科幻小说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造人的愿望由来已久,文学作品中也不乏描写。第一部科幻小说《弗兰肯斯坦》中的科学怪人、《浮士德》玻璃器皿中的人造人,以及阿西莫夫的机器人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人类对自身改造与创造的愿望。随着20世纪五六十年代生物技术、基因工程等科技革命的兴起,克隆人逐渐成为科幻小说的一大题材。克隆人是指依靠体细胞核移植技术诞生的人,通俗而言即无性繁殖的人,克隆人科幻小说就是以这个“基因复制”的新型生命体为题材的科幻作品。科技发展已经改变了“人”的传统定义,如今,人类从自然选择的人发展为科技介入后非纯粹的生物人,而克隆人等新型人类使科学、伦理、社会与人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克隆叙事不仅在科幻的外壳之下反映了当代科技异化和人的物化,而且通过对科技未来与人类自身的寓言式书写,聚焦于科技对人类伦理的潜在威慑力,包括家庭人伦、人际观念、道德意识、宗教信仰、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等方面。因此,科技的伦理思考与构建在当代高科技语境下更为重要。为了探讨克隆人对人类伦理的影响和启示,本文以文学伦理学批评为主要研究方法,对克隆人科幻小说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围绕克隆叙事中所体现的各种伦理问题,解读克隆人科幻小说的科学寓言及道德隐喻。论文选择了欧美和亚洲的十六部经典或畅销的克隆人科幻小说为研究对象,以克隆人身份研究为主线,根据克隆人所处的不同伦理环境进行分类,具体探讨克隆人与自然人、克隆人个体与群体、克隆人乌托邦中的伦理问题。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生物技术、基因工程的发展与科幻文学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影响,梳理克隆人科幻小说产生背景和克隆人的身份特征,为论文的展开提供基本依据,并做出论述铺垫。首先,论文回顾了“人造人”经典小说《弗兰肯斯坦》,它是西方工业革命之下的道德寓言。虽然小说并非克隆人科幻小说,但是“现代的普罗米修斯”打破了上帝造人的神话,使“认识你自己”的千古追问成为科技时代人类的重要命题。在“弗兰肯斯坦综合征”的伦理思索中,论文立足于克隆叙事,继而将讨论延伸至现代高科技的伦理环境中。现代机器、知识和科技模糊了主客体之间的清晰界限,可以不断解构、改造和衍生主体。因此,克隆人“似人非人”的身份成为新型的“斯芬克斯之谜”。基于《人的复制》、《克隆人》和《无性人》等作品分析,论文探讨了其中的主要伦理问题。总体而言,克隆人颠覆了人是目的的伦理价值体系,体现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对峙,引发了伦理恐慌。第二章主要在克隆人与自然人共存的伦理环境中,探索克隆人在自然人社会中引发的伦理混乱与身份困境,通过人类“原本”与克隆人“摹本”的对立,批判了人类中心主义。《我是克隆人》和《秘密》情节相似,克隆人技术满足了造物主的克隆情结,却无法使“复制品”与其“原版”和平共处。克隆“母女”之间存在着人伦定位不清和乱伦禁忌等问题,增加了身份诉求的难度。《千万别丢下我》讲述了克隆人作为器官捐献者的人生与宿命,小说中的“黑尔舍姆”学校与克隆人表面看似正常,实际上,克隆人作为“他者”在“似家非家”、“似人非人”的叙事中映射出克隆人技术的非理性,克隆人通过死亡完成伦理选择正是作品的悲怆之处。《巴西来的男孩》、《分身》和《第三个孪生子》以克隆人身世之谜与犯罪为伦理主线,解构身份伦理结是侦破扑朔迷离的案件之关键,作品探讨了伦理环境与伦理身份的密切关系,以及成长环境与后天教育对人的影响。《云图》和《追捕克隆人》中自然人与克隆人的对立隐喻了人类社会主奴关系和等级制度,体现了克隆人在自然人社会同化过程中的困境。通过克隆人对人类现有伦理秩序的冲击以及身份的物化,人类必须重新思考对科学的伦理选择、对生命尊严的扞卫。第三章立足于克隆人个体与群体共存的伦理环境,主要分析《迟暮鸟语》、《克隆生命》和《九条命》三部作品。通过克隆人个体在克隆人群体中的身份诉求与人性回归,论文将深入探讨科技和文化语境下的“复制”内涵。群体的复制与自然人个体克隆不同,克隆人群体产生了永恒的相似性,使人沦为千人一面的类像和符号,消解了人的本体意义,从而引发更为严重的人类身份危机。作品虽然也描写了乱伦禁忌、克隆人个体的身份诉求与生存困境,但是,克隆人群体的伦理有别于自然人的伦理,个体与群体的对立实际上暗示了人类失去人性因子后,会对整个伦理体系有何影响。论文不仅论述了克隆人群体的相似性、与传统迥异的伦理和个体的身份重构,而且进一步思考“复制”在高科技文化语境下的认知。克隆人的类像不仅从生物学意义上体现了多样性的消失,而且在文化意义上体现了谨防大众化的忧思。第四章在克隆人的乌托邦伦理环境中,主要分析反乌托邦小说《美妙的新世界》和批判式乌托邦小说《三号解决方案》,通过乌托邦的叙事,讽刺和批判了大规模机械复制的时代,表达了重构人类伦理秩序的愿望。经典小说《美妙的新世界》描写了生物技术发达的消费社会中人类被异化为麻木的类像、文明被扼杀、政治有悖于伦理,揭示了技术控制之下人类社会灭亡的必然性。《三号解决方案》以女性主义视角进行思想实验,希冀在人类濒临灭亡的生态末日之际建立一个由克隆人、同性恋为主的乌托邦,但仍无法解决生态问题,宣布了克隆人并非最终拯救世界的完美方案。两部作品表面上体现了强大科技的无所不能,实际上以讽喻形式指出克隆人的乌托邦社会并不符合我们时代的价值理想和道德规范。因此,从乌托邦的建构走向反乌托邦的主题实则批判了逾越人类认知底线的科技,警告人们必须实践人类的伦理道德,维护传统家庭与社会。通过克隆人在三种伦理环境中的研究可以发现,科幻小说的反思性与批判性始终贯穿其中,当代的伦理问题已不仅是理性缺失的问题,更是理性异化的问题,即工具理性将人异化为物,从而使科学选择的本质仍体现于人类的伦理选择之中。克隆人不同于机器人、外星人、异类生物等题材,无论从外形还是心理上克隆人都最接近人类。他既是基因工程的科技产物,又是拥有伦理意识的主体,其身份体现了双重性、含混性、重复性等不确定性。克隆人的产生不仅给人类社会带来了身份难题与伦理恐慌,而且导致个体生存悖论。同时,克隆叙事通过克隆人是否具有理性、伦理选择、道德判断、情感、创造力等人性因子的描写,以镜像来反观科技时代人类的异化、身份危机与生态危机。克隆人科幻小说蕴含了丰富的伦理教诲功能与深刻的人文关怀,任何在人类文化语境中的活动和行为,包括一切科学选择都不可完全脱离价值与伦理,因此,克隆人科幻小说在高科技语境下更具现实意义与时代意义。在被陌生化的文本伦理环境中,读者参与其中,认知未来世界与人类社会的关联性,解读寓言式的预见、类比、隐喻和批判,感悟科幻对人类当代与未来科技时代的道德教诲。克隆人科幻小说中的多重伦理空间帮助我们重新审视科学选择的伦理维度,即科学选择必须有伦理意识的介入,其本质还是伦理选择,必须符合人类普遍伦理与道德规范。否则,任何逾越人类认知底线的技术产物都会使人类社会走向它的对立面。
陈首珠[7](2015)在《当代技术—伦理实践形态研究》文中认为从历史视野上考量技术与伦理的关系对于技术伦理问题的解决是有益的。人类的技术与伦理关系的历史演变历经了古代的“以道驭术”、近代的“道术分离”、现代的“道术冲突”的过程,时至今日,技术与伦理的矛盾不仅依然没有得到有效协调,而且表现出愈加尖锐的趋势。现代学者针对不同技术领域涉及到的不同技术伦理问题进行单一视角、单一变量的分析和论证,而这种仅依靠技术行为本身或伦理精神要求的单一纬度,难以实现找寻技术进步与伦理规范两者之间的协同与平衡。当代技术的发展依然面临着技术与伦理关系的矛盾,若要能走出传统技术伦理的困境,必须进行新的实践即“技术-伦理实践”。这种新的实践形态要求某项技术在开发伊始就始终考虑、研究相关技术伦理问题。中国科学院院长白春礼院士也曾最早谈及该实践形态,他指出纳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就是该实践形态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成功付诸实践。由此得到的启示是,当代技术伦理问题的协调解决必须诉诸于新的技术-伦理实践。本文包含了六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导论,涵盖了问题的提出、问题的价值、文献综述、研究思路与方法、重难点及创新点等。第二部分,通过对“与技术相分离的伦理道德实践形态”、“与伦理道德相分离的技术实践”的分析,引出并论证了“技术-伦理实践”一种新的实践形态的到来。第三部分,从历史的角度,探讨了古代中西方技术与伦理之间关系问题,详实介绍了当代技术-伦理实践形态的历史生成过程,即三个阶段:孕育阶段、萌芽阶段、形成阶段。第四个部分,对当代技术-伦理实践形态的典型模式进行分析,分别从当代工程技术-生态伦理、医疗技术-生命伦理、网络技术-信息伦理等方面分析并论证了不同技术与伦理之间关系的技术-伦理实践模式。第五个部分,对当代技术-伦理实践问题进行了多方面分析,包含了原因分析、过程分析、结果分析等。第六个部分,围绕着旨在协调当代技术-伦理实践问题而展开,进行了协调矛盾的可能性分析,提出了实现当代技术-伦理的协同建构的理论构想-—当代技术-伦理协同建构理论,并探讨了该理论付诸实践的具体措施。最后,本文以纳米技术为例,探究了当代纳米技术-伦理协同建构的实践路径。为了实现当代技术与伦理的协同发展,必须建立在技术-伦理协同建构理论的指导基础之上,不断开展新的实践探索。当代技术-伦理实践形态将成为人类成功协调解决当代技术与伦理之间矛盾关系的新的实践形态。
汤卓[8](2013)在《克隆人技术的伦理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克隆人技术的伦理问题研究始于克隆技术的伦理问题研究。1938年由汉斯施佩曼最早提出用细胞核移植技术来克隆动物的设想。经历了长达多半个世纪的发展,克隆技术已经从微生物的克隆发展到了动物的克隆。这意味着克隆人已经离我们不远了。克隆人技术是生物技术领域与基因工程技术领域的新突破,是21世纪重点的科学研究。随着克隆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们对克隆人技术关注与日俱增。克隆人技术的出现是科学技术史上的里程碑,是科技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克隆人技术的安全性需要进一步验证,由此引发的伦理学问题日益增多。如何解决克隆人技术引发的伦理学问题是科学界、伦理学界乃至全社会共同面临的难题。如果既要减少克隆人技术引发的伦理学问题,又要促进科技的迅猛发展。我们只有树立一种正确的价值观,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坚持科学的理论与指导才能做到。本文就克隆人技术的潜在优势、伦理学问题、以及对人类、自然、社会等各方面的影响进行透彻的分析,总结出克隆人技术应遵循生命伦理学与环境伦理学的相关原则,为克隆人技术树立正确的伦理价值观。与此同时,通过克隆人技术政策的跨文化分析,提出克隆人技术能够安全应用的对策,为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乃至人类可持续发展作出巨大的贡献。
王小蕾[9](2013)在《克隆人技术的伦理思考》文中指出十余年前,人类刚刚从20世纪迈入了21世纪,在这新旧世纪交替的历史年代,发生在生命科学领域的一系列突破性进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克隆技术作为生命科学领域研究的一项前沿技术,从它还仅是一个科技设想时就吸引了全球生命科学领域科学家们的关注。特别是1997年2月英国爱丁堡罗斯林研究所采用克隆技术成功复制出绵羊“多莉”后,在世界范围内爆发了一场以“克隆人”的伦理主题为核心的生命科学伦理的争议。因为既然羊这种高等哺乳动物能被克隆,那么克隆人在理论上和技术上应该是没有多大的困难了。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和阐述,对克隆人技术进行伦理思考,以一种自觉的反思态度和积极思考的精神,能够给人些许启示。本文第一章是导论部分。分别介绍了克隆人技术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方法与论文创新之处以及论文内容。本文第二章是对克隆技术的基本概况进行阐述。第一节对克隆、克隆技术、克隆人三个概念作出解释。第二节对克隆技术进行分类,分为生殖性克隆和治疗性克隆两大类。第三节介绍了克隆技术的四个发展阶段:植物克隆、微生物克隆、生物大分子克隆和动物克隆。第四节分析了国际社会对克隆人的态度,主要从关于克隆人技术的国际条约和关于克隆人技术的国内立法来分析。本文第三章是关于克隆人技术的伦理探讨。第一节介绍了克隆羊“多莉”的诞生引发的一场世纪伦理争议,并分别陈述了对克隆人技术持赞成和反对两种对立态度的理由。第二节是关于克隆人技术争议的辩证态度,文章认为究竟克隆人道德与否很难得出唯一正确的答案,而应该在科学伦理的指导下,尽力减少科技给人类带来的负面影响,为此要禁止生殖性克隆技术,支持治疗性克隆研究。第三节是对克隆人技术争议的伦理探讨,在克隆人技术上存在的伦理争议其意义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克隆人技术本身,更重要的是可以深化人们对一系列问题的深入认识:必须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科学自由是有限度的,科技与伦理应协调发展。本文第四章是关于克隆人技术的伦理规制构想。文章认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步伐势不可挡,克隆人技术的出现是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既然如此,我们就不应该一味地去禁止、反对克隆人技术,而应该使它在整个社会系统的保驾护航下朝着有利于人类的方向发展,更好地造福人类,为此,我们可以做以下几方面的努力。第一节树立科技伦理意识,促进交流和对话。只有树立科技伦理意识,解决迫在眉睫的科技与伦理的交流与对话问题,才能使克隆人技术真正成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福音。第二节引进新技术的伦理“软着陆”机制,发挥不同利益主体的合力作用。要提高科技主体的道德素质,加强政府主体决策的理性程度,充分发挥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第三节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发挥法律对伦理的后盾作用。克隆人技术的复杂性、对人类社会影响的深刻性和国际性,决定了应该制定一个多方面的综合机制对克隆人技术的研究和应用进行约束。国际间应积极开展交流和合作制订并遵守相关国际公约,根据各国各自不同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背景制定具有本国特色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对伦理的后盾和保障作用,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最后一章是结论,结论的一个最基本的观点就是面对克隆人技术,重要的不是轻率简单的给出一个肯定或是否定的回答。而是作为一个辩证唯物主义者,我们应理性地正视并规范这一技术的发展,处理好矛盾的对立两面,既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盲目冒进。
刘阳[10](2012)在《“克隆人”技术风险评价与伦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克隆人技术作为现代技术的核心代表,是人类探究自然世界奥秘、改造自然、争取自由的伟大发明之一。人类期望以现代新技术的发现与发明,强化自身认识、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从自在、自为走向自由,不断拓宽自由存在空间。正是基于此意义,人类有理由为现代技术的巨大成就—克隆技术—而欢呼雀跃。问题的关键在于,事物是具有两面性的,事物积极方面存在的可能性有多大,其所蕴藏着的消极方面可能性就会有多大,克隆人技术亦也。为此,以克隆人技术为代表的整个现代技术对于人类而言,并不绝对只是福音,当我们在为现代化技术欢喜若狂时,必须清醒的意识到其内部隐藏的巨大风险。面对浩瀚的宇宙,我们深深感到宇宙对称的美妙。科学技术是反对愚昧与迷信的锐利武器,但是,如果科学技术本身也被意识形态化、被迷信,那么,科学技术就可能由人类进步的工具衍变成人类灾难的缘由。本文通过对克隆人技术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和克隆人技术伦理问题的探索,着重对“生殖性克隆技术”的应用与研究从哲学视角审视其所带来的社会风险和道德风险,辩证地评价所带来的风险后果和危机,并为“生殖性克隆技术”的科学发展和现实应用提出道德底线和实践规则。
二、关于克隆人技术的伦理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克隆人技术的伦理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人工智能时代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 |
一、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关系 |
二、智能机器人道德应被赋予和认可 |
第二节 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属性 |
一、智能机器人的特性 |
二、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地位 |
第二章 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的刑事风险 |
一、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的刑事风险 |
二、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
三、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量变”和“质变” |
一、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量变” |
二、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质变” |
第三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的立场与理念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前瞻性的刑法理念 |
一、人工智能时代需要革新刑法理念 |
二、前瞻性刑法理念与相应误区辨析 |
第二节 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 |
一、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 |
二、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适当性 |
第四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刑事风险的刑法规制 |
一、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刑事责任类型划分 |
二、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
三、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
四、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类型犯罪的刑法规制 |
一、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类型划分 |
二、刑法规制不同类型涉人工智能犯罪的路径 |
第五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犯罪论体系的省思 |
第一节 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认定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准确认定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重要性 |
三、强智能机器人与其他刑事责任主体没有本质差异 |
四、强智能机器人可能接受刑罚处罚 |
五、确立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不会违背罪责自负原则 |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中行为人主观罪过的认定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准确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重要性 |
三、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犯罪故意的认定 |
四、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的行为涵义新解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准确确定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涵义的重要性 |
三、刑法中行为涵义的法理根基 |
四、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的应有之义 |
第六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刑罚论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必要性 |
一、强智能机器人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原因 |
二、人工智能时代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局限性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可行性 |
一、能够实现刑罚的功能 |
二、能够实现刑罚的目的 |
三、符合刑事立法规律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设想 |
一、具体刑罚体系设计应坚持的原则 |
二、具体刑罚体系设计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科研自由的法律规制研究 ——基于当代科技发展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第二章 科研自由及其法律规制概述 |
2.1 科研自由概述 |
2.1.1 科研自由的内涵 |
2.1.2 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科研自由 |
2.2 科研自由法律规制概述 |
2.2.1 科研自由法律规制的含义 |
2.2.2 科研自由法律规制的类型 |
2.3 科研自由法律规制的正当性 |
2.3.1 维护人性尊严 |
2.3.2 维护公共利益 |
2.3.3 维护人类生存和社会稳定 |
2.3.4 平衡基本权利冲突的需要 |
第三章 科研自由法律规制面临的问题 |
3.1 价值基础面临的挑战 |
3.1.1 面临的内部冲击 |
3.1.2 面临的外部冲击 |
3.2 法律规制的实践问题 |
3.2.1 立法纰漏及立法体系的缺失 |
3.2.2 司法实践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
3.2.3 行政机关未形成有效的监督 |
第四章 科研自由法律规制域外经验的考察与借鉴 |
4.1 域外经验的考察 |
4.1.1 国际组织关于科研自由的法律规制 |
4.1.2 其他国家关于科研自由的法律规制 |
4.2 域外经验的借鉴 |
第五章 科研自由法律规制的路径探讨 |
5.1 价值基础的挑战应对 |
5.1.1 内部冲击的平衡 |
5.1.2 外部冲击的解决 |
5.2 法律规制的实践构想 |
5.2.1 强化立法专门化和体系化建构 |
5.2.2 完善司法民事赔偿和刑罚制度 |
5.2.3 提高行政审查和监督的有效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3)一个中学生视野中的克隆人社会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克隆技术的背景 |
1. 克隆技术的发展历史及应用前景 |
2. 克隆人技术分类 |
3. 克隆人技术伦理问题研究的意义 |
二、克隆人技术应用的社会风险 |
1. 克隆人技术可能使人的尊严和价值荡然无存 |
2. 人口生态风险 |
3. 人口进化风险 |
三、克隆人技术应用存在的道德风险 |
1. 人伦关系混乱 |
2. 家庭伦理结构动摇 |
3. 公民隐私存在危机 |
四、克隆人技术安全应用的对策建议 |
五、结语 |
(4)克隆技术发展的伦理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三) 研究现状 |
(四) 研究主要内容 |
一、克隆技术与克隆人技术概述 |
(一) 相关概念 |
(二) 克隆技术发展历程 |
(三) 克隆人技术的分类 |
二、克隆技术正负效应 |
(一) 克隆技术的诞生拓宽了人类的认知范围 |
(二) 克隆技术对于社会的推动作用 |
(三) 克隆技术诞生引发的社会问题 |
三、克隆技术与伦理道德的诠释 |
(一) 克隆技术与社会伦理的解析 |
(二) 克隆技术与科技伦理的关系阐明 |
(三) 国内外关于科技伦理主要观点评析 |
四、促进克隆技术合理发展的理性思考 |
(一) 协调科技突破与伦理道德关系 |
(二) 完善克隆人技术相关的法律法规 |
(三) 不断提升人类对克隆技术的认知能力 |
(四) 正确处理传统伦理观念与当代科技新成就的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克隆人技术的伦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克隆人技术的伦理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克隆人技术的伦理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学科交叉法 |
1.4.3 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1.5.1 方法新 |
1.5.2 视角新 |
2 克隆技术与克隆人的概念界定 |
2.1 克隆技术的相关概念 |
2.1.1 克隆技术的定义 |
2.1.2 克隆技术的发展 |
2.1.3 克隆技术的作用 |
2.2 克隆人的相关概念 |
2.2.1 克隆人的定义 |
2.2.2 克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性差异 |
2.2.3 克隆人与人之间的生物性差异 |
2.3 克隆人诞生的可能性与问题探讨的必要性 |
2.3.1 克隆人诞生的技术可能性 |
2.3.2 克隆人技术探讨的必要性 |
3 克隆人技术发展的伦理困境 |
3.1 克隆人伦理研究的理论依据 |
3.2 克隆人技术发展的社会价值 |
3.2.1 科学研究价值 |
3.2.2 医疗研究价值 |
3.3 克隆技术现实发展的伦理冲突 |
3.3.1 克隆人技术发展乱象 |
3.3.2 克隆人技术伦理争议 |
4 美国科幻电影中的克隆人技术伦理问题 |
4.1 美国克隆人主题的科幻电影分析 |
4.1.1 克隆人主题科幻电影内容 |
4.1.2 克隆人主题科幻电影情节共性 |
4.1.3 克隆人主题科幻电影视角分析 |
4.2 美国科幻电影中的克隆人伦理问题 |
4.2.1 技术安全与隐患 |
4.2.2 宗教伦理的冲突 |
4.2.3 人伦关系的混乱 |
4.2.4 人的尊严的侵犯 |
5 克隆人技术伦理问题的应对 |
5.1 科幻电影的借鉴意义 |
5.2 克隆人技术安全应用的对策建议 |
5.2.1 加强克隆人技术的伦理研究和评价 |
5.2.2 完善克隆人技术的法律规范 |
5.2.3 积极开展国际间合作关系 |
5.2.4 加强科研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自律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科学选择的伦理思考 ——克隆人科幻小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克隆人科幻小说的发展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克隆人科幻小说与克隆人的身份 |
第一节 科技发展、科学幻想与“人造人” |
一、科技与科幻的关系 |
二、《弗兰肯斯坦》和“人造人”题材的发展 |
三、生物技术与克隆人 |
第二节 克隆人的身份——一个斯芬克斯之谜 |
一、克隆人的先天身份:“科学选择”的产物 |
二、“我是谁”:“科学人”的伦理困惑 |
三、克隆人的目的性与工具性 |
四、克隆人的技术风险与伦理恐慌 |
第二章 克隆人与自然人共存:伦理混乱中的身份诉求 |
第一节 新型家庭模式:传统伦理的颠覆 |
一、造物主的克隆情结 |
二、模糊的人伦定位 |
三、新时代的乱伦禁忌 |
第二节 克隆人在自然人社会中的身份认同 |
一、克隆人在反叛中的同化 |
二、双重伦理准则下的选择 |
三、克隆人的身份转化与困境 |
第三节 身世之谜与解迷 |
一、犯罪与伦理混乱 |
二、伦理身份的变化与身份探查 |
三、破案与身份确立 |
第四节 克隆人与自然人的冲突与互动 |
一、二元对立:主奴关系和身份等级 |
二、克隆人与自然人的互涉:镜像与衍生 |
三、无法逾越的人类中心主义 |
第三章 克隆人个体与群体:复制与身份隐喻 |
第一节 类像与消失的多样性 |
一、克隆人群体的出现 |
二、千人一面的相似性 |
三、克隆人群体的伦理 |
第二节 克隆个体与克隆群体的对抗:对“自然人”的身份构建 |
一、人性的呐喊:解救人类 |
二、认识自我的动机:对身份的渴望 |
三、构建自然人的身份:回归人类 |
第三节 克隆人:作为“复制”的认知 |
一、寻找真实:原本与摹本的文化寓意 |
二、“科学选择”时代的身份危机 |
三、寻找平衡的伦理关系:集体与个人、整体与个体 |
第四章 克隆人与社会:乌托邦抑或反乌托邦 |
第一节 科技异化之下的“新世界” |
一、陌生化的典型环境 |
二、典型人物与伦理主体的异化 |
三、生物学与消费社会:科学意识的未来呈现 |
第二节 反乌托邦主题对乌托邦的消解 |
一、感官电影:对“快感”文化的批判 |
二、文明与野蛮的对立:去异化的讽喻 |
三、政治与伦理的背离:对技术控制的反思 |
第三节 克隆人方案:批判式乌托邦 |
一、女性主义视角 |
二、新社会、新身份:未知伦理模式的探索 |
三、秩序的重构:科学的伦理维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当代技术—伦理实践形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内容及方法 |
第四节 研究重点、难点、创新点及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技术-伦理实践”概念:一种新实践形态的提出 |
第一节 与技术相分离的伦理实践 |
一、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 |
二、伦理实践的内涵 |
三、伦理实践的功能 |
第二节 与伦理相分离的技术实践 |
一、弗兰西斯.培根的实践哲学 |
二、技术实践的概念 |
三、技术实践的特点 |
第三节 技术—伦理实践:一种新的实践形态的内涵 |
一、实践形态界说 |
二、技术—伦理实践的缘起 |
三、技术—伦理实践的概念 |
第三章 “技术—伦理实践”形态的历史生成 |
第一节 历史上对技术与伦理关系的思考 |
一、中国古代的技术伦理思想 |
二、古代西方的技术伦理思想 |
第二节 “技术—伦理实践”形态的孕育阶段 |
一、中国“技术—伦理实践”形态孕育阶段的理论分析 |
二、西方“技术—伦理实践”形态孕育阶段的理论分析 |
三、“技术—伦理实践”形态孕育阶段的案例分析 |
第三节 “技术—伦理实践”形态的萌芽阶段 |
一、中国“技术—伦理实践”形态萌芽阶段的理论基础 |
二、西方“技术—伦理实践”形态萌芽阶段的理论基础 |
三、“技术—伦理实践”形态萌芽阶段的案例分析 |
第四节 “技术—伦理实践”形态的形成阶段 |
一、形成阶段的理论分析——以克隆技术为例 |
二、克隆技术的伦理困境 |
三、人类协调克隆技术伦理问题的对策 |
第四章 当代技术—伦理实践形态的典型模式分析 |
第一节 当代工程技术—生态伦理的实践模式 |
一、生态伦理思想概述 |
二、当代工程技术的生态伦理纷争 |
三、“工程规划(?)生态伦理(?)项目建设”实践模式 |
第二节 当代医疗技术—生命伦理的实践模式 |
一、生命伦理思想概述 |
二、当代医疗技术的生命伦理纷争 |
三、“医疗技术(?)生命伦理(?)技术进步”实践模式 |
第三节 当代网络技术—信息伦理的实践模式 |
一、信息伦理思想概述 |
二、当代网络技术的信息伦理纷争 |
三、“网络技术(?)信息伦理(?)网络新技术”实践模式 |
第五章 当代技术—伦理实践问题的分析 |
第一节 当代技术—伦理实践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当代技术与伦理的差异性 |
二、当代技术的高风险 |
三、当代社会伦理精神的缺失 |
四、科学的技术伦理观的或缺 |
五、价值的多元化 |
第二节 当代技术—伦理实践问题的过程分析 |
一、伦理规范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力 |
二、伦理难以为技术划禁区 |
三、技术伦理机制存在缺陷 |
第三节 当代技术—伦理实践问题的结果分析 |
一、单弱不协调的社会形态 |
二、双弱不协调的社会形态 |
三、单强不协调的社会形态 |
第六章 当代技术-伦理实践问题的应对路径 |
第一节 协调问题的可能性分析 |
—、协调当代技术—伦理实践问题的理论依据 |
二、协调当代技术—伦理实践问题的事实依据 |
第二节 技术—伦理协同建构理论的构建 |
—、技术—伦理协同建构理论的内容及模型 |
二、技术—伦理协同建构理论的组成要素 |
三、技术—伦理协同建构理论的目标 |
四、技术—伦理协同建构理论具有普世价值 |
第三节 技术-伦理协同建构理论的实践过程 |
一、组建相关技术的伦理委员会 |
二、加强过程管理,建立伦理监督机制 |
三、加强伦理建设,强化技术主体的伦理责任 |
四、加强科技立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
五、加强多方合作,构建良好的社会伦理秩序 |
六、吸收公众的智慧,构建公共参与决策机制 |
第四节 当代技术—伦理协同建构:以纳米技术为例 |
一、纳米技术—伦理问题 |
二、纳米技术—伦理协同建构的可行性分析 |
三、纳米技术—伦理的协同建构的目标与限度 |
四、纳米技术—伦理的协同建构的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8)克隆人技术的伦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依据 |
(二)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三) 本文的创新之处 |
(四) 篇章结构及研究方法 |
1. 篇章结构 |
2. 研究方法 |
一、 克隆人技术的发展概述 |
(一) 克隆人技术的相关概念 |
(二) 克隆人技术目的分类 |
1. 治疗性克隆 |
2. 生殖性克隆 |
3. 两者的区别 |
(三) 克隆人与普通人的区别 |
1. 生育的方式不同 |
2. 生育后代特征不同 |
(四) 克隆人及其技术产生的背景 |
1. 国内克隆人及其技术产生的背景 |
2. 国外克隆人及其技术产生的背景 |
二、 两种克隆的潜在优势 |
(一) 治疗性克隆的潜在优势 |
1. 胚胎干细胞作用 |
2. 人类胚胎伦理学地位体现 |
(二) 生殖性克隆的潜在优势 |
1. 技术化长寿 |
2. 有利于保护妇女的生殖权利 |
3. 有利于家庭和睦 |
4. 人思想观念与时俱进 |
5. 开创生物医学广泛前景 |
三、 两种克隆引发的伦理学问题 |
(一) 治疗性克隆引发的伦理学问题 |
1. 胚胎本体论问题 |
2. 人本体论问题 |
3. 科学不确定性 |
4. 划分界限不清 |
5. 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的挑战 |
(二) 生殖性克隆引发的伦理学问题 |
1. 克隆技术的安全性 |
2. 对人权的挑战 |
3. 侵犯人的尊严 |
4. 违背生物进化法则 |
5. 人伦关系紊乱 |
6. 家庭职能的削弱 |
7. 人类比例的失调 |
8. 克隆人技术的滥用 |
四、 克隆人技术应遵循的伦理学原则 |
(一)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
1. 克隆人技术与尊重原则 |
2. 克隆人技术与不伤害原则 |
3. 克隆人技术与公正原则 |
4. 克隆人技术与行善原则 |
(二) 环境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
1. 克隆人技术与人和谐发展的原则 |
2. 克隆人技术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 |
3. 克隆人技术与社会和谐发展原则 |
4. 克隆人技术与可持续发展原则 |
五、 克隆人技术应遵循的对策 |
(一) 克隆人技术与各国传统文化 |
1. 中国古代道家“天人合一”思想 |
2. 欧洲的道义论思想 |
(二) 克隆人技术政策的跨文化分析 |
1. 中国实行积极的政策 |
2. 美国实施严格的政策 |
3. 日本制定严格的法规 |
(三) 克隆人技术安全应用的对策建议 |
1. 加强科研工作者的伦理责任 |
2. 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管理体系 |
3. 普及克隆科普知识,提高人们认知能力 |
4. 鼓励治疗性克隆的研发工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9)克隆人技术的伦理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1.2.1 研究现状 |
1.2.2 存在的问题 |
1.3 研究方法与论文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创新之处 |
1.4 论文内容 |
第2章 克隆技术的基本概况 |
2.1 相关概念释义 |
2.1.1 克隆 |
2.1.2 克隆技术 |
2.1.3 克隆人 |
2.2 克隆技术的分类 |
2.2.1 治疗性克隆 |
2.2.2 生殖性克隆 |
2.3 克隆技术的发展阶段 |
2.3.1 植物克隆 |
2.3.2 微生物克隆 |
2.3.3 生物大分子克隆 |
2.3.4 动物克隆 |
2.4 国际社会对克隆人的态度 |
2.4.1 关于克隆人技术的国际条约 |
2.4.2 关于克隆人技术的国内立法 |
第3章 克隆人技术的伦理探讨 |
3.1 关于克隆人技术的伦理争议 |
3.1.1 赞成者的理由 |
3.1.2 反对者的理由 |
3.2 关于克隆人技术争议的辩证态度 |
3.2.1 禁止生殖性克隆 |
3.2.2 支持治疗性克隆 |
3.3 对克隆人技术争议的伦理探讨 |
3.3.1 必须尊重人的生命价值 |
3.3.2 科学自由是有限度的 |
3.3.3 科技与伦理应协调发展 |
第4章 克隆人技术的伦理规制构想 |
4.1 树立科技伦理意识,促进交流和对话 |
4.1.1 树立科技伦理意识 |
4.1.2 加强科学家与伦理学家的交流和对话 |
4.2 引进新技术的伦理“软着陆”机制,发挥不同利益主体的合力作用 |
4.2.1 提高科技主体的道德素质 |
4.2.2 加强政府主体决策的理性程度 |
4.2.3 充分发挥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 |
4.3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发挥法律对伦理的后盾作用 |
4.3.1 积极开展国际间合作关系 |
4.3.2 努力发挥法律对伦理的后盾作用 |
第5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克隆人”技术风险评价与伦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 绪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克隆技术概述 |
1、 释义克隆技术 |
2、 克隆技术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
3、 克隆人技术分类 |
(三) 克隆人技术风险评价及伦理问题研究的意义 |
二 克隆人技术应用的社会风险 |
(一) 社会风险问题的提出 |
1、 克隆人技术的特殊性 |
2、 克隆人技术的双刃性 |
3、 转变对克隆人技术应用的认识维度 |
(二) 从哲学视角审视克隆人技术应用“能做”与“应做”的关系 |
1、 “能做”与“应做”是否同一 |
2、 “能做”不等于“应做” |
(三) 对克隆人技术应用带来社会风险的评价 |
1. 人种进化风险 |
2. 人口生态风险 |
三 克隆人技术应用的道德风险 |
(一) “人是目的”:工具性立场批判 |
1、 克隆人技术应用目的性分类 |
2、 对克隆人技术应用工具性价值立场批判 |
(二) 人伦秩序:价值性立场批判 |
1.人伦关系紊乱 |
2.家庭伦理结构动摇 |
3.公民隐私权危机 |
(三) 对克隆人技术应用带来道德风险的评价 |
1、 自我认同危机 |
2.自尊危机 |
四 克隆人技术研究与应用的道德底线和规范 |
(一) 克隆人技术研究与应用的道德底线 |
1、 提出道德底线的意义 |
2、 道德底线内容的规定性研究 |
3、 道德底线的价值精神 |
(二) 克隆人技术研究与应用的规范 |
1.总则 |
2.组织及人员构成 |
3.克隆人技术应用的基本规范 |
(1)技术应用规范 |
(2)伦理与法律规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关于克隆人技术的伦理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 房慧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2]科研自由的法律规制研究 ——基于当代科技发展的思考[D]. 赵丽雅. 河北大学, 2020(08)
- [3]一个中学生视野中的克隆人社会问题[J]. 胡潇逸. 知识窗(教师版), 2018(10)
- [4]克隆技术发展的伦理探析[D]. 宋柏毅. 东北师范大学, 2018(12)
- [5]克隆人技术的伦理研究[D]. 侯明诚. 北京交通大学, 2018(07)
- [6]科学选择的伦理思考 ——克隆人科幻小说研究[D]. 郭雯. 华中师范大学, 2015(01)
- [7]当代技术—伦理实践形态研究[D]. 陈首珠. 东南大学, 2015(08)
- [8]克隆人技术的伦理问题研究[D]. 汤卓. 渤海大学, 2013(08)
- [9]克隆人技术的伦理思考[D]. 王小蕾. 吉林大学, 2013(08)
- [10]“克隆人”技术风险评价与伦理问题研究[D]. 刘阳. 渤海大学, 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