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职业风险现状的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邓桂苗[1](2020)在《凉山州城管执法人员职业风险防范研究》文中提出城管执法人员是现代城市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力量,其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是维护城市秩序、营造城市和谐发展氛围、推动“四城同创”进程的重要保障。随着凉山州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种城市病层出不穷,凉山州城管执法人员面临着更加复杂的执法环境、肩负着更加艰巨的执法任务,同时也承担着更加突出的职业风险。本文立足于凉山州实际情况,在街头官僚理论、风险管理理论及依法行政理论指导下,通过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案例分析法和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凉山州城管执法人员的职业风险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策略。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第二章主要是对城管执法人员、风险和职业风险进行了概念界定,并对街头官僚理论、风险管理理论和依法行政理论进行了阐释;第三章简要介绍了凉山州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特殊性、职业风险的内涵,并通过问卷调查及访谈等方式归纳了凉山州城管执法人员职业风险的主要类型;第四章从城管执法人员个体层面、城管组织层面及社会层面着手,系统梳理了凉山州城管执法人员执法风险来源,主要包括执法人员执法理念偏差、执法资源不足、执法保障欠缺、执法方式不当、公众的支持度偏低等;第五章针对城管执法人员个体、组织、社会三个层面的职业风险来源,在借鉴其他地区城市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从提高执法人员职业素养、加大城管执法资源投入、增强城管执法保障、优化城管执法方式、强化公众认同等方面提出了防范城管执法人员职业风险的建议。本文通过对凉山州城管执法人员职业风险来源的系统分析,提出了相应的职业风险防范策略,有利于为识别和防范凉山州城管执法人员的职业风险、减少职业风险损失提供参考,同时为其他民族地区城管执法人员的职业风险管理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
黄慷[2](2020)在《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作为检察官职业保障的一种特殊权利,很多国家已经将其纳入国家法律体系范围内,规定在国家法律中。但在我国,司法责任制深入发展的今天,对检察官的司法责任豁免权仍只在司法解释中简明涉及,并未在法律层面上作出规定。究其原因,错综复杂。一方面是因为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国家及社会公众的理念更多集中在错案纠正及责任承担上,对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的关注度不高,豁免权理念缺失;另一方面,在司法体制下对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以约束、监督为主的导向也是造成此现象的原因之一。因此,豁免权的赋予便不被重视。但同时,由于错案追究责任的范围泛化及行政化体制的影响,近些年我国检察官被追究法律责任导致离职,其他检察官办案被束缚手脚,使得本就要求较高的检察官行业职业风险进一步增大,为解决检察官办案的“后顾之忧”,司法活动中检察官对司法责任豁免需求逐渐强烈。因此,对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的概念、范围、权利构成、认定标准、程序及救济等进行深入研究,能够促进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界定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的概念,需对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的来源、发展及理论基础进行释明。司法责任制约检察官的行为,防止权力滥用,而豁免权则具有保障性,是一种职业保障权利,二者共同推进检察官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发展于法官责任豁免权。将权责匹配理论、行为责任上允许的风险理论、结果责任上的“容错机制”理论作为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的理论基础,从理论角度深入阐述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的本质。考察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及豁免权保障制度的现状,也是研究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的重要依据。《检察官法》、《检察官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从侧面提及检察官司法责任制和豁免权,这是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现状,司法责任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检察官考评制度等制度中涉及到了检察官司法责任制和豁免权的相关规定,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第33条第二款规定了检察官可不承担司法责任的内容,这是我国目前的相关制度现状。对比我国近五年典型冤假错案责任追究相关信息和采访市县级检察官,各级公检法对冤假错案追究达到了有错必纠的程度。检察官承担司法责任的形式主要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交叉,具有竞合性特征,当然,承担行政责任是承担错案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另外,检察官对职业风险保障的强烈愿望,也是该权利发展的一个因素。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及其豁免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由于检察官职业特性及司法责任制范围泛化的原因,“重责任,轻豁免”的现象极为普遍;另外,检察官职责过重,履职压力过大,职业风险大,导致检察官履职积极性逐渐下降的问题也较为突出。这两个问题在目前实践中适用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的问题上最为突出。赋予权利与保障权利是制度构建和完善的关键。完善检察官司法责任制,需以赋予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并完善相配套的程序及具体标准为基础。要考察域外豁免权保障的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确立适合我国法治特点及现状的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要树立起司法责任豁免权的理念,即司法责任豁免与追究均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重权则重责,重责则更需要保障、既要“放权”也要“保权”;要坚持权责一致和权责明晰、落实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的保障,涵括从立法层面确立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明确豁免权的权利构成和界限范围、明确检察官不同司法责任类型豁免权的认定标准、完善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适用程序、完善检察工作实绩考察指标和流程五个方面。
郑盼[3](2020)在《我国律师的职业身份保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律师群体往往处于司法体系中的弱势一方,其正当权益容易遭受侵害。在当今扫黑除恶的政策背景下,这种情况更是司空见惯,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行为轻易就会被认定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而对涉黑犯罪中的有关人员更是从严追责,此时为涉黑犯罪集团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也会被轻易追责,林小青律师案则是此种情况。基于此,本文结合林小青案件,分析我国律师的职业身份保障的相关问题。律师的职业保障主要包括对律师职业的物质保障和身份保障,律师的职业身份保障即为对律师言论豁免权、拒绝作证权及拒绝作证与扣押权的保障。律师的拒绝作证权指律师虽有证人的适格性,但就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秘密,有权拒绝提供证言。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律师拒绝作证权的价值认定与律师的作证义务存在冲突,从律师职业伦理道德和司法公正等角度分析得出我们应当优先保障律师的拒绝作证权,而我国并未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律师的拒绝作证权,这不利于保障律师的拒绝作证权。律师的言论豁免权即律师对于其发表的有关案件的言论免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律师言论豁免权的保障是律师职业身份保障的关键。我国当下对律师言论豁免权的保障中主要存在豁免内容不健全、适用主体范围较小和错误适用刑法第306条等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指出我们应当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律师的拒绝作证权,借鉴他国已有之规范,建立我国的拒绝作证权规范体系,并扩大律师言论豁免权的适用内容和主体,加强律协对律师权利的程序性保障。
于猛[4](2020)在《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时至今日,如何实现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运行,已经超越国界的限制,成为各国司法改革中共同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而解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的关系。作为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运而生。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初步建立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各地法院亦展开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探索。但是,法官司法豁免的衡量标准、规范程序以及该制度本身如何恰当嵌入我国的司法传统和政法体制当中,进而产生积极效果等问题却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向维度,既要符合法官司法豁免的制度发生规律,也要契合中国特色的司法国情与体制机制;既要对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运作进行反思与检讨,也要将之上升到制度建构的层面进行理论关照,以建立符合审判权运行基本规律、契合法官职业特点,并兼具中国特色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体系。为此,本文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演变脉络、运行现状、积极功效、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未来改革和发展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设计以及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协调等,进行了系统论述,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司法公正以审判权独立运行为前提,以司法责任制为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坚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的统一。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即是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所得来的关于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关系的能动反映,并经历了观念萌生、初步建构、渐趋成型的演进过程。它以司法公正和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强调赋权与限权的有机统一,基于这样的内涵和实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对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机制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然而,就目前来看,囿于司法传统观念、法院治理机制和法官素质现状的影响,我国司法责任制更侧重于如何对法官进行司法追责,而对于法官司法豁免未报以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出现了制度设计合理性不足、运行机制泛行政化与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实质退隐等系列问题,减损了该项制度所产生的实际效益,也对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造成了影响。基于现实考量可以发现,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及完善,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正当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非但不会危及或破坏司法责任制,相反可以通过对司法追责权力的规范,改变“重追责轻豁免”体制下的司法责任制,并推动其全面落实。实际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必然包括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完善。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地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不仅为法官中立审判提供了基本保障,还有利于消除司法干预现象。在必要性方面,面对法官权责失衡难题、法官职业角色紧张以及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新态势,现有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已然不能满足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及其完善,才能破解难题、缓解紧张及防范风险。在可行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具有宪法法律层面的依据,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而且,我国当下不断推进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也为其提供了制度和智识支持。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通过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制度化建设和实践则使其深化改革更加有章可循。党的十九大再一次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价值追求,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此为契机,要破除法官司法豁免的神秘感和畏惧感,必须审时度势,积极稳妥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首先应明确法官司法豁免改革应遵循司法规律、有限豁免和统筹协调三个基本原则,防止其偏离正确性的方向。并通过完善立法设计、畅通运行机制和强化监督管理三个层面依次改进、创新和优化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部构成,实现制度的规范完整、运行畅通和实施有效。同时,为了克服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障碍,还需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关联性制度如司法追责制、法官员额制、法官职业伦理和法官职业保障等制度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有序的衔接协调,以达成司法改革之目标。
张国凤[5](2020)在《公安民警保险制度改革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加上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工作量不断加重,“5+2”、“白加黑”的工作模式成为常态,警察职业健康状况不容乐观。加之各种社会利益矛盾日益凸显,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数量有所攀升,袭警事件时有发生,警察职业风险日益增加,警察已成为和平时期为公众利益牺牲最多的职业群体。因此,预防和降低警察职业风险,加强公安民警职业保障,已成为当前深化公安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与日益增长的公安民警职业风险保障需求相比,现有的公安民警职业保障制度已与警察职业的高风险状况极不匹配。如何加强警察在医疗、抚恤、保险等方面的职业风险保障,避免或减少警察因公牺牲或负伤,特别是在职期间发生职业伤害等意外所导致的生活致贫等损失,已成为确保人民警察正常履职的关键问题。保险作为提高警察职业风险保障、加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具有快捷、高效、灵活的特点,是目前弥补现有警察职业风险保障制度供给不足,降低政府财政负担、提供补充经济赔偿的有效途径。尽快建立符合公安民警职业特点的警察保险制度,已成为十八大以来深化公安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本论文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保险制度展开研究,力图通过深层理论探索和问题研究,为目前正在进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改革提供多元的解决之道。本文从界定公安民警保险制度的相关概念出发,运用风险管理理论、职业安全与健康理论、社会保障权理论和多中心治理理论,对建立人民警察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探究。通过梳理公安民警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进程,对现行公安民警职业风险保障制度,特别是公安民警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在借鉴国外警察及其他职业保险制度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符合我国警察职业特点的公安民警保险制度一系列建议举措,包括:加强公安民警保险制度法律建设、建立健全公安民警相关保险制度、增设警察执法安全责任险、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模式等解决途径。希翼本研究能够为全面深化公安体制改革和完善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提供一定的智力支持。
吴征东[6](2020)在《新环境下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与应对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在这样的变革背景下,注册会计师面临着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持续推进、新会计及新审计准则相继出台的新环境。在新的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将面临新的职业风险特征。本文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进行分析,总结出新环境下的审计报告使用者依赖度及审计复杂性增加、市场监管要求及社会失信处罚全方位趋严、事务所内部管理质量提升及转型变革滞后、事务所信誉损失及民事赔偿应对能力不足四大特征。在上述新环境及新职业风险特征下,本文利用领结模型即风险因素、风险事件、风险结果的分析逻辑,通过对2016-2019年来证监会处罚统计及典型案例的剖析,将审计案例中诱发审计失败的风险因素、风险事件发生前的预防型安全屏障、风险结果应对中的响应型屏障进行梳理。并结合新环境下的四个职业风险新特征进行分析,从而针对新环境下的四个职业风险新特征提出职业风险应对建议。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将导致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的风险因素进行细分,将风险因素、风险事件、风险结果整合到领结模型中进行分析,直观简洁梳理三者之间的时间发展进程及因果关系。案例材料为新环境下风险事件,具有时效性。本文得出以下结论,尽管导致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的风险因素种类未发生变化,但风险因素在新环境下体现出新特征。审计复杂性及监管力度提升使得注册会计师面临的外部环境压力增大,审计期望差距拉大。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质量提升及转型变革滞后导致对新环境下新职业风险特征应对不足,风险事件的爆发将外部压力回传,倒逼会计师事务所改善内部管理、提升审计质量。民事诉讼、行政处罚、失信惩戒带来的审计失败成本增大,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推动立法、诉讼抗辩和信誉重建等方面中投入更多的资源以提升职业风险承担能力。在具体审计项目执行层面,由于外部审计期望及审计失败成本提升,需要注册会计师科学利用大数据等技术以提升信息处理能力、合理制定审计费用定价机制以实现公平竞争。行业协会应当提升行业治理能力,提供必要行业规划与智力支持。
江海国[7](2019)在《新时代工程监理服务转型发展模式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的许多工程建设项目已经应用“智慧工地”、“BIM”、“RFID”、“AI”、“智慧交通”、智能机器人等智慧手段,实现了项目增值、管理创效的目的。与此同时也极大地冲击了我国传统的建设管理、经营模式理念与思维。在我国的工程监理行业仍然大量存在着服务能力水平滞后工程技术发展、服务阶段单一、同质化严重、竞争激烈、高素质人员不足、信任缺失等诸多问题,与投资人基于绿色、环保、节能、高效目标的项目全生命周期咨询服务和“一带一路”工程建设咨询服务国际化等的能力和需求相差甚远。当下及未来,我国的工程监理服务水平如何提高、存在问题如何应对、服务如何转型并实施,成为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咨询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为了解决现存问题,积极谋求服务转型升级,全面提高监理咨询服务能力与水平,特提出了本研究课题。在本研究中,首先对新时代工程监理服务转型的发展背景、国内外研究和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了文献调查分析,并对相关概念、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其次对新时代工程监理服务的内外部环境、要求、时代特征等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注册师(或建筑师)引领的专业咨询、工程总承包和3P的咨询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等三种工程监理服务转型发展模式,同时对企业转型服务发展的保障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最后以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为例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希望本文研究能对当下我国的工程监理服务顺利转型发展、完善相应的工程监理制度体系、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政策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等提供启发、借鉴与思考。
曹刚果[8](2019)在《刑事审辩关系异化问题研究 ——以审辩冲突为考察对象》文中研究表明所谓审辩关系,是指审辩双方在诉讼中的相对地位和相互关系。通常认为,狭义的辩护权仅指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权,广义的辩护权包括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权和辩护人的独立辩护权。需要强调的是,本文研究的审辩关系是指承担裁判职能的法官与承担辩护职能的辩护律师在庭审程序中为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而形成的关系。审辩关系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审辩关系既关乎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又涉及刑事辩护制度的健康发展。研究审辩关系异化问题并寻求破解之道,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全面实现,而且有利于帮助辩护律师化解执业风险,充分发挥辩护职能,进而提升律师职业的社会认同。刑事审判程序的理想结构应当是: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官在综合控辩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和意见的基础上,斟酌、权衡后作出判决。控辩双方为了说服法官接受己方的诉讼主张,一般会尊重法官;法官为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也存在倾听控辩双方意见的内在需求。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和法官之间本应是说服者和判断者的关系。相应地,法官与辩护律师应当相互尊重,两者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然而,我国审辩关系呈现异化的趋势,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审辩冲突现象背离了审辩关系的应然状态。近几年来,一系列影响性案件中反映了审辩关系异化的现实。以审辩冲突为典型样态的审辩关系异化现象不断出现。诸如律师“死磕”、擅自退庭、律师被驱逐出庭,以及律师借助新媒体向司法机关施压等,都是审辩冲突的表现形式。法官与辩护律师的争执为我们揭开了本就不太和谐的审辩关系原貌。审辩冲突在我国的典型表现是“死磕”。“死磕型”辩护具有多样化、冲突化、极端化和诉诸舆论化等特点,曾经引起极大争议,赞誉者期许其“磕出法治”,质疑者称其破坏法治。虽然“死磕”有助于促使司法自律,但是,这种做法背离了法律职业主义精神。审辩冲突反映了刑事诉讼结构的失衡。审辩冲突现象的存在,体现了审辩关系的扭曲,不仅损害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还对刑事辩护制度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当然,面对审辩关系异化的司法乱象,仅仅对其危害进行分析是远远不够的,真正重要的是找准问题之症结所在。面对越来越多的审辩冲突的现状,其背后所折射出的更深层次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因此,以诉讼构造理论为研究视角探寻该司法乱象之根源所在,总结现行体制机制中可能衍生冲突的内容,才能为及早矫正这种失衡的诉讼结构提供清晰的思路。概括而言,造成审辩关系异化的主要原因是,刑事审判权的异化,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依然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辩护律师不尽职责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等等。我国刑事诉讼中某些方面存在弊端,制约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问题有待破解。从一些典型案例来看,审辩冲突与一些律师违反法庭纪律,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有关,而且律师的职业素质确实良莠不齐。但是,也反映出法官中立性不足、控辩双方地位失衡以及律师辩护保障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审辩冲突的出现,往往与法官不中立、不独立有关。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些辩护律师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的抗争,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法官的不适当审判行为所引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重大决策符合司法规律和法治规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场涉及司法方式改进、职权配置优化和诉讼结构调整的重大变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审辩关系的回归。一方面,法官权威的建立对审判公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求律师的辩护活动回归理性。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给审辩关系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需要我们密切关注并研究解决。审辩关系的回归,应当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并且纳入后者的轨道。审辩关系回归到应然状态需要多措并举,从理念、诉讼结构和制度层面寻求解决之道。解决审辩关系异化的关键是,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乃至司法制度。对审辩关系异化的治理,要把重心放在制度完善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完善律师辩护保障体系,强化辩护职能,使得辩护律师和法官能够有效履行说服者和中立判断者的角色。不仅如此,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化,面对审辩关系异化问题,需要在反思原有的常见方案的基础上,考虑加入新的应对元素,不断改进不足,朝着符合司法规律的方向发展,最终构建出理想的审辩关系。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协同主义诉讼理念强调法官和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协同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刑事诉讼中的审辩关系可在回归现行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借鉴该理念。通过法官向诉讼弱方的适度倾斜,弥补控辩双方诉讼能力的实质差异,发挥审判守护公正的作用。
杨硕[9](2019)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材料,庭审主要通过证据来还原案件事实,所以证据是决定庭审走向的重要因素。调查取证权之所是辩护律师至关重要的权利,因为调查取证权可以帮助辩护律师收集证据,影响庭审走向。然而我国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并不完善,该权利在实践中也得不到重视,从而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根据国外法律的规定,辩护律师享有自行调查取证权,然而我国并未在法律中认可辩护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这也影响到庭审中控辩平等,导致辩护权行使的局限性。同时,国外法律较为全面的规定了调查取证权救济制度与调查取证权的相关权利,通过救济制度与相关权利促进辩护律师积极行使调查取证权。然而在我国实践中,不仅辩护律师难以行使调查取证权,而且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相关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这也将影响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不利于辩护律师开展后续的辩护活动。所以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在立法和司法上的分析,并研究不同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力)与义务,提出完善调查取证权的行使与保障制度。同时,本文还将研究相关权利对调查取证权的作用,通过完善调查取证权的相关权利,辅助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从而提高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积极性。本文主要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研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概念,并分析调查取证权对刑事诉讼的价值;第二部分从国外调查取证权的制度下切入,分析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通过分析不同国家的制度,深入研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价值与运作模式。并对比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调查取证制度,通过研究国外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分析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欠缺之处;第三部分研究调查取证权在立法和司法上的现状,对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一部分则通过目前我国司法与实践中的现状,分析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实践中的问题寻找解决方案。解决方案从辩护律师与公安司法机关这两个角度分析,并构建出调查取证权的完善措施。本文也通过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相关权利,主要分析在场权、会见权以及阅卷权这三个权利,并围绕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相应制度,提出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与相关权利的完善建议,升华调查取证权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
邱颖[10](2019)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文中指出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这样表述保险的作用:保险交易给个人财产极大的安全,能将使个人陷于灭顶之灾的损失分散到大量的投保人中,保险依靠整个社会减轻损失的冲击力和损失的严重性。”上个世纪中期以来的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爆炸”推动了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关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得到发展。21世纪以来西方资本市场出现了多起针对上市公司舞弊的巨额诉讼案件,例如安然事件、世通事件等。在这些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诉上法庭,而法院的判决往往也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在这种背景下,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主要发达经济体得到快速发展,部分政府监管机构或者会计职业团体将购买保险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强制要求。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开始于2000年,但发展一直较为缓慢。2002-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三个司法解释。这使得我国法院审理、裁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有了法律依据,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极大震动,引起了整个行业对诉讼风险的高度重视。2010年和2015年,财政部分别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2年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推动集中统保。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制度以及行业协会的举措推动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抵御执业风险的主要方式,越来越受到实务界的重视。职业责任保险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是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医疗、公司治理等领域。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投保信息透明度低,相关实证研究较少。我国学者的研究也多集中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现状描述和制度构建方面,定量分析较少。中国特定的制度背景转变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研究提供契机。2010-2015年期间,我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率从63%上升到92%(不含四大),保费从1735万增长到2579万,增长了49%,保险金额从18亿增长到58亿,增长了22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从不投保到投保的转变,为我们深入研究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因素和经济后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研究机会。因此,笔者基于2010-2015年度证券资格事务所投保信息和上市公司信息,深入研究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现状、需求和后果。本文深入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和研究现状,详细讨论了这一险种的制度背景和发展现状,对2010-2015年我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进行了详细梳理和描述性统计分析。统计数据显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已经越来越受到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视。但仍有少量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至今仍未投保,还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中断投保。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投保需求和投保经济后果需要进一步考察和检验。围绕这一关注,形成了本文的两大部分研究内容,一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影响因素,二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经济后果。1.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影响因素研究。围绕中国的制度背景特点,即较低的民事诉讼风险环境和自愿性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本文通过对2010-2015年242个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观测的研究,有以下发现:(1)事务所规模越大,其自愿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倾向越强。这一发现验证了DeAngelo(1981)推论中的基础性假设,即事务所规模越大,越倾向于为自身积累的财富寻求保障。同时发现,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事务所更倾向于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已经计提了较多职业风险基金的事务所越不倾向于购买职业责任保险。(2)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越大,其自愿投入保险的费用越多。这一发现同样验证了大所更倾向于为自身积累的财富寻求保障的假说,意味着在险财富越多的大所越倾向于自愿购买远远高于监管要求标准的高额职业责任保险。(3)会计师事务所越来越倾向于在职业保险合约中设置追溯期条款,且职业责任保险的追溯保护期间越来越长。同时发现,规模越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越倾向于在保险合约中设置追溯期,意味着大所更有需求要对以往潜在执业责任进行保障。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经济后果研究。本文将主要检验两方面经济后果,分别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费用的影响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质量的影响。(1)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费用的影响。通过对2010-2015年4549个公司-年度观测的研究,结果显示,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的事务所,审计费用总体显着提高;小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审计费用显着提高;大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审计费用没有发现显着变化。该发现支持声誉理论,即大所拥有更多财富,有更多资源和能力“消化”保费成本,而小所资源较少,能力有差距,更可能转移保费成本。本文发现,保险抑制了风险溢价对审计费用的正向影响,这一发现支持审计费用包含风险溢价假设。(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质量的影响。通过对2010-2015年3839个公司-年度观测的研究,结果显示,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保险后,审计调整没有发现显着变化。小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审计调整显着提高;大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审计调整没有发现显着影响。这意味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小所审计质量得到提高。同时发现,大所和小所的审计调整在投保前存在显着差异,但是投保保险后,二者不再存在显着差异,这印证了主要实证结果。上述发现支持验证了职业责任保险的监督作用假设和激励作用假设。综合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影响的实证结论,可以发现二者的检验结果是一致的,意味着基于保险发挥的正向作用,小所的审计投入增加,导致审计费用增加,进而审计质量提高。因此,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的两部分研究结果一致,互相印证。本文立足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中得到快速普及这一转折期,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背景、需求因素和经济后果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深入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作用机制提供了经验证据,并对补充这一领域的研究做出了有益贡献。本文的学术贡献主要体现在:(1)以往文献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探讨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和制度层面,较少进行实证检验,本文首次以实证数据检验方法进行大样本研究;(2)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领域检验了保险需求相关假设,对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提供了更深入的理解;(3)首次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经济后果(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开展实证研究,拓展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风险、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的文献。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一个国际通行、持续发展的险种,已被各国实践证明是保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和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手段。因此,本文的研究结果还有以下现实意义:(1)为监管部门明确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作用机制提供参考,有助于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政策;2)为司法部门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和诉讼制度提供参考;((3)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制度的指引;(4)为投资者和公众提供参考,有助于投资者进一步发挥该保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二、律师职业风险现状的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律师职业风险现状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凉山州城管执法人员职业风险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相关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存在的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城管执法人员 |
2.1.2 风险 |
2.1.3 职业风险 |
2.2 理论基础 |
2.2.1 街头官僚理论 |
2.2.2 风险管理理论 |
2.2.3 依法行政理论 |
第3章 凉山州城管执法人员职业风险及类型 |
3.1 凉山州城管执法人员的职业风险 |
3.1.1 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职责 |
3.1.2 城管执法人员职业风险的内涵 |
3.2 凉山州城管执法人员职业风险类型 |
3.2.1 职业风险事项调查 |
3.2.2 人身安全风险 |
3.2.3 心理健康风险 |
3.2.4 工作责任风险 |
3.2.5 声誉风险 |
第4章 凉山州城管执法人员职业风险来源分析 |
4.1 个体层面的风险源 |
4.1.1 执法理念偏差 |
4.1.2 执法能力不足 |
4.1.3 执法程序不规范 |
4.1.4 执法方式不当 |
4.2 组织层面的风险源 |
4.2.1 城管执法人力资源不足 |
4.2.2 城管执法资金资源不足 |
4.2.3 城管执法法律依据不足 |
4.2.4 城管执法保障欠缺 |
4.2.5 考核机制不完善 |
4.2.6 监督机制不健全 |
4.3 社会层面的风险源 |
4.3.1 执法对象对城管执法工作的认同度较低 |
4.3.2 普通公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支持不足 |
4.3.3 媒体的非客观性报道 |
第5章 凉山州城管执法人员职业风险防范策略 |
5.1 个体层面风险源的防范策略 |
5.1.1 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
5.1.2 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素质 |
5.1.3 规范城管执法程序 |
5.1.4 优化城管执法方式 |
5.2 组织层面的风险源防范策略 |
5.2.1 增加执法人员数量,优化城管执法人力资源配置 |
5.2.2 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城管执法人员工作条件及工资待遇 |
5.2.3 加强城管执法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
5.2.4 完善城管执法考核机制 |
5.2.5 健全城管执法监督机制 |
5.3 社会层面风险源的防范策略 |
5.3.1 增进公众对城管执法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
5.3.2 构建媒体与城管执法的良性互动关系 |
5.3.3 科学应对舆情事件,塑造城管良好形象 |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一) 相关语词辨析及研究背景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意义 |
一、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的来源、发展及理论基础 |
(一) 检察官司法责任及豁免权概说 |
(二) 与法官、律师司法责任及豁免权的比较 |
(三) 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的来源及发展 |
(四) 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的理论基础 |
二、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保障的现状 |
(一) 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 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的实际运行情况 |
三、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
(一) 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存在重责任轻豁免的现象 |
(二) 检察官履职责任过重压力过大且职业风险高 |
四、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保障的建议 |
(一) 国外的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保障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
(二) 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保障理念 |
(三) 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保障原则 |
(四) 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保障具体建议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我国律师的职业身份保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动机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状况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律师职业身份保障的内涵 |
第一节 司法职业保障与律师职业保障 |
第二节 律师职业身份保障的定义及内容 |
一、律师职业及其职业保障的缘起 |
二、律师职业身份保障的界定 |
三、律师的职业身份保障权 |
第二章 律师的职业身份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未明确规定律师的拒绝作证权 |
一、拒绝作证权和律师的作证义务相冲突 |
二、未直接规定律师的拒绝作证权 |
第二节 律师的言论豁免权规范不健全 |
一、律师言论豁免权的内容不健全 |
二、律师言论豁免权的适用主体范围较小 |
三、错误适用刑法第306条 |
第三章 加强律师职业身份保障的建议 |
第一节 以法律形式确定律师的拒绝作证权 |
第二节 完善律师言论豁免权之法律规范 |
第三节 加强律协的程序性保障功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创新点 |
三 本文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意义辨析 |
一 司法豁免的历史源流与现代含义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其他主体司法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与理论基础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二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与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 |
一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1949—1978):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观念萌生 |
二 改革开放后到十八大前(1979—2011):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初步建构 |
三 十八大以后(2012至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渐趋成型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基本现状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规范依据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积极功效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现有的局限与不足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
一 传统司法观念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制约 |
二 法院治理机制泛行政化对法官权利的侵蚀 |
三 法官素质现状对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影响 |
第三章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 |
一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 |
二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
三 维护法官中立性地位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
一 破解法官权责失衡难题的必要条件 |
二 回应法官职业角色紧张的实践需要 |
三 防范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有效途径 |
第三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
一 制度保障 |
二 技术条件 |
三 现实依据 |
第四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建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 遵循司法规律 |
二 有限豁免原则 |
三 统筹协调原则 |
第二节 健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路径 |
一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的立法设计 |
二 畅通法官司法豁免的运行机制 |
三 强化法官司法豁免的监督管理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衔接协调 |
一 司法豁免与司法追责制 |
二 司法豁免与法官员额制 |
三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伦理制度 |
四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5)公安民警保险制度改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其他职业保险制度相关文献综述 |
1.3.2 警察职业风险保障制度相关文献综述 |
1.3.3 公安民警保险制度相关文献综述 |
1.4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创新点 |
2 本论文相关基本概念分析 |
2.1 警察职业风险 |
2.2 警察职业风险保障制度 |
2.3 公安民警保险制度 |
3 建立健全公安民警保险制度的理论分析 |
3.1 风险管理理论 |
3.2 职业安全与健康理论 |
3.3 社会保障权理论 |
3.4 多中心治理理论 |
4 公安民警保险制度建立的历史回顾 |
4.1 公安民警保险制度的萌芽期(1949 年——1979 年) |
4.2 公安民警保险制度的建立期(1979 年——2000 年) |
4.3 公安民警保险制度的发展期(2000 年——2013 年) |
4.4 公安民警保险制度的改革创新期(2013 年至今) |
5 警察职业风险现状及相关职业风险保障制度的问题分析 |
5.1 警察职业风险现状 |
5.1.1 职业安全和健康风险 |
5.1.2 法律风险 |
5.1.3 经济风险 |
5.2 警察职业风险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
5.2.1 警察职业风险相关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
5.2.2 公安民警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
6 国外警察及其他职业保险制度的经验 |
6.1 国外警察保险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
6.2 其他职业保险制度相关简介 |
6.3 国外警察及其他职业保险制度的经验借鉴 |
7 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安民警保险制度的途径探索 |
7.1 加强公安民警保险制度法律建设 |
7.2 建立健全公安民警相关保险制度 |
7.3 设置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特殊险种 |
7.4 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风险保障制度研究调查问卷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新环境下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与应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四节 创新点与不足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概念界定 |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 |
二、职业风险与执业风险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审计期望差值理论 |
二、风险导向审计理论 |
三、风险管理理论 |
第三章 新环境下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分析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新环境 |
一、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 |
二、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持续推进 |
三、新会计及新审计准则相继出台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因素及模型分析 |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因素分析 |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模型分析 |
三、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应对分析 |
第三节 新环境下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新特征 |
一、审计报告使用者依赖度及审计复杂性增加 |
二、市场监管要求及社会失信处罚全方位趋严 |
三、事务所内部管理质量提升及转型变革滞后 |
四、事务所信誉损失及民事赔偿应对能力不足 |
第四章 基于2016-2019 年证监会处罚的风险事件及风险结果分析 |
第一节 严监管态势下风险事件频发 |
第二节 基于证监会处罚的风险事件描述性统计 |
第三节 风险事件特征及预防型安全屏障分析 |
一、被审计对象均具有较高舞弊动机或经营风险 |
二、业务规模或财务信息生成的复杂性增加审计风险 |
三、注册会计师针对特别风险的识别及应对能力不足 |
四、风险警示、质量复核等预防型安全屏障失效 |
第四节 风险结果特征及响应型安全屏障分析 |
一、注册会计师多顶格罚款并加强信用惩戒 |
二、暂停承接证券业务等处罚波及总分所整体业务 |
三、响应型安全屏障难以在短期内消除信誉损失 |
四、职业判断的恰当性缺乏准确司法鉴定依据 |
第五章 典型风险事件--大智慧审计失败案例分析 |
第一节 案例情况简介 |
第二节 案例选取原因及影响 |
第三节 风险因素分析 |
第四节 风险事件及风险结果分析 |
第五节 案例启示与展望 |
一、连带责任下会计师事务所面临巨额赔偿 |
二、重大职业判断恰当性成为争议与判罚焦点 |
三、事务所内部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严重失效 |
四、审计工作底稿缺失增加举证和抗辩难度 |
第六章 新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应对职业风险的建议 |
第一节 针对审计报告使用者依赖度及审计复杂性增加的建议 |
一、关注新型业务模式及新会计准则适用问题 |
二、获取充分审计资源保障和信息化技术支持 |
三、加强涉及重大职业判断的论证及沟通力度 |
第二节 针对市场监管要求及社会失信处罚全方位趋严的建议 |
一、强化对社会舆情关注及监管预警 |
二、积极行使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 |
三、做好危机公关、整改和信誉重建 |
第三节 针对事务所内部管理质量提升及转型变革滞后的建议 |
一、提升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自治和智力支持能力 |
二、明确事务所战略发展定位及市场竞争力培育方向 |
三、健全事务所质量控制及一体化管理中责权利分配 |
第四节 针对投资者索赔意识及事务所赔偿风险日益提升的建议 |
一、推动立法明确连带责任划分标准及赔偿限额 |
二、强化内部专业法律团队建设及法律风险审查 |
三、建立健全职业风险基金等多种风险承担机制 |
第七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新时代工程监理服务转型发展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理论研究 |
1.2.2 应用研究 |
1.3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的目的 |
1.3.2 研究的意义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2 工程监理发展现状 |
2.1 我国的工程监理发展概述 |
2.2 我国工程监理的现状 |
2.2.1 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分布 |
2.2.2 2015-2018年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承揽情况 |
2.2.3 监理发展依托的建筑业发展情况 |
2.2.4 新智慧技术诞生对监理的影响 |
2.3 国外监理现状 |
2.4 本章小结 |
3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3.1 相关概念 |
3.1.1 新时代工程监理 |
3.1.2 全过程工程咨询 |
3.2 基础理论 |
3.2.1 全过程工程咨询 |
3.2.2 建筑师负责制 |
3.2.3 安全监理制度 |
3.2.4 纪检监督机制 |
3.2.5 职业风险金制度 |
3.3 本章小结 |
4 新时代工程监理服务内外部环境分析 |
4.1 新时代下工程监理服务内外部环境分析 |
4.1.1 2013-2018年专家(学者)的行业SWOT分析 |
4.1.2 新时代下工程监理服务内外部SWOT分析 |
4.2 新时代对工程监理的要求 |
4.3 本章小结 |
5 新时代工程监理服务转型发展模式研究 |
5.1 新时代工程监理服务的时代特征 |
5.2 新时代工程监理服务转型模式的研究 |
5.2.1 注册师(或建筑师)引领的专业咨询服务模式 |
5.2.2 项目总承包和PPP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模式 |
5.2.3 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模式 |
5.3 新时代工程监理企业转型服务发展保障措施 |
5.4 本章小结 |
6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转型实证研究 |
6.1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
6.1.1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基本情况 |
6.1.2 江南管理公司的组织架构 |
6.2 江南管理公司转型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现状分析 |
6.2.1 江南管理公司转型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国内现状分析 |
6.2.2 江南管理公司转型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国外现状分析 |
6.3 江南管理公司转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行性分析 |
6.3.1 江南管理公司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路径 |
6.3.2 江南管理公司转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 |
6.3.3 江南管理公司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践研究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8)刑事审辩关系异化问题研究 ——以审辩冲突为考察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内容和创新之处 |
1.4.1 主要内容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审辩关系异化的基本范畴研究 |
2.1 审辩关系的概念 |
2.2 审辩关系异化及其表现形式 |
2.2.1 审辩关系异化的概念 |
2.2.2 审辩关系异化的表现形式 |
2.3 审辩关系异化的实证考察 |
2.3.1 审辩冲突的基本样态 |
2.3.2 审辩冲突的特点 |
2.3.3 审辩关系异化的本质 |
第3章 审辩关系异化的危害 |
3.1 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
3.2 影响辩护职能的发挥 |
3.3 阻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
3.4 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
第4章 审辩关系异化的原因 |
4.1 理念层面的原因 |
4.1.1 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尚未形成 |
4.1.2 法官偏向惩罚犯罪的观念根深蒂固 |
4.1.3 法官存在着“重公诉、轻辩护”的思想 |
4.2 体制机制层面的原因 |
4.2.1 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结构 |
4.2.2 案件的庭外决策机制 |
4.2.3 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乏力 |
4.3 制度层面的原因 |
4.3.1 律师辩护保障制度不完善 |
4.3.2 律师辩护的有效性不足 |
第5章 审判中心视角下审辩关系的应然状态 |
5.1 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及其核心内容 |
5.1.1 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 |
5.1.2 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内容 |
5.2 审判中心主义对重构审辩关系的影响 |
5.2.1 审判中心主义与提升审判权威 |
5.2.2 审判中心主义与强化律师辩护 |
5.3 新型审辩关系的核心要素与形成条件 |
5.3.1 新型审辩关系的核心要素 |
5.3.2 新型审辩关系的形成条件 |
第6章 审辩关系异化的回归路径 |
6.1 理念层面:审辩充分沟通与对话 |
6.1.1 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 |
6.1.2 强化程序正义理念 |
6.1.3 树立协同主义理念 |
6.2 体制机制层面 |
6.2.1 从侦查中心转向审判中心 |
6.2.2 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
6.3 制度层面 |
6.3.1 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
6.3.2 完善律师辩护保障制度 |
6.3.3 强化有效辩护 |
6.3.4 审辩协同关系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工作情况 |
(9)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概述 |
第一节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界定 |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含义 |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内容 |
第二节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价值分析 |
一、实现控辩平等 |
二、促进有效辩护 |
三、保障被追诉人人权 |
四、制约侦查权 |
五、促进公正审判 |
第二章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一、德国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规定 |
二、法国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规定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一、美国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规定 |
二、英国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规定 |
第三节 域外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立法规定给我们的启示 |
一、确定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 |
二、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 |
三、调查取证权相关权利的完善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 |
一、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司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问题分析 |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不够完善 |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方式有限 |
三、司法机关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干预过大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构想 |
第一节 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具体举措 |
一、立法上完善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 |
二、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三、完善辩护律师多元化调查取证机制 |
四、规范公安司法机关权力行使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相关权利的完善 |
一、赋予辩护律师在场权 |
二、完善会见权 |
三、全面落实阅卷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 主要创新点与可能的贡献 |
第2章 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2 文献综述 |
第3章 制度背景与现状描述 |
3.1 制度背景 |
3.2 现状描述 |
第4章 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影响因素:实证检验 |
4.1 引言 |
4.2 理论分析与假说推导 |
4.3 研究设计 |
4.4 主要实证结果 |
4.5 稳健性检验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经济后果的实证检验:审计费用视角 |
5.1 引言 |
5.2 理论分析与假说推导 |
5.3 研究设计 |
5.4 主要实证结果 |
5.5 稳健性检验与进一步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经济后果的实证检验:审计质量视角 |
6.1 引言 |
6.2 理论分析和假说推导 |
6.3 研究设计 |
6.4 主要实证结果 |
6.5 稳健性检验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实务建议 |
7.3 研究局限 |
7.4 研究机会 |
附录1 :变量定义表 |
附录2 :保险费率方案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律师职业风险现状的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凉山州城管执法人员职业风险防范研究[D]. 邓桂苗.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4)
- [2]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研究[D]. 黄慷. 山东大学, 2020(11)
- [3]我国律师的职业身份保障问题研究[D]. 郑盼. 苏州大学, 2020(03)
- [4]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D]. 于猛. 郑州大学, 2020(02)
- [5]公安民警保险制度改革问题研究[D]. 张国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6]新环境下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与应对研究[D]. 吴征东.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7]新时代工程监理服务转型发展模式研究[D]. 江海国. 重庆大学, 2019(02)
- [8]刑事审辩关系异化问题研究 ——以审辩冲突为考察对象[D]. 曹刚果. 湘潭大学, 2019(12)
- [9]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D]. 杨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10]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D]. 邱颖.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