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一人公司制度对国有独资公司的价值与局限(论文文献综述)
塔林夫[1](2020)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纠纷裁判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在对近些年大量的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例进行汇总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尤其是2018年《公司法》修订的内容以及本文写作期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公司纠纷的内容,总结出了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纠纷中,各级法院判断一人公司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及一人公司股东负有的举证等方面的裁判规则。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各级法院如何界定一人公司的规则;第二、第三部分从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认定的一般规则和一人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出发,研究总结出财产混同是判断一人公司股东是否滥用公司法人和有限责任的核心要素;第四部分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论述了《公司法》62条与63条间的关系,论证了《公司法》62条中关于一人公司强制审计的内容也是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一部分,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研究出了审计报告在判断一人公司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中的证明作用。
汪杰[2](2020)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在商业活动日趋繁荣的社会环境下,公司作为法人主体为他人提供担保,既是公司人格化情景下应有的权利能力,也是公司参与现代经济活动的一种需要。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然会涉及担保权人与公司股东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为他人担保方面的法律制度即是要最大限度地平衡和调整这种利益冲突,为公司正常的商业运作与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我国1993年《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对公司担保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因其仅是概括性条文,亦未明确具体的法律后果,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争议。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担保制度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并且之后《公司法》的历次修订中继续沿用了该条规定,但该条文并未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文的运用面临诸多困难。因此笔者在本文中研究的核心要点便是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本文第一章主要论述了为他人提供担保系公司作为法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能力,接着阐述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能力的获得,以及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什么作用与限制。第二章则是将我国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与域外立法进行对比研究。笔者首先系统研究了我国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立法历程,并结合相关案例对人民法院裁判思路的变化进行了对比。除了正式的法律规定外,笔者还对近几年出台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研究,试图从这些文件中找出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的立法逻辑及价值取向。最后,笔者归纳了域外立法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几种思路模式,并阐述了域外立法模式对我国今后立法的参考意义。第三章是本文的核心章节,笔者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核心焦点出发,先是从《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出发,在分析了各种观点的合理性后,笔者得出《公司法》第16条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但仅凭认定其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并不能直接对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担保行为作出效力判断。故笔者此时引入了对第三人审查义务的分析,在认定第三人应负形式审查义务后,笔者认为第三人审查义务的认定是为了更好地将《公司法》第16条无法解决的效力认定问题纳入到《合同法》第50条的框架下进行判断。后笔者进一步认为相对人非善意情形下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应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相关规则,但根据效果归属的原则,无权代理规则的适用只能得出无权代理人越权担保的行为无效,担保合同最终归于无效是因为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均无与彼此订立合同的合意,因此笔者认为违反《公司法》第16条进行担保的,若相对人达到履行形式审查义务的善意标准,则担保合同有效。反之,则担保合同无效。
侯亚文[3](2020)在《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问题研究》文中认为1993年的《公司法》对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权利能力只作了模糊的规定,《公司法》于2005年修订后,在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公司具有为股东担保的权利能力。同时在决策主体上,根据内外担保对象的不同作了相应的区分。当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参加该决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但该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能参与该项表决。由此,引发了笔者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效力问题上的思考,一人公司由一名股东所有,该股东又为实际控制人,况且一人公司不设立股东会,从表面上看无法直接适用《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学理上对于该问题也具有争议;司法实践中,尽管大部分法院认可了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协议的效力,然仍有少数法院作出了否定判决。基于此,笔者展开了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效力问题的探讨。以下,本文拟从五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梳理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上的观点,以及对比较法的探讨。由于现有的学说在论证上存在不足,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整体分析的方法,从一人公司为股东的担保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的主体、商事交易的风险性几个角度出发来论证该议题。第二部分:探讨一人公司是否具备为股东担保的权利能力。由于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权利能力具有正当性,同时也不受到法人权利能力特殊性的限制,因此得出一人公司具备为股东担保的权利能力的结论。第三部分:剖析《公司法》第十六条在一人公司上的适用,整理有关学者的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设置在总则中,理应适用所有的类型的公司,提出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将该条文也适用于一人公司,并分析这种适用不会违反法律规范的目的和原意,以此实现条文安排在法律逻辑上的自洽。第四部分:从正反两方面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进行综合性评价,包括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积极意义和负面影响,最后分析担保债权人是否要承担审查义务以及该种义务对担保效力的影响,同时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担保问题加以论述。第五部分:分析我国现行公司治理制度中有关股东会中心主义理念的缺陷,仅依靠股东会的决议来保障股东的利益十分有限,提出需要完善一人公司治理能力建设的建议,包括设立外部审计、加强内部监管等,并明确这些措施是对一人公司及其股东的监督要求,并非为了限制担保行为的效力。
李志刚,李建伟,王建文,段晓娟,刘建功,刘生亮,曾宏伟,张巍,周伦军,朱慈蕴,吴庆宝,刘凯湘,陈克,邓峰,叶林,邹波,傅穹[4](2019)在《一人公司能否为股东提供担保:法理基础与制度设计》文中研究表明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范功能与一人公司的债权人保护李志刚:一人公司能否为股东提供担保?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理由是:1.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及第三款"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
热依扎·达列力汗[5](2016)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研究》文中提出19世纪初,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解决了很多中小型企业在有限责任问题的很多难点,但是仍然没有将由一人投资而建立的企业,无论是中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包含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范围之内,使具有特殊公司性质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直至19世纪末,市场经济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个人投资的能力也逐渐变得强大,对市场投资的热情也越来越高。经济市场像雨后春笋一样,出现了许多有限责任公司,但大量投资者的出现也随之出现了很多弊端。所以说只有在解决了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使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降低,在投资出现亏损时,可以最大程度的缩小投资者的损失范围,成为了棘手的问题。在当时,因为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人数限定的要求,导致出现了一些人为了满足股东人数而去拉人头使其入股的行为,设立仅具有社团法人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形式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其实质都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897年,英国“萨洛姆诉萨洛母有限公司”判例的出现,在当时一跃成为了第一例使得一人公司在法律上被给予合法地位的典型案例。从那开始,一人公司不止是单单存在于事实活动中,而是踏上了立法道路的征程。一人公司的立法在西方各国的立法过程中经历了许多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各国都明令禁止一人公司的设立,其次开始接受一人公司的存在并开始表露出尝试承认的态度,最后在法律中确立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其中的过程大致相同只是在具体的规定方面各个国家之间表现的方式有所不同。从列士敦支堡制度开始实施以后的七十多年,这项制度在世界上很多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之间被直接或间接的去效仿。在当时的世界各国中,强烈禁止一人公司设立的国家并不多,大多数的国家基本都是对一人公司在法律上和事实中完全承认或者即使不是完全承认也会附加条件的承认。就在2005年,我国修订的新《公司法》中第一次对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承认,这一举措,对当时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和运行都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就一人公司在我国运行十余年间,对我国整体公司法起的促进作用以及从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使得公司法迈出的这一步更加切合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使我国《公司法》更好地跟随着世界发展的步伐。
李晓沛[6](2014)在《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改革》文中指出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作出了诸多调整,旨在推动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中小企业的最佳组织形态。但在历经多年的市场检验之后,现行《公司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与公司分类模式存在偏差的问题逐渐凸显,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制度缺陷也饱受诟病,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未能涵盖所有的封闭公司,一人公司制度未能发挥制度价值,国有独资公司难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封闭公司制度差异、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制度缺陷已经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发展的桎梏,因此,重构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势在必行。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改革,应该围绕三个方面展开:有限责任公司与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一体化立法,取消《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取消《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
赵吟[7](2014)在《公司法律形态研究》文中认为公司法律形态是指公司作为社会关系主体在法律框架下的存在形式,不仅关涉公司及股东对外的责任关系,而且涉及公司内部的经济结构安排,实为公司法的基础性核心问题。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和公司法现代化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争相围绕公司法律形态的变革与创新对公司法进行修改,以期在日趋激烈的经济竞争与制度竞争中获取优势。公司法律形态之所以能够成为公司法改革潮流中的宠儿,实乃因为其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能力,对整个公司法功能的发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本文以公司法律形态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综合运用逻辑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法哲学分析、法经济学分析等方法,全面、系统地阐释公司法律形态的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公司法律形态设定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并为围绕公司法律形态展开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之完善提出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具体建议。本文在结构布局上,除了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六大部分:第一章旨在厘清公司法律形态的逻辑基础,重新认识公司独立人格要素的内涵,并对传统公司社团理论作出修正。从公司的角度来讲,法人肯定说相较于法人否定说更具合理性,更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并不意味着股东必然承担有限责任,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历史发展、制度功能、立法实证三个方面的事实已经表明,成员承担有限责任并非法人人格独立的应有之意,公司法人成员的责任性质可以是有限责任、无限责任、连带补充责任或者其他新型责任形式。而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真正内涵则应立足于事前规范进行界定,可以概括为外部表征特定化、表现形式组织化和对外责任一体化三个方面。正因如此,独立法人人格之要素不应成为公司形态与合伙形态的区分标准。另外,就公司的社团性而言,公司与社团的契合是特定历史因素作用的结果,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环境使多数人集合投资较之个体单独投资更具优势。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天然具有社团性,社团性亦非公司的本质属性。股东人数是否为复数可以作为公司法律形态内部分类的标准之一,但不是公司法律形态外延界定的要素之一。当然,公司仍然是表现为多数人集合的团体组织,只不过这种团体组织的性质应当置于公司所有参与者的范畴来理解。第二章重点考据公司法律形态的历史演进,区分西方与我国两条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借此探寻公司法律形态演化的真正动力。在西方,公司雏形阶段存在诸如行会组织、家庭企业、康曼达、索塞特等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实为后来各类公司法律形态的前身。近代公司阶段是公司形态变迁史上最为关键的时期,先后孕育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同的公司法律形态。在经济社会历次革新的助推下,现代阶段的公司法律形态总体上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在我国,早期普遍存在的是官督商办的企业形态,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形态,直到晚清颁行《公司律》才使公司得以正名。自此开始,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的每一次变革都是政府通过颁行公司法律推进的,并且基本以西方的公司法律形态为模板,曾出现过五种公司类型并存的格局,新中国成立后则仅承认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基本法律形态。历史实践表明,公司法律形态演进的动力来源于三个机制:其一,商业实践与法律制度的矛盾运动。自由商业实践创造不同的公司形态,经法律确认后成为不同的公司法律形态;公司法律形态需要不断接受商业实践的检验,适时修改甚至废止。其二,客观必然与主观能动的有机结合。在承袭机制的作用下,因受到信息不对称因素的制约,公司法律形态的变迁内涵着不以参与者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在变异机制的作用下,因受到成本因素的影响,公司法律形态的演进表现为一个能动更新的过程。其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合力作用。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是公司法律形态演进的主导性推动力量;与此同时,诸如政治、宗教、文化传统等上层建筑因素也发挥了重要的影响作用。第三章聚焦于公司法律形态的分类模式,通过考察以治理结构区分为主的分类模式和以责任形式区分为主的分类模式,明晰不同模式之间的差异,并从中得到有关公司法律形态设定的启示。就治理结构区分模式而言,英美国家的公众公司(公开公司)与私人公司(封闭公司)的分类实属典型。就责任形式区分模式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类是为典型。其中,日本和韩国的情况较为特殊,在早期主要表现为责任形式区分模式,之后因大量引入英美的公司形态法制,逐渐演变为折衷的混合模式。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在公司法律形态的分类上,一种模式采实质上的区分标准,另一种模式采形式上的区分标准。由于侧重考虑的因素不同,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上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公司法的基本架构及不同性质规范的配置,进而影响公司法作为司法依据的实效性。为有效应对公司法律形态多样化发展所带来的各项竞争,妥善处理公司法律形态的移植与本土化问题十分重要,应切实遵循两点基本要求:一是价值理念先行;二是结合本国实际。第四章重在归纳公司法律形态设定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以为公司法律形态改革提供方向性的指引。基于自由主义的立场,公司是扩大了的个人,旨在实现股东个体利益的最大化,由此产生股东优先理论及股东会中心主义理念。而基于社群主义的立场,公司则是缩小了的社会,旨在实现共同体的利益,由此产生利益相关者理论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事实上,公司个人论与公司社会论之间是辨证的统一关系,股东利益与公司共同体利益并非绝对对立。一般情况下,公司专注于追求股东投资回报最大化是增进公司整体福利的最为有效的手段,不会导致功能性障碍,只不过不同公司法律形态的利益侧重点会有所不同。为了使公司法律形态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立法机关在进行公司形态立法时应当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包括效益优先原则、有限自治原则、区分设计原则和动态回应原则。其中,前两项属于目标性原则,是设定公司法律形态所追求达致的终极状态;而后两项属于手段性原则,是实现终极目标所依靠的公司法律形态设定方式。公司法律形态的设定需要利用区分设计和动态回应的手段来实现效益和自治的目标,当然此过程会受到公平、安全等价值的约束,经博弈后形成市场经济需求和公司法律形态供给之间的最佳均衡状态。第五章重在审视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律形态体系,对存在的问题加以深入思考,并附带探讨我国特殊企业形态的公司形态定位问题。根据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的基本类别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尽管《公司法》经2005年和2013年修改后已有长足的进步,但有关公司法律形态的调整仍然没有到位,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区分度不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类名称在语义上有一定的交叉,且区分标准不具有实质性。二是类型化过严,公司的具体类型和每一种类型的具体内容均严格法定化,缺乏灵活性和自治性。三是效益性受制,强制性规范仍然大量存在于公司法律形态的方方面面,且并没有根据公司法律形态的特点和功能进行配置,导致规则的趋同。四是系统性未足,公司法律形态的区分考量股东身份因素,带有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且因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并行而存在立法资源浪费、法律适用困难等问题。另外,我国特殊企业形态之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合作社皆存在不同程度的公司化倾向,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公司化改造,纳入公司法律形态范畴,或者回归原初企业形态,以实现区别对待基础上的良好规整效果。第六章整合延伸之前的研究成果,在分析总体环境的前提下,探讨我国公司法律形态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具体路径。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的迅速发展得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也将依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态环境完成蜕变。从市场“基础论”到市场“决定论”,我国的公司法律形态制度将被置于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进行检验,无疑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为此,新一轮的改革应充分把握制度竞争与发展的一般性规律,妥善处理好法律移植与创新的关系,努力朝着公司形态立法示范化、形态法定柔性化、形态区分结构化的方向迈进。至于具体完善路径,可以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其一,统一公司形态立法,尽快实现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并轨,同时还原公司法的私法属性,取消国有独资公司的形态设置。其二,立足于实质性区分,以是否具有公众性为标准进行一级分类,并以是否上市交易为标准进行二级分类,对公司法律形态资源进行系统式整合。其三,扩大一人公司范畴,在非公众公司形态范畴内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并加强治理结构与形态功能的契合,减少强制性形态规范的使用。其四,设置常态的检讨委员会,致力于积极回应公司经济实践的需求,并增设独立的商事审判庭,加强以公司为中心的商事审判的实效性。
黄钊[8](2012)在《论国有独资公司的改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制度,与普通公司法人存在较大的差异;虽然理论界对其存在的合理性有质疑,但是新、旧《公司法》都将其纳入,作出专门规定,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其单一和独特的产权主体,与传统民法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着很大的区别,无论是公司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还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都存在诸多问题,保留了很多政企不分的痕迹,随着国有独资公司的做大做强,受到的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批判也越来越多。国有独资公司制度暴露出来的很多问题,使得我们需要重新从制度上予以审视和规范,将改革进一步推进。本文通过分析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以及法人治理结构上的特殊性,认为对于具有特殊性质(某些公共领域,自然垄断领域等)的国有企业国有采用独资公司的形式是社会转型期的一个特殊性的安排,不具有长远的合理性;本文着重分析了国有独资公司向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和构建特殊法人制度的意义和途径。第一部分是绪论,阐述文章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理论界的研究现状、研究的范围和方法。第二部分国有独资公司概述,先对国有企业改革大致介绍,理顺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关系。然后介绍国有独资公司的发展历程,接着分析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即产权主体的虚置、产权结构的单一性,投资主体的特殊性等,以这些及这些所带来的问题,最后分析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局限性。第三部分分析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其治理结构的特征表现在:1.基于行政权构建,治理上的外部性,管理人员的代理性质,实际运行中董事会权力的弱化,党组织的特殊职能。这些特殊性所带来的问题反映在:1.权责关系的混乱,董事会和监事会独立性的缺失;2.对高管的激励机制不足;3.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4.产生权力寻租,腐败问题等。这一部分的研究对于后面的改革思路探讨提供基础。第四部分对比分析外国的相关制度,首先分析了民营化改革的历史,因为西方的民营化同样涉及到国有企业改革和对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的改革,为中国的公司改革和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提供借鉴。然后分析了德国的公法人国有企业以及日本的特殊法人企业,归结出其二者的实质是一样的,它们基本上都是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法人,都是以特别法为基础而运作的不同于普通商事公司的法人,这些法人具有较强的公益、公共特征,是政府职能的延伸,但不由政府直接经营;他们不追求完全的政企分开,而是政府的有限的、基于特殊法律认可的监督管理。德、日的制度安排对于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最终出路问题提供有益借鉴。第五部分在前面的基础上研究国有独资公司进一步改革的路径:1.产权多元化2.建立特殊法人企业。分析各种改革方向的意义、范围、立法建议等。第六部分是结论。
孔维国[9](2012)在《我国一人公司现状及法律治理研究》文中认为新公司法颁布实施的这几年,我国一人公司的确得到了巨大发展,经历了从刚开始的井喷式发展到现在的逐步理性设立的阶段。但是,我们同时看到一人公司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众多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反思。一人公司的问题出在哪里,有没有办法予以解决?这是本文所要试图解决的问题。笔者较多采用了理论分析加比较研究的方法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行文粗劣,还请各位老师同学批评指正。论文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对一人公司进行了简单介绍,重点分析一人公司的特征,以了解一人公司这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特殊之处,另外还做了一些比较研究;第二章分析了我国承认一人公司的原因,以及一人公司目前的发展状况,使读者能了解我国一人公司目前的大致情况;第三章从公司法和工商登记行政法律的角度论述了一人公司在发展中遭遇困境的法律原因;第四章根据前面章节的论述、分析,从五个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不敢说对症、可行,只期望能为一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自己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下面具体介绍一下各部分内容:第一章首先对一人公司进行了简要地介绍,包括概念、分类、特征,重点试分析其特征,因为这将有利于我们从一人公司本身找出这一公司组织形式的优缺点,从而分析其治理问题。其次,将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三种类型的企业进行比较研究,从这种比较中进一步了解一人公司独特性。再次,简单介绍了几个代表性发达国家一人公司的发展历史和现状,知道了一人公司在世界各国的发展都经历了比较曲折的路程,但最终得到了多数国家的认可。希望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人公司的发展历程中我国能找到值得学习的地方。最后讨论了一人公司的利弊,进一步深入分析一人公司的优缺点,以便做到趋利避害的目的。第二章首先分析了我国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的目的,既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也有现实上的必要性,以及目前的发展现状。新公司法从资本制度、审计制度、登记公示制度、法人格否认制度等方面对一人公司进行了规制。第二节属于本章的重点部分。本节第一部分通过一些例证和数据说明了一人公司在我国所取得的成绩,并分析一人公司目前的发展特点,由于仍处于成长期,多数发展趋稳,但也有一部分由于公司信用问题或是融资等等各方面原因发展前景前景堪忧,最后还有一些一人公司转变了公司形态,有单数股东有转变为复数股东,意图生存发展。第二部分讨论了一人公司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些原因,比如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一人公司区别于传统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地方就是股东唯一。股东唯一就使得传统公司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分立制衡的经典治理结构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取而代之的是单一股东操纵股东会、董事会甚至监事会,因而在治理结构上出现了困局。再就是公司信用状况问题。一人公司发展中出现问题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公司信用状况不佳,影响交易安全。一人公司信用状况不良既有其内部问题,也有外部征信业发展之后的原因。第三章从现行法律的角度分析了我国一人公司在发展中遭遇困境的法律原因。整章内容分两个方面进行:第一节考察了公司法上对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对每一条规定都做出了分析,其中着重分析了公司法所规定内容存在的弊端。比如,一,资本金制度。我国对资金制度的认识有待改观。二,会计审计制度。现在公司会计造假、审计失真的问题相当突出,而对于一人公司来讲,企业会计内聘制和审计工作不严谨,徇私舞弊情况多发是会计造假现象的主要原因。三,法人格否认理论。我国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使用还缺乏有力的立法支撑。第二节也从正反两方面考察了我国工商登记登记行政法律上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及其可使用的制度。也就是我国的公司登记、公示制度的问题。由于政府管理至上思维的参与,我国公司登记、公示制度长期来都注重公法性质而轻视私法性质,所以该制度没有能够很好的为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与便利服务。第四章根据前文找出的一人公司治理上的诸多问题,给出了本文的治理建议。既有制度层面的也有技术层面的。分为五个方面:第一节完善一人公司治理结构。先从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抓起,要重建其董事会、监事会,还要改变现在的会计内聘制为外部委任制。第二节健全一人公司信用体系。第三章已经找到了一人公司信用问题出现的原因,因而本节就相应的提出了改变会计监督制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议。第三节增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可操作性。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有限责任的限制,但是如果司法实践中应用过多就会打击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发展。因此对于该制度的应用要增强其可操作性。第四节我国一人公司登记、公示制度的完善。我国一人公司登记、公示制度发展相对滞后,没能发挥其市场交易的服务功能,因而本节在参考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给出了完善建议。第五节完善一人公司财务会计监督制度。现代企业治理结构正在逐渐发生变革,股东会弱势,会计审计制度的监管职能上升,因而要适时完善一人公司财务会计监督制度,杜绝会计作假。
缪亚丽[10](2011)在《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人公司法律制度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与实践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目前为止,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得到承认,我国长期以来禁止设立一人公司,但在现实中又无法避免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广泛存在,已经产生了诸多问题和困惑,对其规制陷入法律的空白。于是,我国在2006年的公司法修改中,首次明确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专门在第二章第三节对一人公司进行法律规制,并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正式写入法条,是《公司法》立法方面重大成就。和世界许多国家相比,我国的现行《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内容简单,构建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尚存很多不足,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应该从各方面对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加以完善。本文简单介绍了一人公司的概况,阐述了中外有关一人公司的立法进程。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比现行《公司法》实施前后一人公司的立法状态,分析现行《公司法》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二、论一人公司制度对国有独资公司的价值与局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一人公司制度对国有独资公司的价值与局限(论文提纲范文)
(1)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纠纷裁判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一人公司范围的界定 |
(一)法律上确立的一人公司 |
1.工商登记为一个投资人则认定为一人公司 |
2.股权全部转让他人不影响一人公司的认定 |
(二)司法实践中不认可的一人公司 |
二、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案件的一般裁判规则 |
(一)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纠纷的裁判依据 |
(二)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纠纷的裁判规则 |
1.构成人格否认的基本要件 |
2.构成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 |
三、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认定规则 |
(一)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的认定规则 |
(二)一人公司股东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的认定规则 |
(三)一人公司资本显着不足的认定规则 |
四、一人公司人格否认案件中财产混同的举证与证明规则 |
(一)财产混同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
1.《公司法》62条是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一部分 |
2.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要求被告提交的审计报告 |
(二)审计报告在财产独立认定中的证明作用 |
1.审计报告在财产独立认定中的证明作用 |
2.法官对审计报告内容的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安排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及限制 |
第二节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能力的获得与肯定 |
第三节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能力的限制 |
第二章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立法对比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立法历程 |
一、1993年《公司法》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制度 |
二、2005年《公司法》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制度 |
三、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政策性文件及司法解释稿 |
第二节 域外立法思路研究 |
一、以许可为原则、禁止为例外之模式 |
二、以禁止为原则、许可为例外之模式 |
三、完全许可之模式 |
四、域外立法思路对我国今后立法的参考意义 |
第三章 公司内部行为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6条规范性质研究 |
一、规范性质的分类 |
二、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 |
第二节 第三人审查义务与担保合同效力的牵连性 |
一、关于第三人审查义务的正当性来源 |
二、第三人审查义务的限度与范围 |
三、第三人审查义务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是否具有效力 |
(二)问题的意义 |
一、司法实践与理论界观点整理 |
(一)司法实践观点的梳理 |
1. 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前司法实践态度的转变 |
2. 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后司法实践的主要观点 |
(二)国内学说的观点 |
1.肯定说 |
2.否定说 |
3.区分说 |
4.保留说 |
(三)比较法的观点 |
1.美国 |
2.德国 |
3.法国 |
4.中国台湾地区 |
(四)现有理论的缺憾与研究思路 |
二、一人公司是否具有为股东担保的权利能力 |
(一)是否受法人权利能力特殊性的限制 |
(二)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权利能力的应当性 |
1.独立法律人格的需要 |
2.顺应司法和立法精神的变化 |
三、《公司法》第十六条对一人公司的适用 |
(一)现有观点的梳理 |
1.《公司法》第十六条适用的否定立场 |
2.《公司法》第十六条适用的肯定立场 |
(二)笔者的观点 |
1.该种适用是否超出了法律规范的原意 |
2.该种适用是否违背了法律规范的目的 |
3.是否有必要判断法律规范的性质 |
四、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评价 |
(一)肯定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积极意义 |
1.符合私法自治的理念 |
2.公平良好的营商环境的需要 |
(二)担保的风险对效力的影响 |
(三)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对效力的影响 |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担保问题 |
五、完善一人公司治理制度的建议 |
(一)我国现行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理念 |
(二)完善一人公司治理制度的建议 |
1.建立担保登记和信息公示制度 |
2.设立监督制度 |
3.建立责任保险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一人公司能否为股东提供担保:法理基础与制度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禁止担保的法理 |
制度设计与经济绩效 |
可能的弊端与防范的举措 |
利弊再权衡 |
规范效果评估:事前与事后 |
拓展问题:行为方式与特殊主体 |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言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比较研究法 |
1.4 本文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1.4.1 本文的重点 |
1.4.2 本文的难点 |
1.4.3 本文的创新点 |
2 一人公司概述 |
2.1 一人公司的概念、性质和分类 |
2.1.1 一人公司的概念 |
2.1.2 一人公司的性质 |
2.1.3 一人公司的分类 |
2.2 一人公司的演进过程及存在价值 |
2.2.1 一人公司的演进过程 |
2.2.2 一人公司的存在价值 |
2.3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比较分析 |
2.3.1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 |
2.3.2 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的比较 |
2.4 一人公司制度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形成挑战 |
2.4.1 对传统公司团体人格制度的冲击 |
2.4.2 对传统公司责任制度的冲击 |
2.4.3 对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冲击 |
3 关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一人公司制度的立法考察 |
3.1 大陆法系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法律规制 |
3.1.1 德国的一人公司 |
3.1.2 法国的一人公司 |
3.1.3 日本的一人公司 |
3.2 英美法系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法律规制 |
3.2.1 美国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 |
3.2.2 英国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 |
3.3 我国港澳台地区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例 |
3.3.1 香港的一人公司制度 |
3.3.2 澳门的一人公司制度 |
3.3.3 台湾的一人公司制度 |
4 关于我国现行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分析 |
4.1 我国一人公司的现行法律规定 |
4.1.1 关于股东及其责任 |
4.1.2 关于注册资本 |
4.1.3 关于财务制度 |
4.1.4 关于监督机构 |
4.1.5 关于登记公示原则 |
4.2 现行公司法在规制一人公司制度方面的不足之处 |
4.2.1 内部治理结构过于简单 |
4.2.2 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可操作性较弱 |
4.2.3 财务监督机制不够成熟 |
5 关于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
5.1 完善一人公司内部结构治理 |
5.1.1 对股东权利的约束 |
5.1.2 建立董事责任机制 |
5.1.3 强化监事职能 |
5.2 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一人公司的适用 |
5.2.1 明确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 |
5.2.2 减轻一人公司债权人举证责任 |
5.2.3 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及司法判例的指导作用 |
5.3 完善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机制 |
5.3.1 建立严格的会计制度 |
5.3.2 建立独立的审计制度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类 |
三、论文类 |
四、外文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6)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改革方向 |
(一) 有限责任公司与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一体化立法 |
(二) 取消《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 |
(三) 取消《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 |
(7)公司法律形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的缘起 |
二、 研究的现实依据和意义 |
三、 理论研究综述 |
四、 本文的研究进路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公司法律形态的逻辑基础 |
第一节 公司法人人格的解读 |
一、 公司的法人本质 |
二、 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关系 |
三、 公司法人人格内涵的界定 |
四、 独立人格要素的重新认识 |
第二节 公司社团理论的修正 |
一、 公司的社团特性 |
二、 一人公司对社团性的挑战 |
三、 社团本质属性之于公司的否定 |
四、 团体组织要素的重新认识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形态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西方公司法律形态的历史变迁 |
一、 公司雏形:古罗马时期至 15 世纪 |
二、 近代公司:15 世纪至 19 世纪末期 |
三、 现代公司:19 世纪末期至今 |
第二节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的历史沿革 |
一、 近代公司:新中国成立以前 |
二、 现代公司:新中国成立以后 |
第三节 公司法律形态演进的动力机制 |
一、 商业实践与法律制度的矛盾运动 |
二、 客观必然与主观能动的有机结合 |
三、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合力作用 |
第三章 公司法律形态的分类模式 |
第一节 以治理结构区分为主的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 |
一、 英国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 |
二、 美国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 |
第二节 以责任形式区分为主的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 |
一、 法国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 |
二、 德国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 |
三、 日本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 |
四、 韩国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 |
第三节 不同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
一、 不同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的差异 |
二、 公司法律形态体系与公司法的立法结构 |
三、 公司法律形态体系与公司法的规范配置 |
四、 公司法律形态多样化发展的必然性 |
五、 公司法律形态的制度移植与本土化问题 |
第四章 公司法律形态设定的理念与原则 |
第一节 公司法律形态设定的基本理念 |
一、 基于自由主义的公司个人论 |
二、 基于社群主义的公司社会论 |
三、 公司个人论与公司社会论的辨证关系 |
四、 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考量 |
第二节 公司法律形态设定的基本原则 |
一、 效益优先原则 |
二、 有限自治原则 |
三、 区分设计原则 |
四、 动态回应原则 |
第五章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体系的审视与思考 |
第一节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的基本类别 |
一、 有限责任公司 |
二、 一人公司 |
三、 国有独资公司 |
四、 股份有限公司 |
五、 上市公司 |
六、 外商投资公司 |
第二节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体系存在的问题 |
一、 公司法律形态的区分度不强 |
二、 公司法律形态的类型化过严 |
三、 公司法律形态的效益性受制 |
四、 公司法律形态的系统性未足 |
第三节 我国特殊企业形态的公司定位分析 |
一、 股份合作制企业 |
二、 合作社 |
第六章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改革的图景展望 |
第一节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改革的总体环境 |
一、 改革背景:从市场“基础论”到市场“决定论” |
二、 改革主题:制度竞争与发展 |
三、 改革手段:法律移植与创新 |
第二节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改革的基础命题 |
一、 公司形态立法的示范化 |
二、 公司形态法定的柔性化 |
三、 公司形态区分的结构化 |
第三节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改革的具体构想 |
一、 统一公司形态立法,还原公司法的私法属性 |
二、 立足于实质性区分,进行系统式形态资源整合 |
三、 扩大一人公司范畴,加强治理结构与形态功能的契合 |
四、 设置常态的检讨委员会,增设独立的商事审判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论国有独资公司的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范围和方法 |
第二章 国有独资公司概述 |
2.1 国有企业改革概述 |
2.2 国有独资公司的发展历程 |
2.3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 |
2.4 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局限性 |
第三章 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
3.1 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概述 |
3.2 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外国相关制度分析 |
4.1 各国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革 |
4.2 德国的公法人国有企业 |
4.3 日本特殊法人企业制度 |
4.4 小结 |
第五章 国有独资公司改革途径分析 |
5.1 国有独资公司改革的目标定位 |
5.2 构建特殊法人企业制度 |
5.3 实现产权多元化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9)我国一人公司现状及法律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一人公司概述 |
第一节 什么是一人公司 |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分类、特征 |
二、一人公司与其他类型企业之比较 |
第二节 主要发达国家一人公司的发展历程简介 |
一、德国 |
二、法国 |
三、美国 |
四、英国 |
五、小结 |
第三节 一人公司制度的利弊分析 |
一、否定论的理由 |
二、肯定论的理由 |
第二章 我国确认一人公司的原因以及其目前状况 |
第一节 新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的原因 |
一、贯彻平等原则精神的需要 |
二、现实的需要 |
三、鼓励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 |
四、人们对一人公司的观念发生了改变 |
第二节 新公司法实施后一人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
一、一人公司发展特点 |
二、一人公司发展中的问题 |
第三章 我国一人公司在发展中遭遇困境的法律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 |
一、新公司法的规定 |
二、新公司法的制度缺陷 |
第二节 工商登记行政法律制度对一人公司的规制 |
一、工商登记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我国工商登记登记行政法律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解决一人公司问题的立法思考 |
第一节 完善一人公司治理结构 |
一、一人公司内部结构设置 |
二、建立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 |
第二节 健全一人公司信用体系 |
一、在公司内部完善财务监控体系 |
二、在公司外部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
第三节 增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可操作性 |
一、明确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使用条件 |
二、用典型案例指导法官行为 |
第四节 我国一人公司登记、公示制度的完善 |
一、公司登记、公示制度的简单认识 |
二、一人公司登记、公示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五节 完善一人公司财务会计监督制度 |
一、一人公司财务会计监督制度完善的总体构想 |
二、一人公司财务会计监督制度完善的具体构想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一人公司的概述 |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与特征辨析 |
(一) 一人公司的概念辨析 |
(二) 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 |
二、一人公司的分类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 |
(一) 一人公司的分类 |
(二) 一人公司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 |
三、一人公司的历史沿革与产生原因 |
(一) 一人公司的历史沿革 |
(二) 一人公司产生的原因 |
四、一人公司的利弊辨析 |
小结 |
第二章 中外—人公司法律制度辨析 |
一、国外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辨析 |
(一) 欧盟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辨析 |
(二) 英美法系国家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辨析 |
(三) 大陆法系国家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辨析 |
二、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辨析 |
(一) 现行《公司法》实施前一人公司的实践状态 |
(二) 现行《公司法》中一人公司产生的现实意义 |
(三) 现行《公司法》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辨析 |
三、中外一人公司立法原则评析 |
(一) 出资原则评析 |
(二) 资本维持原则评析 |
(三) 分离原则评析 |
(四) 公示登记原则评析 |
(五)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评析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一、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辨析 |
(一) 继发型一人公司及实质型一人公司的制度辨析 |
(二) 一人公司股东资格制度辨析 |
(三) 资本制度及其法律责任辨析 |
(四) 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辨析 |
(五) 外部监督制度辨析 |
(六) 人格否认制度辨析 |
二、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继发型及实质型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
(二) 对主体资格的限制 |
(三) 资本制度及其法律责任的完善 |
(四) 内部治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五) 外部监督制度的完善 |
(六) 人格否认法律制度的完善 |
小结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一人公司制度对国有独资公司的价值与局限(论文参考文献)
- [1]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纠纷裁判规则研究[D]. 塔林夫.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2]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法律制度研究[D]. 汪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问题研究[D]. 侯亚文. 南京大学, 2020(02)
- [4]一人公司能否为股东提供担保:法理基础与制度设计[J]. 李志刚,李建伟,王建文,段晓娟,刘建功,刘生亮,曾宏伟,张巍,周伦军,朱慈蕴,吴庆宝,刘凯湘,陈克,邓峰,叶林,邹波,傅穹. 人民司法, 2019(01)
-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研究[D]. 热依扎·达列力汗. 新疆师范大学, 2016(11)
- [6]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改革[J]. 李晓沛.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4(10)
- [7]公司法律形态研究[D]. 赵吟.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8]论国有独资公司的改革[D]. 黄钊. 延边大学, 2012(02)
- [9]我国一人公司现状及法律治理研究[D]. 孔维国. 广西师范大学, 2012(10)
- [10]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D]. 缪亚丽.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