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西兰与欧盟关于乳酪产品措施的争端(论文文献综述)
董洪梅[1](2019)在《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及其成效研究》文中提出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并行趋势,在当前全球多边体制发展受阻、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兴起的背景下,以自由贸易区为主要形式的区域贸易协定备受世界各国所青睐。截至2018年年底,向GATT/WTO通报并仍然有效的实际区域贸易协定(RTA)共计292项。在区域贸易协定数量急剧增加的同时,其规模越发扩大,内容更加广泛。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涵盖了11个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包括东盟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在内的16个国家(印度于2019年11月4日宣布退出RCEP)。无论是美国和欧洲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都将开展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上战略日程。中国自2001年年底成功加入WTO以来,在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下国际多边合作的同时,也充分认识到参与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对实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性,并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将自由贸易区建设提升为国家战略,推进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发展非常迅速。根据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数据,截至2018年年末中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共有14个,涉及23个国家和地区,以周边为基础、涵盖四大洲的全球自由贸易区网络已初具雏形。但是,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签署的时间主要集中在最近的十余年,关于自由贸易区建设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仍有许多问题有待厘清。因此,本文从中国的视角分析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整体水平,构建计量经济模型检验自由贸易区整体的贸易效应和投资效应以及经济视角下的其他影响,并针对当前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存在的不足以及从实证检验中得出的启示,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具体研究内容及主要结论如下:第一章,绪论。阐述本文研究的国内外背景,研究的意义与目的,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主要的创新之处和不足。第二章,自由贸易区基础理论与研究综述。明确界定本文研究的自由贸易区(FTA)和国内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FTZ)的区别;梳理有关自由贸易区的传统理论和非传统理论,同时从自由贸易区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国外的自由贸易区与中国的自由贸易区发展实践三个方面梳理国内外研究现状,为本文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现状与发展阻碍。梳理中国建设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动因、进程、特点、不足以及未来发展的阻碍。中国的自由贸易区建设自2001年起步,历经三个阶段的努力,整体上在广度和深度两个层面共同推进,具有国家高度重视、数量与质量同步推进、建设模式多元化、指导思想与战略布局清晰等鲜明特征。目前,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在世界经济中的整体影响力显着提升,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之间经贸联系紧密。但是,依然存在经济体量偏弱、发展格局有待优化、议题深度与广度有待提升等不足,未来自由贸易区建设面临国内产业升级压力增加、内部协调难度上升、谈判机制需要完善等内部阻碍,而CPTPP等区域贸易协定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发展中国家因竞争而导致的担忧,成为未来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外部阻碍。第四章,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贸易效应分析。从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货物贸易的角度,首先分析中国已经签署并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关于货物贸易自由化的内容,随后从总量、比例和增速三个层面分析自由贸易协定对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货物进出口的促进作用,最后构建扩展的引力模型对自由贸易区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进行实证检验。中国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货物贸易自由化程度相对较高,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货物进出口规模不断提升,占中国货物贸易的比例不断增加,而且与伙伴国(地区)贸易增速明显高于中国对外贸易平均增速。扩展的引力模型的实证检验表明,自由贸易区会产生贸易创造效应,提升了中国与伙伴国(地区)双边贸易流量。但是,随着时间的累积,自由贸易区对贸易的促进作用出现减弱趋势,而贸易转移效应并不明显。第五章,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投资与其他经济效应分析。首先分析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双向投资的发展趋势,随后构建计量模型实证检验自由贸易协定以及相关因素对中国向自由贸易区伙伴投资的影响,最后阐述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在贸易和投资领域之外的经济效应。经验分析和计量模型检验的结果表明,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显着提升了中国与伙伴国(地区)之间的双向投资规模,尤其是自由贸易区已经成为中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平台。自由贸易区建设促进了国内地方经济发展,提升了相关产业的发展水平,扩展了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并为世界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理念、内涵和动力。第六章,研究结论和对策建议。总结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针对当前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存在的不足,结合实证研究得到的启示,从妥善处理对外开放与风险防范、多边主义与区域主义、自由贸易区(FTA)与自由贸易试验区(FTZ)发展的关系,落实自由贸易区建设布局规划,提高自由贸易区建设质量和标准,完善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黄金宇[2](2018)在《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研究》文中指出日本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贸易多边体制的支持者,但最近十多年来日本明显加快了签署FTA的步伐。截止到2018年7月,日本已经完成了17个FTA的签署,8个FTA正在谈判,其中日本-哥伦比亚FTA实质性达成一致,RCEP、日本-加拿大FTA均表示要在2018年取得实质性进展,日本-土耳其FTA和中日韩FTA正加紧谈判,实际上只有与海合会和韩国的谈判陷入停滞之中,尤其是日本-欧盟FTA的签订使日本从落后的状态迅速成为东亚地区的“排头兵”,与韩国并肩领跑。在FTA谈判中,农业议题是非常重要和敏感的领域。农业是立国之本,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对农产品贸易进行保护。随着FTA在全球贸易自由化浪潮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特别是在面对日本这样巨大且贸易保护水平很高的农产品市场时FTA谈判将会变得更加激烈。当前国际贸易自由化大潮中,日本的农业保护政策面临着巨大考验,在不断加强的保护中日益衰落的日本农业已经无力经受自由化的冲击。日本FTA谈判在两难困境下取得了显着效果,既推动了本国FTA谈判进程,又较好地保护了农产品市场,因此对其农业议题谈判模式值得进行研究。文章以日本FTA进程中的农业议题谈判模式为研究对象,梳理了日本FTA战略的发展历程、主要特点和影响因素,运用“双层博弈”模型总结了五种谈判模式的建立、构成和推广,分析了五种模式产生的历史和经济、外交、政治等方面的现实根源,在对谈判效果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引力模型”分析了日本2006-2015年十年间的农业进出口贸易相关数据,形成了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经验。文章认为,日本深入地思考并灵活运用关税手段,通过设置复杂的关税减免模式既保护了本国农业又推进了FTA,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文章提出了中国在FTA进程中农业议题谈判以及推动RCEP和中日韩FTA的建议,日本是中国农产品出口最重要的对象国,中国耕地少、农产品竞争力弱等特点与日本类似,如何借鉴日本谈判模式推进FTA值得思考,做到有的放矢,占据有利地位,既保证谈判结果有利于中国农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又有利于扩大中国农产品出口。文章分为7章展开。第一章是绪论。说明了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研究意义和目的,提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梳理并对国内外文献进行简要评价。第二章是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理论基础。分析了博弈论与国际贸易谈判、国家利益理论与农业保护、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与农业贸易政策制定等相关理论,建立了FTA协定签署或不签署的“囚徒困境”模型,分析了国际政治学关于“国家利益至上”理论要求保护农业贸易与国际主流经济学要求建立自由贸易体系之间的摩擦与矛盾,从国际政治经济学角度建立了双层博弈模型分析了农业贸易政策的制定过程。第三章是日本FTA战略的发展、特点及影响因素。梳理了日本FTA的签订过程,总结了日本FTA的立足东亚精选谈判对象、迅速扩张由双边EPA向巨型FTA转变、先易后难采取EPA形式取代FTA、提高标准力争主导规则、维护安全力保战略资源稳定进口等五个主要特点,并从历史文化传统、国内政治决策体制之间的分歧、国际上的美日同盟以及日本农业保护现状等方面对日本FTA进程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是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的谈判模式分析。归纳了日本十多年来在外务省、经产省、农水省等纲领性文件指导下,在FTA具体谈判实践中的五种谈判模式,即:完全排除农产品的谈判模式、保护最敏感产品的谈判模式、利益交换的谈判模式、“外交优先”的谈判模式、全盘考量国家利益的谈判模式。在双层博弈模型基础上,分析了上述模式的建立、“赢集”的构成、谈判的探索与实现及复制与推广。第五章是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根源分析。日本悠久的农业保护政策构成了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历史根源;农业持续低迷、粮食依赖进口、利益集团博弈等经济、外交、政治因素是现实根源。通过对全球化、区域化两个阶段分析了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演变过程,并通过中国、日本、韩国与东盟的三个FTA农产品贸易降税模式的比较,直观地说明了日本农业保护政策;探讨了日本农业保护政策对农业议题谈判的影响。第六章是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效果和实证分析。在建立谈判效果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对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效果进行了分析,发现日本的农业贸易保护政策若做出较大让步将面临巨大的农业经济损失和政治风险,因此遵循着尽量不做让步、尽量保护农业核心利益、尽力争取到政治、经济、外交、战略安全等方面利益最大化的思路。实证方面,利用贸易引力模型对日本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中国、东盟等12个国家或地区在2006-2015十年间的农产品贸易数据,实证分析了关税、人口规模、贸易距离、人均GDP、实际GDP增长率、农产品生产总额、汇率、物价增长率、是否同盟国、FTA是否生效对日本农产品贸易额和对日本农产品进口额的影响。在分析中发现关税税率的影响是非常复杂的,既对进口价格、数量产生影响,又对进口、出口产生影响,尤其是与FTA是否生效交互发生影响。分析表明农业议题尤其是关税谈判在FTA进程中起着重大的决定性作用,日本通过复杂的关税减免模式既保护了本国农业又推进了FTA,取得了良好效果,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谈判经验。第七章是启示与建议。以上述研究成果为基础,总结了中国FTA进展现状和中国农业贸易保护现状,比较详尽地提出了中国在农业贸易保护及农业议题谈判方面的建议,同时就推动RCEP和中日韩FTA谈判进程分别提出了建议。
胡东兴[3](2017)在《FTA下的贸易自由化对中国畜牧业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贸易自由化进程不断加速,中国于2001年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启了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增长显着,但是同年进行的多哈回合谈判到目前仍旧步履维艰,中国开始重视区域经济一体化推动的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近年来,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中国先后与2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3个自由贸易协定,目前中国正在谈判的自由贸易区达到7个,并且与9个国家启动了前期的研究,随着自由贸易区战略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这进一步加快了中国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国已经与新西兰、澳大利亚等畜牧业大国达成自由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区推动下的贸易自由化不仅深深的影响了畜产品贸易,也影响了中国畜牧业生产等多个方面。中国正在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步伐,因此进行FTA下的贸易自由化对中国畜牧业既有和潜在影响的相关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依托自由贸易理论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围绕FTA下的贸易自由化对中国畜牧业影响展开研究。本文从FTA下的畜产品贸易自由化入手,在分析了中国畜牧业的现状之后,研究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进而引入引力模型、VAR模型和GTAP模型,分析了贸易自由化对畜牧业的既有影响并预测未来的潜在影响。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如下:首先,通过扩展的固定效应贸易引力模型,采用20年面板数据,实证分析了贸易自由化对中国畜产品贸易的影响。结果表明,贸易自由化总体上对中国畜产品进口和出口都有促进作用,对出口的促进作用大于对进口的促进作用,这和中国畜产品对外贸易地理方向及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签署国家的地理分布密切相关。贸易自由化对不同畜产品贸易影响差距较大,贸易自由化对生毛皮进口的促进作用大于对出口的促进作用,其他畜产品出口促进作用大于进口的促进作用。其次,在分析中国与多个已达成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畜产品贸易的基础上,发现贸易自由化对不同畜产品的产量影响差别较大。贸易自由化对国内猪肉和禽肉生产基本没有影响,从自贸区进口的牛肉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国内牛肉供给,大量进口的羊肉给国内羊肉产量带来了不利影响。来自新西兰的奶产品进口量很大,竞争力很强,不利于中国奶业的发展。贸易自由化带来的羊毛进口虽然满足了国内供给不足,但是对国内羊毛产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中国向自贸区出口的禽蛋对国内禽蛋产量影响较小。再次,研究了FTA下的贸易自由化对畜产品价格的影响。近年来,中国羊肉生产者价格远高于新西兰羊肉生产者价格,进口关税的减让会导致中国从新西兰进口羊肉价格下降,但是不同税号下的羊肉价格下降幅度不同。从VAR模型得到的解释是,FTA下的新西兰羊肉进口价格对国内羊肉价格的冲击主要为正向冲击,新西兰羊肉进口价格的冲击会逐渐引起国内羊肉价格的变化。中国原奶生产者价格长期高于新西兰原奶生产者价格。受关税递减影响,酸奶和乳清的年度进口价格下降幅度较大,而液态奶、奶粉和奶酪的进口关税减税期较长,所以测算出的年度价格降幅空间较小。从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来看,国内奶产品价格受新西兰进口奶产品价格影响较大,受影响的期限较长。最后,通过GTAP模型,预测未来中国贸易自由化对中国畜牧业的影响,研究发现贸易自由化总体上促进了中国畜产品贸易的发展,但是对不同产品影响差距较大,对羊毛和奶产品的影响较大,对其他产品影响相对较小,并且贸易自由化会进一步恶化中国畜产品贸易逆差。未来的贸易自由化会导致畜牧业大国间的竞争加剧,中国羊毛和奶产品进口价格下降,其他畜产品价格小幅上涨,但对国内市场价格影响相对较小。总体上来说,无论短期还是长期的贸易自由化都会对国内的畜牧业生产带来不利影响,羊毛、奶产品和肉类的国内产量均出现了不同幅度的下降。根据上述分析的结论,提出多渠道提升中国畜产品的竞争力、采取审慎灵活的自由贸易区政策等相关建议。
郭婷[4](2013)在《中澳自贸区建立对中国乳品进口的影响研究》文中提出中国和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谈判从2005年3月的联合可行性研究开始,到2012年3月的堪培拉谈判,共举行了十八轮,目前中澳双方已在货物贸易、卫生和植物卫生问题、海关手续等问题的谈判上取得了进展,但是在农产品关税减让及设定敏感产品等方面还在进一步磋商。乳制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虽然目前双方的贸易量并不大,但其潜力很大。自贸区建立之后,可能会对中国特别是对中国奶业主产区产生重要影响,改变中国乳业的格局,因此乳品问题受到了谈判双方的共同关注。2001年入世以来,在消费需求的强劲推动下,中国乳业获得了稳定而快速的发展,中国乳制品进口也快速增长。澳大利亚拥有独特的地理位置、低成本的奶牛业、严格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持续创新的乳制品加工企业,乳制品在全球市场有很强的竞争力。由于中国与澳大利亚在原料奶的生产成本上存在巨大差异,未来中澳自贸区建立后,中国从澳大利亚进口乳制品关税降低,从澳大利亚进口乳制品数量会快速增加,对中国奶牛养殖业、加工业带来巨大冲击。中澳自贸区建立对中国乳业生产、贸易到底会产生什么影响,这种影响究竟有多大,也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以中国乳制品的供给和需求为出发点,在全面了解中国乳制品市场贸易形势以及中澳乳制品贸易特点的基础上,先后利用市场份额模型、引力模型以及全球贸易分析模型,研究了中国乳制品进口贸易的规模和结构,以及中澳自贸区建立会给中国乳业发展产生的影响。本文研究主要得出以下结论:(1)假设2015年中澳自贸区建立,中国乳品生产和进口贸易将会受到影响。在生产方面,中国原料奶和乳品的产量均有所下降,原奶生产价格将小幅上涨;在数量方面,中国从澳大利亚进口乳品数量将明显增加(76.88%),同时减少了从新西兰(5.61%)、美国及欧盟的乳品进口量,但是下降幅度不大;在价格方面,中国从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及欧盟的乳品进口价格均下降,其中从澳大利亚进口价格降幅最大;在市场结构方面,由于目前中澳乳品贸易基数小,新西兰和美国仍然是中国最主要的乳品来源国,但是中澳乳品贸易未来发展潜力巨大。(2)由于近年来中国奶业采取了一系列区别的价格、投资和支持政策,中国奶牛养殖业的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由于饲料价格上涨,生鲜乳价格上调,规模化牧场生产成本较高。国内液态奶消费量占产量之比从2008年开始下降,而干乳制品进口量明显增加,进口价格迅速上涨。中国乳品进口依存度和市场集中度明显上升,来自新西兰与澳大利亚的乳品进口额差距不断扩大。由于澳大利亚的原奶收购价格比新西兰更具有比较优势,随着澳大利亚肉羊产业逐渐向乳业转型,其乳制品进口的影响将不可小觑。(3)通过引力模型计算得知,中国和贸易伙伴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乳制品进口关税等变量对中国乳品进口贸易量具有显着地影响,而与两地首都间的距离不存在明显负相关关系。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随着乳制品进口关税降低5%、10%、25%、50%和75%,中国自澳大利亚乳制品进口额将逐步增加17.54%、84.81%、264.38%和830.45%。2015年中澳自贸区建立后,中国从澳大利亚乳制品进口额将分别达到:2621.65万美元、3081.67万美元、5695.43万美元、20753.28万美元以及193099.25万美元。(4)GTAP模型结果表明,假设2015年中澳自贸区建立,中国从澳大利亚乳品进口迅速增长,而出口增速缓慢,中国与澳大利亚乳品贸易的逆差压力将会进一步扩大。中国从澳大利亚乳制品进口量将增加3.32万吨,进口额将增加10312.24万美元,进口金额将达到28480万美元,该预测值与引力模型中乳制品进口关税削减到50%所得到的结果(2.07亿美元)比较接近。中国从澳大利亚进口乳制品价格将下降11.36%,即每吨3727.75美元,相比于从新西兰进口乳品价格(4474美元/吨),澳大利亚对中国乳制品出口上更具有竞争力。(5)2015年中澳自贸区建立后,中国生鲜乳的生产价格将达到692.71美元/吨(约合4.37元/千克),而澳大利亚生鲜乳的生产价格将为每吨434.09美元(约合2.74元/千克),巨大的价格差距将使未来中国规模化牧场的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因此中澳自贸区谈判过程中必须谨慎对待乳品进口关税的调整,并适当利用“黄箱”政策、充分利用“绿箱”政策保护和支持中国乳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中国乳品企业应充分利用中澳自贸协定的有利条款,以直接投资或合资的形式扩大对澳投资,争取直接参与澳大利亚乳品生产及出口环节。
张猛[5](2013)在《《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解析:标准之变与体制之争》文中研究表明知识产权既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收益,又是推动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频发,特别是假冒与盗版活动在全球范围内的泛滥,日益减损着国内立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效能。为了维护其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优势,各知识产权输出国(主要是发达国家)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建立,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制定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建立,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缔结到为数众多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出现,都可以看到发达国家活跃的身影。《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的制定是发达国家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立法的最新进展。本文对ACTA进行了分析与评价,题目为“《反假冒贸易协定》解析:标准之变与体制之争”,分为六章进行阐述。第一章为绪论,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进程为线索,将ACTA所蕴含与引发的学术问题呈现在一个广阔的学术背景上。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状况的综述,发现其在此问题上研究的不足,从而指出本文的主要贡献与创新。第二章阐述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变迁过程。知识产权以一国领土为限的地域性以及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性,催生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发达国家意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动机推动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转变。从知识产权国际联合局(BIRPI)到WIPO的过渡,标志着知识产权多边保护体制的正式建立;从WIPO到WTO/TRIPS的转变,代表着知识产权保护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联合。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在多边贸易体制中遭遇发展瓶颈,发达国家在以自由贸易协定(FTA)为代表的双边体制中推行TRIPS-plus标准,表明其试图消解知识产权多边保护体制的困局,导致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开始由多边向双边转向。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以美国“特别301”条款为代表的单边主义趋向。在多边体制与双边体制的分分合合中,复边体制以其独具的优势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开辟出了“第三条道路”。ACTA即是“第三条道路”上的先遣队,它的出现使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体制之争更为复杂。第三章对ACTA的制定程序进行了深度透视。ACTA的制定程序明显受到其选择的复边体制的影响,“秘密”与“封闭”构成了ACTA制定程序的主要特点。为了将社会公众排除在外,ACTA采取了秘密谈判的方式。这一作法遭到了社会公众的强烈质疑,最终导致ACTA在欧盟的批准进程被否决。虽然谈判方强调了秘密谈判的必要性,但这些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其不过是谈判方为了逃避国内民主程序的审查而采取的“政策洗白”策略。此外,为了摆脱发展中国家的牵制,ACTA在谈判成员组成上采取了封闭的“大国俱乐部”作法。ACTA秘密与封闭的立法过程损害了协议本身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影响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侵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破坏了多边体制的平衡。第四章对ACTA的规范内容进行了解析。ACTA共六章四十五条,主要规定了知识产权执法框架、执法实践、国际合作及机构安排等问题。从具体条文上看,ACTA在民事执法、边境执法以及刑事执法等领域,全面发展了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ACTA数字环境执法措施继承和突破了《国际互联网公约》的相关规定。ACTA在TRIPS协议下的合法性虽然可以得到基本确认,但ACTA对TRIPS-plus标准的追求却与其反假冒与反盗版的初衷相悖,发展中国家执法能力的提升,与发达国家的密切合作,才是有效阻止假冒与盗版的必由之路。ACTA背后隐藏的是将立法问题与执法问题人为割裂的“议题分离”策略。这一策略的实施,破坏了知识产品生产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加重了ACTA成员国的执法负担,甚至威胁到一国的立法自主权。第五章是ACTA的“复活”与“升级”。ACTA在欧盟的否决可能导致ACTA最终无法生效,但并不意味着ACTA不能够通过间接方式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立法进程产生影响。正在谈判中的《加拿大——欧盟全面经济贸易协议》(CETA)复制并发展了ACTA的知识产权执法规范,使ACTA在CETA中被全面“复活”。《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继承并超越了ACTA的主要规范,使TPP以“ACTA2.0”的形式实现了对ACTA的“升级”。ACTA对CETA与TPP的辐射与渗透,表明其对未来国际知识产权立法的潜在影响是绝对不可忽视的。第六章探讨了ACTA的本质、影响以及发展中国家应采取的应对策略。ACTA立法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转换”的必然结果,发达国家内的利益集团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积极推动,是“体制转换”的政治动因。“体制转换”的结果是多边体制、双边体制、复边体制等的互相叠加,最终形成“体制交错”的格局,使发达国家可能借助于ACTA实现“连横合纵”的效果。ACTA的“连横合纵”损害了发展中国家民众的公共健康权利,抑制了TRIPS协议赋予发展中成员国的“弹性”,造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进一步“碎片化”。在后ACTA时代,发展中国家应当积极采取应对策略,坚持多边主义、注重能力建设、强调促进竞争及维护公有领域。
许多[6](2013)在《WTO规范特惠贸易协定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多边贸易和区域贸易路径一直是大多数国家自由化的两种核心选择。因此,这两种体制之间的关系一直为学者们所关注。WTO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代表,在确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础上,将区域贸易体制作为了一个重要的例外。在货物贸易领域,WTO制定了一系列规范特惠贸易协定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其中包括GATT1994第24条、《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关于<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决议》。为保证规则的实施,WTO设立了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与贸易和发展委员会一起,作为审查特惠贸易协定通报的委托执行机构。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多年的实践中受理了 9起与GATT1994第24条有关的案件。可以说,WTO为了规范特惠贸易协定做出了一系列的努力。自WTO成立以来,特惠贸易协定一直处于高速发展期。截止到2013年4月,已经有366个生效的特惠贸易协定向WTO进行了通报。而这其中,超过300个协定是在1995年之后通报的。目前,除蒙古外,全世界几乎每一个国家都已经或正在签订至少一个特惠贸易协定。同时,特惠贸易协定正经历着从双边特惠贸易协定向多边特惠贸易协定的转变。包括TPP协定在内的一些多边特惠贸易协定将取代双边特惠贸易协定,成为未来特惠贸易协定的主流。特惠贸易协定在高速发展中未能严格遵守WTO的相关规范。WTO成员方在签订特惠贸易协定时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通常未能达到GATT1994第24条及《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的零关税减让要求。而针对《关于<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决议》的通报要求,WTO成员方也存在着通报时间上的拖延、通报内容上的不完整等情况。这些都极大的挑战着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仅如此,数量众多的特惠贸易协定还带来了各不相同的特惠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规则,加剧了“意大利面条碗”现象,也降低了特惠贸易协定优惠税率的使用率。而现有这些问题,都暴露出WTO规范特惠贸易协定的不足。因此,改革并完善相关规范,是WTO成员方一项重要的任务。在目前进行的WTO多哈回合谈判中,WTO成员方已经就WTO关于特惠贸易协定机制的不足提出了改革的建议。但是,唯一成果仅仅是涉及程序性问题的《关于<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决议》,更为核心的体制性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构成改革最大阻碍的原因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主观上,WTO成员方的囚徒困境心理驱使成员方放弃存在潜在利益风险的多边贸易体制;客观上,WTO“一揽子承诺”的谈判模式与“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又制约了谈判成果的顺利形成。此外,包括TPP协定在内的多边特惠贸易协定,由于能够在短期内为WTO成员方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转移了部分WTO成员方对WTO改革的精力,降低了他们的谈判热情,而且,还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了威胁。毋庸置疑,从贸易自由化的整体与长远发展来看,与区域贸易体制相比,多边贸易体制具有更明显的优势。如何发挥这种优势,将WTO成员方的注意力重新拉回WTO改革,就需要WTO成员方确定更明确、现实的改革路径。在规范特惠贸易协定上,有效的改革依赖于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体制的共同努力。就多边体制层面而言,WTO成员方应当完善GATT1994第24条的实体要求,特别是澄清其规则内涵。同时,也要通过《关于<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决议》的程序规范保证实体规则的要求。就区域体制层面而言,应当努力实现特惠贸易协定多边化,引入“开放准入”条款。而对于已经生效的特惠贸易协定,WTO可以考虑通过改革GATT1994第24条,引入一个附条件的“祖父条款”进行规范。未来的世界贸易将呈现出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体制并存、且相互依赖的格局。WTO已经被证明是一个极大的成功。而未来主流的多边特惠贸易协定除了能在非贸领域弥补WTO的不足之外,还能大大促进关税税率的降低,简化并统一优惠原产地规则,成为贸易自由化径路中多边贸易体制体制的最好补充。
顾益民[7](2012)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关税同盟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本文探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关税同盟法律问题。研究多边贸易体制从GATT到WTO的发展过程中,关税同盟法律规则的形成背景和产生的法律问题。解释关税同盟经济理论和国际政治经济学说对关税同盟法律问题产生的影响;通过研究欧洲、拉丁美洲和非洲的关税同盟相关问题,解析多边贸易中关税同盟法律规则在这些地区的实践结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对中国同关税同盟发展贸易关系有所提示。本文共六章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介绍有关关税同盟的基础理论。第二部分,即第二章,分析有关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关税同盟法律条款的形成和发展。这一部分研究了GATT第二十四条、授权条款和GATS第五条条款形成的过程,初步分析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部分,即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研究关税同盟贸易自由化法律问题,涉及关税同盟成员间的贸易自由化法律制度,针对非同盟成员的贸易法律问题和争端解决中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即第六章,研究建立关税同盟成功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随着区域主义的兴起、关税同盟传统理论发生了变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与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其他区域一体化方式相比,关税同盟形成了自己的特征和法律定义。任何一个国家或者政治实体在选择关税同盟作为经济一体化的方式时,都有自己的政治经济判断。也由此,根据不同的标准产生出不同类型的关税同盟。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关税同盟相关法律条款经历了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主要有三个最为密切的条款规制关税同盟,GATT第二十四条、授权条款和GATS第五条。在这些条款的形成过程中,经济理论和多边贸易法律规则呈现离合的关系。通过对GATT第二十四条的目的和法律后果与关税同盟经济理论进行了比较,发现了其政治目的超越了经济逻辑。在授权条款的产生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对GATT第二十四条提出挑战,以经济理论的新发展为依据要求改变建立关税同盟时遭遇到多边贸易规则的钳制。通过对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的分析,厘清在两种不同的理论支持下的法律条款对关税同盟的不同法律效力。尽管关税同盟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具有差异性,但共通的是规避多边规则束缚的倾向,多边规则留下的“空隙”被关税同盟利用,追求经济理论中有利于关税同盟成员的向内偏转的经济效果。对外共同关税、原产地规则和竞争规则是关税同盟为了保护内部利益而经常采用的贸易限制工具,同样补偿性谈判和争端解决被认为是维护多边纪律的重要制度。欧盟的实践积累了很多经验,形成了政治经济良性互动,法律规则稳定不失灵活的局面。作为建立关税同盟最为活跃的非洲和拉丁美洲地区,受到了地区形势和经济不稳定等因素的影响,关税同盟的法律规则运行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发展中国家改善关税同盟现状,应当借鉴欧盟经验,杜绝单纯的模仿,在多边框架下积极谋求有利于自身的法律环境。中国同关税同盟发展贸易关系,应当积极主动地利用多边规则的有利方面。
程保志[8](2009)在《论欧共体与WTO的交互影响:法律、政策与实践》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从欧盟对外贸易关系法的角度论述欧共体与WTO之间的交互性影响这一复杂课题,主要就WTO法的直接效力问题、欧共体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政策与实践和欧共体在共同商业政策上的调整与改革这三个具体问题展开论述,从而揭示出欧共体是如何看待和运用WTO多边贸易体制来维护其重大经贸利益。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结合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这一国际法上的基本理论问题,论述欧共体之所以在GATT/WTO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正源自于其成员国赋予给它的法律人格以及非成员国对这种法律人格的认可。欧共体作为“事实成员”广泛参与了GATT的实践活动,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利用WTO取代GATT的契机,欧共体取得了WTO的正式成员资格,从而开创了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与其成员国同时成为另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式成员的先河。在多哈回合谈判中,欧共体实质上发挥了领导者和推动者的作用。从法律上讲,作为WTO的正式成员,欧共体自然要受WTO法的约束,WTO协议在欧共体中具有何种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则是必须考察的问题。本文第二章从欧共体法中的直接效力理论出发,对欧洲法院三十余年来有关GATT/WTO协议的重点判例予以解析,并突出分析欧洲法院有关否定WTO协议直接效力判决背后的深层原因,认为维护共同体的整体利益、政治架构及内部的权力平衡乃是主导性因素。WTO法律体系的演进性使得欧洲法院必须发展出判例法来过滤掉其对共同体法律秩序广泛而无法预知的影响,而欧洲法院此时所扮演的则是一个政治角色或者说是政策执行者的角色。DSB裁决的域内效力问题是WTO协议直接效力问题的延伸,本文第三章结合国际法学界的激烈争论和欧洲法院的新近判例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欧洲法院的一系列判决均是通过贬损DSB裁决的国际法拘束力来达到否定其直接效力的目的。欧洲法院仍然固守其在WTO协议直接效力问题上的立场,即基于政治机构有达成相互可接受的解决办法的自由以及执行WTO义务上缺乏互惠两项因素而拒绝赋予DSB裁决以任何域内效力,从而使得欧共体个人无法援引有关DSB裁决在欧洲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第四章结合最新的统计资料和数据,论述欧共体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政策与实践。从有关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欧共体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用户,这说明欧共体一直在积极地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可欧共体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采取的政策实际上具有两面性,它在执行对其不利的DSB裁决方面时常表现出拖延;而WTO中的报复程序存在缺陷以及欧共体共同商业政策决策机制的复杂性则是欧共体拖延执行有关DSB裁决的诱因。第五章论述欧共体为应对WTO体制的挑战,在共同商业政策方面所作的几项政策调整与改革。具体而言,欧共体对于共同商业政策运作机制、新型贸易保护政策工具以及与第三国或国家集团签订的优惠贸易协定方面的政策调整与改革在表面上都很注意与WTO规则的协调与兼容,但实质上这些调整与改革的背后则有着深层次的政治与经济动因。结论部分简要总结了欧共体对于WTO体制的政策与实践的特点,然后从理论认识与实务策略两个层面对我国参与和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处理中欧之间贸易摩擦等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
冯寿波[9](2007)在《论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以TRIPS协议为视角》文中指出本文写作目的在于评析地理标志国际保护,并为中国地理标志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像商标或商业名称一样,地理标志是识别产品身份的标记。尽管如此,它并不保护产品或生产方法,但是,给予特定地理区域的所有生产者使用该识别性标志的排他性权利,以确定其产品身份,产品具有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因为地理标志能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传统知识的持有人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发展中国家越来越把地理标志视为有用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能够表明特定产品生产于特定地方。生产者只能在特定地区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该标志。不像商标,地理标志并非使用者个人独有的财产,该地区任何生产者都可以使用。消费者信赖该地区产品的质量。论文结构如下:第1章是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概述,包括地理标志的概念、功能、性质、特征、保护方法、正当性以及意义。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国内法中总是存在着不同概念。涉及不正当竞争、商标、广告和标签、食品和健康问题的法律以及特殊条例中,都会提及地理标志。在地理标志保护中,一个有名的难题产生于下列事实:在大多数情况下,地理标志并不确定单一商业来源(或某确定数目的商业来源),并且常常难以确定可合法使用该名称的地区边界。当地理名称被广泛使用,公众开始把它理解为该类产品的一个种类名称时,而不是把它理解为某个原产地时,该名称可能成为通用词语。很清楚,真实原产地的生产者对防止减损地理标志固有价值的行为,拥有巨大利益。TRIPS为地理标志规定了一个较清楚的定义。传统上使用于地理标志领域国际条约中的“地理标志”这个术语与“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是不同的。“货源标记”外延最大,它由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组成。地理标志外延比原产地名称要宽。换句话说,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是,有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与商标在许多方面也存在差异。像其他许多知识产权客体一样,地理标志是作为解决市场信息问题的方法而产生的。第2章对诸如欧盟、美国等典型国家(集团)以及双边、区域性协定中地理标志保护进行了研究。某些国家,特别是欧盟,保护地理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的历史很长。这些保护方法都存在一定的优点和缺陷。本章还介绍了地理标志保护的背景。双边协定通常是两个国家在互惠基础上为加强对其各自地理标志的保护而缔结的。双边协定对特定经济领域来说是重要的,尤其是对葡萄酒产业来说。欧盟一直在致力于通过双边协定来寻求对地理标志的更高水平保护,例如,欧盟与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墨西哥、南非分别缔结了涉及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保护的双边协定。在2005年9月,欧盟与美国缔结了贸易协定,解决了双方之间长期存在的关于葡萄酒名称和葡萄酒酿造习惯的某些争端。有些成员想在双边协定中规定额外保护,这可以弥补多边协议中灵活性不足的缺陷,并且能够加强其实施。本章还涉及欧盟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和评析。对欧盟来说,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两种保护水平仅是局部性胜利。第2081/92号条例规定了对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保护。通用名称不可获得注册。为了获得使用PDO或PGI的资格,该农产品或食品必须符合使用规则的规定。第13条规定了对注册名称的保护。第510/2006号条例废止了第2081/92号条例。此外,第1576/89号、1493/1999号和753/2002号条例规定了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保护。第3章对地理标志的多边保护进行了探讨,并对某些协定或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进行了介绍,这些公约或协定包括《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以及WIPO保护地理标志的草案和示范法。地理标志国际保护肇始于1883年《巴黎公约》的缔结。《马德里协定》和《里斯本协定》则记录了法国葡萄酒和烈酒产业与仿造和假冒行为进行的200年的斗争,这些目标最终在TRIPS协议第23条中得以实现。无疑地,《巴黎公约》是19世纪最重要的条约,因为它对20世纪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产生了影响。尽管与TRIPS协议提供的保护相比,该公约的规定还较原则和保护力度还较弱,但是,《巴黎公约》是第一个为地理标志提供保护的多边公约。尽管还没有规定保护的条件,《巴黎公约》大多数成员国同意对虚假标志采取边境措施。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对于标示虚假来源地标记、虚假的生产者、经营者的产品,成员国必须予以扣押或者禁止进口。针对令人产生误导的地理标志,《巴黎公约》Article 10bis(3)提供了保护基础。尽管如此,《巴黎公约》没能为侵权提供救济。《马德里协定》为虚假或欺骗性产地标志规定了具体规则,其给予地理标志的保护水平超过了《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同意实施边境措施,并且防止地理标志淡化为通用词语。其第4条禁止成员国把葡萄酒地理标志作为通用词语。由于该协定获得的支持较少,因此,其影响力是有限的。《里斯本协定》制定于1958年,试图为原产地名称提供有效的、可强制实施的保护。通过该国际制度,协定为原产地名称提供了严格保护。《里斯本协定》的主要特征是,原产地名称要在其原属国和WIPO获得承认和注册。其第1条规定,一旦某原产地名称获得了注册,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根据第3条规定,成员国必须根据其国内法防止以使用“像”、“型”或“式”之类词语的方式来使用他人原产地名称。第6条规定,只要原产地名称在其原属国仍受到保护,那么,它在其它任何成员国都不可视为通用词语。因为《里斯本协定》的严格保护和缺乏灵活性,所以其签署国很少。这些条约仍存在问题。尽管《巴黎公约》有100多个成员国,但是其中并无保护地理标志的实体条款。《马德里协定》仅为其31个成员国提供了有限的且模糊的边界措施。1951年《关于乳酪原产地名称和命名之使用的国际公约》在乳酪原产地名称保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里斯本协定》以其不到20个成员国的代价为地理标志提供了有效保护。WIPO也为地理标志的保护作出了贡献。其在1974年和1975年为缔结保护地理标志的新条约进行了准备,试图对1958年之后的多边保护制度进行修正。本章描述的地理标志的国内法、双边协定和多边条约保护模式也存在其他的某些困难:要么保护范围尚未界定,要么其有效保护有赖于成员的善意,或要求遵守并不存在的统一标准。本章回顾了TRIPS协议谈判历史以及保护地理标志的主要义务。该部分详细介绍和评述了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条款是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达成的妥协。TRIPS协议为地理标志规定了两种保护水平,给予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额外保护,把对其他农产品和食品的保护手段的选择留给成员方政府来决定。对于采纳协议第22—24条的保护标准,并非没有争议。根据TRIPS协议规定,WTO成员同意保护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地理标志,此时,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从根本上说可归因于其地理原产地。协议第22条第2—4款旨在防止虚假标示和不正当竞争。第23条为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规定的保护水平要高于第22条。第24条中的某些重要例外是对第22、23条规定的重要限制。此外,本章也提及了协议中的一般规定、实施以及争端解决条款。协议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可能是关于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的最重要条款。协议第22条2(a)确定了两个违反地理标志的条件:对表示货物来源地的说明,该说明是虚假的或者是误导性的。此外,Article 22.4禁止使用下列表述:对作为货物来源地的领域或地区的说明在字面上是真实的,但是,却虚假地向公众表明,该货物原产于另一个地域。这就是所谓的同名地理标志问题。TRIPS通常禁止使用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但是,甚至在公众没有受到误导时,也为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提供保护。当货物并非原产于其标示的地域,并且如果对商标中该标记的使用会误导公众,那么,对包含有或者由地理标志组成的商标的注册应予禁止。Article 23为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规定了高于第22条的保护。毫无疑问,Article 23的保护标准是高的,因为与葡萄酒和烈酒相关的地理标志,即使在公众没有受到误导危险时,也受保护。欧盟等20多个国家要求把第23条的保护扩大到所有其他产品地理标志上,而非仅适用于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尽管第23条针对把葡萄酒和烈酒名称用作通用词语而实施有效的保护标准,但是,TRIPS并不打算变更现状,因此,第24条中就规定了一些重要例外,对第22条和第23条来说,这些例外是很大的限制。如果一地理标志在成员国已成为通用词语,那么,Article 24.6豁免了成员方保护该地理标志的义务。该条进一步规定了葡萄酒保护的例外。由于葡萄酒通常是以葡萄品种命名的,所以,如果在WTO协定生效时该葡萄在成员方领域中已经存在,就允许使用该葡萄名称。另外,如果一名称在TRIPS协议之前已连续使用了至少10年,或在此之前系善意使用,Article 24.4就允许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并存使用。Articles 23也受到第24条中一般例外规定的支配。Article 24.5规定了商标注册的两个例外。如果一商标系(a)在TRIPS协议之前注册,或者(b)在该地理标志在其原属国获得保护之前注册,那么,一个善意注册的商标即使与该地理标志相同,也是有效的。但是,“善意”的含义究竟如何,仍是个问题。最后,Article24.9规定了另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外,该例外与国民待遇概念相关。对在原属国不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成员方没有保护义务。TRIPS协议为地理标志规定了以前不曾有过的较高水平的国际保护。TRIPS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可能是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中最重要的变化。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第一次以实施条款为后盾。与以前保护地理标志的国际条约相比,TRIPS的缔约国众多,所有WTO成员都是其缔约国。TRIPS协议在朝向地理标志统一保护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本章还对TRIPS协议进行了评述。Section3(PanⅡ)中规定的某些词语和义务仍是不明确的。第4章指出,过去20年来,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经历了世界范围的复兴,这是由全球市场对农产品和食品越来越大的需求和农产品和食品多样性提供的机会所引发的。在目前的多边贸易回合——多哈发展议程中,关于地理标志的新规则和机制已成为讨论的议题。《部长宣言》第18节规定了两个关键性条款,其中之一是通过授权理事会完成建立地理标志的多边通知和注册谈判工作,来执行协议第23条第4款,最后期限是2005年12月的第五次部长级会议。《部长宣言》中的第二个重要条款是,根据该宣言第12节关于实施议题的规定,把第23条的保护扩大到葡萄酒和烈酒以外的所有产品的地理标志。关于扩大保护问题和多边注册问题,已提出了许多建议。2005年,欧共体提交了修改TRIPS协议的建议,支持建立适用于所有产品的多边通知和注册制度。关于把第23条的保护扩大到葡萄酒和烈酒以外的所有产品的地理标志问题,欧盟和美国的观点是存在分歧的。支持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成员的依据是,地理标志能使产品的价格产生差距,国内外市场上的消费者对此是接受的。总的来说,地理标志的支持者希望地理标志获得最大保护,使生产者从其投资、产品质量和声誉中获得较高回报。对美国来说,Article 22的保护是充分的,美国主要的担心是,正在使用某些商标的美国生产者可能会受到下列因素的影响:对销售习惯的改变以及失去了消费者的承认,这在商业上都是灾难性的。美国已发动了一场战役,把欧盟的主张视为保护主义和贸易壁垒。对地理标志多边通知和注册制度的建立来说,有成员主张,建立一个自愿参加的制度,其效力是一个多边数据库。仅要求参加该制度的政府在其域内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出决定时,可参考该数据库。产生这些争议的国家主要是“新世界”和“旧世界”国家。目前,美国与欧盟之间的斗争可被视为是围绕TRIPS协议斗争的继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现成的促进地理标志全球协调的解决方案。根据多哈发展议程,笔者认为,应给予发展中成员符合其经济发展水平的保护地理标志的灵活性。无疑地,鉴于已获得的TRIPS谈判经验,欧盟和美国将对地理标志的未来保护方向具有重要影响。第5章指出,从地理标志的国内法保护、双边保护、区域性保护和多边保护中获得了某些经验和教训,并得出了相关结论。为履行TRIPS义务,中国在加入WTO之前就已开始保护地理标志了。目前,中国是通过商标法或某些行政条例来保护地理标志的。尽管如此,中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之间仍存在着冲突。本章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方法。
刘俊敏[10](2007)在《《卫生措施协定》下食品贸易与公共健康的协调》文中提出近年来疯牛病、“非典”、禽流感等传染病给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带来的严重威胁,使公共健康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不断推动国际贸易向纵深发展,又使人类和动植物面临更多的安全挑战,贸易自由化将一个国家内部发生的公共健康危机迅速国际化。于是,以保护公共健康为由进行贸易限制,制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就成了WTO成员纷纷采取的重要举措,而这些限制措施与各成员在WTO下的贸易自由化的义务发生了冲突。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内容主要涵盖食品安全、动物健康与植物健康三大领域,与国际贸易、公共健康问题密切相关。协定旨在既维护WTO成员政府提供其认为适当的健康保护水平的主权,又要确保这些权利不为保护主义目的所滥用并不产生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的障碍。因此,如何在该协定下协调贸易自由化与公共健康利益的冲突,是各个WTO成员都面临的研究课题,也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全面分析比较协定主要条款的内涵,并据其在争端解决案件中的适用和发展情况,得出解决食品贸易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冲突问题必须坚持“公共健康优先于贸易”的理念这一结论,并力求探讨协调这一冲突的根本途径。本文的研究主要通过八个组成部分展开,引言部分主要导出本文研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正文分为六章,最后得出研究结论。研究内容和主要观点如下:世界地域辽阔,动植物疫情复杂且经常变化,WTO各成员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又往往受其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气候环境以及公民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围绕着保护公共健康和促进贸易自由化,《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规定了一系列规则,期望通过建立一个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来指导各成员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与实施。但由于WTO各成员的自身条件不同,对于协定的执行情况也有很大差异,协定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各式各样的困难:发达国家由于技术水平高,经济实力强,能够自如地利用协定的制度漏洞,将为保护公共健康所“必需的”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异化为一种新的贸易保护工具,违背了协定贸易限制最小化的初衷;发展中国家限于技术经济各方面条件,面临着遵从协定的巨大困难,在国际贸易中处境极为不利;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产生的新食品如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等也为协定的实施提出了新挑战。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公众健康,而食品安全事件的屡屡发生加重了各国消费者的心理负担,对食品安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也促使政府制定严格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尤其是发达国家,已从重视终端产品的品质发展为重视食品生产的全过程,如此,一来可以很好地保护其领域内的公共健康,二来又有效地阻止或限制了外来食品的进入,保护了国内产业发展。本文深入分析了食品贸易对公共健康正负两方面的作用、转基因食品贸易对公共健康的利弊因素以及动物疫病、动物福利对食品贸易和公共健康的影响,并对协定的特有原则如科学依据、风险评估及国际协调原则在生物科学领域内应用的困难作了探讨。解决食品贸易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冲突问题需要深入分析背后的原因,本文通过研究发现,这一冲突的症结在于保护人权和经济利益的矛盾,而冲突存在的根本原因则是各国经济技术发展的不平衡。但是,贸易与公共健康之间的互动关系使二者之间具备一定的协调基础,可以从国内国际两方面加以协调,并且国际环境条约、世界卫生组织及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也都提供了协调二者关系的国际法律依据,甚至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发展为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本文主张解决这一冲突的根本途径在于缩小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经济技术方面的差距,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国际贸易中的当事方,一方为了保护公共健康而不断提高境内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无疑会对对方造成利益损害,因之而起的磨擦会不断增加,需要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加以解决并对协定的条款做进一步阐释,以使协定下的食品贸易与公共健康的冲突得以协调,而且,DSB已经在处理涉及公共健康的贸易纠纷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本文分析了涉及协定涵盖的三大主要方面--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健康的经典案例,即美加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加拿大诉澳大利亚限制鲑鱼进口措施案和美国诉日本农产品品种测试案。通过分析发现,是否具有科学依据、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适当的保护水平以及是否符合透明度等是WTO成员在采取或维持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否则,极易引发国际贸易争端并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此外,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协定条款的解释丰富和发展了协定的内容,在协调WTO成员自由贸易与公共健康保护方面体现出了公共健康优先于贸易的价值取向。依法维护公共健康、保证社会安定有序、使每个人都能公平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遵从协定要求,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追求贸易、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的相关立法不完善,标准低,与协定要求存在一定距离,执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一方面我国的出口产品难以逾越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高门槛”,经常遭遇退货或产品被销毁,另一方面低标准形成易于进入的环境,无法阻挡国外产品包括“问题”产品的进口,对国内公共健康造成威胁。本文提出必须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完善立法并努力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正确理解和把握协定的要求,确定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依据国际标准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贸易与公共健康的关系。
二、新西兰与欧盟关于乳酪产品措施的争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西兰与欧盟关于乳酪产品措施的争端(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及其成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一) 国际背景 |
(二) 国内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方法 |
四、 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自由贸易区理论基础及研究综述 |
第一节 自由贸易区相关概念界定 |
一、 自由贸易区(FTA) |
二、 自由贸易园区(FTZ)及其与自由贸易区(FTA)的异同 |
第二节 自由贸易区相关的基础理论 |
一、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 |
二、 非经济视角下自由贸易区相关理论 |
第三节 自由贸易区发展实践的研究综述 |
一、 自由贸易区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
二、 对世界主要自由贸易区发展实践的研究 |
三、 对中国自由贸易区发展实践的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现状与发展阻碍 |
第一节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动因、历程与特点 |
一、 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动因 |
二、 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历程 |
三、 自由贸易区建设的特点 |
第二节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整体水平及不足 |
一、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整体影响力 |
二、 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的经贸紧密度 |
三、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存在的不足 |
第三节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未来发展面临的阻碍 |
一、 内部阻碍 |
二、 外部阻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贸易效应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自由化分析 |
一、 货物贸易自由化整体水平 |
二、 敏感产品贸易自由化的灵活处理 |
三、 货物原产地规则约定 |
第二节 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贸易的发展趋势 |
一、 货物贸易规模分析 |
二、 货物贸易比例分析 |
三、 货物贸易增速分析 |
第三节基于扩展引力模型的贸易效应实证检验 |
一、 扩展的引力模型构建 |
二、 研究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三、 实证检验结果及解释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投资与其他经济效应分析 |
第一节 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双向投资效应分析 |
一、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有关投资的议题 |
二、 自由贸易区伙伴对中国投资的效应 |
三、 中国对自由贸易区伙伴投资的效应 |
第二节 投资效应及影响因素的计量模型检验 |
一、 模型设计 |
二、 样本选取与数据说明 |
三、 模型估计结果及解释 |
第三节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其他经济效应分析 |
一、 促进国内地方经济发展 |
二、 促进国内相关产业发展 |
三、 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拓展空间 |
四、 对世界经济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和对策建议 |
一、 研究结论 |
(一) 自由贸易区建设整体水平显着提升 |
(二) 自由贸易区建设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发展阻力 |
(三)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具有明显的贸易创造效应 |
(四)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投资促进效应显着 |
(五)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对我国地方经济、相关产业发展等具有多重影响 |
二、 对策建议 |
(一) 自由贸易区建设应妥善处理几个关系 |
(二) 灵活推进自由贸易区网络建设 |
(三) 提高自由贸易区建设质量和标准 |
(四) 完善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保障机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2)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日本FTA进程研究 |
1.2.2 日本FTA农业贸易问题研究 |
1.3 研究思路、主要内容与方法 |
1.3.1 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理论基础 |
2.1 博弈论与国际贸易谈判 |
2.1.1 博弈论 |
2.1.2 国际贸易谈判理论 |
2.1.3 博弈论与国际贸易谈判的联系 |
2.2 国家利益理论与农业保护 |
2.2.1 国家利益理论 |
2.2.2 关于农业贸易的相关经济学理论 |
2.3 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与农业贸易政策的制定 |
2.3.1 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 |
2.3.2 农业贸易政策的制定 |
第3章 日本FTA战略的发展、特点及影响因素 |
3.1 日本FTA战略的发展历程 |
3.2 日本FTA战略的主要特点 |
3.2.1 立足东亚,精选谈判对象 |
3.2.2 迅速扩张,由双边EPA向巨型FTA转变 |
3.2.3 先易后难,采取EPA形式取代FTA |
3.2.4 提高标准,力争主导规则 |
3.2.5 维护安全,力保战略资源稳定进口 |
3.3 日本FTA战略的主要影响因素 |
3.3.1 历史、地理、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
3.3.2 国内政治因素的影响 |
3.3.3 来自美国因素的影响 |
3.3.4 农业保护政策因素的影响 |
第4章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分析 |
4.1 主要政府部门对FTA战略谈判的纲领性文件 |
4.1.1 外务省关于FTA战略的指导方针 |
4.1.2 经产省关于FTA战略的基本原则 |
4.1.3 农水省关于FTA战略的谈判要点 |
4.2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一个双层博弈模型 |
4.3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主要模式的形成及推广 |
4.3.1 完全排除农产品的谈判模式 |
4.3.2 保护最敏感产品的谈判模式 |
4.3.3 利益交换的谈判模式 |
4.3.4 “外交优先”的谈判模式 |
4.3.5 全盘考量国家利益的谈判模式 |
第5章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根源分析 |
5.1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历史根源:农业保护政策 |
5.1.1 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日本农业保护政策 |
5.1.2 区域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日本农业保护政策 |
5.1.3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一个横向对比 |
5.2 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特点及其对农业议题谈判的影响 |
5.2.1 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特点 |
5.2.2 日本农业保护政策对农业议题谈判的影响 |
5.3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现实根源:经济、外交、政治 |
5.3.1 农业持续低迷是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经济根源 |
5.3.2 粮食依赖进口是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外交根源 |
5.3.3 利益集团博弈是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政治根源 |
5.4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未来将促进农业改革 |
第6章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效果及实证分析 |
6.1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效果分析 |
6.1.1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效果评价标准的建立 |
6.1.2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效果的评价 |
6.2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实证分析 |
6.2.1 贸易引力模型的构建 |
6.2.2 数据来源及变量选择的说明 |
6.2.3 实证分析过程 |
6.2.4 主要结论 |
6.3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主要经验 |
第7章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
7.1 中国FTA战略进展情况 |
7.1.1 中国FTA战略现状 |
7.1.2 中国农业贸易保护现状 |
7.2 对中国继续推进FTA战略的启示与建议 |
7.2.1 在农业贸易保护及农业议题谈判方面的建议 |
7.2.2 推动RCEP进程的建议 |
7.2.3 推动中日韩FTA进程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3)FTA下的贸易自由化对中国畜牧业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5 本论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及范围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畜牧业发展状况及贸易自由化进程 |
3.1 中国畜牧业发展状况 |
3.2 FTA下的中国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贸易自由化对畜产品贸易的影响 |
4.1 实证方法及数据选取 |
4.2 贸易自由化对畜产品出口影响的实证分析 |
4.3 贸易自由化对畜产品进口影响的实证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贸易自由化对畜牧业产量的影响 |
5.1 贸易自由化对肉类产量的影响 |
5.2 贸易自由化对原奶产量的影响 |
5.3 贸易自由化对羊毛产量的影响 |
5.4 贸易自由化对禽蛋产量的影响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贸易自由化对畜产品价格的影响 |
6.1 贸易自由化对羊肉价格的影响 |
6.2 贸易自由化对奶产品价格的影响 |
6.3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未来畜产品贸易自由化对中国畜牧业影响 |
7.1 GTAP模型 |
7.2 模拟方案设计 |
7.3 模拟分析结果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主要结论与对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对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4)中澳自贸区建立对中国乳品进口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数据来源 |
1.5 主要创新点 |
1.6 本章小结 |
2 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原料奶 |
2.1.2 乳制品 |
2.1.3 乳制品进口贸易 |
2.1.4 贸易自由化 |
2.1.5 自由贸易区 |
2.1.6 自由贸易协定 |
2.2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 |
2.2.1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 |
2.2.1.1 贸易自由化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 |
2.2.1.2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 |
2.2.2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福利效应 |
2.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2.3.1 国外研究现状 |
2.3.2 国内研究现状 |
2.3.3 文献综述评析 |
2.4 本章小结 |
3 中国乳业发展现状 |
3.1 中国乳业的地位 |
3.1.1 中国乳业在世界中的地位 |
3.1.2 中国乳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
3.2 中国乳业生产状况 |
3.2.1 生产模式方面 |
3.2.2 产量供给情况 |
3.2.3 生产成本方面 |
3.2.3.1 生鲜乳原料价格不断上涨 |
3.2.3.2 牛奶生产成本高,尤其是规模化牧场 |
3.2.3.3 牛奶收购价格上涨,竞争力下降 |
3.3 消费需求情况 |
3.4 乳制品供给与需求不协调 |
3.5 本章小结 |
4 中国乳制品进口贸易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
4.1 中国乳制品进口贸易现状及特征 |
4.1.1 乳制品进口量激增,贸易逆差扩大 |
4.1.2 乳制品进口市场集中度 |
4.1.3 进口乳制品价格迅速上涨 |
4.1.4 奶粉进口量迅速增加 |
4.1.5 进口依存度明显上升 |
4.2 中国从澳大利亚进口乳品现状及特征 |
4.2.1 中澳乳制品贸易额增速趋缓,但比重不断增加 |
4.2.2 中国来自澳与新乳品贸易差距拉大 |
4.2.3 中国从澳大利亚进口乳品结构变化 |
4.3 中国乳制品进口贸易规模的影响因素分析 |
4.3.1 研究方法简介 |
4.3.2 模型构建 |
4.3.3 数据来源及说明 |
4.3.4 结果分析 |
4.3.4.1 总体情况 |
4.3.4.2 三个阶段变化情况 |
4.3.4.3 农业支持对竞争力效应的影响 |
4.4 本章小结 |
5 中澳 FTA 谈判背景及乳品贸易潜力分析 |
5.1 中澳自贸区谈判背景 |
5.1.1 自贸区缔约数量迅速增加 |
5.1.2 自贸区缔约成员类型多样 |
5.2 中澳双边贸易进展 |
5.2.1 中澳双边经济贸易 |
5.2.2 中澳双边商品贸易 |
5.2.3 中澳双向投资情况 |
5.2.4 中澳双边服务贸易 |
5.3 中澳自贸区谈判进展 |
5.3.1 中澳自贸区谈判历程 |
5.3.2 中国进口澳大利亚农产品关税 |
5.4 中国从澳大利亚进口乳品潜力分析 |
5.4.1 生鲜乳生产者价格 |
5.4.2 乳制品最惠国税率 |
5.4.3 肉羊产业向乳业转型 |
5.5 本章小结 |
6 中澳 FTA 建立对中国乳品生产和贸易的影响研究 |
6.1 基于引力模型的研究 |
6.1.1 引力模型方法 |
6.1.2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
6.1.2.1 样本选择 |
6.1.2.2 数据来源 |
6.1.3 引力模型估计结果 |
6.1.4 自贸区建后中国从澳大利亚乳品进口变化 |
6.2 基于 GTAP 模型的研究 |
6.2.1 GTAP 研究方法 |
6.2.1.1 方法简介 |
6.2.1.2 模型原理 |
6.2.1.3 GTAP 模型方法另外运用 |
6.2.1.4 GTAP 数据筛选 |
6.2.1.5 设定模拟方案 |
6.2.2 2015 年基准方案的推演 |
6.2.2.1 数据方法及影响因素 |
6.2.2.2 回归分析建模 |
6.2.2.3 推演结果 |
6.2.3 GTAP 模拟结果与分析 |
6.2.3.1 中澳自贸区建立对世界乳制品贸易的影响 |
6.2.3.2 2015 年中国乳制品贸易变化情况 |
6.3 两种方法分析结果比较与讨论 |
6.3.1 结果比较 |
6.3.2 结果讨论 |
6.4 本章小结 |
7 论文结论和对策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 |
(5)《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解析:标准之变与体制之争(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与研究价值 |
1.2 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贡献与主要创新 |
第2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体制变迁与 ACTA 的产生 |
2.1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多边体制的演进与发展瓶颈 |
2.1.1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向多边体制迈进 |
2.1.2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联合 |
2.1.3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瓶颈 |
2.1.4 多边体制中其他国际组织的尴尬与无力 |
2.2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双边转向与单边主义杂音 |
2.2.1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双边转向 |
2.2.2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双边体制的困局 |
2.2.3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单边主义趋向 |
2.3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复边体制与 ACTA 的产生 |
2.3.1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复边体制的兴起 |
2.3.2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复边之路上的 ACTA |
第3章 ACTA 的立法程序透视 |
3.1 ACTA 制定过程概述 |
3.1.1 ACTA 的筹划与谈判进程 |
3.1.2 ACTA 的签署与批准进程 |
3.2 ACTA 立法程序检讨 |
3.2.1 揭开 ACTA 立法的“秘密”面纱 |
3.2.2 解锁 ACTA 立法的“封闭”之门 |
第4章 ACTA 的规范内容解析 |
4.1 ACTA 的框架与条文概览 |
4.1.1 ACTA 序言 |
4.1.2 初始条款和定义 |
4.1.3 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框架 |
4.1.4 执法实践 |
4.1.5 国际合作 |
4.1.6 机构安排 |
4.1.7 最后条款 |
4.2 ACTA 对相关国际知识产权协议的发展 |
4.2.1 ACTA 民事执法措施对 TRIPS 协议的发展 |
4.2.2 ACTA 边境执法措施对 TRIPS 协议的发展 |
4.2.3 ACTA 刑事执法措施对 TRIPS 协议的发展 |
4.2.4 ACTA 数字环境执法措施对互联网公约的发展 |
4.3 ACTA 实体制度反思 |
4.3.1 破除 ACTA 的“TRIPS-PLUS”盲从 |
4.3.2 明辨 ACTA 的“议题分离”策略 |
第5章 ACTA 的“复活”与“升级” |
5.1 CETA 与 ACTA 的“复活” |
5.1.1 CETA 的产生、发展及其知识产权议题 |
5.1.2 CETA 草案的内容及其对 ACTA 的发展 |
5.2 TPP 与 ACTA 的“升级” |
5.2.1 TPP 的产生、发展及其知识产权议题 |
5.2.2 TPP 美国建议稿对 ACTA 的继承与超越 |
第6章 ACTA 的本质、影响与应对 |
6.1 ACTA 与“体制转换” |
6.1.1 “体制转换”概念的确立 |
6.1.2 “体制转换”背后的政治动因 |
6.1.3 从“体制转换”到“体制交错” |
6.2 ACTA 的“连横合纵” |
6.2.1 ACTA“连横合纵”的内涵与表现 |
6.2.2 ACTA“连横合纵”对消极影响 |
6.3 后 ACTA 时代发展中国家的应对策略 |
6.3.1 坚持“多边主义” |
6.3.2 注重“能力建设” |
6.3.3 强调“促进竞争” |
6.3.4 维护“公有领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WTO规范特惠贸易协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文的逻辑思路 |
第一章 WTO规范特惠贸易协定的现有机制 |
第一节 基础定位: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
一、从帝国特惠贸易到国际协定 |
二、十九世纪:贸易冲击和协定扩展 |
三、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大萧条:区域主义的复活 |
四、最惠国和GATT的诞生 |
五、现代:区域贸易的三次“浪潮” |
第二节 实体规则 |
一、GATT1947第24条 |
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 |
第三节 程序规则 |
第四节 实施机构: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 |
一、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及其职权 |
二、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职权的变化 |
第五节 争端解决实践 |
一、实践的梳理 |
二、最重要的典型案例——印度诉土耳其纺织品及服装进口限制案 |
三、对争端解决实践的评价 |
第二章 特惠贸易协定的新发展及其问题 |
第一节 特惠贸易协定的发展 |
一、特惠贸易协定的类型化 |
二、特惠贸易协定发展的新特点 |
三、TPP协定:特惠贸易协定的新模型 |
第二节 特惠贸易协定问题一:不完全遵守关税减让的规范 |
一、中国的特惠贸易协定关税减让实践 |
二、美国的特惠贸易协定关税减让实践 |
三、小结 |
第三节 特惠贸易协定问题二:通报义务和审议程序的现实问题 |
一、贸易和发展委员会接受的通报数量过少 |
二、WTO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通报的选择性 |
三、事实陈述的重叠 |
四、时间问题 |
第四节 特惠贸易协定问题三: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复杂化 |
一、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企业选择 |
二、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负面效应——“意大利面条碗”现象的加剧 |
第三章 WTO规范特惠贸易协定的改革难点与实施困境 |
第一节 WTO成员方已有的改革努力 |
一、改革提案 |
二、改革成果 |
第二节 改革难点:体制性问题 |
一、难题一:关税减让 |
二、难题二:优惠原产地规则 |
三、难题三:合理持续时间的例外 |
第三节 改革受阻之内部成因 |
一、WTO成员方的囚徒困境心理 |
二、WTO谈判模式与决策机制 |
第四节 改革受阻之外部成因:以TPP协定为例 |
一、TPP协定更符合美国各州的利益 |
二、从州利益到联邦利益:美国对WTO改革的热情减退 |
第四章 改革的路径 |
第一节 路径一:完善GATT1994第24条 |
一、步骤一:澄清“实质上所有贸易”的含义 |
二、步骤二:确定“合理持续时间”的例外 |
三、其他 |
一、现有委托执行机构的工作协调 |
二、后多哈时代的透明度机制完善 |
第三节 路径三:特惠贸易协定多边化 |
一、从双边特惠贸易协定到多边特惠贸易协定 |
二、“开放准入”条款的设置 |
三、未来的努力 |
第四节 对改革前已生效特惠贸易协定的规范 |
一、理论上的最优:修改关税减让表 |
二、可行却无意义:既往不咎 |
三、附条件:“开放准入”条款 |
第五节 中国的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关税同盟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缩略语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学术概述 |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 |
注释 |
引言 |
一、本文的研究对象 |
二、多边贸易体制下关税同盟法律问题的研究意义 |
三、本文的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 |
注释 |
第一章 关税同盟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自由主义的全球化和国家主义的区域化 |
一、自由主义全球化的两面性 |
二、区域主义对全球化的缓冲——国家主义的制衡 |
三、互为条件的彼此包容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关税同盟 |
第二节 关税同盟的历史演变 |
一、先秦诸侯联盟中的关市税合作萌芽 |
二、欧洲民族国家形成中的关税同盟 |
三、盎格鲁-撒克逊殖民地关税同盟的历史分野 |
四、关税同盟作为历史上最主要的区域合作模式 |
第三节 当代关税同盟建立的经济动因 |
一、由点及面——关税同盟的福利效应理论的发展 |
二、保护、再分配和投资——共同关税的贸易战略作用 |
三、规模经济的追求 |
四、地理接壤导致不完全竞争 |
第四节 建立关税同盟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原理 |
一、国家主权意识对综合安全保障的回应 |
二、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与需求 |
三、追求集体议价能力的提高 |
四、发展诉求下的国际贸易格局转变 |
第五节 关税同盟是一种法律制度安排 |
一、关税同盟的法律性质 |
二、关税同盟法律制度的双向性 |
三、法治、政治与利益——关税同盟法律制度的三个维度 |
注释 |
第二章 多边贸易体制对关税同盟的约束制度之演进 |
第一节 适用领土条款的形成 |
一、自由贸易原则确立中的英美博弈 |
二、关税同盟成员国向多边体制集体要价 |
三、自由贸易区条款的出现 |
四、GATT第二十四条定型 |
五、GATT第二十四条的经济悖论 |
第二节 授权条款——经济发展权利主张引发规则冲突 |
一、授权条款——发展经济学提出的挑战 |
二、授权条款与GATT第二十四条对关税同盟的约束差异 |
第三节 WTO对关税同盟的强化约束 |
一、乌拉圭回合的谅解——经济理论的立法实践 |
二、授权条款与GATT第二十四条关系的意见分歧 |
三、南方共同市场审查案—第二十四条基础性地位渐趋明朗 |
四、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的设立 |
五、多哈回合的透明度机制 |
第四节 GATS开辟的新领域——区域服务贸易 |
一、福利理论获得尊重—GATS第五条 |
二、GATS第五条与GATT第二十四条的比较 |
注释 |
第三章 关税同盟成员间的贸易自由化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成员间贸易壁垒的取消 |
一、成员间贸易自由化的界定 |
二、贸易自由化的检验标准 |
三、土耳其纺织品案的澄清 |
第二节 同盟成员间贸易自由化的例外 |
一、自由化例外的两种认识之辨析 |
二、同盟成员间关税的部分保留 |
三、原产地规则的限制 |
四、成员间贸易救济手段的选择 |
五、安全例外 |
第三节 同盟内部竞争法律制度 |
一、关税同盟竞争法的法理依据 |
二、关税同盟竞争法律制度的模式比较 |
三、关税同盟竞争条款主要内容评析 |
注释 |
第四章 关税同盟对外贸易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接受多边贸易体制的程序性管理 |
一、管理机构——区域贸易委员会的职能 |
二、通知 |
三、透明度机制的程序延伸 |
四、补偿性调整程序 |
第二节 对外共同关税的形成 |
一、对外共同关税(CET)的重要性 |
二、多边贸易规则中的CET法律要件 |
三、主要关税同盟建立CET的实践 |
四、CET的征收和分配管理制度 |
第三节 CET的补偿性谈判与调整 |
一、补偿性谈判启动的法律依据 |
二、补偿性谈判与调整的要件分析 |
三、补偿性谈判的多边实践—以EU及其扩张为例 |
四、遗留的问题 |
第四节 其他贸易措施 |
一、贸易措施的外部影响规制 |
二、其他贸易措施的涵盖范围 |
三、“实质上相同”的实践——以贸易救济措施为例 |
第五节 关税同盟合作关系的守卫者——原产地规则 |
一、原产地规则在关税同盟中的适用 |
二、实施关税同盟原产地规则的意义 |
三、制度型原产地规则的保护主义倾向 |
注释 |
第五章 关税同盟争端解决法律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关税同盟成员间争端解决机制 |
一、争端解决模式选择的法理基础 |
二、司法化的程度差异的实证比较 |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
第二节 关税同盟与WTO争端解决管辖竞合及协调 |
一、管辖权竞合——源自多边规则的“空隙” |
二、管辖权竞合的解决方式 |
三、WTO争端解决的不可替代——以南方共同市场为例 |
注释 |
第六章 经验、困境和趋势——关税同盟发展问题 |
第一节 制度协调的优势——欧盟的经验 |
一、政治与经济协同——关税同盟核心经济政策的形成 |
二、以经济主权让渡为基础——成功的法律一体化 |
三、关税同盟扩张的经验——欧盟东扩中的经验 |
第二节 缺乏稳定性——拉丁美洲关税同盟的问题 |
一、关税同盟经济效应的离心力 |
二、分分合合——主权冲突的干扰 |
三、制度设计缺陷——法律危机的表现 |
第三节 政治超越经济——非洲地区关税同盟的困境 |
一、被忽略的关税同盟政治基础——区域稳定 |
二、缺乏利益交换空间——权利与义务的对价困境 |
三、内外交错——法律关系的多样和复杂 |
第四节 发展中国家关税同盟困境的解决之道 |
一、驱除模式迷信——发展中国家关税同盟理论的重新定位 |
二、关税同盟法律制度拘束力的来源——区域大国的制度维护 |
三、参与多边制度建设,谋求有利发展空间 |
第五节 关税同盟的扩张与深化及中国的应对 |
一、关税同盟地域扩张趋势 |
二、关税同盟到共同市场——多边贸易体制下的推进 |
三、中国发展同关税同盟贸易关系的建议 |
注释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8)论欧共体与WTO的交互影响:法律、政策与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欧共体在GATT/WTO中的法律地位 |
第一节 欧共体的国际法律人格 |
一、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简述 |
二、欧共体国际法律人格的特征 |
第二节 欧共体在GATT中的实践活动与法律地位 |
一、欧共体参与GATT的实践活动概览 |
二、欧共体在GATT中的法律地位 |
第三节 欧共体在WTO中的法律地位及其特点 |
一、欧共体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重要作用 |
二、欧共体在WTO中法律地位的确立 |
三、欧共体在WTO中的角色定位:领导者和推动者 |
第二章 GATT/WTO协议在欧共体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效力 |
第一节 欧共体法律体系中的直接效力理论 |
一、直接效力的涵义及作用 |
二、国际协定在欧共体法律体系中的直接效力 |
第二节 GATT1947在欧共体法中的直接效力 |
一、欧洲法院有关GATT1947直接效力的典型判例 |
二、欧洲法院拒绝赋予GATT1947直接效力的深层原因 |
第三节 WTO协议在欧共体法中的直接效力 |
一、欧共体政治机构的立场 |
二、欧洲法院有关WTO协议直接效力的典型判例 |
第四节 欧洲法院拒绝赋予WTO协议直接效力的原因分析 |
一、WTO协议的宗旨和总体框架 |
二、维护欧共体的整体利益 |
三、维护欧共体的机构平衡及权力平衡 |
四、WTO协议的国内执行方面缺乏"互惠" |
五、代替"直接效力"的其他法律控制方法 |
第三章 DSB裁决在欧共体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效力 |
第一节 有关DSB裁决法律效力的学界争论概述 |
一、否定DSB裁决法律效力的学说 |
二、肯定DSB裁决法律效力的学说 |
第二节 欧洲法院有关DSB裁决直接效力的判决 |
一、Chemnitz案和Atlanta案 |
二、Portugal v.Council案及香蕉系列求偿案 |
三、Biret案 |
四、Van Parys案和Chiquita案 |
第三节 关于DSB裁决域内效力问题的评论 |
一、欧洲法院在DSB裁决直接效力问题上的立场选择 |
二、DSB裁决的域内效力是否与WTO协议的直接效力相关 |
三、个人援引DSB裁决在欧洲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问题 |
四、欧洲法院否定DSB裁决直接效力的根本原因 |
第四章 欧共体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政策与实践 |
第一节 欧共体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证分析 |
一、欧共体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关统计数据 |
二、欧共体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
第二节 欧共体拖延执行DSB裁决的外部诱因:WTO报复程序存在缺陷 |
一、启动报复的程序条件模糊不清 |
二、终止报复的程序付之阙如 |
三、对WTO报复程序的应有认识 |
第三节 欧共体拖延执行DSB裁决的内部因素:共同商业 政策决策机制的复杂性 |
一、共同商业政策的决策过程 |
二、决策机构之间的运作关系 |
三、最终决策的多重考量因素 |
第四节 简要评论 |
第五章 欧共体共同商业政策对WTO体制的"适应性"调整 |
第一节 欧共体共同商业政策运作机制的调整与改革 |
一、共同商业政策概念的动态演进 |
二、共同商业政策的涵盖领域与权能属性 |
三、共同商业政策决策机制的改革 |
第二节 欧共体贸易保护政策工具与WTO的"对接":以TBR为例 |
一、TBR的立法背景 |
二、TBR的特点及实施效果 |
三、TBR的重要概念辨析 |
四、司法审查的有限性 |
五、对TBR的简要评价 |
第三节 欧共体的优惠贸易协定政策与WTO体制的协调与兼容 |
一、欧共体精心编织的优惠贸易"网络" |
二、欧共体的优惠贸易协定与WTO的兼容:以《科托努协定》为例 |
三、欧共体调整优惠贸易协定政策的政治与经济动因 |
结论 |
专有名词缩写中英文对照表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目录 |
(9)论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以TRIPS协议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论文题目释义 |
(一) 地理标志 |
(二) 国际保护 |
(三) 以TRIPS协议为视角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一) 概念分析方法 |
(二) 实证分析方法 |
(三) 比较分析方法 |
(四) 历史分析方法 |
四、基本写作架构 |
五、论文价值 |
(一) 论文的选题 |
(二) 材料的新颖性 |
(三) 其他的重要工作 |
第一章 地理标志保护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地理标志的概念及功能 |
一、法国、美国国内法中的地理标志概念 |
(一) 法国 |
(二) 美国 |
二、区域性条约中的地理标志概念 |
(一) 《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 |
(二) 安第斯共同体第486号决议 |
(三) 《班吉协定》 |
(四) 欧共体第2081/92号条例和第510/2006号条例 |
三、国际条约中的地理标志概念 |
(一) 1883年《巴黎公约》 |
(二) 1891年《制止虚假、欺骗性标示商品来源的马德里协定》 |
(三) 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
(四)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地理标志的界定 |
(五) 国际葡萄酒组织(OIV) |
(六) TRIPS中地理标志的定义 |
四、地理标志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
(一) 地理标志与商标 |
(二) 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 |
五、地理标志的功能 |
(一) 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 |
(二) 是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保证 |
(三) 提升产品竞争力 |
六、结论 |
第二节 法律性质和特征 |
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问题 |
(一) 利益说 |
(二) 主体说 |
(三) 法律关系说 |
二、知识产权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 |
(一)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
(二) 知识产权是具有公权色彩的私权 |
(三) 地理标志是带有浓厚公权色彩的私权—有限私权 |
三、对地理标志法律性质的不同认识对其保护的影响 |
四、地理标志的法律特征 |
(一) 特定地理来源的产品+特定质量、特征或声誉+联系 |
(二) 地理标志是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统一 |
第三节 地理标志的保护方式 |
一、专门立法保护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假冒之诉 |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 |
(二) 假冒之诉 |
三、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模式 |
四、行政法保护 |
五、混合立法保护模式 |
六、简要评论 |
第四节 地理标志保护的正当性及意义 |
一、财产权劳动理论与地理标志保护 |
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与地理标志保护 |
三、知识产权的激励理论与地理标志保护 |
四、人格理论与地理标志的保护 |
五、经济上的考虑 |
六、保护地理标志的意义 |
(一) 对国家的重要意义 |
(二) 对生产者的重要意义 |
(三) 对消费者的重要意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内法、双边协定、区域性协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第一节 国内法保护 |
一、法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一) 法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 受控原产地名称 |
(三) 原产地名称的注册程序 |
(四) 法国原产地名称的保护 |
(五) 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影响 |
二、美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一) 美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二) 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三) 普通法地理标志(common law GIs) |
(四) 评介 |
第二节 双边协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一、欧共体与加拿大协定 |
二、1994年澳大利亚和欧盟关于葡萄酒双边贸易协议 |
三、《欧共体—墨西哥关于酒精饮料标记保护的协定》 |
四、欧盟与南非的协议 |
五、美国与欧盟 |
第三节 区域性协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一、《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 |
二、《班吉协定》(OAPI) |
(一) 一般条款 |
(二) 保护条件 |
(三) 注册程序 |
(四) 备案报告书 |
(五) 对申请的审查和注册 |
(六) 异议 |
(七) 法院对注册的撤销和修改 |
(八) 对地理标志的使用 |
三、安第斯共同体知识产权共同制度的第486号决议 |
四、结论 |
第四节 欧共体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一、第2081/92号条例 |
(一) 目标、适用范围及定义 |
(二)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注册 |
(三) PDO和 PGI |
(四) 条例对第三国农产品和食品的适用 |
(五) 对注册名称的保护范围 |
(六) 同名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七) 地理标志与商标 |
二、第510/2006号条例 |
(一) 序言 |
(二) 范围和概念 |
(三) 通用性质、与生物多样性、动物品种、同形异义词和商标之间的冲突 |
(四) 产品使用规则 |
(五) 注册申请 |
(六) 注册的异议/决定 |
(七) 名称、标志和符号以及与使用规则的习惯相关规定 |
(八) 保护以及商标、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之间的关系 |
(九) 其他规定 |
三、欧共体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一) 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 |
(二) 烈酒地理标志的保护 |
四、关于旧条例国民待遇规定的争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多边条约对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
第一节 《巴黎公约》 |
一、《巴黎公约》对国民待遇原则的确立 |
二、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一)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迈出了保护地理标志的第一步 |
(二) 对违法商品及违法者采取的措施 |
(三) 地理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的渊源 |
(四) 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区分 |
(五) 评价 |
第二节 《马德里协定》 |
一、从虚假地理标志到欺骗性地理标志 |
二、对地理标志保护的限制 |
三、通用化问题 |
四、评价 |
第三节 《关于奶酪原产地名称和命名之使用的国际公约》 |
第四节 《里斯本协定》 |
一、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 |
(一) 原产地名称的概念和保护原则 |
(二) 5个方面保护 |
二、评价 |
(一) 公约对原产地名称保护的特点 |
(二) 公约的缺陷 |
第五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一、1975年《WIPO地理标志保护条约草案》 |
二、《WIPO地理标志示范法》 |
第六节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一、TRIPS协议的谈判历史 |
(一) 1990年草案文本 |
(二) 主席的草案文本 |
(三) 1990年布鲁塞尔最终法草案 |
(四) Dunkel草案的提出和通过 |
二、TRIPS协议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一般性规定 |
(一) TRIPS协议总则和基本原则的相关规定 |
(二) TRIPS实施机制与地理标志保护 |
(三) TRIPS协议第64条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三、地理标志的定义和保护范围 |
四、地理标志的基本保护 |
(一) 对地理标志的最低标准保护 |
(二) 对地理标志的共同保护 |
五、TRIPS协议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 |
(一) 禁止的使用 |
(二) 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v.商标 |
(三) 仅适用于葡萄酒地理标志的额外附加保护 |
六、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 |
(一) 十年使用与善意使用的例外 |
(二) “善意注册”的例外 |
(三) 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 |
(四) 通用名称的例外 |
(五) 姓名和名称权的例外 |
(六) 与来源国权利状态有关的保护例外 |
七、对 TRIPS协议保护地理标志规范的评析 |
(一) TRIPS协议的贡献 |
(二) TRIPS协议的缺陷 |
(三) 加强保护各个地理标志的谈判 |
(四) 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分歧与发展趋势 |
第一节 对是否扩大地理标志保护的分歧 |
一、美国、欧盟等成员的主要主张和分歧 |
(一) ‘扩大”是否具有正当性 |
(二) “扩大”是否会带来利益以及哪些成员获益最大 |
(三) “扩大”是否会带来巨大成本 |
(四) 协议第22条提供的保护是否充分 |
(五) 第22条能否提供法律确定性 |
(六) 第22条地理标志定义对“扩大”来说是否是障碍 |
(七) “扩大”是否造成了不平衡 |
(八) 尚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
二、部分发展中成员的建议 |
(一) 印度、肯尼亚等成员的建议 |
(二) 牙买加、印度等国的建议 |
第二节 建立地理标志多边通知和登记制度的谈判 |
一、不同主张 |
(一) “制度”的目的 |
(二) 关于加入问题 |
(三) 该制度的效力 |
(四) 通知、异议和注册程序方面的主张 |
(五) 地理标志定义及保护的适格性、监督和成本 |
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建议 |
(一) 香港地区 |
(二) 匈牙利 |
三、地理标志与发展中国家 |
第三节 对美、欧分歧的评析 |
一、对协议第22条的评析 |
二、差别保护的正当性问题 |
三、对是否“扩大”的评析 |
四、“扩大”的成本问题 |
五、评析 |
六、产生分歧的原因 |
第四节 地理标志谈判的前景与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 |
第一节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和现状 |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简要历史 |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 |
(一) 商标法模式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二) 原产地域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一、商标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的缺陷 |
(一) 商标法保护模式的缺陷 |
(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的缺陷 |
二、两种模式之间的冲突及原因 |
(一) 法律移植与美、欧保护模式的影响 |
(二) 多头立法与部门利益 |
第三节 中国的应对 |
一、两种模式的混合 |
(一) 混合模式保护地理标志 |
(二) 地名商标、原产地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冲突的解决 |
二、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的选择及立法完善 |
(一) 模式的选择 |
(二) 立法的完善 |
(三) 保护模式之间的和谐 |
三、注重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创造 |
四、对扩大第23条保护范围的成本与收益的分析 |
五、积极参与 WTO规则的制定 |
本章小结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卫生措施协定》下食品贸易与公共健康的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卫生措施协定》相关规则研究 |
第一节《卫生措施协定》的目的 |
一、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
二、促进多边贸易自由化 |
第二节 《卫生措施协定》确定的法律原则 |
一、一般原则 |
二、特有原则 |
三、特有原则对保护公共健康的作用 |
第三节《卫生措施协定》主要条款分析 |
一、《卫生措施协定》的基本框架 |
二、《卫生措施协定》主要条款分析 |
第四节《卫生措施协定》与 WTO 其他相关协定的关系 |
一、《卫生措施协定》与《1994 年关贸总协定》 |
二、《卫生措施协定》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
三、《卫生措施协定》与《农业协定》 |
四、《卫生措施协定》对公共健康的关注 |
小结 |
第二章 《卫生措施协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卫生措施协定》实施情况 |
一、WTO 成员实施《卫生措施协定》概况 |
二、WTO 成员实施《卫生措施协定》的特点 |
三、《卫生措施协定》的制度漏洞及其带来的后果 |
第二节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异化对《卫生措施协定》实施的影响 |
一、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国际贸易的作用 |
二、异化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背离《卫生措施协定》的初衷 |
三、异化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违反 WTO 的贸易自由化目标 |
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实施《卫生措施协定》的困难 |
一、贫困导致对廉价商品的更多需求而忽视公共健康 |
二、落后导致难以达到《卫生措施协定》的标准要求 |
第四节 科技发展为《卫生措施协定》的实施带来新问题 |
一、科技发展与应用催生新产品 |
二、科技新产品对《卫生措施协定》实施的影响 |
小结 |
第三章 食品贸易对公共健康的影响 |
第一节 危害公共健康的直接因素:食品安全 |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 |
二、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 |
三、不安全食品危害公共健康的实例分析 |
第二节 食品贸易对公共健康的正负效应 |
一、食品贸易对公共健康的益处 |
二、食品贸易为公共健康带来安全隐患 |
第三节 转基因食品贸易对公共健康的新挑战 |
一、转基因食品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现状 |
二、转基因食品贸易对公共健康的影响利弊分析 |
三、《卫生措施协定》与转基因食品贸易 |
第四节 动物福利、食品安全与公共健康 |
一、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球公共健康问题的热点 |
二、动物疫病对食品安全与贸易的负面影响 |
三、动物福利对食品贸易和公共健康的影响 |
四、WTO 规则中的动物福利条款 |
小结 |
第四章 食品贸易与公共健康冲突和协调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食品贸易与公共健康冲突的深层原因分析 |
一、冲突的症结所在:人权与经济利益 |
二、冲突的实质原因: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
三、健康理念的不同也是造成冲突的原因之一 |
第二节 食品贸易与公共健康的协调基础 |
一、食品贸易与公共健康协调的理论基础 |
二、食品贸易与公共健康协调的法律依据 |
第三节 协调食品贸易与公共健康冲突的思路 |
一、基本理念:公共健康优先于食品贸易 |
二、食品贸易与公共健康的国内协调 |
三、食品贸易与公共健康的国际协调 |
四、协调食品贸易与公共健康冲突的根本途径 |
小结 |
第五章 《卫生措施协定》下食品贸易与公共健康的争端解决 |
第一节 《卫生措施协定》与公共健康有关的争端 |
一、美国、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二、加拿大诉澳大利亚限制鲑鱼进口措施案 |
三、美国诉日本农产品品种测试争端案 |
第二节 《卫生措施协定》在实践中的发展 |
一、WTO 解决与公共健康有关争端的启示 |
二、WTO 判例对《卫生措施协定》的发展 |
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协调食品贸易与公共健康的法律对策 |
第一节 《卫生措施协定》对构建中国和谐社会的积极影响 |
一、和谐社会以人为本 |
二、依法维护公共健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
三、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可以满足和谐社会的安全需求 |
第二节 我国法律制度与《卫生措施协定》的接轨 |
一、我国卫生与植物卫生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卫生与植物卫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卫生与植物卫生法律制度所面临的挑战 |
第三节 欧美国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
一、欧美国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实例分析 |
二、我国出口食品屡遭欧美国家卫生与植物卫生壁垒的原因分析 |
三、我国突破欧美国家卫生与植物卫生壁垒的法律对策 |
第四节 我国协调食品贸易与公共健康的法律对策 |
一、我国对外贸易遵从《卫生措施协定》的总体方略 |
二、对欧美国家公共健康保障经验的借鉴 |
三、正确处理食品贸易与公共健康的关系 |
小结 |
结论 |
参考资料 |
致谢 |
详细摘要 |
四、新西兰与欧盟关于乳酪产品措施的争端(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及其成效研究[D]. 董洪梅.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6)
- [2]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研究[D]. 黄金宇. 辽宁大学, 2018(05)
- [3]FTA下的贸易自由化对中国畜牧业的影响研究[D]. 胡东兴. 吉林农业大学, 2017(02)
- [4]中澳自贸区建立对中国乳品进口的影响研究[D]. 郭婷.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13(10)
- [5]《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解析:标准之变与体制之争[D]. 张猛. 吉林大学, 2013(08)
- [6]WTO规范特惠贸易协定问题研究[D]. 许多. 南京大学, 2013(04)
- [7]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关税同盟法律问题研究[D]. 顾益民. 复旦大学, 2012(02)
- [8]论欧共体与WTO的交互影响:法律、政策与实践[D]. 程保志. 武汉大学, 2009(09)
- [9]论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以TRIPS协议为视角[D]. 冯寿波. 华东政法大学, 2007(06)
- [10]《卫生措施协定》下食品贸易与公共健康的协调[D]. 刘俊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