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四批获得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名单(论文文献综述)
广州市人民政府[1](2021)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研究说明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放管服" 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政府决定取消和重心下移2597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69项,实行重心下移、改由区(含功能区,下同)就近实施2328项。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细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推进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北京市人民政府[2](2020)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文中认为京政发[2019]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和亦庄新城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决定,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
Ivan Sarafanov[3](2020)在《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文中认为在互联网经济与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各国企业和消费者不可或缺的部分,大规模的数字化不仅引起经济理论和国民经济结构根本性的变革,但同时也提高了社会各界对古典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贸易规则及新型合作机制探索的关注度。学术界认为,互联网交易和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是全球进入第四次工业革命阶段后,实现经济增长的关键要素和必要手段。随着互联网和新的技术持续快速发展,由跨境数据流动构成的数字产品贸易正在促进全球货物、服务、人员、资金和信息流动,以及改变各类企业的运营方式和商业模式。例如,当中小企业拥有接入互联网、计算机或智能手机等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网络通信服务,它们可以接触到世界各地的客户,并随时参与全球商品和服务的供应链体系。数字贸易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不仅涵盖了互联网上消费品的销售和在线服务的供应,而且还包括使全球价值链得以实现的数据流、使智能制造得以实现的服务以及无数其他电子交易平台和应用程序。不过,当前数字产品贸易除了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因素,还被视为各种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日益增多的领域之一。这些保护政策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宽容到严格的发展演变过程最终形成一套有针对性的、系统的、严谨的数据管理制度。即数字贸易的出现使得传统贸易壁垒的作用大大降低,导致类似于金砖国家这样的大型新兴经济体为了保护国内市场而保持着很多新型“虚拟”贸易壁垒和数据限制性政策。在这种背景下,若金砖国家将继续提高数字产品贸易壁垒或提出更严格的数据限制性措施,这是否必然会增加数据密集型行业内的企业运营成本,进而导致整个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降低是本研究关注的重点问题。因此,本文以金砖国家为例,从产业经济学角度衡量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的影响,建立一种科学的定量分析框架。首先,通过对大量国内外文献和政策措施的梳理和总结,本文对金砖国家采用的新型和传统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具体保护政策和措施作了一个系统的分析和阐述,发现其主要特点和问题,并建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资料库。此外,使用欧洲国际政治经济研究中心建立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计算数字贸易限制和数据限制指数两种指标,衡量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保护程度。本文发现,根据数字贸易限制指数评估结果,金砖国家呈现“一高、三中、一低”贸易保护程度结构,其中中国采取的保护水平最高,同时巴西、俄罗斯和印度保护度属于中等以下水平,而南非的水平最低。根据数据限制指数评估结果,在金砖国家范围内中国、俄罗斯和印度数据保护程度最高并正在逐步提升,而南非与巴西维持相对较低的保护程度。其次,为了计算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影响,本文建立多维面板数据模型进行估计。本文根据数字贸易限制和数据限制指数两个反映数字产品贸易保护程度的指标,构建数字贸易保护强度综合指数(DTPSI)作为模型的自变量。为了计算模型的因变量,本文使用GTAP 10数据库建立Levinson-Petrin非参数估计模型对金砖国家2004-2014年间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进行估计。最终在面板数据回归结果基础上,模拟分析三种不同程度的贸易保护方案对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影响,发现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如邮电和通信服务、金融和保险业和公共服务业,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而在性质上不属于数据密集度很高的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也受到了负面影响。此外,由低级保护政策所带来的负效应缺乏弹性,因此不会对全要素生产率产生很大的下滑压力,而中级和高级数字贸易保护政策对全要素生产率富有弹性,因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再次,本文采用GTAP 10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将全要素生产率估计值代入到模型当中,进一步分析限制跨境数据流动的数字贸易壁垒措施对主要宏观经济指标产生的影响。通过模拟结果发现,随着数字产品贸易保护强度水平的提升金砖国家国内生产总值的变化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其中由于中国、俄罗斯和印度使用大量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导致的损失更大一些。从各行业的产出规模来看,由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导致的数据自由流动限制使得所有国家数据密集型制造业和服务行业的生产规模萎缩,而数据密集度相对较低的行业产出水平受到影响最小。从进出口贸易规模来看,由于金砖国家采取的一半以上数字贸易壁垒政策使用于限制国内数据跨境出口(传输),因而使得数据密集型行业的出口贸易下降,而进口贸易上升。最后,为了克服由数字产品贸易壁垒政策对金砖国家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产值和进出口贸易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本文尝试提出可操作性较强的两种合作框架和运行机制的实现方案。其中第一个是全面考虑发展中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发展需要,以WTO为主和TiSA协议为辅GATS“+”多边数字贸易合作框架实现途径。第二个则为了加强金砖国家之间数字贸易合作联系,包括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贸易运行机制及软环境合作领域“三位一体”的合作框架。本文认为,金砖国家之间须要加强内部协调,尽快开展同世界其他国家的多边数字贸易合作,制定有效的监管办法,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并努力实现互联网领域消费者安全、数据隐私保护和国家安全等目标。
冯晓鹏[4](2019)在《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是不同于传统商业贸易,也不同于国内电子商务的新业态、新模式,跨境电商业务具有前沿性、新颖性、科技性的特征,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与政策问题的理论研究,深化对跨境电商领域的规律性、本质性、系统性认识,不断总结实务中出现的新业态、新动向,无论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前沿的指导意义。本文对跨境电商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进行了界定,并对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和发展概况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按照跨境电商运营与合规两条主线分别对跨境电商所涉物流、税收、资金与信息安全保护、知识产权合规、走私风险应对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探讨研究,然后分析了《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跨境电商经营者监管法律制度。最后,综合全文的理论梳理和实务分析,结合笔者参与跨境电商立法及司法实务的丰富经验,提出了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未来政策走向和实务发展趋势的基本结论,并对跨境电商政策和立法趋势进行了预测研判。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有不同版本的定义,但各种概念的核心涵摄并无争议,可以概括为分属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借助互联网等电子化通信手段促成交易(交易询价、谈判磋商、缔结合同、履行合同等),并以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的方式送达商品、提供服务、实现交易的跨境商务活动。广义上的跨境电商可以泛指在跨境交易的任一环节运用到电子商务技术的商业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分类,根据可以分为平台企业、平台内企业和自建平台经营的企业,根据商品流向分为跨境进口和跨境出口,根据交易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零售。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电子化、个性化、碎片化、高频次和低货值的特征。近年来,跨境电商在电子商务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乘着一系列国家重要政策支持和一系列重要事件推动的东风,呈现在迅猛蓬勃的发展态势,并且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种新兴贸易业态驱动了科技创新、创造了就业机会、引领了消费潮流,将伴随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世界跨境电商大会、《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审议发布、粤港澳“大湾区”的通关一体化建设等政策红利取得进一步长足发展。我国海关法将通关监管对象分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物品,而与跨境电商密切相关的是进出境货物与进出境物品。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从用途来看,进出境货物具有贸易性质,货物进出境是为了销售;从数量来看,进出境货物数量较大;进出境物品以合理自用数量为限,超出数量限制则会被海关认定为进出境货物;从外汇来看,进出境货物是购进或售出的商品,因此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而进出境物品不属于贸易货物,因此没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从税收来看,进出境货物征税内容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进出境物品仅在进境环节征收进口税;从许可来看,国家对部分限制进出境货物进行许可证管理;除了出境携带的文物外,一般进出境的物品不涉及行政许可问题。对于跨境电商涉及的物流通关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的区分界定;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的基本通关监管模式;1039市场采购模式;跨境电商的常用进出口模式以及对跨境电商通关政策的探讨解读。税收征管法律关系是货物和物品在进出关境时所涉及的重要法律关系,对于跨境电商而言也不例外。与一般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相比较,跨境电商商品的进出口税收征管以一般的进出口环节税款征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基础依据,但同时因为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跨境电商的特殊管理规定而又有重要区别。与国内电商不同,出口跨境电商需面对各地域法律、经济制度等规则差异以及电商平台、消费者、银行以及境内外支付机构等多个主体间的关系,常面临汇率波动、外汇管制、资金安全等难题。收款结算是否安全合规、流程是否简单顺畅直接关系到出口跨境电商的核心利益。出口跨境电商的收退款方式、不同报关模式的影响、收结汇及人民币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平台的合规风险等不同纬度的问题,均会跨境出口资金流的合规运作。电子商务法通过具体条文规定与《网络安全法》紧密衔接,不仅强调了全体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注意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更特别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了“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与责任。网络安全的防护,一方面是对技术的高要求,如建立信息防火墙等;另一方面是对法律合规风险认识要求的提高,这需要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相关法规有充分的理解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对于跨境电商经营者而言,不仅要了解境内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同时要注意境外国家或地区对于信息安全保护的特殊要求。对于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合规问题而言,为了克服电商领域假冒、侵权的顽疾,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尤其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中国海关近年来也连续开展了“清风”、“龙腾”等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活动。此外,知识产权问题也是西方国家和企业“拿捏”中国外贸企业的手段之一。因此,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避免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成为了跨境电商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走私犯罪作为典型的法定犯并不像杀人放火的自然犯一样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但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忽视由跨境电商和代购引发的新兴走私方式。“奢侈品平台走私案”、“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方式案”、“‘代购’被判10年案”等案例的出现说明走私风险离跨境电商并不遥远,跨境电商同样可能逃避海关监管,危害国家的税收监管和外贸秩序。跨境电子商务是新型的经济形式和新兴业态,从实质上来讲,跨境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自然应当适用电子商务相关的监管规则;同时因为又涉及到商品的进出口环节,因此也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进出口管制方面相关监管要求。跨境电商除了应当遵守电子商务的普遍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进出口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5](2019)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中指出SDPR-2019-0330009鲁市监法规字[2019]8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2019年11月17日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9日。本基准生效前制定的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除外)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曾维新[6](2019)在《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研究》文中认为网络文化产业在世界范围内都属于新兴产业,并日益成为推动各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大部分国家对该产业采取扶持政策。目前中国网络文化产业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态势,以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网络新闻媒体等为代表的新型业态已初具规模,并逐渐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这一方面得益于中国网络基础设施的完善及消费群体的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得益于政府的政策支持。近几年国家先后出台了众多涉及该产业的重要政策,从明确该产业的重要地位到文化产业统计范围变化以及各种财政、税收、金融扶持补助政策不一而足。这些财税金融扶持政策提供的各种政府资源最终落实到企业层面都归入了政府补助范畴。然而对于政府是否应当介入和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尚存争议,有关网络文化产业的相关扶持政策情况如何,因扶持政策形成的巨额补助是如何落实到网络文化企业层面,补助是否实现了政府部门既定目标,这些问题都亟待深入探讨。因此研究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政府补助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通过梳理现有文献发现:一是当前国内外对网络文化产业并无权威统一的界定,众多学者或部门将其称之为数字创意产业、数字文化产业、数字内容产业、互联网文化产业等;二是现有对政府补助的研究大都聚焦于战略新兴产业、信息技术产业等,鲜有以网络文化产业为对象的研究;三是对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研究主要以定性为主,较少以定量方法来研究政府补助的绩效;四是在考察政府补助对企业的影响时,大都只考察总体补助的作用,较少考察不同类型补助的效果差异,且对政府补助类型的研究仍有细化的空间。基于此,本文依据“要不要-怎么样-行不行”的逻辑,聚焦中国网络文化产业,研究其政府补助问题。“要不要”是解决政府是否有必要对网络文化产业进行补助,这就需要对网络文化产业的特性及在中国国情下的现实必要性开展研究。“怎么样”是解决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现状如何,这就需要梳理中国现有的关于网络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和研究当前中国网络文化企业获取政府补助所呈现的总体特征和内容特征。“行不行”则要解决政府补助是否有效,即绩效评价问题,这就需要验证政府补助(包括总体补助和不同细分类型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的经营绩效、创新和社会责任方面是否起到积极作用。最终目的在于为政府通过补助扶持网络文化产业提供依据,并帮助其更好的制定和修正补助政策,实现补助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网络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本文的研究工作可概括为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研究政府通过补助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必要性。本文采用归纳演绎法在明确和完善网络文化产业概念及系统研究网络文化产业各种特性的基础上,先是从市场失灵、产业竞争力理论和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出发论述政府扶持该产业的理论依据;然后在介绍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新兴业态发展现状及其原因之后,从中国经济转轨及文化体制改革角度探讨政府通过补助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必要性。同时尝试明确政府在网络文化产业发展中应扮演的角色。第二部分全面剖析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现状。一是依据重要政策出台或技术进步的关键节点将中国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划分为六个阶段,并详细梳理各阶段的政府政策,总结政策演进情况以及特点和问题。二是依据筛选的179家网络文化上市公司(其中核心领域132家,相关领域47家)年报中披露的政府补助金额数据剖析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特征,包括总体政府补助和不同类型补助(财政拨款、政府奖励和税收优惠)在所有制、细分行业和区域等方面呈现出的分布特征;并使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法(one-way ANOVA)和LSD多重比较法(Least-Significant Difference)验证所有制性质、细分行业和区域因素是否是影响网络文化企业获取政府补助的因素。三是对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内容结构进行分析。基于补助的目的和具体指向性,将样本企业补助明细科目归类整理分为七大内容板块,通过统计分析揭示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内容结构特征。第三部分检验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有效性。本文搭建了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有效性的综合评价框架,利用179家网络文化样本企业2013-2017年的非平衡面板数据,实证考察了政府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经营绩效(财务绩效和市场价值)、创新和增加就业三方面的影响。不仅考察总体政府补助,还考察财政拨款、政府奖励和税收优惠三种细分类型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的影响。在整个实证研究中还考虑了所有制因素和细分行业因素对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各种绩效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调节作用。此外还检验了研发投入在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创新之间是否起到中介作用。本文的研究结论可归纳为:第一,网络文化产业是一个不断变化和演进的动态概念。通过梳理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及学者繁杂众多的概念中可知,从文化创意产业、文化内容产业到数字文化产业、数字创意产业、数字内容产业再到互联网文化产业、网络文化产业,这些概念的出现是文化产业和不同时段的技术融合发展产生的必然结果。随着科技进步,文化与科技的深度融合,网络文化产业的定义还会不断演进。第二,中国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存在理论依据和现实需求。网络文化产业具有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三重属性,同时表现出强大的产业融合和技术关联性等特征,这些特征让其具备了其他产业没有的优势。市场失灵理论(外部性、公共产品、信号传递理论)、产业竞争力理论及幼稚产业保护理论为政府介入网络文化产业提供了理论基石。同时我国经济转型发展、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缓解中小科技型网络文化企业融资困境的现实情况也需政府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本文还明确政府的角色应定位为公共网络文化产品的监管者和提供者,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引导者和调控者,网络文化市场秩序的建设者和维护者。第三,中国网络文化产业补助政策不断完善但仍需优化。我国网络文化产业从萌芽发展至今可划分为六个阶段,管理和补助扶持政策经历了从无到有,并不断丰富完善的过程。现有补助政策呈现出规制监管的专门性和政府补助的一般性,推动传统文化产业网络化转型补助政策多过扶持新兴网络文化产业补助政策等特征。同时补助政策也存在不够具体,相对被动和滞后需求等问题。虽然我国已形成了包含财政资金、专项基金、税收减免、政府采购、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项目补贴和政府奖励等在内的多种手段的综合补助政策体系,但尚未建立对各种政策和措施的效果和绩效进行评价的机制。第四,中国网络文化产业补助具有普惠性并且特征复杂。我国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2013-2017年政府补助覆盖率在95%以上,说明补助对于网络文化上市公司是“普惠”政策,而非“特惠”政策。财政拨款是我国网络文化上市公司政府补助最主要的形式,其次为税收优惠;政府奖励呈现出“奖励名目较多,奖励金额不高”的特征。进一步研究发现,国有网络文化企业、相关领域企业和东部地区的网络文化企业相较于非国有、核心领域和中西部地区的网络文化企业在获取补助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但通过单因素方差分析和LSD多重比较法研究发现,网络文化企业在获取政府补助上存在显着的所有制和细分行业差异,而地区差异并没有统计上的显着性。第五,技术创新类补助是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主要内容。中国政府对网络文化产业的补助大部分都投向了技术和创新方面,这符合网络文化产业与技术高度关联的特征。其次为产业专项补助和项目专项补助,投融资补助、涉外补助、人才和就业补助、无形资产补助四块内容的政府补助金额占比较少。第六,实证研究结果表明:(1)总体而言,在网络文化企业经营绩效方面,政府补助的影响较为复杂,其中对企业市场价值具有显着正向影响,对企业财务绩效并无显着影响;在网络文化企业创新和社会责任(就业)方面,政府补助均有积极正向促进作用;(2)不同类型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的影响存在差异,财政拨款对网络文化企业的市场价值、创新和增加就业方面均有显着正向促进作用,税收优惠对其网络文化企业的市场价值和增加就业方面均有显着正向促进作用,政府奖励对网络文化企业创新有负向影响;(3)所有制因素并没有对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的经营绩效、创新和就业之间的关系起到调节作用;(4)细分行业是影响政府补助和网络文化企业创新、就业之间关系的重要因素,以生产网络文化设备为主的相关领域相较于以网络内容生产为主的核心领域而言,政府补助对企业创新和增加就业的影响更加显着;(5)研发投入(RD)在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创新之间起到中介作用,政府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创新的正向促进作用有6.63%是通过企业研发投入来实现的。鉴于以上主要发现和研究结论,本文就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提出如下优化建议:一是要建立专门的网络文化产业管理体制和补助体系;二是明确财政拨款、政府奖励和税收优惠三类补助各自的特征和效果,依据政策既定目标选择合适的补助类型,确保补助发挥最佳效用;三是破除“所有制惯性”,坚持“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立”原则,给予国有和民营网络文化企业平等市场地位,公平合理分配补助资源。四是关注网络文化产业内部结构差异,鉴于核心领域企业是网络文化产业的主体最能体现该产业特性,补助可适当向核心领域企业倾斜;五是建立科学有效的网络文化产业补助绩效评价机制,以提高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利用效率。
窦金启[7](2019)在《镜像中国 ——新时期中国影视“走出去”盘整与研究》文中提出在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华文化走出去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中国要继续加强和改进中华文化走出去工作,创新内容形式和体制机制,拓展渠道平台,创新方法手段,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可以看出,从十六大期间开始提出的文化走出去思想已经成为中华文化软实力体系建设的战略指导方针。而作为文化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影视产业,其也必然要以此为其发展依据,从而形成影视“走出去”布局。影视“走出去”其实是在文化“走出去”整体战略下形成的影视产业对外传播的体系,也是新时代背景下,对影视国际传播与交流的一种具有中国时代理论特色的理论。其既涉及硬性的影视产业“走出去”,也包含软性的影视文化“走出去”,但所有这些的最终目的都是要实现文化的对外传播,让世界更好的了解中国。以此,向国际社会展示良好而积极的国家形象。其实,在新世纪初,我国的影视行业就开始不断探索“走出去”的方式和方法。本文采用面相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顺序展开,以影视“走出去”为本体,通过对《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实施细则(试行)》颁布以来到现阶段,我国的影视行业的“走出去”的理论形成,影视“走出去”构成内容的盘整与分析,影视个案及产品的调查与研究和影视“走出去”对我国国家形象体系构建的影响等几方面作为论述和研究的对象,梳理和盘整出我国影视“走出去”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分析得出影视产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和不足,进而提出一些可行性的改进措施及方法。影视对外传播理论的不断创新是形成影视“走出去”的根本。本文的第一章,侧重探讨文化“走出去”战略与影视“走出去”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在中华文化对外传播过程中的优势特性。通过对十七大到十九大期间关于影视“走出去”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影视工作指导意见的梳理,可以得出,影视“走出去”是文化走出去的战略组成之一,是在其理论指导之下所形成的。并且在文化对外传播过程中发挥着其形象性、时效性和导向性的特征,进而对文化“走出去”产生积极的作用。本文第二、三章,以影视“走出去”的内容构成为研究对象,通过把影视“走出去”及对外影视体系中的主要构成内容—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这四种艺术形态,在新世纪“走出去”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进行盘整和梳理,进而得出:我国影视产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虽然取得了成绩,但仍然需要进一步提升发型和推广的方式和方法。影视“走出去”的另一个作用就是要配合国家外交方针及政策。本文第四章,以我国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方针为语境,分别从大国、周边、“一带一路”、以及中非“战略合作伙伴”这四个角度,对我国影视产业在这四种对外交往策略中的重点国家的“走出去”现状进行梳理,从而得出我国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所遇到的问题,同时,综合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关于提升我国影视产业整体“走出去”的可行性路径。无论是影视产业“走出去”,还是影视文化对外传播,其在实现经济目的的同时,最高级的目标是要实现我国国家形象的良好表达,树立积极的国家形象。所以,本文最后一部分就影视“走出去”对于国家形象构建体系的丰富和提升进行研究,并认为,影视“走出去”无论从内容还是方式上都已经成为塑造国家形象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所以,影视产业的对外发展在提升自身的品牌意识和影响力的同时,要自觉的肩负起对中华文化软实力体系建设和国家形象塑造的责任。
刘磊[8](2019)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研究》文中指出经济全球化一方面为资源的有效配置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加速了恐怖主义在全球范围的蔓延。对于恐怖组织来说,资金是他们的生命线、是驱动力;没有资金支持,恐怖主义就将无法运作。国家有必要基于经济基础,切断恐怖组织资金流,阻断恐怖资金转移通道,以限制恐怖组织规模的扩大,并削弱其影响。本文立足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立场,结合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从需求侧、供给侧以及流通转移渠道三个方面进行理论分析,并通过比较分析国际组织和部分发达国家反恐怖融资体系和具体做法,进而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给出相关的政策建议。本文一方面完善了恐怖融资理论研究体系,丰富了反恐怖融资理论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另一方面从实践角度对国际反恐怖融资机制及我国反恐怖融资进行分析,对于我国完善反恐怖融资战略和机制,打击恐怖主义,从而维护我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恐怖主义不仅在全球造成人员伤亡和恐慌,也给全球经济带来巨大损失。本文提出对恐怖主义这一政治性极强的课题进行经济学角度的思考。比如,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选择成本收益比最合适的恐怖袭击方式;采用“消费替代”理论分析恐怖袭击目标的变化;采用“社会收入”理论来分析恐怖组织和恐怖袭击长久存在的原因;尝试通过理性选择理论和委托代理模型,分析了恐怖组织的预算约束,即恐怖融资的规模对恐怖组织恐怖袭击行为的影响;还通过委托代理模型分析了恐怖组织领导人、恐怖融资委托人之间的博弈和策略选择,并提出政府可以通过秘密冻结涉恐资产、公开监视恐怖分子亲属以及发展经济等方式来提高对恐怖融资的打击力度。恐怖融资需求侧是恐怖组织的各项支出需要。恐怖组织与现代社会组织一样,需要资金作为其运营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运营一个恐怖组织,可以被看作是在运营一个特殊的公司,其追求的是将培训、意识形态宣传、武器装备等资源投入,通过恐怖组织自身的“生产”,将其转化为恐怖袭击、政治权利、影响政策等“增值产品”,并通过一系列运作程序,将“增值产品”“出售”给社会团体、宗教团体、特定种族团体等特定的“客户”。而维持这个特殊公司不仅需要发动恐怖活动所需的武器装备、交通工具、后勤保障等直接开销,还需要运营人力成本、宣传成本等间接成本。恐怖融资的供给侧是恐怖融资的主要来源,其供给水平决定了恐怖融资的规模,进而决定了恐怖组织的规模和实力。恐怖融资的供给可分为外部资助和自我融资两种类型,而外部资助包括国家资助和非国家资助,自我融资则包括贸易等合法收入和绑架、贩毒等非法收入,此外还有所谓“征税”的资金供给。恐怖融资不同的供给来源方式各有优劣,不同的恐怖组织通常会根据其历史背景、所处环境、组织形态、任务目标等因素,选择适合的一种或多种恐怖融资方式。不同时期的恐怖组织也会侧重于不同的恐怖融资方式,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恐怖融资的流通转移渠道是恐怖融资的供给侧和需求侧,即支出和收入之间进行流通转移和价值转换的通道,主要包括正规的金融系统、非正规的价值转移体系、基于贸易的价值转移途径,以及虚拟货币等新兴转移方式。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虚拟货币、网络支付、暗网交易等方式,已吸引了恐怖组织的目光,包括“伊斯兰国”在内的国际恐怖组织,也借助比特币、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和方式筹措和转移资金。对联合国、美国、英国、俄罗斯等组织和国家的反恐怖融资体系进行比较分析。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埃格蒙特金融情报组织等国际组织通过各种形式为国际反恐怖融资合作与交流做出了诸多努力。美国、英国、俄罗斯等发达国家根据国际公约,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建立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准则在内的相对完善的反恐怖融资法律体系,建立了多部门协调合作的执法体系,充分发挥各执法部门的专业性和积极性。“了解你的客户”“风险为本”“一致监管”和“持续性”是国际反恐怖融资工作坚持的普遍原则。虽然国际社会对打击恐怖融资有基本的共识,但是在全球反恐怖融资合作机制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通过猎鹿博弈的分析,证明了在国际社会中就打击恐怖融资进行政府间合作几乎不可能成功。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但恐怖袭击威胁不断加大,反恐怖斗争形势严峻复杂。“东伊运”作为对我国影响最大的恐怖主义威胁,通过直接发动恐怖袭击活动、组织培训和转移恐怖分子、在境内募集恐怖活动资金等三个方式对我国安全造成危害。根据分析,我国面临的恐怖袭击风险和洗钱风险都较高,两者叠加后使得我国也面临着中等水平的恐怖融资威胁。我国的恐怖融资供给来源主要包括个人或企业资助、变卖个人财产、经商所得、向信教群众筹措等“合法渠道”以及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收入。我国通过参与国际反恐怖融资标准制定,不断扩大我国在国际反恐怖融资中的话语权。通过构建包括刑事立法、行政法规、行业规范和要求在内的多层次、系统化、立体式的反恐怖融资法律体系,建立了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反恐怖融资工作机制,并通过定向金融制裁、涉恐资金冻结等配套制度确保反恐怖融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我国反恐怖融资实践中存在社会反恐怖融资意识淡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够完善、政府机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还不健全以及国际合作力度还比较薄弱等问题,但整体上从立法、情报质量、可疑交易监测有效性、资源配置、国际合作有效性等方面的评估显示我国反恐怖融资脆弱性处于中低水平。为我国反恐怖融资应从改善社会环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反恐怖融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以及扩大反恐怖融资领域的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另外,还要制定我国反恐怖融资战略,从国家战略层面去统筹部署反恐怖融资体制机制设计,进而推动我国反恐怖融资工作迈向新台阶。
刘亚丽[9](2019)在《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宗教是有关人类心灵和精神的“圣事”,但宗教组织却存在于“世俗”之中。宗教组织兼具实践宗教信仰的宗教性以及为自身存续发展的经济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世俗中的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凸显出(自/被)商业化倾向,致使宗教组织的“圣事”和“俗事”交织,混为一体,既伤及教旨又令宗教不堪。2018年我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增加了针对宗教组织及其教职人员的税收制度,以及税务部门对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的条款,然而,在我国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涉税的法律、法理及规则设定的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乃至科研成果,尚属珍稀物种之际,这些原则性税收管理制度的颁布似有挂一漏万,不及就里之嫌。有鉴于此,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的涉税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特殊性、正当性及现实可行性等殊值系列探究,这也符合中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问题及税收规制。行文通过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的对比展开,得出目前我国宗教组织并不缺少世俗经济甚或商业活动的参与,但我国较为缺乏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的具体税收规范。宗教组织虽以实践宗教信仰为其基本功能,但基于其存续和发展的内在所需,以及信众和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宗教组织与经济具有自洽性。当宗教组织的经济及经济行为缺乏自律与他律表现为不自洽时,必然影响其创设和教义的本旨,同时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经济秩序,因此,通过具体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具有现实必要性。第二章,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目前我国通过《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以及诸多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初步形成了较为原则性的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但依然存在:宗教组织作为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不清;对其经营行为的行政管理规范替代了应税规范;宗教组织的应税界定标准不准确;对其进行的税收监管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严重滞后于宗教组织财富观念的转变;滞后于宗教组织自营利性和被营利性趋势增强的经济现实;国家对宗教组织实行的自养政策,在现实中被异化、异用或他用,自养政策被放大为自养免税政策或宗教性免税政策;相关民事主体法律以及教职人员身份和收入的界定,缺乏相适应的配套规范。因此,我国宗教组织税收问题的法律规制具有现实迫切性。第三章,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在政教合一体制下,受宗教及宗教组织的历史地位、国民信仰和社会功能等因素制约,国家对宗教组织予以直接的财政补贴和税收支持,但这一不当的财税政策既影响了财税关系和政教关系,也影响了公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政教分离和间接的财税支助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现实和必然选择。与西方不同,我国古代历史上鲜有宗教支配政治或政教合一的现象,但也从不缺少国家政权与宗教或各宗教组织各样的经济和税收联系。国家因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需要,对宗教组织的财税政策极其不稳定,“不徭不役”和“亦徭亦役”政令反复交替,使得宗教组织繁盛兴衰交相更迭。在现代政教分离国家,除宗教组织的宗教性在处理政教关系时被审慎对待外,宗教组织因其非以营利性为目的,基本被纳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规制。国家予以宗教组织的间接财政支持和连续稳定的税收规范,这既有利于宗教组织正常发展,也有利于国家和宗教组织间的政教关系。因此,构建和完善宗教组织的税收规范,是现代政教分离国家财税法治的必要内容。第四章,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宗教组织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宗教性,以及由宗教性而衍生出的非营利性和社会表达的公益慈善性。虽然宗教组织具有其特殊性,但对其征税或免税具有法律正当性。首先,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有遵照法律负担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即是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担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宗教组织是公民基于宗教信仰自由而组成的团体,属于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其拥有宗教自由的宪法基本权保障同时,当然也负有纳税的义务。其次,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宗教组织拥有类国家主权的组织自治权,国家对宗教组织免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其独立性,但国家对宗教组织征税也并不意味着是对其自治权的干涉。在政教分离体制中,宗教组织的自治权处于国家主权之下,作为组织自治权的体现,宗教组织有从事世俗经济活动的权利,同时也应遵守世俗包括税法在内的经济规范要求。再次,宗教自由体现为内在精神信仰自由和从事合法宗教活动的自由,但此种自由并非绝对而是有所限制的自由,宗教组织负有依法的纳税义务并不因为其享有宗教自由而得以免除。即使在政教合一国家,宗教组织在获得免税或财政支持的同时,其自由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因为在国家合法行使征税权时,维护良好的税收制度在各种公共利益中处于优先顺位。最后,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政权和宗教组织分离。要求国家不得对特定的宗教加以奖励或禁止,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给予优待或非难。但政教分离不是绝对的分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征税或是免税,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的联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是征税都不意味着必然违反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免税和征税的立法目的既非促进和倡导宗教,也非抑制和反对宗教。与宗教组织类似,诸如学校、图书馆、慈善基金会等,也通常被国家给予免税,因为它们一般被认为可以与社会和谐共处,并促进社会多样化的存在。综上,国家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征税都具有合宪性或法理正当性。第五章,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宗教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共有现象。在宗教组织日趋商业化情形下,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改变了其税法上的待遇,变完全免税为有条件的免税,并加以公益慈善之社会责任,但具体做法又各不相同。美国《内地税法》规定了宗教组织获得免税的主体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身份限制和免税资格丧失的情形,对宗教组织商业活动设置了“非相关商业所得税”和“无关举债所得税”进行规范。同时规定了含申请资料、年度报告书、捐赠信息等内容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必要时的税收稽核制度。日本设置宗教法人认证制度以规定主体要件资格,而公益性的高低对宗教组织税赋多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日本《法人税法》规定宗教法人可以经营营利事业,可按低于普通法人的税率承担纳税义务。在宗教主管机关和宗教组织之间设置宗教法人审议会制度,作为解决两者之间的缓冲机关。同时对宗教法人规定了税收优惠及支出的限制,必要时的税务调查制度,甚至宗教法人营利事业有违法行为,可以对宗教法人实行强制解散。我国台湾地区对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进行了规定,在营利事业所得税、房屋税、地价税等十余个税种税目中详细规定了宗教组织相关税收内容。宗教组织的经济行为及收入是以信众随喜布施,还是订有一定的收费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所得。对宗教组织设有严格的公益慈善要求,其60%的年度经费依法只能用于公益目的上,并对积极作为者进行奖励。综上,在宗教组织从事经济甚或商业活动不可避免并客观存在时,反思我国大陆具体问题,域外经验具有可借鉴性。第六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在中央提出要依法管理国家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号召下,应积极善用财税法律规制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调节宗教组织相关经济关系。首先,在宗教组织纳税主体层面,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缺少法律分类的情况下,应将宗教组织细化出来,对其税收加以特别规定;明确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宗教组织应税范围层面,应重视宗教组织经济性的特征,改变禁止宗教组织过度商业化经营原则,允许其进行经济或商业活动,并运用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教职人员收入的规范;改变现有对宗教组织应税和免税以宗教性和经济性为主的多重区分标准,实行“经营征收与自养返还”相结合的标准调整。再次,在宗教组织公益慈善层面,应改变对宗教组织非营利组织的消极定位,采用公益慈善主体的积极法律定位;在宗教组织普遍没有出具扣税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宗教组织对那些方向明确的捐赠出具扣税凭证;对宗教组织公益慈善行为实行税收激励或奖励机制。最后,在宗教组织税收监管层面,应转变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传统观念,在经济领域将之同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落实税务登记;对其不当和违法行为实行阶梯制的税收处罚措施;同时也应注重相关规范和配套措施的协调,如自养政策的规范化、宗教组织自身建设等。综上,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完善与构建具有可行性。
薛卫洋[10](2018)在《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尤其在高等教育领域,近些年来被誉为与公办高教、民办高教并列的国内高教“三驾马车”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者必须有中方教育机构,在高等教育领域即为我国的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通过数据查询发现,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相较于公办高校,相对不足。民办高校是否需要发展中外合作办学?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缘何不足?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如何适应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这些问题构成了本研究的缘起。概括而言,本研究主要集中于六方面研究。其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背景和意义。研究发现,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背景在于,高等教育强国建设背景下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需要,“一带一路”建设与我国教育新时期对外开放要求,高等教育国际化大发展与中外合作办学特殊价值定位以及跨境高等教育具有的复杂性、风险性与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性使然;民办高校发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意义则在于,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助推我国高等教育强国和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适应国家对外开放战略新需求,提高民办高校办学国际化水平,规避民办高校涉外办学风险。其二,对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进行剖析。梳理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整体数量、年份变化、举办期、在办学机构和项目数,从办学层次、省份分布、学科专业、师资与课程等方面分析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结构,对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中外方高校进行相关分析,统计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方式与规模、在学生和毕业生规模,学历学位颁发情况和预期培养人数。现状研究发现,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呈现出整体规模较小、办学层次较低、校均设立或举办机构和项目数偏少;基本形成东中西部地区递次发展局面,与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匹配度不高。其三,对影响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因素进行分析。基于教育内外部关系规律、中外合作办学基本规律及其原则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指导,从观念意识、管理体制机制、办学资源等方面对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进行内外部相关因素分析,发现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其四,分析讨论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未来面临的挑战和新机遇。研究得出,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未来面临的挑战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公办高校的竞争、国内对于国际教育高端化的需求以及我国教育市场开放的冲击。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未来面临的新机遇则在于跨境教育大发展与“一带一路”建设催生的合作办学新需求,和国家与地方支持民办高校和中外合作办学进一步发展。其五,对国外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经验进行分析总结并反思——以马来西亚为例。在对马来西亚社会、其高等教育和私立高等教育体系介绍的基础上,梳理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背景、历史脉络,总结其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的主要形式。研究发现,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呈现出:政府注重规划引导与服务、法律政策制度保障充分、注重质量保障和私立高校举办意愿强烈等特征。基于此,得出政府的支持态度与否,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发展的前提;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的完善,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发展的基础;完善的跨境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发展的必要保障;能否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则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发展的根本。其六,对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作出趋势预判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研究认为,未来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但在不同办学形式和层次上仍将有所差距,在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背景下,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未来的主体将是非营利性的。在相关理论的指导下和现实因素的考虑下,对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提出坚持党的领导、维护教育主权、坚守公益性、特色差异化发展和保护学生权益等原则。建议我国政府未来从落实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办学地位、推进民办高校自身治理体系完善、适时推动中外合作办学分类发展、倡导民办高校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办学等方面加强相关顶层设计。在推进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具体举措上,建议:民办高校加强办学质量建设、提高社会声誉;提升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科学认识、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界限;拓宽办学主体、加强与国内外企业联合办学;地方政府可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和设立专项支持项目。
二、第四批获得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名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第四批获得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名单(论文提纲范文)
(3)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研究的技术路线图 |
1.3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3.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3.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际经济学贸易壁垒理论综述 |
2.1.1 国际贸易壁垒的概念界定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利弊因素 |
2.1.2 国际贸易壁垒主要类型 |
2.2 数字贸易理论、发展情况及规则研究的文献综述 |
2.2.1 国内研究综述 |
2.2.2 国外研究综述 |
2.3 数字贸易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研究的文献综述 |
2.3.1 国内研究综述 |
2.3.2 国外研究综述 |
2.4 关于度量数字贸易壁垒的行业和经济效应研究的文献综述 |
2.5 国内外文献综述小结 |
第3章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发展现状及其主要特征分析 |
3.1 金砖国家社会经济及对外贸易发展情况概述 |
3.1.1 金砖国家组织成立和发展历程、结构及主要经济合作领域 |
3.1.2 金砖国家成员国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分析 |
3.1.3 金砖国家产业结构发展演变情况概述 |
3.1.4 金砖国家成员国内外贸易规模及其结构 |
3.2 金砖国家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网络通信服务发展水平概述 |
3.2.1 金砖国家互联网基础设施发展情况分析 |
3.2.2 金砖国家网络通信服务发展水平分析 |
3.2.3 金砖国家网络通信服务领域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分析 |
3.3 金砖国家云计算服务发展情况分析 |
3.3.1 云计算概念界定、基本功能、发展规模及其对数字贸易起到的作用 |
3.3.2 云计算服务主要类型、发展优势及其主要制约因素 |
3.3.3 金砖国家云计算服务发展水平及市场规模分析 |
3.4 金砖国家数字内容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
3.4.1 金砖国家计算机和手机游戏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4.2 金砖国家视频点播和音乐流媒体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4.3 金砖国家数字出版电子图书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5 金砖国家电子商务、数字支付和电子交易记录系统发展现状分析 |
3.5.1 金砖国家电子商务与网络销售发展情况分析 |
3.5.2 金砖国家数字支付发展情况 |
3.5.3 金砖国家区块链技术与数字货币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领域主要壁垒和限制措施分析及其水平评估 |
4.1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含义、主要类型和特点分析 |
4.1.1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的含义 |
4.1.2 数字产品新型贸易壁垒主要类型及其特点分析 |
4.2 新型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在金砖国家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分析 |
4.2.1 数据保护与隐私政策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2.2 数据本地化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2.3 私人和公共网络安全措施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2.4 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措施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3 传统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在金砖国家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分析 |
4.3.1 市场准入措施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3.2 与投资相关措施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4 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与数据限制性政策保护程度评估 |
4.4.1 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发展情况及其保护水平分析 |
4.4.2 金砖国家数据限制发展情况及其保护水平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多维面板数据模型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分析 |
5.1 模型设定与研究方法介绍 |
5.1.1 模型设定 |
5.1.2 研究方法介绍 |
5.2 指标选择、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介绍 |
5.2.1 数据密集型行业识别方法与实现步骤 |
5.2.2 基于L-P非参数方法金砖国家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计算 |
5.2.3 建立金砖各国数字贸易保护强度指数(DTPSI)的方法与实现步骤 |
5.3 实证模型实现步骤及其结果 |
5.3.1 面板单位根检验 |
5.3.2 面板数据模型豪斯曼检验 |
5.3.3 基于多维面板数据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实证结果分析 |
5.4 低级、中级和高级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对15个行业TFP影响模拟分析 |
5.4.1 不同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方案对各行业TFP影响模拟方法与结果 |
5.4.2 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对数据密集型行业TFP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5.4.3 模拟分析结果主要结论和本章主要发现 |
第6章 基于GTAP模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
6.1 GTAP10数据库和模型介绍 |
6.1.1 GTAP10模型的基本简介及其主要特点 |
6.1.2 GTAP模型使用于评估数字贸易壁垒影响的局限性 |
6.2 基于GTAP10模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宏观经济影响模拟分析 |
6.2.1 模拟方法介绍及其实现过程 |
6.2.2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下实际GDP变化模拟结果分析 |
6.2.3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对行业产出水平的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6.2.4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对行业进出口贸易水平的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上升背景下的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框架与运行机制构建 |
7.1 全球与金砖国家现有数字产品贸易合作框架分析 |
7.1.1 多边与诸边贸易协定层面 |
7.1.2 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层面 |
7.1.3 金砖国家现有关于数字产品贸易政策及合作框架协议 |
7.2 金砖国家同世界其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的模式构建及其运行机制 |
7.2.1 合作模式一:WTO框架内的多边协议–数字贸易领域多边协议 |
7.2.2 合作模式二:WTO框架内的诸边协议,以信息技术协定框架为主 |
7.2.3 合作模式三:《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框架内的诸边协议 |
7.2.4 以WTO为主Ti SA协议为辅数字贸易合作框架实现途径 |
7.3 金砖国家之间数字贸易合作模式构建及其运行机制 |
7.3.1 建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框架的基础条件和技术路线 |
7.3.2 以新开发银行和应急储备安排为主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合作模式 |
7.3.3 以BRICS支付系统为主金砖国家数字贸易运行机制的实现 |
7.3.4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软环境建设合作领域及运行机制的实现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附录A 金砖国家采用的数据本地化及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政策 |
附录B NAICS行业与GTAP行业分类之间的一致性表 |
附录C 论文购买数据库和软件使用许可证明 |
附录D 简字缩语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现状综述及反思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的成就与不足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的内涵揭示与实践进路 |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语义分析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类型涵摄 |
一、三类企业形态 |
二、双向货物流向 |
三、两种交易性质 |
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与演进趋势 |
第四节 中国跨境电商近年来的实践机遇 |
一、“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提供的发展环境 |
二、首届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释放的发展红利 |
三、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带来的发展机遇 |
第二章 跨境电商物流通关法律与政策体系解构 |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与进出境物品通关法律制度诠释 |
一、“货物”与“物品”的海关法释义 |
二、“货物”与“物品”的通关流程比对 |
三、“关检一体化”的规范解析 |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新业态解读 |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物流通关政策体系述评 |
一、跨境电商商品含义简述 |
二、跨境电商进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
三、跨境电商出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
四、市场采购模式的优势与风险述评 |
第三节 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方式基本样态检视 |
一、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选择比较研究 |
二、邮政小包通关政策实践原理提炼 |
三、三类快件通关监管政策扒梳 |
四、困境与出路:美国退出“万国邮联”的影响与对策 |
第四节 跨境电商特殊商品与特殊区域的通关政策解析 |
一、特殊进出口商品监管政策的价值定位 |
二、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改革 |
第三章 跨境电商进出口税收征管法律与政策谱系 |
第一节 跨境电商商品关税征收法律制度规范分析 |
一、进出口货物关税法律制度概述 |
二、影响货物关税影响的三重因素 |
三、海关预裁定制度—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文本展开 |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口消费税征收法律与政策探析 |
一、进口消费税计征解析 |
二、进口消费税税率核算 |
第三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出口增值税征收法律与政策简析 |
第四节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演进与评析 |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监管的政策演进 |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综合税率的形成与展现 |
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计税方法 |
四、“汇总征税”的制度建构与实践优势 |
五、“代收代缴义务人”的身份与责任 |
第五节 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政策定位与机制设置 |
第四章 跨境出口资金流运作政策规制与风险防范剖析 |
第一节 跨境电商出口收退款方式政策规制分析 |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主要方式评介 |
二、不同出口报关模式下跨境收款的政策推演 |
三、出口跨境电商退款资金风险及防范路径 |
第二节 现行政策框架下跨境收款风险研析与规避路径探寻 |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结汇风险分析 |
二、跨境收款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政策梳理与研判 |
三、跨境电商平台收款的资金沉淀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五章 跨境电商信息安全保护法律比较研究与规范指引 |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法》与《刑法》的规制比较 |
一、《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分析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面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二节 域外制度镜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 |
一、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文本分析 |
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法律渊源定位 |
三、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与GDPR的异同比较 |
四、跨境电商领域信息安全典型案例评析 |
第三节 跨境电商合法收集用户信息规范指引 |
一、征得用户明示同意 |
二、保障用户信息权利 |
三、建构应急机制 |
四、加强数据安全能力建设 |
第四节 海关行政监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合法性的法理基础 |
第六章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概论 |
一、国内外法律与政策概述 |
二、跨境电商海关执法案例与执法特征 |
三、跨境电商商品侵权特征归纳 |
第二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理论蕴含 |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法律适用认定阐析 |
二、海关执法对象认定的法律逻辑推演 |
三、行邮渠道海关监管实践的理论提炼 |
第三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规避进路 |
一、跨境电商避免侵权策略——基于《电子商务法》的要求 |
二、跨境电商避免被侵权策略——基于《商标法》的要求 |
第四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特殊法律问题研究——定牌加工(OEM)与平行进口的理论纷争 |
一、对定牌加工(OEM)司法实践的法理回应 |
二、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证成 |
第七章 跨境电商走私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走私的司法实践背景 |
一、跨境电商走私类型与特征 |
二、跨境电商企业与平台走私动机审视 |
第二节 刑法走私构成理论之于跨境电商领域的适用 |
一、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构成要件的规范评析与理论重构 |
二、“化整为零”与“低报价格”的走私手段 |
三、偷逃应缴税额计核的理论争议与解构 |
四、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责任考 |
第三节 跨境电商走私风险检视——从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为切入 |
一、电商平台“化整为零”包税进口走私案 |
二、电商企业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案 |
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代购走私案 |
第四节 实践视域下的跨境电商走私风险防范指引 |
一、电商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
三、代购转型建议 |
第八章 跨境电商“母体性”普适规则与跨境零售的特殊规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
一、跨境电商国内监管法律制度框架体系 |
二、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的域外借鉴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监管规定梳理 |
一、市场主体登记要求 |
二、对外贸易和海关登记要求 |
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
四、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要求 |
五、亮照经营及终止公示义务 |
六、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
七、遵守进出口监管规定 |
八、其他义务 |
第三节 《电子商务法》中平台经营者的普适义务与责任 |
一、信息记录与留存义务 |
二、平台竞争的禁止性规定 |
三、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
四、平台审核和安保义务 |
五、平台先行赔付义务 |
六、其他义务 |
第四节 跨境零售进出口经营者的特殊监管要求 |
一、跨境零售进口平台监管制度 |
二、跨境零售进口平台内经营者监管制度 |
三、跨境零售进出口服务商监管制度 |
四、跨境零售进出口商品报关规定 |
五、跨境零售进出口作业场所监管要求 |
结论 |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研判 |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政策研判 |
三、跨境电商法律与政策完善方向研判 |
四、走向全球:跨境电商国际标准中的中国经验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三、论文结构和创新 |
四、研究不足及展望 |
第一章 概念界定和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政府补助研究综述 |
一、政府补助界定及类型 |
二、政府补助的动机研究—政府宏观角度 |
三、政府补助的影响研究—企业微观角度 |
第二节 网络文化产业研究综述 |
一、网络文化产业的界定和分类 |
二、网络文化产业发展影响因素及评价 |
三、网络文化产业政策研究 |
四、网络文化产业发展模式及国际经验 |
第三节 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研究综述 |
一、网络文化产业发展中政府的作用和角色 |
二、网络文化产业的财税金融补助政策 |
三、政府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的影响 |
文献述评 |
第二章 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网络文化产业的特性 |
一、网络文化产业的“三重属性” |
二、网络文化产业的经济特征 |
三、网络文化产业的产业特征 |
第二节 政府补助网络文化产业的理论依据 |
一、市场失灵理论 |
二、产业竞争力理论 |
三、幼稚产业保护理论 |
第三节 政府补助网络文化产业的现实依据 |
一、中国网络文化产业发展情况简析 |
二、中国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因 |
三、中国政府补助网络文化产业的现实考虑 |
第四节 网络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政府定位 |
一、网络文化产业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
二、网络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角色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演进历程及政策梳理 |
第一节 网络文化产业孕育期(2000 年以前)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第二节 网络文化产业初步发展期(2001-2004 年)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第三节 网络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期(2005-2008 年)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第四节 网络文化产业全面发展期(2009-2012 年)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第五节 步入移动互联网时期(2013-2015 年)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第六节 成为战略新兴产业新时期(2016 年至今)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政府补助特征 |
第一节 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筛选与政府补助总体情况 |
一、样本公司筛选和数据来源 |
二、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政府补助总体情况 |
第二节 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总体政府补助特征 |
一、总体政府补助的所有制分布特征 |
二、总体政府补助的实际控制人分布特征 |
三、总体政府补助的细分行业分布特征 |
四、总体政府补助的区域分布特征 |
第三节 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不同类型政府补助特征 |
一、不同类型补助的所有制分布特征 |
二、不同类型补助的细分行业分布特征 |
三、不同类型补助的区域分布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内容结构分析 |
第一节 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内容分类 |
一、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补助明细科目情况 |
二、网络文化上市公司补助内容分类 |
第二节 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内容结构特征 |
一、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补助内容结构总体分析 |
二、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政府补助内容结构分析 |
三、不同细分行业的政府补助内容结构分析 |
四、不同区域的政府补助内容结构分析 |
第三节 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内容结构交互分析 |
一、区域与细分行业政府补助内容结构交互分析 |
二、区域与所有制性质政府补助内容结构交互分析 |
三、所有制性质与细分行业政府补助内容结构交互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有效性验证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经营绩效 |
二、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创新 |
三、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社会责任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和数据来源 |
二、变量选取和度量 |
三、模型设计 |
第三节 实证结果分析 |
一、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经营绩效 |
二、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创新 |
三、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社会责任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本文主要研究结论 |
一、网络文化产业是一个不断变化和演进的动态概念 |
二、中国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存在理论依据和现实需求 |
三、中国网络文化产业补助政策不断完善但仍需优化 |
四、中国网络文化产业补助具有普惠性并且特征复杂 |
五、技术创新类补助是网络文化产业补助的主要内容 |
六、补助有益于企业提升市值及促进创新和增加就业 |
第二节 网络文化产业补助优化建议 |
一、建立专门的网络文化产业管理体制和补助体系 |
二、明确各类补助的特征和效果确保发挥最佳效用 |
三、破除所有制惯性确保市场主体可公平获得补助 |
四、关注产业内部结构差异可适当向核心领域倾斜 |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网络文化产业补助绩效评价机制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 A:《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
附录 B:中国网络文化及相关产业上市公司名单 |
致谢 |
(7)镜像中国 ——新时期中国影视“走出去”盘整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依据 |
二、相关概念的厘清和界定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原则及方法 |
五、研究意义及创新 |
第一章 影视“走出去”的文化理论支撑 |
第一节 文化“走出去”语境下的影视对外传播 |
一、文化“走出去”战略的形成 |
二、文化“走出去”战略的指导意义 |
三、文化“走出去”的方式 |
四、影视对外传播结合文化“走出去”战略的时代理论成果 |
第二节 影视“走出去”的特征及其影响 |
一、影视“走出去”的媒介特性 |
二、中国影视“走出去”的影响力分析 |
三、制约影视“走出去”影响力的因素 |
第三节 影视“走出去”在时代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
一、影视艺术具有天生的文化责任 |
二、影视媒介影响文化认同 |
三、影视产品转变价值取向 |
第二章 影视“走出去”内容形态及问题分析(上) |
第一节 映像东方--国产电影“走出去”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一、利好的电影“走出去”政策 |
二、国产电影海外推广与传播内容 |
三、国产电影“走出去”的影响力及问题分析 |
第二节 剧领天下--国产电视剧“走出去”现状与问题分析 |
一、国产电视剧“走出去”的环境 |
二、国产电视剧海外推广与发行内容 |
三、国产电视剧“走出去”的问题分析 |
第三章 影视“走出去”内容形态及问题分析(下) |
第一节 纪录中国--纪录片“走出去”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一、国产纪录片及其“走出去”环境 |
二、国产纪录片“走出去”的路径及内容 |
三、国产纪录片“走出去”所面临的问题 |
第二节 多彩世界--国产动画片“走出去”及问题分析 |
一、国产动画“走出去”的环境及利好政策 |
二、国产动画片的海外销售与发行 |
三、国产动画片的国际合作分析 |
第四章 影视“走出去”在外交语境中的个案分析与研究 |
第一节 中国影视在欧美大国“走出去”影响力的提升 |
一、美国 |
二、法国 |
三、俄罗斯 |
第二节 中国影视在周边国家“走出去”影响力的扩大 |
一、越南 |
二、蒙古 |
三、印度 |
第三节 深耕“一带一路”的中国影视“走出去” |
一、匈牙利 |
二、泰国 |
三、埃及 |
第四节 中国影视在非洲主流国家“走出去”得到巩固和发展 |
一、中国影视业在非洲发展概况 |
二、中国影视作品在非洲传播的优势 |
三、中国影视在非洲传播的问题分析 |
第五节 中国影视“走出去”提升国际竞争力的策略 |
一、多途径调控生产要素,充分利用地方资源优势 |
二、主抓影视节目内容,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 |
三、多元化传播渠道,建设基础化数字平台 |
四、完善对外影视人才培养建构 |
五、建立良性的监督反馈机制 |
第五章 影视“走出去”的国家形象研究 |
第一节 文化形象与影视媒介 |
一、文化形象与国家形象塑造 |
二、西方映像中的中国形象 |
三、影视“走出去”的国家形象生成 |
第二节 影视媒介塑造国家形象的规律 |
一、对外宣传让位于国际传播 |
二、不断拓展对外传播平台 |
三、持续推进国际交流合作 |
四、影视创作要保持文化自觉 |
第三节 影视创作表达国家形象的问题与不足 |
一、文本创作方面,缺乏思想力量 |
二、作品表达方面,缺乏视觉感染力 |
三、推广发行方面,缺乏民族基础层面的统筹 |
四、学术研究方面,缺乏正确的指引和批评 |
五、文化消费方面,缺乏民族意识引导的力量 |
第四节 影视“走出去”塑造国家形象的方式与原则 |
一、影视媒介对于国家形象传播的优势 |
二、影视作品塑造国家形象的手段 |
三、其他的影视文化形式与国家形象塑造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实施细则(试行) |
附录B 《中国电视剧(网络剧)出口联盟倡议书》 |
附录C 《关于加快纪录片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附录D 上海国际电视节“白玉兰奖”获奖作品目录 |
附录E 四川国际电视节“金熊猫”奖获奖名单一览 |
附录F 中国(广州)国际纪录片节“金红棉”奖评优单元优胜作品 |
附表G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监制的对外影视节目一览 |
附录H 三大欧洲国际电影节上获奖的中国电影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8)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论文有关情况的说明 |
第一章 恐怖融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恐怖主义与经济学 |
第二节 恐怖融资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框架 |
第三节 经济全球化对恐怖主义及恐怖融资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恐怖融资需求侧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恐怖袭击的直接成本 |
第二节 恐怖组织的运营成本 |
第三节 恐怖融资需求侧案例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恐怖融资供给侧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外部资助 |
第二节 自我融资 |
第三节 恐怖组织融资方式的多元化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恐怖融资流通渠道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正规的金融系统 |
第二节 非正规价值转移体系 |
第三节 基于贸易的价值转移 |
第四节 虚拟货币等新兴途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反恐怖融资体系比较分析 |
第一节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二节 美国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三节 英国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四节 俄罗斯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五节 国际反恐怖融资体系的特征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反恐怖融资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及恐怖融资情况 |
第二节 我国反恐怖融资发展现状 |
第三节 我国反恐怖融资中存在的不足与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回顾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及税收规制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以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为展开 |
二、对两组案例的比较分析及反思 |
第二节 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之必然 |
一、宗教组织的需要 |
二、社会信众的需要 |
三、外部环境的影响 |
第三节 经济不自洽税收规制之必要 |
一、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的意义 |
二、宗教组织经济不自洽的影响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现行税收规范 |
二、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的现行税收规范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现行税收规范 |
四、宗教组织税收相关信息公开的规范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二、宗教组织应税界定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四、对宗教组织的税收监管规范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
一、宗教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滞后 |
二、受宗教自养免税政策的影响 |
三、相关的配套法律规定不协调 |
第三章 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 |
第一节 政教合一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财税支持的基础及表现 |
二、宗教组织涉税法制评析 |
第二节 政教主从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政教主从下的宗教经济 |
二、宗教组织“不徭不役” |
三、宗教组织“亦徭亦役” |
第三节 政教分离下宗教组织涉税理论及评析 |
一、社会型理论依据及分析 |
二、经济型理论依据及评析 |
三、宗教组织涉税之本文观点 |
第四章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 |
一、内在特殊宗教性 |
二、外在特殊法原则 |
第二节 对宗教组织征税的正当性分析 |
一、对宗教组织征税与主权概念不冲突 |
二、对宗教组织征税不违反宗教自由原则 |
三、对宗教组织征税应有所限制 |
第三节 对宗教组织税收减免的正当性分析 |
一、政教分离原则实质上是适当的分离 |
二、宗教组织税收减免不违反政教分离 |
第四节 国家税收与宗教组织的互惠作用 |
一、国家税收对宗教组织的支持作用 |
二、宗教组织教义对国家税收的遵从 |
第五章 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规范 |
二、宗教组织的应税规范 |
三、宗教组织的信息公开 |
四、宗教组织的税务稽核 |
第二节 日本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法人纳税主体规范 |
二、宗教法人的减免税优惠 |
三、宗教法人有特色的制度 |
四、对宗教法人的税务调查 |
第三节 台湾地区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 |
二、宗教组织的税收优惠 |
三、宗教组织的监管制度 |
第四节 域外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注重对宗教组织免税资质的审查规范 |
二、注重对宗教组织经济活动的应税规范 |
三、注重对宗教组织捐赠抵扣的税收规范 |
四、注重对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监管规范 |
第六章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规范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法律规定 |
一、宗教组织应予以特别的税收规范 |
二、民间宗教组织纳入应税主体范围 |
三、完善宗教组织的纳税主体要件 |
第二节 明确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一、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界定的前提 |
二、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三、宗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应税规范 |
第三节 改进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税收机制 |
一、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积极法律定位 |
二、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具体税收措施 |
第四节 加强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法律规定 |
一、转变宗教组织税收监管观念 |
二、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内容 |
三、切行宗教组织税收监管措施 |
四、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民办高校及其相关概念 |
二、中外合作办学及其相关概念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对民办高校发展的研究 |
二、对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研究 |
三、对民办高校国际化发展的研究 |
四、对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研究 |
五、对已有研究的评价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三、创新点 |
第二章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背景与意义 |
第一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背景 |
一、高等教育强国建设背景下的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 |
二、“一带一路”建设与我国教育新时期对外开放 |
三、高等教育国际化大发展与中外合作办学价值定位 |
四、跨境高等教育的复杂性、风险性与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性 |
第二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意义 |
一、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助推高等教育强国建设 |
二、借鉴国际先进教育教学经验,推动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 |
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适应国家对外开放战略新需求 |
四、提升办学国际化水平,推进民办高校职能国际化发展 |
五、规范跨境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规避涉外办学风险 |
第三章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现状剖析 |
第一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数量及相关情况 |
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整体数量 |
二、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年份变化 |
三、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举办期和在办机构、项目数 |
第二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结构 |
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层次分布 |
二、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各层次机构和项目的省份分布 |
三、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科专业结构 |
四、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师资结构与课程结构 |
第三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中外方高校 |
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中方高校分析 |
二、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方高校分析 |
第四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在学与毕业 |
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方式 |
二、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规模 |
三、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在学生规模 |
四、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毕业生规模 |
五、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学历学位证书颁发情况 |
六、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预期培养总人数 |
第五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特征分析 |
一、整体规模较小、层次较低、校均设立或举办机构和项目数偏少 |
二、基本形成东中西部地区递次发展局面,与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匹配度不高 |
第四章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理论基础 |
一、教育内外部关系规律 |
二、中外合作办学基本规律及其原则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二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内部影响因素分析 |
一、办学理念与实践及认识 |
二、内部管理体制机制 |
三、办学资源支撑 |
第三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外部影响因素分析 |
一、社会认识 |
二、行政管理 |
三、办学资源获取 |
第五章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未来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
第一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未来面临的挑战 |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带来的影响 |
二、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竞争 |
三、整体办学实力、水平与高端化国际教育需求间的差距 |
四、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下教育市场开放的冲击 |
第二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迎来的新机遇 |
一、跨境教育大发展与“一带一路”建设催生合作办学新需求 |
二、国家与地方支持民办高校持和中外合作办学进一步发展 |
第六章 国外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的概述与特征分析——以马来西亚为例 |
第一节 马来西亚社会及其高等教育体系概述 |
一、马来西亚的社会 |
二、马来西亚的高等教育体系 |
三、马来西亚的私立高等教育 |
第二节 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情况 |
一、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的背景与历史脉络 |
二、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的主要形式 |
第三节 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的发展特点 |
一、政府注重规划引导与服务 |
二、法律政策制度保障充分 |
三、质量保障体系构建完善 |
四、私立高校举办意愿强烈 |
第四节 对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的经验反思 |
一、政府的支持态度与否,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发展的前提 |
二、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是私立高校跨国合作办学发展的基础 |
三、健全的跨境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
四、不断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根本 |
第七章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趋势研判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趋势走向 |
一、办学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
二、不同办学形式和办学层次的发展仍将有所差异 |
三、非营利性是未来发展的主体 |
第二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应遵循的原则 |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
二、维护教育主权原则 |
三、坚守公益性原则 |
四、秉持合理定位原则 |
五、特色差异化发展原则 |
六、保护学生权益原则 |
第三节 推进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顶层设计 |
一、落实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办学地位 |
二、推进民办高校自身治理体系完善 |
三、适时推动中外合作办学分类管理 |
四、倡导民办高校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办学 |
第四节 促进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具体举措 |
一、加强办学质量建设,提高社会声誉 |
二、提升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科学认识,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界限 |
三、鼓励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设立专项支持项目 |
四、拓宽办学主体,加强与国内外企业联和办学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四、第四批获得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名单(论文参考文献)
-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S1)
-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J].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16)
- [3]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D]. Ivan Sarafanov.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5)
- [4]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D]. 冯晓鹏. 吉林大学, 2019(02)
- [5]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J].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33)
- [6]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研究[D]. 曾维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7]镜像中国 ——新时期中国影视“走出去”盘整与研究[D]. 窦金启. 山西师范大学, 2019(06)
- [8]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研究[D]. 刘磊.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9]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刘亚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研究[D]. 薛卫洋. 厦门大学, 20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