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应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税收政策应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一、税收政策应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钟文[1](2021)在《土地财政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影响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被誉为“中国发展奇迹”,与此同时,区域发展差距持续扩大,区域协调发展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学术界普遍认为国家制度变革、区域政策及科学技术等因素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但往往忽视了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要作用。土地自古以来便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与之相适应的中国特色土地制度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奇迹的重要引擎,尤其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所酝酿的土地财政构成了区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财政促使土地成为中国地方政府巨大且不断增值的信用来源,为城市公共服务提供一次性的投资融资。在中国进入高质量发展背景下,中国特色土地制度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产生了怎样影响?这是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问题,需要学术界进行专题研究。具体而言,我们关心的是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发展模式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产生了怎样影响?因为相对于其他影响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因素而言,土地财政是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重要内容。现有研究关注了土地财政发展模式的形成原因、影响效应及优化路径等内容,但缺乏土地财政与区域协调发展能力关系的系统性研究。因此,本文主要关注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土地财政发展模式下的地方政府行为逻辑是什么?二是土地财政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产生了怎样影响?三是土地财政影响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作用机制是什么?四是土地财政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影响是否具有明显的区域异质性?在全面考察上述问题的基础上,从优化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发展模式视角提出区域协调发展能力提升的相关政策体系。本文首先对土地财政、地方政府行为和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概念进行清晰界定,并做理论延伸分析;其次,本文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土地财政与区域协调发展有关政策进行系统梳理,试图找出中央政府的政策脉络;再次,本文就土地财政模式下的各种地方政府行为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进行实证检验,并进一步检验是否存在明显的区域异质性。为了更加深入细致地研究土地财政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影响,本文综合实证研究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剖析,在实证研究方面,以2002-2017年全国省、直辖市、自治区为研究样本,完成以下三个任务,一是建立面板固定效应回归模型与调节效应回归模型实证检验地方政府财政激励下的“以地生财”行为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影响及作用机制;二是构建空间计量模型与中介效应模型实证检验地方政府晋升激励下的“以地引资”行为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影响及作用机制;三是借鉴已有研究成果,构建了具有机制变量的回归模型,实证检验地方政府投资偏向与基础设施溢出效应两条路径的作用方向及作用力度;在案例分析方面,以2007-2017年浙江省与云南省各地级市为比较研究样本,对两省的土地财政影响区域协调发展能力做了比较回归分析,以考察土地财政影响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区域异质性。研究发现:土地财政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既有正向效应,也存在负向效应,二者是非线性关系,且具有明显的区域异质性特征,对待土地财政发展应该具有区域差别化管理的理性态度,切忌一刀切;区域协调发展三大目标有效调节了“以地生财”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影响;交通基础设施的中介效应存在,对“以地引资”影响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中介效应达到0.009。土地财政可以通过基础设施溢出效应提升区域协调发展能力,但投资偏向效应也会引发区域发展差距扩大与地区收入差距恶化等问题,两大机制共同解释了土地财政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影响的29.63%。相关研究结论对完善国家土地财政经营策略、构建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具有重要政策启示:一是深入推进土地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户籍改革。二是去除土地财政依赖的制度土壤。深化国家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并实施科学合理的政绩考核体系。三是实施区域差别化的土地财政政策。制定区域差别化土地财政发展政策,充分释放土地财政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影响的红利效应。四是加快“后土地财政”发展方式转变,融入新时代发展战略框架。加强土地财政规模测算与区域协调发展能力评价的科学技术发展,提高研判精准度,积极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

赵添奕[2](2020)在《我国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区域差异研究 ——基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视角》文中指出区域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是指某一地区的企业所得税中观税负,是中观税负的重要内容,是国家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地区经济作用的反映。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产生的效应最终都会反映到区域企业所得税负担上来,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产生影响。区域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水平应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否则就会出现税负失衡的现象,而这种失衡在我国区域间和区域内部都是存在的。而税收营商环境作为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软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表明,良好的营商环境会使投资率增长0.3%,GDP增长率增加0.36%。营商环境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可以直接影响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质量和速度。由于我国税法是全国统一的,31个省市间企业所得税名义税负理论上是基本一致的。但研究发现,我国区域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差异较大,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普遍比欠发达地区重,导致各地区间税收营商环境差异大。但对于企业来说,发达地区依然比欠发达地区更有吸引力,大多数企业更愿意落户于发达地区。这表明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应适度,既不是越轻越好,也不是越重越好。实际税负过重,会增加企业的纳税压力,打击企业纳税的积极性;实际税负太轻,财政资金不足,公共服务跟不上,会影响整体营商环境。企业更多的是看重整体营商环境的优劣,而不是单纯的税负,公共服务也是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所以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区域差异会间接影响地区招商引资,影响地区的税收营商环境,进而影响区域经济协调展。本文基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视角,通过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区域差异的研究,根据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区域差异的影响因素,建立实证分析模型,分析影响地区税收营商环境,进而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因素,提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相关建议,特别是对于欠发达地区应通过采取加强税收征管、做大做强当地企业、提高税源集中度等措施,适度提高地区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改善地区税收营商环境,从而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

姜宝中[3](2020)在《中国国家级新区对城市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国家级新区作为区域经济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载体,在促进经济增长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级新区是由国务院直接批复建设的超大规模综合性城市新区。国家级新区具有多元的战略目标,即承担着解决区域和国家经济发展中各类系统性问题,也肩负着探索区域和城市有效发展路径的重要使命。目前,我国的国家级新区已经成为区域经济发展、对外开放、产业融合发展、创新机制体制等方面的示范区和试验区,发挥了带动城市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然而,从国家级新区发展实践来看,仍然存在产业功能与城市功能分离、管理制度与实际情况缺乏良性互动、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创新要素培育与累积逐年减缓等问题。选择合适的视角和理论方法,探索国家级新区发展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分析国家级新区建设成效和面临的问题。利用实证分析方法研究国际级新区发展对城市经济增长促进作用,以及对城市创新能力促进作用和城市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机制。这些研究对破除国家级新区发展困境、促进其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只有解决好这些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才能更好的发挥国家级新区对城市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本文以城市地域空间理论、城市网络理论、产业集聚与城市经济发展理论为基础,从国家级新区发展现状为出发点,详细分析国际级新区发展中面临的困难,给出国家级新区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基于城市面板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方法实证分析国家级新区发展对城市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同时研究国际级新区发展对城市科技创新以及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的促进作用。依据理论和实证研究结果提出破解国家级新区发展困境的对策建议。首先,基于2006-2018年城市经济发展面板数据,运用多期双重差分法研究国家级新区发展对城市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实证结果发现:一方面国家级新区发展能够有效促进城市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国家级新区发展拉大了城市之间经济增长的差距。进一步实证分析国家级新区发展对城市经济增长促进作用的异质性时,实证结果说明:国家级新区发展对城市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既存在区域异质性,也存在城市行政等级异质性。具体来说,国家级新区发展对东部地区城市和南方城市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显着,对中西部地区城市和北方城市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不显着,说明国家级新区对城市经济增长促进作用具有区域异质性;国家级新区发展对促进直辖市城市经济增长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而对非直辖市城市经济增长的促进效果不显着,说明国家级新区发展对城市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具有行政等级异质性。其次,基于2003-2016年中国31个城市的面板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实证研究国家级新区发展对城市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实证结果发现:国家级新区对城市科技创新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同时,国家级新区在促进城市科技创新方面同样存在区域异质性和城市行政等级异质性。具体来说,国家级新区对东部地区城市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效果显着,而对中西部城市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不显着;国家级新区对直辖市城市科技创新具有一定的作用,而对于非直辖市城市科技创新的作用效果不显着。最后,基于2005-2018年中国30个城市的面板数据,构建城市产业结构升级“量”和“质”两方面的衡量指标,运用多期双重差分法实证研究国家级新区对城市产业结构升级的促进作用。实证结果发展:国家级新区对城市产业结构升级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同时,国家级新区对促进城市产业结构升级中具有区域异质性和城市行政等级异质性。具体来说,国家级新区对城市产业结构升级在“量”和“质”两个方面都存在正向的促进作用;国家级新区对城市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作用存在区域异质性,一方面,国家级新区对东部地区城市和南方城市产业结构“量”的升级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而对中西部地区城市和北方城市则产业结构“质”的升级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国家级新区对直辖市地区城市产业结构“量”的升级具有显着效果,但对其“质”的升级产生作用不显着。国家级新区对非直辖市城市产业结构“质”的升级具有显着促进作用,但对其“量”的升级作用不显着。综合上述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可以看出,国家级新区对我国城市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以及产业结构升级等均具有促进作用。国家级新区的促进作用存在区域异质性和行政等级异质性。同时看到国家级新区发展对城市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放缓,且国家级新区自身的发展和建设也面临着各种困境。为此,需要在优化国家级新区的空间布局、促进国家级新区产业优化发展、完善国家级新区治理模式、化解国家级新区的招商引资困难,以及加强国家对国家级新区建设的支持力度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破解国家级新区发展难题,发挥带动城市经济发展的作用。

古勒巴尔申·巴合提哈孜[4](2020)在《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基本法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我国对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是以政策为导向,这既不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也不符合协调区域经济发展问题的长期性。在强调依法治国背景下,为了战胜这项艰难又耗时的巨大挑战,必须用最直接、最稳定和最严肃且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来落实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从国外治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成功经验来看,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即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必须立法先行,法治才是最有效的途径。区域经济立法的必要性建立在“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区域分工与合作理论以及缩小区域经济差距,化解区域经济利益冲突,走向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现实需求之上。目前,我国治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治理手段效果欠佳,所以通过分析国外治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成功经验,总结出立法是治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最有效的措施。通过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考察,并且结合国外立法经验,提出了符合我国特色的,即大陆法系总则与分则式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模式。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就是制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基本法》,包括:对法律具有统领地位的总则部分及规定具体内容的分则部分。分则具体内容为;符合特色区域开发的特色区域经济促进法律条文,以及规范和约束区域间经济合作行为法律规定与专项保障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政策立法等内容。

卓雅[5](2020)在《呼包鄂区域经济协同发展背景下税收征管效率研究》文中提出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是指通过发挥区域内城市或地区的优势和积极性,通过建立健全市场机制、合作机制、互助机制、扶持机制,逐步扭转区域发展差距大的趋势,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以带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发展战略。第十一个五年计划以来,在区域协同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国内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迅速,在贯彻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理念的道路上起到良好带动作用。经过近20年的发展,呼包鄂区域协同发展的战略高度不断被提升,城市间合作框架陆续建立,发展方案相继出台,建设呼包鄂三市协同发展成为中央、自治区着眼于提升区域协调发展水平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在经济协调发展进程中,税收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调节机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税收征管效率作为考量税收工作的重要指标,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同时结合地方征管现状探索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方法,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重要作用。本文对于国内外有关税收征管以及征管效率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同时对呼包鄂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情况进行了概括叙述,围绕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税收征管、税收征管效率三个概念进行了阐述,以此奠定本文的研究基础;其次,文章对呼包鄂区域经济协同发展背景下税收征管现状及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运用“三阶段DEA模型”对呼包鄂三市税收征管效率开展实证分析,结果表明鄂尔多斯市税务机关征管效率在模型中的表现良好,能够在三市税收征管合作工作中起到带动作用;呼和浩特市税务机关在征管资源的配置和运用方面尚有不足;包头市税务机关在征管技术应运和征管资源配置方面存在比较明显的短板。结合国内外地区开展协同发展区域税收征管工作的经验启示,本文就提高呼包鄂区域税收征管效率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在制度层面,各地税务机关要细化征管执行标准,深化协同发展认识;二是在技术层面,要加强信息管理力度,加大数据平台建设投入;三是在人员层面,需要在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的同时促进跨市交流合作,呼包鄂三市税务机关在从以上层面提高征管效率的同时,也要积极融入协同发展背景,实现呼包鄂三市征管效率的综合提升。

吕慧娜[6](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陈鹏[7](2020)在《城市群协调发展问题研究 ——基于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城市群是城镇化发展到高级阶段的空间组织形式,是一个以1个或1个以上的国家级中心城市或区域性中心城市为核心,由一定数量的大城市或都市圈为构成单元,依托互联互通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网络所形成的各城市功能定位较为明确、城市间产业分工与协作体系较为完备和区域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城镇密集区域。城市群协调发展是指在市场、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和城市群上级政府等多元力量的共同作用之下,城市群内部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之间的经济联系和社会交往日益紧密、地区间的产业分工与协作水平不断提升、人口和生产要素在城市群空间内的配置格局不断优化、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的差距不断缩小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群开始在我国出现并快速发展,以长三角、京津冀和粤港澳大湾区等为代表的城市群已经成为支撑我国经济增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重要平台。目前,城市群正逐渐成为我国承载发展要素的主要空间形式,以中心城市引领城市群发展、以城市群带动区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区域发展的新模式。不过,我们在看到我国的城市群从无到有、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要注意到我国城市群在协调发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不同区域城市群之间的发展差距相对较大,中西部地区城市群内部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较为突出,城市群产业布局不合理和地区间低水平同质化竞争问题日渐凸显,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还不尽完善。政府和市场是推动城市群发展的两大动力,府际关系是影响城市群协调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府际关系的实质是政府间的权力配置和利益分配关系。央地之间的事权配置结构和财权划分格局会对地方政府的决策权限、决策动机和行为策略产生深刻地影响,并由此塑造出特定的地方政府间关系格局,进而影响到城市群协调发展的水平。因此,我们在充分发挥市场在城市群内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需要协调好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城市群上级政府与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和城市群上级政府在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上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城市群协调发展困境的生成,与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中央政府主导实施的行政分权改革和财政分权改革所引发的地方政府间关系格局的深刻变革、纵向政府间基本公共服务事权配置的不合理以及城市群上级政府在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上的统筹力度不足等因素密切相关。城市群是一个包含多个行政区的经济区,人口和生产要素在城市群空间内的合理流动和均衡配置以及地区间产业分工与协作体系的构建是实现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而行政分权改革引发的地区间的政策壁垒阻碍了人口和生产要素在城市群空间内的合理流动,财政分权改革使得地方政府拥有了开展无序竞争的能力与强烈动机,不利于地区间产业分工与协作体系的构建。同时,由于纵向政府间基本公共服务事权配置的不合理和城市群内部公共服务资源空间配置的不均衡所引发的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均等,使得城市群内部的人口和生产要素的空间配置格局出现一定程度的失衡,进而制约了城市群协调发展格局的形成。此外,伴随行政分权改革和财政分权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城市群上级政府在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上的统筹力度也随之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弱化,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城市群协调发展水平的提升。伴随我国经济发展格局由行政区经济向城市群经济的转变,现有的与行政区经济相适应的纵向政府间的事权配置与财权划分格局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城市群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而制约了城市群协调发展水平的提升。如何选择有效的城市群治理模式来破除地区间的政策壁垒并弱化各地方政府开展恶性竞争的能力与动机,不断提升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而构建起有利于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运行格局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城市群治理和城市群发展面临的重要任务。城市群内部的各地方政府和城市群上级政府是城市群治理体系中的核心治理主体,城市群协调发展格局的形成需要依靠城市群内部的各地方政府和城市群上级政府的共同推动。目前,我国城市群治理所采用的主要治理模式是以城市群内部的各地方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府际协作治理,而对于以城市群上级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治理模式的探究相对较少。由于城市群内部的各地方政府参与府际协作治理的意愿和动机不尽一致以及部分地方政府在府际协作中可能会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策略,致使府际协作治理在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上的成效的发挥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为此,我们在不断提升城市群府际协作治理水平的同时,也要注重探寻和运用以城市群上级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治理模式,通过推动以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府际协作治理模式和以城市群上级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治理模式的有机结合,进而实现构建双重治理机制来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的目的。区域治理是一项由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的治理活动,区域内部的各地方政府和区域上级政府是区域治理体系中的核心治理主体。在当前我国区域治理的实践中,因纵向政府间事权配置的不合理所引发的与区域治理和区域发展密切相关的部分治理权限运行的碎片化以及因纵向政府间财权划分的不尽合理所引发的地方政府之间激烈的竞争关系,是阻碍我国区域治理难题化解和区域发展水平提升的重要因素。整合作为一种治理手段,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区域治理难题的化解和区域协调发展水平的提升,不仅需要依靠区域内部的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密切协作,也需要由区域上级政府对区域内部各地方政府所拥有的与区域治理和区域发展密切相关的部分事权和财权进行必要的整合,以此来弱化区域内部碎片化的事权和财权运行格局给区域治理和区域发展带来的阻碍,进而更好地推动区域治理水平的提升和区域协调发展目标的实现。为此,本文在学界现有整合治理模式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了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概念,并尝试从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视角来化解城市群协调发展所面临的困境,不断提升我国城市群协调发展的水平。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是一种由区域上级政府对区域内部各地方政府所拥有的与区域治理和区域发展密切相关的部分事权和财权进行适度的整合,不断强化区域上级政府在区域治理和区域发展上的统筹与协调能力,以此来改变区域内部各地方政府的决策动机和行为策略,不断提升区域内部各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区域上级政府与区域内部各地方政府之间决策和行为上的协同性,进而实现特定治理目标的区域治理模式。作为一种由区域上级政府主导实施的区域治理模式,纵向府际整合治理可以为我国的城市群特别是市场机制发育不太成熟、各地方政府参与府际协作治理的意愿相对较弱的城市群的协调发展提供一个较为可行的治理路径。将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应用于城市群治理中,由城市群上级政府对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所拥有的与城市群协调发展密切相关的部分事权和财权进行适度的整合,不断强化城市群上级政府在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上的统筹与协调能力,有助于弱化各地方政府制造政策壁垒和开展无序竞争的能力与动机,不断提升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以此来引导人口和生产要素在城市群空间内的合理流动和均衡配置,不断提升地区间的产业分工与协作水平,进而实现城市群协调发展的目标。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是运用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来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两大基本路径。其中,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是由城市群上级政府对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所拥有的与城市群协调发展密切相关的部分事权进行适度的整合,不断强化城市群上级政府在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上的事权,以此来弱化各地方政府制造政策壁垒和开展恶性竞争的能力,不断提升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而构建起有利于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地方政府事权运行格局的整合治理举措。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的手段包括城市群地方政府规划权限整合、城市群内部省际或市际交界地区管理权限整合、城市群区域性公共事务治理权限整合、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整合等。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是由城市群上级政府对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所拥有的部分财税政策制定权限和财税收入分配权限进行适度的整合,以此来弱化各地方政府制造政策壁垒和开展恶性竞争的动机,不断缩小各地区财力上的差距,进而构建起有利于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地方政府财权运行格局的整合治理举措。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的手段包括城市群地方政府财税政策制定权限整合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税收入分配权限整合等。由于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是由城市群上级政府在我国现有的纵向政府间职责划分格局下推动实施的,现有的纵向政府间职责划分格局会对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运行成效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运行必然会对地方政府之间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产生一定的冲击,因而府际争议的出现可能难以避免。为此,需要通过不断变革和优化我国纵向政府间的职责划分格局、构建规范化的城市群府际争议解决机制并将城市群作为地方政府部分类型政绩考核的基本单位等手段来推动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同时,作为一种由城市群上级政府主导实施的城市群治理模式,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在应用的过程中,城市群上级政府对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的部分事权和财权整合的力度要适度,整合的时机要适当,要注意保护好各地方政府参与城市群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且要注意将以城市群内部的各地方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府际协作治理和以城市群上级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进行有机的结合,以此来构建起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双重治理机制,进而为城市群的协调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卢迪希[8](2020)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国内外税收政策经验借鉴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

符裔[9](2019)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潮流。而在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由于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不仅在区域内对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形成了税收障碍,还常常因为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问题产生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争端,直接制约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因此,消除区域税收障碍与合理分配区域内各国间的税收利益也就成为各国进行国际税收协调的核心内容。特别是区域联盟组织都普遍采用国际税收协调的方式去解决区域内的重复征税、有害的国际税收竞争以及恶意的国际逃避税问题,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区,也同样面临着区域内的各种税收问题。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发展和“—带一路”的战略规划的推进,东盟国家与中国之间的相互贸易和投资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然而,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也日益凸显。虽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经过了逾10年的发展,区域内各国间的关税得到大幅度的降低,货物与服务的进出口贸易基本消除了关税的障碍,但是,现阶段自贸区内重复征税和国际避税的问题依然还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区域性的税收竞争始终存在,而税收协调进程却相对缓慢,已难以契合自贸区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速度。因此,深化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协调研究,不仅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和国际税收理论的拓展和实证检验,而且也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要求,对于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和实现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客观上赋予了广西、云南等地以新的历史机遇。如何从税收制度建设和协调的角度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历史潮流,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和加快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构成本文最为直接的现实意义。文献综述表明,国外对国际税收竞争与协调的研究起步较早,目前在这方面的理论也已日趋全面、深入和透彻,但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发达国家的区域(主要是欧盟),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区域的税收协调研究比较少。而国内对于国际税收协调的研究,在吸取国外研究的基础上,虽然在理论体系、研究方法和分析方法上实现了一定的创新,但理论还是局限于宏观战略的分析而缺乏微观的实证基础,特别是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研究,相关的研究文献不仅大多还停留在自贸区建立之初,而且进行定量分析的文献较少,不能很好地给予自贸区建设发展以理论的指导。尤其是中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之后税收协调的研究呈现出更多新的特点、新的任务,现有的文献在税收协调上的研究成果已经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函需新形势下对税收协调进行更全面有效的研究。有鉴于此,本文主要从国际税收研究和国际经济学相结合的角度,以国际税收的国家主义和世界主义的结合为视角,视国际税收协调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内生因素,综合运用现代经济学的实证分析、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制度分析和博弈分析等方法,通过对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理论框架的构建以及税收协调效应的分析,在借鉴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基础上,较为全面地阐述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思路、原则和对策。本论文由导论与六章内容组成,按照理论分析——实证分析——对策建议的基本逻辑思路展开,可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国际税收协调的理论分析,主要包括第一章;第二部分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实证分析,主要包括第二至五章;第三部分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深化税收协调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第六章。文章的具体内容如下:导论部分在进行相关文献综述的基础上,主要阐述了本文研究的问题、选题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并概要指出了本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第一章是国际税收协调的理论分析。本部分首先对国际税收协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与区分,接着从关税同盟理论、国际相互依存理论、博弈论这三个方面分为税收协调提供了一系列的理论依据,并且对税收协调可能产生的效应及影响进行分析,说明了进行税收协调的必要性。第二章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历史与现实概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形成,有着特殊的地理、历史、文化、经济和政治背景。了解东盟的社会经济与发展,回顾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历史关系,认识和理解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历程,是探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背景和前提。第三章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协调实践。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程度,直接影响着自由贸易区经济一体化建设的进程。本章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协调实践进行了梳理和概述:首先,对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税制结构差异进行了分析;其次,介绍自由贸易区近年来税收协调的现状;再次,探讨了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面临的挑战;最后,分析了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问题。通过对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实践的考察,为怎样推进深层次的税收协调提供了最为重要的现实基础。第四章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效应的分析。中国与东盟国家进行区域税收协调是否能减少税收竞争的负面影响,是否能促进区域内各国福利水平的提升,是否要深化税收协调的层次,这就必然牵涉到对税收协调的效应进行实证的分析。本章通过收集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各项经济数据,利用计量模型对税收协调产生的效应进行了定量的分析:分别分析了中国与东盟国家税收协调所产生的贸易、投资效应,结论得出税收协调产生了有利于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创造、投资增长的效应。通过对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效应的实证分析,验证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行税收协调的必要性。第五章是区域间税收协调的国际经验借鉴。欧盟是一体化程度最高的窗口,其区域间税收协调最为全面、深入,因而对区域税收协调具有导向意义;北美自由贸易区同样是自由贸易区的形式,其税收协调的经验对区域税收协调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总结欧盟及北美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政策的一般经验和教训,能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协调提供国际视域上的经验借鉴。第六章具体探讨了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对策和建议。促进税收协调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是本文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立足于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理论框架、实践考察、实证分析和国际经验的借鉴,本章系统地阐述了促进税收协调的总体思路、原则和途径,以及我国参与税收协调的政策建议。

李平阳[10](2019)在《我国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自改革开放以来就一直存在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进程中,越来越多的研究指出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是导致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重要原因。随着国家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方针已经由过去的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转向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缩小区域间的经济发展差距、避免贫富差距程度继续扩大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发展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缩小我国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对于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我国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展开研究,并提出有效缩小我国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的相关政策建议。全文共分为五章:本文第一章对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进行了介绍,对国内外学者在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领域所作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文献综述,并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做出了介绍。本文第二章对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的相关基础理论做了梳理。在这一章对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的相关概念做出界定、分析了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及其影响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作用机理。本文第三章对我国区域经济和税收状况进行一般分析。在这一章从区域生产总值增速、区域经济结构和区域内经济水平差异三个方面入手分析我国区域经济的变化趋势,从区域税收收入增速、区域税收结构和区域宏观税负水平三个方面分析我国区域税收的变化趋势,通过对两者变化趋势的结合分析推导出区域经济水平差异影响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的传导机制。本文第四章使用泰尔指数分析法对我国区域税负水平差异展开实证研究。通过泰尔指数法对我国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区域货物与劳务税税负水平差异以及区域所得税税负水平差异展开实证分析,得到以下结论:首先区际间的宏观税负水平差异是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的主要构成部分;其次区域内宏观税负水平差异较小,区域内各省份间的税收负担水平趋同;最后是税制改革会对缩小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起到一定的正向促进作用。本文第五章就缩小我国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分别从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其他政策三个方面提出建议:第一,通过细化税收分成制度、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和优化财政支出水平三个角度积极推进我国财政体制及时跟进适应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转变,消除财政体制设计不完善所带来的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第二,进一步对我国现有的税制结构进行改革,通过完善财产税体系来确立直接税在税制设计中的主体地位,逐步降低间接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占比,削弱税收征管过程中区域间存在的税负转嫁现象,同时还要妥善使用税收优惠政策使得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地区获得发展,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水平,逐步缩小税制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第三,通过运用产业政策对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进行合理的产业布局,同时运用金融政策建立特定信贷计划弥补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投资环境差的缺陷,引导生产要素向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流入,最后要加大对中西部区域的教育投入力度,通过教育和产业相扶持来提高区域内的经济发展水平,利用这些补充政策达到促进经济发展、提升政府财力同时缩小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的效果。

二、税收政策应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税收政策应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土地财政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影响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理论意义
        三、实践意义
    第二节 研究目标、内容与方法
        一、研究目标
        二、研究内容
        三、研究思路
        四、研究方法
    第三节 研究贡献与不足
        一、论文可能的边际贡献
        二、论文存在的不足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分析
    第一节 重要概念界定
        一、土地财政
        二、地方政府行为
        三、区域协调发展
        四、区域协调发展能力
    第二节 相关理论分析
        一、土地财政的理论基础
        二、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土地财政研究综述
        一、国外土地财政相关文献梳理
        二、国内土地财政相关文献梳理
    第四节 国内外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研究综述
        一、区域协调发展能力内涵研究
        二、关于区域协调发展能力提升的政策研究
        三、影响我国区域协调发展能力提升的问题研究
        四、提升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机制与制度框架研究
        五、土地财政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影响研究
    第五节 文献评述
        一、已有研究成果证实了土地财政问题的复杂性
        二、已有文献存在的不足
第三章 土地财政、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制度安排与发展趋势
    第一节 土地财政相关制度
        一、中国特有土地制度
        二、分税制改革制度
        三、政绩考核制度
    第二节 土地财政的规模与变化趋势
    第三节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演进
    第四节 区域协调发展能力测度及变动趋势
        一、区域协调发展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二、区域协调发展能力测算分析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地方政府的“以地生财”与区域协调发展能力
    第一节 全文作用机制分析
        一、机制分析的逻辑主线
        二、“以地生财”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影响机制
    第二节 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选取
        三、数据描述性统计
    第三节 实证结果分析
        一、全样本回归分析
        二、分区域回归分析
        三、稳健性检验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地方政府的“以地引资”与区域协调发展能力
    第一节 “以地引资”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影响机制
    第二节 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二、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三、数据描述性统计
        四、空间权重确定
        五、空间自相关检验
    第三节 实证结果分析
        一、基准回归检验
        二、分区域回归检验
        三、中介效应检验
    第四节 全文作用机制检验
        一、研究设计
        二、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土地财政影响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区域异质性特征——基于浙滇比较分析
    第一节 比较区域选择
    第二节 浙滇两省区域内协调发展能力状况分析
        一、浙江省区域内协调发展能力的时空差异分析
        二、云南省区域内协调发展能力的时空差异分析
    第三节 浙滇两省土地财政规模测算与比较
    第四节 浙滇两省土地财政对区域内协调发展能力影响的分析与比较
        一、研究设计
        二、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第一节 全文总结
    第二节 政策启示
        一、深入推进土地市场化改革
        二、去除土地财政依赖的制度土壤
        三、实施区域差别化的土地财政政策
        四、加快后土地财政发展转变,融入新时代发展战略框架
附录A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2)我国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区域差异研究 ——基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文献综述
        1.2.2 国内文献综述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4 创新与不足
        1.4.1 创新点
        1.4.2 不足之处
第2章 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区域差异和税收营商环境研究的理论基础
    2.1 企业所得税理论分析
        2.1.1 最优所得税理论
        2.1.2 企业所得税的职能作用
    2.2 税收负担理论分析
        2.2.1 税收负担涵义
        2.2.2 税收负担原则
        2.2.3 企业所得税负担指标
        2.2.4 企业所得税负担区域差异
    2.3 区域经济学理论分析
    2.4 税收营商环境理论分析
        2.4.1 税收营商环境涵义
        2.4.2 税收营商环境指标分析
第3章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税收营商环境、公共服务和经济发展水平区域情况分析
    3.1 我国整体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情况分析
    3.2 各省(市)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情况分析
    3.3 税收营商环境情况分析
        3.3.1 各省市营商环境指数分析
        3.3.2 营商环境与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的关系分析
    3.4 公共服务情况分析
    3.5 经济发展水平情况分析
第4章 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公共服务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差异变化情况分析
    4.1 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区域差异变化情况分析
    4.2 公共服务区域差异变化情况分析
    4.3 经济发展水平区域差异变化情况分析
第5章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区域差异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5.1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区域差异影响因素分析
        5.1.1 产业结构
        5.1.2 税源集中度
        5.1.3 税收优惠政策
        5.1.4 税收征管水平
        5.1.5 经济发展水平
    5.2 数据选取与指标设定
        5.2.1 数据选取
        5.2.2 指标设定
    5.3 模型设定
        5.3.1 F统计量检验
        5.3.2 Hausman检验
    5.4 模型检验结果与分析
第6章 协调企业所得税负区域差异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建议
    6.1 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6.1.1 改善税收征管模式
        6.1.2 科学组织税收收入
        6.1.3 完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制度
    6.2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6.2.1 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6.2.2 制定差异化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3 优化区域产业结构
    6.4 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提高税源集中度
致谢
参考文献

(3)中国国家级新区对城市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意义
    1.3 文献综述
        1.3.1 关于城市经济增长的研究
        1.3.2 关于城市空间结构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研究
        1.3.3 关于城市国家级新区建设的相关研究
        1.3.4 研究述评
    1.4 研究内容
    1.5 研究方法
    1.6 创新和不足
        1.6.1 主要创新点
        1.6.2 存在的不足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
        2.1.1 经济特区
        2.1.2 开发区
        2.1.3 城市新区
        2.1.4 国家级新区
    2.2 理论基础
        2.2.1 城市地域空间理论
        2.2.2 城市网络理论
        2.2.3 产业集聚与城市经济发展理论
        2.2.4 区域创新理论
    2.3 国家级新区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分析
        2.3.1 国家级新区推进制度创新的作用机制
        2.3.2 国家级新区促进生产要素集聚的作用机制
        2.3.3 国家级新区引导科技创新的作用机制
        2.3.4 国家级新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机制
第3章 国家级新区发展历程与建设成效分析
    3.1 国家级新区发展历程
        3.1.1 新区设立与初步探索阶段(1992-2009年)
        3.1.2 扩大政策实验阶段(2010-2013年)
        3.1.3 进一步增设发展阶段(2014年至今)
    3.2 国家级新区建设成效
        3.2.1 营商环境显着改善
        3.2.2 实体经济快速发展
        3.2.3 与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有效对接
        3.2.4 逐步发展成为宜居宜业新城区
    3.3 国家级新区发展面临的问题
        3.3.1 体制机制创新面临严重制约
        3.3.2 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面临重大困难
        3.3.3 招商引资面临巨大竞争和困难
        3.3.4 国家给予政策支持逐渐减少
第4章 国家级新区对城市经济增长促进作用实证分析
    4.1 研究方法阐释
        4.1.1 基本思想
        4.1.2 模型设置
        4.1.3 模型使用条件
        4.1.4 模型检验
    4.2 假说提出
    4.3 计量模型与变量说明
        4.3.1 模型设定
        4.3.2 变量说明与数据特征分析
        4.3.3 共同趋势检验
    4.4 基于双重差分方法的结果分析
        4.4.1 基准回归结果
        4.4.2 安慰剂检验
        4.4.3 稳健性检验
    4.5 异质性检验
        4.5.1 区域异质性检验
        4.5.2 城市行政等级异质性检验
    4.6 本章小结
第5章 国家级新区对城市科技创新促进作用实证研究
    5.1 研究假设
    5.2 研究设计与变量说明
        5.2.1 模型设定
        5.2.2 变量说明与数据特征分析
        5.2.3 共同趋势检验
    5.3 国家级新区发展对城市科技创新的影响
        5.3.1 基准回归结果
        5.3.2 安慰剂检验
        5.3.3 稳健性检验
    5.4 异质性检验
    5.5 本章小结
第6章 国家级新区对城市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作用实证研究
    6.1 假说提出
    6.2 计量模型与变量说明
        6.2.1 模型设定
        6.2.2 变量说明与数据特征分析
    6.3 产业结构升级“量”的检验
        6.3.1 基准回归结果
        6.3.2 异质性检验
    6.4 产业结构升级“质”的检验
        6.4.1 基准回归结果
        6.4.2 异质性检验
    6.5 本章小结
第7章 相关政策建议
    7.1 优化国家级新区的空间布局
        7.1.1 重点向主要城市群核心城市倾斜
        7.1.2 适度照顾中西部地区大城市
        7.1.3 新区选址应该与原城区相互衔接
    7.2 促进国家级新区产业优化发展
        7.2.1 全力做强做优主导产业
        7.2.2 积极培育特色优势产业
        7.2.3 努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7.3 加快完善国家级新区治理模式
        7.3.1 加快提升国家级新区的治理能力
        7.3.2 积极探索国家级新区治理新模式
    7.4 积极化解国家级新区的招商引资困难
        7.4.1 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7.4.2 拓宽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
    7.5 国家应该加强对国家级新区建设的支持力度
        7.5.1 扩大体制机制创新的制度空间
        7.5.2 在重大项目布局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7.5.3 在建设用地指标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7.5.4 在融资方面给予更多便利条件
第8章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4)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基本法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的必要性
    第一节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的学理依据
        一、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理论
        二、区域分工与合作理论
    第二节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的现实依据
        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是区域发展一体化战略的首要保障
        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是缩小各区域经济差距的法治依据
        三、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是解决区域间利益冲突的法律依据
    第三节 立法的目标
        一、有效遏制区域经济分化
        二、积极推动区域经济法治一体化
第二章 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面临的问题
    第一节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基本法缺失
    第二节 特殊区域缺乏个性立法
    第三节 各类法规政策缺乏协调性
    第四节 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中法律作用被边缘化
    第五节 缺乏区域经济合作立法
第三章 国外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经验借鉴
    第一节 美国综合性的区域经济开发立法
    第二节 日本特别区域经济开发立法
    第三节 欧盟经济发展规划立法
    第四节 国外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区域协调发展规划与立法并行
        二、行动计划和具体措施作为协调区域发展法治的动力
        三、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须有国家财政税收体系的保障
        四、中央立法要与区域间的协定和协议相结合
        五、构筑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律体系
第四章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律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 制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基本法》
        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基本法》的性质
        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基本法》的地位
        三、《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基本法》总则内容
    第二节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基本法》分则内容
        一、特色区域经济促进立法
        (一) 特色区域经济促进法律条文的性质
        (二) 特色区域经济促进法律条文与其他一般性法律条文的关系
        (三) 特色区域经济促进法律条文的内容
        二、区域经济合作立法
        (一) 区域经济合作相关法律条文的性质
        (二) 规定区域经济合作相关法律条文的现有基础
        (三) 区域经济合作相关法律条文的内容
        三、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保障政策立法
        (一) 制定区域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二) 制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二) 制定区域产业优化法律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呼包鄂区域经济协同发展背景下税收征管效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目的
        1.1.3 研究意义
    1.2 研究思路和方法
        1.2.1 研究思路
        1.2.2 研究方法
    1.3 创新与不足
        1.3.1 创新之处
        1.3.2 不足之处
2 文献综述
    2.1 呼包鄂区域协同发展的文献梳理
        2.1.1 呼包鄂区域基本概况
        2.1.2 呼包鄂区域协同发展研究现状
    2.2 税收征管与税收征管效率的文献梳理
        2.2.1 税收征管的文献梳理
        2.2.2 税收征管效率的文献梳理
    2.3 税收征管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文献梳理
        2.3.1 研究两者关系的文献梳理
        2.3.2 国内外区域税收协调文献梳理
    2.4 文献述评
3 理论基础
    3.1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
        3.1.1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区域经济平衡发展战略
        3.1.2 改革开放期间“两个大局”的非均衡发展战略
        3.1.3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3.1.4 新时代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
    3.2 税收征管
        3.2.1 概念界定
        3.2.2 税收征管的目的
    3.3 税收征管效率
        3.3.1 概念界定
        3.3.2 税收征管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4 区域经济协同发展下呼包鄂税收征管现状及问题分析
    4.1 呼包鄂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现状
        4.1.1 呼包鄂区域发展规划
        4.1.2 落实区域发展规划的组织体系成型
        4.1.3 呼包鄂区域协同发展形成强力增长极
    4.2 呼包鄂区域税收征管现状
        4.2.1 政策导向,部署区域税收合作
        4.2.2 呼包鄂三市税收收入情况
    4.3 呼包鄂区域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4.3.1 区域税收合作意识不强
        4.3.2 税务机构人才资源相对不足
        4.3.3 现代征管技术应用程度不高
        4.3.4 区域税收合作制度不够完善
5 呼包鄂三市税收征管效率实证分析
    5.1 模型及变量选取
        5.1.1 DEA模型简述
        5.1.2 变量选取
        5.1.3 选取样本及数据来源
    5.2 税收征管效率的DEA模型测算
        5.2.1 第一阶段DEA分析
        5.2.2 第二阶段:SFA模型回归实证分析
        5.2.3 第三阶段DEA分析
    5.3 本章小结
        5.3.1 分地区税收征管效率分析
        5.3.2 综合税收征管效率分析
6 国内外协同发展区域开展税收征管工作的经验启示
    6.1 国内协同发展区域开展税收征管工作的经验启示
        6.1.1 京津冀区域在一体化发展模式下建立税收合作机制
        6.1.2 “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借助税收协同突破发展瓶颈
        6.1.3 国内有代表性的经济一体化区域积极践行税收合作机制
    6.2 国外协同发展区域开展税收征管工作的经验启示
        6.2.1 美国:在复杂税制下建立跨州税收征管机制
        6.2.2 日本:统筹兼顾促进“重点开发”战略实施
        6.2.3 欧盟:创新跨行政区税收征管模式
7 提高呼包鄂区域税收征管效率的建议
    7.1 制度层面:细化征管执行标准,深化协同发展认识
    7.2 技术层面:加强信息管理力度,加大平台建设投入
    7.3 人员层面:推进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跨市交流合作
结论
参考文献
在学研究成果
致谢

(6)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一、援助的内涵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一、援助对象
        二、援助方式
        三、援助绩效评估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一、发展权的变革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一、成文法层面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一、美国
        二、日本
        三、欧盟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7)城市群协调发展问题研究 ——基于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五、有关核心概念的界定
第一章 纵向府际整合治理:一种区域治理模式
    第一节 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提出的背景
        一、我国区域治理的基本现状
        二、当前我国区域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的提出
    第二节 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的基本内涵和理论基础
        一、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的基本内涵
        二、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运行逻辑和运作方式
        一、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运行逻辑
        二、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运作方式
    第四节 纵向府际整合治理在我国城市群治理中应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将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应用于我国城市群治理的必要性
        二、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在我国城市群治理中应用的可行性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我国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主要困境
    第一节 城市群和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基本内容
        一、城市群的提出
        二、城市群协调发展
    第二节 我国城市群产生的背景与发展历程
        一、我国城市群产生的背景
        二、我国城市群的发展历程
    第三节 我国城市群协调发展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不同区域城市群之间的发展差距相对较大
        二、中西部城市群内部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较为突出
        三、城市群产业布局不合理和地区间低水平同质化竞争问题日渐凸显
        四、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不尽完善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城市群协调发展困境的生成逻辑与治理路径选择
    第一节 我国城市群协调发展困境的生成逻辑
        一、行政分权改革引发的地区间政策壁垒阻碍了人口和要素的合理流动
        二、财政分权改革使得地方政府拥有了开展无序竞争的能力与强烈动机
        三、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致使人口和要素空间配置失衡问题加剧
        四、城市群上级政府的统筹力度不足阻碍了城市群协调发展水平的提升
    第二节 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的治理路径选择
        一、城市群府际协作治理
        二、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
    第三节 运用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实施路径
        一、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
        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构建有利于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事权运行格局
    第一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的缘起
        一、城市群内部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
        二、城市群中心城市集聚效应的生成和扩散效应的发挥受阻
        三、城市群区域性公共事务难以得到有效的治理
        四、城市群省际或市际交界地区通常成为城市群内部的经济洼地
        五、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较低
    第二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的基本逻辑和主要手段
        一、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的基本逻辑
        二、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的主要手段
    第三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规划权限整合
        一、制定跨省域城市群规划法和省域内城市群规划条例
        二、不断增强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可适用性
        三、编制和实施城市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编制和实施城市群专项规划
        五、实施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间规划变更承诺制度
    第四节 城市群内部省际或市际交界地区管理权限整合
        一、统一编制城市群内部省际或市际交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在部分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省际或市际交界地区设立城市群协调发展示范区
    第五节 城市群部分区域性公共事务治理权限整合
        一、城市群部分区域性公共事务治理权限整合的必要性
        二、城市群部分区域性公共事务治理权限整合的手段
    第六节 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整合
        一、不断优化城市群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格局
        二、建立和健全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
        三、强化城市群上级政府在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上的职责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构建有利于城市群协调发展的财权运行格局
    第一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的缘起
        一、碎片化的财税管理权限给城市群协调发展带来的阻碍
        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的缘起
    第二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的基本逻辑和主要手段
        一、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的基本逻辑
        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的主要手段
    第三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财税政策制定权限整合
        一、地方政府利用财税政策制定权限进行无序竞争的主要手段
        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税政策制定权限整合的主要措施
    第四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财税收入分配权限整合
        一、建立健全城市群内部地方政府间税收分享制度
        二、由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推动设立城市群协调发展基金
        三、推动实施城市群内部地方政府间横向财政转移支付
    本章小结
第六章 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能力的提升
    第一节 不断变革和优化我国纵向政府间职责划分格局
        一、依据各级政府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定位来划分各级政府职责
        二、减少纵向政府间共同财政事权数量并规范共同财政事权运行
        三、不断提升我国纵向政府间职责划分的法治化水平
        四、建立纵向政府间职责划分格局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节 构建规范化的城市群府际争议解决机制
        一、谈判
        二、调解
        三、仲裁
        四、诉讼
    第三节 以城市群为单位对地方政府部分类型的政绩进行考核
        一、以城市群为单位对地方政府部分类型的政绩进行考核的必要性
        二、适合以城市群为单位进行考核的地方政府政绩类型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8)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国内外税收政策经验借鉴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1.2.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1.2.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1.2.3 国内外相关文献评述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思路与框架
        1.3.1 研究思路
        1.3.2 本文研究框架
    1.4 本文研究方法
    1.5 本文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第2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分析
    2.1 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税收协调基本概念
        2.1.1 区域经济一体化概念
        2.1.2 区域经济一体化税收协调的概念
    2.2 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税收协调理论与缺陷
        2.2.1 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税收协调理论与类型
        2.2.2 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税收协调理论的缺陷
    2.3 中国本土区域经济一体化税收协调理论与实现路径
        2.3.1 中国本土区域经济一体化税收协调理论
        2.3.2 中国本土区域经济一体化税收协调的实现路径
第3章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与区域内税收政策的现状与问题
    3.1 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的现状与税源构成特点
        3.1.1 长三角一体化区域的一体化现状测度
        3.1.2 长三角一体化区域的税源构成特点
    3.2 长三角一体化区域内税收政策协调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第4章 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税收政策协调的国内经验借鉴
    4.1 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发展税收协调的经验借鉴
        4.1.1 京津冀区域税源构成特点
        4.1.2 京津冀地区税收协调的主要问题
        4.1.3 京津冀区域税收政策协调的经验借鉴
    4.2 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税收协调的经验借鉴
        4.2.1 粤港澳大湾区税源构成特点
        4.2.2 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协调的主要问题
        4.2.3 粤港澳大湾区的税收政策经验借鉴
第5章 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税收政策协调的国外经验借鉴
    5.1 旧金山湾区的一体化发展税收协调经验借鉴
        5.1.1 旧金山湾区的概况
        5.1.2 旧金山湾区的税收政策与效果
    5.2 东京湾区一体化发展税收协调经验借鉴
        5.2.1 东京湾区的概况
        5.2.2 东京湾区的税收政策与经验借鉴
第6章 本文的主要结论及政策建议
    6.1 本文的主要结论
    6.2 本文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9)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三、研究思路
    四、研究方法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国际税收协调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国际税收协调的内涵
        二、国际税收协调的原则
        三、国际税收协调的内容与形式
    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调的理论依据
        一、国际间经济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
        二、区域间存在关税同盟的形式
        三、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存在博弈关系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调的理论效应
        一、国际税收协调的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效应
        二、国际税收协调的FDI流动效应
        三、国际税收协调的福利效应
    第四节 国际税收协调的现实价值
        一、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二、约束有害税收竞争的负面效应
        三、防止国际逃避税
第二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历史沿革与现实考察
    第一节 东盟的社会经济与发展
        一、东盟的社会经济
        二、东盟区域经济合作的历史演进
        三、东盟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趋势
    第二节 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历史关系
        一、山水相连和隔海相望的邻邦
        二、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贸往来
        三、华人文化和华人经济的影响
    第三节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现实状况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立的背景及发展历程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的意义
第三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实践
    第一节 中国—东盟自贸区税收制度比较分析
        一、中国与东盟国家税制结构比较
        二、中国与东盟国家所得税比较
        三、中国与东盟国家流转税比较
    第二节 中国—东盟自贸区税收协调现状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成果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现实制约因素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面临的挑战
    第三节 中国—东盟自贸区税收协调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制度协调的内容及形式单一
        二、成员国之间税收协定尚未完全覆盖
        三、成员国之间税收合作程度低
        四、成员国之间税收协调机制不健全
第四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效应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关税协调对自贸区贸易效应的实证分析
        一、文献回顾
        二、东盟各国对中国的贸易空间关联的网络结构特征
        三、研究设计与数据来源
        四、实证结果分析
        五、结论与启示
    第二节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自贸区投资效应的实证分析
        一、文献回顾
        二、税收因素影响境外直接投资的理论分析
        三、研究设计与数据来源
        四、实证结果分析
        五、结论及启示
第五章 国际区域间税收协调的经验借鉴
    第一节 欧盟税收协调的经验
        一、关税协调的全面实现
        二、间接税协调的较快发展
        三、直接税协调的探索与推进
    第二节 北美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经验
        一、《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税收协调
        二、《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的税收协调
        三、自由贸易区各国双边税收协调
    第三节 国际区域间税收协调的经验启示
        一、区域内各成员国有明确的合作目标
        二、由超国家的专门机构负责区域税收协调
        三、在区域经济体内部进行税收协调有法律依据
        四、区域税收协调建立有利益补偿机制
第六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深化税收协调的政策建议
    第一节 中国—东盟自贸区深化税收协调的总体思路
        一、税收协调的原则
        二、路径的选择
    第二节 中国—东盟自贸区深化税收协调的途径
        一、加快税收协定的谈签与内容完善
        二、建立区域性税收协调组织机构
        三、完善区域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
        四、建立区域内税收利益补偿机制
    第三节 推动我国深化税收协调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税收协定条款内容,构建国际税收协定网络
        二、完善涉外税收制度,接轨国际税收惯例
        三、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强化涉外税收管理能力
        四、重视和加强国际税收协调的理论研究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致谢

(10)我国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导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2.3 简要评述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4 创新与不足
        1.4.1 可能的创新
        1.4.2 不足之处
2 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的理论分析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宏观税负水平
        2.1.2 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
    2.2 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产生的原因
        2.2.1 经济发展水平差异
        2.2.2 财政体制设计不完善
        2.2.3 税制结构不够合理
    2.3 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机理
        2.3.1 影响生产要素的流向
        2.3.2 影响产品的价格设定
3 我国区域经济和税收状况的一般分析
    3.1 我国区域经济的变化趋势
        3.1.1 区域生产总值增速开始放缓
        3.1.2 第三产业逐渐成为主导产业
        3.1.3 区域内经济水平差异程度显着扩大
    3.2 我国区域税收的变化趋势
        3.2.1 区域税收收入增速稳中有降
        3.2.2 所得税税收收入占比明显增加
        3.2.3 区域宏观税负水平缓慢上升
    3.3 我国区域经济和税收的变化规律
        3.3.1 经济水平影响税收收入水平
        3.3.2 经济结构影响税收收入结构
        3.3.3 税收收入结构影响宏观税负水平
4 我国区域税负水平差异的实证分析
    4.1 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的实证分析
        4.1.1 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变动情况
        4.1.2 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的贡献率情况
    4.2 区域货物与劳务税税负水平差异的实证分析
        4.2.1 区域货物与劳务税税负水平差异变动情况
        4.2.2 区域货物与劳务税税负水平差异的贡献率情况
    4.3 区域所得税税负水平差异的实证分析
        4.3.1 区域所得税税负水平差异变动情况
        4.3.2 区域所得税税负水平差异的贡献率情况
    4.4 研究结论
5 缩小我国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的政策建议
    5.1 财政政策建议
        5.1.1 细化税收分成制度
        5.1.2 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5.1.3 优化财政支出水平
    5.2 税收政策建议
        5.2.1 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结构
        5.2.2 妥善使用税收优惠政策
        5.2.3 严格规范税收征管
    5.3 其他政策建议
        5.3.1 合理规划产业布局
        5.3.2 建立特定信贷计划
        5.3.3 重点扶持西部教育
参考文献
致谢

四、税收政策应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土地财政对区域协调发展能力的影响机制研究[D]. 钟文.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我国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区域差异研究 ——基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视角[D]. 赵添奕. 集美大学, 2020(05)
  • [3]中国国家级新区对城市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D]. 姜宝中. 吉林大学, 2020(01)
  • [4]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基本法立法研究[D]. 古勒巴尔申·巴合提哈孜.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5]呼包鄂区域经济协同发展背景下税收征管效率研究[D]. 卓雅.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6]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城市群协调发展问题研究 ——基于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视角[D]. 陈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国内外税收政策经验借鉴与对策研究[D]. 卢迪希. 上海海关学院, 2020(07)
  • [9]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研究[D]. 符裔.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10]我国区域宏观税负水平差异研究[D]. 李平阳.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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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应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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