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办学校法人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民办学校法人制度的建立

一、论建立我国私立学校财团法人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刘爽[1](2020)在《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基于权力分割与互动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复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近40年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进程而前行,以办学体制改革为重点不断成长。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背景、过程和所处的阶段,既不同于欧洲政府烙印深刻的私立高等教育,也不同于美国、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家市场化特征明显的私立高等教育,这决定了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问题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和复杂性,由于受到各种利益的驱动,以及外部监管的不到位,出现了一系列法人治理结构不适的症状,亟待通过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现学校决策权、行政权和监督权的适度分离与相互制衡,推动我国民办高校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在大学治理日益复杂的现代趋势中,特别是国家大力倡导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下,文章以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为研究靶向和分析核心,根据研究的重点抽取出民办高校、治理结构等核心概念并加以解析,以述评的形式对业界和学界的研究做学术考察,藉由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将治理思维引入民办高校之中。论文以治理理论为指导,作为在理论层面对主体内容进行研究的方法论;以组织理论为参考,重点分析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与问题;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补充,为提升民办高校治理问题与策略提供多维的视角。文章认为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是以能动主体的组织建设为核心,以相关制度的设计为表述的框架性安排。同时,硬性的结构会在民办高校内部孕育出无形的运行机制,共同作用于民办高校的发展。能动主体主要包括董事会、校长(校长班子)、党委、监事会、学术委员会等能够输出思想与意志的权力源。制度安排主要是指与主体建设和功能发挥相对应的制度设计。运行机制是法人治理活动中最抽象的客观存在,其实质是机构“运行方法与关系的总和”,运行机制主要涉及到权力输出与资源配置两块内容,调控着权力主体间管理、监督、制衡和保障的各种关系。文章根据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主要从主体设置及对应的制度安排切入,佐以对相关机制的分析,逐渐厘清法人治理在结构化层面以权力和制度为突出存在的现实矛盾与困境。研究从私立高等教育发达程度与地理文化影响的角度选取美国、日本、台湾的私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作为重要参照对象进行梳理分析,以尝试从中获取可资借鉴的经验。文章最后提出了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的对策建议。策略组块主要从政府、学校、治理结构主体三个维度来思考。政府的政治意志是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安排的刚性指南,民办教育的发展历程表明,外部政策始终是民办高校发展的风向标与土壤,它的每一项“思想”“原则”“规定”都决定着民办高校发展的步伐,甚至是存亡。民办高校自身治理结构的安排本质上就是权力、资源的配置。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发展类型(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发展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法人决策者、管理者及其他能动主体的“执业能力”综合了“人”的行政气质、思维品质与道德情怀,对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生成组织治理文化起着潜在的基础性的作用。政府主要通过政策调节民办高校法人治理方向与治理环境,从而匡正治理结构。高校自身主要通过内部制度与机制设计破除权力集中的壁垒,平衡各种权力主体力量,实现权力互动,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结构主体中“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能动性的发挥上,通过具体行动直接对法人治理结构做出或正向或负向的安排。

张海鹏[2](2019)在《非营利民办学校法人类型再造》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于捐资办学立法假设、非营利法人财团法人化研究倾向以及法人类型法定立法体例,目前通说将非营利民办学校统一定性为捐助法人。此种定性与我国捐资办学、出资办学并存的现实不符,不当限缩了举办者的法人类型选择空间,且与捐助法人的"他律"特征相冲突。因此,应承认社团型非营利民办学校,从而形成社团型与财团型非营利民办学校并存的二元体系。非营利民办学校二元体系再造不影响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公益属性,且可在《民法总则》及民办教育立法中寻得解释空间。它体现了对非营利民办学校从类型限制到行为规制的范式转变,需要近亲属任职及高薪限制、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价及公益诉讼等配套机制的支撑。

郭晓雪[3](2019)在《我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治理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自2002年教育部《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民办学校在二十年间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这对我国公办教育事业是一个重要的补充,且逐渐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民促法修正案正式实施以后,将民办学校划分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此举不但承认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也进一步明晰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对于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创新具有重要意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入一个关键的制度变迁时期。学校法人治理是学校制度的核心。当前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来说,其在各个方面都已经得到很大程度地进步,管理越来越规范,办学质量上也有很大提升,在这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其治理结构,因此有必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治理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主旨是在坚持非营利性的前提下,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理事会、监事会的权力分配与平衡所做的一套制度安排。文章分为三板块:绪论、正文与结语。首先第一部分是绪论,论述了选题背景与意义,除此之外还介绍了相关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与创新点。正文部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探讨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分析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特征与法人治理的特点及理论基础,在比较借鉴了域外非营利性私立学校法人治理的立法经验与实践的基础上,针对我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治理存在的章程不健全、理事会权力运行存在缺陷与监事会监督权弱化现象严重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民办学校法人治理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有所裨益。

解德渤[4](2017)在《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提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是我国特有的一个学术命题,也将是我国高等教育学界一个经久不衰的研究议题。可以说,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核心命题是现代大学法人制度建设,没有健全的大学法人制度就不可能建立良好的府学关系。大学“行政化”、“高成本”、“强内耗”等问题不断蔓延,这都是由府学关系不顺畅所造成的,它在公立大学表现得尤为明显。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处理府学关系,根本宗旨是保护学术组织,终极目标是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回顾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大学法人制度的演进史是大学发展史的一个缩影。世界大学法人制度发展经历了以“学者行会”为基本标识的“古典大学法人制度”、以“国家理性”为根本特征的“近代大学法人制度”和以“市场机制”为调控杠杆的“现代大学法人制度”。古典大学法人制度最早在法律意义上认可并保障大学的“团体人格”,且以“特许状”的形式为大学自治提供了最原始的法律支持;民族国家的崛起将近代大学法人制度推上历史舞台,国家成为大学自治的“守护者”且表现形式各异;在现代大学法人制度中,“市场”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力量,在大学与政府之间扮演着“调控者”的角色。这就是世界大学法人制度演进的基本脉络。我国现行的法人制度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至今已逾三十年。我国现行的大学法人制度始于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至今也将近二十年。但是,我国对法人制度以及大学法人制度的认识与实践都处于一个摸索阶段。历史地看,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历经“事业单位”到“事业单位法人”再到“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法人”。这就使得我国公立大学深深打上不同时期的制度烙印,从而大学法人制度也带有较大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集中表现为:第一,法人身份的“单一性”,即“事业单位法人”并不能满足不同类型公立高校的法律需求;第二,法人属性的“不完整性”,即我国公立大学所面临的是“私有余而公不足”的现实境遇;第三,法人地位的“外赋性”,即当前我国公立大学的法人地位是20世纪80年代初“简政放权”背景下的法律产物,从而并不具有法人权利内生的实质。这就导致了我国公立大学在“事业单位法人”基本框架下不健全的法人制度:“次级法人”的法律性质、“国家保障”的投入体制、“权力集中”的治理结构、“事业编制”的人事制度、“公地悲剧”的财产制度、“政府主导”的评价制度以及“功能疲软”的监督机制等。这些问题集中暴露的是如何调整公立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这一根本难题。透过2015年《高等教育法》的修订,我们发现:政府对大学管理显现出从“行政管理”到“法人治理”的端倪,但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步伐依然缓慢。当前世界现代大学法人制度建设已经较为完善,对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具有积极借鉴意义。就大陆法系而言,德国公立大学的法人类型包括“双重法人”、“公法社团”和“公法财团”三种,法国公立大学的法人类型是“特殊公务法人”,日本国立大学的法人类型是“独立行政法人”框架下的“国立大学法人”,我国台湾地区公立大学法人化改革方案设计的是“行政法人”。德国的“分类放权”、法国的“分层放权”以及在两国颇为流行的“行政合同”对我国具有启发意义,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国立大学改革历程与改革分歧使我们在是否缩减财政投入、是否扩大校长权力、是否迈向大学市场化等问题上须保持谨慎态度。就英美法系而言,英国公立大学的法人类型包括“特许状法人”、“议会法人”和“公司法人”三种,美国公立大学的法人类型包括“国家机构”、“公益信托”和“宪法自治大学”三种。英美多样化的大学法人类型设计以及大学与政府之间缓冲机构的设置对我国也具有启示意义。我们可以在“三角协调模型”的基础上建构出“天平杠杆模型”,以衡量不同大学法人类型的自治状况,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性吸收。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应在改革理念、改革方案以及具体设计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刻思考。在改革理念上,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理应正视并超越新自由主义思潮和新国家主义思潮;理应坚持以尊重大陆法系传统为主,汲取英美法系精髓为辅的法律取向;理应秉承以政治论为前提、以认识论为根本的教育哲学。在改革方案上,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具有三种备选方案:第一种方案是“私法人化”,这是一种妥协现实的改革方案,故不宜采纳;第二种方案是“公法人化”,这是一种呼声最高的改革方案,可以作为优选方案;第三种方案是“特殊法人”,试图在公与私之间作出调和,这种改革方案因浓郁的理想色彩而难以实现,所以也不宜采纳。如此说来,我国应在“公法人制度”的整体框架下构建一个结构相对完整、具有中国特色、运行顺畅有效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穿越复杂的世界大学法人丛林,结合我国法人制度改革动向,我国公立大学可采特殊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捐助法人以及企业非营利法人等四种法人类型。无论从法理上分析,还是在学理上剖析,抑或在实践中考量,我国军事类院校适宜采取“特殊机关法人”身份,中央部属院校适合采取“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公办地方本科院校适合采取“捐助法人”身份,公办高职高专院校适合采取“企业非营利法人”身份。这种法人分类方式不仅符应了世界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基本经验,而且在契合我国法人分类传统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胆而理性的制度革新,这四种大学法人所享有的法人权利渐次增大。但在法人身份选择的具体实践中,我们理应坚持“自主选择”、“合理引导”、“积极试点”的原则。应该说,不同的公立大学法人类型体现为不同的法律性质,折射出相应的治理结构、投入体制、人事制度、财产制度、评价制度以及监督机制等内容。这不仅有助于突破原有事业单位法人的体制性积弊,而且可以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规范性矫正,更有助于推进我国高等教育多元化格局的形成与发展,从而为我国高等教育普及化的到来奠定法律基础。因此,把法人制度这一古老的世界命题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这一具有时代意义的中国议题有机结合起来,这将是创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法人制度的积极尝试,这一尝试必将释放出不可估量的制度能量,从而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在依法治校背景下最具有根本意义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刘建银[5](2016)在《分类管理视野下我国民办学校法人改革进展与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分类管理是我国民办教育新一轮改革的基本方向,而法人定位是这一改革的前提。目前,改革主要针对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主要有根据投入资产的公私比例明确法人性质、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调整现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度和转型升级为财团法人四个方向。未来可以在促进并扶持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价值取向下,将分类管理作为我国民办教育制度建设的长期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短期内可制定分类扶持政策或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但从中长期来看,应规范现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建立非营利法人制度。

张利国[6](2014)在《我国私立学校法律地位探析》文中研究指明私立学校的法律地位是私立教育研究和实践的基础和前提。我国对私立学校法律地位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不利于私立教育的健康发展。要科学界定私立学校的法律地位,建议要尊重传统和私立学校的办学实际,合理定位私立学校的法人性质和地位;明确政府与私立学校的关系,保障私立学校的平等权和自主权;有效区分私立学校的种类,实行私立学校分类管理。

张利国[7](2013)在《民办学校退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上世纪80年代初,沉寂30余年的我国民办教育得以复兴。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2004年2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继出台,改变了我国民办教育长期无法可依的状态,促进了民办教育快速发展。然而,历经20年快速发展后,一些民办学校由于各种原因,陷入经营或办学困境、甚至走向破产倒闭。《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2)明确提出要“依法明确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因此,针对陷入经营困境或经营失败的民办学校,如何建立和完善其退出的相关法律制度成为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与民办学校纷纷进入“危机”时代或“淘汰”时代相比,民办教育理论和实践并没有做出相应的制度回应。特别在民商法领域,民办学校这一特殊主体似乎一直处于学界“边缘”而“无人问津”。基于此,笔者以民办学校这一特殊私法主体为研究基点,围绕民办学校的法律性质与分类、民办学校退出法理基础、民办学校退出的类型化、破产型、非破产型民办学校退出法律规制,以及民办学校退出法律构建等去问题展开研究。除导论外,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章)。第一章“民办学校概说”本章是对民办学校法人相关问题的总体概括和梳理,是本文研究工作开展的基础。主要内容有:1.民办学校的界定与类型。笔者通过对民办学校相关概念的解读,提出如下观点:即我们对“民办学校”的称谓不能完全取消,亦不能由“私立学校”取代,应对“民办学校”作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对民办学校进行界定的关键性标准应为两个:一个是举办主体标准;一个是经费来源标准。目前我国民办学校主要包含:⑴个人独资办学型;⑵股份合作办学型;⑶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办学型;⑷国有企业投资办学型;⑸社会团体办学型;⑹民办公助型;⑺公办学校转制型;⑻滚动发展办学型;⑼社会捐资办学型;⑩中外合作办学型。2.民办学校的法律性质与地位。围绕民办学校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学界主要形成了公务法人地位说、社团法人说、财团法人说、准公益性或准营利性法人说、以及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说。笔者在对上述观点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民办学校作为一种法人形式,其法律性质和地位的确定,不仅要在未来民办学校专有法律制度中寻找答案,从根本上必须依赖和服从于我国整个民法体系特别是法人分类制度体系中。首先,要在未来民法典的制订中,对我国的法人分类制度作出科学合理的架构,承认、继承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公法人、私法人以及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基本分类;其次,以公、私法人二元论为基础,以社团、财团法人两分法为前提,民办学校法人应坚持实践标准和逻辑标准相结合,并由此确定不同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和地位。3.私法语境下民办学校法人制度重构。我国对学校法人的分类存在立法上的诸多缺陷:一是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基本分类难以涵摄民办学校法人。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非严谨的法律范畴。三是非营利法人的定位限制了民办学校的发展。据此,笔者认为,我国民办学校具有以投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的本质特征,应将我国民办学校明确划分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第二章“民办学校退出的理论探讨”本章首先对民办学校退出所涉及的关键词汇,从法律的角度予以了辨析;其次阐释了民办学校退出机制的理论基础:即市场失灵理论、竞争优势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最后对民办学校退出的内在原因进行了总结。指出投资风险、产权失灵以及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失衡是导致民办学校退出的主要原因。第三章“民办学校退出类型化研究”本章首先对类型化、类型化方法的特点、以及类型化研究对民办学校退出问题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进行了介绍;其次,客观分析了当前我国民办学校退出类型化不足的主要表现。即存在典型的类型化思维缺失、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实践运行“无法可依”的状况。最后借助法学类型化思维,对民办学校的退出形式进行了类型化研究。一是按照民办学校退出的意愿特征,将民办学校的退出分为自愿性退出与被动性退出。二是按照是否适用《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为标准,将其退出分为破产性退出和非破产性退出。三是依据民办学校是否属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法人,将其退出分为营利性法人退出和非营利性法人退出。第四章“民办学校破产退出”本章是论文研究的一个重点。主要内容有:1.民办学校破产能力研究。指出赋予私立学校破产能力符合国际破产立法的新趋势,承认民办学校的破产能力并不影响教育的公益性,我国相关立法一定程度上已承认民办学校具有破产能力。但是民办学校毕竟不同于企业法人,在没有专门法律对民办学校的破产进行调整的情况下,要对几个影响民办学校破产资格取得的重点问题进一步厘清。一是明确民办学校的私法性质和地位。二是明确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2.民办学校破产清算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该部分围绕民办学校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主体、受理条件、能否适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等主要程序问题,以及民办学校破产清算案件的清偿顺序、破产别除权、剩余财产如何分配等主要实体问题展开研究。3.民办学校破产退出与学生权益的保护。重点对民办学校破产清算中学生权益的维护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建立和完善对破产学校学生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指出要加快立法工作,切实保护破产学校学生的利益;建立学分互认制,实现学业衔接,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设立学费补偿储备金、学校保险等制度,保护学生的财产权。第五章“民办学校合并退出”本章以民办学校非破产退出中的合并退出为研究对象,主要围绕三个方面的内容展开研究。1.民办学校合并与相关概念的厘清。就与合并相关概念(主要包括收购、并购、兼并)的涵义和适用范围进行了厘清。2.民办学校合并程序的研究。笔者对我国以及日本、美国等国在私立学校合并方面的相关法律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应在比较借鉴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参照我国《公司法》有关合并程序的法律规定,合理构建民办高校的合并程序。主要应该包含以下8个步骤:⑴拟合并学校协商确定合并方案,签订合并合同;⑵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合并方案和合并协议;⑶提请审批机关批准;⑷通知或公告债权人;⑸依法进行财务清算;⑹处理合并中相关利害关系人事宜。这里主要包括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和债权人的异议权;⑺清偿债务,处理剩余财产;⑻办理相关手续。3.民办学校合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利益保护的内容以及保护的方法三个层面开展研究。提出对债权人利益之保护是民商法上公平原则要求、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也是利害关系人理论的具体化;而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保护的是债权人的知情权(相对于民办学校来说是一种信息披露义务)、异议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可以通过一般性的法律保护,诸如建立对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履行清偿或担保义务的民办学校以相应的责任制度,通过建立学校合并效力的概括承受制度加以保护;也要充分发挥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自治,事先以契约形式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制度安排,给因合并可能导致利益受损的一方以契约性的保护。第六章“民办学校退出法律制度构建”本章是论文研究的核心和落脚点。主要有四个部分组成。1.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民办学校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前提。要在观念层面、政府层面、制度层面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建立创设良好的制度环境。2.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民办学校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关键。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法律性质。作为一种特殊的法人,我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法人所有权。同时,由于民办学校的公益性,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是一种受限制的法人所有权。其次,在深刻认识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法律性质的基础上,要合理界定民办学校不同财产权的归属。在对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进行合理界定和明确归属的基础上,要逐渐完善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路径。既要明确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明确民办学校资产监管的主体及法律责任;尊重和满足出资人、举办者正当的权利诉求;完善民办学校产权纠纷解决和救济机制等。3.强化利害相关者权益保护:民办学校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核心。要充分认识民办学校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核心利益相关者和重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并对其不同的利益诉求和利益冲突进行合理的调适。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利益的保护主要针对其出资人自益权(典型表现为合理回报权、股权转让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保护;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借鉴国外对于非营利法人的制度规则,通过建立禁止个人利益的规则体系,建立限制非营利法人商业活动的规则体系,强化非营利法人的董事义务等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4.完善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制度:民办学校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保障。当前,我国民办学校的终止清算缺乏一整套内容完整、程序规范的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制度。因此,要完善我国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制度。一是树立程序公正理念,完善清算的相关程序;二是强化民办学校终止清算过程中的政府干预;三是尽快完善民办学校清算人的选任制度;四是进一步明确清算人的相关权利。同时,明确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和责任,为民办学校退出创造条件。

张利国[8](2011)在《民办学校私法性质界定的缺陷及其立法建议》文中指出民办学校的私法性质是民办教育研究和实践的基础和前提。我国立法将民办学校的私法性质规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学界也形成了多种学说。然而,不论是立法还是各种学说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性。因而,需要对我国民办学校的私法性质进行重新界定,这不仅依赖于未来民办学校专有法律制度的完善,从根本上讲,也必须依赖于整个民法体系中法人分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余中根[9](2010)在《“学校法人”研究述评》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学界对"学校法人"的研究,主要关注学校法人的必然性、学校法人制度及其意义、学校法人本质、学校法人财产权以及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等五个问题。其不足在于,对"学校法人"概念的界定尚待明晰,也缺乏对学校法人条件以及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本身的深入研究。今后应通过加强文本、历史和比较研究,重点研究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本身,并关注无法人地位的学校及其存在方式和责权。

吴开华[10](2008)在《民办学校“合理回报”的立法困境与出路》文中研究表明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法律规定带来了诸多新的法律问题,并面临一系列无法摆脱的困境。立法应取消这一规定,以税收优惠和财政资助取代"合理回报";同时,借鉴国外财团法人制度,完善公益性民办学校法人的治理机构及其财产、财务制度。摆脱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修改《教育法》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规定,明确区分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之适用不同法律进行调整。

二、论建立我国私立学校财团法人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建立我国私立学校财团法人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基于权力分割与互动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缘起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的意义
    二、概念辨析
        (一)民办高校
        (二)法人制度
        (三)民办高校法人
        (四)法人治理结构
        (五)权力
    三、研究述评
        (一)关于高校治理的研究
        (二)关于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内涵的相关研究
        (三)关于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相关研究
        (四)关于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策略的相关研究
        (五)对现有研究的简要评述
    四、研究设计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的创新
第二章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
    一、治理理论
        (一)治理理论的一般表述
        (二)治理理论的内涵特性
        (三)治理理论在民办高校运行中应用的适切性
    二、组织理论
        (一)科学组织理论代表性观点及其适切性
        (二)行为科学组织理论代表性观点及其适切性
        (三)丛林阶段组织理论代表性观点及其适切性
        (四)当代组织理论代表性观点及其适切性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形成
        (二)利益相关者的划分方法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对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的适切性
第三章 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现状
    一、决策机构——董事会的民本化
        (一)民办高校董事会的由来
        (二)民办高校董事会的组成与职能
        (三)民办高校董事会的制度规定
    二、行政管理机构——校长班子的民办化
        (一)民办高校校长的遴选
        (二)民办高校校长的制度规定
    三、学术评议机构——学术委员会的建制迁转
        (一)民办高校学术委员会的产生
        (二)民办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功能
    四、监督机构——监事会的主体培育
        (一)民办高校监事会的来源
        (二)民办高校监事会的存在与构成
    五、政治保障机构——党委的空间拓展
        (一)民办高校党委的定位与功能
        (二)民办高校党委的制度安排
第四章 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剖析
    一、法人治理主体权力配置失衡
        (一)董事会权力一支独大
        (二)“党、政、监、学”权力集体式微
        (三)师生权力严重缺位
    二、法人治理制度设计乏力
        (一)董事会相关制度过于松散
        (二)党建相关制度尚不完善
        (三)“校、监、学”相关制度缺乏特色
第五章 域外私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经验参考
    一、美国私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泛化均权型
        (一)美国私立大学的董事会
        (二)美国私立大学的校长
        (三)美国私立大学的教授委员会
        (四)美国私立大学的学生组织
    二、日本私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政府控权性
        (一)日本私立大学的理事会
        (二)日本私立大学的监事会
        (三)日本私立大学的评议会
        (四)日本私立大学的校长
        (五)日本私立大学的教授会
    三、台湾私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专业分权型
        (一)台湾私立大学的董事会
        (二)台湾私立大学的监察人
        (三)台湾私立大学的校长
        (四)台湾私立大学的校务会
        (五)台湾私立大学的师生组织
第六章 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路径优化
    一、从缺位到归位:政府的责任担当
        (一)完善民办高校法人分类管理政策体系
        (二)明确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
        (三)扩大办学自主权,激发高校治理活力
    二、权力分割与互动:民办高校的制度与机制设计
        (一)规范治理主体的权力运行
        (二)建构“多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制度框架
        (三)完善公益性“市场运行”机制
    三、角色调适与身份认同:“主体人”的资质修为
        (一)董事长:治理格局与公益情怀
        (二)校长:运营思维与多维意识
        (三)党委书记:政治意识与权力格局
        (四)监事会主席:制衡能力与专业素质
        (五)学术委员会主席:学术权威与学术能力
参考文献
附录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调查问卷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部分相关研究成果
致谢

(2)非营利民办学校法人类型再造(论文提纲范文)

一、非营利民办学校法人类型溯源:捐助法人论的形成与发展
    (一)非营利民办学校法人类型的立法沿革
    (二)非营利民办学校捐助法人论的形成原因
        1. 域外民办教育立法与实践的影响。
        2. 非营利法人财团法人化研究倾向的影响。
        3. 我国立法中法人体系的影响。
二、非营利民办学校捐助法人论批判:价值、技术及效果
    (一)价值层面:违背私法自治基本原则
    (二)技术层面:导致立法冲突
    (三)效果层面:有碍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三、非营利民办学校法人类型再造:二元体系论的提出与证成
    (一)“二元体系论”的具体构造
    (二)“二元体系论”的理论基础
    (三)“二元体系论”的现实空间
四、非营利民办学校二元体系构造的规制范式与配套机制
    (一)范式转变:从“类型限制”到“行为规制”
    (二)配套机制:非营利民办学校监督、评价机制的完善

(3)我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治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文献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一、我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治理概论
    (一)我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概念与法人属性
    (二)我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特征及法人治理的特点
    (三)我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的理论基础
二、我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法人章程设置不健全
    (二)组织机构存在缺陷
三、域外非营利性私立学校法人治理相关立法与实践考察
    (一)台湾私立学校法人治理
    (二)美国私立学校法人治理
    (三)日本私立学校法人治理
四、我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治理完善建议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治理基本原则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理事会制度的完善
    (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监督机制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4)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缘起
        一、“大学自主”: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普遍趋势
        二、“十字路口”: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该何去何从
        三、“名不副实”: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挑战
        四、“积极讯号”: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改革契机
    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一、法人制度:一个有待廓清的基本问题
        二、公立大学法人化改革的学术论争
        三、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基本共识
        四、研究空间:公立大学法人制度如何突破
    第三节 研究问题
        一、问题聚焦
        二、研究价值
    第四节 研究设计
        一、概念界定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思路
第二章 大学法人制度的历史图景
    第一节 “特许状”:古典大学法人制度
        一、“团体性”是古典大学法人制度的外部特征
        二、“自治性”是古典大学法人制度的内在气质
        三、“特许状”是古典大学法人制度的基本标识
    第二节 “国家理性”:近代大学法人制度
        一、“大不列颠式”大学法人制度
        二、“拿破仑式”大学法人制度
        三、“洪堡式”大学法人制度
        四、“美利坚式”大学法人制度
        五、近代四种大学法人模式的比较
    第三节 “市场机制”:现代大学法人制度
        一、逻辑前提:高等教育市场的“不完全性”
        二、历史转折:现代大学法人制度的开拓
        三、典型案例:美国市场机制下的大学法人制度
第三章 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中国考察
    第一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没有法人地位”(1949-1984)
        二、“事业单位法人”(1985-2010)
        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法人”(2011-至今)
    第二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法人身份的“单一性”
        二、法人属性的“不完整性”
        三、法人地位的“外赋性”
    第三节 “事业单位法人”制度框架下的公立大学
        一、“次级法人”的法律地位
        二、“国家保障”的投入体制
        三、“权力集中”的治理结构
        四、“事业编制”的人事制度
        五、“公地悲剧”的财产制度
        六、“国家主导”的评价制度
        七、“功能疲软”的监督机制
    第四节 《高等教育法》修订前后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一、1998年《高等教育法》中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二、2015年《高等教育法》中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三、《高等教育法》修订的法人制度成果与未竟任务
第四章 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境外模式
    第一节 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德法经验与中国启示
        一、多元法人类型:德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二、特殊公务法人:法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三、德国和法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中国启示
    第二节 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英美经验与中国启示
        一、公共法人:英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二、学术法人:美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三、英国和美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中国启示
    第三节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探索及其启发
        一、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
        二、行政法人:我国台湾地区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
        三、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的几个启示
第五章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理论反思
    第一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思想基础
        一、新自由主义思潮下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
        二、新国家主义思潮下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
        三、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思想根基
    第二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法律取向
        一、大陆法系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二、英美法系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三、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法律抉择
    第三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教育哲学
        一、政治论框架下的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二、认识论框架下的建立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三、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教育哲学
第六章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
    第一节 我国公立大学“二次法人化”的改革方案
        一、私法人化:一种妥协现实的改革方案
        二、公法人化:一种呼声颇高的改革方案
        三、特殊法人化:一种充满理想的改革方案
    第二节 我国公立大学“二次法人化”的法人分类
        一、世界公立大学法人分类的“天平杠杆模型”
        二、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法人类型的变化及其逻辑
        三、我国公立大学的四种法人分类及其证成
    第三节 我国公立大学“二次法人化”的制度构想
        一、治理结构
        二、投入体制
        三、人事制度
        四、财产制度
        五、评价制度
        六、监督机制
    第四节 我国公立大学“二次法人化”的实践进路
        一、南方科技大学法人制度的贡献及其局限
        二、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实践路线
    第五节 未来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改革前瞻
        一、“巨型大学”的法人制度如何解决?
        二、“虚拟大学”的法人制度如何解决?
        三、“混合大学”的法人制度如何解决?
        四、“合作大学”的法人制度如何解决?
第七章 结语
    一、研究结论
    二、研究创新
    三、研究不足
    四、研究展望
附件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后记

(6)我国私立学校法律地位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私立学校法律地位的相关规定
二、对我国私立学校法律地位的评介
    (一) 名不符实: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存在实质上的不平等
    (二) 归属困境:私立学校不属于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类型
    (三)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不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特性模糊不清
三、对我国私立学校法律地位界定的立法建议
    (一) 尊重传统和私立学校办学实际, 合理确定私立学校法律地位
    (二) 明确政府与私立学校关系, 保障私立学校的平等权和自主权
    (三) 设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认定标准, 实行私立学校分类管理

(7)民办学校退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四、研究思路和框架结构
    五、主要创新点
第一章 民办学校法人概说
    第一节 民办学校及其类型
        一、民办学校的界定
        二、民办学校的类型
    第二节 民办学校的法律性质与地位
        一、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私立学校法律性质与地位的规定
        二、大陆法系国家私立学校法律性质和地位的规定
        三、我国民办学校法人性质与地位
    第三节 私法语境下民办学校法人制度重构
        一、混乱与抵牾 我国民办学校法人分类制度检讨
        二、妥协与误读 民办学校法人分类缺陷的本质归因
        三、营利与非营利法人 民办学校法人分类的模式选择
第二章 民办学校退出的理论探讨
    第一节 民办学校退出相关概念之解析
        一、问题学校的含义
        二、民办学校退出权——基于权利构成要素的解读
        三、民办学校退出机制的含义与特征
    第二节 民办学校退出的理论基础
        一、市场失灵理论
        二、竞争优势理论
        三、制度变迁理论
    第三节 民办学校退出的内在归因
        一、民办学校退出与投资风险
        二、民办学校退出与产权失灵
        三、民办学校退出与法人治理结构失衡
第三章 民办学校退出类型化研究
    第一节 民办学校退出类型化
        一、什么是类型化
        二、类型化方法的特点
        三、民办学校退出类型化的意义
    第二节 民办学校退出类型化之不足
        一、类型化思维的缺失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三、实践运行的尴尬
    第三节 民办学校退出类型化建构
        一、自愿性退出与被动性退出
        二、破产性退出与非破产性退出
        三、营利性法人退出与非营利性法人退出
第四章 民办学校破产退出之法律规制
    第一节 民办学校的破产能力
        一、破产能力的立法例
        二、民办学校的破产能力
        三、民办学校破产资格取得应解决的几个问题
    第二节 民办学校破产清算案件的法律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办学校破产清算程序问题研究
        三、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实体问题研究
    第三节 民办学校破产退出与学生利益保护
        一、逻辑起点 学生受教育权保护的基本法理
        二、比较考察 域外国家地区对私立学校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三、路径选择 完善民办学校退出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制度保护
第五章 民办学校合并退出
    第一节 民办学校合并与相关概念
        一、合并及其相关概念释义
        二、民办学校合并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第二节 民办高校合并的程序
        一、以程序正义保障结果的公平
        二、民办高校合并程序规定的缺陷
        三、民办高校合并程序的法律构建
    第三节 民办高校合并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一、民办高校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
        二、民办高校合并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内容
        三、民办高校合并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路径思考
        四、小结
第六章 民办学校退出法律制度构建
    第一节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 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逻辑前提
        一、分歧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主要争议
        二、解构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主要争议的解析
        三、重构 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
    第二节 民办学校独立法人财产权 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关键
        一、明确民办学校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二、合理界定民办学校财产权的归属
        三、完善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第三节 利害相关者权益保护 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核心
        一、利益相关者概述
        二、民办学校退出中的利益相关者
        三、建立民办学校退出相关利益主体保护机制
    第四节 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制度 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重要保障
        一、清算制度的一般理论
        二、我国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检讨
        三、我国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制度的立法完善
        四、小结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8)民办学校私法性质界定的缺陷及其立法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民办学校私法性质的界定与分析
    (一) 立法界定及评介
    (二) 学界观点及评介
三、对民办学校私法性质界定的立法建议

(9)“学校法人”研究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一、“学校法人”研究的主要议题
    (一) 学校法人的必然性
    (二) 学校法人制度及其意义
    (三) 学校法人的性质
        1、一种观点认为学校是公务法人。
        2、另一种观点认为学校法人的性质是多重的。
    (四) 学校法人财产权
    (五) 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二、已有研究的不足
    (一) 缺乏对“学校法人”的概念界定
    (二) 没有对学校法人的成立条件进行深入研究
    (三) 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框架的构建尚未引起应有的注意
    (四) 未能准确地分析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特征及构成
    (五) 对法人基本理论尚未理解透彻
三、深化“学校法人”研究之建议
    (一) 加强对法人理论的学习和研究
    (二) 加强对学校法人的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
    (三) 加强对无法人地位之学校的研究
    (四) 深化对学校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

(10)民办学校“合理回报”的立法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办学校“非营利性”面临的挑战与“合理回报”法律制度的设计
二、“合理回报”法律规定面临的困境
    (一) “合理回报”作为“奖励”的法律性质缺乏法理依据
    (二)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必然损害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质
    (三) 对“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法律调节面临难以克服的困境
    (四) 投资办学的现实状况, 使得“合理回报”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被架空
三、摆脱困境的思路与对策
    (一) 以税收优惠和财政资助取代“合理回报”
    (二) 完善公益性民办学校法人的治理机构及其财产、财务制度
    (三) 明确区分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适用不同法律调整

四、论建立我国私立学校财团法人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基于权力分割与互动的视角[D]. 刘爽. 吉林大学, 2020(03)
  • [2]非营利民办学校法人类型再造[J]. 张海鹏. 复旦教育论坛, 2019(06)
  • [3]我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治理问题研究[D]. 郭晓雪.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9)
  • [4]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改革研究[D]. 解德渤. 厦门大学, 2017(01)
  • [5]分类管理视野下我国民办学校法人改革进展与分析[J]. 刘建银.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2016(01)
  • [6]我国私立学校法律地位探析[J]. 张利国.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6)
  • [7]民办学校退出法律问题研究[D]. 张利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
  • [8]民办学校私法性质界定的缺陷及其立法建议[J]. 张利国. 现代教育管理, 2011(06)
  • [9]“学校法人”研究述评[J]. 余中根. 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05)
  • [10]民办学校“合理回报”的立法困境与出路[J]. 吴开华. 教育科学, 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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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办学校法人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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